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问题与物理主义_物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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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N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94/j.1000-0763.2015.04.001

      1641年,笛卡尔的《第一哲学沉思集》以拉丁语首次出版[1]。在这本堪称经典的哲学论著中,笛卡尔第一次系统而完整地提出并论证了内在的心灵与外在的物质身体(以及身体所处其中的物质世界)分属两类完全不同实体(substance)。这就是著名的心-身区别论证(the argument for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mind and body)。

      可以说,心-身区别论证正式开启了近代以来有关心-身问题的争论。然而与笛卡尔所处的时代明显不同的是,如今我们关于心-身问题的主流争论已不再围绕“心灵究竟能否算是一种不同于物质(material)实体的非物质(immaterial)实体”,或者“作为一种实体的心灵与作为另一种实体的物质之间的关系如何”等等这些涉及两类实体的问题而展开了。事实上,今天绝大多数争论聚焦在两类属性的层面①。也就是说,学者们如今更关心如下一个问题:如果心灵仅是一种独特的心理属性,那么心理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尽管对此关系问题目前存在多种不同看法,但物理主义(physicalism)显然是最常见的一种。这里要留意的是,物理主义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观点,而是一个由许多不同甚至有分歧的具体观点所组成的阵营。事实上,物理主义阵营目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质疑或困扰。本文仅打算为其中的一种物理主义观点——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版殊型同一论(token identity theory)作辩护。我将表明,相对于目前常见的其他物理主义观点而言,经过适当改进之后的戴维森版殊型同一论的优势是明显的:不仅能够避免目前其他物理主义观点所面临的种种困扰,而且有望为我们大多数人所持有的那种内在心灵不同于外在事物的心-身二元直觉,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进而推进我们关于心-身问题的更深入思考。

      下面,在第二节里,我将首先介绍笛卡尔的心-身区别论证,分析该论证如何导致了心-身问题。然后,在第三节里,我将论述目前常见的四种物理主义观点,揭示它们目前各自面临的主要困扰②,并在这节的末尾,为戴维森版殊型同一论提出一个可能的改进建议。最后,在第四节里,再为改进版殊型同一论提供辩护。

      二、笛卡尔的心-身区别论证

      在《第一哲学沉思集》里,笛卡尔实际上给出了两个不同的心-身区别论证:一个是“可区分性论证”(the argument from divisibility);另一个是“可设想性论证”(the argument from conceivability)。下面我们依次考察这两个论证③。

      论证一:可区分性论证

      (1)身体以及其他所有的物质/物理的东西(material/physical things)都具有空间的维度(spatial dimension),即占据一定的空间位置。

      (2)但是,心灵却不具有空间维度,即任何心灵活动都不占据任何空间位置。

      (3)由(1)和(2)可得,心灵不同于身体以及其他所有物质/物理的东西。

      论证二:可设想性论证

      (1′)设想者(conceiver)既不是任何物质/物理的东西(包括身体),也不与任何物质的东西(包括身体)有必然联系,而仅仅是一个非物质/非物理的心灵。这种情形是可能的。

      (2′)反过来,设想者仅仅是一个没有任何心灵的完全的物质/物理的东西(包括身体),这种情形却是不可能的。

      (3′)由(1′)和(2′)可得,心灵不同于身体以及其他所有物质/物理的东西。

      我们先来看论证一。前提(1)说的是,任何物质/物理的东西似乎总是占据一定的空间位置,即具有广延(extension)。笛卡尔也将广延称为物理的东西的本质属性(essential property)。另一方面,前提(2)说的则是,心灵活动似乎并不占据任何的空间位置。不难看出,前提(1)和(2)的可靠性,其实依赖于我们大多数人的一个直觉。粗略地讲就是,身占据空间,而心却不占据空间。因此,如果我们接受(1)和(2),那么就可以推出:心灵不同于身体以及其他所有物质/物理的东西。这就是结论(3)。可见,论证一(可区分性论证)的要害在于:我们大多数人似乎直觉上认为,心灵不同于身体(以及其他物理的东西)。下面看论证二。

      在论证二中,前提(1′)和(2′)的可靠性同样依赖于一个我们大多数人的直觉。那就是,思维活动或意识活动乃是心灵所独特具有的,或者用笛卡尔的术语,“有思维的”(being thinking)或“有意识的”(being conscious)乃是心灵所独具的本质属性④。因此,在笛卡尔看来,如下一种情况是完全可能的:如果“设想”只是一种思维活动,而思维活动又是心灵所独具的,那么心灵仅凭自身——而无需任何物理的东西(包括身体)参与或协助——就应该足以完成“设想”这样的思维活动了,即一个纯粹的非物理的心灵完全有资格充当设想者。这就是前提(1′)的意思。反过来,由于物理的东西(包括身体)不具备“有思维”这种属性,因而物理的东西(包括身体)无法进行任何一种类型的思维活动,而“设想”显然是一种思维活动,因而物理的东西(包括身体)不可能进行“设想”这样一种思维活动,即纯粹物理的东西(包括身体)没有资格充当设想者。这就是前提(2′)的意思。由前提(1′)和(2′),就可以推出:心灵不同于物理的东西(包括身体)。这就是结论(3′)。可见,论证二的要害在于:我们大多数人似乎直觉上认为,“设想”(包括其他的思维活动或意识活动)乃是心灵所独有的。

      但是笛卡尔的上述论证却“埋下了”一个富有争议的议题,那就是我们的直觉——即使是大多数人具有的直觉——很多时候并不像我们以为的那么可靠。在科学发展史上,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找到一些有关直觉不可靠甚至错误的例子。例如,在麦克斯韦创立电磁理论之前,人们普遍认为电、磁、光是三种差异很大或完全不同的物理现象。但是麦克斯韦的电磁理论表明,这三者之间不是截然不同的,很可能就是一回事。后来赫兹通过实验证实,光的确是一种电磁波。因此,在麦克斯韦之前大多数人具有的那种直觉被证明其实是错误的。再如,关于地心说与日心说之间的争论。对于中世纪的人们来说,直觉上,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地心说显然比日心说更可信。因为,一方面,地心说很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经验(如,每天我们看到的都是太阳从地平线东边升起,然后围绕地球运动,再从地平线西边落下);另一方面,日心说似乎与大多数人的日常经验十分违背(如,如果地球围绕太阳转,为什么我们没有乘车或坐船那样类似的感觉,丝毫感觉不到颠簸或头晕?为什么我坐在地面上不动却听不到哪怕一丝呼呼的风声呢?等等)。

      正是由于对笛卡尔的论证前提所依赖的直觉的怀疑,开启了近代关于心-身问题的持久争论。本文开头已提到,目前学界对心-身问题有多种不同看法,而物理主义则是其中很常见的一种。那么,物理主义是如何看待心身区别-论证的呢?实际上,不同的物理主义者对待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是不一样的。

      三、物理主义种种

      限于篇幅,下面仅介绍目前最常见的四种物理主义观点。让我们从论证一和论证二各自前提所依赖的两个直觉开始:

