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法学:1978/2008_法理学论文

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法学:1978/2008_法理学论文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理学论文,三十年论文,中国论文,改革开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08)05-0003-34

1978年是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就在这一年开展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它冲破了“两个凡是”和个人崇拜的长期禁锢,打破了思想僵化、教条主义的沉重枷锁,推动了全国性的思想解放运动,是改革开放30年历程的思想先导。同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讨论了党的政治路线问题,取消了“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合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口号,否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重申了毛泽东1957年作出的中国“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的正确论断,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变,同时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开辟了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从此,中国法学研究与教育的发展也开始步入正常轨道。

1978年到2008年的30年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辉煌成就的30年,是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建设加速发展的30年,同时也是中国法理学蓬勃发展的30年。在这30年间,中国法理学走过了一个从确立到发展再到繁荣的历程,中国法学理论工作者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努力奉献,不断推进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为新时期的中国法理学的全面腾飞和繁荣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理论资源。值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30周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30年中国法理学的历程进行回顾与反思,以求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继续开创中国法理学研究与教学的新篇章。

一、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总体情况

从1978年到2008年,我国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三阶段。

(一)初步确立阶段

1978-1988年这10年是中国法理学的初步确立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辟了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发展道路,也唤醒了沉寂已久的中国法理学。从1978年到1988年,即在推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第一个10年间,中国法理学从“左”倾的思想禁锢中走出来,重新确立了学术理念,建立了独立的学术组织,转换了研究模式与风格,不断扩大、更新、深化了研究主题,加强了学术沟通与对外交流,提出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新概念、新观点、新理论,培育了引领中国法学发展的学术群体,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学科基础,在学术与学科上开始初步发展。

1982年7月22日,在经过多年筹备之后,中国法学会终于成立。作为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中国法学会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此,中国的法学学者有了自己的组织,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得以开展。这不仅加强了学术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同时也把法学教育、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开创了法学研究与实践的新局面。1985年6月,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后称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在庐山成立,这标志着中国法理学从此有了自己独立的学术组织。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法理学研究会在加强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增进学术友谊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这一阶段前期,在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中国法学界和法理学界的首要任务和工作是坚决贯彻中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入研究法的概念与本质、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等重大问题。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这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这部符合时代精神的宪法凝聚了众多老一辈法理学研究者的心血,它标志着中国法制与宪政建设的重新起步。随后在宪法的指导下,法理学者与部门法学者共同参与制订了有关民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法律,推进了新时期立法工作的开展。同时,中国法理学界深入探讨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法与国家的关系、法与政策的关系、法制的概念等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传统命题,并在许多理论问题上进行了学术争鸣。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法理学的研究虽然仍以政治性的话语展开论题,大多数研究者也并不具有独立的学术身份,但是,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感召下,中国法理学展现出了逐步摆脱政治话语、实现学术独立的发展趋势。

在这一阶段后期,法理学研究逐步从政治宣传转向理论研究。一方面,法理学者们着重加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工作,继续开展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讨论,深化了对法的概念和本质属性的认识,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另一方面,法理学者们还逐步开展了介绍西方法学思想的工作,加强比较法研究,并且开启了权利观念与法律意识的新生。这期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制定全面改革的蓝图,中国法理学还深入探讨了法学理论与改革的关系问题,这一主题涉及到了法学教育改革、法学学科改革、法的发展理论、法的继承、法与商品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一国两制”理论等各个方面。

这10年间,一系列的科研成果陆续推出。但在这些科研成果中,法理学的理论著作并不多,主要是大量的教科书。处于中国新时代的法学教育刚刚起步的特殊时期,出于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各系统、各地区、各院系出版了一系列法理学教科书。教科书的内容构成了法理学界研讨的主题,编写教科书成为荟萃和展示学者研究成果的重要渠道。这一时期,学界还陆续介绍了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的学说和思想,商务印书馆、华夏出版社等综合性出版社为研究需要还零星翻译出版了一些有关法理学研究方面的外国著作,一些期刊发表了有关外国法理学方面的译文。

在这10年间,国内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逐步展开。法理学界开展了多次国内学术会议,就许多重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交流,主要的全国性会议有:法理学研究会首届年会(1985年,庐山),以法学的概念和法学改革的研讨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86年年会(重庆),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为主题;全国首次法社会学理论研讨会(1987年,北京),以法社会学基本理论的建构和专题研讨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88年年会(珠海),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为主题;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1988年,长春);等等。这一时期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也在获得推进。为了加强了国际交流,我国学者开始加入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学会(简称IVR)。

随着法学和法理学的发展,《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民主与法制》、《法学译丛》等许多优秀的法学专门刊物复刊、创刊,这为繁荣中国法学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思想阵地与理论平台。同时,经过老一辈法理学者的辛勤努力,培养起了新一代的中青年法理学者,他们有着丰富的学科知识背景、扎实的理论功底与勤奋严谨的学术品格,与优秀的老一辈法理学者一起成为了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骨干力量。可以说在这10年里,中国法理学正在培基奠土、播种发芽,这为以后法理学的勃兴与繁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快速发展阶段

1989年到1998年的10年是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10年。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提出,为中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在这10年期间,中国法理学在理论研究、实践探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国内发生了政治风波,国际社会风云变幻,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这一历史关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刻回答了何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等一系列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重大问题。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又一次重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它把我们党的执政水平推向了新的高度。以邓小平南巡讲话为指导,党的十四大做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部署,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中国的指导地位。在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的鼓舞和指引下,法理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左”的思想束缚中解脱出来,以更大的政治和理论勇气,进一步开拓进取,把法理学研究又推上了一个新的高潮。党的十五大的召开为中国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一次理论研究的宝贵机遇。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并且对于依法治国理论与法制发展战略进行了论述。这一政治任务和基本国策的提出,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界关于法治理论成果的一种承认,同时也为下一步法理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中国法理学界在这一期间,主要围绕着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时代主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建构、法制现代化的实现、法理学自身的变革和创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讨。这一时期法理学研究的主题主要有: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现代法的精神,人权与法制,“法制”与“法治”的定义和关系,法治的主体、客体、对象和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标志和建设模式,法治的基础,法制现代化,立法、执法和司法体制改革等问题。这一时期除了对以前编写的法理学教科书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外,一个可喜的变化是法理学研究论文数量和质量大大增加增强,特别是大量关于党的十四大以来法理学研究中热点问题的讨论与争鸣的总结性论文不断发表,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这一时期,法理学者出版了一系列的法理学学术著作,著作的数量比以前有所增加,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其中许多专著收集在一些文库中,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青年法学文库”、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法学文库”等,这些文库集中展示了一大批中青年法理学者的思想,对于推动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之际,法理学者出版了大量对于20年来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回顾以及对于今后法理学发展展望的著作和论文集,成为这一时期学术研究的一大特点。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法学界对于西方法学名著的翻译和研究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除了商务印书馆、华夏出版社等综合性出版社继续翻译出版有关法理学研究方面的外国著作以外,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组织的“外国法律文库”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组织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还陆续翻译出版了一系列国外法理学与法哲学名著。同时,针对法理学的一些专门问题的研究著作的翻译出版工作也在展开,这方面主要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知识出版社出版的“人权译丛”以及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的“宪政译丛”等著作。这些译著的出版为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学术资料,拓宽了法学学者的学术视野,大大促进了法理学以及其他法学学科研究的发展。

这一期间我国法学界举行了一些法理学或以法理学论题为主题的理论讨论会。这些讨论会作为提出群体研究课题、荟萃科研成果、检阅理论队伍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以其特有的组织、交流、导向功能,促进了法理学的发展。其中主要的全国性讨论会有:法理学研究会1990年年会(合肥),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主题;民主、法制、权利与义务研讨会(1990年,大连);法理学研究会1992年年会(武汉),以“人权”为主题;法律与社会发展研讨会(1992年,上海);法理学研究会1993年年会(杭州),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为主题;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研讨会(1994年,大连);法理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济南),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法理学的发展”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1995年年会(昆明),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为主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研讨会(1996年,北京);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研讨会(1997年,北京);法理学研究会1997年年会(北京),以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学术研讨会(1998年,北京);等等。此外,地方科研院所也积极展开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例如,1996年11月南京师范大学与美国黄兴基金会联合主办了“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1997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瑞士联邦研究所共同举办了“人权与宪政”国际学术研讨会;1998年11月,南京师范大学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编辑部联合举办了“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等等。

同时,这一时期法理学科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具有法学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院校的数量大为增加,一大批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青年学者进入了法理学科的教学和科研之中,极大地推进了法理学的发展。

(三)走向繁荣阶段

1999年到2008年的10年是中国法理学发展最快的10年,可以说这是中国法理学研究逐步走向繁荣的时期。在这10年中,以2002年的党的十六大和2007年的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标志和动力,中国法理学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呈现出高度繁荣的局面。

在此10年间,中国法理学学者在科学研究方面,一方面,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阐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问题的基础上,对于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问题以及科学发展观对于法理学研究的指导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分析。另一方面,对于法理学研究的一般问题,比如法律方法、人权、后现代法学以及法律与全球化等问题也进行了研究。这10年间共发表学术论文近6000篇,出版法理学学术专著200余部,并且这些成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比前20年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其中,从1998年开始,法理文库系列丛书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到目前为止该丛书共出版66部,一大批中青年学者的著作先后被出版,内容涉及到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文化学、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等各个领域,为中国法理学大树增添了新的枝叶。

