国外风险投资业的现状及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投资论文,现状及论文,国外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风险投资,是指专门的风险投资主体为获得巨额利润,而将风险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很高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现代风险投资业起源于美国,1946年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乔治·多里特(George Doriot)和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拉尔夫·弗兰德斯(Ralph Flanders)等人成立了“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DevelopmentCorporation),标志着现代风险投资业的诞生。60年代,在美国《小企业法》的促进下,一些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加入了风险投资的行列。但在70年代初期,风险投资规模还不足1亿美元。70年代后期,由于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日益增多的大公司、大银行和各种民间基金组织开始涉足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从事与电子信息等高技术相关的研究开发活动,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到1975年,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已达到14亿美元。进入80年代后,由于政府的税制改革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蓬勃发展,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大幅度增加。受美国的影响,西欧、日本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政策,发展本国的风险投资业。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风险投资的生存环境也有差异,因此各国在风险投资的组织经营方式上也形成了各自的特色。纵观经济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组织经营方式,大体上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私人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二是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三是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西欧模式。其中美国模式最为成功,使美国成为风险投资最发达,风险投资机制发育最完善的国家。目前,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已达600多家,风险资本总额1000多亿美元,1万多家高技术企业依靠风险投资运转。当今电子信息领域叱咤风云的环球巨子DEC、Apple、Intel、Microsoft、Yahoo、Netscape等,都是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下诞生并成长起来的。每周诞生11家企业、每天诞生62个百万富翁、市值达5000多亿美元的“硅谷神话”,离开了风险投资的支持也是不可想象的。
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有许多因素,如政府税收优惠、立法保障等,但最根本的还是其有为风险投资和高技术风险企业服务的“第二股票市场”以及规范和约束经营者行为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总结国外高技术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程,我们认为以下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政府优惠政策的支持。为支持风险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资本投入到风险大、收益高的高技术领域。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优惠。对新兴工业的投资项目和从事高技术开发生产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例如美国对长期投资的收益采取差别税制,允许资本收益和损失互相冲抵,对于经核准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冲抵8年内的一切资本所得,同时对研究开发的投资减税25%;新加坡政府则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2)信用担保。各国政府通过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对银行向高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鼓励银行向风险性较大的高技术项目提供先期贷款,发挥银行投资主渠道的作用。例如英国于1981年开始实行贷款担保计划,规定限额10万英镑的贷款,若企业不能偿还,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70%的贷款;美国由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担保85%,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担保90%。(3)财政补贴。各国政府采取财政补贴形式刺激企业发展风险投资业。美国里根政府在1982年签署了小企业发展法,规定研究发展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部门应将预算的1.3%用于支持高技术小企业的发展,芝加哥市政府还建立了地方科学基金,专门为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风险企业提供各种补贴;英国的创新资助计划规定给低于2.5万英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项目以1/3-1/2的经费补贴。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为高新技术产业化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需要立法保障。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必须受法律的保护、制约和引导,要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环境,需要制订有关高科技风险投资的法律。例如美国制订了“小企业技术法”和“技术创新开发法”,英国制订了“贷款担保计划”和“企业扩大计划”,日本制订了“小企业法”,韩国制订了“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和“新技术金融支持法”等等。通过这些立法,不仅为高技术科技成果向商品的转化提供了法律保证,而且将政府有关税收减免、信贷担保等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保证政策的稳定和贯彻实施,达到更大程度地吸引风险资本进入高科技领域的目的;同时确定投资的优先发展领域,明确规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的投资方向,对投资予以引导和控制,促进高技术的协调发展;而且通过这些法律保护了创新发明人和高技术风险企业投资者利益,指导高技术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按法律规范运作,接受有关授权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投资的安全性。
