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贷资金使用与风险研究_银行信贷论文

上市公司信贷资金使用及风险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贷论文,上市公司论文,资金使用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的融资结构及制度安排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融资主体、融资方式、融资工具日益多元化,部分优势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处于优势地位。仅2001年,上市公司就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1168亿元,总股本达5214亿股,比2000年的3791亿股增长36%。上市公司融资规模的快速增长,意味着其具有越来越大的资本运作空间。但大量事实表明,上市公司对稀缺的金融资源的高度占有,井未产生相应的效益,这一现象在信贷投向集中化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尤其令人关注。研究上市公司资金特别是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防范化解信贷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分析

(一)对2001年上市公司综合财务质量的实证分析

2001年衡量上市公司核心盈利能力的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相比2000年,整体均值提高了31.52%,主营业务毛利率虽有小幅下滑但始终维持在26%以上。从衡量营业活动现金流量稳定性的指标看,无论是均值还是中位数,上市公司整体都呈现稳步改善的良好势头。总体上看,2001年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现金流量质量都不错,造成会计盈余恶化的原因可能是2001年更为严格的会计政策的影响。此外,上市公司整体短期偿债能力呈现两种相反的变化,当年新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占流动负债的比率下降了29.17%,但是2001年速动比率提高了28.92%,这可能预示着上市公司逐渐开始注重债务资金的利用。2001年上市公司整体流动资产周转率小幅下滑了3.54%,三年来该指标都没有超过2次,说明上市公司整体运营流动资产的能力不强,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负债结构看,上市公司平均流动负债是长期负债的114.23倍,造成长期负债比重严重失衡,可能是由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不完善、不发达,企业发行债券存在诸多限制,而且银行贷给上市公司的短期负债中可能很大一部分属于永久性短期负债。2001年上市公司的成长态势良好,主营业务收入三年来始终维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增长率指标更是达到435.43%。

(二)上市公司信贷投入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信贷监督弱化,信贷风险的关联度在不断提高

在证券市场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银行信贷也呈现不断增加趋势,银行资金向上市公司的聚集度提高(见下表)。而从2001年开始,由于证券市场低迷,上市公司上市、增发、配股的速度明显减缓,信贷需求量大幅增加。2001年山东省上市公司贷款余额22亿元,2002年则达到232.1亿元,新增210.1亿元,增长955%(见下图)。

1993-1999年全国上市公司银行借款的变化趋势

单位:亿元

项目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上市公司数 183

291

323

530

745

851

949

募集资金额 316

138

120

351

959

746

857

募集资金占筹资比例72.8 62.3 43.5 63.9 72.5 24.9 21.1

借款占比 24.2 36.9 43.8 28.5 17.8 72.6 76.3

其他

4.9

0.7 12.6

7.5

9.6

1.9

1.6

上市公司贷款增加的原因:从上市公司自身角度看,一是上市公司随着投资、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量大大增加,要求银行在贷款和票据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二是银行信贷资金融资成本较低。自1996年以来,国家先后8次下调利率,使目前总体贷款利率水平处于较低水平。同时,上市公司享受到包括利率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优惠服务。据晨鸣公司2001年年报显示,2001年享受基准利率优惠的贷款余额为14亿元,占全部贷款的比重高达94%。三是上市公司面对更为成熟的市场和更为理性的投资者,开始回归企业经营管理的正途,越来越多的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融资计划。从上市公司的证券融资渠道看,上市公司借助证券市场的再融资功能出现弱化趋势。原因是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的不断加强,完善各项制度,改善信息披露,遏制虚假报表的产生,增加了上市公司业绩的真实性,提高了股权融资的门槛。从银行贷款投放的原因看,同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是集团公司最优资产的组合,资产负债率较低,承贷能力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抗风险能力较强,属于银行的优质客户,银行对于上市公司资金供应的管理相对宽松,贷款的条件相对宽松,使得上市公司对银行贷款的获得相对容易。

