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国际法风云 点赞中国贡献
徐 宏*
非常高兴来到西安交大与同学们交流。今天我想与大家交流的是,在国际法的发展进程中,中国扮演了什么角色?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现行国际法基本上由西方国家主导,中国的影响微乎其微。那么,怎样看待中国的作用和影响?我想结合自己从事国际法工作30多年的所见所闻,与大家分享一些体会。
我1985年从武汉大学毕业进入外交部。当时条法司“大咖”云集,在简陋拥挤的办公室里坐着很多鼎鼎有名的大家,包括邵天任、李浩培、史久镛、贺其治、张鸿增等老先生。① 邵天任(1914—2012年),曾任外交部苏联东欧司专员、条法司副司长,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主任,外交部条法司司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外交部法律顾问(大使衔),第六届、第七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顾问。李浩培(1906—1997年),1928年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1936—1939年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民法,回国后历任武汉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浙江大学教授兼法学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专门委员、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外交学院教授、外交部法律顾问。1985年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院士。1993年当选为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联合国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庭法官。史久镛(1926— ),曾任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2000年2月至2003年2月任国际法院副院长,2004年2月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院长。这也是自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以来首位中国籍法官担任院长。贺其治(1920—2006年),曾任外交部法律顾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中国代表,1982年被选为国际空间法学会终身会员,1984年被选为国际空间法学会理事,1986年被选为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1989年获国际空间法学会荣誉奖,是中国学者荣获该奖的第一人。张鸿增,曾任外交部条法司法律顾问、外交学院教授、中国驻联合国代表。 面对这些老前辈,我无比景仰,同时感到自己真的是走进了一个神圣的殿堂。那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早已经提出了,“朝鲜战争”结束了,“12海里的领海基线”确定了,湖广铁路债券案胜诉在望了,① 1982年9月,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指令中国政府赔偿湖广铁路债券案原告的债券本息,承担诉讼费4300万美元,并称如果中国政府对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强制执行判决。对此,1983年,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国务院提交备忘录,严正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由此引发的中美关系危机得以缓解。 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中英联合声明》已经签署了;国际上,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包括外交关系公约、领事关系公约、条约法公约,甚至海洋法公约,都完成了谈判。这些在我们看来都是史诗般的传奇。而我们那一年,条法司一下子招了16个人,空前绝后。这又意味着什么?我认为这充分显示出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对国际法工作的高度重视。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我们这一代怎样才能不负重托呢?我们充满憧憬。
33年弹指一挥间。现在回过头来看,用“风云激荡、亮点纷呈”来形容中国的国际法事业,恐怕毫不为过。下面讲的是我个人的一些视角,窥一斑而知全豹。
一、勇于创新,护航“一国两制”
