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出让金: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地出让金论文,现状论文,建议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开始从无偿划拨向有偿使用转变,这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优化了土地资源的配置,其根本意义在于加强了对土地资产属性的认识。由于我国特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已成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掌管的最大规模的国有资产,土地的出让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并已成为加快地方城市化和提升整体基础设施水平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是,地方政府对土地有偿出让的过分倚重也带来了征地补偿不足、土地出让金支出使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而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其特殊性决定了在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为此,要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制度,优化土地出让金的支出使用结构,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应该享有的与城市居民同等的财产权、发展权和保障权,避免“因征致贫、因征返贫”,帮助和扶持失地农民尽快达到“进城”条件,顺利进城。这对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综述及评价
中国现有的土地有偿出让制度是从香港借鉴而来的,该制度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城市土地供应,适应了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但是,由于我国土地有偿出让管理和分配制度不完善,在制度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土地出让金带来的丰厚财政收入,诱发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土地收益流失严重;土地出让金成本核算和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影响土地出让整体效益(贾奇峰、郑光泉,2006);土地出让金城乡支出不合理,人为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戴双兴,2009)。
对于如何纠正当前地方土地出让的短期行为,贾康(2006)认为,在保持现行国有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方式的基础上,按照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并规定不得作为政府当期收入安排使用,避免地方政府“寅吃卯粮”。安体富等人(2005)认为改革土地供应管理制度,将原来的土地批租制改为土地年租制,由一次性收取几十年土地出让金改为每年收取一次土地年租金(土地使用费)。白彦峰(2007)则认为,由于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政府同时也代表着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因此可以在保持现有土地出让金制度、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进行配置的同时,将部分土地出让金,即由于政府投资部分所形成的级差地租并入物业税征收。
汪利娜(2009)指出,建立土地出让金收支专户、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地方预算、建立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体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设想是把土地出让金纳入到统一管理的模式,实现出让金的透明化管理。从长远制度建设看,深化土地和财税制度改革,为地方政府公共品服务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这可能是改变“土地财政”的正道。
刘守英(2010)认为,对于农民来讲,城市化带来的变化实际上就是两个:一个是人口的城市化,另一个就是土地的城市化。农村人口要分享城市化的成果,最实际的也就是两条:一是在人口城市化进程中,随着身份的转变,享受和城里人同等的公共服务。二是让农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好处。目前,农民难以分享土地非农化的级差收益,这成为农民与政府冲突乃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新一轮城市化中,必须尊重并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建立农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机制。
从以往的研究可以看出,当前对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的规范只涉及采取何种方式收取,如何管理和使用,而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更重要的是要从财税制度等更深层面进行规范。地方土地财政的矫正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财税体制,满足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开支需求。而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利益的维护更主要依靠健全的土地产权制度。总之,只有将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解决了,才可以达到治标又治本的目的。
三、我国土地出让金收支现状及问题
(一)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量大,增长快,波动明显
据统计资料显示①,自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土地出让金收入出现快速增长态势。期间,受宏观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土地出让金收入呈现波动。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总收入为6412.18亿元。当时,由于流动性过剩及贷款高速增长的驱动,国内的房地产投资,尤其是住宅投资出现了过快增长。2005年,为了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并使国内固定资产投资降温,国家开始实行收紧地根的政策,当年的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减至5 883.82亿元。在此之后的两年中,虽然中央一直保持着地根紧缩的政策,但是土地的有偿出让为地方政府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收益促使土地出让规模开始不断扩大,土地出让金收入大幅反弹,2007年达到1.22万亿。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出现下滑,地方用地需求减弱,全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减至1.02万亿,比2007年减少16%。2009年,经济出现回暖,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再次刷新历史新高,达到1.59万亿,比2008年增长了63.4%。2000-2009年,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平均增幅为51.8%,远高于同期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也从2000年的9.3%攀升到2009的49%。
如此巨额的土地出让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很多学者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然而,由于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地方政府这种“以地生财”的短期行为必然导致“寅吃卯粮”现象的出现。其次,由于外生因素影响以及自身周期的变动,土地市场行情波动较大,“以地生财”长期也难以为继。
(二)受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各地区土地出让金收入具有地域性
由于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禀赋等原因,东部地区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较大,平均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1.47%,浙江、天津等地区则超过70%(见表1)。在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中,中西部地区政府所得到的净收益平均为49.62%和43.55%,高于东部地区的39.69%。②这是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财力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政府通过压低征地补偿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扩大自身收益比例,增加可支配收入。