(三)上市公司信贷使用情况总体较好,但受制于公司不完善的治理结构,信贷资金使用异化现象严重

1.用于上市公司项目投资占比增加较快,用于配套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增长。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共披露投资项目2648项,拟投入资金2790.55亿元,其中1904个项目的资金来源于企业的自筹资金,相关投资额为1860.32亿元。但是这些自筹资金的原始来源情况复杂。据对10家上市公司的典型调查,由于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企业自筹资金有70%左右是由银行贷款转化而来的,是“自筹”的别的银行的贷款。再加上上市公司直接从银行的项目贷款,上市公司项目投资中有70%左右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在项目投资增加的同时,项目配套的流动资金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山东省27家重点监测的上市公司短期银行贷款2000年余额103.6亿元,2001年余额113亿元,2002年余额125亿元,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山东省上市公司2000-2002年新增资本市场融资与新增贷款比较折线图

2.关联企业占用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贷款,使信贷风险从关联企业传递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利用其在融资市场上得天独厚的优势,聚拢了大量资金,但是这部分资金除一部分用于自身项目建设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被其集团公司拿去用于了非主体经济,没有用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出现资金的漏损。近年来,国内媒体相继披露了猴王集团、轻骑集团等集团公司侵占其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的案例,且数目巨大,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害也是触目惊心。

3.委托投资理财变相占用了上市公司贷款,而其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对银行贷款形成潜在威胁。调查显示,上市公司存在用自有资金委托投资理财,而用银行贷款弥补投资缺口的问题,变相占用银行资金。同时,从披露的2002年统计信息看,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取得委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有些上市公司面临本金难以收回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信贷资金使用的风险分析

(一)关联方直接资金占用、不当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风险产生的直接动因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一股独大”现象,关联企业往往能够决定上市公司行为、影响上市公司资源配置,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当关联交易、关联担保成为常见的现象,作为承贷主体的上市公司在上述经济行为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监控手段不足,对银行的信贷资金构成严重的风险隐患。据有关部门透露,截止2002年末,全国有27%的上市公司存在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或资产行为,20%的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了担保。

1.关联方直接或变相占用资金。大股东对上市公司任何财产的非法占有、并借此从上市公司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构成证券市场中所称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大股东多是利用以下几种民事行为的方式来达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目的。一是通过借款的方式,即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上市公司所募集的资金占为己用。二是通过买卖的方式,或者由上市公司作为买方已经支付了价金,而大股东迟延给付标的物,导致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变相占用;或者是由大股东购买上市公司的财产,而在上市公司交付后,大股东迟延支付货款,导致大股东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是通过互易的方式,也称做资产置换,通常是由上市公司以其优质资产低价置换大股东的资产,套取上市公司的资金。四是担保的方式,上市公司被迫承担担保责任,代大股东履行债务,而上市公司又难以按担保合同及时实现对大股东的追偿权,变相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五是侵权的方式,即大股东在无任何交易基础的情况下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将本属上市公司所有的资金或其他财产据为己有。在实践中,大股东借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最为典型、也最为常见的行为,是借款合同行为。一些上市公司还通过该行为,向大股东收取所谓的“资金占用费”等借款利息,并将该费用充做合法的公司利润予以披露。但是,这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是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所明确禁止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很少见到对这种行为的处罚,且《贷款通则》作为规章的法律阶位较低,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尚未见到有关企业之间不得签订借款合同的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为大股东利用合同形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留下法律漏洞。

2.不当关联交易。由于我国企业改制上市时,大多数公司选择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模式,这种人为的“剥离”,使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各关联公司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和其他方面的往来,而关联方交易往往建立在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的基础上,不能代表企业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而且,我国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上市公司中出现了许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情况,并借此恶意操纵利润,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存在使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本相互抵消,造成虚假资本、股份垄断和经营缺乏透明度等缺陷,会损害市场进行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对投资者和债权人有更明显的不利影响。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追求的是控股股东的额外利益,这往往会以牺牲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代价,当然也会侵害众多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而且,上市公司利用转移价格将利润向关联方转移,通过关联交易让公司为采购品和劳务支付更多的资金,这些都会导致上市公司利润率下降,财务风险上升,偿债能力减弱,威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商业银行在进行授信时,要着重分析借款人的关联交易构成,注意剔除因关联交易引起的非正常利润因素,密切关注关联交易中有关资产(资金)的无偿或低价转移,并尽可能地通过在授信合同中设立限制性条款来约束对银行授信不利的非公允关联交易。