这10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对外交流渠道的拓宽,对世界法治文明的吸收程度明显增加。具体表现在,10年间国内学界翻译了近百部国外法理学专著,这些译著比之以前具有明显的变化:其一,不仅英语版本的法理学著作继续引入,德语、法语、日语、俄语版本的法理学著作也被大量翻译过来;其二,这一期间在坚持以主题形式对外文著作进行翻译出版的同时,还集中针对一些著名的外国法理学者的著作进行“清仓式”翻译,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美国波斯纳教授的著作、邓正来教授对哈耶克法哲学著作的翻译就是其中的典型。同时,这一期间还开始大规模地、有主题地出版了一些国外经典法理学著作的原版书或者影印本,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剑桥哲学和法律研究丛书、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影印本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美国法精要影印本等具有非常大的影响。这些译著、原版书和影印本的出版拓宽了中国法理学学者的视野,为中国法学理论的深入发展注入了新的资源。

这10年是中国全面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10年。这一时期在法理学教材的编写上有了长足的发展,一个立体化的教材编写格局已经形成。中国法理学界以“法理学”被列入全国普通高校14门主干课为契机,以设立国家精品课程——法理学为条件,以国家和教育部、司法部的项目为依托,推出一批具有特色的法理学教材,如张文显主编的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理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法理学》、研究生教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姚建宗编著的专著型教材《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付子堂主编的《法理学初阶》、《法理学进阶》、郭道晖著的《法理学精义》等等。形成了统编教材与个性化教材、教材与教学参考书、本科生教材与研究生教材并举的立体化的教材编写格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由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理学”课题组正在编写的《法理学》教材,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对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必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这10年中,法理学学科适应数字化建设的要求,建立了一些法理学网站。这些网站形式多样,有法学研究机构建立的专门网站,还有法理学研究者建立的个人网站。另外,许多法学的综合性的网站和部门法学的网站也都包含了许多法理学方面的信息。这些网站具有信息量大、互动性强等特点,在传播学术信息、共享学术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10年期间,共召开法理学学术研讨会近50次。会议涉及到法理学的反思与前瞻、法律文化、法律全球化、后现代法学、依法治国、前苏联法学、俄罗斯法学、中日德法学、西方法哲学、人权法教学、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宪政与契约精神、法律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律体系、法律移植、法律与法学方法、法律现代化、西部大开发、科学发展观、社会公平、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等主题。中国法理学界还积极参加国际性的学术组织,出席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东亚法哲学大会是东亚地区定期举办的规模最大的法哲学与法理学研讨会。从1996年,在日本举办第一届东亚法哲学大会开始,至今已先后在日本、韩国、中国内地(南京)、香港、中国台湾举办了六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每次大会都有许多我国法理学者参加。第七届东亚法哲学大会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中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办。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是世界法哲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学术组织。1990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了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2003年、2005年、2007年我国代表分别参加了在瑞典、西班牙、波兰等国举办的该协会的第21、22、23届世界大会,张文显、徐显明等学者先后当选该协会执委,中国学者在大会上所作的学术讲演和报告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重视与评价。24届IVR大会将于2009年在北京召开。

在法理学的学科建设上,这10年的发展也是令人瞩目的。1998年吉林大学获得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此后,山东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相继取得法学理论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这样,加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内,截止到目前,全国具有法学理论专业博士授予权的院所16个。2000年,以法学理论学科为基础成立的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获教育部批准成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它是国内法学理论领域唯一的重点研究基地。2002年,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国家重点学科。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被授予法学一级国家重点学科,这样截止到目前,包括在上个世纪80年代已经取得国家重点学科资格的北京大学的法学理论学科,全国共有4个法学理论国家重点学科。2004年,以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为核心,联合政治学理论、法律经济学等学科共同申报的“法律与经济全球化”项目被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为国家“985”工程项目,以此为基础,吉林大学法律与经济全球化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也被批准为98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申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项目也被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为“985”工程项目,并同时设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法理学学科的快速发展和师资力量的充实使得法理学人才培养方面的力量大大增强,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学理论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这些具有高学历、高水平的人员进入国内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为法理学和法律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这10年期间,学术刊物方面也有很大的发展。从2004年1月起,《法制与社会发展》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独立承办,并改为以理论法学研究为主、同时涵盖部门法哲学、鼓励交叉学科研究的理论法学类刊物。它是目前国内唯一的一本专以法理学为办刊导向的刊物。由我国学者主编的一些以书代刊的文集也丰富了法理学研究的营地。如由郑永流主编的《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1998年创刊),徐显明主编的《人权研究》(2001年创刊),谢晖、陈金钊主编的《民间法》(2002年创刊),陈金钊、谢晖主编的《法律方法》(2002年创刊),邓正来主编的《西方法律哲学家年刊》(2006年创刊)。国内的一些刊物除了刊登个别的法理学论文以外,也在法理学者的推动下做了大量的专题研讨。如《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河北法学》等杂志组织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问题的讨论、《学习与探索》组织的“法律全球化”问题的讨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组织的民间法问题的讨论、《法学论坛》组织的法律方法问题的讨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组织的“哈特法哲学思想”问题的讨论,等等。这些专题讨论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总的来看,1978-2008年这30年之间,法理学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围绕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和谐等时代主题,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国外先进的法治资源,立足中国实际,对中国法学理论的众多领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观念更新、方法创新和理论创造。

二、中国法理学30年研究的基本问题与热点问题

(一)法的本体论及其相关问题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作为贯穿30年始终的法学基本问题,一直被学界反复讨论。在这个问题上汇集了许多子课题,讨论这个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对这些子课题的理论观点,因而法的本质问题总是被反复研究,却又总是被不断更新。

1978年至1988年十年间,是关于法的本质问题讨论的活跃期,学界主要围绕着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展开了激烈的学术争鸣。①争论的问题主要涉及:法是不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怎样理解法的阶级性,法是否具有社会性,如何理解法的社会性,怎样看待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是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②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对法律的本质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激烈争论的基础上,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有了较大的进步。③针对传统的法的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说”,这一时期研究突出表现在对于“法的本质的层次”的研究、对于“法的本质”的质疑和从世界角度研究法的本质等方面上。有的学者针对社会主义法的特殊性,在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念的基础上,在强调阶级性的同时,也对其社会性等问题进行分析。有的学者则受到西方哲学思想的影响,对于法是否存在本质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还有的学者则针对我国法的本质研究国内化的问题,从一个世界视角进行了分析,在讨论法的本质的同时也对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对于法的本质的不同角度的分析,尽管不一定完全正确,但是对于人们克服狭隘的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经过激烈的争论,多数学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次的、多方面的。法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深层本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除了是统治阶级的手段,具有阶级性之外,还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具有社会性。此外,法的本质问题还涉及到了其他一些相关问题,包括:法的概念、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作用与效力、法的更替与继承、法的未来与法的消亡等等。

2.法的起源与发展

(1)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法理学教科书和多数论著中一般都持“国家制定或者认可说”,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④针对“国家制定或认可说”,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而原始社会的习惯的精神本质是道德,所以法律起源于道德,是道德的产物。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规则是由人的理性思维和相互协议形成的,是人性理性的一种外在表现,并通过强力来维护。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法律起源的复杂性,有利于问题的深入研究。

(2)法律移植和法律发展

法律移植随着对于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和中国快速立法时期的需要而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⑤对于法律移植问题,有的学者进行了概念分析和理论整理。有的学者明确提出法律移植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有的学者对于法律移植时吸收和借鉴的难点进行了分析。还有的学者,提出注意在法律移植中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方向问题。学者们总的来说都认为法律移植对于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并与世界先进法律接轨具有的重要意义,但是对法律移植的标准和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仍然有一定的争议。

3.法的作用和效力

法的作用和效力研究是和法的概念和本质研究不可分离的。法的效力的研究是法理学快速发展阶段中非常重要的内容。⑥传统上,法律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的问题。这是一直居于主流地位的观点,但是,许多学者对于这种观点提出了批评。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效力不仅对于时间、地域和对象具有强制力,而且对于事项也具有强制力,即法律只能调整应该由法律调整的事项。还有的学者认为,法的效力不能仅仅从国家强制力中去寻找,法的效力根本上是由法律自身的合法性造成的,这是法的效力的内在因素,而国家强制力仅仅是一种外在的表现。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效力乃是由法律的合法性所生成,反映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觉认同,而于法律存续期间以规范压力与规范动力形成积极地指向其规制对象人(自然人与法律拟制人)的作用力。总的来看,对于法律效力的研究由仅仅关注法律的实效转向关注法律的效力,由不考虑默认实在法的有效性转向对于作为效力来源的实在法本身合法性的反思。当然,这方面的研究还主要局限于效力内容的分析上,反思相对较少。

