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研究的走向与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制度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志着我国企业改革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由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阶段转为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创新阶段。这表明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产权制度的涵义和特征,明确产权体制存在的症结和问题,探寻产权制度改革的途径和对策,这不仅是构建新的产权制度深化理论研究的关注焦点,也是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实践的重要选择。现将产权制度研究的最新走向综述如下:
一、产权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1.产权制度是西方经济学提出的一个概念,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等人。科斯认为,产权主要是指财产的使用权,即实际经营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因而,产权作为一种经济运行规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由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习俗与惯例规定下来的;而国家以其暴力为后盾所建立的有关产权的法律,只是在对经济运行达到一定界限之后才有的事情,它是产权规则的一种显性表现形式。
2.《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文版,第3卷)是这样给产权定义的:“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3.常修泽在《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撰文主张从行为权利的角度定义产权,使这个概念的外延更加宽泛,其产权定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产权体系论。完备的产权总是一组权利或权利体系,即以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的各种行为性权利的体系。它包括:(1)决定财产归属的权利,即出资者所有权;(2)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与出资者所有权并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3)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财产的权利,即作用权;(4)从财产的运营中获益的权利,即获益权;(5)改变财产形态和内容,即处置权;(6)把全部和部分财产出让或出租的权利,即让渡权等。第二,产权价值论。产权是一种价值形态的财产收益,这就意味着产权的客体不再局限于生产资源,它可以泛指人们排他性地拥有的一切使自己或他人受到损益的权利,不管这种权利是建立在对财产、资源等有形物品的占有,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第三,产权可分论。产权是可分的。这种可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诸种权利之间可以分离;二是同一财产的产权可以分割为若干份额。既然产权“可分”,也就可以重新组合。在不同的权利之间可以重新组合;在同一产权分割成的不同份额之间也可以重新组合。
4.王启生在《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4期撰文认为,产权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如下:(1)产权是一种特指的财产权。产权是出资者的一种权利,产权的主体是出资者,即谁出资谁就享有企业产权。(2)产权是一种价值形态的财产权益。出资者把资本注入企业后,不能直接支配,只能依法转让。产权转让是价值形态的财产权益转让,不是企业法人财产实物形态的转让。(3)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和可交易性。这样才使其能够得到最佳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4)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的权利。(5)出资者所有权是指对企业投入资本金所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的投资主体或投资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利。是产权的基本属性和表现形式。(6)企业产权关系是指出资者和企业法人财产之间的关系。
5.王国平在《社会科学》(上海)1994年第3期撰文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从产权关系看具有三个特征:(1)产权关系明晰化。表现为明确三个“谁”,即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谁?财产的法人所有权属于谁?所有权代表人是谁?(2)产权结构合理化。表明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合理分割。企业拥有独立的产权,至少是法人所有权。(3)产权流动市场化。企业拥有的产权必须是可流动的,并且通过市场流动,否则,企业产权就未真正独立,无法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二、产权体制存在的症结和问题
1.常修泽在《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撰文认为,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产权关系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模糊性:第一,全民资产的经济所有权关系模糊。目前几乎所有的企业主管部门(各行业的主管局)和政府其他部门仍然行使着不该由他们行使的经济所有权职能,而真正的独立的全民资产经济所有权的代表却处于“缺位”状态。第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关系模糊。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没有分离,企业至今没有建立法人产权制度,企业虽然在名义上被人们称为“经济实体”,但在没有法人财产权的情况下,何“实”之有?实际上是没有法人财产权的“虚体”。第三,企业经营权的“人格化”代表也不清晰。
2.宋才发在《黄淮学刊》1994年第3期撰文认为,产权模糊是过去国有企业的致命伤,所以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确立企业法人产权,形成资产增值机制。当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焦点又是产权流失,它不仅表现在实物财产的流失上,更集中表现在所有者权益的流失上。
