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的意义与一般有效性_价值主张论文

评价的意义与一般有效性_价值主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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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06)02-0125-06

关于评价或价值判断是不是认识、有无真假意义、有无普遍有效性的问题,是价值哲学研究中的一大难题。受到颇多支持的价值认识主义者认为,对此问题必须给予肯定性的回答,否则人类的任何选择、任何行动都将变得毫无凭依,荒谬不堪。所以他们坚持认为,评价属于认识,价值判断有真假意义,真实的价值判断具有普遍有效性,可谓价值真理。与之相反,价值非认识主义给出的回答是:评价不是认识,价值判断不是事实判断,无法实证,没有真假意义,更没有普遍有效的真理性[1] 292~295。我经过长期思考,决定对此问题给出不同于以上两种回答的另一种回答,这就是:评价虽不是认识,价值判断虽没有真假意义和真理可言,但可以有是非对错,并可以具有普遍有效性。

一、评价不是认识

评价就是价值评价,任何准备探讨评价问题的人,都不能不同时界定“价值”。因为这两个概念有着太为密切的关联,存在互释性:对价值的理解将决定对评价的界定,而对评价的理解也将影响对价值的界定。不过通常情况下,人们总是先界定价值再解释评价。根据我提出的元价值是自决自明之好,价值则是非自决自明之好,元价值是价值之源,元价值派生价值,而人就是元价值,就是唯一的自决自明之好的元价值理论[2]。我认为,价值这个概念可以定义为从元价值派生出来的好坏意义。或者说,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用可还原为“好”或“坏”的词语所表述的意义。这就是说,价值是属于人的,在人的把握之中。世上各种非人存在物本来无所谓价值,只是人在对象性的活动中赋予它们或好或坏的意义之后,它们才有了所谓的价值。当我们说某物有正价值时,就是我们赋予了某物好的意义;当我们说某物有负价值时,就是赋予了某物不好或坏的意义;当我们说某物没有价值时,就是对某物既没有赋予好的意义,也没有赋予坏的意义。人赋好坏意义于对象是通过评价完成的,而评价就是人言说对象有无好坏意义、究竟有什么样的好坏意义的活动及其结论,这个活动首先是一种意识性的或观念性的活动,其结论形式是价值判断。

在评价活动中,人根据什么说某事物是好的或正价值之物,而另一事物是坏的或负价值之物?追根溯源地讲,是根据人本身的需求。倘若人像石头一样没有任何需求,那任何东西都没有好坏可言。与人的需求相适合的对象被判定具有积极意义而称“好”;与人的需求相悖逆的对象被判定具有消极意义而称“坏”;与人的需求暂时无涉的对象被判定为无意义而称“非好非坏”。人的需求从层次上讲,可作生理需求与心理需求、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生存交往需求与发展需求之分。从来源上讲,则不仅指人先天就有的需要即本性、本能、欲望,也指人后天形成的想要,包括兴趣、偏好、愿望、向往、理想等等。

许多价值认识主义者在谈评价的根据时,只愿提“需要”而不愿提“想要”,究其原因,在于他们认为“需要”具有客观性和共同性,“想要”则是纯主观的和人各殊异的,如果将“想要”也纳入评价的根据,就无法保证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可是他们没想到,需要其实也不那么客观。就人人都有需要是一个普遍的事实来看,需要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但再就人究竟有哪些需要和究竟需要什么必须由人来归纳,可迄今为止谁也未能提供出一份人们公认的完整而详尽的需要细目表来看,人的需要又分明有浓厚的主观色彩。这说明,我们实际上很难划清需要与想要的界限,并时常会将想要也说成需要。