4.法学基本范畴

权利与义务并非一开始就被确立为法学基本范畴的,权利与义务的主题也并不是一开始就被法理学界所关注的。随着对民主、法治问题的深入探讨,该问题才得到充分的关注与研究,并成为中国法学三十年发展变革的核心问题,引领中国法学从初步发展走向繁荣。其中,张文显教授的《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一书被认为是研究该问题的代表性著作。改革开放之初,法理学界对权利问题进行了探索,分析了权利的概念、本质及价值意义,至80年代中后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才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被学界所重新关注。⑦在1998年以后,随着权利本位为越来越多的法理学研究者接受和宣传,权利和义务问题进入了深入研究时期。学者们在权利的概念、类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中国权利法学派也日趋形成。

(1)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

中国古代法学是以罪和罚为基石构建的,这种法学传统一直持续到苏联法学引进中国。从此以后,中国法学一直把阶级性作为法学的基调或者说作为基石,阶级性几乎成为了人们观察、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超稳定的定势,法学因此成为了阶级斗争学。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80年代中期。这种以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为基调和核心内容的苏联法学理论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更不符合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国情,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适应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时代需要,因而必须破除,必须重新建构法学理论体系。要建构新的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从新的视角和观点观察、思考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寻找能够成为新法学基石的基本范畴。

1988年在长春召开了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这次会议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方面的成果,展开了热烈、认真、充实的对话和争鸣,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和实质,是法学的基本范畴。这一理论成果,不仅很快为法理学界所接受,更在部门法学界引起了共鸣,将其视为解决其自身学科问题的“一把钥匙”。同时,对于权利与义务问题的研究牵动了一系列有关于法的本体论范畴问题的讨论,比如关于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权利意识以及人权等等问题,实现了法的本体论研究大繁荣。

从而,权利与义务问题的研究对我国法学发展产生了变革性的影响,彻底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理论,开始逐步建立起了以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崭新法学理论体系。

(2)权利本位说与法哲学研究范式转变

在1989年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在学者们对于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学术讨论的热点和问题集中在权利和义务何者是基石范畴的问题上。这一问题也可以表述为权利义务何者是法的本位。

支持“权利本位”的学者们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不断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和“义务重心说”、“权利义务一致说”等关于法律本位的学说的论争中对权利本位做出了严密的论证。⑧权利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确证以及权利本位论的形成,引起了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重大变革,对于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中,这一期间逐步形成并日益成熟的权利本位论是一个具有很大影响的研究理论范式。权利本位理论包括权利作为法学基石范畴,以权利基本范畴为理论基石的权利理论,以及以权利理论为代表的现代法的精神、法律价值和法制现代化目标。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这一学术讨论过程中,权利本位学说以外其他学说对于权利义务的研究,⑨对于我们深刻认识权利的本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具有理论启发意义的学术深层探讨是非常值得借鉴和吸收的。

(3)权利研究的系统化与体系化

在明确权利本位的基础上,1999年以后中国法理学最为鲜明和独特的学术取向是对权利和义务问题继续开展深入研究,并通过“权利问题”研究推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近年来法理学界在继续重视权利的形而上研究的同时,还注意将权利的一般理论与部门法的具体制度相结合,注意新兴权利问题的研究,经过十多年的研究与探索已经完整地、系统地构建起了中国权利法学的研究体系。⑩在权利本体论上,学者们研究了权利的生成条件、逻辑构成、社会本原、伦理基础,提出了人的需求是权利生成的源泉,权利是群体对人的自由和利益的认可,是社会冲突和合作的结果等观点,构建了由主体、利益、行为和正当性四要件构成的权利内部逻辑结构;在外部关系上,主要以实证主义为路径和利益冲突为线索集中研讨了权利冲突和义务冲突的问题。具体考察了权利冲突和义务冲突发生的条件、呈现的类型、冲突的实质以及克服的途径;在思维方式上,阐释了权利思维方式的特点,即强调人权是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个人权利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源泉;具体权利研究上突出了对性权利、信息权、乞讨权、死的权利、动物的权利、市民社会的权利等新兴权利的研究。

5.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问题在法理学快速发展阶段研究成果比较多,(11)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法律制裁相区别。但是,对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致,主要有后果论、义务论和综合说。(1)后果论。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某些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所处的某种特定的必为状态。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责任就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不履行所处的必然状态。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责任就是因破坏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道义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上的补偿和惩罚的不利后果。(2)义务论。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因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责任就是因违反原始的或初先的未受侵害的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3)综合说。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有两个密切联系的含义,一是义务,二是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有仅因法律规定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于法律责任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后果论和义务论上,现在一般都认为义务论相对比较好地说明了法律责任的本质。

6.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近年来法理学者开辟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它涉及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法律思维等领域。尽管这些方面的研究很早就存在,但是,逐步成为法理学研究者的关注点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对法律方法的总体认识上,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方法是法律认知之根本;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能和一般的法律方法(如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等)。

(1)法律解释

随着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的立法高潮以及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问题,法理学者开始越来越深入地研究法律解释问题。这些研究对于当时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研究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到了90年代后期,对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越发深入。(12)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的适用者可以比立法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成文法的意义世界是由其解释者创造性地阐发的,成文法律的意义是指解释者在理解适用法律过程中所生成的法律意蕴——一个可能的意义世界。法官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客观的适用关系,因此必须遵循法律解释的理论。法官的司法解释过程体现出了多维因素的互动与合作而非仅限于法律文本的简单适用,因此,通往法治社会的关键在于法律方法与司法理念的革新。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和解释,因此法学也是解释学的研究领域,而且法律解释学一直是古典解释学的重要分支。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解释是法官和律师日常法律实践工作的重要环节,法官和律师必须掌握和熟悉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对于中国的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来说,司法解释尤其值得研究和关注。也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尽管有积极意义,但是却可能导致出现司法腐败这种解释异化的情况,应该采取明确解释权限、建立监督机制等措施防止出现滥用。还有的学者针对传统的文义解释、法意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提出批评,认为这些解释不能提供法律“真意”的方法,法律解释研究的新方向应该是对于司法中长期存在的法律解释制度性功能和政治性功能以及正当性的研究。

(2)法律推理

由于和法官审理案件直接相关,法理学者对法律推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13)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活动,受实践理性的约束与指导。出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目的,法律推理应当遵循三条实践理性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论证原则、可普遍化原则。法律推理是一个综合运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的法庭决策过程,法律解释是以正当理由阐释法律理由而获得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手段。无论分析法律推理还是辩证法律推理都是实质论证与形式论证的有机统一。实质论证解决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正当性、真实性问题,它是法律推理的外部证成过程;形式论证解决法律推理大小前提之间以及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它是法律推理的内部证成过程。这种推理模式最大限度地使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达到有机的统一。法律推理是一种说理的艺术。法律推理的难题是在不可能讲理的情况下讲理、与“不讲理的人”讲理;既要法官能动地审理案件,又要防止法官专横审理。法律推理的目的是寻求以法律为根据的正当理由。

(3)法律论证

进入21世纪以后,法律方法研究上出现了新兴问题。这其中山东大学威海分院的学者们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作用。目前对于法律论证的研究主要以对于外国相关法学著作的分析和阐述为主。(14)具体来说,有些学者认为,法律论证理论固然来源于分析法学的传统,但如果没有解释学知识的支持,它也是不可能的。可以说,没有解释的论证是空洞的,没有论证的解释是盲目的,二者均致力于型构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法学知识。在裁判中,法官的目光将在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相关部分之间来回穿梭。这构成了法律适用的普遍特征,也对法律论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凸显出法律决定是一个双向而非单向运行的过程。法律论证是在挑战形式主义的法制原则中产生的,它弘扬了法律规则的开放性,使传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开辟了法学研究的崭新的领域。

7.法律与全球化

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的发展潮流和客观趋势,它使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也展露端倪。因此在20世纪末和本世纪初,许多学者开始关注对法律全球化的研究。(15)其中,具有代表性意义的著作为朱景文教授的《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

有的学者认为,全球化下的法律来自于不受国家控制的经济和政治势力,这样一种“私自创法”的制度,即使在没有超国家或超主权的法院来解决当事人的争端时,也可超国家存在,它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的法律全球化现象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发展到相当阶段的产物,是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的不同国家和地域间法律交融和发展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中我们要坚持全球化与本土性的统一。有的学者认为,对法律全球化进行研究,有助于在全球化的趋势下探讨维护国家主权的途径,有助于我国顺应全球化趋势从而使国内法与国际法接轨。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使人模糊了法律的涵义,是一个经不起法学原理推敲的提法,是先前“世界法”的翻版,法律全球化不能正确描述法律发展的动态。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的观念是法律大同观念的一个侧面,这种观念经历了自然法、万民法、世界法、法律全球化几个发展阶段。有的学者考察了当前比较有典型意义的几种法律全球化理论,区分出实现法律全球化的几种途径,特别是以现代商人习惯法为基础实现法律全球化的途径,借以回答法律全球化是否可能,将以何种方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的问题。

