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模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保障机制的构建_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审计模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保障机制的构建_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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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基本模式

(一)内部审计模式 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乡镇财政的不断壮大,又出现了以农村经营管理站为审计主体,以村经济活动为审计对象的农村内部审计,由乡镇政府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以及由乡镇财政部门代行的乡镇站所财务审计。随着乡镇企业的不断私营化,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乡镇企业审计逐步转化为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手段,农村审计对企业的审计职能逐步淡化,而转向政府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所以,在介绍乡镇内部审计模式时,一般将乡镇企业内部审计排除在外。内部审计模式是农村审计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也是当前仍被大量采用的农村审计模式。在我国国家审计初创时,一切都还处于探索阶段,无论是人力物力和经验都很缺乏,只能先从政府预算审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审计入手,逐步发展壮大,还没有精力和能力涉及农村审计。而农业经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有管理农村集体经济之责,熟悉了解农村集体经济情况,有现成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便于审计业务的展开,这种审计模式的出现标志着农村审计的形成。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审计模式对农村、民主发展和社会急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对农村审计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内部审计模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独立性问题上。从审计的定义我们知道,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监督最本质的特征,是审计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必须是独立的,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是指审计工作业务上是独立的,它不能与其他任何形式的管理活动有联系,也要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监督相区分。在内部审计模式下,独立性比较突出。对农经站内部审计而言,首先,按照农业部对乡镇经管站的职能划分,农经站要负责乡村农、林、牧、副、渔、工、商、建、运、服等各行业集体经济的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的指导工作,要管理农村承包合同、代管折股资金、村办企业立项、统筹提留款等事项,有的经管站还自己经营,有的经管站甚至成为第二个乡镇财政。在这种情况下,让经管站行使审计职责,既充当管理者经营者又充当监督人,是违背审计独立性原则的,其审计结论也可能违反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不可能真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其次,经管站负责大量繁重的日常经管工作也必然冲击审计业务的开展。对乡镇政府内部审计而言,审计部门虽然从农经站独立出来,有独立的机构,有经费和人员保障,但由于其受乡镇政府领导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经管部门指导,仍摆脱不了乡镇政府和经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尤其在乡镇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发生利益冲突时,会使审计机构陷入两难境地。

(二)国家审计机关派驻审计模式 派驻审计模式是在县(市)级审计机关下设农村审计科或按乡镇的经济区域关系下派乡审计办事处,其工作直接对县(市)级审计机关负责。这种审计监督模式属于国家审计,在审计监督的执行方式上属于上审下。农村审计科或办事处的人员由县(市)级审计机构统一配备,行政和业务上均受县(市)审计局领导,按照县(市)审计局制订的年度审计计划和临时指示组织实施和汇报审计工作。派驻审计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国家审计机关派驻机构的审计范围比较有限,主要职责是对进驻及所辖乡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预决算及财务收支情况、政府投入的各类涉农支农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使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单位的审计,对村级“两委”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种模式的好处:一是借助国家审计的优势,巩固农村审计的地位,树立农村审计的权威,强化农村审计的职能;二是在人、财、物方面均独立于乡镇政府,审计工作可以摆脱乡镇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干扰,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三是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审计项目选拔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专业性强,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四是有利于促进农村审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但是这种审计监督与乡镇政府脱离,一方面不能实时监督农村经济工作的开展,属于事后监督;另一方面审计工作过于偏重对经济案件的查处,忽略了其在乡镇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中的作用。同时,由于县(市)级审计人员有限,导致审计工作覆盖面窄、连续性差,不能及时全面地反映乡镇的经济运行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保障机制构建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地位 由于审计信息特有的公共品属性及其外部性、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分布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导致审计信息市场失灵,政府介入监管成为必要。我国农村目前正处于结构变革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公众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监管和法律保障是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能够得以实施的基础。我们需要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通过法律明确农村审计工作的定性问题,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地位。为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层次,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补充与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有关的内容,进一步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明确纳入国家审计范围内,以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顺利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二)建立审计制度与规范审计程序 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新模式的实施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规定和行为准则,包括相对统一的质量评价指标,规范审计行为,控制审计质量,使审计行为制度化、标准化。重要的相关审计执业规范和评价标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行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程序》、《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文书格式》、《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档案要点》等。国家应该加快农村审计立法,根据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积极听取农村经管机构和审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农村审计条例以及配套的制度和方法,赋予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必要的职权,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内容、范围、方法、具体实施办法、报告等作出规定,使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深化审计内容及拓展审计类型 目前农村经济审计大多数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上,对经济效益审计涉足甚少。因此,农村审计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生产经营的指导思想、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宏观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审计;加快审计工作由监督为主到监督与服务并重,由传统财务审计到财务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的转型。当然,审计内容的拓展需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阶段逐步扩展。现阶段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和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尝试开展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推动农村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大范围的内部控制的完备性和有效性的审计以及对干部的经济责任,包括在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建立高素质审计队伍 农村审计队伍整体专业素质较低,审计人员配备不到位,审计力量薄弱,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提高审计能力,加强审计力量,一要完善选人机制,拓宽选人渠道,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面向全社会选拔人才。同时还要注意人才知识结构的综合协调,实行公平招聘,尤其要注重选拔有较高文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二要采取系统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和轮岗交流等措施,让农村审计人员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学习会计、审计、法律、财会电算化等专业知识,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审计人员的判断能力、洞察能力以及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三要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通过建立绩效目标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对绩效突出、表现优秀、群众拥护的审计人员要及时予以激励;对没有绩效的要追究责任,对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身体不适的要及时调整和淘汰,促使农村审计人员加强专业素养,争取早日建立知识结构合理、能力素质优化的农村审计队伍。

(五)优化审计机制环境 审计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具有与社会系统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基本特征。审计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有效开展。因此只有积极优化审计相关环境,才能扩大审计效果,建立一种长效的审计监督机制。长效的审计机制包括目标机制、审计需求机制、资源支持机制、财务管理机制、审计威慑机制、监督机制。目标机制起统领作用;审计需求是审计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相关人员和一定的审计经费等资源支持是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规范和完善的财务管理有利于促进审计工作的效率;通过业绩评价考核制度和媒体舆论的监督有利于保障审计工作的效果;强化审计处罚风险与处罚手段,发挥审计的威慑机制和“信号传递”功能,才能扩大审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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