更为麻烦的是,先天的需要显然只能指向世界的既有之物,后天的想要才能指向世界的未有之物。然而,所有人化之物都是世界原本未有之物,都是人“想要”才创造的成果。如世上本无飞机,是人想要飞上天才发明了飞机。现将“想要”剔除于评价的根据,岂不等于要将所有类似飞机的人化之物都排除在价值之物以外?岂不等于说人类所有指向未有的追求和创造活动全都毫无意义?或许正是有虑此诘,一些人开始不限需要的纯先天性,改说需要也有后天获得的,是一个随着人类实践的不断发展而内容不断丰富的开放系统。但这种极大扩张了内涵外延的需要,实际上已将想要的成分包含于内,同样未能摆脱主观性的阴影。

需要不仅有主观色彩,而且具有多样性,既有层次之分,也有种类之分,需要所指向的外在物更是不计其数。因而即使需要的内涵已经十分明确、需要的客观性和共同性已获证明,我们还是无法确保一个评价的普遍有效的真假意义,因为从不同种类的需要出发,就会对同一对象作出明显不同的价值判断。比如对一件艺术品,从审美的需要出发显然可以被称为好东西,而从生存的需要出发却没有什么积极意义。

需要还有个体差异性,这一点也会导致评价结论的不一致。虽然人们有许多共同的需要,但即使对最普遍的需要之物,也会存在不同的评价。水是所有的人都普遍需要的东西,似乎所有的人也都会说“水好”,可是在一个溺水之人来说,水就不是什么好东西。一旦人们将普遍具有的需要指向具体对象物时,差异更是会立刻显露出来。比如人们都有对食物的需要,可是有人说“馒头比面包好吃”,有人却说“面包比馒头好吃”。这时我们又能说谁的判断真,谁的判断假?

意识到需要的上述特性不易否认,有人转而用价值关系,即对象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之关系的客观性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真假意义,声称评价就是对这种客观关系的真实反映[3] 256~259。但我以为,在发生了A物满足人的X需要的关系之后,当人们说“A物有满足人的X需要的效用”时,可以承认这个句子是对已发生的关系的真实反映,但这个句子其实只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只有当人们据此进而说“A物是好东西”或“A物满足人的X需要的关系是好关系”时,才是做出了价值判断即评价。将陈述“物对人有某种用处”的功能性判断句子直接当作价值判断,是价值研究中普遍存在的一个误区。“有用”并不必然等于“好”。说“核武器有大规模杀伤人的用处”等于说“核武器好吗”?单纯的“有用”其实只是一个表述事实的词汇而非表达价值的词汇,因为说“某物有什么用”,就相当于说“某物有某种属性或某种功能”;说“A物对人有用”,就相当于说“A物能对人起某种作用”。因而只有我们在“有用”之后再说此种“用处”是好是坏,才是做出了价值判断。当然,由于在许多时候我们对“有用”接着进行的价值判断都是“好”,所以久而久之,我们以为“有用”就是“好”。

我如此定义评价和解说评价的根据,已然表明我认为评价不是认识。认识是人脑对客观对象的反映。这种反映追求的是与客观对象的符合、一致。而评价则是人对客观对象的赋义。赋义不是要与对象保持一致,而是要将对象本来没有的东西,即或好或坏的意义赋予对象。用个比喻来说,如果说认识是对对象的照相,那么评价就是在完工的照片上再批注上“好”或“坏”的感想。评价既然不是认识,价值判断也不会是事实判断。如同溺水之人不会说水好,而不论是岸上的人还是溺水之人都不会否认水有导电性一样,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最大区别就在任何一个价值判断都会因人因需求而异,而任何一个事实判断都不会。

二、评价有是非

评价既然不是认识,只是感想,那经评价活动形成的价值判断,的确就如逻辑实证主义所说,不能实证,没有真假意义。但是价值判断没有真假意义,并不等于没有任何意义。语言或话语并不只是用来描述事实的,也可以用来表达说话者的感想,而价值判断或价值语句就承担着这样的功能。我说的这个“感想”,不是通常说的“有感而想”,而是情感和想法的通称,它既包括价值非认识主义中的情感主义者所说的情感、态度、愿望,也包括后来的规定主义者说的指导、约束、命令、指令[4] 34,还包括他们没说到的爱好、主张、意见、意愿、号召、动员等等。

