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国家私有化模式比较_股票论文

转型期国家私有化模式比较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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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的私有化存在着多种模式。按私有化的对象,可分为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按私有化的进展,可分为大规模私有化和个案私有化;按私有化的手段,可分为证券私有化和货币私有化;按私有化的方式,可分为拍卖、招投标、股份化、租赁和赎买租赁的财产;按私有化的投资者,可分为内部人控制模式和外部人多数股权模式;按私有化形成的企业类型,可分为业主制企业,封闭型股份公司和开放型股份公司;按私有化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可分为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

本文着重分析,按私有化手段划分的证券私有化模式和货币私有化模式,按私有化进展划分的大规模私有化模式和个案私有化模式,按私有化方式划分的各种不同的私有化模式,按私有化结果划分的内部人控制模式和外部人多数股权模式。

一 证券私有化与货币私有化模式

证券私有化和货币私有化是两个相对的私有化模式。证券私有化是转型经济的特殊产物,在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由于客观条件和出发点的差异又存在着不同的特点。货币私有化是相对规范的产权改革形式,但在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也被打上了转型经济的烙印。

(一)大众私有化或证券私有化模式

大众私有化模式指将国有资产无偿地分配给企业职工和公民。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无偿性,通过发放“私有化证券”(或称“投资券”、“股份证”、“所有权证书”)无偿地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企业职工和公民,它是快速私有化与缺乏原始资本的矛盾的产物,也有人认为这是对公民的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所决定的;二是规模性,无偿分配的资产占国有资产总量的比重相当大,俄罗斯实行证券私有化的企业占国有企业总数的60%,分配的资产占国有资产总量的35%,占私有化企业资产的75%~85%;三是非规范性,产权转让本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自愿合约过程,而证券私有化却是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的过程,它往往是政治目的高于经济目标,导致产权改革与资源配置效率的脱节。

大众私有化模式在俄罗斯东欧中亚的大部分国家得到广泛的采用,但是这种模式在各国整个私有化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国家是把大众私有化作为主要私有化方式,如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分裂后为捷克)、立陶宛和蒙古等国。它们以这种方式实现私有化的企业,在数量、产值和资产上占有较高比重。在中东欧国家中,大众私有化规模最大的是捷克斯洛伐克。捷克向公民发放“投资券”后,采取拍卖的形式将“投资券”转换为股票。其第一次大众私有化时作为拍卖市场基础的是988家企业的股票,第二次大众私有化时是681家企业的股票,这些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约为3550亿克朗。根据列入第一次大众私有化的全部企业的法定资本分配资料,70%的企业以接受投资券的形式出售了75%以上的股份,17%的企业出售了51%~75%的股份,只有13%的企业出售不到一半的股份。平均看,在第一次大众私有化中,捷克企业提供用于以投资券购买的股票达到62%,斯洛伐克达到74%(注:〔俄〕过渡时期经济问题研究所:《过渡时期经济学》,1998年俄文版,第419页。)。

第二类国家进行大众私有化的时间较晚,或者比重和范围较小。它们认为,大众私有化主要是历史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的体现,用于无偿分配的国有资产的比重不宜太大。属于这类的国家有: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保加利亚、白俄罗斯、波兰、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在中东欧,除了捷克斯洛伐克之外,其他国家以大众私有化无偿分配的资产约占私有化企业资产20%~40%。在中亚,乌兹别克斯坦于1994~1995年才实行大众私有化,参加大众私有化的企业,其股份25%出售给本企业职工,30%进行公开出售,10%出售给消费者和供应者,10%出售给外国人,25%留作国有股份。

第三类国家原则上没有采用大众私有化模式,如原民主德国、匈牙利、马其顿和塔吉克斯坦。匈牙利在私有化纲领中明确提出:“任何人都不能无偿地占有国家财产,私有化不是在公民中,更不是在一部分人中进行无偿的分配或转让。”因此,匈牙利没有采用大众私有化模式。原民主德国由于有西部财政提供的巨额私有化资金,有西部和外国投资者购买东部国有企业,因此其私有化完全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规范地进行的,没有采用大众私有化模式。

大众私有化的实施,各国做法不一,各有特点。归结起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国家给企业职工优惠较大,如俄罗斯、格鲁吉亚和斯洛文尼亚。俄罗斯的证券私有化规定,私有化企业的职工享受三种优惠方案,第一种方案允许职工以无偿方式和优惠价格获得本企业40%的股票,第二种方案允许职工按规定价格获得本企业51%的股票。斯洛文尼亚规定,私有化企业职工可以无偿地获得本企业20%的股份,还可以按半价购买40%的股份,即可以以无偿方式和优惠价格获得本企业60%的股份。其余40%的股份中,10%转给退休基金,10%转给用于重新私有化的补偿基金,20%转给国家发展基金,用于无偿分配和转交授权的投资公司。

