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的地方税收征管模式”观点综述_税务稽查论文

“建立新的地方税收征管模式”观点综述_税务稽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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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税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广州、江门、中山、肇庆、云浮等5市地方税务局,于1996年11月在广州召开研讨会, 围绕建立新的地方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探讨,现将有关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税收征管模式问题

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立一个以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与会者认为是切合实际,符合国情的,应该遵循这一思路去理解和实践。但是,在建立地方税收征管模式的时候,还必须考虑地方税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易漏难征的特点;同时,还必须从各地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大小、税种结构、征税对象、地税部门的征管力量、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情况,选择具体征管模式,各地具体的征管模式可以存在差异。

实施新的征管模式后,地税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转移到征管、稽查。同时,强调按新征管模式运行机制要求去合理设置机构和科学划分职能,优化人员配置,把地税征管的各项工作具体分解为相应的职能范围,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专负其责。机构设置不强求千篇一律,要因地制宜。

有的同志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提出了一些地税征管模式设想。如有的同志提出建立“申报、代理、稽查、复议上诉”的征管体系。税务机关主要设立征收和稽查两个系列,独立于税务机关设立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处理复议上诉的行政机构。有的同志针对目前山区地方税收征管中税源零星分散、征管力量不足、检查力度不够、地方行政干扰大、征管手段落后的状况,提出建立适合山区地税的征管模式:1.建立储税划缴制度;2.建立和扩大代扣代缴网络,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有关税款;3.分片设中心稽查组;4.建立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现代化地方税收管理系统。

有的同志对地税机构设置提出了设想:划分管理、征收两个系统,形成四大系列,人员配比为行政业务占20%,征收人员占40%,稽查人员占40%。管理系统包括市县区级管理局及稽查分局。根据宣传服务、法规复议、税务稽查、人教监控等工作需要,设置七个职能部门。征收系统包括直属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和基层征收所。县(市、区)设置直属征收分局、城区征收分局,乡镇按片或经济区域设若干中心税务所、若干个基层征收所。

二、关于为纳税人服务问题

1.真正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点

纳税人是纳税主体,而税务机关则是组织税收收入的机关,理应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

2.为纳税主体的回归创造条件

(1)设立征税服务大厅。 普遍实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制度。应用电子计算机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并在征税大厅设立银行办事处,办理税款入库。在征税大厅的选址上,应尽可能照顾纳税人,有条件的话,最好是国税、地税共用一个征税服务大厅。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也可以用邮寄、电传等方式进行申报纳税。

(2)建立税法公告制度。 及时向社会各界和纳税人传递有关地方税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税法信息,并通过有关报刊介绍地方税的纳税知识。一方面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另一方面,使纳税人懂得如何准确及时申报纳税。

(3)为纳税人提供多种方式的税法咨询服务。 如在征税服务大厅设置电子计算机查询税法;由比较熟悉税法的税务人员直接应询,解答纳税人的涉税疑难问题;设立税法咨询热线电话等。

(4)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系。 如通过按纳税人的经济性质、行业等分别定期召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络例会,使用电子信箱、中文信息台等办法,及时把有关的政策信息、工作重点传达、布置给纳税人,了解纳税人的有关情况等。

三、关于电子计算机在地税征管中的应用问题

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后,要加快电子计算机在地税征管中的应用:

1.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遵循业务管理和信息共享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选择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实用可靠的计算机系统,并根据财力大小配备先进实用的机型,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系统的作用,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积极稳妥地推进软件开发。遵循“相对集中统一,上下有机结合”的原则,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进程,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不能只停留在填开缴款书、统计数字、打印报表等简单工序上,应尽可能覆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的收缴与核销、对纳税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检查对象的筛选、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以及其他税收有关事宜的查询等项目,争取全面系统开发,不留死角,以确保软件开发配套,全面介入,顺利运转。

3.创造条件,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核稽查体系。征管模式改革后,稽查是征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稽查工作要实现规范化、高效化和准确化,电子计算机必须介入,从选案、定案,制订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到稽查结果分析等环节,都必须依托电子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循序渐进地进行,才能充分发挥电子计算机在地税稽查工作中的作用,从而提高新的地税征管模式中稽查工作的力度和质量。

4.大力培训电子计算机人才。合理的计算机人才的培养与使用,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基础。针对目前地税部门普遍缺乏既懂业务又精通电子计算机技术(主要软件的开发和硬件维护)的综合人才,要采取倾斜政策,吸收选调电子计算机人才充实到地税部门。建立奖励机制,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能学以致用,在实战中增长才干。另外,要在全体地税干部中广泛开展电子计算机知识教育,使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同志都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并懂得操作,从整体上把电子计算机应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关于地税稽查工作问题

