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厦门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厦门论文,特区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积极而有效地建立和发展企业集团
近年来,厦门特区努力推进国有企业的集团化发展。明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着重发展工业、经贸、旅游、交通(航空)等10余个集团。这对于投保整体国有经济,促进国有企业尽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以及促进厦门特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无疑是积极有益的。但是,发展企业集团作为厦门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内容,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企业集团的组建与发展是靠行政推动,还是靠市场导向?通常情况下,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有两种途径:一是政府直接的行政推动;二是企业根据市场规律自行推动。目前厦门特区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以政府推动居主要地位。诚然,政府的行政推动有其优点,主要是成本低,见效快,与政府宏观调控意愿更加吻合。但政府的行政推动往往以“以强带弱”、“以富带贫”为目的,实际操作中总是把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甚至是资不抵债的企业强行重组到企业集团内,结果造成企业集团内部矛盾重重,并影响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靠政府的行政推动以实现企业集团的组建、扩张的最大缺陷在于违反市场规律。与此相反,企业根据市场导向原则自行推动集团的组建与扩张,最大的优点在于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具有较浓厚的市场色彩,因而更积极、稳妥、有效。当然,企业自行推动的缺点在于速度慢,容易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意愿产生脱节。相比较而言厦门特区在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中应更多地采取企业的自行推动。但是,由于人们“宁愿当鸡头,不愿做牛尾”的狭隘意识以及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排斥,互相不信任观念的客观存在,完全靠企业自行推动来实现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是不现实的,而应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政府行政推动的优势。把政府行政推动与企业自行推动两种方式有机结合,实现优势互补。
第二、企业集团的规模是不是越大越好?应该说,组建集团的最初目的在于扩大企业经济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正是出于这种目的,厦门特区在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中产生一种明显的倾向,似乎集团的规模越大越好。企业集团一经组建,便迅速进行扩张,“子孙”越多越引以为豪。诚然,规模经济要求企业大型化发展,但并不是要求规模无限制扩大,而只要求实现适度规模。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规模经济是指生产经营者采用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而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当企业规模不足时,企业缺乏竞争力,平均生产经营成本也较大,存在经济、社会资源的浪费问题。而当企业规模过大时,会出现规模收益递减,即规模扩大后,企业收益的增加并未因其规模的扩大而相应增加,而是其收益增加的幅度小于规模扩大的幅度,甚至收益绝对地减少。在这种情形之下,同样会造成经济、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是更大的浪费。当然企业的适度规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资产、人员规模的量化指标,而是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市场状况(特别是同行业内的竞争地位)与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的最佳组合。因此,厦门特区在企业集团的组建及扩张过程中,不宜过分强调与国内大型企业的规模相提并论,更不要与跨国公司相比较。而应根据厦门特区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来确定企业集团的规模,并以此正确指导企业集团的规模扩张行为。
第三、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是靠本地消化还是实现跨地区发展?国家对企业集团的发展一再强调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打破地区、部门及所有制的界限,通过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但是,近年来,厦门特区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并未突破“本地消化”这个框框,强强联合更成为强弱搭配,以强帮弱。事实上,根据市场导向原则,在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中突破区域性的限制,更有利于提高企业集团的竞争能力,并能使企业集团获得资源优化配置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作为经济特区城市,在企业集团的组建和扩张方面,厦门特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冲破地区界限,可考虑从两个方面推动企业集团扩张:一是鼓励本市企业集团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通过购并等方式,在国内发展一批以资产为纽带的成员企业。二是鼓励国内企业集团按照其市场扩张的要求购并厦门特区国有企业,使这些国有企业成为异地企业集团的成员公司,借助异地企业集团的市场规模、经济规模、资源等优势,带动厦门特区国有企业的更快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在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问题上,完全排斥本地消化的做法是不现实的。近年来在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的本地化过程中有一种不科学的做法,即把“抓大放小”的改革片面理解为把效益差的中小企业划入企业集团,以达到“以富帮贫”的目的。因此,不论是“抓大放小”也好,“以富帮贫”也好,厦门特区企业集团的组建与扩张应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为前提。过分强调“以富帮贫”容易导致整体贫困化,这有违改革的初衷。
