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研究_金融论文

中国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研究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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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地区金控公司的现状

在金融保险业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为迎接入世挑战,台湾地区开始迈出金融自由化步伐,致力于促进金融机构大型化、多元化。在混业经营方面,台湾地区最早是允许银行以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进行,或以兼营的方式进行,虽然这种综合银行制度可提高业者竞争效率,但因管控不易,容易产生内部交易等弊端,台湾地区最终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于2001年6月通过并实施《金融控股公司法》,希望通过金融改革,提升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在法律壁垒打破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掀起了一场重组热潮。自2001年11月允许申请设立以来,至2003年11月已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成立(见表1)。

从表1可见,目前台湾地区最大的金控公司为国泰金控,其资产达21700亿元新台币,远高于第二名兆丰金控的16726亿元新台币。国泰金控目前的布局主要在寿险与产险上,其子公司国泰人寿在台湾地区保险公司中总资产也是排名第一,而国泰产险业务成长也相当迅速,国泰金控在近期购并世华银行后,其金融版图更臻完整,为台湾地区庞大且具竞争力的金控集团公司。

台湾地区金控公司成立以来,其营运绩效日益显现。在金控公司下设立的子公司,其经营绩效远好于非金控公司的独立金融机构(见表2)。

台湾地区各金融控股公司一览表

表1 (单位:新台币亿元)

金融控 资产 子公司 核心 主业

股公司 企业

富邦 12581富邦产险、富邦人寿、富邦 财产保险

金控

富邦证券、富邦银行等产险 消费金融服务

人寿保险业务

国泰 21700 国泰人寿、东泰产险 国泰 人寿保险

金控

汇通银行、群益证券 人寿 财产保险

证券业务

中国信9517 中国信托银行、 中国信消费金融服务

托金控 中信银证券 托银行

建华 4741 建弘证券、华信银行、建弘 证券业务

金控

金华信银行证券 证券 消费金融服务

华南 14001 华南银行、兴农人寿、华南 商业银行服务

金控

永昌证券银行

开发 2740 大华证券、菁英银行、中华开工业银行

金控

中华开发银行发银行证券业务

第一 15027 第一银行、太祥证券、第一 商业银行业务

金控

明台产物银行 证券业务

台新 5889 台新银行、大安银行、台新 消费金融业务

金控

台新票券、台新证券 银行 证券业务

玉山 3190 玉山银行、玉山票券、玉山 商业银行业务

金控

玉山证券、玉山投信、银行

玉山租赁

日盛 2427 日盛证券、日盛银行、日盛 证券业务

金控

日盛投信、日盛期货 证券

复华 2887 复华证券、复华证金、复华 票券业务

金控

亚太银行、幸福人寿、证金 证券业务

复华投信

兆丰 16726 交通银行、国际证券、交通 专业银行服务

金控

中国商银、中兴票券、银行 外汇商业银行

倍利证券 票券证券业务

国票 1816 国际票券金融公司国际票票券业务

金控

协和证券券金融

大东证券公司

新光 6500 新光人寿、力世证券 新光 寿险业务

金控

人寿

资料来源:台湾地区“金融局”。

二、台湾地区金控公司的成因分析

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冲击下,金融业跨业经营,提供客户银行、保险、证券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已成为国际趋势。目前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主流模式,主要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欧洲的综合银行模式,银行本身即可兼营保险证券等业务;第二类为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由控股公司设立各种不同功能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日本也采取与美国相近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主要动因是:

(一)台湾地区金融业竞争日益加剧的产物

台湾地区金融机构过多,各家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相当小,严重影响着金融机构的获利能力。随着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多,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的日益扩大,金融竞争变得日益激烈,并日趋国际化。金融机构为扩大生存发展空间,增强竞争优势,必然会通过收购、合并、联合等途径,实施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壮大实力。金融集团化成为一种客观发展的必然。

(二)应对台湾地区加入WTO后外国大型金融集团的挑战

台湾地区加入WTO之后,基于国民待遇原则,必须取消国外金融机构在台湾地区业务限制,国外金融机构将以雄厚的资本、多样化的产品与创新行销手法,达到吸收客户的目的,这将使得台湾地区金融业面临很大挑战。台湾地区需要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方式达到加快成长的目的,以提高金融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增加产品种类,适应环境快速变化。

(三)迎合国际性金融集团演进及整合趋势

混业经营已成为一种历史潮流。日本于1997年通过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交易法等相关法规的修订以及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而美国也在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采用提供银行、保险、证券等一站式服务的金融控股公司为经营模式,迎接混业时代的来临。

(四)提升台湾地区金融业的经营效率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提供混业经营、公司分拆及合并、共同营销、资源共享等,可以整合旗下不同机构的金融资源,扩大金融经济规模。面对全球化的竞争,只有大型金融机构才能够在亚洲地区占有重要地位,而金融控股公司是促进金融机构大型化的有效工具。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单一窗口多元化商品服务成为未来消费者的迫切需要。金融控股公司下子公司的综合经营迎合了这一需求。