中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是创造性坚持和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经典案例。我1987年左右有幸直接参与香港回归祖国过渡期有关涉及国际权利义务的谈判。当时参与的第一件事,就是处理原由英国签订并延伸适用于香港地区的双边条约问题,包括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民航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这些条约当然不能继续适用,而香港基于这些条约业已与外国建立的合作关系有必要维持。我们就需要为此作出安排。中英双方商定的方法是,在双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英国政府授权香港(当时的港英政府)直接与外国签订有关协定,取代以往英国签订的条约,中国政府则确认这些由港英政府签订的协定在1997年后直接转化为由中国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协定并继续有效。这件事涉及很多复杂因素和技术细节,包括授权香港与哪些国家谈,授权程序如何,协定内容中如何确保国家主权等重大利益不受损害,在履行协定方面需要建立怎样的程序和机制来确保中央政府权益,有关国际权利和义务如何承担等。例如,就引渡而言,由于“引渡”一词通常是指国家间的合作,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的有关协议不能称为“引渡协定”,而要称为“移交逃犯协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办理每一起向外国移交逃犯的案件,最终都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授权香港对外缔结的每一类协定涉及的问题都不完全相同,但又都具有一个共同点:既要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又要符合国际法基本原理,让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这其中很多事情没有先例可循。当时为拿出可行的方案而冥思苦想,然后与国内有关部门协调,再与英方进行艰苦谈判,直至达成共识的情景,至今仍然历历在目。此后,我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常驻香港)工作了三年半,主要参与处理香港法律本地化以及国际条约适用的过渡性安排等事务。①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2规定:建立过渡时期处理具体问题的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在清理香港回归前适用的300多项多边条约后认为,其中有80多项无须具体讨论,回归后不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主要包括中国不是缔约国的涉及外交和国防类条约、过时或被新约取代的条约以及欧洲区域性条约等。对于需要讨论的230多项多边条约,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自1991年8月起召开了由诸多国际法专家参加的会议,讨论这些条约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最终分不同类别就条约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著:《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第99-100页。 大家对香港政权交接仪式的印象非常深刻,还有驻军问题、新机场问题等,都很受关注。但大家可能不是特别清楚,当时处理的大量法律问题,包括国际法问题,尤其是当时达成的一些共识、安排、工作机制等,至今都在有序运作。也正是因为这些安排,在法律上确保了香港回归祖国的顺利进行,以及回归后的繁荣稳定发展。记得当时一位中方代表对英方说:我们今天所谈的这些事情,可能香港回归后10年都碰不到,但或许10年后就会碰到。这句话恰巧在后来应验了。在澳门回归的问题上,很多方面都是借鉴了香港的经验,在一些方面还结合澳门地区自身情况加以发展。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部分。
中国在国际条约适用问题上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安排是非常独特的,也是落实“一国两制”的必然要求。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附件1第11节。 这些安排载于中英、中葡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政府还通过外交照会周知国际社会,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但现在有个别学者说,中方的立场只是反映中国的国内法,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国际法。东南亚某国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还作出过一个明显错误的判决。我相信上述观点完全没有代表性。实际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对中国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国际条约所作的特殊安排提出质疑,相反,联合国秘书处编纂的《多边条约最后条款手册》称,中国在条约适用实践方面“发展了一种做法”。④ 参见《多边条约最后条款手册》(官方中文版)第70页。 英国外交与联邦事务部前法律顾问安托尼·奥斯特(Anthony Aust)在其名著《现代条约法与实践》中写道:中国政府一系列“天才的”安排创造性地解决了“一国两制”条约适用问题,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条约法律理论和实践。① 参见[英]安托尼·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页。
有道是“办法总比困难多”,老张夫妻俩商量:老人患病已是当地渔家人皆知晓的事,妻子前往、店里缺人、店家迁址、货仓紧张这些也都是渔农们知道的事儿。再说,就在收捕渔货正在启幕的当下,不也正是养殖户、种养户囤储渔需物资的好时机吗?