如果价值判断没有真假,只是表达言说者的感想,那说出来又有何益?当然有。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的生存离不开相互交往,人与人之间不仅需要交流关于客观世界的事实信息,而且也需要相互交流各自主观世界的情感和想法。交流情感是为了建立友谊和产生爱情,交流想法则是为了相互理解,并在必要的时候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还有,评价及价值判断虽然不能被讨论真假,但却可以被讨论是非,是否合理。“是非”即对错,与“真假”是不同的所指。就判断而言,“真假”指判断是否与判断对象相符合,符合则为“真”,不符合则为“假”。而“是非对错”则指判断是否合乎一定的道理,合乎则为“是”为“对”,不合乎则为“非”为“错”。

现在让我们来看价值判断如何可以被讨论是非对错。

评价是一种意识活动或观念活动,在这个层面上,我将评价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理性评价,一种是非理性评价。

理性评价是凭理性思维及逻辑方法做出价值判断。理性评价主要出现于功利评价和道德评价的领域,它的显著特点是能为评价结论提供一个明确而具体的理由。这个理由必须是由可用逻辑或实践的方法加以检验的事实判断表述的,而不能是由无法检验真假的价值判断表述的。有了这个理由,他人就能够对评价者做出的价值判断进行是非对错的分析与检验。具体说来就是,一个价值判断,只要与其理由相一致,二者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蕴涵关系或因果关系,而不存在实际矛盾或逻辑矛盾,那它就是正确的价值判断。否则就是错误的价值判断。例如,“远行坐飞机好”是个功利性的价值判断,如果评价者所提供的理由是“可以节省时间”,那这个价值判断就是对的,因为坐飞机经检验确实可以节约时间。相反,如果评价者提供的理由是“可以省钱”,那这个价值判断就是错的,因为坐飞机要比坐火车或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更昂贵。此外,如果评价者提供的理由本身就不成立,那价值判断更不会成立。因此,任何一个能提供理由的价值判断,都可以再用上述方法来检视是非对错。对价值推论有系统研究的规定主义者黑尔指出,一个价值判断只能从一组至少包含有一个价值判断的前提中推出来[5] 20。他是对的。因此,“节省时间”之所以可以成为“坐飞机好”的理由,其实是因为评价者事先已确认了另一个价值判断,即“节省时间就好”,并把这种先确认的价值判断当作了评判后面做出的价值判断的评价标准。由此可知,提供一个明确的理由还不是理性评价有是非可辨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评价者提供了一个由另一种价值判断构成的价值评价标准来作为整个价值推论过程的前提。因而说一个价值判断合乎道理,有合理性,主要指合乎评价标准。

与理性评价相反,非理性评价是人凭本能、直觉、悟性等非理性因素做出价值判断。既然是非理性评价,自然无理由可陈,无道理可讲,因而我们也就无法对其进行讨论,无法辨其是非及合理性。非理性评价主要发生在与审美或情感相关的情境中。人们常说,爱是没有理由也说不出理由的。美何尝不是如此?所以“你真可爱”、“这里景色真美”之类价值判断,均属非理性评价。但是,即使在审美或情感的领域,只要人们愿意,仍然可以将非理性评价转变为理性评价,其基本方法就是用理性来为非理性评价人为地构造一个或一套评价标准,比如将“奇特为美”作为判断景观是否美的标准,将“纯真为可爱”作为判断女子是否可爱的标准。我们现在时有所见的书画比赛、歌手大赛、世界小姐评选之类,就是通过人为地制定评价标准而使非理性评价向理性评价转化的一些实例。