      直觉1:空间性直觉(论证一的直觉依据):身体占据空间(即身体具有空间属性),而心灵却不占据空间(即心灵不具有空间属性)。

      直觉2:可思维性直觉(论证二直觉依据):身体不能进行思维/意识活动(即身体不具“有思维”或“有意识”的这种属性),而心灵却能进行思维/意识活动(即心灵具有“有思维”或“有意识”的这种属性)。

      请注意,在笛卡尔看来,首先,直觉1和2显然是大多数人都具有的直觉。如果承认直觉1和2的话,那么论证一和论证二的前提的可靠性就有了保证。其次,由于直觉1是关于身体具有空间属性的直觉,而直觉2则是心灵具有“有思维”或“有意识”属性的直觉,因此,无论是论证一还是论证二,其实都是形而上学论证。换句话说,论证一表明,由于身体具有空间属性,而心灵不具有,因此,在形而上学层面,身体乃是不同于心灵的另一种实体(即身体是一种能具有空间属性的实体,而心灵则不是)。论证二虽然名为可设想性论证,但是请注意,严格说来,在笛卡尔那里,“可设想”(being conceivable)并不是某种认识论层面的认知活动或认知能力,而是形而上学层面“有思维”或“有意识”这类属性中的一种!而且,因为笛卡尔沿袭了关于属性的传统理解,即属性被当作一种形而上学的“可以被例示的事体”(instantiated entity),所以论证二表明的其实是,由于心灵具有“可以设想”这种属性,而身体却不具有,因此,在形而上学层面,心灵乃是不同于身体的另一种实体⑤。

      下面来考察四种目前常见的物理主义观点,看看它们各自对于论证一和论证二的看法如何。这四种物理主义观点分别是:取消论(eliminativism)、类型同一论(type-identity theory)、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殊型同一论(token-identity theory)⑥。在这一节的以下部分,我将先陈述这四种物理主义观点,然后再比较和分析这四种物理主义观点对于论证一和二各自不同的看法。

      1.取消论

      取消论的立场主要有两点:(1)在形而上学层面,有且仅有一种属性,即物理属性;(2)在认识论层面,有且仅有一套概念,即物理概念。第一点说的是,取消论认为形而上学层面仅有一种属性,即物理属性。因为,如果形而上学层面有非物理的心理属性存在,那么就会威胁到物理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物理知识或物理解释的完备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leteness of physical explanation):原则上,对于世界中存在的一切事件,都可以给出物理的解释。完备性原则是一条得到大量的经验科学证据支持的原则⑦。但是,如果存在非物理的属性,那么就会容许没有物理解释的心理事件(例示心理属性的事件)存在,而这就会违背完备性原则。因此,坚持完备性原则,就意味着否认存在无法(原则上)获得物理解释的事件,即否认心理属性的存在。既然(形而上学层面)心理属性不存在,那么由此就可以推出,笛卡尔意义上的心灵(即具有心理属性的实体或一切能够例示心理属性的事件)并不存在。存在的仅是例示物理属性的事件。换句话说,在取消论看来,如果非要说存在心灵活动,那么,本质上讲,一切心灵活动其实都是某些特殊的物理活动(如,神经元的活动)而已。

      第二点说的是,取消论认为,认识论层面有且仅有一套概念体系,即物理概念体系。常识心理学(folk psychology)中的所有的心理概念,或一切有关心灵活动的心理描述都应该被抛弃或取消。理由就是,取消论认为,正如一旦我们发现了燃烧的化学机制(氧化作用)以及生命体的新陈代谢机制,“燃素”或者“活力”这样的概念就立刻过时了,从而应被从我们的科学理论词汇体系中清除掉一样,类似地,常识心理学中的心理词汇/概念和心理描述/知识最终也逃脱不了这样的“被取消”命运。可见,无论是在形而上学层面还是在认识论层面,取消论都没有给心灵留下一席之地。换句话说,取消论会直接否认直觉1(因为形而上学上根本不存在心理属性),也会认为直觉2是错误的(因为一切心灵活动其实都是某些特殊的物理活动而已。如,特定的神经元活动)。

      下面来看取消论存在的问题,其主要问题有三:第一,无视原初感受(raw feels)或原初事实(raw facts),立场简单粗暴。也就是说,在取消论那儿,作为一种初始感受的心理属性并未得到恰当处理。一般认为,我们中的正常认知者S对某物的认知(比如,看见一只成熟的西红柿)并不仅仅是某些纯粹的光学-化学-神经过程,常伴有某种现象的感受(phenomenal feels)(如,看见成熟西红柿的时候,S感到具有了某种鲜活的红色感受q)。而且直觉上来说,q似乎是一种原初的感受。因为对于S而言,他并不需要其他客观的证据或者其他权威的标准来帮助其确认当他看到成熟西红柿的时候有了q。也就是说,对于正在观看成熟西红柿的S而言,“我此刻具有q”这个关于现象感受q的现象命题是自明的(self-evident),也属于一种亲知的知识(the knowledge of acquaintance)。然而,无论是对于现象感受还是对于(关于感受的)现象命题/知识,取消论都一概简单粗暴地加以否认。这明显有违我们大多数人的那种关于现象感受乃是一种原初感受/事实的直觉。因此,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我们不应该相信有原初感受或不应该承认现象知识的合理性地位,否则取消论就难以令人信服。第二,坚持完备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心理属性一定不存在。上面提到,任何一种类型的物理主义(包括取消论)都承认物理知识是一种完备的知识体系(完备性原则),但是由此并不能直接推出心理属性不存在。关键理由如下:完备性原则说的其实是,对于世界中存在的一切事件,而不是一切属性,(原则上)都可以给出物理的解释。因此,完备性原则容许一种形而上学的可能情形:一个事件E可以既具有物理属性P也具有心理属性M。也就是说,例示M的事件和例示P的事件形而上学上可能是同一个事件E。因此,如果容许上述形而上学可能情形存在,那么在认识论层面,就仍有可能找到一种关于(作为P的例示物的)E的物理的解释。换句话说,从逻辑上讲,完备性原则有可能与某种版本的属性二元论之间并不相冲突⑧。第三,取消论很可能还面临如下一个类比不当的指责:尽管心理词汇/概念是一种常识概念,但是处理心理概念的方式并不类似于处理科学史上的“燃素”或“活力”这样的常识概念的方式。理由有二。第一个理由是,取消论没有区分第一人称视角的(the first-person perspective)常识解释(即心理解释)与第三人称视角的(the third-person perspective)常识解释(如:关于燃烧的常识解释)。也就是说,尽管心理描述也是属于常识解释的一种,但是心理描述与关于燃烧的常识解释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乃是一种第一人称视角的描述,而后者则是一种第三人称视角的描述。当然,所有的科学解释都是第三人称视角的解释。因此可见,一方面,关于燃烧的常识解释被有关的科学解释所取代,相当于一种第三人称视角的解释(即有关燃烧的科学解释)取代了另一种第三人称视角的解释(即有关燃烧的常识解释)。然而另一方面,即使如取消论所预言的那样,(原则上)所有的心理描述终将都要被有关的科学解释(如,神经-化学机制解释)所取代。但是,仅从论证结构上考虑,不难发现,这种关于心理描述被取代或被取消的方式并不类似于那种关于燃素或生命活动的被取代或取消的方式。也就是说,即使确如取消论所预言的那样,前者也只可能是一种第一人称的描述被第三人称描述所取消的方式,而后者则是一种第三人称描述取消另一种第三人称描述的方式。如果这两种取消方式之间其实并不相似,那么就不可以运用类比论证。第二个理由就是,取消论似乎也没有区分因果的常识解释与非因果的常识解释。在当代一些学者——如,金在权(Jaegwon Kim)——看来,某些关于心灵的现象状态(phenomenal state)的现象描述(如,我此刻感到疼痛)并不是一种因果解释[9]。因为,按照通行理解,我们只能对于那些实际扮演或能够扮演因果角色的事件以及这些事件之间的关系,给出种种有效的因果解释。然而,现象状态似乎并不属于那些实际扮演或能够扮演因果角色的事件,或者说,例示现象属性的那些心理事件——就其作为现象属性的例示物而言——并不实际扮演或能够扮演因果角色。而如果现象状态或例示现象属性的心理事件并不扮演因果角色,那么相应的现象描述也就不是一种因果解释⑨。另一方面,无论是关于燃素或活力的常识解释,还是关于氧化作用或新陈代谢的科学解释都同属因果解释。因此后者取代前者,乃是一种因果解释取代另一种因果解释。然而,如果确如取消论所言,现象描述最终也将被有关的科学解释取代或被取消,但是,仅从论证结构上考虑,关于现象描述的取消方式显然也不类似于那种关于燃素或生命活动的常识解释的被取代或取消的方式。因为前者(现象描述)是一种非因果的解释被因果解释(有关的科学解释)所取消,而后者则是一种因果解释取代另一种因果解释。因此,如果这两种取消方式之间也不相似的话,那么也不可以运用类比论证。