遵循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根据地税稽查的实践和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地税稽查建设

1.从税收征管改革发展的要求来看,市、区、县级市地税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成立稽查分局,使之成为对外可以独立行使税务稽查、监督及执法处理权的执法主体。有的同志认为,税务稽查机构不应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附设单位,而应有相对的独立性。总体构想框架为:国家设立税务稽查司,省级设立税务稽查局,市级设置税务稽查支局,县级设置税务稽查分局,税务所设置税务稽查队或稽查组,各级税务机关对同级稽查局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指导,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有机的垂直税务稽查系统。有的同志认为:山区地方税收的稽查工作应该从区域、人员安排等因素考虑,合理分片设中心稽查组,组长由稽查分局指定专人担任,稽查组的业务由稽查分局负责,稽查组按照稽查分局的指导开展日常和专项地方税收检查。

2.加速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配备较先进的交通、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以增强税务稽查队伍的反应能力和战斗能力。

3.不断充实稽查力量,壮大地税稽查队伍。把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良好职业道德,熟悉业务,年富力强,能够吃苦耐劳的税务人员抽调到稽查部门,稽查队伍的人数掌握在总人数的35%左右为宜。同时,通过有计划的培训,不断提高地税稽查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4.建立完善地税稽查工作制度。如制订《地税稽查办案程序》、《地税稽查管理办法》、《地税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建立一套适应新的地税征管模式要求的、较为完善的税务稽查制度。同时,在地税稽查机构内部,注意建立计划选案、实施检查、案件审理、处理执行的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

5.要强化地税稽查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公检法机关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坚强后盾,有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和大力支持,对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促进依法治税,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维护税法尊严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五、关于依法治税问题

税收征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新税制非常强调的内容就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这就要求地税部门必须依法治税,严格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法规。首先,在思想意识上要转变观念。过去,税务部门往往是通过减免税等手段来实现促产的,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新税制后,地税部门减免税的权力已很小,地方税收形势也不允许更多的减税让利。因此,地税部门必须改变过去靠政策扶持,灵活变通,靠减免税来发展经济的做法,而应把促产工作由“输血型”变为“造血型”,重点放在帮助企业搞好内部管理,挖潜降耗,提高经济效益上来。其次,在政策的执行上,要求地税部门严格执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税收政策,不能擅自改变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更不能违反国家税法乱收税,不管地方税收任务多高,也一定要依法征税,不少征也不多征。

六、关于税收征收方式问题

根据地方税税种多、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税种可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源相对集中,征管难度相对小的税种,可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对个人所得税,可用源泉控管办法,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部门在车辆年检时代征;土地增值税可委托国土、房管部门代征;部份房产税(如民产部分)可委托街道代征;对集贸市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则可采用专管员与聘用助征员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保证零星税款依时入库。同时,逐步推行储蓄纳税的办法。当然,哪些税种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哪些税种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各地税务部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对委托代征的税种,也不必拘泥于某个部门,同一税种,可委托不同部门代征。

对委托代征税款的工作,地税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堵塞漏洞。地税部门对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的代征范围、征税对象、税收政策界限、征收依据、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等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代征情况,及时纠正违反税收政策、乱征乱收等不良行为。对代征人员要加强业务辅导,如对代征员实行上岗前培训,及时组织他们学习有关的各项地方税收法规政策等,以提高其税收业务素质,更好地开展税收代征工作。

七、关于发展税务代理问题

随着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将使本应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的涉税事务从以往统统由税务部门包揽改变为回归纳税人,客观上为税务代理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税务代理的工作规程,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税务师的资格认定、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范围、代理关系、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代理责任等进行规范。在发展税务代理中,尤应注意税务代理的收费和代理责任问题。应有一个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宜过高,否则,纳税人认为不合算,影响代理工作的推进。既要使代理人有利可图,也能为纳税人所接受。另外,明确税务代理人的责任。在被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的失误等造成被代理人受罚、甚至触犯刑律的,代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甚至法律责任。此外,税务代理机构应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以利中介机构客观公正开展业务。

八、关于国税、地税部门配合协作问题

国税、地税部门都是国家的税收执法机关,同样具有组织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监督管理等职能作用,两者之间只是分工不同、管理范围不同、发挥作用的侧重点有所区别而已。国税、地税部门理应精诚团结,协作配合,共同为国收税。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两局的税收专管员要加强沟通联系,互相支持,遇事多协商,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处罚等把握的尺度要大体一致,对部分税种,可以互相委托代征,以节约税收成本及减少纳税人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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