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审计分权制衡机制的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立健全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权力行为,它包括审计的计划权、检查权、审理权、处罚执行权等。要使审计权力运用得公正、公平、有力,就应当细化审计权力的分解与制约,既要做到使审计各环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相应的权力,又要形成任何一个环节无法独揽从计划权、检查权、审理权、处罚执行权全过程审计的全权。同时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以达到完成审计任务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和借鉴税务机关征、管、查职能分离和纪检监察部门案件侦查和案件处理职能分开的管理模式,调整目前审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
①增设审理部门行使审理权,专门负责审计处理和法制部门调整过来的审计复核职能,其职责主要是复核专业部门提交的审计问题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审计问题事实认定不清或不完整、不充分和不深入的,可以退回专业部门要求其补充完善;编写审计报告初稿,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经审计办公会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处理决定,并负责审计文书资料归档。
②增设处罚执行部门行使处罚执行权,专门负责审计决定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审理部门。
③调整法制部门职能,将其审计复核职能划至审理部门,专门负责审计法规制订、宣传和调研,行政复议和审计诉讼工作,并行使审计督察职能。
④调整专业部门职能,专门行使审计检查权,负责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实施具体审计,编写审计问题情况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等工作。
审理权和处罚执行权如果不分开,在目前审计结论落实难度大的情况,就有可能出现为保证审计结论落实到位,而人为地减轻处罚的现象。审计权力细化和分解后,就可以形成综合管理部门行使审计计划权,专业部门行使审计检查权,审理部门行使审计处理权,执行部门行使审计处罚执行权的分权新格局。同时,审计“四权”之间又形成相互制衡关系。计划权以综合管理部门为主导,由专业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审计办公会和政府四个层次协调把关;专业部门检查权由法制部门进行督察监督,专业部门和法制部门对审理部门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提出异议,由局长办公会裁决,法制部门对处罚执行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由此就形成了计划部门不检查,检查部门不审理,审理部门不执行,执行部门受监督的审计分权制衡新机制(见附图)。
调整后的审计权力结构既体现了分权制衡,又凸显了审计办公会(由审计机关领导、专业部门、审理部门、法制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集体决策功能。使审计“四权”既独立运行、互相制约,又受审计办公会的总体控制、协调,能起到克服各部门互相摩擦、互相制肘,使审计权力作用互相抵消,影响审计权力运行效率,降低审计权力整体功能的作用。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审计分权制衡机制,同时,辅之以审计职业准入制度、审计公开制度、审计岗位轮换制度、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纪检监察制度等配套措施,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形成对审计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长效机制,就可以有效解决长期困扰审计机关处理难、落实难的问题,是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提升审计质量的有力举措,是从根本上解决审计权力被滥用、滋生腐败问题的“良方”,更好地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法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