第二种类型,国家给企业职工优惠较小,而重视发挥投资基金的作用,即鼓励职工用私有化证券购买投资基金的股票,然后由投资基金用集中上来的私有化证券选购私有化企业的股票,如捷克斯洛伐克。捷政府认为,在国内缺乏私人资本和不愿将国有资产出卖给外国人的条件下,要想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所有制结构改革,只能采取发放“投资券”的方式进行私有化。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形成大量小股东,并可能导致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为了避免这种可能导致产权改革失败的结局,捷克鼓励职工和公民用投资券购买投资基金的股票,消极地对待给企业职工提供优惠,并规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份的限额不超过10%。这有利于股权集中,为企业重组、公司治理和经营效率的提高创造有利的条件。与此相类似的是哈萨克斯坦,哈在大众私有化中建立了3473家股份公司,其中1086家完全出售;实行大众私有化的企业,只将10%的股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50%的股票供公民(通过投资基金)用私有化证券购买,10%的股票用于以货币购买,30%的股票为国家所有。

第三种类型的国家介于前两者之间,它们给本企业职工的优惠比俄罗斯小,比捷克斯洛伐克大。如保加利亚,私有化企业的职工可以按优惠条件获得本企业20%的股份。波兰大众私有化中,企业职工可无偿获得本企业15%的股份。而在投资基金的运用上,蒙古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禁止投资基金参加大众私有化。俄罗斯在大众私有化中虽然建立了一些投资基金,但是由于给企业职工优惠较大和不受重视,而没有起到大投资者的作用。捷允和波兰重视投资基金在大众私有化中的作用,但情况也有差别。捷克采取的是促使公民自发地将投资券、亦即将所有权集中于私有化投资基金的方针;而波兰采取的是以法定的方式使国民投资基金成为私有化企业的控股者,国民投资基金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资本经营公司代表国家对委托给它的私有化企业进行控股和管理,另一方面通过集中公民“大众股份证”并将其转换为股票而成为私有化企业的部分股份所有者。

(二)货币私有化模式

货币私有化是通过出售企业股份(整个企业或企业的某部分)有偿地转让国有资产。它是为了避免大众私有化(证券私有化)的缺陷,作为其对立物而实行的。在小私有化过程中,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普遍采取了货币私有化模式,这种模式被有的国家称为“业主私有化”。但是,对于大私有化来说,由于国有资产庞大、居民储蓄量小和中产阶级尚未形成,实行货币私有化显然会遇到原始资本缺乏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优惠出售。克罗地亚和马其顿十分推崇“企业经理职工购买”的私有化方式。克罗地亚的私有化指的是社会所有制企业(共有2675个,占各种所有制企业总数的81.4%)的改造。企业改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3年3月以前),主要是通过公开出售股票的方式把社会所有制企业资产的50%卖给企业职工和成年公民;第二阶段(1993年3月以后),主要是通过公开招标向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出售另外50%的社会所有制企业资产。企业职工和成年公民享有优先购买和一定优惠的权利。购买股票享受的基本优惠为票面价值折扣20%,另外还有每一年工龄1%的优惠。如果某职工的工龄为30年,则其享受的优惠为30%+20%,即50%。同时,职工和成年公民认购股票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长期限为5年。如果提前付款,还可再享受一定的优惠。

马其顿规定国内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参与社会所有制企业的私有化,但本企业职工享有优惠权。又规定,私有化企业发行的优惠股为企业总股份的30%,职工有权以低于面值30%的价格购买优惠股股票,同时还辅以工龄优惠,每一年工龄增加1%的优惠,但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股票总额不能超过25000马克(注:张颍主编:《中东欧走向市场经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79页。)。

第二种做法是国有股份抵押贷款。鉴于证券私有化存在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它的无偿性使私有化没有带来新的投资,没有技术进步,加之管理和宏观环境的问题,结果没有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为了筹集资金和增加投资,俄罗斯从1994年7月改行货币私有化,即通过出售改造为股份公司的国有企业的股票,有偿地转让国有资产。但是,由于缺乏大投资者而进展缓慢。为了推动货币私有化,俄罗斯在1995~1996年采取了国有股份抵押贷款和债转股等办法。国有股份抵押贷款指政府把私有化企业中的国家股份抵押给银行,银行直接地或者在对企业进行一定整顿后出售这些股票。国家得到的贷款,一部分作为预算收入,一部分用于企业投资。股票出售后,国家用获得的收入偿还贷款;如果销售不出去,股票作为抵押品归银行所有。国有股份抵押贷款虽然有利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走上规范的轨道,但却导致国有资产甚至重要企业廉价落入少数金融寡头手中。

