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考试”笔试(一)_考试作弊论文

“诚信考试”笔试(一)_考试作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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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诚信与社会正义

张传有

对正义或公平的追求可以说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所谓公平,也就是相同的人获得相同的权利,不同的人获得不同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当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社会公平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为什么难?因为能够用于分配的东西并不是那么多,不能够满足每一个人的需要。就像休谟所说的,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人的同情心的有限性,人们不可能完全同等地享有某些权利。这样就必须找到某种为大家公认的合理公正的解决办法。比如,我们说每个人都有同等的享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我们高等教育的资源很有限,大学有限,无论从教学设施,还是从师资力量等各方面看,大学教育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而,起码是现阶段,我们是不可能做到使一切希望接受大学教育的人都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就是以后大学办多了,也还会有好一点的大学与差一点的大学之分,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愿望,也还是存在一个资源的有限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公平地处理这一问题?为了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就必须在同等的基本权利的人之间找出差异来,也就是设立某种为大家所认同的区分标准,并根据这种标准,使那些更符合于它的人获得进一步的权利。而用来衡量一个人是否符合这种标准的方法,也就是进行考试。拿上大学或者说上好的大学来说,人们就只能通过考试,并以一定的考分作为标准,让那些考得好一些的人获得这种权利。这种在考分面前人人平等的做法,尽管存在着许多缺点,但是,相对于以别的东西作为标准,或者说没有任何共识的标准来说,应当说是达到社会公平的一种较好的手段。这样考试就成为人类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一件事。如果你想进入到社会高层,如果你想获得进一步受教育的权利,如果你想获得某种公职,甚至如果你想从事某种专业性的职业或工作,都必须参与考试,而且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达成目标。因为作为某种共识,人们认为,对于人的各种能力或品质的考察,考试是比较公平公正的方法。这样,在中国历史上,就有了科举的考试制度,它虽然如人们所批评的那样,曾经使许多人深受其害,但是,它也是在当时的情况下选拔官员的较好的方式方法,同时还是下层民众上升到上层的少有的几个渠道之一。它在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方面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因为它的存在,使得下层民众有了摆脱自己困境的希望。也正是从上述考虑出发,我们有了高考制度,虽然大家对现有的高考制度不满,很有意见,但是我以为那也只是如何去加以改进的问题。如果没有高考,在接受大学教育的问题上不可能像现在这样比较公平和公正,这一点从文化大革命中取消高考后的情况可以看出。在历史上,有远见的政治家都注意到考试在社会公平问题上的重要性,孙中山先生也正是依据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而建立考试院,并把它与其他各院并立为政府五院的主张。

尽管以考试来进行权利的再分配是某种程序正义,但是,它也是保障实质正义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我们如果破坏了这种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也就不可能实现。而在考试问题上的不诚信,正是对这种正义的破坏。

考试问题上的不诚信对正义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对社会共同体正义的破坏,另一是对个人正义的破坏。早在两千多年前,柏拉图在说到正义问题时就指出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城邦的正义,或者说是社会的正义,它表现为每一社会层级的人都具有自己应有的德性,尽到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这样整个城邦就会是正义的,或者说是有序的、稳定的。另一种是每个个人灵魂中的正义,它表现为灵魂中的具有智慧的理性对欲望和意志的指导或驾驭。一个人,其灵魂中的理性做到了这一点,也就实现了个人自身的正义。如果一个人在考试中不诚信,并通过这种不诚信得到了他所不应当得到的东西,同时又使本应得到此物的人没有得到,就会造成社会的无序,也就破坏了整个社会的正义,从而造成社会民众的不满,且有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或动乱。就高考中出现的舞弊现象来说,一部分人通过舞弊而获得高分,而那些靠自己刻苦攻读的人却无缘就读高校或好的高校,这就是极大的不公,它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的秩序,影响到高校招生工作的正义性。

更为可怕的是,现在出现的考试诚信问题,往往还和社会中的官场腐败结合在一起,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因此考试中的不诚信实际上是社会腐败现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官场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

应当说,考试问题上的不诚信也是对个人自身的正义性的一种破坏。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正是通过理性,人能够克制自己心中的各种欲望而依据道德法则行事。这就是柏拉图所说的具有智慧的理性对情感和欲望的节制。做到了这一点,一个人才有可能成为一个正义的人。那种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某些利益的人,如果他还是一个正常的人,是一个有理性的人,一个有良心的人,即使他的不诚信行为没有被别人发现,没有受到社会的谴责,他也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