在这里我还想提一下2008年至2011年发生的刚果(金)在中国香港被诉案。② 参见《原讼法庭关于刚果(金)案的判决书(2008年12月12日)》《上诉法庭关于刚果(金)案判决书(2010年2月10日)》《刚果(金)案——律政司意见(2010年9月7日)》《终审法院关于刚果(金)案的初步判决书(2011年6月8日)》《终审法院关于刚果(金)案的终局判决书(2011年9月8日)》,http://www.judiciary.gov.hk/chs/index/index.htm,2018年9月29日访问。 这一案件主要涉及香港应该采取哪种国家豁免制度,即是英国以前延伸适用于中国香港的限制豁免制度,还是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制度。大家知道,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中国香港适用何种国家豁免制度,实质上涉及香港地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外交部通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先后三次致函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表达立场。最后,此案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文的方式得到了圆满解决。这是首次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释法,也是迄今为止的唯一一次。通过这一案件,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含义,明确了中央外交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权的关系,确认国家豁免问题属于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外交事务;同时还阐明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香港原有的普通法只有在不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前提下才能继续有效。这一案件的解决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得到中国香港法律界的好评。一位香港法律界资深人士称赞这一案件是各方共同取得了“300%的胜利”。
二、敢于亮剑,维护主权权益
我进入外交部的时候,著名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已经接近尾声。此后,我们陆续应对了在美国等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对我国政府提起的多起诉讼,包括莫里斯诉中国旧债案、中国因国企生产的枪支走火被诉侵权案、因绿坝软件侵权被诉案、因石膏板产品质量被诉案、福建船舶案、地方政府(辽宁省、湖北省、上海市、四川省等)被诉案等。① See Morris v.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478 F.Supp.2d 561(S.D.N.Y.2007);Cybersitter,LLC v.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805 F.Supp.2d 958(C.D.Cal.2011);Hernandez v.Norinco Northern China Industries.Inc,120 Fed.Appx.371(D.C.Cir.2005);In re Chinese Manufactured Drywall Products Liability Litigation,894 F.Supp.2d 819(ED La.2012);First Inv.Corp.of Marshall Islands v.Fujian Mawei Shipbuilding Ltd.,703 F.3d 742(5th Cir.2012);Rong v.Liaoning Provincial Government,362 F.Supp.2d 83(D.C.Cir.2006);Intercontinental Industries Corp.v.Wuhan State Owned Industrial Holdings Co.Ltd.,619 Fed.Appx.592(9th Cir.2015);Big Sky Network Canada,Ltd.v.Sichuan Provincial Government,533 F.3d 1183(10th Cir.2008). 这些案件都涉及主权豁免等国际法问题,涉及国家尊严和重大国家利益。在这些案件中,我们都是在坚持政治原则的前提下,因案施策,巧妙运用法律和程序上的策略和方式,使之得到妥善解决。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我们还对美国长臂管辖制度、国家豁免制度,包括《针对恐怖主义支持者的正义法》(JASTA)存在的问题等表达关切,施加影响。
接下来,谈一下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法律应对。② See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CA Case No.2013-19,https://pca-cpa.org/en/cases/7/,visited on 28 September 2018. 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起被卷入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核心利益的国际司法(仲裁)程序。有人会问:既然中国那么有理,为什么要采取一种“不接受、不参与”的做法?这么做是不是对国际法的不尊重?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离开案件的本质。这一案件明显不是一起简单的法律纠纷,而是有着非常复杂的政治背景和政治目的。它把一个不属于所谓仲裁庭管辖范围的事项包装成为一个法律问题,但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穿,它的实质就是企图否定中国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和相关海洋权益。对于这样一起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案件,我们选择采取什么策略应对,的确需要仔细评估,充分考虑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各种因素和利弊,慎重决策。关于“不接受、不参与”,我相信大家都赞成“不接受”,因为中国一向主张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领土争议,不会把这个问题提交到第三方解决。中国从未接受也不会接受这个所谓仲裁庭的管辖。至于“不参与”,我认为这是关于应对策略的一种选择。我跟许多国家的外交部门法律顾问交流过,大家都认为,选择参与还是不参与,完全可以由主权国家基于自己的判断自行决定,不存在违反不违反,或者尊重不尊重国际法的问题,更不是害怕不害怕的问题。少数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向我们施压,完全没有根据,同时恰恰反映出他们有着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我们为什么要随他们起舞?所以,判断我们采取的策略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不是基于别的,而是要看如何才能最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等核心利益。这一判断和决策,显然不可能是草率作出的。事实证明这一决策也是完全正确的。