第三种做法是向外国人出售。匈牙利私有化的突出特点是将国有企业大量向外国特别是向西方投资者出售。据有关资料,匈牙利将38%的企业、40%的资产出售给了外国人。在占匈全部私有化收入95%的现金收入中,外资购买企业所付的外汇占87%。匈牙利将国有企业主要向西方投资者出售,这首先是由私有化的目的和现实的国情决定的。私有化的目的是通过产权制度的重新安排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现实的国情是国内缺乏原始资本,而又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私有化。从现实的国情出发,私有化的途径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以无偿的方式进行大众私有化,但是这种途径难以达到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的目的;另一种途径是向外国投资者出售国有企业,这既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私有化,又可以达到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的目的。其次,是对经济安全的看法。一般地说,将本国大中企业大量向西方出售,会导致外国资本控制国家重要经济部门。但是,匈牙利是个小国,其经济安全观不可能同于大国。而且现实面临的是欧洲经济一体化和欧盟的存在与发展,匈牙利首先考虑的是不是如何避免外国资本的控制,而是如何加入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和加入欧盟。第三,匈牙利外债负担沉重,人均外债数额居中东欧国家首位。因此,通过私有化获取资金以偿还外债,成为匈牙利确定私有化方式的重要因素。

第四种是原民主德国的典型货币私有化。原民主德国的私有化是在专门成立的全权机构——托管局的统一组织下,于1990~1994年进行的。无论大私有化还是小私有化,国有企业资产都是按照市场价格估价,以货币的形式有偿地转让。既没有无偿赠与,也没有优惠出售。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同时考虑,资产不能流失,债务也不能随便勾销。为了实现私有化,对经营状况好的国有企业直接出售,对状况不好的企业先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然后再出售。购买者对私有化企业承担增加投资、保留工作岗位和环境保护等义务,托管局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或者随私有化企业带走,或者安排新的就业,或者由国家承担。到1994年年底私有化基本结束时,被私有化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共约1.4万家,其中20%被原企业经理赎买,10%被工作人员赎买;有860家企业被外国投资购买;310家社会公益性企业转交地方所有;450个企业以破产处理;其余的企业为德国西部的投资者购买。

二 大规模私有化与个案私有化模式

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的私有化一般都经历了从大规模私有化到个案私有化的变化。大规模私有化的任务是迅速打破国家所有制的垄断,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主体。个案私有化的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效率,特别是最重要的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只适合单个地私有化。

(一)大规模私有化模式

大规模私有化指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在经济转型时期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的以行政手段、强制、快速、大规模地推行私有化的运动。

大规模私有化是“休克疗法”转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是迅速打破国家所有制的垄断地位。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实行大规模私有化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尽快改变所有制结构,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主体,早日过渡到市场经济。而有的国家首先考虑的不是经济目的,而是政治目的,即“使改革不可逆转”。

大规模私有化的特点是注重私有化的数量指标,规定私有化的进度。例如,俄罗斯在转轨初期就规定了私有化的进度,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3~4年)基本完成私有化任务。俄联邦政府的《深化经济改革纲领》提出,通过私有化使私人手中掌握的生产性资产到1993年年底不少于国民经济全部生产性资产的30%,到1994年年底不少于50%,1995年年底不少于60%。

大规模私有化的又一特点是私有化方式的非规范性。由于追求私有化速度和规定数量指标,且转型经济一般都缺乏原始资本,不具备所需要的条件,因此大规模私有化的方式必然是非规范的。或者是无偿的,以发放“私有化券”(如俄罗斯)、“投资券”(如捷克)或“股份证”(如波兰)的方式进行私有化;或者是无偿加优惠,在发放私有化证券的基础上再给本企业职工以一定优惠,如俄罗斯,通过发放私有化证券和给劳动集体优惠的形式无偿转让的资产约占私有化企业资产总额的75%~85%。即使是采取有偿的、货币私有化的形式,在大规模私有化时期其私有化方式也往往是非规范的,或者给职工和公民相当大的优惠,如克罗地亚具有30年工龄的职工和公民享有的优惠达股票票面价值的50%;或者采取低价出售的方式,如俄罗斯在货币私有化阶段搞的国有股份抵押贷款和低价出售。

