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反腐败工作分析论文_张欢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反腐败工作分析论文_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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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将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从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文明的建设,因此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具有极大的难度和挑战性。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逐步加快,原有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需要,而应当根据国企改革发展需要,结合实际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落实于每一项组织建设中。这就需要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严格要求自我,并且深刻认识到加强纪检监察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开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新局面奠定基础。

关键词:纪检监察;反腐败;工作;分析

1导言

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助力中,国有企业是主要动力之一,它是我国的经济支柱,其发展状况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自身,更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和谐与健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建立,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国有企业改革这一发展的关键时期,若是不做好纪检监督工作,将造成巨大的发展隐患,所以,要想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纪检监督工作。我国国有企业的纪检监督工作自从开展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工作中的弊端也越来越多、越来越突出因此,必须对其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和消除这些问题。

2纪检监察反腐败工作的基本现实困境

2.1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健全

纪检监察工作的效能很大程度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反腐败工作的关键是依法反腐,只有采取法治方式、树立法治思维,就能够将纪检监察机构治理腐败、打击腐败的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与系统化也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目前,党内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准则》《条例》,用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预防党员及党员干部腐败,但是这些党内法规仅仅对党员具有约束力,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当前我国与反腐败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体系,在具体的监察工作也往往也会出现无法可依或法条描述不准确、不适用的问题。

2.2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不畅

纪检监察机构本质上是一个监督体制,要对监督体制进行完善,需要将监督主体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才能够对监督客体产生效用,实现下级对上级、平级对平级、上级对下级全方位监管的局面。为了使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受到干扰,一定要确保监督权的独立,这样才能够提高监督权行使的有效性并保证监督权自身有着充分的权威性。对于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纪委而言,往往是从属于上级纪委和企业党委领导,并不能够实现监督权完全独立性,难以做到平级对平级、下级对上级的全方位监督,需要通过国有企业组织机构创新与整合的方式对监督体制机制进行深层次的完善。

2.3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不足

为了能够确保纪检监察体系的良性运转,一定要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基本原则与强化理论及业务培训的基本方法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在纪检干部的任用与选拔方面,存在未能全面考察拟任用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跨专业选拔任用的人员,在上山上岗之前没有接受过全面、系统的培训,监察人员对于自身的工作方式、工作要求与工作性质没有充分理解到位。另外,纪检监察监察工作自身具有工作难度大、任务繁重的特点,工作人员由于经验不足,无法合理分配自己的工作时间,也无法确定各项工作的重点,在长期的疲劳工作中产生一定程度的厌烦心态,造成工作能动性与积极性不高。

3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

3.1“软”“硬”并存

软约束是指理论上有权监督,但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机构和程序,使监督空有虚名而没有实权;硬约束则是指有权作出监督决定又有权实施监督决定,使监督落到实处。对于国有企业党员和领导干部来说,司法约束、党规党纪和企业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是硬约束,其必须服从党的监督,否则党有权撤销其职务或建议行政、人事等部门撤销其职务。而群众的监督则是软约束,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这些权力往往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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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相结合

国有企业中,宏观监督主要包括对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政策、方针、战略和路线实施过程当中的监督,其中人大监督和党的政治监督都属宏观监督。微观监督则是对企业具体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行政监察、纪检监督和舆论监督都属微观监督。区分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具有必要性,一旦宏观监督过细降低微观监督的能力,就会导致行政效率降低。

3.3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相结合

直接监督是指国有企业监督主体有法定的监督职权、监督职责以及监督机构,从而能够直接行使监督权,使监督权落到实处。纪检监察、执政党的监督和都属于该种监督。然而职工群众虽拥有监督权,但是无法直接行使监督权,只能通过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信访举报等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因此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都属于间接监督。

4纪检监察反腐败工作发展对策建议

4.1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首先要以立法的形式对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对现有的各项条例、法律与法规进行系统化的整合与有效的梳理,学习西方国家的反腐败经验,对反腐败工作实践所得出的各方面经验进行总结与分析,对法律法规在反腐败监察方面所存在的各种漏洞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对于与实际反腐败工作环境相矛盾的法律法规要进行废止,若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相互冲突的问题,要立即给予更正,将反腐败工作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与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根据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基本国情,新常态下反腐败方面的立法工作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要通过专门机构对纪检监察的组织形式与相关架构进行明确的表述;第二,对于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准则与行为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三,对反腐信息的来源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定;第四,加强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对程序与实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在与反腐败有关的立法工作方面,需要体现出充分的警惕性、预防性与惩治性。

4.2体制机制建设

通常情况下,对纪检监察体系进行改良与完善需要以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为核心,通过执纪主体监督的方式对监察体系进行完善,同时也要提升系统内部人员组织方式,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执纪监督问责的权力执行水平。首先,在制度建设中要突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作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监察机关的职能效力。从实践与理论的角度出发,制定监督权力在执行上的基本原则。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在权力均衡、地位相等的监督群体中执行问责工作。这就需要将党代表会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实现对纪委和党委的双重监督与领导。在党代会上可以设置常设机构,尝试党代会常任制,在闭会期间也需要处理相关事宜。代表对纪委与党委的工作进行质询、批评与询问。也可以对群众所提出的意见进行收集与分析,并在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将相关负责人员提出问询,必要情况下提出工作建议甚至采取弹劾的形式来监督纪委与党委的工作。同时,要持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是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举措,首先要提高人才选用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将忠诚干净担当作为基本的任命标准。

5结论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不断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新时期我国在反腐倡廉工作上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国有企业自身也在不断地净化完善当中,还有极大的进步空间,因此纪检监察工作需要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创新。纪检监察人员需要正确处理国企改革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以及当前纪检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将纪检监察机制体制创新的具体要求全面落实,才能采取新方法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持续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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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张欢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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