3.关联担保。上市公司不仅自身需要寻找担保,同时又因其在资本市场的特殊地位而受到银行和企业的双重青睐,从而成了为他人担保的焦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最初表现是为大股东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与原公司或企业之间,有着天然的“母子”关系。这种关系使得“母子”之间的相互担保十分普遍。众多上市公司通过“相互担保”获得大量银行贷款,所筹资金则通过投资或占用等方式流走。由于担保风险具有被动性和突发性,当上市公司之间涉及金额较大的互保,如果其中一家公司因不规范的运作出现问题时,互保公司之间就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就会沿着“担保链”波及其他公司,引发局部金融债务链危机,损害相关公司的商业信誉以及银行的资产质量,并最终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风险产生的深层原因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有关资金使用的明显特征,就是筹集资金能力与资本运作能力存在较大反差,即资金的取得和资本的运作是严重脱节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国家资金动员与配置制度的所有制和规模歧视,不断强化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筹资能力。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主导型资源配置制度体现了强烈的所有制和规模歧视特征。直至今天,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资金分配方面的地位和优势仍是其他经济主体所不可比拟的。国有控股企业性质和行业规模优势,使其成为国家现行融资制度安排下的买方市场合格的,同时也是短缺的资金需求方(购买者),成为各方资金的追求者,形成了对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占有,融资能力不断增强。二是法人治理结构缺陷,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难以实现资本结构最优选择,进而制约其规模扩张质量,影响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代表国有资本行使决策权的董事长、董事并非国有资本的真正所有者,其身份定位更接近于经理人,其更容易倾向于追求“控制权收益”,谋求资本和资产规模的双重扩张,而非资产盈利能力和公司价值的提升。只有加快相关制度改革,完善制度供给,才能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是我们从根源上消除信贷资金运行风险的现实选择。

1.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非流通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有关统计表明,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东的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65%,其股权比重多在40%以上,个别公司则在80%以上;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总数的31%,比重多在25%以上。由于这两大持股集团所持股票均不允许流通,从而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不正常股权分配格局。这种不合理股权结构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流通股股东难以影响公司决策,而持非流通股的大股东做决策时又往往只从自身利益考虑,所以侵害了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公司组织结构不合理,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在非累计投票制下,拥有50%以上的股份意味着可以控制全部董事的选举,进而完全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半数以上的公司国有股比例高于50%,这就使得许多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可以操纵公司的一切,董事、监事全由国有股股东一“人”委派。与此同时,由于国有股所有者的缺位,这些公司就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三是缺乏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当前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大多数董事和经理人员都不是竞争条件下产生的,基本上不存在什么约束机制,自然也就不存在什么激励机制,他们个人的利益导向也无法与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取得一致。四是缺乏公正、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另外,国内的中介机构趋利性动机较强,市场化发育程度不够,履行外部监督的能力有待进一步的改进。

2.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存在制度缺陷。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多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一般而言,银行信贷难以有效回避上市公司的市场风险与技术风险,但对其管理风险可以实施控制和防范。但是,国内银行的商业经营体制和信贷管理机制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没有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没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难以有效地超前控制信贷风险。

一是商业银行审批结构上的缺陷:重视垂直管理,忽视水平制衡,使上司公司获得银行贷款渠道过于通畅。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支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了旧体制下信贷部“一统”信贷业务的局面,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细分化程度不够,审批流程呈纵向运动特征。此外,商业银行之间也缺乏水平面上的合作与相互制衡。各行往往对同一企业的评级不一致、贷款的标准不一样,相互之间不沟通、信息不交流,是否贷款,完全取决于各自的上级行,而缺乏同一水平面上的银行间的合作与制衡。同时,近年来商业银行集约化的经营理念,促使银行大量从非上市公司收缩贷款,收回的存量资金与新增存款需要寻求出路,资产负债率、效益相对较好的上市公司成为银行争相贷款的主要对象,故此,上市公司成为了各家商业银行竞相投放的重点,重复授信、过度授信,甚至于"ST"企业也不乏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渗入。