(三)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管理执行不力,国有资产变相流失
2006年底,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但是,在2010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40个市地州56个县区市土地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及土地征收出让情况审计调查结果》中显示,在被抽查的市县中,674.81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占征收总额的20.1%。19.61亿元土地出让收入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和“国有企业改制”等方式被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同时,也滋生了部分寻租行为。
(四)土地出让金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比例较低,被征地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土地产权为集体所有,因此,从理论上讲农民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应用于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从而实现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公平分配(黄然,2006)。但是,有关资料显示,在土地收益分配中,农民及村集体得到土地出让收益的30%-40%,其中,农民只得到土地出让收益的5%-10%,村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得到土地收益的60%-70%(刘守英、蒋省三,2005)。被征地农民的获得补偿比例较低。
通过对比发现,农民及村集体在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的地区所获得的收益分配比例是不同的(见表2和表3):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及村集体的土地征用收益比例低于经济发达地区,而政府集团收益相对较高。这与前面分析的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土地出让纯收益较高的结论一致。
(五)土地出让金支农支出严重不足,城乡建设差距加大
支农支出主要指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2008年审计署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显示,2004-2006年北京等11个城市共实现土地出让净收益2 618.69亿元,其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108.24亿元,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56.86亿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28.50亿元。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约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80%,而支农支出仅为3.3%,土地出让收益支出使用存在着严重的城乡歧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乡发展水平被进一步拉大。
(六)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性住房支出有待提高
我国当前房价的居高不下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的巨额土地出让金收入有关,因此,政府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土地出让金的支出使用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比例较低,例如,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报告显示,2008年地方政府用于城市建设支出3 035.32亿元,占比29.8%,用于廉租房建设支出为141.65亿元,仅占1.4%。④2009年,由于地方财力不足,配套资金落实困难,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未能如期完成。
为了解决保障性住房中的资金问题,国家发改委提出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的部分用于保障廉租住房建设,但是这个要求仍远不能满足地方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需求。2009年,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共需投入1 676亿元,其中,中央投入493亿元,占29.4%;地方配套1 183亿元,占70.6%,⑤按照2008年的全国土地出让净收益3 611.95亿元计算,⑥至少要将保障性住房支出提高到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以上。
四、我国土地出让金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当前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有多种原因,但究其根本,主要是我国土地产权制度、财税体制以及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与不足造成的。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
我国城乡二元制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征用过程中问题症结所在。产权是由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构成的权利束。产权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呈现二元化,即城镇实行土地产权国有,而农村土地产权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农村的这种土地产权结构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农村改革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其制度缺陷日益明显。
首先,农村土地归属不清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均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三个层次: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各部法律对农村土地具体属于何种层次的集体组织规定不明确,以致出现虽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实际所有人“虚置”的状况。另外,我国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主要是由乡镇政府来完成,因此,这种归属权虚置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实际落到乡镇、村行政组织上,而与生活在土地上的农民无直接关系。
其次,农村土地产权权能缺失。对土地拥有完整的产权必须充分享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但是,我国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拥有的产权不完整,存在产权缺失,具体表现为:第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既不能进行出租和抵押,也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由国家征收,然后再进行出让;第二,农民土地使用权未被物权化,农民土地使用权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都受到了很大程度的侵蚀和限制。
最后,农村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在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框架下,有很多因素造成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稳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来自国家的征占。我国实行的是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当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而仅有土地承包者身份的农民除了不得不解除土地承包关系外别无选择。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直接导致了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征用土地规模扩大,土地出让金收入增长过快,而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第一,集体土地所有制所有权主体虚化使得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反映,农民只能以承包者身份出现,征地过程中的补偿也以此身份确定,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过低。第二,由于我国城乡土地二元制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土地只能通过国家征收或征用的方式实现流转。而在土地征用过程中,集体和地方政府处于不平等地位,致使地方政府在将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中,获得巨额利润,而被征地者的补偿不足。