二、科学地实施“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改革措施, 进一步放开中小型国有企业
对于“抓大放小”国有企业改革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抓大”要求政府集中更多的经济资源、管理资源扶持大型国有企业的发展,只要把握好大企业的发展方向,政府的宏观经济控制便可把握住。“放小”则要求中小企业的经营放开。即政府应把投入在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经济资源、管理资源以合理的方式予以抽回,使经济资源的分散配置较向集约化配置,实现资源配置的更佳效果。据此,厦门特区“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改革,不仅要把有条件的企业发展成为企业集团,而且应把中小型国有企业放开经营。基本思路是:
(1 )对目前尚有效益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职工直接持股与职工虚拟持股相结合的公司化改造,以最科学有效的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并吸纳内部职工持股,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进一步明晰企业产权,这基本上已成共识。但是,内部职工持股的改革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好处多。通常以为,国有企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可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其责任感,并增强职工(股东)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力度。然而,由于国有企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后,职工股与国有股相比较通常要小得多(并非在改革中不允许职工对国有企业进行控股,而是职工并无足够的经济能力对国有企业实行控股),以致国有企业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化改造的初衷就难达到。再者,国有股的代表者,由政府指派,其是否会真正对国有股尽心尽责经营,是一个值得斟酌的问题。如果可加以肯定,那么吸收职工持股也没有必要了,倒不如认真物色好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这又回到改革以前的老路)。另有一种说法,通过建立完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就可达到国有股的保值增值的目的。尽管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之必需。但其中有两个问题是需要明确的,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后,因在国有企业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那么,国企的领导班子只是从以前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转向由资产的行政管理部门选送,实质区别不大。而且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股东权益,从根本上看,其也不是真正的股东,其身份就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时的厂长(经理)一样。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投资公司)是否就能百分之百地站在国家的立场来维护国有股的合法权益呢?二是假设第一个问题是肯定的,那么还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通常情况下,国有经营管理者(投资公司)面对的是多家国有企业,而不是一、两家,因受时间、空间、精力之所限,其对各个企业的了解再多也是非常有限的。这又如何保证其对各个控股企业的决策的科学化呢?如果没有解决这两个问题,那么旨在通过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对国有企业实行控股的改革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
为解决上述矛盾,中小型国企改革应采取职工直接持股与职工虚拟持股相结合的方式。职工虚拟持股是指将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以虚拟的方式量化给员工,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交给全体员工,而非交给某个机构或某个人(原有意义上的国有股的产权代表者)。其中国有股的经营收益按一定的比例在虚拟持股者与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以体现对虚拟持股者的奖励。这样做的优点是:第一,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职工虚拟持股后,国有股的产权也得到明晰,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产权关系从投资公司单个产权代表者转向投资公司
若干产权代表者(全体员工);第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投资公司)可向企业下放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避免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反而多一个“婆婆”;第三,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职工虚拟持股后,职工肩负着国有资产经营及其保值增值责任,而这一责任又与其切身利益直接挂钩,有利于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第四,有利于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于职工成为原国有企业的实际股东与虚拟股东,现代企业制度必备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均可按规范化要求建立起来,其成员,均由职工(股东)直接选举产生,公司经理人员实际上也由职工聘任。而因职工对本企业情况更加了解,由其决定产生的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更客观,更科学,这是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顺利运转的根本保证。第五,有利于充分发挥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作用。在由投资公司直接控股并向国企选派产权代表及经营者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对企业的监督至多只能是事后监督,即只有在企业出现明显的问题时,才可能起到监督或弹劾作用。而由职工虚拟持股,可将投资公司对国有股的部分监督权限转移到员工身上,员工因身临其境,其对企业以及经营者的监督具有事前监督作用,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从而避免或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2)对于经济效益较差、 负债严重的中小型企业应加快其资产重组的步伐,并促进特区企业购并市场的尽快成型。企业并购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鼓励企业集团根据市场导向原则购并中小型国有企业,使部分中小型企业纳入集团化发展轨道之中。