二是银行与上市公司使用信贷资金的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使用贷款的随意性趋强。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信贷管理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了借贷市场的效率,加剧了信贷风险。近年来上市公司资金的使用情况十分令人担忧,从成本和经营角度看,上市公司普遍不愿接受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管,在获得强势地位后,企业不但更容易获得大量的信贷资金,也容易对有关的信息进行封锁,以逃避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督,使大量的信贷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面对这类企业,如果银行不能准确分析他们的关联关系,就会出现多头授信、总量失控、担保无效等后果,造成大量不良资产。

三是银行间过度的无序竞争,使银行在应对上市公司的贷款回收、退市、破产中不作为,致使信贷资产的损失更加惨重。由于各金融机构竞相对上市公司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甚至不惜降低贷款条件,助长了上市公司管理者的不良倾向,对金融机构就形成了资金供应的“倒逼机制”。贷款到期后,对业绩好的上市公司,银行唯恐其还款,使自己失掉一块得之不易的市场份额,而经营效益良好的上市公司不一定是完全规范的,也存在诸如产权不清晰、家长式管理、任人唯亲等诸多问题,上市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后,经营者对银行要求规范经营的建议或充耳不闻、或只议不行,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留下隐患;而对业绩差的上市公司,由于数目庞大,回收困难,且对上市公司“壳”资源和地方政府的盲目依靠,清收、盘活的力度不大,督促其破产还债的要求也不高,往往错失了保全信贷资产的最佳时机。随着“PT水仙”的摘牌,我国证券市场“只生不死”的记录被打破。退市既是证券市场现代化的一个明显特征,也是我们告别计划经济,整个经济恢复系统的新陈代谢功能的重要表现。显然,“T类”公司一旦退市,受打击最大的还不是股票投资者,而是手中握有“T类”公司大量不良债权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随着一批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及T类公司可能陆续被摘牌甚至破产,商业银行如何防范化解可能的金融风险,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只有经营理念和信贷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才能在T类公司退市、破产危机中实现信贷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信贷资金监督的策略选择

(一)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

信贷风险受制于企业财务风险。市场经济中,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旦暴发对银行资产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质量进行全面评价,针对潜在的财务风险科学度量并进行预警,为银行业有效回避信贷风险提供依据。预警体系主要分为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量等五类指标,并按照指标值的偏离程度,分为异动警示和特别关注两个预警级。一是异动警示。主要显示上市公司中存在违反财务基本原理的现象,需高度重视。公司长期偿债能力令人担忧,提醒关注;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应当关注;公司利润来源稳定性削弱,提醒关注;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令人担忧,提醒关注;公司赚取现金能力削弱,值得关注;公司资产运营能力削弱,提醒关注。对一般国内的上市企业来说,一般均存在一项以上的财务问题,应属于正常现象,不加入异动公司,但在结果评论文档中将此现象于特别关注中显示,让研究人员注意有此问题,可进行修正。但如果出现5项以上的上述异动,则企业的财务问题不再是偶然现象,企业的财务管理等方面应有较大问题或有较特殊的财务现象,需银行研究人员高度重视。二是特别关注。当动态趋势或者静态数据出现以下几种现象时,虽属可承受范围,但需引起关注。主营业务增长的质量不高,公司应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管理,提醒关注;公司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有待提高;公司规模扩张过快,销售收入有待提高;短期资金占用长期化,有难以偿还到期债务的危险;短贷长投(短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项目)现象加重,债务风险提请关注。此类非正常现象一般对企业的运营及发展有较大影响,因此只要出现一种就应属于异动状况,需银行研究人员高度重视。

(二)借鉴国外上市公司管理经验,完善法规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债权人控制

国际上,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方面有较成熟的做法,如英美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社会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贷资金安全性实施有效监督,德日模式下,商业银行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决策,保障债权人利益。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借鉴英美模式,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提高其法律意识,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维护和提高社会的诚信意识。另一方面要通过调整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借鉴日德模式,发挥银行等债权人的监督作用。

