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史研究的若干问题——以民国时期的社会史研究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研究论文,社会论文,为例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民国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拙著《中国社会通史·民国卷》出版后(注:《中国社会通史》,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12月出版。),受到学术界多方关注,有鼓励,也有批评。现结合我们编写社会通史民国卷的情况,拟就社会史研究的若干问题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 关于社会史研究的对象与内容
关于社会史的研究对象与内容,迄今为止,在学术界中仍是一个言人人殊的问题。由于对这一问题不同的看法,直接关系到社会史学科体系的构建,同时也关系到本文后面问题的探讨,因此,首先想谈谈这个问题。
对于中国学术界来说,社会史的研究几乎与西方是同步的。早在20世纪初年,章太炎等人就开始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对中国人种的由来、氏族的结构、民族的形成和民俗特点等问题作了研究”(注:参见胡逢祥:《论辛亥革命时期的国粹主义史学》,《历史研究》 1985年第5期。)。随后,中国的一批历史学家、社会学家以各自对社会史的认识,对中国历代的社会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出版了不少冠以“社会史”书名的学术成果。如熊得山的《中国社会史研究》(上海昆仑书店1929年出版)、易君左的《中国社会史》(世界书局1934年出版)、陶希圣的《中国封建社会史》(上海南强书局1929年出版)、邓初民的《中国社会史教程》(桂林文化供应社1942年出版)、姜蕴刚的《中国古代社会史》(商务印书馆1947年出版)等。但纵观中国学术界早期对社会史的研究,虽然其学术成果直接冠以“社会史”之名,但从其论述的内容来看,他们并未认识到应把社会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史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也未能从理论上对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加以必要的讨论。
中国学术界从学科的角度,对社会史的研究对象与内容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是8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史研究在中国的复兴而开展的。较早提出这一问题的是乔志强、冯尔康等人。1986年8月, 乔志强在《光明日报》发表了《中国社会史研究对象和方法》一文;1987年初,冯尔康在《历史研究》发表了《开展社会史研究》一文。乔、冯两文均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发表了各自关于社会史研究对象的看法。在此影响下,学术界就社会史学科的建设进行了广泛的理论探索。据有人统计,近10年来,中国学术界就学科建设而发表的文章至少有60篇,此外尚有20余篇会议综述也多少涉及了这一问题。(注:常建华:《中国社会史研究十年》,《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在学人们的探讨中, 有关社会史研究的对象,大体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认为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就是“人们的群体生活与生活方式”(注:冯尔康:《开展社会史研究》,《历史研究》1987年第1期。)。
2.认为社会史即是社会的全部历史,“社会史的对象,应该说是社会整体发展的全过程”(注:张静如:《以社会史为基础深化党史研究》,《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
3.认为社会史研究的对象,“不是包罗政治、经济、文化等在内的所有社会现象的历史,而是研究人类有史以来赖以生存并必然结成的社会本身的历史”(注: 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 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这是几种具有较大影响的观点,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不同的表述。由于人们对于社会史研究对象认识的歧异,从而导致了人们在社会史研究的内容和范围的确定上,也意见纷杂。这一点,我们可从现今出版的几部社会史著作看出:
乔志强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出版)把社会史研究的内容划分为“社会构成”、“社会生活”、“社会功能”三大部分。李文海的《世纪之交的晚清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把所述内容划分为“社会风习”、“社会心理”、“社会思潮”、“社会生活”、“社会灾荒”五大部分。张静如等主编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则把全书分为社会经济、政治、教育与文化、阶级与阶层、社会组织、家庭、社会习俗、社会意识八章。
在“社会史”书名下呈现出的内容如此差异,不得不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人们对社会史研究对象的认定。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上述第一种观点。据说在国内学界召开的某一有关社会史的讨论会上,与会者竟“一般都把社会生活作为研究对象”(注:参见常建华:《中国社会史研究十年》,《历史研究》1997年第1 期。)。可见这一观点颇具影响。毫无疑义,人们的群体生活与生活方式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缺少社会生活的社会史是不可思议的。但能否把社会史研究的对象仅仅限定为“人们的群体生活与生活方式”呢?我认为是值得讨论的。何谓社会生活?社会学家认为它有狭义、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社会生活是指人们的日常生活或闲暇生活。广义的社会生活泛指人们在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领域内从事的一切活动。它包括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劳动、消费过程,也包括政治行为、科学艺术的创造及宗教活动、社会交往及个人的日常生活。由此看来,即使从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概念来说,社会生活也无法说明社会的基本构造、社会的运行状态、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从这一意义上说,把社会史的研究对象认定为社会生活和社会生活方式,显然是范畴过窄了。
其次,让我们再看看上述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由于得到著名学者陈旭麓、张静如两先生的张扬,在学术界也有较大影响。这种观点力图使社会史能“研究社会的全部历史”。我们暂且不论这种企图能否实现。我认为,如果真的按照这种设想去构划社会史的话,那么,将完全失却社会史的本来特征。
至于上述第三种观点,从学理上讲,并无大错。但从操作层面上讲,过于空乏。
那么,究竟该如何来确定社会史研究的对象与内容呢?