(二)地方财税体制不健全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力与事权关系得到了初步确立,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这次改革进行的并不彻底,各级政府在财权、财力和事权划分、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上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财权、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我国在政治体制上属于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在经济发展阶段上处于高速发展期,地区间、城乡间经济状况差异大,这就从客观条件上要求中央政府要适度集中财权,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因此,分税制改革中的财权、财力上收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也是非常必要的。1994年以来,中央政府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基本保持在52%左右,较分税制前大幅提高。这与其他国家的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比例相比并不高,美国、日本的中央政府收入均占财政总收入的60%以上。
但是,由于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我国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却仍在延续分税制前的模式,而未进行相应的改革,各级政府间事权的越位与缺位现象严重。中央政府除了承担外交、国防等少数事权外,在承担外溢性较强的基础公共服务责任方面存在缺失,而在涉及地方经济建设方面参与过多。省级政府也未能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大量基本公共服务被上级政府凭借行政体制的权威层层下放,由县级以下基层政府过多承担(陈志勇、陈丽丽,2009)。而与我国情况不同的是,在发达国家,中央政府在集中了较大比例的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比重的财政支出,特别是在主要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如表4所示)。在与我国进行对比的6个国家中,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的教育支出基本在70%以上,而我国中央与省级政府的教育支出占全部教育支出的比例尚不到30%,中央仅为6.2%,70%以上的支出责任由基层政府担当。我国中央政府在相应比例的财政收入中承担的支出责任过少,造成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过大,财力紧张。
其次,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各地区财力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而在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方面,各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又基本相当。因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力缺口需要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保障其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能力。但是,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完善,仍存在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多,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少、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规范、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安体富,2007)。转移支付制度的财力协调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财力水平进一步恶化。
最后,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只是对中央税与地方税进行了初步划分,而忽视了对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中央政府将税源稳定、收入多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共享税,而将税基小,收入少的零星税种划归地方。地方政府缺乏与事权相适应的税收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出让收入、税收以外收费以及借债等各种形式的地方预算外收入出现快速增长,并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例如,2008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为3 611.95亿元,而同年的地税收入中,与土地相关的税收收入之和为3 656.61亿元,两者规模基本相当。⑦
总之,在财税体制不健全的情况,地方政府财力困难。但是,迫于发展经济和彰显政绩的需要,地方政府在尽量减少公共服务支出的同时开始寻求各种途径筹集财政收入。城市扩张过程中的土地出让收入满足了政府的需要,在最直接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大肆批租土地,增加土地出让收入。
(三)土地出让金管理缺乏制度规范
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的缺失引起土地出让金收支不规范,为地方政府随意安排土地出让金收支创造可能。我国在实施土地出让制度的十几年来,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制度一直处于空白,对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最高文件仅见于2006年底的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而且,现有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中制度性规定较少,地方政府操作空间大,缺乏合理运用土地出让金的前瞻性,造成土地出让金使用的不合理。
首先,土地出让金使用的范围和结构缺乏制度保障。国务院下发的《通知》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但是并未对各项支出所占比例加以规定。因此,在土地出让金使用分配中,地方政府倾向将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向可以产生各种“效益”的城市倾斜,而失地农民的补偿、农村基础设施改善等支农项目得不到足够的资金保障。
其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缺少合理规划。当前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所出让土地在未来几十年租金的折现,而土地作为稀缺资源是不可能无限长期持续供给的。政府在对每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使用时,未能进行长期、合理使用规划,过度使用当期土地出让收入,而未来财政支出需求只寄希望于继续扩大土地出让来满足,造成土地出让金收入出现无序猛增。
立、改革建议
(一)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和归属
我国人口众多,耕地面积相对较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从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考虑,农村土地私有化不利于农田保护和耕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不符合我国国情。而土地完全收归国有,一方面,农民感情上难以接受,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政治风险;另一方面,农村土地产权的国有化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所有权虚置的问题,物权化的农地使用权难以保障。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应坚持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对其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予以完善。
首先,对农村土地进行股份制改造,明确集体土地中农民的所有者身份。农村土地产权集体所有制未能对集体成员所持土地的份额予以明确是造成农地所有者虚置的主要原因。为解决这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而成员没有的问题,可以实行农村土地的股份制改造。具体方式为:一是成立独立于村委会的土地股东大会,代表农民进行土地转让等事宜的处理;二是按照农民承包土地的数量、位置及肥沃程度等因素将农民耕种的土地折合成村集体经济股份,由农民个人持有,明确农民土地所有者身份。股份制改造后,农民既是土地的经营者又是土地的所有者,可以充分行使土地所有者的权利,监督土地所有权的管理,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