上世纪70年代,美国的著名哲学家罗尔斯通过他的著作《正义论》提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两条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在全世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这反映出人们对社会正义问题的高度关注。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就明确地提出,社会正义之一就应当是一切职位平等地向所有的人开放。如上所述,人们通过平等地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并根据考试的成绩来决定各种利益的分配,正是实现这种正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方式。罗尔斯的理论主要是注重制度层面的公正性,也就是说,从制度的角度来保证人们之间的竞争的公平性。然而即使有了一个好的制度,也还需要人们对这种制度的严格执行。如果有好的制度而不依据它去行事,正义的分配也还是不可能做到。可以说,公平公正的考试正是这种正义的制度的一种形式,但是,要想发挥其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还要靠所有的参与者能够严格地依据制度行事。

在考试诚信的问题上,有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那就是人们对别人的不诚信,特别是对考试主管部门的不诚信特别不满,一听到这种现象就义愤填膺。可是一到自己身上,就总是把它看成是小事一桩。这种情况在大学生中表现得特别突出。这当然反映出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正义感,但是这种正义感是有缺陷的,那就是它只是对别人而不是对自己的正义感。每到考试,特别是学校公选课的考试,就会有不少的人把考试的过关寄托在临场作弊上。这些同学也不是不知道这样做不对,但是就是不能做到自制。平时没有好好学,临时想通过这种不正当手段蒙混过关,一旦被发现,又痛哭流涕。虽然嘴上承认错误,其实心里并没有把它当回事,并且常常以谁考试不作弊来对自己的行为加以合理化辩护。甚至认为自己的这种行为只是想利己,并不损害他人。其实,这些辩护之词是站不住脚的。且不说在大型的竞争性考试中因为你的弄虚作假而使你得到你不该得的,而别人却因为你的行为而得不到他所应得的。就是一般考试中,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是对共同体的一种破坏。就像康德所说的,如果你把你意志所遵循的这一原则即弄虚作假加以普遍化,你就会发现,最后的结果是实际上取消了考试,或者说失去了人们设立考试原有的初衷。所以,虽然在某次考试中你的弄虚作假看似不会影响到其他人,实际上它却破坏了人类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破坏了人们共同追求的社会公正与公平。

作者简介:张传有,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诚信考试控制系统的构建

罗金远

伴随着全民终身学习社会的构建,考试已不再只是局限于学校,而是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考试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考试舞弊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考试的社会控制,使考生诚信应考、组考者诚信组考,已经成为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

一、构建诚信考试控制系统势在必行

众所周知考试不仅仅是对考生个人知识和能力的测量,而且是社会分配机构和资源的重要根据,考试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社会分配的公正。考试公正的前提是考生考试是否诚实守信,有诚信考试才有公正考试。然而,怎么才能保证各种考试成为诚信的,怎么保证考生诚信地应考、组考者诚信地组考?屡禁不止的考试作弊事实表明,仅仅靠考生和组考者个人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构建社会考试控制系统。

构建诚信考试控制系统不仅是构建诚信社会、公正社会的基本要求,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扼制考试作弊之风的根本途径。近几年来,考试舞弊之风盛行,作弊形式不断花样翻新、作弊手段不断现代化的一大社会公害,成为政府头疼、公众不齿的严重社会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不少人并不以考试舞弊为耻,相反见怪不怪,甚至在利益驱动下助纣为虐,不仅助长了考试舞弊之风,而且使社会风气因此而受到严重侵蚀。面对日益严峻的考试舞弊形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了种种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考试舞弊之风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扼制。导致考试作弊之风盛行的原因很复杂,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有考试管理的漏洞,有考试法制的不健全,有考试方式的落后等,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部分考生和组考者缺乏诚信,而要使考生诚信应考、使组考者诚信组考,需要构建有效的诚信考试社会控制系统。只有这样,才能使考生不敢也不愿作弊,也才能使其他人不敢也不愿帮助考生作弊。

考试舞弊和社会犯罪一样,其预防和治理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防犯即完善管理,使考生无机可乘而不能作弊。二是惩罚即严厉处罚,使考生因害怕处罚而不敢作弊。三是自律即诉诸良知,使考生把作弊看作是邪恶的而不愿作弊。应该说,在今天的各类考试活动中,这三种方式都在发生作用,但也都存在着缺陷,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它们没有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有效的诚信考试控制系统。正因为如此,今天考试作弊之风仍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事实表明,要有效扼制考试作弊之风,要使考试环境从根本上得到整治,必须构建完善的诚信考试控制体系,从而实现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二、诚信考试控制系统的结构