      总之,以上关于取消论面临的三个问题的分析让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取消论是否为一种令人满意的物理主义观点。也就是说,无论是对(形而上学层面)心理属性还是对(认识论层面)心理概念/知识,采取取消论的立场,其理由都不足以令人信服。

      2.类型同一论

      类型同一论的立场主要有两点:(1)在形而上学层面,有两种不同的属性: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但是,全部心理属性其实都同一于一些物理属性⑩;(2)在认识论层面,有两套概念体系,物理概念和心理概念。并且,特定的心理概念和特定的物理概念之间具有共指称(co-reference)关系。

      

      

      在认识论层面类型同一论与取消论的立场也有所不同。首先,类型同一论认为,除了物理概念和物理知识之外,还有心理概念和心理知识。也就是说,类型同一论认为在认识论层面有两套不同的概念体系或知识(物理概念和心理概念)(12)。其次,类型同一论还认为,对于任何一个心理概念

,总能找到一个物理概念

,使得

具有共同的指称。这一观点也常被简化表述为如下心物等同式(psychophysical identity):

=

。最后,如果承认全部的心理属性都同一于一些物理属性,并且承认全部的心理概念都与一些物理概念之间具有共指称关系,那么就可以进一步推出,在认识论层面,应当存在一些心理-物理桥接规律(psychophysical bridge law),从而使得任何一个刻画心理事件的心理命题(即由心理概念组成的命题)原则上都可以从认识论上还原为物理命题(即由物理概念组成的描述物理事件的命题)(13)。

      类型同一论面临的麻烦主要有二:一个是多重可实现性(multiple realizability)[18],另一个则是解释鸿沟(explanatory gap)[19]。具体来说,多重可实现性所导致的困扰是,如果认为,在形而上学层面,特定的心理属性必然同一于特定的物理属性,那么类型同一论似乎很难回答如下问题:为什么有些物理基质不同的存在物(即例示不同物理属性的例示物)却可以例示同一种心理属性呢?举例来说,我们大多数人直觉上似乎认为,疼痛作为一种心理属性,似乎不仅是人类所独有的。例如,大猩猩、猫、狗、海豚、章鱼,甚至来自遥远星系的硅基结构的外星生物(如果可能存在的话)似乎也都能具有疼痛的感受。也就是说,尽管一些物种,它们感受疼痛的物理基质完全不同于人类,但直觉上我们大多数人仍然觉得,在这些不同的物理基质上似乎都能例示出或实现(realize)同一种心理属性,即疼痛。如果这个直觉是合理的,那么就表明,(至少某些)心理属性似乎是“多重可实现的”,而非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都同一于某些特定的物理属性(14)。

      不同于多重可实现性,解释鸿沟则试图从认识论层面来对类型同一论进行质疑。如前所述,按照类型同一论,在认识论层面,应当存在一些心理-物理桥接规律(psychophysical bridge law),从而使得任何一个心理命题(即由心理概念组成的命题)都原则上可以从认识论上还原为物理命题(即由物理概念组成的描述物理事件的命题)。但是这种认识论层面还原的观点,似乎与如下一个我们大多数人具有的直觉相冲突:尽管一方面我们觉得有两类命题(心理命题和物理命题),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似乎又觉得这两类命题之间并不存在桥接规律。换句话说,我们大多数人似乎觉得,即使一个人掌握了全部的物理知识(即由所有的物理命题所构成的命题集合),她似乎仍然无法物理地解释那些通常由心理命题所刻画的事件。当代心灵哲学里著名的知识论证[22],[23]试图表明的正是这一点:即使玛丽在黑白房间里获得了全部物理知识,当她走出来看到真正成熟西红柿的时候,直觉上我们觉得她仍然会获得一种在黑白房间里从未获得的全新视觉体验,而她似乎无法物理地解释这一点。也就是说,我们用以刻画内部心灵状态的心理知识(仅由心理命题构成的命题集合)和我们用以刻画外部物理世界的物理知识(仅由物理命题构成的命题集合)之间,似乎永远存在一条无法闭合的认识论鸿沟。在心灵哲学里,这条鸿沟也被称为“解释鸿沟”。然而,如果在认识论层面心理知识和物理知识之间的确存在一条解释鸿沟,那么类型同一论所认为的心理-物理桥接规律原则上就是不可能的。因此可见,在多重可实现性和解释鸿沟这两大麻烦得到有效处理之前,类型同一论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3.功能主义

      功能主义的立场主要有四点:(1)在形而上学层面,有两类不同的属性——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2)认识论层面,有两类不同的概念——心理概念和物理概念;(3)心理属性被看做是一种高阶的(high-order)功能属性或结构属性。该功能属性虽说并不必然地同一于任何物理属性,但仍需要经由某种作为基质的低阶物理属性的例示物才能得以实现。换句话说,作为高阶功能属性的心理属性和低阶的物理属性之间存在一种“独特的”实现关系;(4)(由心理概念构成的)心理命题和(由物理概念构成的)物理命题之间不存在桥接规律。

