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的现状与变化趋势_性别比论文

中国当前的婚姻态势及变化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态势论文,变化趋势论文,婚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08)03-0006-07

近年来,有关婚姻问题的讨论日渐热烈。一方面是结了婚的人增加了离婚风险,另一方面是青年人越来越不急于结婚;一方面是城市女白领的“结婚难”现象,引起了家庭和社会的焦虑,另一方面是老年人的再婚和同居问题成为媒体关注的重点内容。这种种迹象表明,社会结构转型已经成为影响人们家庭生活的重要力量:在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迅速转变为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家庭结构不但在小型化,而且越来越趋于不稳定。为了全面而准确地把握中国当前的婚姻态势①,笔者根据2005年中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和《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以往历史数据对中国当前的婚姻结构变化趋势作如下判断和分析。

一、登记结婚对数减少,离婚率逐年上升

在2006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家统计局修订了以往的离婚率数据,改用世界各国通用的计算粗离婚率的指标,以当年每1000人口的离婚对数计算中国的离婚率。新的数据,虽然调低了粗离婚率的数字,但仍然显示出了离婚率逐年增加的趋势。1985年中国内地的粗离婚率只有0.44‰,1995年增长到了0.88‰,2003年达到1.05‰,2005年达到1.37‰。

从表1可以看出,在人口基数增加的情况下,中国每年登记结婚的“对数”,在1992年之前处于徘徊上升的态势,但在1992年之后,则在波动中逐渐下降。到了21世纪的最初几年,虽然结婚登记对数也有起伏,但总体上加强了下降的态势。所以,1992年是一个历时性的拐点。伴随中国人口转型的加剧——从人口迅速增长期向人口静止期的过渡,进入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口开始减少——这使中国内地结婚登记对数趋于降低。

最近一段时期,所谓“80后”出生的人开始步入婚龄阶段。但1980-1990年这一历史时期生育率的波动所造成的高峰,并不像20世纪60年代的出生高峰那样“波澜壮阔”,所以,为某些人口学家经常“担忧”的这个“小高峰”,在市场经济的约束和化解之下,将不会带来非常显著的“结婚高峰”和“生育高峰”。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对婚姻观念的改变、人均受教育年限的延长和教育费用的上升,以及住房价格的瓶颈限制和医疗保障的欠缺等,会给适婚人口的未来生活造成很强的风险感。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推迟“80后”的初婚年龄——尤其是在城市。因此,中国在进入快速城市化时期之后,社会也会进入快速提高初婚年龄的时期。

所以,在结婚对数从1992年的957.5万对降低到2005年的823.1万对的同时,中国内地居民初婚登记结婚的人数也从1992年高峰拐点的1832.1万人开始波动式下降——1996年为1781.7万人,1997年为1726万人,1998年为1675.4万人(比1992年净减少约156.7万人)。如果说此前降低的趋势可以用“逐渐”来形容的话,那么,从1999年到2003年,则只能用“下跌”来表示,因为1999年中国内地居民登记结婚人数是1659.4万人,但仅仅4年间,就降低到了2003年的1483.9万人(净下降了177.5万人)。虽然在2004年出现了小幅反弹,但在2005年又下降到了1483万人。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初婚人数从1992年到2005年净下降了约350万人。

表1 1985-2005年中国大陆历年婚姻登记与离婚状况

年份结婚登记内地居民涉外及港澳台居民

离婚

粗离婚率(‰)

对数(万对) 登记结婚(万对) 初婚(万人)再婚(万人) 登记结婚(万对)

(万对)