我认为,社会史研究对象较为适当的表述应包括社会基本构成和社会运行两大部分。
在我看来,社会史作为社会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区别于其他社会学科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是从社会学的视角来观察人类历史上的社会。依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观点,社会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换句话说,以人为主体的社会,是由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如由血缘关系形成了家庭、家族与宗族等;由地缘关系形成了邻里、政区与社区等;由业缘关系形成了工会、农会与商会等;还有靠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宗教的关系形成的各种社会组织。因此,社会史必须首先从社会学的视角来剖析人类历史上社会的基本构成,即研究构成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
然而,社会史的研究任务,不能仅限于此。社会史的根本目的还在揭示社会自身在历史上的运行状态、作用和地位及其发展规律。因此,社会史研究的另一重要任务,即是要研究历史上社会的基本运行状况。
所谓社会运行,社会学中有不同的理解。我的理解是指由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系统,按照一定规律、变化和发展的过程。社会史所要揭示的社会运行状态可分为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社会运行的纵向方面是指社会的发展与变化。研究社会的纵向运行,其目的在于揭示历史上的社会在其前后相继的发展过程中所表现的承继关系、变异关系和中断关系。社会运行的横向方面是指人类社会在其发展的某一阶段中,构成社会的诸要素、诸系统的交互作用状况。研究社会的横向运行,其目的在于揭示历史上的社会在横向运行过程中各社会系统所表现出的交叉与渗透关系,以及相互制约、促进和转化关系。社会的纵向运行和横向运行就构成了人类社会自身运行轨迹。因此,从社会学的视野去描述、总结历史上人类社会运行轨迹,也就必然成为社会史研究的另一基本任务。
总之,在我看来,社会史既不是那种能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组织、社会关系、社会心理、社会生活方式等都包罗在内的所谓的“综合性学科”,也不是仅仅只能反映社会生活和社会生活方式的专题史,而是从社会学的视角来观察历史上社会的一门专门学科。社会史的研究对象是人类历史上的社会构成状况和社会运行状态,其研究任务在于揭示历史上的社会自身发展、变迁的过程及规律。
我们新近出版的《中国社会通史·民国卷》,就是按照上述认识来规定其研究内容的。该书共分12章。前六章主要论述了民国时期的社会构成,内容包括民国时期的人口和民族、家庭和宗族、行政区划和城乡社区、阶级和阶层、政党和团体等。后六章主要论述了民国时期社会的运行状态,内容包括民国时期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的调控机制与措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社会问题、主要社会思潮和社会改良活动等。《中国社会通史·民国卷》所述内容,反映了我们对社会史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基本认识。
二 关于社会史学科的体系
社会史学科的体系问题,通俗一点说,就是如何从学科的要求来科学地编写社会史。关于这一问题,在此之前尚很少有人正式论及过。但我们通过几部现已出版的社会史著作的编写原则,以及与此相关的争论,仍可看出学术界在此问题上认识的差异。
差异主要体现在编写社会史的立足点问题上。即编写社会史究竟立足于“社会”,还是立足于“历史”?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社会史的学科性质问题,涉及到社会史作为一门学科,与社会学、历史学的关系问题。
应该说,在有关社会史的学科性质,以及社会史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上,学术界已作了广泛的理论探讨。如冯尔康在《开展社会史研究》一文中指出:“社会史是一个边缘学科,它以其研究对象,将历史学、社会学、民俗学、民族学、人口学结合起来,它综合这些学科中历史的社会生活的内容,可以说是这几个学科边缘部分的结合部。”(注:冯尔康:《开展社会史研究》,《历史研究》1987年第1期。) 王先明则用“历史的社会和社会的历史”来表述他对社会史与社会学、历史学关系的认识(注:王先明:《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的理论思考》,《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4期。)。而周晓虹则撰文表示, 他只同意王先明关于社会史表述的前半段,而不同意其后半段(注:周晓虹:《试论社会史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1997年第3期。)。 学术界关于社会史学科性质,以及与之相关学科关系的不同认识,无疑表明了要构建社会史学科的体系并不是一件易事。
事实上,从人们对于现今已出版的几部社会史著作的编写体系的批评中,更能看到这一点。