大规模私有化对企业的前景重视不够,程序往往过于简单。例如俄罗斯的大规模私有化,没有建立吸收各方面专家的咨询组织和专门机构,从而没有对各个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根源、方式、价格、条件和前景等进行内行的经济、财政和社会分析,并在私有化方案和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为了私有化而私有化。俄罗斯的大规模私有化采取行政强制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按部门、按进度、成片地私有化。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倡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地区机构提出,或者由企业领导人和劳动集体提出,或者由债权人和银行提出。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申请书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地区机构受理,原则上不准拒绝企业的申请。申请通过后,建立企业私有化委员会,并起草私有化计划。私有化委员会的组成,包括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地区机构的代表、财政机构的人员、地方机构的代表、企业行政和劳动集体的代表。私有化委员会审批企业的私有化计划,计划包含:私有化的方式、期限、企业原始价格、股份公司法定资本、支付形式等等。然后,将预定私有化的国有企业(国有股份)转交给俄联邦财产基金会。俄联邦财产基金会及其任命的代表是俄联邦所有应私有化的国有企业(国有股份)的出售者。可见,俄罗斯国有企业的出售或股份制改造没有关于投资、就业和技术改造的要求,没有关于企业发展前景的计划和检查,而且由于无偿和优惠还导致内部人控制,窒息了管理的创新。这必然导致产权改革了,却没有经济效益。

由于大规模私有化没有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并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在遭到议会和人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俄罗斯政府从1997年起停止大规模私有化,转入实行“个案私有化”。

(二)个案私有化模式

在俄罗斯东欧中亚的许多国家,由于大规模私有化没有产生产权改革效率,特别是它不适应大型和特大型重要企业的产权改革,因此,在大规模私有化的任务完成以后,在改革放弃“休克疗法”或进行政策调整之后,一些国家的私有化相继转入了“个案私有化”,这是同大规模私有化完全不同的私有化模式。

俄罗斯在证券私有化和货币私有化两个阶段,进行的都是大规模私有化。从1997年起停止了大规模私有化,转入“个案私有化”,即按照“点状方案”有选择地个别地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私有化的重心从注重数量指标转为注重质量指标,即以提高企业和整个经济的效率为目的。为此规定,私有化必须吸引向企业的生产、技术、社会和环境进行投资;私有化的收入不再用于日常预算支出,而是纳入发展预算或用于企业投资;私有化不再向劳动集体提供优惠,而应吸引能有效管理的投资者;私有化的对象将扩展到土地不动产范围(企业坐落的地段),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企业资产根据法定资本、资产负债表价值和市场价格综合评估,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国家对私有化过程的监督。

1997年4月1日俄罗斯政府批准了《联邦资产个案私有化实施办法》,对个案私有化模式作了具体规定。所谓“个案私有化”是指“用于对国家、地区或部门特别重要的联邦资产进行私有化的一整套措施。”(注:俄罗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私有化和资产管理》(文件汇编),1997年俄文版,第141~144页。)这套措施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俄罗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招标委员会。委员会由俄罗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俄联邦财产基金、俄联邦财政部、俄联邦经济部、俄联邦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有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有关俄联邦主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等的代表组成。招标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由俄罗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步,招标选择金融咨询专家。吸收金融咨询专家的主要目的是,评价私有化资产的市场价值,对私有化资产的构成、出售时间和出售方式提出建议。金融咨询专家须具有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的经验,包括在国际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经验。金融咨询专家的选择取决于投标结果,提出了最优投标建议、且具有最大实现可能性的投标者是胜利者,同时也要考虑金融咨询专家服务的报酬。

第三步,金融咨询专家制订资产私有化的多方案计划,招标委员会从这些方案中选择出一种最佳方案。

第四步,招标选择出售者代理人。为了实现招标委员会选择的私有化方案,可以选择出售者代理人,以便按照最有利的条件出售国有资产。出售者代理人须具有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的经验,并通过公开招标来选择,投标胜利者是承诺按最优条件出售私有化资产的人。金融咨询专家也可以参加出售者代理人的投标。代理人按照与出售者(俄联邦财产基金会)签订的合同进行活动。

实行个案私有化的主要目的是:1.提高国有资产的价值,增加国家预算来自私有化的进款;2.吸引对私有化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社会发展以及改善环境所必需的投资;3.提高私有化资产的使用效率。

实行个案私有化的企业名单,由俄联邦政府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提议在制订的私有化计划中批准,并呈送国家杜马。1997年4月1日俄罗斯政府批准的实行个案私有化的联邦资产清单包括有10家企业:化学和石油化学工业部的特罗伊茨基—伊奥德内工厂,建筑部的卡累利阿云母采矿选矿联合企业,海运部的塔干罗格商业海港,林业、木材加工和低浆造纸工业部的卡马纸浆造纸联合企业,莫斯科音乐舞蹈影片厂,木材加工和纸浆造纸工业部的索科尔纸浆造纸联合企业,机器制造工业部的波瓦罗夫斯基机器制造厂和俄罗斯柴油机厂,俄罗斯国家保险股份公司等。此后,每年都公布实行个案私有化的企业名单。