1985 831.3829.1 1607.6 50.5 2.2

45.8 0.44

1989 937.2935.2 1796.0 74.4 2.0

75.3 0.68

1990 951.1948.7 1819.1 78.2 2.4

80.0 0.69

1991 953.6951.0 1820.3 81.6 2.6

82.9 0.72

1992 957.5954.5 1832.1 76.9 3.0

85.0 0.74

1993 915.4912.2 1747.0 77.3 3.3

90.9 0.77

1994 932.4929.0 1779.3 78.7 3.4

98.1 0.82

1995 934.1929.7 1776.1 83.3 4.4 105.5 0.88

1996 938.7934.0 1781.7 86.2 4.7 113.2 0.93

1997 914.1909.1 1726.0 92.2 5.1 119.8 0.97

1998 891.7886.7 1675.4 97.9 5.0 119.0 0.96

1999 885.3879.9 1659.4100.5 5.4 120.2 0.96

2000 848.5842.0 1581.4102.6 6.5 121.3 0.96

2001 805.0797.1 1481.7112.5 7.9 125.0 0.98

2002 786.2778.8 1440.3117.1 7.3 117.7 0.90

2003 811.4803.5 1483.9123.3 7.8 133.1 1.05

2004 867.1860.8 1569.6152.0 6.4 166.5 1.28

2005 823.1816.6 1483.0163.1 6.4 178.5 1.37

数据来源: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表第23—43。

结婚登记对数的下降和初婚人数的减少都预示这样一个趋势——中国内地未来的年度生育率会降低。在非婚生育为整个社会文化所抑制的大环境中,尤其如此。这会给那些力促计划生育政策继续强化者一个信号——人口转型本身已经开始起作用了,不用太人为努力,生育率也会降低。

伴随中国内地初婚人数的减少,“离婚对数”却在迅速增加,虽然在某些年度也会有波动,但总体呈上升趋势。1985年的“离婚对数”只有45.8万对,到1990年就增加到了80万对,差不多5年增加近7/9。在1995年则达到了105.5万对,2000年达到了121.3万对,2005年达到了178.5万对。

中国大陆婚姻状况的剪刀差——“结婚对数的下降”与“离婚对数的上升”说明,国人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婚姻与家庭生活越来越变得不稳定了。当然,绝大多数离婚者还会选择“再婚”,故中国社会的再婚率一直是处于上升状态。比如,在“离婚对数”增加的同时,“再婚人数”也处于日渐攀升中:1985年再婚人数只有50.5万人,1999年就增加到100.5万人,到2005年则增加到163.1万人。这是中国社会自有数字记载以来最高统计数字。

伴随夫妇子女数的减少和内地生活状况的迅速改善,“涉外及与港澳台居民”结婚的对数,在近期稳定了下来。从1985年到2001年处于增长的态势,2002年之后开始下落,2005年这一数字为6.4万对。

二、东北三省离婚问题显化,经济强省排位反倒靠后

虽然全国的离婚率在迅速上升。但离婚也像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在全国的分布并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研究各省、市、自治区婚姻变动的差异。

表2为我们比较详细地报告了这一点。这里有两个指标需要说明一下,其一,当年离婚对数占当年结婚对数的比重。如果排除当年结婚当年又离婚事件(反之亦然)的影响,那么,可以将这个指标理解为当年发生了100个结婚事件的同时,发生了多少离婚事件。应该注意的是,决不能将此理解为当年结婚的人口有多大比例的人会离婚。结婚事件和离婚事件都是历时性累积的产物,而且深受适婚人口供给程度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进入婚龄期的人口增加,则结婚对数会相应增加;如果进入婚龄期人口减少,则结婚对数会相应减少。一旦结婚对数减少,则离婚对数稍有增加,其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会大幅上升(当然也会导致粗离婚率的上升)。其二,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比重。这个指标指的是在当年发生的结婚人次中,有多大比重的人属于再婚。这个指标也具有历时性累积的特点。如果过去几年的离婚率高,则发生在当年的再婚人次就相应比较高。因为没有离婚的人,也就没有再婚的人。只有过去累积了较多离婚的人,才会在未来发生较高的再婚率。当然,这需要假定一个前提,即绝大多数离婚的人者倾向于再婚。

从表2中可以看出,东北三省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都超过了40∶100。吉林为43.45∶100,辽宁为42.69∶100,黑龙江为42.11∶100。为什么东北三省的离婚与结婚比如此之高?可能的原因是:第一,东北三省每年登记结婚的人数在下降,其下降速度快于其他省、市。第二,东北的年度离婚事件在上升,即每年的离婚对数在增加。这就是说,这两个因素在同时发生作用。

学术界对中国内地婚姻趋势所得到的基本结论是:城市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其“粗离婚率”也会越高(因为很难得到已婚人口的离婚率,故只能使用粗离婚率),新疆的离婚率高于其他省、市。从表2反映的数字中可以看出,在“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比重”栏,新疆的确高高在上,达到了25.19%,即每100个结婚的人口,再婚者达到了1/4以上。上海这一指标的值达到了20%,即再婚者占1/5;天津为18.9%,接近1/5;北京为17.62,稍高于1/6。可是,重庆这个新型的直辖市,其城市化程度不如北京、上海、天津,但其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比重却达到了20.05%——比上海还高,居于全国第2位,这是很特殊的变化。与重庆紧密相关的是四川,也高达15.06%。由此可以看出,四川前几年和最近几年的离婚率都可能很高——这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一个可资解释的假设是:人口流动——尤其是已婚女性人口的流动,造成了夫妻之间关系的紧张,从而影响了离婚事件的高发。

