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桂文[1]2006年在《贸易自由化下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这意味着,平行进口既是一个国际贸易问题,又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愈益密切,平行进口成为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平行进口之所以成为一个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是因为在平行进口中体现了难以调和且不易取舍的复杂利益关系。与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复杂的利益关系直接相关,国际上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浩繁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尚没有一个针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规定。就连声称取得广泛共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这一问题也采取了不置可否的回避态度,把这个问题留给了各个成员国自行处理。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由此可见一斑。许多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方法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表明了人们对不同利益的强调和侧重,同时也说明了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很难通过单一的方式得到实现,而必须从不同的部门法中分别寻找规制途径,进行多层面的法律规制。在平行进口法律规制中存在着丰富的理论学说和判例法规则,与不同的部门法相结合,对这些学说和规则的不同理解和运用直接影响到平行进口的定性。本文在对平行进口概念、形成发展和分类以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阐述的基础上,从对平行进口多法律层面规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论述了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和竞争法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进而以世界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为借鉴,提出了构建我国平行进口法律制度的一些设想。本文通过下面六章内容围绕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展开讨论。第一章对平行进口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通过对目前学界采用的诸多平行进口概念的辨析,分析了这些概念存在的不足,并在对平行进口概念中几个关键性词语含义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本文平行进口的概念。认为平行进口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概念应该是缜密周全而包含所有形态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持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一方未经进口国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将该产品经由合法途径进口至对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并销售的行为。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本文阐述了平行进口的法律特征。
魏岩松[2]2008年在《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它还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和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国一般都是从本国的经济利益考虑,选择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制度。当然我国也不例外,本文以我国现行立法及理论研究为基础,对我国的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制度进行评析。本文共分为4章:第1章是商标平行进口的概述。主要分析了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有很大的分歧,分析平行进口的概念为以下章节的论述做铺垫。同时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成因的分析,更进一步理解商标平行进口的内涵及外延。第2章主要分析了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和法律实践。理论联系法律实践,通过传统理论和我国学者提出的新的理论的评析,分析主要国家的法律实践,提出自己的观点,从而为我国采用适合国情的理论与实践打下基础。第3章分析了商标平行进口的利与弊,从而充分考虑我国应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对策,进行正确的立法选择。同时分析了国外的法律实践,从而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借鉴。第4章主要分析了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对策,即是否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商标平行进口的对策,如果规定,如何规定。当然写作本文的目的之一在于针对国内商标权人,如何采取各种措施,趋利避害,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众多法律部门的复杂的问题,通过本文的论述,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马乐[3]2010年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平行进口是平行进口诸多类型中较为复杂的一类,也是难于进行有效规制的一类。既有的法律规制方法虽能对国际知识产权转让以及非独占许可中的平行进口起到一定规制作用,但对于更为普遍的国际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与国际特许经营中的平行进口,包括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法律依据,都未能对其中的知识产权贸易关系以及独占被许可人的独立地位与利益给予足够的关注,从而无法对此类平行进口进行有效规制。以知识产权贸易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能够弥补这一不足。尽管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并不直接对平行进口做出规定,但由于知识产权贸易关系与平行进口联系密切,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中的规则能够成为此类平行进口的规制依据。这种以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关系为视角的规制路径能够克服既有规制方法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时存在的局限,从而对此类平行进口进行有效规制。
杜天琪[4]2017年在《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探析》文中认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国际贸易水平不断提高,从上世纪90年代起,学术界对于商标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入。从平行进口案例——力士香皂案判决生效至今,与此相关的案例也随之增多。对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分析与整合后可以看出,主流学术观点是以知识产权两大基本原则——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为基础进行论证,并结合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及当前我国在世界贸易舞台实力提高的客观情况,倾向于认为在立法上认可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是符合法理和我国现实发展需求的。基于这样一种基本观点,比较二十世纪末的力士香皂平行进口案和近年裁判的法国大酒库葡萄酒平行进口案并提出主线问题:当今的这种判决结果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其对我国未来相关法律条款的补充和完善具有怎样的借鉴意义。在法理分析方面,从传统理论上对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的分析入手,进行了对二者之间的关系的讨论,可以整理出从叁个角度进行理论研究的新思路:商标的基本功能角度、商标法设定商标专用权的目的角度、利益平衡的角度。具体而言,从商标的基本功能角度来看,商标作为标识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叁大功能:识别功能、质量保障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因商标平行进口只对于商标质量保障功能可能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如需对其进行限制,则应当从维护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的角度入手。从商标法设定商标专用权的目的角度来看,判断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是否造成侵权不是应当考虑这种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权人的独占利益,而是是否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标识利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则要注重考虑对商标权与所有权的平衡保护。从以上叁个角度入手进行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合法性的推论提高了论据的丰富性,对得出最终结论可以起到较为有力的论证作用。