3.任兴洲在《经济纵横》1994年第3期撰文认为,在传统的国有制产权制度下,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边界是非常模糊的,国有财产产权虚置,各项职能被分解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手中,这些部门的责、权、利都是不对称的,住往权利大、责任小,沉重的负担全部推到国家财政身上,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财产权,只有国有资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没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条件,因此也无法承担对企业财产的盈亏责任,形成了无人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体制格局。在这种产权制度下,企业改革不可能彻底进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4.王启生在《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4期撰文认为,(1)企业的短期行为突出,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归根结底都与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有关。(2)企业缺乏风险机制约束。作为资产所有者,国家仍包揽企业破产,并通过干预银行信贷等方式保护在竞争中失利的落后企业。在产权所有关系基本不动的条件下,其他各种变通作法,如抵押承包、抵押贷款等等,在建立企业风险机制上的作用几乎都是微乎其微的。(3)没有真正建立起企业投资主体。企业没有形成积累和投资机制也和产权制度有直接关系。现在企业仍缺乏积累、融资和自主投资这种最重要的自主权,因而企业活力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提高。(4)企业动力机制不健全。由于利益机制不健全,动力结构中缺乏与产权相联系的长远利益这一块,因而缺乏积累和长期发展的积极性。因此,在分蛋糕和做大蛋糕之间,分配体制也受产权不明晰的制约,处于很不规范的状态,导致企业在利益分配上能捞就捞,能占就占,分蛋糕的积极性大大超过做蛋糕的积极性,而从长远出发做大蛋糕的动力却很不足。(5)企业自主权难以全面落实。由于产权不能落实,企业“四自”的目标无法实现,企业是国家的,职工统统由国家包下来,这样企业只能是负盈不负亏。企业财产“人人有份,人人不管”,企业发展也无从谈起。
三、产权制度改革的途径和对策
1.构建新型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产权模式。赵守国在《经济纵横》1994年第10期撰文认为,把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逐步改组为公司,在公司制企业中,法人产权独立是其突出特征,构建起新型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这种制度创新要在明确界定产权、明确产权主体的前提下,将统一所有的国有资产通过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实现产权权能分解,形成新型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一般来说,公司制企业的产权主体包括所有者(股东)、占有者(董事会)和使用者(高层经理),他们分别行使不同的权能组合。股东拥有所有权、收益权和重大处置权。董事会拥有占有权、支配权和依法处置权,这些权利由法人独立行使,统称法人财产权。高层经理一般拥有使用权和部分依法处置权,统称经营权。为了保证权能分解的有效性,必须建立起规范的国有资产监管经营体系和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在制度上保证国有资产高效配置和更有效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新型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构建不仅需要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且需要在市场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创造条件,逐步推进,配套改革。
2.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前提,三个分开”,基本框架是“一级所有、两类经营、三个中心”。邬义钧在《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撰文认为,“一个前提,三个分开”,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所有者管理职能与经济行政管理职能分开;在所有者管理内,实行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分开;在政府与国有企业关系上,实行政府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分开。“一级所有”有二层含义:一层是国有资产所有权集中于中央政府一级,地方各级政府都不再对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拥有所有权,实现真正的资产国有制;另一层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集中在国务院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经济部门原则上不再拥有所有者管理职能。“两类经营”,一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另一类是以占用国有资产进行产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三个中心”是指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经营中心和国有资产使用中心。(1)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负责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资产遍及全国,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国有资产经营中心,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授权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以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为目的的中介机构。(3)国有资产使用中心,是指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基层国有企业,它的任务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从事产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和提高经济效益。