表2 中国大陆各省、市自治区婚姻变动状况(%)

省份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比重 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 省份 再婚人次占结婚人次的比重 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

吉林

13.65 43.45 湖北 9.01

19.29

辽宁

17.88 42.69 陕西 8.41

19.23

黑龙江 13.35 42.11 云南 8.96

18.73

新疆

25.19 39.80 贵州 9.69

18.01

重庆

20.05 39.46 河南 6.04

17.74

上海

20.00 37.86 西藏 8.33

16.67

北京

17.62 35.05 山东 9.03

15.66

四川

15.06 34.56 河北 9.39

15.43

天津

18.90 29.69 山西 6.84

15.26

青海8.77 27.59 广西 6.13

15.09

内蒙古 9.39 25.16 海南 8.54

14.63

宁夏8.54 21.95 福建 8.29

14.39

湖南8.81 20.87 广东 5.34

13.75

浙江9.07 20.68 江西 6.26

13.22

江苏

10.28 20.55 安徽 5.33

13.18

甘肃8.30 20.00

数据来源: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表第23——43计算。

表2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虽然两个测度离婚变化趋势的指标所形成的各省、市、自治区级排位不完全等同,但却具有很高的相关性。在“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接近或高于30∶100的省、市、自治区,其再婚人次占总结婚人次的百分比也比较靠前。这就是说,东北三省、四个直辖市、新疆和四川这9个省、市、自治区是中国离婚率最高的地方。除了这几个地方人口金字塔底部的缩小导致了离婚事件相对突出外,城市化、婚姻观念的变化、人们对理想婚姻状态的追求、对不理想婚姻容忍度的降低等,也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虽然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会影响社会的离婚率,但这个变化具有很强的滞后效应。浙江、江苏、广东等省尽管经济增长非常迅猛,但离婚率却不严重(广东甚至排在全国倒数几位)。因此,某些社会中介变量改变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评价,容忍了导致家庭解体的某些因素,使家庭生命期得以延长。

三、初婚年龄推迟,15岁以上人口未婚百分比增加

自1949年以来,中国人的初婚年龄便呈提高的态势。如果说新中国刚成立时初婚年龄的提高,源于《婚姻法》对法定结婚年龄的影响,那么,“文化大革命”时期初婚年龄的推迟,则在于计划生育对晚婚年龄的强制性约束②。但改革开放以后初婚年龄的推迟,则主要导因于婚姻市场和消费市场不确定性的增加。房屋市场价格的飞速上扬,就业岗位的不稳定性,婚龄人口流动率的刚性攀升,受教育年限的延长与职业培训的持续性等,使得“80”后这一群落,比以往任何出生队列的人群都难以“稳定”。这更会促使他们推迟初婚年龄。

表3将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和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进行了对比。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15——19岁之间的未婚人口,是受法定结婚年龄限制而不准许结婚的人口。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婚姻事件,就会被认定为“早婚”。因此,这里主要看20岁以后各年龄段的“未婚百分比”。

由表3可知,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不管是农业户口人口还是非农业户口人口,在整个20—39岁之间的婚配期,2005年未婚人口所占百分比都大于2000年。这就是说,即使从近五年的数据中,都显现出婚龄期未婚百分比的上升趋势——无疑,人们的初婚周岁年龄大大地推迟了。

另外,不管是在农业户口人口,还是在非农业户口人口中,男性在各个年龄段的未婚比率都无一例外地大于女性。比如说,在2000年,农业户口男性在20—24岁、25—29岁、30—34岁、35—39岁、40—44岁、45—49岁、50—60岁的未婚人口比重分别占74.35%、21.81%、7.51%、4.65%、4.72%、4.95%和5.64%。但女性在这些年龄段的未婚比率,却分别是51.18%、6.48%、0.88%、0.30%、0.13%、0.10%和0.15%。在农业户口人口中,2005年的趋势比2000年更严重——几乎男性未婚人口在各个年龄段(40—44岁组除外)都比2000年有所增长且大于女性在同年龄段的比率。