乔志强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史》,张静如等主编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以及由我主编的《中国社会通史·民国卷》,是现今所见到的几部具有完整学科体系的中国近现代社会史。就是这几部社会史,自出版以来,在学科体系方面,都受到了学术界程度不同的批评。如乔志强的著作就被人批评为只是“从历史上的社会(横断面)而不是从社会的历史(纵剖面)来确立整体的理论体系”,在其理论建构中“弥漫着浓重的社会学的理论特色”(注:王先明:《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的理论思考》,《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4期。)。 拙著《中国社会通史·民国卷》出版后,虽被一些同仁誉为“这一理论框架是成功的,是比较成熟的”;“这个理论框架的制订,对于明确社会史研究对象和社会史学科的性质,是一个关键”(注:《社会史研究与〈中国社会通史〉研讨会纪要》,《光明日报》1997年4月11日。)。 但也有人批评我们的理论体系“强化了社会学”,而“弱化了历史学”。
那么,究竟能否建立起为大多数人所认可,较科学的社会史体系呢?我认为关键就在于能否给社会史以一恰当的定位,能否在社会史的研究中给社会学、历史学以一恰当的位置。从现今社会史研究的现状来看,在短时间内要使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上趋于一致仍是很困难的。但我们不要为这种困难所止步。大家尽可根据自己对社会史学科的认识去构建社会史的体系,也尽可根据自己的认识去批评现已构筑的体系。
为便利大家构建更新更科学的社会史体系,有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社会史是社会的历史学而非历史的社会学。
历史学与社会学作为两门不同的社会科学,呈现着不同的学科结构。历史学侧重于研究社会的“历时态”;社会学侧重于研究社会的“共时态”。社会史作为历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它理应具有历史学与社会学的双重特征,即把历史学的“历时态”与社会学的“共时态”有机地结合起来。但这种结合,不是机械地拼凑。它必须根据学科的根本属性有所侧重,从而显示出自己独有的特征。社会史的根本属性是历史学。用较严谨的语言表述,即社会史是社会的历史学,而非历史的社会学。社会史这一学科特性,决定了社会史的研究只能立足于历史学,着眼于由历史看社会,以社会的历时性发展为主线。
第二,社会史的研究要适度地运用社会学的知识,合理地借鉴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
如前所述,社会史作为历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社会学的视角来观察社会的历史发展。因此,在社会史的研究中,在构建社会史的科学研究体系中,运用社会学的知识,借鉴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问题是借鉴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一定要适度。要从史学的意义上对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重新锻造。换句话说,一定要对社会学的知识赋之以历史内容,并将其与传统的历史学知识联系起来,使之成为社会史知识。切忌出现两种倾向:一是滥用社会学的概念与词语;二是用社会学的理论架构来套社会史框架。
第三,要认识到社会史截取的时段不同,其研究体系也要有所不同。
从社会史学科建设上讲,具有完整学科体系的社会史研究,不是指社会史的微观分解研究,而是截取社会历史发展的某一时段作整体研究。但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史研究,由于截取的时段不同,其构筑的研究体系也要有所不同。我在前面提到的几部社会史著作,即我们编写的《中国社会通史》、乔志强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史》和张静如主编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实际上是分别截取中国社会历史的长时段、中时段和短时段编写而成的。时段不同,所反映的社会构成及其社会运行的变化也就不同。一般地说,时段愈长,社会变化就愈大。时段愈短,社会变化愈小。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态来看,社会结构的某些方面,如家庭结构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未发生大的变化。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这一特点,必然使得我们在构建社会史的研究体系,所研究的社会历史时段愈长,其研究体系所呈现的“历史学”的特征就愈浓。反之,所研究的社会历史时段愈短,其研究体系所呈现的“社会学”特征就愈显。社会史学科体系出现这种情况应是正常的。
总之,要构建社会史研究的科学体系,不是一件易事。我们在《中国社会通史》中构筑的社会史体系,也仅是一次尝试。它还将有待于我们在日后的研究中不断地充实与完善。
三 关于社会调控的研究
按照前述我们对社会史研究对象与内容的认识,社会调控也是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实上,乔志强的《中国近代社会史》和我们的《中国社会通史》,都在不同的层面上论述了社会调控问题。但就目前学术界而论,大家对社会调控的含义,在社会史中是否要论述社会调控,以及如何论述社会调控,还存有不同的看法。