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在对其他四种模式(合法、区域合法、禁止但有例外和非法)的典型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借助体系研究方法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加以解释,进而可以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无论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层面分析,还是从当前我国贸易利益的角度考虑,确定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原则上为合法行为是势在必行的。基于我国当前并没有针对该问题的明确法律条文的现状,可以仿效欧盟模式建立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区域一体化国际贸易公约,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确定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原则上的合法性,并依据实质性差异原则对其加以限制来规范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确保商标平行进口行为不得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许兴超[5]2017年在《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伴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几年来,关税逐渐降低,许多厂商在商品国内外利润差价的驱动下,抓住我国立法漏洞,进行平行进口贸易。越来越多的平行进口贸易纠纷引起了国内外学界重视,但是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众多的观点理论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解决平行进口的办法,加上互联网络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日渐兴盛,无疑给解决平行进口问题带来了新的难度。电子商务的发展带了更多的平行进口问题,尤其是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引起了巨大冲突。电子商务的插入,就如触动了多米诺骨牌一样,引起了诸多连锁反应,本身处理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就捉襟见肘的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又要面临新的挑战。在电子商务引发的商标平行进口新模式下,如何把控商标侵权成为一个新的焦点话题,同时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使得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有着巨大不同,这又引发了一系列的其他新问题,网络服务商在商标平行进口中是否侵权?消费者权益应当如何保护?基于这种新式问题,本文在从研究传统平行进口问题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研究,简述一下自己的观点。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电子商务和平行进口的概念和理论,并且着重介绍了电子商务商标平行进口的特殊法律特征;第二部分对国际公约、美国以及欧盟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进行比较分析,比较分析各国对待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和立法,进而引出对我国法律规制的启示。第叁部分重点阐述我国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并又从法律缺失、境外采购内销、网络服务商责任认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方面介绍了我国在电子商务商标平行进口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在电子商务商标平行进口中存在的问题和国内外的立法司法实践提出一些个人的构想和建议。
郁舜[6]2018年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下各国间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平行进口问题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结合国家利益考量,我国应在平行进口法律问题上坚持采取国际穷竭原则。但在权利人不同一、知识产权商品质量或包装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形下,由于可能涉及权利人或消费者的重大法益的变化,司法裁判中则应进行特殊考虑,确认其违法性,以达至国家、公众与产业间利益的有效平衡。
李瑶[7]2017年在《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逐渐增多,在实务界和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我国在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态度一直较为模糊,相关立法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相比之下,欧洲联盟在处理版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上有着数十年的丰富经验,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本文运用文献分析、历史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了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版权区域穷竭理论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尝试为我国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论文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概述。本章介绍了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最后阐述了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为下文论述做好铺垫。第二章研究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本章分析了就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性质存在的理论争议,提出了以平行进口中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的合法性判断方式,并运用法经济学分析工具分析了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政策。第叁章探讨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版权区域穷竭理论。本章首先对版权区域穷竭理论的概念和提出的背景及原因进行简要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版权区域穷竭理论适用于平行进口的关键要素,并研究了与其相关的欧盟立法。第四章分析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本章结合欧洲联盟法院判例,从平行进口商和国内经销商两个角度介绍了由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引起的不欧盟对平行进口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方式。第五章阐述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借鉴欧盟经验,并结正当竞争行为,并对欧盟竞争法在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上的适用进行分析,总结了合我国国情,本章认为应当明确我国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一般合法性,并在《着作权法》中确立发行权的国际穷竭规则,同时,对于由版权产品平行进口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灵活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进行调整。
和碧蕾[8]2013年在《海外代购形式下的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跨越式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对于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的需求和购买力陡然上升,随之而来的海外代购业迅速崛起。然而在海外代购一派欣欣向荣的表象下却潜藏着法律隐患,2012年北京及上海两起海外代购案的判决引爆了海外代购产业深层的法律问题。笔者以海外代购现象为切入点,分析其内在的法律关系,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给海外代购定性。通过对学界较主流的几种平行进口定义的分析比较,笔者总结出构成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要素,并提出自己对平行进口定义的理解,进而论证了海外代购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确定了核心法律问题是平行进口之后,笔者深入讨论了两大平行进口理论,即权利用尽理论和地域性理论。通过分析和比较两种理论的利弊,笔者认为对于海外代购形式下的平行进口问题,应当采用权利用尽理论中的国际权利用尽理论。在理论的应然层面得出结论后,笔者又从实然的层面讨论了国际条约和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及判例。总体上说,发达国家比较倾向于采取地域性原则,禁止平行进口,而发展中国家比较倾向于采取权利用尽理论,允许平行进口。笔者发现,适当放开对平行进口的限制,是各国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最后笔者将视角落到我国,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态度和实践案例,笔者发现,目前我国对平行进口问题在立法上尚存在缺位问题,没有明确的定性或表态。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与时俱进,采取更加开明的态度,适当允许平行进口。根据海外代购的特殊性分别立法:1.商标法规定允许平行进口;2.专利法规定平行进口,但权利人可以约定保留进口权;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进口商恶性竞争;4.就特殊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有针对性的引导海外代购市场。总体上说,我国应当立法允许平行进口并对其加以适当限制,这样既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产品流通,又可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双赢的效果。