但在非农业户口人口中,虽然也在各个年龄段都表现着男性未婚人口比率大于女性的态势,但幅度却相对要小一些——特别是在40岁以上较高年龄段。这就是说,非农业户口人口中的男性,如果在城市找不到配偶,则退而求其次——可以从农村女性中找到结婚的机会。这直接导致了两个社会后果:第一,使较高年龄段农业户口男性越来越难以婚配,也使农村未婚女性向城市婚姻流动;第二,非农业户口男性与非农业户口女性的未婚比率,越来越趋于接近;第三,非农业户口女性未婚比率大于农业户口女性的未婚比率。

因此,在户口制度存在很多附加福利的情况下,婚姻流动的结果,使农业户口男性的未婚比率高于非农业户口男性的未婚比率,而非农业户口女性的未婚比率高于农业户口女性的未婚比率,即男性与女性的表现正好相反。在农业户口女性流动到城市之后,很显然,对城市女性的婚姻市场造成了性别挤压。在男性婚姻择偶趋势具有“下迁婚”特点的情况下,农村女性流动人口的进入,就将城市中那些学历较高的“挑剔者”逐渐剩余了下来,造成其越来越难以婚配。

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可以推算出,全国30—49岁年龄段单身人口有2510万人。其中,未婚人口在1365万人左右,离异后单身者有704万人左右,丧偶后单身者有44万人左右。虽然这些单身者中约70%是男性,但在城镇,未婚和离异后单身的女性数量也相对增力加了。

但是,一方面是性生成熟期的提前,一方面是适婚未婚人数的上升,这两个因素也直接导致了婚前恋爱伙伴的增多和婚前及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在恋爱和性行为规范越来越趋于宽松的过程中,生殖健康问题必须为政府部门所重视。

四、城市再婚比率高,农村女性老人丧偶问题严重

在一个社会成年人口死亡率年度变化比较平稳——丧偶率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人口再婚事件的发生,往往与前几年离婚事件的发生正相关。也就是说,只有离婚的人才会主要形成社会的“再婚问题”。

从2005年中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得到的信息可以看出:男性“再婚有偶”的比率,在34岁之前,农业户口人口大于非农业户口人口;但在35岁之后的各个年龄段,则是非农业户口人口大于农业户口人口。与此相对应,男性离婚人口占该年龄段人口的比重,在29岁之前,也是农业户口人口大于非农业户口人口。

为什么在比较小的年龄段——在20—24岁、25—29岁、30—34岁会表现出这种态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业户口人口的平均初婚年龄小于非农业人口。也就是说,在34岁之后,农业户口人口中的未婚女性,基本所剩无几了,但在非农业户口人口中,还有所剩余。

另外,“结婚”与“离婚”有一个时间段。农业人口中的男性,在20—24岁年龄组,有24.32%的人完成了“初婚”,但在非农业户口人口中,这一数字仅仅是10.61%;在25—29岁年龄组,农业户口人口的初婚人口所占比重达到了72.28%,但非农业户口人口中初婚人口比重为60.61%。所以,较早的初婚率,是较低年龄段离婚人口和再婚人口所占比重中农业户口高于非农业户口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

但是,伴随年龄段上升,35岁以后各年龄段的再婚人口所占百分比和离婚人口所占百分比,则是非农业户口人口大于农业户口人口。这种趋势所造成的累积效应,就是农业户口人口中离婚人口所占百分比和再婚人口所占百分比小于非农业户口人口。从“统计总数”可以看出,农业户口男性“离婚”人口所占百分比为0.79%,比非农业户口男性“离婚”人口所占百分比的1.78%要低。而农业户口女性生“离婚”人口所占百分比为0.37%,也比非农业户口女性“离婚”人口所占百分比的2%要低。

由于人口发展动因中,女性生存优势的作用,使各个年龄段女性中丧偶人口所占比重无一例外地高于男性。这与男性所从事的劳动性质、男性对自己身心健康的关心程度、男性的生活习惯等问题息息相关。应该指出的是,女性生存优势,并不是中国人口的特例,而是世界上所有国家人口都存在的现象。正因为如此,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才大于男性——越是发达国家,女性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的年数就越大。

需要分析的是,中国人口的丧偶率,在城市和乡村中存在重大区别:在农业户口中,男性丧偶人口所占百分比总计为4.04%,但非农业户口人口男性的丧偶人口所占百分比总计却仅仅为2.19%。农业户口女性丧偶人口所占百分比为7.95%,但非农业户口女性丧偶人口所占百分比却为6.15%。