三、评价的普遍有效性

必须承认,经理性评价形成的价值判断或评价结论虽然可以争辩对错,具有是非意义,但这种是非意义的有效范围却十分有限,完全不能与事实判断的普遍有效性相提并论。这是因为,只有同样认同评价者所提供的评价标准的人,才会再认同由评价标准推出的评价结论。相反,不认同这个评价标准的人,也不会认同最后得出的评价结论。仍用坐飞机的例子来讲就是,只有以“节省时间好”为评价标准的人,才会认为“坐飞机好”是一个正确的价值判断。可是对于那些以“省钱好”或“有安全感”为评价标准的人来说,“坐飞机好”就不是正确的价值判断,而“坐飞机不好”才是正确的价值判断。由此不难发现,任何评价标准本身都是一个价值认定。由于这个价值认定本身仍是有待证明的,更由于每个人作为元价值或价值之源,都不必服从他人确认的评价标准,都有权根据自己确认的其他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而他人又无由反对,这就表明,在评价领域,是不存在那种对所有人都普遍有效的正确判断的。价值判断的有效性,是随着认可其评价标准的人数而扩大或缩小的,认可评价标准的人越多,评价结论的有效性范围越大,认可评价标准的越少,评价结论的有效性范围则越小。如果一个价值判断所依据的评价标准只有评价者自己认可,该价值判断就只对一个人有效;如果所有人都认可,该价值判断则对所有人都普遍有效。这就是说,在持不同评价标准的人之间,是不能就一个价值判断的对错开展争辩的。他们依据各自评价标准得出的评价结论,只对自己有效,而对他人无效。他们各自都可以坚持自己的价值判断,又都无法推翻他人的价值判断,也没有足够的理由让他人接受自己的价值判断。

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往往就会有什么样的选择和行动。如果一个人做出的价值判断和随后采取的行动只是与他人无涉的私人事务,我们大家尽可以不去问其是非对错,不去与其争辩。因此,在私人事务领域,我们应该允许个人价值判断的多元化存在。换言之,在这个领域,人们相互之间可以有关于各自价值判断的交流,但不必有关于各自价值判断的争论或是非公断。

但在公共事务领域则不能回避价值争端,更不允许在公共事务领域的实践层面存在价值判断的多元化,因为公共事务事关每个人的利益,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价值判断去选择、去行动,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就不可避免,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战争会导致相互伤害,混乱则无法让人把握未来。这些都是有智慧的人所不愿看到的结局。因而对于公共事务,虽然每个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主张,但最终他们只能服从其中的一种。

问题是我们究竟该服从谁的主张?我们又如何从众多的主张中做出惟一的抉择?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不同告诉了我们真相:既然各种价值判断均不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事实判断,那我们就无法像解决科学问题那样来解决价值争端。于是价值争端不再是一个科学范畴的问题,而成为一个事关众人利益的政治性问题。既然如此,公共事务领域中的价值争端也就只能用政治化的方式来解决。人类以往全部的历史表明,面对各种不同价值主张,人类实际上也一直都是以政治化的方式来进行抉择的:或是采用权威抉择的方法,或是采用民主抉择的方法。近代之前,基本上是权威抉择的天下;近代以降,则民主抉择愈来愈普遍。所谓权威抉择,就是由帝王、教主、圣人等权威来做出抉择。所谓民主抉择,则是以大多数人的意见为准的抉择。从每个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元价值或价值之源来说,世上根本不存在什么高人一等的评价权威,是故只有民主化的价值抉择才是惟一合理的和应被我们采纳的方法。

对一项公共事务提出的各种价值主张一经政治化的抉择,不管抉择的是其中的哪一种主张,也不管是权威抉择还是民主抉择出的主张,虽然它还缺少理论上的最终证明,却已经具有了实践中的权威性,成为了现实社会中关于该公共事务的普遍有效的评价标准。它不仅能为人们在这个范围内的有关行动提供正确的指导,而且还使这项公共事务范围内的各种具体的价值判断在现实中也变得可辨是非,具有了逻辑证明的可操作性:凡是与此一政治抉择相符合的价值判断就是对的,凡是与此一政治抉择相悖的价值判断就是错的。比如一部法律一经制定颁布实施,人们不仅可以据以判断哪些行为是好的,即合法的,哪些行为是坏的,即违法的,而且还可以据以判断一个关于某一具体行为的法律评价是对还是错。因此,解决公共事务中的价值争端的要旨,就是先用政治化的方式确立起一个价值标准,再让人们都运用这个标准来评判各种价值主张,于是是非可断。