个案私有化阶段的重要内容是公开出售在前两个阶段已改造成股份公司的大型企业中的国有股份。按照“个案私有化”计划,1998年上市的股份公司有29家,包括通信投资公司、卢克石油公司、斯拉夫石油公司、奥伦堡石油股份公司、奥卡石油公司、俄罗斯石油公司、航空公司和西西伯利亚钢铁厂等。

哈萨克斯坦对大型企业和特殊企业也实行了“个案私有化”。哈萨克第三阶段私有化的重点是进行最重要部门的“个案私有化”,对石油、天然气、电力、通信、化工和冶金工业以及科、教、文、卫等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极其重要的部门进行分析和鉴定,然后根据每个主体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案私有化计划。实行个案私有化的有哲兹卡兹干有色金属科研生产联合体、阿拉木图卷烟联合企业、阿拉木图人造奶油厂、卡拉干达人造奶油厂、奇姆肯特糖果点心厂、顿河矿山—选矿联合企业、叶尔巴克铁合金厂、切利诺格勒农业机器制造厂等数十家大型企业。(注:赵乃斌、姜士林主编:《东欧中亚国家私有化问题》,当代世界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157页。)

三 私有化方式体现的不同私有化模式

俄罗斯自经济转轨以来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三部私有化法。第一部私有化法主要是适应私有化初期和证券私有化的特点,提高私有化的方式为:把大中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出售其股票;对小型国有企业实行拍卖,招投标出售;对苏联时期依据《租赁法》租赁的国有资产,实行赎买租赁的财产。同时规定了私有化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资产所享受的优惠。

第二部私有化法主要是适应转入货币私有化后的特点,规定私有化的方式为:将国家和市政独资企业改组为股份100%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开放型股份公司,然后出售其股票;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出售,或者开放型股份公司的构成其法定资本50%以上的股票的出售,采取商业投标的方式进行;小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采取拍卖、租赁和赎买租赁财产的方式进行。

第三部私有化法于2001年12月颁布、2002年3月生效。新私有化法适应产权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总结以往私有化的经验教训,大大增加了关于私有化方式的条款,对各种私有化方式、甚至具体操作方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有资产和市政资产私有化的方式有以下10种:

1.将国有独资企业改组为开放型股份公司。俄罗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基本采取股份制改造的形式进行。俄股份公司分为开放型股份公司和封闭型股份公司,前者是可上市公司,后者是不可上市公司。新私有化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财产综合体的私有化,如果其法定资本数额超过俄联邦立法规定的开放型股份公司法定资本的最低数额(不少于联邦法定最低劳动报酬的1000倍),则只能通过将独资企业改组为开放型股份公司的途径进行。”

2.以专门拍卖的方式出售开放型股份公司的股票。专门拍卖指在开放的交易市场出售股票的方式。专门拍卖可以是跨地区的或者全俄性的。跨地区的专门拍卖,接收参拍申请书的工作应在不少于15个联邦主体同时进行,出售的是其净资产为联邦法定最低劳动报酬50万至300万倍的开放型股份公司的股票。全俄性的专门拍卖,接收申请书的工作应在不少于25个联邦主体同时进行,出售的是其净资产为联邦法定最低劳动报酬300万倍以上的开放型股份公司的股票。

3.通过交易组织者在有价证券市场出售开放型股份公司的股票。开放型股份公司的国有股票可以通过交易组织者在有价证券市场出售。股票的出售按交易组织者的规章进行,可以吸收经纪人参加,售价不能低于起价,有关信息应该公布。

4.在俄联邦境外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开放型股份公司的股票。这主要是通过将属于国家所有的开放型股份公司的股票作为外国发行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之担保的方式来进行。

5.以投标的方式出售国有资产或市政资产。出售对象是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或者是私有化中建立的开放型股份公司的超过法定资本50%以上的股票。购买者必须履行一定的投资条件和(或)社会条件,在此前提下购买权属于报价最高者。投标是开放的,参加者须递交申请书并预付定金,定金为起价的20%。

6.以拍卖的方式出售国有资产或市政资产。拍卖与商业投标的主要区别是私有化时不附加别的条件。购买权属于报价最高者。拍卖是开放的,定金为起价的20%。报价由参加者以密封信封递交,或者由参加者在交易过程中公开表明。