倪静[9]2005年在《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领域和国际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引发的权益纠纷,交织着各种不同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涉及面之广,不仅在国际条约中有关这方面的制度设计是空白,在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上也是一大盲点。 目前,我国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纠纷比较少见,但自从亚洲金融危机后这类现象逐渐出现在我国贸易领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给我国带来的影响会越来越突出。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因此,如何认定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这一问题的性质,如何在实践中解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成为摆在学界、立法与司法部门面前的难题。 全文大约四万五千字,共分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基础理论。笔者首先力图廓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定义,分析了其广狭两种定义,并强调在本中论述的仅是狭义上的概念。为了使读者对此概念有更进一步的理解,笔者归纳出该现象的法律特征并对其进行了科学分类。接着,笔者对产生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总结,谈到了产生该现象的经济诱因、制度前提和背景条件。然后,笔者深入探讨了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传统理论和新兴理论,前者包括商标权利穷竭普遍性与地域性矛盾的理论和商标功能论,后者包括默示许可理论、进口权理论和国际贸易理论。最后,笔者谈到国际公约至今没有对这一有争议性的问题做出规定并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的例子,向读者展示他们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态度。由此得出结论: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绝对的禁止或者允许,或多或少都有例外。但一般看来,从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发达国家在对待这一问题时倾向于禁止,而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允许一些。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欧盟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立法与实践。由于欧盟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建立欧盟单一大市场,在这个市场内实现货物、人员、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因此欧盟立法者在宪法性条约《罗马条约》的指引下,在欧盟商标《一号指令》中明确允许欧盟范围内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由此,商标权利人一旦同意将商标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就丧
王金颖[10]2007年在《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平行进口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在商标领域广泛存在,并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的关注。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具体到商标平行进口是指一国进口商在某商标权已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将从国外购得的相同商标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国际贸易中商品差价的存在和经济利润的驱动必然导致了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相互对立的两大基础理论。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权利穷竭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权利穷竭原则是为了平衡知识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由于平行进口问题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各国各持己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TRIPS协议也为避免产生更大的分歧没能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关于商标平行进口方面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各国也不尽相同,而且各国对待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也都随着各自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因平行进口而引起的争议和诉讼大量出现,美国、欧盟等都纷纷采取对策应对平行进口商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尤其是加入WTO后,关税水平不断下降,非关税贸易壁垒逐渐减少,平行进口问题将会大量出现,这给我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更好地规制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因此,研究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从介绍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考察,提出了我国应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有所裨益。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涵义、特征、表现形式及其成因,并由此得出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实质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调和问题。第二章是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理论分析,主要分析了“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贸易自由化与非关税壁垒的冲突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第叁章论述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及国际公约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态度,为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借鉴。第四章基于前面章节的论述和分析,对我国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 贸易自由化下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D]. 董桂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2].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 魏岩松.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3].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D]. 马乐. 吉林大学. 2010
[4].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探析[D]. 杜天琪. 吉林大学. 2017
[5]. 电子商务中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 许兴超. 重庆大学. 2017
[6].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研究[J]. 郁舜. 法大研究生. 2018
[7]. 欧盟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 李瑶.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8]. 海外代购形式下的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 和碧蕾. 复旦大学. 2013
[9].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 倪静.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10].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金颖.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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