当前,对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不良现象,我们常常将其归结为是因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们欠缺诚信意识、没有诚信观念等因素所致,不过,最重要的应是如何将诚信落到实处。在全社会、全市场形成讲诚信的社会氛围是必要的,但决不能仅仅将诚信停留在誓言、口号上。有效的诚信机制需要建立在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为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明确大股东等有关法人、自然人所负诚信义务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规定在违反诚信义务时所要承担的严格的法律责任。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来看,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一是完善对上市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行为效力问题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二是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做出特别的强制性规定和要求。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经理等个人法律责任。四是根据当前金融支持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国家应出台专门防范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贷款风险的法律、法规,如《企业集团的信贷管理办法》等,并及时修改《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不利于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的条款,提高法律、法规的司法阶位,增强其权威性等。五是完善法规,推行贷款证券化,建立信贷风险分散机制。

(三)建立、完善上市公司金融管理服务体系,规范金融同业竞争行为,是增强上市公司经营行为信贷约束的重要保证

一是建立和完善银企协调机构,构筑快速准确的信息搜集反馈机制。由于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达不到外部监控的要求,建立快速的信息反馈机制就是一种现实的次优选择。如从建立和完善银企协调处(或称之为驻企金融服务站等)等方面出发,切实搞好金融资本与上市公司、大企业集团产业资本的良性互动发展。即: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界限,如上市公司信贷总额占辖内信贷总额1%以上的,必须由省级金融同业公会或人民银行牵头成立银企协调处或金融服务站等办事机构,如上市公司信贷总额虽未超过1%,但有多家金融机构大额信贷投放的,也可由单家金融机构申请,通过辖内金融同业公会牵头成立银企协调处。银企协调处权限主要包括信贷资金使用监督权、信息披露权和经营建议权。银企协调处有收集和查看企业会计财务资料、旁听企业经营会议的权利,有权参与工商、质检、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有权了解企业原材料、产成品存货、销售等涉及生产经营情况并评估信贷资产风险等级的权利。信息披露除了企业定期的报表、不定期的会议纪要、重大经营决策和人事变动外,还包括企业市场环境的重大转变等。企业有为银企协调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提供会计财务报表、会议纪要等必要信息载体的义务。如企业拒绝履行其义务,金融同业公会应予以联合制裁。银企协调处的成立,可代替原金融机构在大型企业集团中的驻企办事机构和人员,承担所有金融机构考察企业资信的责任,避免不同的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重复考察。

二是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强化贯彻落实。(1)建立完善的信贷档案管理体系,在拓宽信贷信息来源的基础上,对信贷档案进行动态管理;(2)贷前调查应全面、深入,提高贷款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与透明度,这是提高贷款决策正确性的重要前提;(3)建立有弹性的综合授信制度,即借鉴国外银行丰富的贷款风险管理经验,运用一些技术手段对信贷风险大小进行定量分析,并以此为依据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4)积极推行银团贷款。

(四)按照“退而有序”原则,建立和完善信贷退出机制,应按照“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原则,从增量到存量,从局部到整体,系统推进信贷结构的调整

一是建立行业信贷退出机制,优化信贷市场的整体布局。行业状况对企业经营有着重大的影响,只有控制行业的信贷总量,才能从总体上控制贷款风险。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趋势,加强对经济、行业发展的分析和研究,科学制定信贷政策,准确划分贷款支持类、适度支持类、限制和退出类的产品、企业和行业。提高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使所有行业信贷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二是建立客户信贷退出机制,集中资金培育优质客户群体。对于主要产品处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客户采取不同的信贷政策,在投入期和成长期进行信贷投放。处于成熟期阶段,特别需要采取谨慎的信贷政策,对发展前景开始软弱的企业,应考虑逐步退出。三是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佳信贷退出方式。各地区域经济结构、信贷存量结构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信贷退出方式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必须讲究策略和方法,因企施策。四是拓宽贷款的内涵,充分发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再贴现等业务功能,促进流动资金的逐步退出。五是积极参与债权公司(退市公司)的重组与破产。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主要债权人,要依法行使权利,加强对债权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积极协助筹划重组,在重组与破产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资产(也就是国有资产)。银行对经营无望的公司,要减少幻想,促使清算破产还债,介入的时间越早,银行信贷资产的损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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