其次,强化农民集体对所属土地所有权,提高农民集体在农地征用中的谈判地位。我国实行的城镇土地国家所有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土地所有制,国家与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地位应该是相当的。但是,在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的一级市场,农民集体对土地实际处置权丧失。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农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拍卖后,土地出让金实质是拍卖土地的价格,其收入应全部归农地所有者——集体农民所有。政府无权以土地出让金形式取得哪怕是一分一厘的收入。政府只能以政权身份用税收形式参与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再分配,包括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土地(资本)利得税等。因此,保障农民集体对所属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应允许农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农村集体直接与用地单位进行土地价格的谈判,并享有土地出让的所有收益。
(二)开征保有环节房地产税,规范政府行为
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过度依赖土地财政与地方政府无可靠、稳定的税收收入有着直接关系。扭转这种“借地生财”的局面,减少地方政府不规范收入,就要在均衡各级政府间事权与财力的分配,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尽快开征保有环节的房产税,稳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目前,我国地方税收体系中,一方面是已有的零星税种无力支撑财政开支的所有需要,另一方面是税基宽、规模大、不易转嫁和流动的地方税种设立不足。我国尚未开征的保有环节房产税就属于这种情况。在当今世界上,以居民住宅为主要纳税对象的财产税已成为很多国家地方政府筹集公共服务资金的重要手段。据统计,发达国家基层政府税收收入中平均54%来自财产税,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则超过90%。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居民住宅面积保有量巨大且增长显著,已经具备开征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条件。根据统计资料估算,我国从“六五”到“十一五”期间,住宅竣工面积约为350亿平方米,假设对其1/2征收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每平方米房价为3 000元,税率为1.2%,则2009年可征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约为6 300亿元,如果再加上2008年房产税680亿元,⑧合计约为7 000亿元,远大于2009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⑨约为2009年税收收入的12%,地方财政收入的21.5%。⑩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面积的保有量还会继续增加,可征的保有环节房地产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对保有环节的房产进行征税,可以形成稳定的税收,提升地方政府提供本地公共服务的水平。同时,又可以将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纳入规范化管理,可以避免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此外,开征保有环节的房产税还可以提高社会不动资产的配置效率,减少不动产的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
在没有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全产权之前,应先对现有的土地出让金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我国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的重点是着手解决其预算编制、支出安排和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认真落实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制度,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第一,按照《通知》中“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接受同级人大审查批准,提高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透明度。第二,由于受土地供应规模、外部宏观经济情况等因素影响,土地出让收入波动较大,不利于土地出让收入的预测和支出安排。为此,财政部门要参与同级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计划的制定,加强国有土地投放控制,确保土地出让的平稳增长,提高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的准确度。第三,为了保护土地出让金预算制度的约束刚性,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不得随意变动或超收、超支。对于政府在土地出让高峰期获得的超预算的收入,应建立土地出让基金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当期政府过度透支未来土地收益,另一方面可以缓解下一届政府在可出让土地减少或土地市场价格走低时可能出现的财政困难,从而达到土地出让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其次,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支出使用方向,提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效率。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方向进行合理分配,明确各使用用途的支出比例,确保惠及民生的项目资金到位。按照本文的设想,农村土地产权在完善之后,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仅来自于城镇土地,这部分的收入应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重点加大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房补贴的投入力度,缓解城镇中低收入者住房压力。政府税收收入中来自农村土地相关税收的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土地的整理、农田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避免以往土地出让金使用过度向城市倾斜的弊端。
最后,加强审查与监督,保障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的良好运行。建立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长效机制离不开高效严密的审查与监督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建议成立以各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住建厅三方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定期对省内各市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与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限期整改。每期检查结果要计入当年地方政府年终考核成绩,提高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每年末应把本年检查的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1-2009),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数据来自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cxcmzk/20100409/2031478.shtml。
②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支付给受让人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费用之后的余额。
③http://news.qq.com/a/20080604/004075.htm.
④http://business.sohu.com/20100209/n270153439.shtml.
⑤http://finance.nen.com.cn/finance/60/3377560.shtml.
⑥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净收益数据尚不可得,暂用2008年数据代替。
⑦这里与土地相关的税收是指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房产税。
⑧2009年房产税数据尚不可得,暂由2008年数据代替。
⑨2009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为1.59万亿,2008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占土地出让收入的35%,据此计算,2009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约为5600亿元。
⑩2009年税收收入为59515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为3258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