由于时至今日全球化仍然主要表现为一种趋势和方向,因此可以预见,法律与全球化问题的研究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然会是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8.民间法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极为关注国家法之外的习惯法、民间法的研究,并且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16)这一研究热点的出现表明,法学理论研究逐渐走出价值呼唤和法条注释的初级阶段,日益摆脱对政治和意识形态的依附,脱离单纯的法制浪漫主义情结,开始从中国社会的现实条件中找寻法律秩序的本土资源,读解中国人生活秩序的文化意义,探求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间法研究不仅拓宽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视域,而且其对社会学、人类学、诠释学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的借鉴更为法学研究带来清新的学术风气。(17)许多学者认为,在中国当下的许多传统型的乡土农村中,国家法的效力受到制约,民间法则显得活跃与兴盛。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国家法与民间法仍同时存在,共同发挥作用,国家法应对民间法保持着一定的宽容。有些学者运用实证调查的方法描述民间法的产生、运行和变迁的情况,揭示出这些微观社会中民间法的变迁过程和作用。有的学者运用实证调查的方法,描述了在当下的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司法和执法实践的情形,揭示出民间法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作用和运作方式,从而从多个侧面展示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矛盾和冲突在多元化的社会中是无法避免的现象,系统阐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现状进而为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寻找合宜的调适路径,对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还有许多学者对民间法的概念和实践提出了质疑,有的学者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传统法自秦汉以来,呈现出“一统”的特征,这样,法包括朝廷各部门的规章、地方政府的宪规章程以至政府认可的乡村民约,鉴于中国传统法的产生背景和特征,在传统法的研究中使用“民间法”一词,既扭曲了西方社会学法学派的“民间法”的定义,又不符合中国传统法的客观实际。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对民间的法研究不能只看它积极的一面,还要看到它残忍、残酷、血腥、暴力的一面,民间法、国家法,都只不过是一些名词、概念、符号而已,本质上它们都是社会规范,最关键的问题是这些规范的内容,我们不能沉浸在乡土社会的田园牧歌般的虚幻假象中,而不去分析其背后的一些落后的东西。

(二)法治国家建设及其相关问题

1978-2008年这30年间,对于法治的问题的研究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第一个时期主要是在1978-1988年这10年之间,集中在对人治和法治关系等社会调整机制的基本问题的讨论上。第二个时期是在1989-1998年这10年之间,集中在对法治、法治国家的概念、原则和模式问题的讨论上。第三个时期是在1999-2008年这10年之间,集中在对和谐社会与法治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问题的研究上。围绕着法治国家建设,相伴随产生的理论问题还有民主与法制、法制现代化、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代法的精神、人权和法律文化等问题。

1.人治与法治大讨论

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大讨论始于1979年。当时《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人治与法治》,主张法治,之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所提出的长篇论文《论以法治国》经《光明日报》刊载后,各个科研院所开展了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座谈会、研讨会,开启了人治与法治的理论争鸣。(18)讨论初期,由于对人治与法治概念、内涵、本质特征以及二者关系问题方面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产生了三种观点:一是倡导法治、批判人治的“法治论”;二是人治与法治兼行的“结合论”;三是主张取消法治概念,只讨论法制的“取消论”。讨论后期,法理学界逐渐统一观点、达成共识,肯定了法治的价值,并开始着重研究法治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法理学界结合古今中外的法学思想与法律实践分析了法治的概念和内涵,阐发了法治的意义与作用,提出了法治实现的基础和条件,逐渐统一了认识,提出了“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口号,“依法治国”的思想也被作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所采纳,成为改革开放后三十年的改革方向与发展目标。

2.法治和法治国家的概念、原则与模式

将法治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治国方略,逐步由人治转变为法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成为了包括法理学者在内的广大法律理论和实践部门的工作者追求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19)党的十五大以后,与依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更成为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主要围绕着法治的概念和内涵、(20)法治的社会基础及其社会作用、(21)法治的标准和要求、(22)实现法治的思路和途径(23)等主题进行探讨。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将这一目标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这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举措。但是,当时中国领导人的讲话都是使用“法制国家”。法学界认为这一提法不够科学,进行了语义分析和价值分析。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采纳了法学界的意见,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

第一,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2001年党中央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随之掀起了关于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大讨论。(24)有的学者认为,虽然法治在西方和非西方地区的历史和实践及其与德治的关系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但毕竟还是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有的学者认为,法治与德治都有各自的功能优势与局限,且法治的优势即为德治的局限,德治的优势即为法治的缺陷,因此必须进行法治与德治的最佳配置,达到功能互补。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必须以道德为基础,没有道德基础的法是恶法,恶法不是法,现代法治是建立在公共伦理基础之上的,必须避免将法律简单的看成是治国的工具。有的学者认为,在现代法治和道德精神的框架内,德治不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而无法操作。而法治是一种根本性的道德,是制度道德,是个人道德选择的前提,道德建设的实质应是道德的制度性环境建设。有的学者认为,“法治”与“德治”、法律与道德在人的生存实践、实践目的、方式上具有统一性,唯有从中国的社会实践出发,从对历史和现实的反思中,才能找到二者相互关系契合的合理性。

第二,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2005年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念,我国法理学者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25)有的学者讨论了的法律调整机制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法律调整机制在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弱势群体,是减少和缓解社会压力的减压阀;有的学者讨论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的法律问题,认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要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学理论,这一理论要求奉行“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设置“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运用综合性的调整机制。关于法治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有的学者基于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内涵的理解,就法治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机理和机制性作用的认识方面,提出了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完善十种法律机制的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厉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现实需要,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制约权力、化解矛盾、构建诚信体系等功能;有的学者还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同质性,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而实现的重要手段就是法治。关于和谐社会实现的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必须具备充足正当性的良好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秩序的正当性要从规则的正当性、结构的正当性和价值的正当性中寻得;有的学者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关系,利益的配置在局部上应强调法的主体性,体现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在全局上应强调法的公共性,强调基本利益资源配置的平等性。

4.民主和法制

民主与法制问题是在法的本质问题的同一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下产生的,自1978年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之初就成为了法理学的研究热点,只是随着时代的推进,对该问题有了不同的阐述。(26)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民主与法制问题主要被阐述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概念与意义、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关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革命群众运动的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问题。这一阶段的讨论表现出了政治色彩浓的特点,讨论的结论也大都缺乏理论深度。80年代中期,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延续上一阶段研究的基础上,探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问题,指出了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两方面内容:一是外部的协调发展,即法制与经济基础以及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协调发展;二是法制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即立法、司法、执法、律师制度、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在80年代后期,该问题被表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问题。其间不仅讨论了民主的概念及其实质,也探讨了我国民主的现状、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法制现代化等问题。

经过法理学者的持续探索,关于民主与法制问题得出了一系列结论,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一要结合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的规律和特点,二要在党的领导下,有秩序、分阶段地、渐进性地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并逐步扩大民主的范围,三要努力创造建立民主政治的经济条件和思想文化条件,四要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民主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地把我国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于民主与法制概念、关系等一般研究的基础上,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深入,邓小平关注民主发展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对于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导意义日益突出,学者们对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研究也成为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方面。(27)这些对于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对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简单概括和初步提炼,是一种学习心得式的研究,缺乏深层次的分析,还有很大的研究余地。

5.法制现代化

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走向现代化是一次深刻的但是又必须面对的社会变革。现代化问题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人文社会科学共同关注的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课题。从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来看,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法制开始了一次深层次、全方位的现代化变革与改革。因此,法学界与这种现代化研究的热潮相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了关于法制现代化和法律发展问题的大讨论,并且直到当前一直是法学界研究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标准、(28)法制现代化的内容、(29)法制现代化的思路问题(30)等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中,尤其是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教授一系列关于法制现代化的论著,例如《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深入的研究。

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到现代法制的发展过程;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扬现代法的精神,关键在于实现人的现代化。对于法制现代化的思路,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基本的主张。第一是“法制改革”论,这一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不同于西方的“自然演变型”的“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强调政府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能动性和主导性。第二是“法律移植”论,认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主要就是大胆地移植西方现代国家的先进法律制度,使中国的法制与国际接轨。第三是“本土资源”论,该观点为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所倡导,集中反映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及相关论文之中。这一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具有活力的地方性知识,并不存在普世性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来说,根本是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推演出法制现代化来。

这一时期对于法制现代化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学者们大力吸收和借鉴了社会学、文化学等方面的理论,并且和法律文化、各国法律发展的研究结合在一起。同时,针对本土化与国际化、进化论与建构论、内源型与外发型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这一期间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国情,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特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了中国法学界的时代重任和历史使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在立法、司法、守法方面还存有大量的实际问题和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如立法的总体规划,立法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部门法的划分,法律和各种法规层次、等级的区分,法规名称的规范化,法规整理汇编以及建国以来立法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等,都与对法律体系的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随着中国法学会的建立与发展,建立、健全并完善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成为了一个时期的历史任务。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兴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热潮。(31)这一阶段研究内容主要关注于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产生过程,研究命题也从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最终提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框架构想。

2002年以后,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法理学研究者对于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教育部在中国人民大学设立“985”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创新基地”大大促进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面、深入研究。2007年10月13至14日召开的有关“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术会议更是进一步推进了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在这次会议上,学者们围绕“社会转型和法律体系的调整”、“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展开了讨论。