      功能主义主要面临如下两个麻烦:一个是排他性问题(exclusion problem),另一个是现象状态或感受质(qualia)。先看排他性问题。如果将心理属性看做功能或结构属性,那么功能主义则容许在多种不同的物理基质上(如:人类神经系统,软体类的感觉系统,甚至外星人的感觉系统等等)“实现”同一种心理属性,即一种心理属性可以被多种不同的物理基质所“实现”。也就是说,功能主义容许心理属性的多重可实现。但是,如果心理属性可以多重实现,那么就意味着特定的高阶心理属性m和特定的底层物理属性p1之间并不存在“一对一”的恒常联系,即m和p1之间不存在形而上学的必然联系。因此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来了:在功能主义那里,m和p1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按照上面功能主义的观点,m与p1之间具有一种“独特的”实现关系。但是,要如何理解这里的“实现”关系呢?目前常见的一种看法是,将功能主义所说的“实现”关系理解成律则上的(nomological)必然联系或弱随附(weak supervenience)关系。这里要注意两点:首先,律则上的必然联系有别于形而上学的必然联系。前者认为,仅在一些可能世界中,m和p1之间才具有恒常联系。而后者则认为,在所有可能世界中,m和p1都具有恒常联系(15)。其次,按照金在权的理解,律则上的必然联系其实就是弱随附关系,即“一切物理属性都相似,则不可能心理属性上有任何不同。也就是说,物理上的不可分辨性衍推心理上的不可分辨性(physical indiscernibility entails psychological indiscernibility)”([9],p.9)。具体而言,弱随附关系的意思就是,假定有两个事件E1和E2。在物理属性方面,E1和E2都是仅例示物理属性p1的事件,因此E1和E2就是两个在物理上不可分辨的事件。而我们大多数人有如下一个强烈直觉:如果E1和E2在物理上不可分辨,那么它们在心理上则不可分辨。也就是说,E1和E2也都是仅例示心理属性m的事件。反之则不然。理由就是,由于功能主义容许心理属性的多重可实现,因此,在心理属性方面,两个仅例示心理属性m的事件,在物理属性方面则有可能不是仅例示p1的两个事件。换句话说,心理上的不可分辨性并不必然地衍推物理上的不可分辨性(多重可实现性论题试图表明的正是这一点)(16)。

      然而,如果某个心理属性仅仅被某个或某些物理基质所“实现”,该心理属性还不足以被称为功能属性。因为按照功能主义的观点,一个心理属性还必须与一些物理属性处在因果联系之中,那么该心理属性才有资格被称为功能属性[27]。换句话说,仅当例示心理属性m的事件能导致物理属性p2被例示出来,或者例示p2的事件能导致m被例示出来,才能说该心理属性m是一个功能属性。这就表明,心理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具有因果功效(causal efficacy)(即例示某个心理属性的事件导致某个物理属性被例示出来,或例示某个物理属性的事件导致某个心理属性被例示出来)乃是功能主义得以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17)。

      上述心理-物理因果功效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如下两种:(1)上向因果(upward causation),即m是某个物理属性p2的结果(p2导致m);(2)下向因果(downward causation),即m是某个物理属性p2的原因(m导致p2)。先看上向因果。如果p2导致m,又由于m是一个高阶随附属性(总要随附于某个低阶物理属性),那么就会出现一个让功能主义“尴尬的”情形:在只有p2出现,但没有出现任何物理属性来充当m的随附基础的情况下,m不可能出现(因为m是一个高阶的随附属性,无论如何都需要一个低阶的物理属性来作为其随附基);反之,即便p2不出现,只要有合适的物理属性(如,p1)充当随附基,m依旧可以出现。换句话说,作为m的随附基础的物理属性似乎会“排挤掉”任何试图充当m的原因的物理属性。也就是说,p2似乎并不是导致m出现的真正原因(即单单p2并不足以导致m的出现)。m的出现似乎并不是由某个物理的原因所导致,而是仅仅依赖于某个物理的基础。再看下向因果。如果m导致p2,那么则会出现另一个“尴尬的”情形:按照物理世界的因果封闭性原则(the causal closure principle of physical world):如果例示物理属性p2的事件E在时间t有原因的话,那么E在时间t就会有一个充足的物理的原因(18)。假定这个充足的物理原因是例示一个物理属性p3的物理事件E3,又由于这儿不可能是一个因果过决定(causal overdetermination)的情形(19),因此,对于m而言,有且仅有如下两个选项:要么m根本不是p2的原因,要么m和p3一起导致p2。不难理解,选择前者,等于承认m不能导致p2,而p3才是p2的真正原因。选择后者,也很麻烦。因为,既然这儿不是一个因果过决定的情形,而且在p2已有一个充足原因p3(即单单p3就足以导致p2的出现)的前提下,m似乎依然是“多余的”。可见,对于功能主义而言,存在一个绕不开的“排他性问题”,即无论是在上向因果还是在下向因果的讨论中,m的因果功效都面临被物理属性“排挤掉”的危险:在上向因果讨论中,作为m的随附基础的物理属性p1会“排挤掉”任何试图充当m的原因的物理属性;而在下向因果讨论中,试图充当p2原因的m则会被作为p2的充足物理原因p3“排挤掉”。

      然而,如果m既不是某个物理属性的结果(上向因果不可能),也不是某个物理属性的原因(下向因果不可能),也就是说,心理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功效,那么依据功能主义的通行理解,心理属性就不能算是一种功能属性。而如果心理属性不是功能属性,则功能主义就是错误的。

      下面看感受质。感受质对功能主义造成的主要困扰是,一些学者认为,感受质或现象状态(如:疼痛感)是一种具有“现象质性”(phenomenal quality)的原初事实,而且似乎也不扮演任何因果角色,因此无法给出关于感受质的因果解释。当代心灵哲学里颇受关注的内格尔(Thomas Nagel)的蝙蝠论证(bat argument)[29]和查莫斯(David Chalmers)的僵尸论证(zombie argument)[30]都试图表明感受质是拒绝“功能化”的。换句话说,这两个论证都试图表明,由于感受质并不与任何物理-行为状态具有因果联系,因此并不是功能属性(即作为现象属性的感受质不是功能属性)。然而,如果感受质不是功能属性,那么功能主义依然是错误的,或者温和一点说,功能主义至少是有缺陷的,因为至少无法处理感受质(20)。总之,无论是排他性问题还是感受质,目前都对功能主义构成了困扰。因此,在这两个麻烦得到有效处理之前,功能主义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4.殊型同一论

