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政策研究_西部大开发论文

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政策研究_西部大开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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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税收政策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影响

现行税制自1994年实施以来,已经运行了几年,其不足之处也已显现出来,尤其是一些与西部开发不相适应的政策问题日益突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税制没有充分考虑西部开发的需要。现行同一模式、同一量度的税制,忽视了东西部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忽视了西部落后地区的税收特点和经济利益格局,以及纳税对象的承受力,在税收政策上采取了无差别的“一刀切”的原则,致使东部省份的名义税负偏高,实际税负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西部省份的税负明显偏高。据统计资料显示:1996年全国税收负担率为10.07%,广东省为7.61%,陕西省为9.4%,西安市为9.6%,显然,西安和其它西部地区由于财政的、政策的和税收征管的因素,承担着超过其负担能力的税负,而沉重的税负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

2.内部有别的税收政策。在税收政策上实行外商投资和西部外来投资的不一致,一方面不符合国际惯例(WTO组织要求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国际待遇),另一方面会削弱西部大开发的招商引资的力度,还会制约西部现有企业存量的激活。对此,西部有些地区以地方政策的方式,将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外来投资上,这样一来既影响了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协调发展,又造成了新的地区不平衡。如果其它地区也纷纷效仿,必然会出现地区间的恶性竞争。

3.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规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能抵扣,与国际上通行的消费型制度下所有的外购账目都可以抵扣税金不相一致,导致我国的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仍然含税,有损于其价格竞争力,致使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产业负担的税负较高,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增加技术投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另外现行增值税条例中抵扣进项税额方面限制规定和实行17%、13%两档税率以及对农产品和运费分别采取10%和7%的扣除率,使得西部资源开发型产业、运费比重大的企业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及经营企业的税负加重,实际承受的增值税负担远远高于东部地区。

4.地方税制不健全的制约。首先,地方税的管理权限过多地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管理权限太小,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种的条例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是由中央制定、颁布,省一级政府只有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税办法的补充措施的权限,使西部地区很难将政策的同一性与因时、因事、因地制宜的灵活性紧密地结合起来,淡化了地方税收在西部贫穷地区的特色。其次,现行税制改革中的中央骨干税种已全部到位,但地方骨干税源严重缺位。由于经济落后,不少地方有税种,而无税收,如个人所得税税源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陕西省个人所得税占全国的比重不足1%。又如资源税,税源也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一般的地区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其中黑龙江一省的资源税就占全国地方资源税收的近一半,陕西省资源税占全国资源税的比重还不足4%。由于地方税调控功能脆弱,征收成本偏高,很难激发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强化征管的积极性。

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综前所述,笔者认为,在制定西部税收优惠政策时一是要正确处理税收为西部大开发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出台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关系;二是处理入世后,全国税制进行必要的调整改革与西部税收政策运用的特殊关系。据此,笔者就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提出以下建议:

1.所得税方面。一是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将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扩大到对所有“外来”投资,以消除内外有别的歧视性税负结构。这既有利于扩大西部引资范围,也有利于东部先发展起来地区产业结构换代调整,融洽东西合作关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宏观政策,推动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提高。二是采取差别税率制,即对西部地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13%-10%的差别税率。这样,既可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而且有利于吸引外资和东部沿海地区生产要素投向西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增值税方面。一是将消费型增值税作为一种政策选择,在当前可以分阶段进行转型,即在西部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对其他地区的其他产业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两者在一定时间内并存,待时机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此举一来可鼓励西部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增加投资,二来有利于上述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三则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二是改进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放宽对西部地区的间接出口企业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提高间接出口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入世”后,应实行彻底的出口产品零税率。

3.调整消费税的征收税目。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虽然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同时将影响财政收入减少400至500亿元。为了抵消这项政策给财政收入带来的风险,应考虑调整消费税,即对一些高消费项目和国内供应能力不足的部分产品开征消费税。

4.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加强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的改革,税收优惠还要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愿为西部地区及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从科研成果中取得的收入给予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于影响较大的科研成果,个人所得税较多时,也不再加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建立高额起征点,以吸引更多的科研人员为西部经济的大发展做出贡献,遏制人才“孔雀东南飞”现象。

5.扩大地方税收征管权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扩大地方税收权限,允许西部各省区根据国家税收规定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对现行地方税有制定实施细则和开征、停征及调整税目、税率的权限,以及单独制定本省区的地方税税收法规权限等,使地方因地制宜地利用税收杠杆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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