有学者指出,法律体系与时代条件的关系、法律体系与法规范配置的关系、法律体系与本国立法特殊性的关系,是法律体系理论的三个基本问题。在最高阶段的市场经济是全部社会生活基础的条件下,对于当代的法律体系,是固守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是建立国家调节社会运行的法律体系;是把法律体系因袭地综合为法律、法规的体系,还是理解为法律规范重新配置而形成的体系;是“继受”他国他法系的法律体系,还是创建中国特点、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不是我国法学研究面临的重大课题。有学者认为,研究中国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是符合宪法以及立法法、有关组织法等基本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二是能够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客观的认识;三是有利于科学地把握理解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所提出的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国家立法的总体目标的准确涵义。来自国家立法机关的学者特别提出,研究和建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仅有助于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促进立法工作有序化、科学化、有步骤地运行,避免盲目性,而且可以防止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套、重复、抵触,提高立法体系的整体质量,以最低限度的立法成本投入,取得最高的社会效益。大多数学者认为,经过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国内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各法律部门所需要的法律已经基本齐备,但法律体系具有国家主义色彩、立法万能意识、规则主义视野和国内法自足立场等四大特征,因此我们还需要对中国30多年的法制建设实践进行深入反思,以更为有效地指导未来的法制建设。还有学者就中国法律的“法典化”路径、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化以及法律文化等宏观问题发表了精彩的看法。

7.现代法的精神

对于现代法的精神的研究一直是这30年间的一个热点。随着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本质、发展阶段和根本任务等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后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现代法的精神愈加成为一个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浓烈时代气息的法学问题。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和核心,它对于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决定和支配作用,涉及各国利用法律如何展开对于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制度性安排和权利义务配置。因此,深入研究现代法的精神,对于深刻并全面地把握和批判法的价值与理解时代特征是必不可少的,这也为法学提供了一条反思现行制度和进行制度创新的理论契机。在实践方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烈呼唤研究新的法律精神并要求建立富有这种时代精神的法律体系,使中国向现代化转变并向全球开放。正是这样,现代法的精神成为一个研究热情不断高涨、研究广度和研究深入不断拓展的热点问题。

现代法的精神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集中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和法治等讨论方面,尽管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这方面的研究没有明确的目标和主题,仍然属于解放思想和拨乱反正工作的一部分。在1994年党的十四大以后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现代法的精神研究有了明确的目标,快速发展起来。1992年上海“法律与社会发展研讨会”以及1993年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为主题的杭州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律的精神等问题进行了讨论。1994年8月在大连召开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研讨会就是一次对于市场经济、现代化和法的精神进行讨论的标志性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明确地提出了“现代法的精神”这一概念。其后,法理学研究者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32)学者们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个观点:(1)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和要求出发,对于现代法的精神进行研究。如张文显认为现代法的精神有五个方面的内容,即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宏观调控和人文主义。(2)从当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思想的角度进行研究。如陈弘毅认为现代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有八个方面:自主性原则、法治原则、产权原则、人权原则、开放社会性原则、沟通理性原则、传统性原则\世界和平原则。(3)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角度进行研究。如郭道晖认为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是自由。当然,对于这些观点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提出研究法的精神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等问题,不过经过广泛的争鸣和讨论,在现代法的精神上,基本观点仍然主要是以上三个方面。

随着对现代法的精神问题的深入探讨,学界开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研究。(33)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全民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部分中号召我们,“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由此,“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精神”有了更为深入的研究。(34)学者们大多赞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之要旨在于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诸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后者之要旨在于强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法治的普适精神。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内,“法治精神”是一个融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为一体的科学命题。

8.人权问题

在这30年间,中国法理学研究者对于人权问题的研究一直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问题。从1998年开始,随着国内国际形式的重大变化,在我国开展国际人权斗争和完善国内人权保障的迫切需要下,国家非常重视人权研究,逐步举办了一些专门人权研究中心或机构,并且召开了一系列的人权研究会议。人权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一个大规模翻译国外的人权论著和进行人权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研究的高潮。这期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进行的努力是非常突出的。这一时期,学者对于人权问题的研究涉及“人权主体问题”、“人权-主权关系”、“人权效力”、“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人权与国际关系”、“人权与司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研究集中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的人权主权关系、集体人权和生存权、发展权等具体人权进行了阐述,表达了中国政府在人权上的立场。(35)其中突出的研究成果为夏勇教授的《人权概念起源》与《中国民权哲学》等人权系列论著。

在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推进,人权的问题更加受到重视,特别是在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人权保护条款后,对人权问题的讨论更为热烈。学者们在先前一个阶段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于人权的性质、人权的制度表达、人权的形态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36)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含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即人性,它由人的天性、德性与理性三要素所构成。这是人权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是人权产生的内因,人的社会性对于人权的意义有两个,一是人权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二是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的文明程度,影响与制约着人权的发展,这是人权产生与发展的外因。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制度表达实为以一套逻辑化和实证化的权利运行机制贯彻和推行一定的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实证化的人权形态主要包括:作为自由主义人权观制度化表达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社群主义人权观制度化表达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以及作为人权制度新进展的发展权和环境权。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在一个人权精神先天欠缺的社会中必然会出现有制度而无遵奉的状态。在中国对人权精神共识的达成有赖于西方人权观与东方人权观、传统人权观与现代人权观话语体系的相互开放;在人权精神的建设方面则有赖于对自然演进论与理性建构论、本土化道路与西方化道路、政治权利优先保障与经济权利优先发展对垒的超越。有的学者认为,从人类社会的历史看,人权是人们斗争的结果,如同市场中的交易,是社会可供资源与人类本能需求的契合,因而,无论是政治与公民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既取决于社会制度、物质资源的发展,也取决于精神文明领域的进步。

9.法律文化

我国法律文化的研究起初集中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和外国法律文化的介绍上,在理论性和系统性上都存在很大的不足。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吸收和借鉴这一时期大量翻译的外国关于法律文化研究论著的基础上,我国法律文化的研究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出现了不少具有创见性的论著。(37)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著为梁治平先生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对于法律文化的研究,最具有争议和讨论最激烈的是作为研究起点和核心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包括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还有的学者认为把应用文化解释研究方法的法律研究就是法律文化。其中,有学者认为引起法律文化概念争议的问题主要在于人们对于文化概念本身的理解不同,认为法律文化研究应选取广义、中义和狭义文化观中的“中义”文化观,即认为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的总和。这些建立在对文化概念研究上的法律文化研究是很有特色的,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研究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法学研究发展及其相关问题

1.法学理论的变革、创新与反思

在这30年间,随着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体制的变革,社会思想观念和人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的变化,人文社会科学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学研究和社会生活实践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法学在对各种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重要法理学思想和观点,终于使法学自身的变革和创新成为了一个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并且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益突出。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在研究和探讨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法学学科的变革创新问题负有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同时,这一期间各个部门法学者也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与法理学者对于包括自己学科在内的法学的创新和发展进行探讨和交流,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的对于中国法学和法理学进行总结和反思的论文和著作。(38)

除了这些针对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专门论文以外,这一阶段出现了大量对于法学和法理学研究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前瞻的论文和著作。(39)此外,《法学研究》杂志社从1994年开始的对一年中国法学研究的回顾,对于更好地了解这一期间法学的变革与创新的情况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这些文章和著作中主要讨论了分析了以下问题:

第一,对于法学发展状况的评价。

对于法学发展的评价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是法学“幼稚论”。这种观点认为,由于中国法学先天存在不足,后天发育不良,尽管有所发展,但是相比其他社会科学不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存在差距。其二是法学乐观主义。这种观点认为,中国法学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学科和理论体系,基本适应了中国法制建设学科建设的需要。其三,综合论。这种观点认为,要看到中国法学取得巨大成就,也要看到中国法学存在的不足和所面临的各种挑战。特别是法理学研究中存在的和部门法学之间严重脱节的问题。总体来说,学者们都认为中国应该建立适应中国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理学”,并对于21世纪的法学和法理学进行了展望。

第二,法学发展的目标和模式。

就法学发展的目标而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是学者们在这一时期基本达成的共识,只是对于具体的途径有不同的看法。

第三,法学的理论框架。

这一时期通过对于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基本范畴,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和探讨,学者们大都主张应当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而建立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石范畴的中国法学。

第四,法学现代化问题。

法学的现代化是一个一直存在的问题,但是在研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学者们更加认识到了法学现代化的重要性。要适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以及对外开放要求的中国法学,就必须也进行现代化。这是一种从法学观念、法学内容、法学体系、法学研究方法和手段等全面进行的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40)

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体现在中国法理学上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问题,这是法理学研究者这30年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研究内容,这些年来的各种教科书可以说都在一定上体现在这一过程。具体来说,法理学研究者是在继续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学观点的基础上,依据这些年来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成果,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问题展开研究的。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理学研究就是要把这一理论体系中有关法学的精辟论述进行深入的研究和阐发。

学者们普遍认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中国法学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要把马克思主义原理,尤其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法学研究的全过程,根本方向不能变。另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绝对不能是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的一种态度,而是要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和中国法学的实际相结合。这一时期学者们一致认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要重点研究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高举邓小平伟大理论旗帜,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响应时代的呼声,大力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形成良好的互动。学者们的研究涉及: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与发展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时俱进作用的影响,等等。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发展首先是建立在中国的实际国情和时代需求的基础上的,但是无论是研究的内容还是研究的方法都受到了西方法哲学的深刻影响,研究者们在这一时期有大量的有关西方法哲学的论文和著作。这些论文和著作展示了研究者们从一开始的直接翻译、简单介绍,到逐步开始结合中国的实际进行个人的思考和评价,进而发展到系统地进行反思和批判的清晰过程。这本身也是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中一个30年持续不断的热点和基本问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系列长文,掀起了一场关于法学研究方法与范式的反思的讨论。邓正来教授认为,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评价、批判和指引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他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命题给出了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他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受着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样的范式也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41)针对这篇长文的观点,许多法理学者都参与了讨论,在学界引起了反思中国法学的研究高潮。