二是鼓励外商购并中小型国有企业,外商购并国有工业企业的,其产品外销比例不予设限。对于在厦门外商投资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投资购并国有工业企业的,政府可返还其已缴交的地方税收。
三是鼓励民营企业购并中小型国有企业,实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嫁接”,利用民营企业的灵活经营机制和手段,救活一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购并的重点应是中小型国有外贸企业。这是因为:一方面,厦门特区大部分中小型外贸企业效益欠佳,有不少已严重发生亏损。而民营企业普遍缺乏外贸经营权。把国有外贸与民营企业“嫁接”,可谓各得其所,皆大欢喜,并可更快地培育特区经济新增长点。另一方面,党的十五大明确强调要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领域也逐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因此,将国有外贸企业与民营经济“嫁接”,既符合十五大精神,也符合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
四是鼓励异地企业前来购并特区国有企业。对于购并特区国有企业的异地企业,其派出的管理人员入户厦门可享受特殊优待。购并后企业的税收计税标准参照同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待遇执行。
当然,特区国有企业的购并,既可以整体购并,也可以购买部分国有股权。为做好企业购并工作,政府部门应经常性地公布企业名单,及其基本状况,以供投资者决策参考。
中小型国有企业被购并后,其销售收入应作为国有企业特别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在国有企业中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高新科技产品,加速国有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以及支持国有企业集团的发展,支持未被购并的国企的改革事业。
三、从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入手,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就理论而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改造后,一般均设有监事会。由于监事会一般由内部职工组成,通常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近年来厦门特区着力于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重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但其监督的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从多方面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例如在财务监督方面,可充分发挥验资机构的作用。目前,厦门特区有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近30家,其之间的业务竞争相当激烈。而国有企业每年例行的查帐、验资的机构是由国有企业自行确定的。为了在竞争中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本应是公正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与国有企业站在同一立场来欺骗政府,即为企业编制符合其愿望的验资或查帐报告。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厦门特区一些国有企业存在明显的虚盈实亏现象,待政府部门发现时,问题往往严重到已经不可收拾的地步。通常认为,扭转这一现象应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促其开展正当竞争。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且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规范,必须有一个过程。在当前情况下,从有效监督国有企业考虑,国有企业的验资、查帐的机构应由政府部门指定,并每年均予轮换。这样,纵使验资机构出具假验资或查帐报告,也会被下一次前来验资机构发现。这样,通过验资机构之间的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确保对国有企业的验资、查帐报告的准确、有效,从而也能使政府部门更及时地了解国有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寻求解决的办法。
四、努力开拓新的经济增长源,扩大国有企业的发展空间
厦门特区国有企业如何拓展发展空间是一个亟待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结合厦门特区实际情况,应采取:
①积极拓展对内地投资,获取比较经济利益。当前,拓展对内地投资对厦门特区国有企业发展是个很好的机遇。首先,国家为尽快消除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在取消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中西部地区实行扶持政策,这使得中西部地区可能充满更多的商机;其二,中西部地区为在更短的时间内把国民经济搞上去,都纷纷采取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这使得在中西部地区投资具有总体运作成本较低的优势;其三,中西部地区资源相当丰富。面对长期生存于资源贫乏环境中的厦门特区国有企业而言,到中西部资源丰富地区,无疑会如鱼得水。总的来说,到中西部投资可获取相对比较优势。当然,到外地投资,有一个更新观念的问题。一般认为,厦门特区本身还在大力招商引资,为何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到其它地方投资,这不是造成资金外流吗?其实,招商引资与对外投资并不矛盾,两者的目的都是为图发展。