7.通过公开报价出售国有资产或市政资产。在拍卖未能举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大众信息手段上公布政府的“公开报价”、购买者递交申请书的方式出售国有资产或市政资产。信息公告应指出:起价(最初报价),报价降低的数量和期间,最低报价。最初报价不得低于未能举行的拍卖的起价。标准价格(最低转让价)为未能举行的拍卖之起价的50%。购买权属于第一个递交按最初报价购买该资产之申请书者。如果没有按最初报价购买资产的申请书,则应降低报价并发出公告,购买权属于最早按降低了的报价递交购买资产申请书者。

8.以不宣布价格的方式出售国有资产或市政资产。在公开报价出售资产不能举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不宣布价格的方式出售国有或市政资产。信息公告应指出与资产有关的各种信息,但不应确定标准价格。愿意购买者将自己对国有资产或市政资产的报价用密封信封发送到指定地点。报价最高者被认定为购买者。

9.将国有资产或市政资产作为投资加入开放型股份公司的法定资本。这主要指,当战略性国有独资企业改组为战略性开放型股份公司时,须将原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作为投资加入新建立的战略性股份公司的法定资本;或者当战略性开放型股份公司增加法定资本时,政府为保持国有份额不变,须将国有资产或市政资产作为投资加入该公司的法定资本,以支付分配给国家的追加股份。

10.按照委托管理结果出售开放型股份公司的股票。在对国有股份实行委托管理时,代理人(受托人)的选择应在招投标的基础上进行。当委托管理期满且合同条款得到履行时,代理人可以购买这些股票作为己有。按照这种方式出售股票的数量和价格,应在举行国有股份委托管理招投标的公告中公布,同时公布该股份公司的情况,转交委托管理的股票的数量,这些股票占公司法定资本的比例,委托管理条件和合同期限。股票买卖的合同应在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同时与代理人签订。这是俄罗斯加强公司治理,搞好“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措施,它类似于西方公司治理中激励代理人的股票期权制度。

东欧国家和独联体其他国家的私有化,无论是大众私有化(证券私有化)时期,还是货币私有化时期,其私有化的方式基本没有超出俄罗斯三部私有化法规定的私有化方式,特别是第三部私有化法规定的10种私有化方式的范围。东欧和独联体其他国家与俄罗斯的细微差别,值得指出的有:原民主德国和斯洛文尼亚,对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先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然后再出售;对清算破产的企业进行分解,寻找“健康”部分和“可私有化”部分,余者实行破产。还有匈牙利的直接向外国人出售国有企业,哈萨克斯坦的将超大型国有企业委托外国人管理,某些国家在大众私有化时期把私有化企业的一定比例的资产用于职工社会保障。至于私有化企业的债务问题,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所采取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与债权人协商,用企业未来的收入偿还债务;债权转股权;通过出售企业偿还;对企业进行挽救,然后或者靠企业收入或者靠出售企业偿还;把资产与债务同时考虑,进行“一美元一个企业”式的出售;国家注销部分债务;以破产的办法处理债务。

四 内部人控制与外部人多数股权模式

上面我们分别从私有化的手段、进展和方式的角度,分析了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私有化的不同模式,这里我们从私有化结果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这些国家私有化的不同模式。

(一)内部人控制模式

内部人控制模式指在私有化过程中企业职工和经理整个地或以占优势的比例购买本企业的资产,形成对本企业股权的控制。这种模式在波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获得了广泛的发展,而在俄罗斯和格鲁吉亚实际上成了大众私有化的直接结果。在立陶宛和蒙古情况相类似,职工及其家属在公开市场上用私有化证券购买本企业的股票,蒙古由于禁止投资基金参加大众私有化,结果内部人掌握了大部分企业的控股权。

内部人控制模式在俄罗斯主要表现为职工多数所有权,即劳动者-股东拥有公司法定资本51%以上的股份。在证券私有化结束的1994年,俄罗斯大约75%的大中型企业由职工拥有多数所有权,其中占一半的公司是由普通职工拥有多数股权。在前100名大企业中,有50家是职工多数所有权,职工拥有这50家大企业的约36%的股票。一部分企业是清一色的内部所有权,根本没有外部股东。职工所有权在一国经济中如此集中,这在世界经济史上是没有前例的。

俄罗斯广泛存在的职工多数所有权是大众私有化的直接结果。1.按照私有化方案,企业职工以无偿分配和优惠购买的方式可以获得企业40%~51%的股份。由于股价低,职工用自己、家人、朋友以及从其他渠道得到的证券,甚或动用个人积蓄和企业基金来购买普通股票(有表决权的股票)。2.内部人收购私有化证券。内部人能否掌握企业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私有化企业股票的拍卖会上获胜,而这又取决于内部人拥有的私有化证券的数量。因此,经理让职工去地铁站和新成立的莫斯科股票交易所收购私有化证券。3.抵制外部投资人进入。企业领导人反对将本企业股票出售给不知名的外部投资人,他们与地方私有化官员联手阻止外部投资人参与企业私有化。4.成立专门的贸易公司,购买本企业职工出售的股份。5.企业自行规定职工退休与离开时要将其股份转让给在职的企业职工或新职工。6.为了防止外部人介入攫取企业控制权,便拒绝吸引外部投资者资金,而只靠自己的利润积累或银行贷款。实践表明,越是有成效或有价值的公司,内部人为保持其多数股权而进行的斗争越激烈。