诚信考试控制系统的目的有二:一是要通过明令禁止并惩罚考生的作弊行为保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诚实守信;二是要通过明令禁止并惩罚组考者的作弊行为来营造考生诚信考试的外部环境。为了实现这两个目的,诚信考试控制系统可以由禁规体系、惩罚机制和自律机制三部分构成。

诚信考试的禁规体系是由考生和组考者从考生报名到考生成绩公布整个考试过程的禁止规则构成的体系,这些禁止规则是告诉考生和组考者哪些行为是违反考试诚信要求的作弊行为。禁规体系是诚信考试控制系统的基础和依据,因而必须明确、具体、周密。目前我国各种考试都有一些自己的禁止规则,但尚未形成全社会普遍公认或为某一权威机构(如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确立的禁止规则体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部门或单位为不同考试确立的禁规在诸多方面(如哪些行为应禁止)不一致。这不仅影响了考试的社会公信度,而且影响了考试的社会公正性。就我国目前而言,构建诚信考试禁规体系首先要确立诚信考试的一般性禁止规则,然后要根据这些一般性规则确立不同类型考试的具体禁止规则,从而形成全社会完整、协调、一致的考试禁规体系。

诚信考试的惩罚机制是使禁止规则得以有效执行的保障措施,通过它能使那些违禁的行为受到应得的惩罚。这种惩罚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当下的惩罚,如取消考试成绩、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二是长效的惩罚,如终生禁止某类考试、记入终生相伴的个人诚信档案等。惩罚机制是防止考试作弊的主要控制手段,这种手段不仅必须明确、具体、周密,而且必须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就是说,作弊的风险成本必须大大高于作弊可能获得的风险收益,从而使作弊者望而生畏。我国目前的各类考试都有一定的惩罚机制,但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一是只注重当下的惩罚,而忽视长效的惩罚,其结果是作弊者一再作弊,无所顾忌。二是对作弊惩罚过轻,作弊者感到即使被惩罚也无关痛痒,不会因为惩罚而刻骨铭心,终生后怕。三是对作弊的惩罚不是公开透明的,惩罚的信息影响范围十分有限,没有成为用人单位用人、量人、选人的依据,没有成为社会舆论评价人的依据。对考试作弊的惩罚远没有像对违法和违纪的惩罚那样为当事人所重视,那样有社会影响力。

确立禁止规则并对违禁者进行惩罚的目的,不仅在于要通过强制性的力量确保诚信考试,而且在于通过禁止规则及违禁惩罚机制的威慑力使考生和组考者建立诚信考试的自律机制,在某种意义上说,后一目的更具有根本性。诚信考试自律机制的主要意义在于增强人们诚信考试的自觉性,使人们能够“慎独”,在可能作弊并可能逃避惩罚的情况下也不作弊。普遍形成自律机制,普遍诚信应考的风气才能真正形成。自律机制主要应当建立在诚信考试的惩罚机制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个人道德品质的基础上。我们不能否认一个善良的人即使没有惩罚机制也可能诚信应考和组考,但作为诚信考试控制体系的自律机制,不能仅仅依赖于个人的道德品质,还必须依赖诚信考试的惩罚机制。只有以惩罚机制为基础和后盾,才可能形成真正有效的自律机制,逐渐形成诚信考试的习惯。

三、构建诚信考试控制系统亟待解决的问题

构建诚信考试控制系统是一个浩大的社会工程,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重视:

首先是思想认识问题。要构建诚信考试控制系统,首先必须高度认识构建这一系统对于构建诚信社会、公正社会和对于从根本上扼制考试作弊之风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解决这一问题又与如何看待考试作弊这一更深层次的问题相关。长期以来在考试问题上普遍存在着善恶不辨的问题。不少人并不把考试舞弊看作是恶的,充其量只认为这种行为不对,甚至没有想到考试问题上有善恶问题。这种观念如同“窃书不算偷”这种观念一样,在我国有其传统且普遍流行。由于这种观念作怪,不少人把考试舞弊看作是无所谓、无关宏旨的,以为考试舞弊与人的德行无关。事实上,由于考试关涉社会资源的分配,因而考试作弊在性质上并不亚于偷窃、破坏公物,它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邪恶的。