3.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由“两权分离”改为“三权分设”。杨灿明、邱彬、刘英在《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撰文认为,“三权分设”,就是终极所有权由董事会行使,其中国有股份的所有权由全体劳动者行使并由政府代理;产权由董事会行使,其中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多由经营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经营权由经理人员行使。可见,三权分设与两权分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产权的独立存在,它可跨出两权分离造成的政企未真正分开的局限性,是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
4.股份制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走向。聂德宗、王功荣在《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1期撰文提出,股份制可以使国有企业模糊的产权关系明晰化,股份制有利于国有企业自主性的发挥,股份制有利于国家间接调控职能的发挥。所以,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形式上,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是我国股份制的具体形式。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方法是将国有企业的净资产科学估价,折股作为国家股,通过向其他法人和个人出售部分国有股份或向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其他法人和个人发行部分股,将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从而使公司的资产以国家股、企业股、个人股等股份形式表现出来。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范围上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在股权设置上,根据其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股和个人股(包括外国个人股)。股份制企业股份总额中的国家股所占比例,应视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区别对待;需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国家股的股份应达到控股额。
5.发展民有联合制经济是我国产权制度创新的主旋律。方竹兰在《求是学刊》1994年第6期撰文主张发展民有联合制经济,确立公民产权本位论(熊映梧:《公民产权本位论》,载《求是学刊》1994年第3期),国有制经济应回归到它本来应承担的责任区域,适当缩小国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确立公民产权本位论,决不是搞全盘私有化,而是在公民自主参与经济生活的基础上,发展民有联合制经济,这是我国产权制度创新的主旋律。民有联合制经济是对现实经济生活中民营集体企业的统称。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以及一切民办的社会团体,在守法和自愿的前提下,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共担风险,利益共享,并形成一定规模法人资产的产权制度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国有民营经济的基本特点:(1)个体产权与集体产权的有机融合;(2)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组织结构;(3)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并行不悖。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人民群众已创造出许多民有联合制经济的具体形式。如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是由企业内部职工将资金、土地、劳力、技术等折股后入股,或者汇同集体股、法人股等联合形成企业的资产。多元的出资者形成多元的股权结构,就解决了产权关系界定不清的难题。它综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创新成果。社团公有制是另一种民有联合制企业。社团公有制企业内的资产属于企业共有,并不以股份的形式分到个人。每个人不论是经理,还是普通劳动者,都按劳动能力和贡献大小领取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但是,没有以股份形式分到个人的资产却以房产、福利、教育、文化娱乐等实物形式分摊到个人。因此这种社团公有制企业要求有较高的干部管理素质和集体经济实力,比较盛行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东南沿海一带。另外如各种生产、供销、运输合作社等,大多由农民集资而成。农民为避免因单独经营承担的风险,更准确地掌握市场复杂多变的信息,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收益,自发组织起来,搞起合作社。这类合作社联合方式松散各异,合作程度高低不等,具有互助的性质。合作制企业是自然人之间的自由组合,没有稳定的集体资产,没有紧密的内在关系,不是民有联合制企业的基本形式。但当合作制企业发展到以个人产权为基础、以集体产权为核心,分散的个人产权不能构成对企业的控制,个人产权的退出与转让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而个人对自身资产和利益的追求却必须以对集体资产和利益的保护和增加为前提,我们就可称该企业为民有联合制。如四通集团公司,由几位科技人员从借贷2万元起家,从1984年奋斗至今,已积累了6亿元资产。在产权界定上,四通遵循“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以整体利益为目标”的原则,既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又稳定集体企业资产的实力,使个人产权与集体产权有机地结合起来。
6.建立和开拓企业产权市场。宋才发在《黄淮学刊》1994年第3期主张建立和开拓企业产权市场。产权市场是以财产为对象的借贷、租赁、承包、买卖的市场。国有企业作为整体性的产权,同样可以进行交易,因为企业本身就是一定权利的集合体,本身就是商品。要使巨大的国有资产成为商品流通的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优化配置,就需要形成和拓宽产权市场,办理企业或全部产权(股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产权拍卖、代理过户等服务,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拍卖破产亏损企业,通过产权交易的公开化,杜绝国有资产的低价转让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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