      简言之,殊型同一论说的是,对于任何一个个体(particular)心理事件

,都存在一个物理事件

,使得

同一于

。不难发觉,殊型同一论与前面提到的类型同一论之间有如下一个显著区别:我们前面提到,类型同一论所认为的“同一”,乃是心理属性m与物理属性p之间的同一。严格地说,应该是,在形而上学层面,例示心理属性m的那些事件构成的心理事件类与例示物理属性p的那些事件构成的物理事件类总是同一个类。与之不同的是,殊型同一论所认为的“同一”则是个体心理事件(即心理殊型)与个体物理事件(物理殊型)之间的同一。这里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理解殊型同一论所说的(处于同一关系之中)的个体事件或殊型呢?由于学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一直存在明显分歧,因而分化出了两个不同的版本殊型同一论:一个是金在权版本的殊型同一论(以下简记为J版),另一个则是戴维森版本的殊型同一论(以下简记为D版)(21)。简言之,首先,J版认为,一个个体物理事件与一个个体心理事件之间具有殊型同一关系的意思就是,例示心理属性m的一个个体事件E也可以例示物理属性p。也就是说,同一个个体事件E,既可以例示物理属性p也可以例示心理属性m。如果事件E例示p,则E是一个物理事件,如果事件E例示m则E是一个心理事件。但是请注意,作为一种物理主义观点,J版还进一步认为,物理属性p乃是基础属性,而心理属性m则弱随附于p。因此,J版不会容许一个仅仅例示心理属性而不例示任何物理属性的事件存在。可见,J版乃是一种物理主义版本的属性二元论(即事件一元属性二元)。

      与之不同的是,D版则认为,一个个体物理事件与一个个体心理事件之间具有殊型同一关系的意思就是,心理概念

所描述的个体事件E就是物理概念

所描述同一个个体事件E。换句话说,事件仅有一个,但是却有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且这两个概念之间具有共指称(co-reference)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事件E被心理概念

所描述则是一个心理事件,如果E被物理概念

所描述则是一个物理事件。同样地,作为一种物理主义观点,D版也接受某种意义上的弱随附关系。请注意,与J版不同的是,D版所理解的弱随附关系乃是一种概念间的随附关系。换句话说,D版认为,心理概念弱随附于物理概念([31],p.4)。仅在这个意义上,物理事件才是“基础的”。可见,D版乃是一种物理主义版本的概念二元论(即事件一元概念二元)。

      下面依次考察J版和D版殊型同一论各自面临的麻烦。先看J版。稍稍考虑一下就会发现,在某种意义上,J版也可被看做就是上文提到的功能主义(22):首先,在形而上学层面,二者都认为有两种属性(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其次,二者也都认为心理属性是高阶属性,而物理属性则是基础属性。并且,按照上文提到的关于功能主义的一种通行看法,功能主义所说的作为功能属性的心理属性与基础物理属性之间乃是一种弱随附关系。J版同样也认为心理属性弱随附于基础物理属性。第三,在认识论层面,功能主义认为有两类不同的概念(心理概念和物理概念)。并且,(由心理概念构成的)心理命题和(由物理概念构成的)物理命题之间不存在桥接规律。同样地,J版也持有完全一样的认识论观点(23)。因此,不难理解,J版同样也会面临排他性问题和感受质这两大麻烦。那么,D版能否避免这两个麻烦呢?我认为可以。下面来看D版怎么应对这两大麻烦。上文提到,排他性问题说的是,当考虑心理属性的因果效力时,功能主义所面临的困扰就是,要么作为心理属性m的随附基础的物理属性会“排挤掉”任何其他试图充当m原因的物理属性(上向因果),要么试图充当物理属性p2原因的心理属性m会被作为p2的充足物理原因的物理属性p3“排挤掉”。换句话说,排他性问题力图表明的是,所有有关心理因果性论题的那些基于属性讨论(properties based discussion)的非还原物理主义观点都绕不开如下一个麻烦:在面对物理属性的竞争时,心理属性似乎并不具有竞争力,因而是一种没有因果效力的属性。然而,幸运地,D版似乎并不是一种“基于属性谈论”的物理主义观点。因此有理由相信,D版有可能绕开排他性问题的困扰。

      在我看来,D版的一个可能回应就是,首先区分因果关系(causal relation)与因果解释(causal explanation)。因果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殊型(token)或个体事件(如,a和b)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特别的形而上学层面的个体-个体或殊型-殊型关系。而因果解释则是,“链接”两个不同类型(type)(如,Ta和Tb)的某个特别的认识论层面的“关联性”解释。这个“关联性”解释揭示出了,分属Ta和Tb这两个不同类型的那些事件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别的认识论层面的类型-类型“关联”(24)。因此,要问一个心理事件是否具有因果效力,其实就是在问:形而上学层面,一个能被某个心理概念所描述的事件是否和另外一个事件之间具有因果作用。不难理解,两个个体事件之间具有因果作用,当且仅当这两个个体事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如下情形是完全可能的:在形而上学层面,存在两个个体事件a和b,a和b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在认识论层面存在两个心理概念

和物理概念

具有共同的指称,是a;而

也具有共同的指称,是b。因此,当a被心理概念

描述,则得到一个心理事件

。在形而上学层面,该心理事件

依然是事件b的原因。类似地,当b被心理概念

描述,则得到另一个心理事件

,该心理事件

也依然是事件a的结果。换句话说,上述可能回应的关键就在于:指出因果效力仅仅发生在形而上学层面不同的个体事件(a和b)之间,它并不会由于这些个体事件(a和b)被何种概念(或何种方式)所描述而发生任何改变([31],p.12)(25)。

      对于感受质问题,D版殊型同一论并没有处理过它。事实上,戴维森提出D版的初衷是,用它来处理具有意向性的心理状态(如,相信、希望等等)的[33]。但是,我认为,有理由相信经过适当的解释和改进之后,D版完全可以用来处理感受质问题。简言之,大致思路如下,首先,承认感受质是一种不能被取消的原初事实(有别于取消论),也承认具有“现象质性”的感受质并不扮演任何因果角色,因而给不出关于感受质的因果解释(有别于功能主义),还承认描述或指称感受质的那些现象概念或命题无法在认识论上被还原为物理概念或命题,即承认现象知识和物理知识之间存在一条认识论上的解释鸿沟(有别于类型同一论)。其次,重新理解“感受质”。关键就是,不再将感受质所具有的“现象质性”理解为某种独立于认知系统的“外部”(external)事件所例示或具有的现象属性,而是将其重新理解为特定的意识活动中的“呈现物”(appearance)。对此“呈现物”的一个合理解释是:如果认知者S在时刻t运用现象概念P来描述或指称一个在形而上学层面不同于S的其他事件E,那么,在时刻t,S就会获得一个具有现象质性的意识经验(conscious experience)C。换句话说,当且仅当S在时刻t运用P来指称E,意识经验C才得以在同一时刻呈现在S的意识活动中。不难看出,该解释所采取的一个关键策略就是,从现象概念的运用机制角度来解释“现象质性”何以可能,因而也被学界称为“现象概念策略”(phenomenal concepts strategy)[15]。最后,如果上述现象概念策略是合理的,那么一个事件E是否是现象事件(即感受质),则取决于认知者S是否运用特定的现象概念来描述或指称了E。换句话说,如果S用物理概念来描述E,则E就是一个物理事件。如果S用现象概念来描述E,则E就是一个现象事件(感受质)。可见,我们应有理由相信,经过适当改进后的D版(即对感受质的做上述重新理解,并借助于现象概念策略),也可以有效处理感受质。