其次是考试法制化问题。诚信考试控制系统要真正成为对考试作弊有控制力的手段,必须使这一系统成为法制系统。要在法律上、法规上和制度上明确规定诚信考试的禁规,对违禁行为的判定、处罚及其实施,以及相应的法制程序。当前特别是要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考试法和各种大型考试的专门法规,并以此为依据建立各种不同种类考试的管理制度,以形成尽可能完整周密的社会诚信考试控制系统。

第三是建立个人考试诚信档案问题。一个经常在考试中作弊的人,他的其他行为难以是诚信的。因此,建立个人考试诚信档案对于用人单位用人、量人和选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个人在考试中的表现记录在个人的档案中,并且始终与他的个人发展和荣辱利害相关,就会大大增加考试作弊的成本,从而会使人们对作弊持更谨慎的态度。个人考试诚信档案并不必是一个单独的档案,可以是个人诚信档案的一部分,而且可以以建立考试诚信档案为契机在全社会普遍建立个人的社会诚信档案。建立个人诚信考试档案是构建诚信考试控制系统的重要保障之一,有了这种档案,作弊的长效惩罚机制就能落到实处。

第四是社会各方协作问题。无论是考试法制化还是建立个人考试诚信档案,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协作来完成。例如,在日益信息化的今天,我们可以以每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的终生考号,并通过身份管理来建立个人的考试诚信档案。显然如果采取这种办法,个人考试诚信档案的建立需要管理居民身份的公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我国目前的考试既有系统性(如教育系统、人事系统、劳动系统等)的,也有单位性(如学校、企业等)的,建立个人考试诚信档案无疑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

作者简介:罗金远,湖北招生考试杂志社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

人性诚信与考试

戴茂堂

自古以来,中国人就讲“诚信为本,一诺千金”,就真诚地相信做人应该拥有一颗赤诚之心。中国人希望人与人之间不要有虚伪和隐瞒,而应该开诚布公。并认为只有真诚才能把握和实现人自身的天性。所以,古书《中庸》才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论语》才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孟子》才说“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管子》才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

然而在今天,时代的轰轰烈烈却将历史上崇高而美好的真诚理念排挤到社会舞台的暗淡一角,“真诚”失去了它昔日的辉煌。坑蒙拐骗、偷逃税费、赖帐不还、侵权毁约、假冒伪劣、虚假广告等处处可见。诚信作为一种品性似乎成为我们现实生活中最为缺乏的商品。背信弃义已经成为社会公害,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巨大隐患,诚信问题也因此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种种迹象表明,我们今天的社会已经陷入严重的诚信危机之中。

这种诚信危机在考试活动中也有明显的表现。甚至可以这样说,任何一个与考试打交道的人(包括考生、考官、考试命题者、考试管理者等)都遭遇过别人不信任的目光,同时也都把这种不信任的目光给予过别人。考试诚信的缺失表现出极大的危害,它影响了公平竞争,限制了个体之间的积极互动。考试诚信的缺失不仅破坏了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而且导致了教育的异化和考试的扭曲。令人堪忧的考试诚信状况已经使我们的教育事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并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发生着尖锐冲突。

今天,开放的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中,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特别需要诚实守信的践行。市场经济启动的是一个巨大的信誉网络,诚信构成了市场这张巨大网络的生命线。在市场经济运作中,对于一个经济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市场有序的根本保证,是经济发展的道德支撑。没有诚信就没有平等交换和市场秩序,而没有平等交换和市场秩序,经济活动就难以健康发展。

诚信做人、诚信立业,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问题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究竟该怎样来提高考试的诚信度?有人认为,诚信考试危机产生于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不得力。因此,提高诚信水平关键在于严格制度管理,完善市场机制,强化政府监管。然而,谁都知道廉政承诺书保证不了清廉!还有人认为,提高考试的诚信度关键在于加大法律对不守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和威慑力,提高失信成本,使不守信的人不愿意冒失信之法律风险。这种观点的背后暗含着一种极度明显的法律崇拜,但却解释不了在考试中为什么有人会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甘愿铤而走险而放弃诚信。其实,诚信道德的形成不仅不能依靠政府的法律,相反,政府的法律只有得到了人们真诚而自觉的认同与信任才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法律的实施以信任为前提。法律不具备情理的可信任感就不会被接受,也不能真正实施。对于没有从道德心底里认同法律的人来说,法律是一种异己的力量。就此而言,考试诚信何以可能的问题不能从外在的制度上加以解决,而必须从内在的人性上加以解释。其实,一个最明显不过的事实是,只有人才有考试,只有人才在考试。考试作为人类特有的活动,必然具有人学或人性论的解释空间。考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考试包括了人生中的每一次选择与决断。只要你的人生还在选择、还有决断,你就已经是在经历一种考试了。所以,俗话说,人生处处是考场。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才相信,考试必须从人性的角度来进行解读,诚信考试更是必须从人性之诚的角度来进行解读。