2.法律职业共同体

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趋势日趋明朗。学者们也日益关注这一现象,并对其进行深刻的研究。(42)为此,2002年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举办了“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学者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性质、形成条件、为什么要发展、如何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有些学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所构成的一个意义共同体、事业共同体、解释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具有学识性、独立性、同质性、组织性、规范化和垄断性的特征,职业主义、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构成了现代社会关于法律职业的三种话语系统和意识形态。有的学者认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模式上应采取宏观的培养模式,即一整套与法律职业特点和职业要求相适应的由不同阶段的教育、考试和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宏观培养模式。有的学者认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中必须保持一种艰难的平衡,即一方面要追求专业自治,另一方面又必须对其他学科及社会开放。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职业是法治的第三种推动力,以日本的经验显示,在富有科举考试传统、重视人的因素的中国,法律职业作为这种推动力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也是效益考量的需要。

3.法学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

(1)法学学科体系

作为法理学研究的子学科,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文化学等在这30年中逐渐被学界所关注,并产生了相关的理论成果。改革开放早期涉及到大量西方法学流派的经典论著,其中关于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尤其突出,对马克思主义以及马克斯·韦伯等学者的法社会学思想进行了分析研究,产出了大量成果。(43)

同时法经济学、法文化学在法理学初步确立阶段得到了法理学界的关注,取得了具有起步性意义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对于法经济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法经济学的学科建设以及对西方法经济学的介绍评价上,(44)还没有能够将法经济学的思想运用到法律实践中去。对于法文化学的研究情况也是如此,在此时期的法律文化学研究大多从我国古代的传统文化和西方法学思想史中寻找理论灵感,明确提出法律文化概念的论著并不多见,其中主要以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对法制建设的意义为研究重心。(45)

除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文化学的研究之外,法理学初步确立阶段的研究还涉及到了有关法律语言学、法律逻辑学以及行为法学方面的学科议题,这极大丰富了我国法理学的研究方向,为后期法理学的繁荣埋下了伏笔。(46)

(2)法学方法论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实践理性与法学方法——全国法学方法论论坛第一次学术会议”在北京举行。这预示着我国法理学界对法学方法论的深入研究与探索。

第一,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阶段。

对于我国的法学方法论的发展阶段来看,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按照时间顺序,认为其经历了三个阶段:(1)苏联模式化的法学方法论;(2)“温和”的西方化法学方法论;(3)本土化或“激进”的法学方法论。有学者按照法学方法论的内在结构分为:(1)一般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应用产生的理论法学方法论;(2)法解释学方法论。还有学者把中国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联系起来,认为存在:(1)20世纪80年代法学方法论与苏联化法学传统的承续;(2)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的重构;(3)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的解构。从以上划分可以看出,法学方法论的变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学研究在30年来的发展和进步。这也进一步表明了研究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第二,法学方法论的原则问题。

在现有的法理学著作中,一般都明确指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其原因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它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锐利思想武器,对各门学科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从而,在法学研究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是法理学研究的总的方法论。但是,不同的学者对于在法学研究中坚持唯物辩证方法要坚持的方法论原则论述是不一样的。(47)有的著作认为按照这一方法,要坚持唯物主义原则、辨证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有的则认为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动态的、发展的观点,坚持经济-阶级观点,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等。同时,学者都指出法学研究中除了以上基本的原则以外,作为一门对立的学科和一种独立的社会现象,法学研究还应该有自身的方法论,认为法学自身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总的方法论的基础上的,但不能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总的方法论来代替法学自身的方法论。但是,现有的论述很少明确提出法学自身独有的方法论,这是主要的缺陷。

第三,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问题。

对于法学研究方法问题学界有不同见解。(48)有的依据不同法学流派的“研究中心或研究方向”,指出法理学研究的方法约有五种:哲学的方法、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对于当代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还有人认为从总体上仍然大致能够分为哲学的方法、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我国法学界对于日常使用的法学研究的方法认识差别很大。有人认为包括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调查的方法、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词义分析的方法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等五种方法。有人认为包括: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数学的方法以及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方法。有人认为包括:经济分析的方法、阶级分析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有人还认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包括: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语义解释的方法等。一般认为我国法学研究的方法主要为: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4.西方法哲学研究

这30年来,法理学界不断开展对于西方法哲学的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零星介绍,经过20世纪90年代中期进行大规模的评论,到21世纪初期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入地西方法哲学研究的阶段。我国法理学研究者对于西方法哲学研究的问题主要涉及到西方的纯粹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利益法学、后现代法学等等。(49)其中近年来讨论最多的是后现代法学。200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后现代法学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研讨会推动了这一主题的深入讨论。有的学者指出,后现代法学否定了现代法学对历史和法律发展的乐观描述,关注西方社会现代以后的弊端。后现代法学认为,现代社会不是解放人的社会,而是压迫人的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知识形式对人形成了压制。有的学者认为,现代法学追求法律的自主性、确定性、一元性、统一性、整体性,后现代主义法学则强调法律的自主性、不确定性、多元性、地方性、局部性等。有的学者认为,当代西方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呈现出明显的后现代转向,这种转向深受后现代哲学方法的影响。后现代法理学主要借鉴了解构、系谱学与新实用主义三种方法或理论。这些方法虽有很大的不同,但在理论指向上具有很大的一致性,由此导致后现代法理学外部视角的批判与反基础主义两大理论倾向。

三、中国法理学30年研究的主要成就、经验与不足

(一)主要成就

1.从确立学科地位到建设重点学科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照搬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理论”)作为理论法学。这种做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和法的理论合二为一,因而必然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与价值,不利于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教学实践中,国家理论实际上替代或取消了法的理论。

1978年以后,法学界开始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分开。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并公开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实现了这一突破,是新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教材。但是,在80年代初,因为法理学被错误地认为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以直到80年代中期,法理学这一学科及其名称才得到了认可并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特别是以1982年中国法学会和1985年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法理学领域逐步扩大,先后发展起了包括比较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化学、行为法学等一系列初具规模或正在形成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内的学科群。

中国法理学自80年代从“左”倾的思想禁锢中走出来,重新确立了学术理念,转换了研究模式与风格,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学科基础。在20世纪90年代,学者通过对于法理学学科的起源、性质和结构的深入研究,进一步丰富了自己的研究框架和学科群,并且体现在一系列的教材和专著之中。针对世纪末的特点,学者们进一步探讨了法理学在面向21世纪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的同时,强调大力吸收和借鉴中外古今一切有益的法学研究成果,这些自觉和主动的学科建设活动大大地促进了法理学的发展。在进入21世纪以后,法理学学科获得了更快的发展,除了将法理学作为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外,在很多法学院系都额外地设置了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等课程,在学科体系上越来越完善。

从国家的重视程度上看,到目前为止,我国为法学理论专业建立起了4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以及2个以法理学科为主的“985”工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吉林大学“法律与经济全球化”研究基地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基地)。从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情况来看,2002年以前只有北京大学享有法学理论专业国家重点学科的殊荣,自2002年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也成功晋级为国家重点学科之后,重点学科的建设得到了加速发展,至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也获得了这一重点学科。这些具有不同主题、不同特点的国家法理学研究机构和省级的法理学研究机构一起,对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2.法理学教材改革

一个学科的发展程度和前景是与这个学科的学术研究成果以及对社会实践的影响是有着密切关系的。在1978至2008年这30年中,法理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经过了一个由一般教材向专著教材,由分散研究向专题研究,由理论研究向实践研究,由政治应对研究向学术专业研究的转变过程。

这30年间,广大法理学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辛勤耕耘,艰苦探索,取得了一大批品位较高、质量较好的科研成果,其中主要以法学教材为主,共出版了多部法理学教材以及参考资料。这些教材在20世纪的80年代主要是以打破原有的苏联国家与法理论模式为目标,在此基础上对法律的各种问题进行唯物主义的研究和思考。这些老一辈法理学研究者编写的教材尽管还存在一些旧观念的痕迹,但是在当时法理学专著和翻译著作较为缺乏的情况下,却是人们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主要资料来源,对当时的法学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时代原因,当时的教材大多以《国家与法的理论》或《法学基础理论》命名。

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法理学》的不断再版和修改为标志,大量的法理学本科教材和研究生教材一起,在不断吸收国内外先进法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体现了编写人员的各种不同的学术旨趣和风格,对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教材有: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和《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孙国华主编的《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及2006年版),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卓泽渊主编的《法学导论》与《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舒国滢、刘金国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舒国滢主编、李宏勃副主编:《法理学阶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周永坤的《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公丕祥主编的《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葛洪义主编的《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郭道晖的《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谢晖、陈金钊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付子堂主编的《法理学初阶》与《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姚建宗编著的《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高其才的《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等。

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因而,法学教材必须与时俱进,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变化,满足时代需求,避免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在内容、篇幅、风格、文字等方面显现出新的缺点和不足,对教材内容和形式的修订也成为了学界的关注点。以高教北大版《法理学》为例,从1999年到2007年,该教材已经有了三个版本,后一个版本总是在思想理论、结构体系、技术方法等方面对前一版本作了补充和超越。