但最主要的区别则表现在老年人口那里:农业户口男性61岁以上老人丧偶所占百分比为20.23%,非农业户口男性丧偶所占百分比却仅为11.09%;农业户口女性丧偶所占百分比为41.87%,但非农业户口女性丧偶所占百分比却为33.34%。

在丧偶率的性别差异作用下,农村老人口女性所占百分比会远远高于城市。农村女性老人的高丧偶率,使这些老人的晚年更加孤独。老年人口死亡率,除自身健康因素外,还深受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现在,中国农村正如火如荼地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2006年年底,新农合的覆盖率已经提高到历史水平。这个制度的实施,将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中国农村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并进而增加整个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

从社会政策上来说,在中国人口金字塔底部的迅速缩小中,老人对家庭增加的负担将日趋加大。农村女性老人丧偶率的居高不下,会使越来越多的女性老年人口需要较长时间的抚养。这无疑需要政府部门跟进很多社会政策加强相关扶持措施。

五、20岁以下人口性别比失衡,未来男性将大闹“婚荒”

人口出生性别比是指每新出生100个女婴相对应的男婴的数量。从国际经验来看,正常值一般在105.2左右——新出生男婴的数量较女婴稍多一点。这样,在男性死亡率大于女性生死亡率这个人类生物性特征的影响下,到婚龄年龄段人口的性别比就会大致平衡。如果出生性别比超过了107,或者大大低于103,都会造成未来婚龄年龄段女性或男性的短缺,形成婚姻挤压,使婚姻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找不到配偶的人数大幅增加,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并扰乱既有的婚姻秩序。

中国大陆的人口出生性别比,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而迅速攀升。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得到的1981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08.4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计算的1989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11.92;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婴儿出生性别比为116;2007年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公布了2006年中国人口的出生性别比为119.25。

因为0岁婴儿的死亡率比较高,所以,0—4岁人口的性别比更能够影响未来各年龄段人口的性别结构。考察这一指标的变化状况就会发现,近期以来,该年龄段的人口性别比失衡状况更严重。比如说,1995年0—4岁人口的平均性别比是118.38,1996年是119.98,1997年是120.14,2000年是120.17,2005年是122.66。这就是说,如果以107为最高警戒线的话,中国大陆婴幼儿人口的性别比已经比正常值高出了许多。

中国大陆人口出生性生别比的长期失衡,使20岁以下各年龄段人口的性别比出现了上升的态势。从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得到的数据可以看出:5—9岁人口的性别比为119.30,10——14岁人口的性别比为114.20,15—19岁人口的性别比为107.88。在20—24岁年龄段,人口性别比才下降到93.13。这就是说,近期中国的婚姻问题——贫困农村大龄男性的“婚荒”和城市大龄女性的“婚荒”,主要由农村大量女性流动到城市并给城市女性以某种程度的婚姻挤压所引起③。当然,由于独生子女中男性人口大于女性人口,所以,在独生子女积聚的地区,性别失衡所引起的挤压才刚刚开始。

表4 中国大陆人口年龄结构及各年龄段人口的性别比

年龄段 占总人口比重(%)

男 女性别比(女=100)

总计 100.00 50.54 49.46 102.19

0—4

5.34 2.94

2.40

122.66

5—9

6.24 3.40

2.85

119.30

10—14 7.97 4.25

3.72

114.20

15—19 8.50 4.41

4.09

107.88

20—24 6.10 2.94

3.1693.13

25—29 6.54 3.17

3.3694.43

30—34 8.51 4.19

4.3396.75

35—39 9.72 4.79

4.9496.99

40—44 8.69 4.31

4.3798.62

45—49 6.76 3.39

3.37

100.72

50—54 7.28 3.67

3.62

101.40

55—59 5.34 2.72

2.62

103.91

60—64 3.93 2.02

1.92

105.13

65—69 3.32 1.68

1.64

102.96

70—74 2.68 1.32

1.3697.01

75—79 1.71 0.80

0.9187.83

80—84 0.92 0.39

0.5373.50

85—89 0.33 0.12

0.2156.71

90—94 0.09 0.03

0.0643.35

95+0.0132.28

数据来源.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表第4—7。

如果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生的人口大量进入 婚恋时期,则由婚龄年龄段人口性别失衡所引起的婚姻挤压问题将日益显现。在男女两性婚龄差的影响下,大约在2010年前后,问题会表现得越来越严重。