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资金在何处,而在于资金与什么地方的什么生产要素相结合能够产生出最佳效益。对厦门特区而言,引进资金意味着投资者本身的生产要素(包括资金、技术、市场优势等)与厦门特区的相应的生产要素相结合是有利可图的。同样道理,厦门特区国有企业在当地发展遇到生产要素已非最佳组合问题,到内地投资就是为了寻找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点,这样才能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②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利用保税区的特殊政策与功能,培植新的经济增长源。作为厦门特区实施自由港某些政策的超前试验区,象屿保税区已运作4年多,但迄今为止, 厦门特区国有企业对保税区政策功能的利用尚不太理想。尽管不少国有企业进驻象屿保税区,有些国有企业运用保税区的政策与功能得到了较大发展,但大部分没有运作起来,甚至在缺乏实践的情况下,就片面认为保税区并无特别之处。其实,保税区的许多政策功能对国有企业的搞好、搞活十分有利。其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国有企业进入保税区可获得货物进出便利带来的利益。例如,保税区与境外地区之间的货物往来不受限制,免配额及许可证。当国有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如果进口许可证尚在申办之中,则可将货物先运入保税区储存,待许可证办妥后,再从保税区申报进口;国有生产企业在区外的产品出口属于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在许可证即将到期而又遇其产品的国际市场行情欠佳时,可将产品先运入保税区储存,既可充分地发挥有限的许可证的作用,又可视国际市场行情见机安排出口并从中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其次,国有企业进入保税区可开拓许多新的业务。如:“境外——保税区——非保税区”业务。即国有企业在保税区设点,进口生产资料在区内储存,并向非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配套地供应原料;“非保税区——保税区——非保税区”业务。即国有企业在保税区设点,向非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半成品,再向非保税区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供应;代理境外客商在保税区内开展商品展示业务。
其三,国有企业进入保税区,可享受较为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在我国实行强制结售汇的情况下,保税区企业则可实行意愿结汇。保税区企业可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如能科学地利用保税区的政策、功能,便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源,从而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使国有企业更加充满活力充满后劲。
五、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 强化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扶持,为国有企业开拓经营创造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
勿需置疑,厦门特区国有企业要真正搞好、搞活,客观上要求政府部门要予扶持。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办法很多,而最普通的是在资金上予以支持,即增加对国有企业的投入。但是,尽管资金上的支持即期效果较明显,却受到政府财力的客观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输血”式的扶持只能救活企业,而难以形成发展后劲。在而右以说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要有效地搞好、搞活国有企业,应着眼于形成企业的“造血”功能,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应从完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环境着手,促成国有企业形成良性循环发展的机制。具体地说,可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首先,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疏理,在此基础上予以分类扶持,并制订一套扶持国有企业的实施办法。
其次,按照“税保财政,利活企业”的原则,扶持国有企业建立滚动发展的机制。客观地说,国有企业对厦门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及建设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既缴税又交利,确保了厦门特区财政收入。而正是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大部分上缴财政,使其本身缺乏自我改造、增强发展后劲的能力。因此,为扶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明确将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全部留作企业的发展基金。政府部门要相应地加强监督,以免企业不自觉地将利润转作职工的生活消费资金;二是参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在若干年内实行全额返还或半额返还;三是设立国有企业扶持基金,重点用于扶持难度较大的国有企业。
其三,进一步摆正政企关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政府应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使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政府则主要加强政策协调,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企业应自觉地减少对政府的依赖,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总之,摆正政企关系,不仅要求国有企业应有削弱依赖思想的自觉性,也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注意避免越俎代疱。
其四,要进一步疏通政企沟通的管道,更好地保证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以最快解决。
其五,要借国家机构改革这股“东风”,加快特区政府机构改革,大胆“拆庙”,为企业开拓经营创造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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