同时,有些学者指出我国高校法理学教材的改革一直都在进行,但成绩并不显著,其深层原因在于法理学的学科性质与它目前所承担的任务之间存在着严重冲突。传统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承担的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一是向学生介绍法的一般原理,二是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始终都是围绕着这两项任务进行,而未能对法理学性质本身进行深刻的反思。这种做法的结果是,无数次补充性、修正性的改革无法使法理学教材适应新的学科发展需要,因此改革也就不可能有明显效果。因而也就需要强调法理学教学内容与教材的学术化、法理学教材编写和教学活动的规范化与法理学教材学术观点与体系的多元化。由此,有些学者提倡“一分为二”教学模式与教材模式,将法理学课程分为两部分,分阶段实施。“法学概论(导论)”为一年级学生讲述法学基本概念、范畴和特征,帮助学生建立基本的法律知识框架;“法理学”则为已基本掌握部门法知识的三年级学生传播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使学生形成个性的法律观、价值观。西南政法大学已经出版了此类改革的教材,包括早期的《法学导论》和《法理学》、后期的《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进阶》。这两套教材已经被国内大部分已采取法理学新教学模式的法律院校使用。

此外,也有学者指出,现有的法理学教材大多表现为教条式的说教,它在很多情况下基本上是现实政策的一种理论性的法律话语注解或者法律话语转换,没有与具体部门法的发展和现实的法律问题结合起来,与真实生活距离遥远,并割裂同部门法、法律现实的关系,既有碍创新型、研究型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有碍学科本身的发展。因此,法理学教材应当面向生活,关注法律现实,关注部门法的应用、变化及发展。吉林大学理论大学研究中心倡导的“生活中的法理”教学形式以及《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一书的出版,就是这一思想的实践尝试。

当然,改革开放至今,有学者指出法理学教材正在逐渐脱离意识形态,但是将“法理学”从意识形态中完全独立出来,这既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不符合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我们应当做的是调整“法理学”同意识形态的关系,将“法理学”分成必须与意识形态划分开的部分和不可能完全摆脱意识形态的部分,二者分别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从2004年开始的中央马克思主义主义研究和建设工程“法理学”教材的编写工作是法理学研究和教学中的富有意义的重大事件,这一教材的编写工作对于推动法理学教学和研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作用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3.法理学论著的争鸣

1978年,李步云先生在人民日报发表的《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被公认为是法学界突破思想理论禁区的第一篇文章。1979年,他撰写的《论以法治国》一文,在国内第一次提出并系统地论述了这一治国方略,由此拉开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序幕。同时,很多专业法学刊物的创刊与复刊为法学争鸣提供了舞台。例如,1979年《法学研究》(前身是中国政法学会1954年创刊、1966年停办的《政法研究》)杂志复刊后就开辟了“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专栏,组织法学界在广泛的范围内和相当深入的层次上开展了讨论。此外,其他创刊复刊的报刊例如:《现代法学》(1979年创刊),《政法论坛》(1979年创刊,原《北京政法学院院报》,1983年改用现名),《环球法律评论》(1979年创刊,原《法学译丛》),《法制日报》(1979年创刊),《法学》(1980年复刊),《中国法制报》(1980年创刊,《法制日报》的前身),《法学杂志》(1980年创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0年复刊),《政治与法律》(1982年创刊),《法学评论》(1982创刊),《河北法学》(1983年创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创刊,原《西北政法学院学报》),《中国法学》(1984年创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创刊),《法学论坛》(1986年创刊),《法商研究》(1986年复刊,原《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当代法学》(1987年创刊),《比较法研究》(1987年创刊),《中外法学》(1989年创刊),《法学家》(1992年创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创刊),《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创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创刊,2007年更名),《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创刊),《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1998年创刊),《清华法治论衡》(2000年创刊),《人权研究》(2001年创刊),《民间法》(2002年创刊),《法律方法》(2002年创刊),《北方法学》(2007年创刊),《清华法学》(2007年创刊),等等。其中,2004年开始,《法制与社会发展》成为发表法理学学科论文的专门杂志,这也表明了法理学研究的繁荣。法理学研究者在这些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万余篇。

这30年期间,出版了大量法理学著作和翻译著作,1980年法律出版社复建也为我国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对于国外法理学研究成果介绍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很大发展。30年间,产生了很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法理学著作,其中例如沈宗灵先生的《比较法总论》与《现代西方法理学》,黎国智先生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与《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吴大英先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问题》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张文显教授的《法哲学范畴研究》与《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苏力教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与《送法下乡》,公丕祥教授的《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夏勇教授的《人权概念起源》与《中国民权哲学》,梁治平教授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与《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季卫东教授的《法律程序的意义》,朱景文教授的《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等等。涉及到的主题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学基本范畴、法律文化、法律发展与法制现代化、法治、人权理论、法律全球化、民间法等等,这些构成了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

与此同时,很多译著也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例如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与《法律与宗教》等等,都在学界受到了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这些著作与译著,或者为当时的法理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提供了理论资源,或者引领了法学理论发展的潮流,亦或者在法学界引起了重大理论争鸣,为中国法理学与中国法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这些学术研究成果或在不同的领域,或从不同的视角,或以不同的方法,对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各种问题作了研究,不断扩大、更新、深化了研究主题,提出了很多铸有时代烙印的新概念、新观点、新理论,并对部门法学与法律实践产生了影响,集中反映了我国法理学研究者这些年取得的理论成就。

4.学术队伍的培养

一个学科的发展不可能脱离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素质强、肯钻研、能吃苦的研究队伍。在1978-1988年的10年间,我国法理学研究队伍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已形成了一支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理论上更加成熟、学术梯队初具规模的队伍。建国前后成长起来的老一辈法理学工作者大都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的治学经验,严谨的治学精神,而且又有文革期间法制缺失所带来的亲身经历与切肤之痛,他们成为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例如:张友渔、陈守一、甘重斗、程筱鹤、王仲方、傅兆龙、沈宗灵、吴世宦、孙国华、齐乃宽、章若龙、吴家麟、黄子鸿、黎国智、郭道晖、盛新民、张浩、李步云、卢云、吕世伦、李龙、刘海年、王家福、王勇飞、吴大英、刘金国、刘瀚、刘兆兴、马新福、孙育玮、赵震江、巩献田、严存生等诸多位法理前辈,为中国法理学的创建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培养起来的中青年法理学工作者,秉承了老一辈法理学家的优秀风范,同时又都受过较为正规的学术训练,有不少还在国外留过学,思维敏锐,视野开阔,已经成为领军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骨干与中坚力量,是培养90年代法理学生力军的教育资源,是中国法理学飞跃发展的坚实基础。这些中青年法学理论工作者中,有的一直坚持在法理学教学科研一线,例如,罗玉中、周永坤、龚廷泰、石泰峰、李林、苏力、徐显明、郑成良、林喆、周旺生、朱景文、王晨光、季卫东、刘星、梁治平、贺卫方、葛洪义、刘作翔等等,他们不仅产出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并且为我国法理学发展培育出一批优秀的青年学者;有的在投身教学科研的同时,参与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例如夏勇、公丕祥、张文显、郝铁川、信春鹰、卓泽渊等等,他们在学术研究的同时,将中国的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相连接,为我国法治发展和法学理论的繁荣做出了贡献。

在1989年到1998年这10年期间,各院校培养的一批批年轻的法理学硕士和博士不断补充进法理学的研究队伍之中,例如谢晖、范愉、胡玉鸿、孙笑侠、付子堂、姚建宗、齐延平、黄文艺、强世功等等。他们传承了上一代法理学者的学术传统,使得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呈现出了老中青相结合的良好态势。这些年轻学者在学术上更加富有创新精神和批判意识,大大地促进了法理学研究的发展。

1979年以后的30年是法理学研究队伍发展速度最快的30年,这30年最突出的就是法学理论硕士点和博士点数量的增加。从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的数目发展来看,1979年只有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少数科研院校首次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发展至1991年,硕士点数目扩大到11个(北大、社科院、人大、中政、吉大、西南政法、西北政法、中南财经政法、上海社科院、南大、武大);至2002年,发展为30个;短短五年后的2007年,数目猛增至82个。从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点的数目发展来看,1981年仅有北京大学具有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权;1991年也仅有3个(北大、社科院、人大);2002年发展至6个(北大、社科院、人大、吉大、山大、南师大);2007年增至16个。2002年,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共231所,其中具有法学理论硕士点的院校约占13%,具有博士点的院校约占2.6%;2007年,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共468所,其中具有法学理论硕士点的院校约占17.5%,具有博士点的院校约占3.4%。

博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后流动站的大量出现,对于法理学研究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大量的法理学教学和研究人员进入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或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和交流。这些都为法理学研究人员开拓视野、交流经验和进行学科整合奠定了基础。

5.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的开展

这30年间,法理学界召开过多次学术会议,加强了学术沟通与对外交流,就许多重点和热点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极大地活跃了学术研究气氛。其中,主要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有:法理学研究会首届学术年会(1985年,庐山),以法学的概念和法学改革的研讨为主题;法理学研究会年会(1986年,重庆),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为主题;全国首次法社会学理论讨论会(1987年,北京);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1988年,长春);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1993年,杭州),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为主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1994年,济南),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法理学的发展”为主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1997年,北京),以“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2005年,广州),以“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为主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2007年,武汉),以“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为主题。