职工多数所有权在相当大程度上变形为经理多数所有权。经理们打着“广泛职工所有权”的旗帜,是为了把外部人排斥在企业股东之外,心中真正追求的并不是职工多数所有权,而是原来的领导人和专家控制企业。为此,在私有化过程中,他们处心积虑地采取一切手段实现经理多数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

职工多数所有权是不稳固的,它的地位和比重必然逐步地下降。较成功的企业,为了吸引投资而发行新股,职工所有权由此被稀释。不大成功的企业,因职工出售股票,或者将控股权出售给有能力和资金对企业进行重组的外部投资人而失去多数股权。只有那些效益较好、能用利润或银行贷款进行投资的公司,才能较稳固地继续保持职工多数所有权。

在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模式在南联盟分裂形成的某些国家具有代表性。斯洛文尼亚以无偿和优惠的方式实行大众私有化,私有化后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为:42%由内部人(经理和职工)控制;20%由外部大股东(投资基金)控制;20%由国家基金(社会基金和养老基金)控制;18%由外部小股东控制。结果,在完全私有化的股份公司中,80%由内部人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些不是采取大众私有化,而是采取货币私有化模式的国家,有的由于对企业职工优惠较大,也形成了内部人控制模式。例如,克罗地亚的私有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通过优惠出售的方式把企业股票转让给职工和成年公民;第二阶段主要是通过公开招标向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出售企业资产。对于不出售的股票,将转交给社会基金,其中2/3转交克罗地亚私有化基金,以便以后出售,1/3转交国家工业和农业养老基金。第一阶段建立了1621家股份公司,其中完全出售的占一半,即822家股份公司。这些股份公司的70%~80%被企业职工和经理集体购买。到1996年9月,完全私有化的股份公司,属于内部人控制的有1000家,属于外部投资者控制的有300家。

在马其顿,私有化是在1993~1996年根据《社会资本企业改造法》进行的,企业资产主要是出售给内部人和转交给社会组织。到1996年10月底,实现完全私有化的有896家大中企业和297家最大型企业,它们都改组成了股份公司。实行私有化的结果,80%的股份公司、70%的股票由内部人控制(注:〔俄〕过渡时期经济问题研究所:《过渡时期经济学》,1998年俄文版,第429~431页。)。

(二)外部人多数股权模式

外部人多数股权模式指私有化企业的股票控制额不是掌握在本企业职工和经理手中,而是掌握在企业外部的投资者手中。

内部人控制模式的最主要弊端是产权改革与资源配置效率脱节。因为在内部人控制的条件下,私有化表面上使企业产权发生了变化,由国有产权变成了职工和经理的产权,但是实际上企业资产在私有化前后都是由原来的领导者控制和管理,资产的数量和质量都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这种产权改革没有伴随资源的重新配置,没有发生资产从低效益所有者向高效益所有者的转移。

为了使产权改革能够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的国家在设计私有化方案时就考虑了如何避免内部人控制、形成外部人多数股权;有的国家则是在私有化之后吸取无效率的教训,通过企业重组逐步缩小内部人控制比例,增大外部人多数股权的比例。

1.在大众私有化过程中,发挥投资基金的作用,形成外部人多数股权。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捷克和波兰。

捷克在国内缺乏私人资本而又不愿将国有企业卖给外国人的条件下,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了“投资券”私有化。考虑这种大众私有化的结果是形成无数分散的小股东,它们既不知道应该将投资券投向哪些企业,更不能对私有化的企业发挥真正股东的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结局,捷克借鉴西方市场经济中的“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决定建立投资基金。1992年4月,联邦议会通过《投资公司与投资基金法》,“私有化投资基金”迅速发展。政府规定,“投资券”持有者的投资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私有化投资基金代为投资。在后一种情况下,“投资券”持有者将投资券转换为该投资基金的股票,成为其股东并有权依据股票分得红利。这样,分散在公民手中的投资券便集中到了投资基金手中,分散的小股东便转化成了集中的大股东。据统计,在以“投资券”私有化方式出售50%以上股份的842家企业中,仅有32.3%的企业其一半以上股份属于个体小股东所有,而属于私有化投资基金所有的占39.7%,即近40%的私有化企业的绝对控股权掌握在投资基金手中。其中,5家最大的投资基金拥有32.3%企业的50%以上股份(注:〔俄〕过渡时期经济问题研究所:《过渡时期经济学》,1998年俄文版,第419页。)。结果在捷克整个经济和企业一级都形成了集中的产权结构。

