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力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电网安全和供电可靠性已经是广大群众生活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而电力设施是电能稳定生产、输送与供应的载体。因此,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介绍了电力设施保护的现状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1电力设施保护的现状
(1)不法分子蓄意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近年来不法分子为了牟取经济利益,盗取电缆破坏电力设备造成断电跳闸等事故频发,影响人们群众生产生活,而且此种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屡禁不止:从以前的盗割接地引下线发展到偷盗电力电缆,再发展到偷盗变压器;从盗窃已停止运行不带电的设备到盗窃带电正在运行的带电设施。现在不法分子作案越来越专业化,有的甚至是团伙作案,盗窃、窝藏、运输、销赃等分工明确,作案手法也越来越隐蔽,给执法机关和电力部门在查处惩治上造成难度,严重威胁电网安全运行。(2)工程施工不当破坏电力设施。在电力设施通道内采矿、修路和砖瓦厂取土、堆土或爆破等作业过程中,违章、违法作业对电网安全带来威胁。(3)电力线路下违法建筑造成安全隐患,威胁人身、电网安全。某些单位和个人未谋取利益,在电力线路下擅自建房、建厂、植树等,或者某些地方的行政审批单位和部门没把好关,未经现场实地勘察就审批导致这种破坏电网的行为的发生,尤其是违章建筑,一旦开工建造就难阻止,对人身安全和电网运行造成严重威胁,甚至引起事故的发生。
2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流于形式。各省市地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大都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等类似的组织。但由于认识上的原因,长期以来,这些组织的成员单位没能有效地发挥监督、检查和协调作用,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机构的缺失导致电力设施法定保护区内违法施工、违章建房等行为屡禁不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不断产生,电力设施保护成了电力企业管理和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顽疾”。
2.2全员防护意识亟待加强。网改前,农村电力资产都是农民自己出资或者合资形成的,电力设施如果受到盗窃和破坏,就是给农民自己造成损失,农民保护电力设施就像保护自己的财产一样。网改后,人们认为电力资产归电力企业管理,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窃电者和破坏电力设施者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使那些胆大妄为者更加有恃无恐。特别是一些村、组干部,在农村是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他们的思想不转变,广大农民一时更难转变。
2.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够。对于个人以及企业财产安全来说,法律是我们最有力的保障。如果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很容易受到侵害。而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因而当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与别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规作为依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于风险大、工作对象复杂,在电力企业内部横向比较而言,存在着待遇、岗级、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反差,出现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等现象,影响到工作效率,降低了战斗力。
3电力设施保护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没有政府出面,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电力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以及沿线(输配电线路)乡镇的工作联系,保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的畅通,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电力设施立体保护网络,使电力设施外力破坏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整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故意、过失等外力破坏引发的电网故障、事故。各地的电力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发挥作用,向政府争取政策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3.2完善相关法规,建立举报奖励制度。(1)电力设施保护的立法保护需要从民事、行政法保护以及刑法保护三个方面进行。所以,应该尽快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相关方的责任以及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法,这样才可以让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依法进行。(2)在提高群众对电力设施保护认识的同时,发动广大群众护线,建立群义务护线队伍,对破坏、偷盗电力设施等犯罪行为的举报。对所举报的信息经过调查核实后要予以奖励,提高人民群众对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同时保护好举报人,对其举报的材料、举报人身份做好保密工作,保证举报人生命财产安全。
3.3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媒体应参与到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工作中去,营造出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形式展开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单位对保护电力设施重要性的认识。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供电形势已越来越紧张。媒体还要做好对安全供电的宣传,与电力设施保护部门相结合加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群众和相关单位从根本上认识到保护电力设施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清理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为电力部门对用电设施维护工作的展开创造有利条件。
3.4加大联防打击力量。(1)向政府争取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地位。政府作为一级组织,各项工作千头万绪,很难为了一个违章建筑而四处奔波。而企业为了要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就会不遗余力去做各种工作,在这样的前提下,企业如果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利,工作的力度就不够,就难以消除某些隐患。(2)建立一支电力公安队伍。在目前治安形势还很严峻,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公安部门来保护电力设施不受侵犯是远远不够的。电力企业应像铁路、林业部门一样,以电力稽查大队为依托,建立一支电力公安队伍,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研究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和反窃电工作,加大对涉电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以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3)经常性地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专项斗争。近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逐年上升,规模越来越大,已由过去的单个犯罪,发展到团伙犯罪。作案形式由过去的顺手牵羊,偶尔少量犯罪,发展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大量盗取,形成盗取、运输、初级产品加工、交易“一条龙”,破坏性越来越大。只有加大惩处力度,经常性地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专项斗争,才能有效地遏制案件的上升。
4结束语
总而言之,电力企业电力设施的安全不仅对我国经济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更关系到国民的生计以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用电的需求,必须要加强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力度,针对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采取对应措施,使电力设施保护上升到全新的平台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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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桂和情(1975.12-),男,江西省浮梁县人,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助理工程师,单位: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研究方向:电力系统及自动化,邮编:125001。
论文作者:桂和情,李敬东,徐春友,付雪松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7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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