马力在多伦多看到,一个孩子吃药,医院几个人围着转,一个多小时才吃进去。他们的理念是,药一定要让孩子自己吃。因此,几个人在那儿给孩子讲,吃了药会怎样,不吃会怎样。在多伦多的医院,专门从事人文工作的很多,除了生活专家外,还有社会工作者。这样的条件,国内医院很难具备。
尽管我们采取“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但仍然十分重视阐明中国立场的法理依据。2014年底,中国政府就仲裁庭管辖权问题发表立场文件,从国际法角度全面阐述了仲裁庭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产生了重要国际影响。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https://www.fmprc.gov.cn/nanhai/chn/snhwtlcwj/t1368888.htm,2018年10月6日访问。 我本人作为条法司司长,还两次举行记者吹风会,讲述中国的法律观点,使公众更加了解中国遵守国际法、维护国际法的形象。我国的国际法学术界也行动起来,作了大量研究,开了很多会议,写了很多文章,包括以中国国际法学会名义出版发表500多页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等重磅著作,匡正视听。② 参见中国国际法学会:《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 我们的立场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支持,很多国家政府和国际著名海洋法专家发出支持中国的声音。即使是一些在政治上与我国观点对立的官员或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仲裁裁决中的一些实质内容值得商榷,这实际上就表明仲裁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普遍质疑。③ See Robert C.Beckman&Clive H.Schofield,Defining EEZ Claims from Islands:A Potential South China Sea Change, 29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210(2014);Abraham D.Sofaer,The Philippine Law of the Sea Action against China:Relearning the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Adjudication, 15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94-395(2016);Sreenivasa Rao Pemmaraju,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The Philippines v.China):Assessment of the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15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04-305(2016);Antonios Tzanakopoulos,Resolving Disputes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under the Compulsory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f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31 Oxford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9(2016).所以我可以说,南海仲裁案的所谓裁决,已成为了反面教材,无非是一些国家出于政治目的,还希望利用它说事而已。
中国参与2008年国际法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合法性咨询意见案相关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参与国际法院咨询程序,是中国国际法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① See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ICJ Advisory Opinion of 22 July 2010. 总体看,中国政府在这一案件中的参与是相当成功的,得到各方重视和高度评价,我们也从中积累了经验。有人可能会问,你这是不是自吹自擂?怎么看出成功呢?中国的哪些观点得到了法院采纳呢?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仔细研究一下国际法院在这个案件中作出的结论。毫无疑问,这一案件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院处理这个案件绝对不是仅仅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透彻这么简单。我们条法司编写的《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一书中对此案作了详细分析。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著:《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 总之,我们不仅要看法院采用了我们表达的哪些立场,还要看我们所反对的主张,法院是不是作出了相反的认定,要作一个全面客观的分析。
三、全面参与,贡献中国方案
我参加工作的那一年,恰好是我国开始与外国谈判司法协助条约的那一年。中国与外国的合作扩展到司法领域,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打得更开了,也表明中国与外国的关系得到实质提升。我有幸参与了我国对外第一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与法国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迄今,我国对外已签订这类条约近160项,国际司法合作的条约网络基本形成。目前还有不少国家排队等着与我国谈判这类条约,每年我们谈判的数量都在十项以上。这项工作为近年来我国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反腐败工作形成压倒性态势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这方面的合作,不可避免涉及对国际法的创新、解释和适用。我国在参与谈判和合作实践中,提出过许多中国建议、中国方案。例如,我国与加拿大签订的返还和分享被没收犯罪资产的协定,是第一个专门同时规定“返还”和“分享”两项制度的双边条约,是国际追赃制度的创新。