三、风险投资的大量形成依赖于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发达的金融市场。高收益是刺激风险投资发展的根本动力,而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发达的金融市场给了风险投资取得高收益的条件和渠道。在国外,风险投资公司以持有股权或股份的形式向高技术风险企业注入资金,而当风险企业获得成功以后,风险投资公司又通过金融市场以转让股权的形式收回投资。因此,风险投资的大量形成需要有一个有利于风险企业股权或股票转让的市场经济环境,这依赖于高技术风险企业的股份制和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股份制产权清晰,能明确界定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而股份或股权交易转让则可实现这种利益,因此美、日、英等国发达的金融市场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而且为了使大量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能进行股权交易,许多国家还专门建立了第二股票市场(第二板市场)。这类证券市场以发行风险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风险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美国的OCT(柜台交易)市场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NASDAQ(全国证券自营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就是为没有资格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股票交易而建立的。英国自1980年建立了“未正式上市公司股票市场”(USM)后,上市股票大约一半是小型电子计算机公司。日本政府也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设立了场外交易市场,并规定,只要资产净值在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率达到4%的公司都可上市。
“第二股票市场”的建立,一方面为高技术风险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风险投资的增值、撤出提供了渠道。对于风险投资的发展来说,如果说政府投资是输血,降低资本盈利所得税是养血,那么,“第二股票市场”的建立就是形成其自身造血机能。
四、有效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是规范和约束经营者行为,保证风险投资成功运作的关键。风险投资机构从事的是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投资活动,建立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解决好资产所有权虚置、预算约束软化、“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业能否成功。美国风险投资业经历半个世纪的发展、演进之后,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其机构组织形式的主流。这种合伙制的主要出资者称为有限合伙人,而主要经营管理者称为基本合伙人。基本合伙人对经营承担无限责任,但出资比例很低(一般为总投资的1%),而取得的回报很高(总利润的20%加管理费)。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他们用合同条款对基本合伙人加以约束,同时也进入董事会对重大决策施加影响。这些基本合伙人即真正意义的风险投资家,他们既有风险投资的经验,又有管理的专门技能,而且有很强的冒险精神与追求高回报的欲望。在具体操作方式上,一般先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私人投资者以股东身份控制该公司,再以该公司作为基本合伙人来发起风险投资机构,而有限合伙人往往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这种组织形式将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规范和约束了经营者的行为,保证了风险投资机制的顺利运作。
五、高素质的投资和创业人才是风险投资成功的保证。国外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技术创新是创办企业的基础,也是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动力,而技术创新的能力来自于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国外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都十分注重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风险投资家不仅要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和获取风险收益的耐心,更需要高瞻远瞩的投资眼光,能够慧眼识珠选取好的项目进行投资,而且还能够对风险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推荐人才甚至参与企业管理。根据美国硅谷的经验,风险投资家应该是既懂企业管理,又懂工程技术,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的综合性人才,风险投资公司应该是这类人才的聚合体。此外,风险创业家的作用也非常重要,风险投资的收益来源于风险企业经营成功,如果没有创业家的卓越才干,单凭风险投资的资金,这种成功也难以实现。因此,可以说,杰出的风险投资和风险创业人才是国外风险投资业成功的保证。
六、灵活的投资方式是风险投资分散和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风险投资业的高投入、高风险特征不仅需要多渠道吸收资金、聚集充裕的风险资本金,保证风险投资的有效供给,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针对高技术风险投资过程中风险成因,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组合投资和联合投资。所谓组合投资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在进行投资时往往将资金投向多个风险企业或风险项目。这样,如果一项投资失败还可以从另一项投资收益中得到补偿,以投资组合的经济效益来保证资金回收,以盈补亏,在维持收支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联合投资是指对于资金要求大的风险企业或风险项目,由多个风险投资公司共同投资,不承担一个项目的全部投资,避免孤注一掷。此外,国外风险投资公司还从事风险投资以外的业务,开展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租赁收购,承担高技术企业股票证券等多种经营,以保障公司有其它稳定的收入来源。通过采取这种灵活多样的风险投资策略,尽可能分散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促使风险投资的稳定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