      四、结论与遗留问题

      至此,我们关于四种物理主义观点的考察已经结束,下面来总结一下它们是如何看待心-身区别论证的。首先,取消论会认为,在形而上学层面,由于仅有一种属性,即物理属性,因而物理属性是否不同于心理属性,这乃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问题。其次,类型同一论会认为,在形而上学层面,全部心理属性与部分物理属性之间具有必然地类型-类型同一关系,因此,即使有两类不同的属性(心理属性与物理属性),也不可能存在任何仅仅例示心理属性而不例示任何物理属性的事件。也就是说,类型同一论不会容许有仅仅例示心理属性的事件存在。因此类型同一论会认为心-身区别论证的前提是不可靠的。具体而言就是,论证一的(2)和论证二的(1′)是不可靠的。第三,同样地,功能主义和J版殊型同一论也会认为,论证一的(2)和论证二的(1′)是不可靠的。因为,在形而上学层面,即使心理属性并不与某个特定的物理属性之间具有必然联系,但是作为高阶的随附属性,无论如何,心理属性总要依赖于底层物理基质才能被例示出来。换句话说,功能主义和J版也都不会容许有仅仅例示心理属性而不例示任何物理属性的事件存在。最后,(改进后的)D版则会认为,心-身区别论证充其量只是表明了,在认识论层面,我们拥有两套不能相互还原的概念系统或知识(物理知识和心理知识),但由此并不能进一步推出在形而上学层面存在两类完全不同的事体(物理属性和心理属性,或者物理实体和心理实体)。换句话说,这也可以看作是关于直觉1和2的一种合理解释:我们之所以有心灵不同于身体(及其所属的外部世界)的直觉,很可能仅是由两套概念(物理概念和心理概念)之间的认知机制差异所造成的,并不能表明形而上学层面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属性(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甚至两种完全不同的实体(心理实体和物理实体)。

      此外,进一步说,如果直觉1和2反映出的其实是我们大多数人似乎都具有的那种心灵与身体(及其所在的外部世界)之间有所区别的二元直觉,那么如下这个要求应当也是合理的:任何一个令人满意的应对心-身区别论证的物理主义理论,除了能够自圆其说之外,还应该能够合理地解释我们的这种心-身二元直觉。也就是说,能否对心-身二元直觉作出合理解释,理应成为衡量一个物理主义观点或理论是否令人满意的一个必要条件。不难看出,取消论显然不满足这个必要条件,因为取消论直接忽视了这个二元直觉。类型同一论似乎也不满足,因为它一直面临着解释鸿沟的困扰。具体来说,解释鸿沟恰恰是心-身二元直觉在认识论层面的反映,而这显然与类型同一论所主张的认识论还原是相冲突的。功能主义和J版殊型同一论均承认存在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在这一点上,它们的确比取消论更“尊重”心-身二元直觉。但是恰恰由于这种属性二元的形而上学立场,使得它们备受争议。尤其是排他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它们。具体来说,排他性问题不仅暗示心理属性很可能并不具有因果功效,而且进一步暗示,所有“基于属性谈论的非还原物理主义”似乎都是不稳定的,面临坍缩的危险:要么坍缩为类型同一论,要么坍缩为副现象论。仅有这两个结局([9],p.219)。对于功能主义和J版而言,这两个结局中的任何一个都是无法忍受的(26)。然而相对于以上这些物理主义观点,经改进之后的D版解释力则更强,即不仅能有效化解上述物理主义观点目前面临的这些难题,而且能为心-身二元直觉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

      总之,经过上述分析之后,现在可以得出如下这个结论:一方面,我们应当有理由相信,相对于其他常见的物理主义观点,改进后的D版的竞争优势的确是明显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改进后的D版仍面临需进一步澄清的“遗留问题”。例如,为何在认识论层面存在两种概念而在形而上学层面仅有一类(或一个)事件?在一些学者(如,金在权)看来,任何认识论层面的差异都应该能在形而上学层面找到某种根据。因此,仅仅宣称“概念二元事件一元”是不够的,改进后的D版似乎仍有必要为这里的“形而上学依据”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再如,如果“现象质性”不再被当作某种独立于S认知系统的“外部”事件所例示或具有的现象属性,而被当作S在运用特定概念时在其意识中的“呈现物”,那么究竟要如何理解这里的“呈现物”,它是否也具有某种形而上学的特殊地位?另外,“呈现”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认知机制?又如,很明显,改进后的D版所理解的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都不是属性的例示物。也就是说,改进后的D版对事件和属性的看法完全不同于其他版本的物理主义,即改进后的D版并不是一个“基于属性谈论”的物理主义观点。因此,改进后的D版仍有必要对其所理解的这种有别于其他版本物理主义观点的事件观和属性观提供更加充分的说明。

      上述这些遗留问题涉及到了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两个层面。如何澄清和处理它们,需另文论述。但是应不难看出,任何相关的有意义探讨,无疑都将推进我们关于心-身问题的更深入思考。

      (致谢:王雨程(中山大学哲学系)和田锋(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看过本文初稿,并提出了实质性的修改建议,这些建议有效地促进了我的进一步思考和修改,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①这里需要说明两点:(1)关于属性的探讨,是一个标准的形而上学论题。在当代大多数涉及心-身问题的文献中,属性常被理解成一类构成世界的基本构件,而且是一类可在多个不同的对象(object)或事件(event)或事物(thing)上同样“被例示的事体”(instantiated entity)。这是关于属性的“类型式”理解,即将属性理解成可在不同对象或事件或事物上例示的一种具有可重复特性的“类型属性”(type property)。本文遵循的就是这种理解。除此之外,也有关于属性的其他理解,如:特普论(tropes theory)。该理论则将属性理解成不能重复的、只能被一个对象或事件或事物所唯一例示的殊型属性(token property)或特普(trope)。(2)对“entity”目前常见的一种中文翻译是“实体”,但另一个词“substance”也常被译为“实体”。“entity”是本体论基本构件的总称,而“substance”则特指本体论上可以“独立存在”且能为其它不能独立存在的entity(如,properties)所提供支撑的一种entity。为区别故,本文将“entity”译为“事体”,而将“substance”译为“实体”。

      ②有关物理主义及其所面临的困扰的更详细和最新的介绍和讨论,可以参见有关文献[2]。

      ③注意两点:(1)笛卡尔对这两个论证的详细论述,参见他的《第一哲学沉思集》[1],为便于以下讨论,我参考有关论述[3],对笛卡尔的论证进行了重构。(2)在当代心灵哲学里,还有一个著名的可设想性论证(the conceivability argument)。笛卡尔的可设想性论证与之有一个关键差异。简言之,当代的可设想性论证要运用一条重要原则或前提:凡是可以设想的都是(形而上学)可能的(whatever is conceivable is possible)。然而实际上,这条原则或前提在笛卡尔的可设想性论证中并不必要(下文很快会涉及到这一点)。

