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之“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乡居民论文,收入差距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还呈扩大趋势。具体表现在:1985年为1.86∶1;1990年为2.20∶1;1995年为2.71∶1;2000年为2.79∶1;2005年为3.22∶1;2008年为3.36∶1。这种现象理应不该出现,因为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是从农村率先启动的,农村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源地。问题在于,我国农村、农业、农民为我国工业化承担的资本原始积累任务,至今还没有结束,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劳动力价格“剪刀差”以及农村农业用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剪刀差”还将继续存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还不可能很快破除,导致农村要素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农民无法与城市居民同步享受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成果。能否建立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
一、20世纪80年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大的原因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率先启动的。1978~1984年,我国曾一度把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实现权、责、利的高度统一,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再辅以国家较大幅度提高粮食及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以及支持和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因而这一时期是农村经济增长较快、农民收入增长较多的时期。在这6年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增长15.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1∶2.37缩小到1∶1.84。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在这个阶段,除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释放出来的生产力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也是相当重要的。农产品价格的刺激作用,对已经成为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农民来说,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1979年和1980年,国家曾先后两次较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1979年和1978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高22.1%,1980年和1979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再提高7.1%。在其后的1981~1985年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平均每年上升5%[1]。
1985~1988年,我国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增长速度较为缓慢。其原因在于国家将农产品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农产品自由上市。新政策实行后,农业并没有按照预期的目标遵循市场调节方向,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农产品和工业产品轮番涨价,推动着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在较高价格水平上出现比价复归,致使农业比较利益趋于下降。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发生反弹效应,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却被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和日用工业品价格的上涨所抵消。可以这样说,在这段时间,国家运用价格杠杆并没有收到较长时间的预期效果,并一直承担着生产与消费的两头补贴,从而使得国家财政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农产品价格杠杆的作用并没有实现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的目标。1985~1989年粮食类收购价格每年平均上升11.5%,比1978~1984年年平均水平高出7.6%,但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却在前6年下调基础上又继续下降;经济作物类的收购价格,1985~1989年年平均每年上涨12.6%,比1978~1984年的年平均水平高出9.6%,但其播种面积则比前6年减少[2]。
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是:为什么20世纪80年代,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那么悬殊,“三农”问题不那么尖锐?其主要原因是与城乡二元结构相辅相成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受到多大的冲击,农村生产要素还不可能自由地向城市自由流动。而有限度的局部改革又使得农村内部的生产要素可以重新组合,转化为工业生产力,农业和农村工副业的结合,显著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也因此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人脱离耕地经营,从事林牧渔等生产,并将有较大部分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这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进步。”1985年9月,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将发展乡镇企业列入“七五”计划。该《建议》指出,“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我国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并要求乡镇企业的总产值到1990年要比1985年增长一倍。我国乡镇企业因此获得了快速的发展,1984~1988年,乡镇企业数量由606.5万个增加到1888.2万个,年均增长69.6%;吸收农民工就业人数由5208.1万人增加到9545.5万人,年均增长24.2%;乡镇企业总产值由1709.9亿元增加到6495.7亿元,年均增长44.9%。1988年底,被乡镇企业吸纳的农村劳动力已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3.8%,在1986~1988年农民净增收入中,有一半以上来自乡镇企业。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其消费支出中很大的一部分是用来购买农产品的,这部分开支将转化为农民的收入,这就使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那么悬殊。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其消费结构逐步升级,耐用消费品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城市居民收入流入农村的比重越来越小,导致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趋于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何不断扩大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最终确立了市场化的改革目标,伴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导致农村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大量由农村流入城市,这是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问题的实质在于,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决定的城乡市场化程度不同,即农村的计划经济因素较多,市场化程度较低。突出表现在农村生产要素发育严重滞后,以及与其相联系,农村生产要素以不等价交换途径大规模流入城市。