我参加的第一项多边国际公约谈判也与司法合作有关,即1987—1988年参加《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谈判。记得当时我们虽然对公约很多条款的谈判也作出了贡献,不少主张被纳入公约案文,但总的感觉是,那时我们的声音还不是很受重视。此后,我又陆续参加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有关人权国际法律文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公约等谈判,明显感到中国在谈判中的地位、参与的水平不断提升。这与国际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发展中国家地位上升也有密切关系。近年来,我们主张在打击网络犯罪领域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全球性国际公约,但欧美等西方国家反应消极。他们说2001年欧洲委员会已制定《网络犯罪布达佩斯公约》,这就是全球标准,不需要另起炉灶。但我们态度非常明确,针锋相对地指出这一公约只是区域性公约,而且已经落伍了,不可能成为全球标准。我们的立场已经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在我国推动下,联合国已经成立网络犯罪政府专家组,相关工作已取得实质进展。2017年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我们举办了相关国际研讨会。上周,中国还联合俄罗斯及77国集团在维也纳举行了打击网络犯罪国际研讨会,发出共同的声音。
回到中国对于国际法理论发展的贡献,还不得不强调一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2014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60周年。当时举行了一个隆重的纪念大会,中国、印度、缅甸三国领导人亲自出席。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① 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 也正是在那一年,外交部和中国国际法学会联合举行了一个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研讨会,世界各地的知名专家,包括欧洲和美国的时任国际法学会会长、联合国法律顾问等都前来与会。联合国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苏亚雷斯在会上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影响十分重大,作为联合国法律顾问,他每天都能感受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影响。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详细阐释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意义及其历史影响和时代内涵。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当前国际上还有许多重要谈判,新的立法进程不断涌现,特别是涉及各国战略利益和发展空间的环境、海洋、外空、极地、网络等新疆域。在这些谈判中,中方都是核心参与方。中方提出的方案、案文越来越多,有些内容我们已经在条法司公众号“中国国际法前沿”上公开;各主要谈判力量与中方协调、对表的情形成为常态。此外,我们条法司现在与20多个国家(包括各主要大国)的外交部门建立了国际法磋商机制,经常就共同关心的国际法问题交流观点,协调立场,增进互信。从更大的视角看,近年来中国建立国际机制、引领国际规则有很多“大手笔”,例如发起建立“亚投行”,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在上海合作组织内的合作,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等。这些理念和举措都代表了时代潮流,在国际上影响深远。从中也可以看出,在国际法领域,中国早已经不是无足轻重的了。
四、强基固本,促进国际法治
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开始主动设计游学项目,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开展特色活动。2015“上海暑期学校”吸引了来自世界上百个国家和地区的650多名外国学生,7年时间人数猛增了26倍。部分大学也相继开设知识及体验课程,编写教材,制作视频课件,效果很好。如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等,均有成功案例。
那么,我们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应对南海仲裁案的过程又为国际法发展作了什么贡献呢?我认为至少有两大方面:一是推进了国际海洋法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一大批学术成果面世,对有关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了;二是启发了国际社会对于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被滥用的关注和警惕,大家普遍认识到,仲裁庭这种任意扩权的做法,最终会损害海洋国际法治,损害各国共同利益。因此,如何对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完善和改进的问题,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总之,在国际法理论方面,我们不要妄自菲薄,自贬身价。人家发明一些所谓理论,很多时候是想把我们装进去,限制住。我们不能被乱花迷眼,浮云遮眼,要有我们的自信。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说:“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④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03/c_1120913310.htm,2018年10月6日访问。
谈到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不能离开中国在国际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以及在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联大第六(法律)委员会等国际法律机构中的建树。中国在这方面虽然起步较晚,但成长很快,有很多可圈可点的事例。由于时间关系,加上专业性太强,我在此就不展开了,以后有机会再专门梳理。在这里我只想提一个事实:史久镛先生出任国际法院院长、薛捍勤女士出任国际法院副院长、刘大群先生出任前南刑庭副庭长,我国候选人在国际法机构竞选中连战连捷,这一方面说明他们的个人能力超强,同时难道不也是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的认可吗?