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人们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而不同的人群,会有不同的公共事务,人群越大,公共事务也越繁多。在民主体制下解决公共事务的价值争端,如果事事都要经民主抉择来确立价值标准,统一意见,岂不烦琐?在实践上又是否存在可行性?事情不是这样的。以社会或国家这个最大的人群组织而言,面对它的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我们其实只要为其中的一项公共事务来做个一次性的民主抉择就够了。只不过这个公共事务不是一般的事务,而是关于确立什么样的社会终极价值的公共事务。社会终极价值就是社会中最高等级的价值,就是至好,就是最值得人们一起追求的纯粹目的。有了这个终极价值,就可以认定,凡是有利于终极价值实现的事物,就是好的,凡是不利于终极价值实现的事物,就是不好的。是故社会终极价值同时也就是该社会最高的价值标准或评价标准。在社会的公共事务领域,它既是人们判断各种具体事物、具体行为是好是坏的标准,也是人们评判各种价值主张的是非对错的标准。因此,我们只要有了对社会终极价值的民主抉择,也就等于同时为所有存在价值争端的公共事务都做出了统一的价值抉择,从而使所有具体的社会性评价和价值命题都有了普遍有效的是非可辨性。

所有被评价为有利于社会终极价值实现的好事物,还可以依据它们与社会终极价值的远近关系被分成不同等级的好事物,于是一个社会终极价值的确立,就意味着一个完整的具有内在层级结构和逻辑联系的价值体系的诞生。在这个体系之内,除了社会终极价值本身之外,所有其他价值判断都是可争论的和可检验对错的,它们或者可以被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来证明是否与社会终极价值一致而判断出普遍有效的是非意义,或者可以被运用经验观察的方法来检验是否有利于社会终极价值的实现而判断出普遍有效的是非意义。一个具体的价值判断一旦被检视为是为对,这个结论也就同时适用于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成为普遍有效的正确价值判断。从这种意义上说,在这个体系内,价值判断已转化为或是分析命题或是综合命题的“准事实命题”。

体制、法律、政策、纪律、规章等所有制度都是含有价值规定的规定,因而按照社会终极价值的要求所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就是该社会各生活领域的一些具体价值标准和行为规则。有了这些标准,人们就可以更便捷地对不同种类的公共事务、价值主张、具体行为做出准确的是非判断,只要这种判断是合乎制度标准和合乎逻辑推论的,它就是在整个社会内普遍有效的正确判断。

四、社会终极评价标准的确认

在允许人民充分发表个人见解的民主社会,什么样的价值主张最有可能通过民主抉择而竞选为这个社会所追求的终极价值?如果我们承认人就是自决自明之好的元价值,就是赋万物以意义的“上帝”,那么,这个终极价值就只能从人本身去寻找,而不应从神、宗教的上帝或其他什么地方去寻找。于是,马克思所说的最能代表人的根本利益的“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6] 649,就最有可能当选为民主社会的终极价值。