就劳动力而言,名义上可以自由流动,似乎也表现为商品等价交换,但却深深打上农民工的烙印。所谓农民工,就是农民的身份还没有改变,在农村还有承包地,又在城市打工。作为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与城镇居民的待遇是不平等的,即同工不同酬,社会福利待遇差别很大。大多数农民和农民工至今游离于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3]。我国农民工输出省与输入省的经济差距,不是越来越小,而是越来越大,即呈扩大的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以2007年为基期,凡是农民工大规模输出的省份,农民人均年纯收入都在3000多元的水平上,而农民工大规模输入的省份,农民人均年纯收入都在6000~8000元。其原因在于低成本的农民工所创造的财富大部分留在输入省。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计划经济的色彩浓厚,市场化程度低。金融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很多领域存在空白;农村信用环境恶化,自我发展能力弱,再加上农村投资回报率明显低于城市,导致农村大量资金被抽离,资金贫血相当严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是: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业务基本上是呈收缩状态,尤其是县和县以下地区,而农村合作基金会已经清理撤并,农业发展银行也没有有效地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功能,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来是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最主要机构,但是这些年已经基本上失去合作金融的性质。按可比价格计算,1978~2000年,通过各种渠道外流的农村资金达28400亿元,其中通过金融系统流出的资金占同期农村外流资金总额的40.4%;1994~2000年,通过金融系统流出的农村资金占同期农村外流资金总额的49%,1978~2000年,通过金融系统外流资金占农村资金外流总额的79%。这些数据说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正式金融体系不仅没有起到支农的作用,反而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社区集体不拥有让渡土地权属的权利,当农地改变用途时,要先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带有强制性的征收,即将其收归国有,该社区的农民除按政策规定获得很低的补偿费外,不能分享农地转化为非农用地所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由于我国的农地价格被定得很低,所以,城市的土地价格与政府补偿费的差价,不仅包括土地“农转非”的增值部分,同时还包含部分农地价值。农地价值流失相当严重。目前各地使用的征地补偿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这种测算方法往往忽视土地的潜在收益,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所具有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也没有体现土地市场供求情况,以及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增值功能。这样形成的土地征用价格必然是偏低的。农民无权与城市居民共同分享农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值成果,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三、农村要素市场发育滞后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所以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发育滞后。要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就必须因势利导地培育农村要素市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D.盖尔·约翰逊曾经说过这么一段话:“在我整个职业生涯中,我一直试图说明一点:农民的福利不仅取决于他们拥有多少资源(包括人力的、物质的和金融的),还取决于要素市场的运作状况(包括劳动、土地和资本市场)。”“确保农民充分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素市场的运作。这点在中国尤其重要,因为每一种主要的生产要素的市场(劳动、土地和资本或信贷)在中国都依然受到很大的约束,存在很多缺陷。中国未来要素市场表现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生产绩效和农民收入的提高。”[4]
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关键,在于打破劳动力市场分割。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存在于城市中的市民劳动力市场与农民工劳动力市场。这种分割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绝对分割。即农民工只能在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上就业,不允许农民工到市民劳动力市场或正规劳动力市场就业。第二,相对分割。即有些行业,虽然允许农民工进入,但同工不同酬,农民工只能领取比一般市民低得多的劳动报酬。“目前,在城市打工的农民有一亿人之多,他们得不到城市标准的劳动力价值,这意味着他们不仅为城市提供剩余劳动,而且把必要劳动的一部分也贡献给了城市”[5]。农民工与市民的差别,不仅表现在初次分配即劳动报酬上的差别,还表现在再分配方面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享有程度的差别。后者的差别甚至明显地超过前者的差别。因此要促进农民工向市民转变,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农民工与市民劳动力市场分割向统一的、竞争性劳动力市场转变,还必须把农民工逐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系统,加大对进城农民工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投入,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实现农民、农民工和市民的平等权利,实现从身份制度向契约制度的转变。
新一轮农村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仍然是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它将突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制约,为农民和农民工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成果创造条件。我国农民拥有被称为中国最大的一笔财富,即农民集体土地,包括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在世界上规模空前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这些农村土地一旦被征用于工业或城市建设用地,财富的巨大增值是惊人的。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并不能分享应有的增值收益。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逐渐凸显出来。以出让、转让、转租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珠江三角洲地区,通过上述流转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经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这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要求。2004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提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通过流转的方式用于非农建设用地时,也谈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就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进入市场留下了小小的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民自发地把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动,也不是轻易宣布为非法,只是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这可以说是农民尤其是“城中村”农民与政府博弈的结果。2004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就赋予农民比以前更多的权益。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以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乃至在这个基础上增加农民收入为特征的阶段。而农村产品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说到底是资金结构的调整,是资金流向和流量的改变。没有资金结构的调整,所谓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充其量是纸上谈兵。如果资金的配置是非市场化的,资金以外其他要素的配置,也不可能合乎市场化要求,即不可能配置到效益最佳的领域。早在10多年前,我国农产品购销价格就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已经形成,但是,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要素市场的发育至今还远远没有到位,要素尤其是资金的流动障碍较为严重。由于这个原因,农民只能在原有产品和产业结构的实际增量上调整投入结构,因而调整的幅度还不可能很大。始于1985年的我国农村第二步改革,即流通体制与产业结构改革,之所以至今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主要问题就在于缺乏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产业政策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其结果不仅没有强化比较资源优势,提高农村稀缺资源的利用率和生产率,反而强化了农村产业的同构程度,极大地限制着农民收入的增长。这就迫切要求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发挥资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