金控子公司与非金控之金融机构经营绩效比较

表2

类别 金控之子公司 非金控之金融机构

大型

中小型

大型 中小型

平均中位平均中位平均中位平均中位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酬率 0.570.501.230.640.12 0.17

-0.9

-0.12

益报酬

7.726.503.697.530.96 2.68 -13.69

-2.15

市价净

1.241.120.920.930.74 0.680.570.59

RAROC8.668.33

10.21

10.47

-6.20 0.56

-20.86

-2.61

资料来源:台湾地区金融财务季刊第3期,2003年9月,169页

三、台湾地区金控模式的特点

(一)皆为纯粹控股公司型

台湾地区金控公司负责股权投资、战略管理、资源整合与资金调度,本身并不从事银行、证券等业务。这种设计结构具有隔离业务风险的作用。其次,与兼营类金融业务的事业型金控公司相比,纯粹控股公司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真正做到统领全局,便于统一集中各种相关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

(二)以某一核心公司为主体

已成立的金控公司都是以某一主体公司为核心,再结合其他业务单位组合而成。如富邦金控以富邦产险为核心,国泰金控以国泰人寿为核心等。这些公司围绕核心业务来整合公司中的其他金融资源,在利用业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降低管理成本、发挥协同效应等方面构建自己的核心能力。

(三)实行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共同行销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的相关业务,可以通过共同行销、共享信息资源或共用营业设备、营业场所等方式,进行业务或交易行为,这意味着保险营业大厅中可设置银行或证券业务窗口,共用相同的资源、设备与场地。

(四)金控公司母子公司可采取合并申报税制

子公司的盈亏可与母公司相互扣抵,由母公司为纳税义务人一并申报,这种做法是台湾地区税制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在税制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控股公司各成员公司可以因此减轻税负,合理避税。这一税制为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与国际金融业者公平竞争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五)单一法人股东公司成立成为可能

金融控股公司以投资子公司为经营管理目标,为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稳定子公司业务经营,并深化其子公司间的关联关系。根据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不受公司法中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发起人最低人数的限制,这就使单一法人股东公司成立成为可能。

(六)监管逐步走向一体化

为适应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后的监管需要,台湾地区于2003年7月公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该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变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为一体化监管。针对台湾地区金控公司缺乏内部交易风险管理程序的现实,台湾地区财经当局加强了对控股公司内部交易风险管理机制的检查,鼓励对内部交易风险进行披露,并通过对资本流动、融资和资产的某些限制性措施来防止不良内部交易的发生。

四、对我国大陆保险业的启示

入世以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保险机构多元化经营的法规,分业经营仍是主流,但混业经营必将成为我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由于台湾地区和大陆有着共同的文化历史渊源,台湾地区金控公司模式,对于我国大陆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金融控股公司制成为我国保险混业经营规范运作的有效制度安排

集团化、大型化、综合化是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实践证明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独立子公司模式是实现混业经营的有效方式。日本、台湾地区曾尝试允许银行以成立子公司的形态进行跨业经营,都因成效不彰,出现不少弊端而放弃综合银行制度转为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在我国金融资本控制实业、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如何进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一种有效的制度选择。

(二)纯粹型控股公司模式应为我国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的首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并不规范。现有模式各异,如以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母公司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还有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等。模式的多样化往往带来监管职能分工上的混淆与模糊。台湾地区的经验和教训表明纯粹型控股公司模式对于有效监管、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理清经营模式,准确定位核心企业

台湾地区业绩较佳的金控公司都有自己主业突出的核心企业(如表1所示),并有自己的经营特色,如台新金控以消费金融见长。如果核心企业缺位,金融控股公司的“平台效应”将难以发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集团化的一种模式,在其发展中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作为核心企业一般应拥有绝对控股权;具有较大的规模;所在金融行业具备较大的市场容量;具有较强的经营辐射能力。分析我国金融市场的分布格局,比较适于担当核心企业的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保险公司。

(四)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配套建设亟待健全

目前我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并不明确,“无法可依”将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从台湾地区的实践看,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发展是以相关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作保证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不同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不断加速的今天,还会涉及交叉金融产品。因此,在现行不同金融机构分别立法的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际涉及众多的法律调整。无论是出于入世后提升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的现实需要,还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性,都要求我们及时研究金融控股公司有关法律和政策。

(五)确立监管主体,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台湾地区监管当局把金融控股公司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主要是依据该金控公司核心企业所属监管部门确定主要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为适应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后的监管需要,2004年7月1日起变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为一体化监管。在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以及“监管三会”如何建立起既有统一监管、又有分工协作的监管体制,尚待进一步探讨。但主要应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在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风险集中度以及高级管理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监管,来合理引导和管理关联交易,强化市场进入和退出监管机制,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收稿日期]200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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