捷克私有化投资基金的大部分是由银行和保险机构设立的,它们对私有化企业的作用,与德国银行在公司融资和治理中所起的作用相类似。同时,私有化投资基金与国有银行、合资银行和工业企业交叉持股,这与匈牙利体制也有某种相似之处。捷克所采取的是使所有权自发集中在私有化投资基金手中的方针,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实行公司治理。

波兰通过法定方式使国民投资基金成为私有化企业的战略投资者。1995年11月波兰开始实行大众私有化,在全国成立15个国民投资基金,选择512家国有企业,每个国民投资基金分别主管30多家企业的私有化。这些国有企业首先转变为国库独资公司。国库独资公司的股份按下述原则分配:60%交给国民投资基金(其中,33%交主管国民投资基金,剩余的27%等量分配给其他14个国民投资基金),25%由国库保留,15%无偿分配给本公司职工。

国民投资基金由外国银团、波兰专家和银行管理,按照商业法它是股份公司,按照活动种类则是经纪人,即一种资本经营公司。在第一阶段,国民投资基金作为国家的代表参加企业的管理和重组。每个国民投资基金都是所接收的约34个企业的控股者和战略投资者(掌握33%的股份)。从1996年10月起,大众所有化进入第二阶段,开始在国民投资基金之间出售480个企业的一部分股份,这使国民投资基金不仅是作为资本经营公司管理国家交给它的股份,而且还拥有它所管理的股份的部分产权。这就是说,随着产权改革的进展,国民投资基金从资本的经营者进一步发展为资本的所有者。

2.在货币私有化的条件下,通过拍卖和投标的方式出售整个企业或者出售股份公司的50%以上的股份,形成外部人多数股权模式。同时,在公司大量发行股票并在市场公开出售的情况下,也有利于外部投资者介入。

俄罗斯从证券私有化转入货币私有化阶段之后,强调要把私有化过程同投资活动结合起来,允许外部投资者获得企业的控股额;强调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应建立开放型股份公司,股票的出售主要以专门拍卖的形式进行,如果集中出售相当于法定资本50%以上的股票,则以带有投资和社会条件的商业投标的方式进行。结果,内部人控制股份公司的比例缩小,外部投资者持股的比例增大。据统计,在货币私有化阶段,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职工对三种优惠方案的选择同证券私有化阶段大不一样,第二种方案(职工可购买51%的普通股票)的采用率从70%降至48%,第一种方案(职工可无偿获得25%的优先股票)的采用率从28%升至37%,第三种方案的采用率为4%,还有8%的股份公司是通过改组租赁企业建立的。

在东欧国家,前南斯拉夫有8000多个企业采用了外部人多数股权模式,捷克在大众私有化之后约有32%的企业采用了这种模式。不过,从中东欧国家的实践看,对形成外部人多数股权模式的最有利情况,是按照一定条件将私有化企业直接出售给外国投资者。这里的条件包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现代工艺设备,促进增加出口,维持最低就业水平。这种模式对进行企业重组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较为有利,它有利于企业的战略性发展。采用这种模式的代表者是匈牙利。

3.通过企业重组,使企业从内部人控制转变为外部人多数股权。

俄罗斯在私有化初期通过改组国有企业建立的股份公司,绝大部分为封闭型股份公司,它们由内部人控制,管理仍由原班人马进行,资产在数量和质量上没有发生变化。这种产权改革没有发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没有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俄罗斯的许多企业又进行了产权重组。重组的目的:第一,打破内部人控制,形成外部人多数股权;第二,寻找战略投资人,对企业进行投资和技术改造;第三,实现资本集中,使控股权掌握在最大股东手中,使股东真正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据有关资料,1994~2000年,俄罗斯大中型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明显变化,内部人占有的股份的比重从60%~65%下降到30%~35%,外部投资者占有的股份的比重从15%~25%上升到50%~55%,国家占有的股份的比重从15%~20%下降到10%~12%。与此同时,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比例缩小,从1995年的59%降至1999年的48%;外部人控制的公司比例增大,从1995年的32%升至1999年的45%;国家控制的公司比例变化不大,1995年为9%,1999年为7%(注:卡别留什尼可夫:《俄罗斯工业中的最大股东与控股所有者》,〔俄〕《经济问题》2000年第1期。)。

上述私有化的不同模式,可以使不同国家私有化的不同结果得到一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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