“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个命题,是抽象思维的产物,作为社会终极价值,理应是包含了所有具体之好的最综合的好,有丰富的内涵,但也正是它的这种“综合之好”的特点,使得它无论是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向还是作为社会的最高价值标准都还不够清晰,难于直接运用,因而有对其再适当分解以使之变得易于把握、易于操作的必要。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最综合的好,在现实社会的进程中,意味着人的需求被满足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的需求多种多样,所指向的外在价值目标或价值之物自然也多种多样。但这些不计其数的价值目标,最终全都可以被富裕、和谐、自由这三种价值所统摄。其中,富裕是生产力发展、经济增长、财富增加、物品丰富、效益提高等价值目标序列的统领,对它的趋近,意味着能给人提供日益增多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以满足人的吃、穿、住、行、学、娱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和谐是平等、公平、公正、正义、安全、归宿、仁爱、尊严、诚信等价值目标序列的统领,对它的趋近,意味着能给人提供各种越来越融洽协调的人际关系和天人关系,以满足人的情感需求和交往需求;自由是自主、自立、自决、自治,自由发挥、自由创造、自由进取乃至经济自由、政治民主、文化多元等价值目标序列的统领,对它的趋近,意味着能给人提供越来越多的发展可能性及生活样式,以满足人充分发挥自身潜能天赋、形成独特个性的自我实现需求。统领三种不同价值序列的富裕、和谐、自由再不能进一步相互归并,也不能相互通约、相互替代。因为现实中我们对其中任何一项的兑现,都不等同于对另外两项的兑现,如让人拥有和谐不等于同时让他们拥有富裕和自由,让人拥有富裕或自由也不等于同时让他们拥有和谐。既然富裕、和谐、自由是不可通约的价值目标,又分别统领着不同价值序列,那它们就是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个社会终极价值中分解出来的三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它们既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取得了发展的最高价值指标,也是判断各种具体价值主张或价值判断的是非对错的最高评价标准。

有了这种价值标准,在建构、改造社会的公共事务中,当我们面对各种不同的价值主张时,就不会再有任何的迷信与迷惘、束缚与畏缩。所有与建构、改造社会相关的事物,不论是什么样的理论、计划、方案、方略、原则,还是什么样的实践方式、发展道路、社会模式、制度安排、文化类型等等,在社会终极价值目标面前,全都不再是神圣而不可改变的,它们不过是实现富裕、和谐、自由的工具,是否合适可取,是保留还是革除,统统要用社会终极价值目标加以评判:凡是有利于富裕、和谐、自由的实现的,就是好的、可用的、或应予保留的;凡是不利于富裕、和谐、自由的实现的,就是不好的、不可用的、或需要革除的。如果同一类型的可用事物不只一种,那么其中最有效的那一种为“优”,最值得我们选择,其余的则或者为“次优”,或者为“差”。于是,对不同价值主张的筛选,对社会制度、道德规范、文化样式的选择,从此不再是事关政治信仰的主义之争,而只是关于工具的优劣判断。并且,只要这种关于不同价值主张的评价确实是按上述步骤合乎标准、合乎逻辑地推出的,那么其结论就是合理的,就是对整个社会都普遍有效的。

有人认为在社会中确立统一的终极价值目标或终极评价标准,“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因为人的世界不应该是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机器世界,而评价标准的一致,就会将人变成机器,将社会变成毫无矛盾的死水一潭[3] 263。其实这是不必要的担心,真的能将社会变成死水一潭的只是永恒不变的终极社会制度,而不会是社会终极价值目标。首先,如果我们承认人的发展是永远也没有止境的,那也得承认,人类社会对富裕、和谐、自由这三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的追求也是永远没有止境的。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时代的人们,都不会再不需要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都不会没有需要加以面对和解决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都不会不需要为人的自由开拓更多的空间和时间,因而将富裕、和谐、自由确立为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既不会使社会陷于停滞,也不会让人变得无所事事。其次,如果说社会制度就是保障和实现社会终极价值目标的工具,那么在社会终极价值目标确立之后,什么样的工具好,我们就用什么样的工具。就像任何工具都需要不断改善一样,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变化,相对于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有些曾经好用的制度可能会变得不好用,或者一些更好用的制度被发明出来,这时我们就要对既有的社会制度进行调整、改革,所以我们永远都不会生活在一套神圣的永恒不变的易于把人变成机器的制度模式之下。最后,有了经民主抉择确立的统一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或标准,并不意味着社会中的所有人就都会在各自的人生实践中自觉地追求它,也不等于他们再没有自己的利益和与他人的利益矛盾,更不等于所有人都必然会按照这种统一标准去评价、去行动,这就正如立法并不必然导致人们都会自觉守法一样。所以社会终极价值目标确立之后,社会还有如何设法让所有的人都在实践中真正信服它的问题有待解决,这是一个人类社会永远都要面对并不会完结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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