可以说,经过长期努力,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领域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大,从国际规则的参与者、跟跑者逐渐向贡献者、引领者转变。例如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国在谈判初始就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公约草案。我还听说,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重要原则,就是中国最早“发明”出来的。中方最初提出的“共同但有分担的责任”原则,应该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雏形。再比如,从2015年《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谈判看,在巴黎会议前,各重要谈判方就频繁与中方协调立场,寻求共识;在谈判期间,中方就所有核心问题均提出可行的主张,成为最终达成协议的重要基础。巴黎会议一结束,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时任法国总统奥朗德都第一时间给习近平总书记打来电话,感谢中国在谈判中所作的不可或缺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中国“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①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 这句话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采用两级或三级分类。旧规则5.2提倡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或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等方法”,新规则5.2.2则指出一般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等方法”;5.2.3规定“规模较小或公文办理程序不适于按机构(问题)分类的立档单位,可以采取年度—保管期限等方法进行两级分类”;
近年来,中国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前提下丰富和发展中国国际法观方面不断探索。2016年,中俄两国外长联合签署发表《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系统阐明了对于当前一系列重要国际法问题的立场和观点,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② 参见外交部:《2016年6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t1375534.shtml,2018年9月28日访问。 黄进教授提出“宏观国际法”的概念,易显河教授提出“共进国际法”的理论,都是我国学术界所作的有益探索。③ 参见黄进:《宏观国际法学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See Sienho Yee,Towards an International Law of Co-progressiveness, in Sienho Yee&Wang Tieya(eds.),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Post-cold War World:Essays in Memory of Li Haopei 18-39(Routledge 2001).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新发展观、新安全观、正确义利观、全球治理观等,更是包容丰富的国际法要素和内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已被纳入联合国多项决议。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丰富,上述理念逐步转化为国际制度、国际规则,必将展现出更加强大的号召力和生命力。
2018年9月初,国际法院就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举行口头程序,同时公开了各国提交的书面意见,包括中国提交的书面意见。③ Se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Chagos Archipelago from Mauritius in 1965(Request for Advisory Opinion),ICJ Order of 17 January 2018. 这是中国继科索沃案后再次参与国际法院咨询程序,有关情况条法司公众号已经发布。这一案件既涉及非殖民化问题,又涉及英国和毛里求斯关于查戈斯群岛的领土主权争端,还涉及“国家同意原则”在国际法院咨询程序中的意义这一重大问题,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有很大影响。大家可能会对各国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对比。我想说的是,大家在研究对比的时候,不要急于评判哪个写得好些、哪个写得差些,草率地下结论,尤其是不能仅仅根据它们在形式上是否按照辩诉状的传统范式写作而加以评判,而是要仔细想想为什么,为什么不同的国家写法不同,包括写什么,不写什么,如何下笔,如何展开,包括如何选择用词、表述顺序以及格式等,都是很有讲究的。不仅是因为各国研究深度不同,也不仅是由于各国文化传统和表述习惯不同,我们找不同,还要细细揣摩各国评论意见背后的潜台词,找出它所要反映的不同政治立场、政治利益、政治目标的微妙之处。内容也好,形式也好,归根结底都是要服从和服务于各自的政治目标的,决不能把书面评论看成仅仅为了向法院提供法律上的协助,更不能把它看成是参加论文竞赛。学会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是我们训练国际法思维的重要方面。
那个下午本是一切正常的,然而就在迟羽独自起飞时,突然间一股极其少见的超强气流席卷而上。这是相当危险的突发状况。七哥离得远,跑过来已经赶不及了。迟羽体重轻,随着已经散开的伞翼腾空而起。一向冷静的她终于慌乱了,发出惊声尖叫。所有的人都吓呆了。
以上我谈到的只是我本人的一些所见所闻、所思所想,算是冰山之一角,远远算不上是系统总结。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努力和贡献,还有很多值得梳理,包括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也包括兄弟单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的丰富实践等。这些成就,值得我们骄傲和自豪!