何谓社会调控?这本是社会学的名词,是社会学家将控制论引入社会学领域,分析社会运行提出的一个社会学概念。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罗斯(E.A.Ross)所提出。照罗斯的看法,社会调控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统治(注:参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6页。)。 我认为这一概念同样能赋以历史的内容,为社会史研究所用。社会史所研究的社会调控,是指历史上的各社会构成系统,通过各种因素,运用社会规范及其相应的方式和措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节的过程。其中包括对社会越轨者进行惩罚和教育的过程。
历史上的社会调控,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制度调控,其实施的具体手段是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和以全社会的名义制定、颁布一系列法律和条规。制度调控的方式带有强制性,故亦被人称之为“硬调控”。另一种是文化调控,其具体手段是利用社会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舆论、信仰等,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和观念实行控制。文化调控的方式是非强制性的,故又被人称为“软调控”。第三种是组织调控,其方式就是依靠一定的社会组织,运用组织指令、组织条规对该组织成员的行为、观念进行指导或约束。不论是何种调控形式,其调控的目的,都是使社会成员能遵守必要的社会规范,从而使社会循着一定的轨道运行。
由此看来,社会调控在社会运行中,不仅能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而且能引导社会沿着一定的轨道运行。因此,研究社会史,如果不研究社会调控问题,显然是不行的。
然而,由于社会调控形式的多样性,且各种形式在社会运行中所达到的调控力度也不均匀,另外,社会调控能否在实施过程中达到预期的目的,还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在社会史中研究社会调控问题,其难度是很大的。以下是我们在研究民国时期社会史时遇到的几个问题,现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第一,社会调控的历史顺向性与逆向性问题。
在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时期,社会构造系统为调控社会所设置的社会规范,与社会正常发展的轨道基本上是相吻合的。但是,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是一条直线。当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或受外力影响,社会处于非正常发展时期时,社会调控的内容或许就会与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向不一致,甚至起逆向作用。
民国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特别是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强占中国的一部分地区为自己的殖民地,又使中国社会处于特殊的非常局面。当时的中国社会出现了互相分立的三种统治区域。这就是国民党统治区、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区与日本占领区。如何评价这三个区域的社会调控?这就出现了社会调控的顺向性与逆向性问题。
日本帝国主义在其占领区,为维护其殖民统治,建立了一整套社会调控系统,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如在制度调控方面,它扶植汉奸建立伪政权、伪军警,并通过伪政权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在文化调控方面,日本帝国主义在占领区策划成立了各种社会文化组织,通过创办学校、报刊,开展所谓的“新国民运动”、“兴亚运动”等,对占领区的民众进行奴化教育。在组织调控方面,日本帝国主义利用社会基层组织,强化其殖民统治。如在东北,日伪政权沿袭中国传统的“保甲制”,并采用残酷的“连坐法”为其服务。日伪的保甲制规定,无论城乡,10户为1牌,1牌之内10家连坐。即1家“违法”,10家连带受罚。 这就使得各家为避免自家受罚,只好互相监视。如何评价日本帝国主义在其占领区的社会调控?应该说,日本靠其强硬的控制机制,才使得殖民统治能维持数年。但我们应同时看到,日本帝国主义在占领区的社会调控措施,与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是逆向的。它调控得愈严密,愈不利于中国社会的正常运行。
在民国时期,由于中国社会处于急剧的转型时期,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都在逐渐变化。此时的社会调控,理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重新设置社会规范。然而,无论北洋军阀政府,还是国民党政府,都未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尽管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为稳定社会秩序,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未能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