      ④目前学界大都将笛卡尔所说的心灵的本质属性,解读为“有思维的”,但是按照安斯康姆(G.E.M.Anscombe)的考证,应该解读为“有意识的”。这两种解读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但并不会对本文有任何实质影响。关于这两种解读之间的差异,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需另文论述。

      ⑤目前还广泛流传着另一个版本的可设想论证(有时也称为心-身区别论证),论证结构大致如下:首先,(认识论层面)可以设想一个独立于身体而存在的心灵(即设想一个身体完全毁坏而心灵依然完好的认识论情形),其次,再依据凡是(认识论层面)可以设想的都是(形而上学)可能的这条原则,则可以推出,心灵是一种不同于身体的实体。目前,学界有不少人将该版本的可设想论证归于笛卡尔。例如,在当前流行的一本哲学教科书中就是如此介绍的,详见[4],Chapter 2。但是,基于上文关于笛卡尔可设想性论证的分析,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很可能是一个不恰当理解。具体而言,鉴于以下两点理由,我认为这里的心-身区别论证完全不同于笛卡尔版本的可设想性论证(见本文论证二):首先,第一点理由是,笛卡尔的论证并不需要用那条极富争议的原则——凡是可以(认识论上)设想的都是(形而上学上)可能的——来作为其论证的前提之一。其次,更重要的一点理由是,如果本文有关分析是合理的,那么“可设想”在笛卡尔那里就不是一种认知能力(即“设想”并不是认识论层面的认知活动),而是一种形而上学层面的属性。或者弱一点说,对于任一设想者而言,(在认识论层面)“设想”这种认知活动之所以能够发生,仅仅是因为,在形而上学层面,存在着一个拥有“可设想”这种属性的心灵实体。

      ⑥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功能主义目前有两个不同的版本:非还原(non-reductive)物理主义版本的功能主义,以及还原(reductive)物理主义版本的功能主义。前者指由普特南(Hilary Putnam)[5]和福多(Jerry Fodor)[6]等人所提出的功能主义,而后者指由刘易斯(David Lewis)[7]和阿姆斯特朗(David Armstrong)[8]等人提出的分析的功能主义(analytical functionalism)。本文中凡是涉及“功能主义”,均是指福多和普特南意义上的非还原物理主义版本的功能主义。而分析的功能主义,实际上与类型同一论并无实质区别,是类型同一论的精致版本,因此限于篇幅,不再另作说明。

      ⑦注意三点:(1)关于完备性原则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这里给出的只是取消论的理解。例如,有学者认为,(物理解释的)完备性原则只是说,物理世界是一个在解释上自给自足的(self-sufficient and self-contained)世界([9],p.214)。但由此并不能直接推出或蕴涵,不允许世界中的一些事件仍可以有非物理的解释。也就是说,完备性原则并没有不容许:世界中的一些事件,既可以有物理的解释,也可以有非物理的解释。(2)完备性原则与物理主义的另一条重要原则——物理世界因果封闭性原则(causal closure principle in a physical world)是兼容的。因果封闭性原则说的是,“如果一个物理事件在时间t有(正在发生的)原因的话,那么该物理事件在时间t就会有一个充足的物理原因”([9],p.214)。上面所引的这段话是关于因果封闭性原则的一个通行定义。但是请注意,该定义并没有承诺,一个物理事件不能有非物理的原因。而只是表明,到物理世界之外去找寻任何一个物理事件的原因,这从来都不是必要的([10],chapter 2,section 4)。也就是说,物理世界是一个在因果上,因而也是在解释上自给自足的世界([9],p.214)。可见,物理世界的因果封闭性原则与物理知识或物理解释的完备性原则是兼容的。(3)物理世界因果封闭性原则也常简称为封闭性原则(closure principle)。与之不同的是,还有一个强封闭性(strong closure)原则。简言之,强封闭性原则说的是“没有任何一个物理事件可以有非物理的原因”([11],p.30)。强封闭性原则排除了任何物理事件可以有非物理的原因这种情况,即任何一个物理事件都不能够有非物理的原因。不难理解,强封闭性原则可以衍推出封闭性原则,反之则不行([11],p.31)。因此,请注意,逻辑上讲,上面提到的完备性原则与强封闭性原则并不必然兼容。有关封闭性原则与强封闭性原则的更详细探讨,可参考[10],section 2.4;[11];[28]。

      ⑧值得注意的是,当代有关心-身问题的绝大多数争论都是“基于属性的谈论”(property-based discussion)。在这类争论中,如果坚持(1)在形而上学层面,同一个事件既可以例示物理属性也可以例示心理属性(以及其他非物理属性),并且坚持(2)物理属性是基础的,而心理属性(以及其他非物理属性)则随附于(supervene on)物理属性或被物理属性所决定(形而上学的随附关系或决定关系,需另文论述),那么这种观点(坚持(1)和(2))就是一种物理主义版本的属性二元论,即非还原物理主义的观点。而如果只坚持(1)而不坚持(2),那么就是一种非物理主义版本的属性二元论,常常也简称为属性二元论。

      ⑨现象状态或例示现象属性的事件究竟能否扮演因果角色?目前学界对此存在争议。分析功能主义以及非还原物理主义版本的功能主义都认为可以扮演,并为之辩护。但是目前存在诸多论证试图表明,例示现象属性的事件似乎并不扮演任何因果角色。下面谈功能主义时很快会涉及到这个问题。

      ⑩对类型同一论的形而上学立场,还有如下一种常见的理解:在形而上学层面,只有一种属性,即物理属性。心理属性是物理属性;在认识论层面,则有两套概念,即物理概念和心理概念。在我看来,这种理解有一个回避不了的麻烦:如何解释“心理属性是物理属性”这句话,其中的“是”究竟是什么意思?对此,有且仅有如下两种可能的回答:(1)第一种回答。“是”的意思是“形而上学上一样”。那么,由于这里所说的“属性”是指一种形而上学的基本构件,因此“心理属性是物理属性”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在形而上学层面,任何一个心理属性都和一个物理属性一样。换句话说,任何一个心理属性都形而上学上等同于一个非心理属性。但这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形而上学层面,任何实体(entity)只可能和它自身等同。(2)第二种回答。“是”的意思是“外延等同”。也就是说,由例示全部心理属性的那些事件所构成的类(type)与由例示全部物理属性的那些事件所构成的类是同一个(事件)类,即这两类事件的外延等同。但这也是不可能的。理由就是,很显然,存在一些仅仅例示物理属性而不例示任何心理属性的事件。因此例示全部心理属性的事件类不可能与例示全部物理属性的事件类外延等同。然而不难看出,例示全部心理属性的事件类却能与例示部分物理属性的事件类外延等同。可见,对于“心理属性是物理属性”这句话的合理解释只能是,在形而上学层面有两种属性,即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并且,例示全部心理属性的事件所构成的类与例示部分物理属性的事件所构成的类之间具有一种形而上学上必然的类型-类型同一关系。而这正是本文对于类型同一论的形而上学立场所采取的理解。