赤子之诚是中国大地流传了数千年的人性神话。中国历史上的人性神话是建立在对自己本性的纯洁无瑕、光洁如镜、赤诚无蔽的假定之上。中国人相信,作为“天道”的诚是人固有的真实本性,先天地存在于人性中,并使人先天地成为善人。如果诚真的就是每个人固有的善性,那么中国人就应该是最没机心、最纯真无瑕的君子了。果真如此吗?鲁迅最早识破“诚实无欺”这一悠久的骗局,他吃惊地发现绝对真诚的赤子之心后面,掩藏着的竟是“吃人”的“本心”,中国的历史布满了“吃人的筵席”。鲁迅甚至也为我们刻画了中国历史上许许多多言行不一、口是心非的伪君子,满口仁义道德、处处男盗女娼的道德骗子。真诚的背后是什么,就太清楚了吗?

赤诚的人性神话创造了中国人道德的狂热,道德的狂热反过来又支持了赤诚的人性神话,并使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相信为这种神话卖命是值得的。但无论怎样努力,赤诚的人性作为一种神话总是不能落实于生活的现实。如果人性的崇高神话没有现实的保证,虚伪当然就成了正人君子的唯一出路。试想一想,中国古代的赤诚忠心不是导致了大量的瞒和骗吗?其实,中国人正是在赤诚而不能的过程中学会了瞒和骗。看来,人性之诚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当人的素质低下、人格的独立性尚未达到自觉的时候,诚信不仅不会到来,而且罪恶还会得到真诚的人对它的服务。没有人格的独立,一切真话到头来都是假的,哪怕它是多么真诚地说出来(“文革”的过来人总会记得当年“表忠心”、“跳忠字舞”的真诚,绝对没有半点虚情假意,可谓真得不能再真,可今天回想起来简直是一场恶梦!)。的确,人是极有可能真诚地说出不真实的话来的。显然,说真话,不一定就是真诚,如向法西斯说真话;说谎话,也不一定就是不真诚,如对癌症病人说谎话。其实,诚信并不在于不会说谎。不会说谎是愚笨,不愿说谎才是真诚。

显然,不能笼统地拒绝“虚假”与“伪善”。“伪”就是人为,就是行动,就是行为。而行为总是自由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总是要求和希望自由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伪”包涵了自由、预期了自由。不自由的东西是不会“虚伪的”,如一块石头、一座桥梁都不存在“虚伪”的问题。因为自由属于人所特有,所以只有人才有虚伪之说。从这样的意义上讲,伪就构成了人性的内在环节,甚至是人性的本质内容,当然也构成了考试的内在缘由。历史上,萨特强调“自欺”是人的本质结构,现在看来也就不是无稽之谈了。

从这种理解出发,真诚并不就是要求简单地否定“伪”。中国人强调真诚又不愿意正视真诚的虚伪性,结果不仅做不到真诚,反而还逃不脱虚伪的终局。真诚不是天生的,而是做到的(人为的)。与虚伪(人为)完全隔绝的真诚是没有的,与虚伪(人为)完全隔绝的真诚本身就是虚伪。真正的真诚是在意识到这种真诚有可能是虚伪的时候才产生的。而对真诚的虚伪性的承担是一种创痛酷烈的自我否定。由此看来,承认自己的不真诚不仅需要极大的真诚,而且才是真诚的开始。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但却是对每个健全人格的考验(考试)。真正的真诚是一种选择,在它的背后有一个无限可能的谎言世界,而真诚的人总是以他的人格为保证来进行选择的。没有人格,诚信何言?什么时候,我们的人格变得健全了,也许我们离诚信的考试也就不远了。也许,我们无须把真诚作为固有的本性,而应当在拷问自己的灵魂和人格的过程中,把诚信当成一个永远需要追求的目标和理想。

诚信不是一种结果,而是一个过程。作为过程,诚信只能是动态的而不能是静态的。这也就是说,诚信有待于人们用心去创造和争取。而争取诚信和创造诚信的过程就是超越的过程。这一超越的过程对于诚信考试而言就是突破人性的虚假和伪善的过程。考试首先是对所谓真诚的人性或人性的真诚的检验,只有经历过人性的真诚的检验之后,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得到落实。在这场考验当中,人格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

作者简介:戴茂堂,湖北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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