在此时的中国社会,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社会调控,反映了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
上述情况告诉我们,评价民国时期不同政区的社会调控,决不能单纯地从学理上去论述社会调控的内容与方式,应把社会调控与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联系起来。
第二,社会调控的力度问题。
评价历史上的社会调控,还有一个控制力度问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适度的社会调控,社会才能良性运行。但是如何去评价这个“度”,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我的认识是,要对历史上的社会调控手段或措施作出是否“适度”的评价,必须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社会要求结合起来。如关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社会调控,从当时的实态来看,可谓严密至极。国民党政府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对民众的社会控制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国民党的有关社会控制手段,是以往任何一个统治者无法与之相比的。如它的特务统治系统。国民党利用“中统”、“军统”两大特务组织,把监视民众的视角伸到了社会每个角落。再如它的新闻出版审查制度,它通过颁发所谓的《宣传品审查条例》、《图书杂志审查办法》、《新闻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法规条文,剥夺了民众应有的言论出版自由。对国民党这种社会调控如何评价?社会控制“度”是否越强,社会运行就越好?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告诉我们,社会能否正常运行,与社会调控的“力度”不成比例。社会调控“度”过强或过弱,都不能使社会正常运行。那么,这个“度”如何衡量,这就要考虑当时社会发展的环境与社会的要求。民国时期的中国,民主已成为潮流,要求民主管理国家,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此时的社会调控,无论在手段,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应考虑这一时代要求。然而国民党无视这一点。国民党的社会调控举措,从中国社会的发展要求看,是明显的束缚过度了。
第三,如何认识基层社会组织的社会调控作用。
社会学理论揭示,任何一个社会在任何一个时期的社会调控都是全方位多层面的。这一理论告诉我们,社会史研究社会调控,也应全方位多层面。即既要研究社会的上层组织对社会调控的方式与手段,也要研究社会的下层组织对社会调控所起的作用。然而在以往的史书中,大多对下层关注不多。即使有的著作论及社会基层组织,也都未涉及其对社会的调控作用。实际上,社会的基层组织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的调控作用是很明显的。在这里不妨举社会最基层组织——宗族为例来说明。在中国的乡村,人们往往聚族而居。故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往往是重合的。从封建社会开始,控制乡村的各种下层社会组织就与宗族势力混合起来。至清代的里甲制,仍与宗族中的宗、门(房、支)制几乎完全重合。到民国时期,这种情况并无多大改变。民国时期的保甲制,也是尽量把同姓编在一起。保甲的首脑,大多由宗族的首领担任。宗族在乡村中的调控力,一般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调节本族与外界的纠纷。如民国时期的河北、山东一带,村庄政权大多建立在自然村的宗族组织上,当发生异族纷争或村外交涉时,大多由村内各族领袖组成的董事会协商处理(注: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二是通过族规及日常宗族活动规范族人的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对于宗族势力在乡村中的调控力,美国学者杜赞奇通过考察民国时期的华北农村情况曾提出,无论在国民党统治区,还是在后来的沦陷区,官方的权力除非与宗族组织结合,否则难以在农村中发挥作用(注: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9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2—101页。)。 这也从一定角度说明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下层组织的社会调控作用。由此看来,如何合理地利用和发挥社会下层组织的调控作用,这也是我们应加以注意的。
四 关于社会问题的研究