      (11)在类型同一论看来,如果全部的心理属性都形而上学必然地类型同一于一些物理属性,那么如下情形就是形而上学不可能的:在t时刻,存在一类事件EE,EE仅例示物理属性集(

)中的某些或全部物理属性,但同时EE却不例示某些或全部心理属性。但是,如果并不接受类型同一论关于“类型同一”的理解,那么上述形而上学情形就并非不可能。例如,我们下面很快会提到的非还原物理主义版本的功能主义和殊型同一论。

      (12)有学者认为,这种概念二元的主张源于我们的某种知识直觉(knowledge intuition),即我们大多数人似乎觉得物理知识是一种不能解释现象感受(如:一种鲜活的疼痛感)的知识([12],pp.2-5,introduction)。因而除了物理概念和知识之外,我们日常生活中用来描述或解释现象感受的那些心理的概念和知识也是必要的。

      (13)这里需注意三点:(1)心物等同式中的“=”仅是共指称关系的另一种表述,不应与前面提到的“形而上学必然地类型-类型同一关系”中的“同一”的意思相混淆;(2)对于任何一个心理概念,总能找到一个物理概念,使得这两者共指称。但是,反过来,对于任何一个物理概念,并不是总能找到一个与其具有共指称关系的心理概念。也就是说,全部的心理概念只与一些物理概念之间具有共指称关系;同理,不难理解,全部的心理命题(原则上)都可以(认识论)还原为物理命题,反之则不行;(3)围绕这里的共指称关系,当前学界在知识论层面有一个热烈争论[13],[14],[15],那就是,我们关于特定心理概念和特定物理概念之间共指称关系的知识究竟是先天的(a priori)还是后天的(a posteriori)。对此类问题,类型同一论一般会认为,特定心理概念(如:疼痛)和物理概念(如:C-神经激活)之间存在共指称关系这一点,并不是被我们先天认识到的,而是基于经验科学的发现。换句话说,在类型同一论看来,“疼痛=C-神经激活”与“Water=H[,2]O”的认知途径是一样的,都是经验科学的发现。也就是说,心物等同式中“等同”的意思乃是一种克里普克意义上的后天必然同一(a posteriori necessity)。对此争论,我的进一步分析以及所提出的一个新型辩护方案,可以参考[16],[17]。

      (14)虽然类型同一论者也做出了相应回应,但是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多重可实现性的确表明类型同一论是有问题的。类型同一论者中间对多重可实现性较具代表性的回应,可参见希尔(Christopher Hill)[20]和帕皮钮(David Papineau)[21]的有关工作。

      (15)从认识论层面看,前者(律则必然)与功能主义的非还原物理主义立场兼容,而后者(形而上必然)则与其立场不兼容。不难理解这一点,如果承认m与p1之间具有形而上的恒常联系,那么就相当于承认在有关m的心理命题和有关p1的物理命题之间存在着心理-物理桥接规律或心理-物理对应规则(correspondence rules)。而这无疑将摧毁功能主义在认识论层面所持有的非还原立场。

      (16)随附关系一般也被理解成一种共时性关系,但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暂不考虑时间因素(这并不影响我们的讨论)。有关随附性更细致的讨论,可以参看相关文献[24],[25],[26]。

      (17)不难理解,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上面刚提到的心理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要具有“实现”关系。

      (18)物理世界的因果封闭性原则是一条物理主义的基本原则。目前绝大多数物理主义者(包括功能主义者)并不质疑这个原则,但是有关该原则的理解目前存在争议,第5页注释(18)。

      (19)由于m是一个高阶的随附属性,因此m不可能单独地导致p2,因此,按照对充足原因的定义,m没有资格被当成p2的一个充足原因,因此这儿不可能是一个因果过决定的情形。

      (20)感受质究竟能否被功能化?这个问题目前正处于激烈的争论之中。限于篇幅和主题,这里无法展开讨论。有兴趣者,可参考有关论述[27]。

      (21)限于篇幅,以下仅简略讨论J版与D版之间的差异,更详细的分析可参看我们最近的一篇文字([26],pp.53-57)。

      (22)对于这里的“在某种意义上”,需做两点说明:(1)上文提到,功能主义所说的心理属性与基础物理属性之间“实现”关系,常常被理解成弱随附关系。但也有对“实现”关系做不同于“弱随附”关系的其他解读。因此,如果认为“实现”关系不是弱随附关系,而J版所说的心理属性m与基础物理属性p之间是弱随附关系,那么功能主义则有别于J版。(2)如果将J版的两种属性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强随附关系(即在所有的形而上学可能世界中,基础物理属性p出现,则心理属性m也出现),那么J版也不同于作为功能主义。理由就是,一旦承认形而上学层面的强随附关系,那么在认识论层面,就不可能是一种非还原的立场了(因为会有心理-物理桥接律)。有关实现关系与随附关系之间差别,以及强弱随附差别的谈论,是目前分析哲学中的热点话题,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有兴趣可以参考相关文献[24],[25],[27]。

      (23)请注意:在认识论层面,J版与D版都认为有两类不同的概念,心理概念与物理概念,并且也都认为(由心理概念构成的)心理命题和(由物理概念构成的)物理命题之间不存在桥接规律。区别仅在于:J版认为概念直接描述的是属性,而对事件的描述乃是经由对该事件所具有或例示的属性的描述而间接实现的。与之不同的是,D版则认为,概念直接描述事件,而无须借助任何属性([26],pp.54-55)。

      (24)这个“关联性”解释应具有如下似律陈述(lawlike statement)或桥接律的形式:“如果Ta,那么Tb”,或者“Ta当且仅当Tb”。

      (25)D版能否避免排他性问题的困扰?学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比如,金在权一直认为不行,但海尔(John Heil)和基柏(Sophie Gibb)等人则认为可以。我们最近也撰文为D版可以避免此困扰做辩护,有兴趣者可以参考[32]。

      (26)接受类型同一论,则等于放弃非还原的立场,而且将面临类型同一论的麻烦。接受副现象论,面临的一个难题是:作为一种副现象的心理属性,究竟是如何由物理原因导致的?这个难题似乎得不到任何物理地解释。还有另外一个难题,如果心理属性是副现象,那么假定在形而上学上有两个在物理层面完全一样的可能世界,其中一个有心理属性,另外一个则没有任何心理属性。如果这种情形是形而上学可能的,那么也无法物理地解释为何其中一个世界有心理属性而另一个竟然完全没有。查莫斯的僵尸论证[30]试图揭示的正是这一点。总之,这两个难题似乎都表明,在认识论层面,副现象论与J版之间是不兼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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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问题与物理主义_物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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