通过ANSYS Workbench中的Design Exploration模块下的Response Surface进行结构优化。将叶片结构静力学分析结果导入模块,设定输入参数P1叶片厚度为0.4~0.6 mm,P3叶片所受风压范围250~290 Pa,设定输出参数为P2叶片最大应力值,选取默认的Design of Experiment类型。计算生成设计点其厚度、载荷及最大应力的3D曲线关系如图7所示。
作了以上回顾以后,我还想谈几点体会:
第一,这些年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参与和贡献,既是融入国际体系的过程,也是不断创新开拓、留下越来越多中国印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运用国际法武器维护和拓展国家利益,同时为全人类作出贡献。我们全方位的努力,赢得了国际社会尊重。这几年我们举办了不少重要国际会议,例如亚非法协年会、南极条约协商会议、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国会议、“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等,还通过创建“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和“‘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研修项目”,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等,不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扩大朋友圈,提升影响力。
公公还在从兰州赶回宁波的路上。周启明第二天手术,身边不能没有人。钱海燕赶回诸暨有些不现实,她只能在心里对外婆说对不起。
第二,我们在国际法领域的努力,是几代国际法人卧薪尝胆,代代传承,不断发扬光大的过程。老一代国际法人给我们树立了光辉的榜样,年轻一代也迅速成长起来。在应对南海仲裁案过程中,一大批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用自己的研究成果报效国家。在我的团队中,可能也有你们的师兄、师姐。他们从“学霸”迅速成长为战斗在外交一线的法律尖兵,不求闻达,甘居幕后,废寝忘食,殚精竭虑。他们永远有一颗精益求精、拼搏进取的心,有一种为国家奉献、为使命担当的炽热情怀。虽然肩上的担子很重,压力很大,但大家都是累并快乐着。我在此做个“广告”,欢迎在座的有志之士也加入外交部条法司这支有着优良传统的队伍中来!
天啊!这是我男友吗?难道他不应该好言安慰我、和我一起诅咒公司吗?我气哼哼地挂了电话,好在现磨咖啡的醇香安抚了我的心情。
第三,中国国际法事业的发展,是政学研各界团结一心、共同拼搏的结果。外交部一直得到学术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近年来与学术界的交流也越来越密切。除通过中国国际法学会、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和邀请中青年学者来外交部短期交流工作等机制外,所有的重大国际法课题我们都建立了联合攻关机制,所有的重大成果都包含有学术界的心血和奉献。应对南海仲裁案也好,在国际法院咨询程序中提交评论意见也好,就重要条约谈判提出中国方案也好,在我们背后都有学者团队的有力支撑。我要借此机会表示由衷的感谢!许多学者、教授在参与有关工作时,全身心投入,不求名利,不计回报,因为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要齐心协力,励精图治,使中国的国际法事业更加强大起来。
当然,讲到这里,我们还必须要说,既要看到中国的进步,也要清醒地看到自己的不足。与大国外交的要求相比,我国的国际法工作还有不少不匹配、不平衡、不充分的地方,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包括意识、机制体制和能力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提升;更何况我们还面临西方图谋利用片面解释适用国际法或建立新机制新规则来防范、遏制我们的压力。我们不能走到妄自尊大、盲目乐观的另一个极端。不过,这些问题都是“成长中的烦恼”,我们有信心一个一个难题去破解,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进。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也就是我们国际法事业不断突围、不断进步的过程。诚挚欢迎各界同仁多提宝贵意见,更多建设性参与!
在座的同学中,估计有不少很快就要走上工作岗位了。我刚才分享了一些个人浅见。应该说,有机会亲历或见证这么多重大的国际法事件,我是幸运的。但你们这一代更是赶上了好时代!当前世界面临大变局,国际法也在深刻演变。我国当前正处于国家发展历史交汇期和世界发展转型过渡期相互叠加的时期,挑战前所未有,机遇也前所未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为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的宏伟目标。这对我国的国际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希望在座各位不负韶华,不辱使命,勇挑重担,建功立业,书写人生的华丽篇章!
谢谢大家!
*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本文系作者应邀于2018年9月15日在西安交通大学“九州名家”——“国际法治三人谈:理论与实践”专题高端报告会上的演讲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李雪平和研究生俞晓雅对本文的整理作出了贡献,特致谢忱。
(责任编辑:石磊 李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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