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权利规范的转变_政治论文

市场经济与权利规范的转变_政治论文

市场经济与权利规范的转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权利概念,国内外有各种定义。但从社会哲学的角度来看,权利实际上是社会以肯定的方式对主体自由的限制。这就是说,权利存在的前提,是人本身具有自由的选择能力。但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每个人的自由选择必定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从而破坏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于是社会就必须以规范的方式对人们自由选择能力的实现方式作出限制。一类社会规范是对主体自由的否定性限制,它规定主体必须或不得做什么,这就是义务规范。另一类社会规范是对主体自由的肯定性限制,它规定主体可以做什么,这就是权利规范。将权利也说成是对主体自由的一种限制,是因为,第一,权利规定了主体可以自由选择的范围,同时也就限定了在权利之外主体是没有选择自由的;第二,权利在允许权利主体自由选择的同时,也就规定了其他人尊重该主体权利的义务;第三,社会在赋予每个主体权利的同时,也必然要规定该主体必须承担与这种权利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对权利的规定是以规范的方式作出的,它必须遵循统一的原则。在历史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权利规范,因此需要确定什么样的权利规范是正义的。一种正义的权利规范应当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形式要求,即正义的权利规范必须用同一尺度来确定和分配权利,对同样的情况予以同样的对待,对不同的情况根据其不同的程度予以不同的对待。第二是现实要求,即正义的权利规范必须为主体间的社会交往提供前提保障,通过权利及其相关义务的确定,将主体间的冲突引导到有利于主体合作的方向上来。

在各种社会交往中,经济交往是基础性的。因此,正义的权利规范应当首先为社会的经济交往提供前提保障。狭义的经济交往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体制,它特指经济资源的配置方式。经济体制的变化,不仅决定了经济权利规范的现实内容,而且要求包括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社会权利规范整体也必须作出相应的整体性改变。

随着生产的技术方式的进步,在历史上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时代。而在每一种经济时代下,社会可能选择不同的经济体制。例如,在农牧经济时代,就存在着统一配定的经济体制,层级分封的经济体制和自由交易的经济体制;在工商经济时代,则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利规范的基本特征是:(1 )权利的基本主体是社会整体,个人独立享有的权利非常有限;(2 )个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严格限制,而社会对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提供全面和相对平均的权利保障;(3)个人在享有经济、政治、 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差异,直接与个人在社会政治组织中的地位相关。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权利规范的基本特征是:(1 )权利的基本主体是个人,群体的权利被作为个人权利的派生物;(2 )个人享有的最主要权利是自由权利,而其他权利的享有都是为了保障个人能够更充分地享有自由权利;(3)所有个人在自由权利的享有上都是平等的。

中国自近代进入工商经济时代以来,经历了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放弃、再选择的曲折历程。在中国目前正在经历的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其困难之点主要并不在于重新选择一种效率更高的经济体制,而在于是否能够接受新的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新的权利规范及其正义原则。市场经济的成功运行,要求相应的权利规范为其提供前提保障。中国目前选择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要求权利规范也应具有相应的特点。它一方面体现为对公有产权地位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公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社会福利的更充分保障。但必须强调的是,决不可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继续采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利规范和正义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保障公民个人平等地享有财产自由权和交易自由权,个人必须为自己所享有的自由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必须为自由权利的行使后果独立承担责任。

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型采取的是渐进方式,权利规范的变革也同样是渐进式的。尽管权利规范的渐进式变革所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但由于变革的过程相对拉长,因而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正义问题。

首先是新的权利规范的正义问题。由于新的权利规范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建立的过程中,会出现权利的非平等享有、权利的非对等享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引起人们对新的权利规范正义性的怀疑。但这些问题并不是新的权利规范本身的问题,而是新的权利规范在以渐进的方式建立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因此,一方面不应当由于出现这些问题就丧失对新的权利规范的信心,另一方面又要意识到这些问题应当随着权利规范的转型积极予以解决。

其次是权利规范转型中的代价问题。在新旧权利规范交替的过程中,一些人会丧失在旧规范下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他们已经为获得这种权利付出了长期的劳作。这是权利规范转变所要付出的代价。然而,由于权利规范的转变是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作出的,而这种代价如果只由一部分个人来承担显然有失公平。因此,社会应当对这种规范转变的受害者予以应有的补偿,否则就会使正义的权利规范转变本身成为一种不正义的剥夺过程。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不仅要求经济权利规范的相应转型,而且要求包括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社会整体权利规范进行结构性调整。这种权利规范变化的总体趋势,就是对个人的自由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充分保护。一方面,个人将获得更多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个人也必须承担与这种自由权利相联系的义务和责任。它要求社会对个人生活的保障只能建立在尊重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

在经济生活方面,经济权利规范变革的目标,是使产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自由流动,从而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产权在市场上自由流动的前提,是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内容层次化、产权主体对产权的自主支配,以及对各种不同产权的同等对待和同等保护。经济权利规范的这种变化,将使个人的经济行为方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个人的经济行为方式将由听命转向自主,主体间的经济联系方式将由政府安排转向自由合约,经济风险将由国家完全承担转向主要由个人自己承担。

在政治生活方面,政治权利规范转变的基本趋势,是公民获得更充分的政治自由权利。这种转变,一方面是通过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促成的。经济所有制的多元化,使得政府不能再仅仅作为某种经济主体的代表,而应当作为各种不同经济主体利益的协调者,平等地保护所有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政府职能和地位的这种变化,使得政府行使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能再通过作为公有经济的代表而直接获得认定。相反,为了保证政治权力的行使不会偏向于某一特殊的经济主体,政府合法资格的认定,需要通过所有不同经济主体的自由选择。显然,要使所有经济主体都能够自由进行政治选择,就要赋予所有的经济主体以充分的政治自由权利,而且要保证各种不同主体平等地享有政治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在实际的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政治腐败现象,往往成为推动公民获得更多政治自由权利的直接动因。在政治权力缺乏公民政治权利制约的情况下,腐败行为会形成恶性蔓延的趋势,这不仅会对经济的正常发展构成严重障碍,而且会对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认同及政治局势的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制止政治腐败,往往会成为扩展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直接动因。为了保证政治权力的公正性,公民将会获得更充分的政治自由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公民的知情权与言论权。政治权利规范的变化,将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改变了当权者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改变了政治斗争的性质和方式,改变了政治权利机构之间的关系,还改变了政治稳定的保证方式。

权利规范的转型,还将导致对权利的司法保护方式和社会道德约束方式的变化。在法律方面,社会将逐渐由官治转向法治,法律的结构将由公法主导转向私法优先,程序法将同实体法一起有长足的发展,而且对权利保护的也将逐渐与世界接轨。在道德方面,道德义务的规定将相对于个人的权利,道德评价将限制在个人应尽的义务范围内,因而出现不属于道德评判范围的“非道德领域”。

为了适应权利规范的转型,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发生相应的转变,否则就会在社会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遭遇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挫折。

在文化生活方面,新的权利规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将对社会各个文化领域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它特别体现在大众媒介的传播功能将由纵向单向度传播转向横向多向度交流,教育将由统一制造转向个性化培养,文学艺术的创造将由标准化和样板化转向个性化和多样化,价值观念和信仰也将由严格排他转向宽容和对话。

在社会生活方面,随着个人在社会生活方面自由权利的增多,社会生活整体将呈现非组织化的趋势,它不仅意味着个人将享有更多的社会自由,同时也意味着个人要更多地为自己承担过去完全由社会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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