社会史要研究社会问题,这是学术界的共识。现在所见的几部社会史著作都有专门章节论述社会问题。不过从人们论述的内容来看,似乎在关于社会问题的研究中,也存在着可讨论的地方。
(一) 关于社会问题的定义
什么是社会问题?社会学界和社会史学界已有种种解释。但从目前人们对社会问题的理解中,我认为普遍存在着一种偏差。这就是把社会问题仅仅限定在社会运行的负面上,认定社会问题就是社会存在的“弊端”、“病态”。
如乔志强在其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史》中对社会问题就作如是解释:“所谓社会问题是指脱离一般社会规范的社会性的越规行为,它是一种社会病态。社会问题一般对社会的运行秩序与公共秩序都会产生某些腐蚀、危害作用。”(注: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67页。)
王先明在《论社会史研究对象》一文中也指出:“社会问题归根到底是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的失调,致使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的正常社会生活乃至社会进步发生障碍的问题。”(注:王先明:《论社会史研究对象》,《河北学刊》1990年第2期。)
就是在我们的《中国社会通史》中,各卷作者对社会问题的理解也基本上限于消极方面。如该书的“总序”指出,“社会问题,就是社会运行过程中使社会系统失调的障碍因素”。
现在看来,这样的见解和定义似乎是不全面的。我认为,所谓社会问题,是指在社会运行过程中,足以影响大多数社会成员生活的,或能影响社会运行趋向的社会现象。判断一种社会现象是否成为社会问题,它至少要有三方面的条件:1.这种社会现象影响了大多数人的社会生活;2.这种社会现象引起了大多数人的关注;3.这种社会现象必须要运用全社会的力量方能解决。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现象,有消极的现象,如人们在以往社会史中常论及的烟毒问题、赌博问题、盗匪问题等。但同时也有积极的现象,或者说不尽是消极的现象,如随着现代工业的兴起,农民进城问题等。
如果把社会问题仅仅限定在消极现象方面,无疑缩小了社会史研究的内容。
(二) 关于社会史如何研究社会问题
社会史作为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它理应承担着一般历史学所具有的为后人提供资政经验的功能。因此,社会史研究社会问题,不应仅仅停留在对一般社会问题的描述,而应着重分析产生社会问题的原因,以及总结历史上解决社会问题的经验教训。
然而,在现今的社会史研究中,出现了两种值得注意的倾向。
一是把社会问题的研究停留在对具体过程、具体细节的描述上。这一倾向在一些社会问题的专著中尤为显著。如个别论述赌博问题的著作,其兴趣点放在具体的赌博的方式和技巧上;个别论述娼妓等问题的著作,津津乐道的是妓女卖淫的具体细节。
二是对社会问题成因的认识有偏差。如前所述,社会史研究社会问题,其意义就在于揭示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历史上解决社会问题的经验教训。而其间,分析原因是很关键的一步。只有正确而全面地找出社会问题的成因,才能找到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
但是在目前社会史学界,我认为在有关社会问题的成因上,其认识是不全面的。较普遍的做法只是从社会结构,或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去分析。认为社会问题的产生,是社会构成“失调”的产物,或者说是社会功能发生“障碍”的结果。应该承认,社会运行失控是社会问题的成因之一。但社会问题的产生还有其他原因。
较全面地来看,社会问题的成因,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如前所说,社会问题是社会运行失控的结果。社会在运行过程中,社会构成系统对社会调控过度或欠度,都会出现社会问题。
第二,社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社会构成内部发展的不平衡,也会出现社会问题。
第三,社会在运行过程中,受到外力的压迫也会出现问题。压迫社会运行的外力,有两种,一是自然的,如遇到自然灾害出现的难民问题等。二是非自然的,如在中国近代,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给中国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第四,社会问题的出现,还有人们主观上的认识问题。社会问题尽管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但只有当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意识到的时候,才成其为社会问题。
诚然,对具体的社会问题而言,其成因是不同的。但我们的社会史研究社会问题时,其视野必须是全方位的。如果我们把社会问题的成因仅仅看成是社会结构性的,也许就找不到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如民国时期的社会问题,很大程度上都与帝国主义的入侵有关。如果看不到这一点,那我们就别想解决民国时期的社会问题。
五 关于社会变迁的研究
社会在运行过程中,变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社会史要研究社会变迁,无需讨论。在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是,社会史研究社会变迁,与通史及与社会发展史有什么区别?