更为严重的是,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上升还与人口出生率的迅速下降密切结合在一起,这会大大加重较小年龄段男性的择偶压力,同时也强化了女性供给的短缺问题。从表4可以看出,15—19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是8.50%(男性占4.41%,女性占4.09%),10—14岁年龄段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是7.97%(男性占4.25%,女性占3.72%),5—9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是6.24%(男性占3.40%,女性占2.85%),0—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仅是5.34%(男性占2.94%,女性占2.40%)。由此可见,中国人口处于紧缩态势——年龄段越小,占总人口的比重越低——0—4岁年龄段人口比15—19岁年龄段人口低了 3.16个百分点——可以说是急剧下降。

正因为如此,年龄段越小造成该年龄段婚姻挤压越严重,因为男性除在与自己年龄段相同的女性中选择配偶外,更倾向于在比自己小3—4岁的女性人口中择偶。再加上人口性别比越来越高的趋势,使较低年龄段女性人口的供给更显得紧张。所以,中国社会未来会遇到严重的女性短缺问题。中国人口基数如此之大,不可能像韩国或中国台湾省那样走“进口新娘”之路,而只能依赖于内部调整。即使现在积极鼓励女性胎儿的生产,未来的“婚荒”也会极其严重。

有些人认为,婚姻挤压的结果,会抬高女性的社会地位。这其实是一厢情愿、未经证实的空想。在男权社会中,女性的婚配偏好会一直倾向于“上迁婚”。这就是说,婚姻市场,除了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博弈外,还表现为女性与女性的竞争。在女性供给短缺时,最缺乏竞争力的男性被淘汰出局,成为婚姻挤压的牺牲品,而不是女性社会地位的相对提高。可以想见,如果农村女性流出后成为城市的新娘,那么,那些贫困农村的贫困男性,会大规模地成为“光棍儿”。经济的贫困与“光棍儿”的结合,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

在青少年人口面临女性短缺问题的同时,70岁以上老人会出现男性的短缺。受女性生存优势法则的影响,老年男性的死亡率会大大高于女性,这使人口金字塔上端的女性人口多于男性人口。从表4可以看出,年龄段越大,性别比就越低,这预示男性老人愈少。在70—74岁年龄段,性别比是100∶97.01;在75—79岁年龄段,性别比是100∶87.83;在80—84岁年龄段,性别比是100∶73.50;在85—89岁年龄段,性别比是100∶56.71;在90—94岁年龄段,性别比就降低到100∶43.35。因此,伴随老年人丧偶率的增加,丧偶老人的再婚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在中国社会老龄化——尤其是在由人口寿命延长所导致的老龄化现象越来越明显时,丧偶的老年女性会更多。由于老年男性的短缺,其相对容易再婚(如果子女不反对的话),但女性丧偶老人却难以再婚。

如果夫妻之间的互相依靠链条被打破,那么,即使身心健康,独居老年女性的孤独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如何利用社区的力量,将老年人组织起来,满足他们的集体活动需要,满足他们的情感需求,将是中国社会在未来的一个主要任务。在家庭小型化、人口流动加速、子女远离父母就业的形势下,老年人口会对社区产生越来越强烈的依赖感。

注释:

①婚姻态势,指的是一个社会全部人口中人们的“在婚姻状态”和“不在婚姻状态”。一般用未婚、有偶、离婚及丧偶等指标来衡量。比较细致的婚姻状态还区分“离婚再婚”和“丧偶再婚”。但在人口普查过程中,这些详细的信息资料是很难收集到的,故只区分“从未结婚”、“结婚有偶”、“离婚”和“丧偶”等类别。在婚姻制度保持长期稳定的情况下,婚姻状态主要受社会流行的婚姻习惯或婚姻观念的影响。但在制度转型的社会中,婚姻制度和经济发展变化的趋势,就影响着婚姻状态的基本结构。所以,历时性地比较婚龄人口的“未婚”、“初婚”、“离婚”以及“离婚再婚”或“丧偶再婚”等状态,可以估计社会变化对人们婚姻行为的影响,也可以为我们制定和修订家庭支持政策提供重要的信息依据。

②在上海市,某些时期甚至于要求男性在26岁才算达到晚婚年龄。

③因为女性的择偶偏好是“上迁婚”,而男性的择偶偏好是“下迁婚”,所以,在城市同年龄段、同等受教育程度、同等经济收入水平的男性“下迁婚”的影响下,学历较高、条件较好的女性,在婚姻市场的选择中,很容易将自己拖成“大龄女性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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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的现状与变化趋势_性别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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