社会学理论有关社会变迁的含义极其广泛,它泛指社会运行过程中一切社会现象的变化。这种变化,既包括社会变化的过程,又包括社会变化的结果。从类型上说,社会变迁有整体变迁,也有局部变迁;有进步的变迁,也有倒退的变迁;有急剧的变迁,也有缓慢的变迁。因此,社会史所研究的社会变迁,不可能包括社会变迁的全部内容。它应与通史、社会发展史所研究的社会变迁有所区别。
诚然,要从理论上明显地划分社会史与通史、社会发展史所研究的社会变迁的区别是很困难的。但从操作的实态上,不妨可作如是区别:通史论述社会变迁,可以朝代或政权更替为主线;社会发展史论述社会变迁,可以社会形态演进为主线;社会史论述社会变迁,则可以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们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为主要内容。
我们不妨以民国时期的社会变迁为例来说明。
民国时期的中国,是社会发生剧变的一个历史时期。这种变化,首先反映为政权更替异常。中华民国政权,是在推翻封建王朝的基础上建立的,其间经历了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两个阶段,最终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随着政权的更替,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社会的这种变化,正是一般通史所要叙述的内容。
民国时期中国社会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即是社会形态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动。在社会的政治结构上,不仅完成了由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权)向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过渡,而且摒弃了独裁专制政体,真正开始了政治民主化的过程。在社会的经济结构上,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资本主义经济在城乡得到了程度不同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经济取代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官僚资本主义,成为中国经济的主导经济,从而彻底改变了中国旧有经济结构。另外在思想文化结构上,逐渐完成了传统儒家文化→三民主义→新民主主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相继成为社会主体意识形态的更替过程。民国时期社会政治结构、经济结构、思想文化结构如此的变动,表明了民国时期的社会形态结构已由被奴役的、黑暗的、分裂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变为独立的、民主的、统一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上述社会形态结构的变化,正是社会发展史研究的内容。
与通史、社会发展史相区别,民国时期社会史所研究的社会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群体结构的变化。
社会群体结构是社会构成的基本要素。社会群体包括家庭、宗族、民族、社区、阶级阶层、政党、团体等。民国时期,在社会整体发生巨变的过程中,社会群体结构也开始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社会群体的这种变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社会群体自身结构的变化。民国时期,无论是家庭、宗族等原有社会群体,还是新兴的商会、工会、农会等社会群体,其自身结构都发生了不同于传统社会群体的变化。如在家庭结构中,虽在民国时期的城乡中仍存在一些传统的多代同堂的大家庭,但一夫一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小家庭,已是中国家庭的主要模式。特别是在民国期间发展起来的政治团体、职业团体以及文化团体,已打破传统社会团体中的地域观念和家长制管理模式,开始采用适合现代社会需要的民主管理制度来构建自己和发展自己。
其二,社会群体间的流动。由于民族矛盾、阶级矛盾的异常尖锐,民国时期的社会群体间流动主要体现在阶级、阶层之间。在此期间,其流动出现了以往所未见的三个走向:一是大量破产农民流向城市,成为新兴产业工人的主要来源。二是一部分传统的富有阶级,如官僚、地主开始投资于近代工商业,成为新兴工商资本家。三是随着新式学校的开办,出现了数百万接受过新式教育的知识分子。
其三,社会群体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和作用。民国时期的社会群体结构,较民前各代,不仅在组织形式上出现了横贯全国,纵贯中央、地方的社会组织,而且在社会作用和影响上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民国年间,就其社会群体组织对社会的影响而言,莫过于建立在阶级之上的政党和派别。从民初政争,到国民党一党独裁政治,进而到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无不说明政党对社会的至深影响。而政党对社会发生影响,正是近世以来各国政治的普遍现象。
第二,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意识、社会观念的变化。
民国时期是中西文化碰撞的时代,也是传统的社会生活方式与现代的社会方式相碰撞的时代。在这种碰撞中,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社会意识、社会观念等均开始了变化。关于这种变化,拙著《中国社会通史·民国卷》已有专章论述,恕不在此赘述。
在这里,应该指出的是,社会史所反映的社会变迁,与通史、社会发展史所反映的社会变迁,在时间上应是同步的。它们的区别,仅是研究的侧重点不同。
以上所述是我们在研究民国时期社会史时有异议的几个问题。不当之处。欢迎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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