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法理学界打开大门,以多种形式开展对外学术交流,逐步走向世界。学术交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请进来”,即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华讲学或研讨;另一种是“走出去”,即派学者去国外留学或讲学,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我国先后有一批学者去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留学、讲学或做访问学者,他们学习、吸收了国外先进的法理学理论成果与法制建设经验,同时也向世界介绍、传播了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的成就,在中外法学、法制交流与沟通中发挥了桥梁作用。中国法理学界还积极参加国际性学术组织,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1987年,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学会(简称IVR)第13次世界大会在日本神户举行,我国学者首次参加IVR会议。1990年,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并通过《北京宣言》。1991年,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出席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在德国举行的第十五届大会,主题是“法律制度与实践理性”。2000年,第三届亚洲法哲学大会暨2000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在南京召开。第七届东亚法哲学大会于2008年9月在长春召开。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将于2009年在北京召开,这次国际学术会议将是我国法理学研究和国际社会交流的一个重要的机会,也表明了我国法理学的国际开放程度。

6.参与法治建设能力的增强

这30年间,特别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在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改革开放事业的水平,增强自身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能力。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认真研究和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从法理上回答了如何以法制引导、保障、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重大实践问题,特别是重点研究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问题,为加强经济法治建设,特别是为建立、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支持。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从法理学角度说明了政策与法律、民主与法治、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的密切关系,探讨了如何以法治保障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等重要实践问题,为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参与教育科技文化体制改革,从理论上论证了精神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密切关系;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参与思想战线乃至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

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理论研究的主战场,通过对现代法的精神和法制现代化研究的讨论和争鸣,从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的精神、改革政法体制和重构法律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对实践富有指导意义的研究,并且提出了大量积极有效的理论和对策,对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第五,在破除僵化、消除“左”的思潮的思想解放运动和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斗争中,法学理论工作者发挥了积极作用。在20世纪80-90年代中期的权利义务大讨论中,法理学研究者的学术争鸣和深入探讨对于树立权利本位观念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

第六,参与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建构,为部门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等学科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指导。

(二)主要经验

1.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推动

从法理学研究的社会背景而言,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巨大推动。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巨大推动,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取得重大成就的基本条件。我国法理学开始拨乱反正、正本清源、重构体系的时候,正是全党全国人民反思“文化大革命”灾难的教训,党中央作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战略部署的时候。实践需要法理学,也解放和推动了法理学。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实践,不断地向法学家提出各种各样的课题和素材,促使法学家思索和创新,同时也为法学家提供了在社会实践中应用、检验、修正、完善理论的广阔场所和无限的机会。法理学的每个重大理论成就的取得都与实践的大背景紧紧相连,民主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构成了法理学的“本”和“源”。

2.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中国法理学的创新发展提供了研究信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思想动力,也是我国法理学研究不断开拓新境界、迈上新台阶的基本经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开拓前进的思想保障。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首先表现为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次表现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再次表现为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批判地吸收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合理成果,从中国国情出发,在研究工作中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只求是,大胆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大胆地突破人为设定的某些研究禁区,突破某些强加于人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不断开拓研究的新领域。

3.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出发

从研究战略上而言,法理学的研究要注重从实践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产生理论、检验理论、发展理论,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实践、升华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包括法律实践在内的社会实践,是法学的“本”与“源”,是法学的生命与价值所在。法学的理论观点来源于实践,又需要回到实践中,接受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离开社会实践,法学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忠实地为社会实践服务。

4.吸收古今中外研究成果

从研究战术上而言,法理学的研究要广泛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学成果。在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起点很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缺乏足够的理论资源的情况下,我们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古今中外法学的理论成果。这首先表现在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学理论与方法。西方国家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发达的法治传统与法治文明萌芽,在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中,又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法学理论与法制文明成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大力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理论成就,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其次表现在继承了传统法律思想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内容。中华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我们的祖先创造和积累了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法制文明。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很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合理因素。第三,法理学研究开展了大规模的对外学术交流和学术成果翻译,为我国的法理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学术资源和学术借鉴。实践证明,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广泛吸收古今中外有益的、先进的法学理论成果,从而丰富了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开阔了我国法理学研究者的视野,对我国法理学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5.坚持“双百”方针,贯彻学术争鸣

法理学的开展要有一个良好的研究氛围,这就是要坚持实行“双百”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们党指导科学文化事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新时期我国法理学取得的每一个成就都与实行“双百”方针、提倡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民主讨论和争鸣紧密联系在一起。进入新时期,在反思以往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学术界认识到,与政治生活领域一样,科学文化领域最可怕的也是禁锢思想、鸦雀无声,或者是在某种压力下的异口同声。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在与不同的法学思潮和学术观点的论战和较量中,才能得到坚持、丰富和发展。实践证明,法学界在“双百”方针的指引下,就人治与法治、权利和义务以及现代法的精神等很多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了激烈而又富有成效的讨论,取得了大量具有建设性的理论成果,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6.重视学术队伍建设,完善学术组织

任何学术研究都离不开好的研究队伍,法理学的发展也得益于法理学学术群体的成长和学术组织的发展。一个优秀的学术群体首先要具备共同的学术信念、学术作风以及学术品格,只有具备了坚毅的学术信念、严谨的学术作风和优良的学术品格,才有可能发展出优秀的研究成果。此外,一个结构合理的学术群体要具备不同的知识结构、不同的年龄层次、不同的学术风格,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实现学术争鸣,提出创新的理论成果。同时,一个完整的学术群体要有自己的学术组织作为学术交流的平台,学术组织在学术交流和学术争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个学科发展与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30年来法理学研究会的参与人员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学术研究会议中讨论的日益广泛的主题、不断扩大的规模和可喜的丰富成果正是中国法理学研究队伍不断扩大和成长过程的写照。

(三)主要不足

在这一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一些由于时代原因造成的局限与不足,这些局限与不足表现了这一时期的时代特点,也是我国法理学发展所必然要经历的发展阶段。

1.学科主体建设还不成熟,学科尚不完整

在这30年中,包括法理学在内的中国法学拥有了自己独立的学术组织,但是并不完整,也不成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必要的学术对话与交流。同时,具备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硕士和博士的科研院校尽管相比20世纪80、90年代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一方面,博士点主要集中在重点院校和沿海地区,西部和不发达地区很少。比如,西北的高校没有一个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另一方面,除了北京大学和人民大学,大部分法学理论博士点的时间都相对较短,师资力量都还急待加强。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法理学的快速发展。再者,就具体学科方向上而言,虽然我国法理学的研究在法律价值、法律运行、法律现代化和法与社会等基础性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从以上的总结可以看出,我国法理学反而对与自身学科有关一些根本问题,如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和功能、法律要素和法律的功能、法律关系以及人权等问题研究仍然存在很大不足。这种情况也是法理学学科变革时期的一种表现,需要继续深入进行研究。同时,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经济学、法伦理学、法逻辑学、法政治学等交叉学科的研究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学术团体不够完整,学术交流少,师资量不足,从而也造成了学科群完整性上的缺陷,制约了法理学的多元发展。

2.学术研究独立意识不强,深入不够

这30年来,我国法理学基本上还是一种靠法理学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直觉体验的经验型法理学,其理论水准还处在一种比较低的水平,虽然法理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不小的成绩,但从严格的科学理论和学术规范标准来衡量,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内涵与学术形式尚未有质的飞跃和升华,还只是属于浅层次的理论。

法理学研究突出地呈现出“多少问题”:第一,介绍多,分析少。在众多研究成果中介绍西方法学思想的分量偏重,缺乏鞭辟入里的分析解读,研究程度不够深入。第二,论断多,论证少。大多数的研究成果只注重结论,很少关注论证的严谨性与科学性,说理程度不足。第三,感性多,理性少。与研究的经验论痕迹相同,多数研究都是建立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而没能升华到理性层面考虑学术问题。第四,问题多,资料少。在这一时期反映出来了我国国内法学资料的匮乏与不足,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我们缺乏有力的分析资料与理论工具,限制了研究的深度与广度。第五,借鉴多,贡献少。这一时期,我国的法理学大量借鉴了国内外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思想,但却没有能为其他社会科学的提出贡献,这也是整个中国法学所存在的问题。第六,成果多,精品少。这30年,特别是上个世纪末以来,我国法理学的研究成果数量是非常惊人的,无论是论文还是专著都很多,但是相对于数量,获得哲学社会科学广大研究者关注的,对于法理学科学和其他法学学科产生影响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这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一些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的功利主义,追逐热点问题,而没有做好扎实的基础研究工作。第七,阐述多,反思少。这30年间,我国法理学研究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以及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问题从法理学角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主要是以阐述党中央思想为主,在理论反思上还存在一定的不够。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尽管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领域越来越宽,在各类主题上都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和见解,特别在权利和义务关系等重大主题上,学者们之间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也比较普遍,但是,严格来说,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的水准很低,由于争鸣各方缺乏对对方观点的真正理解,因此这种争鸣缺乏实质意义上的理论交锋和学术观点的真正碰撞。这种真正意义上的争鸣不够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学者缺乏起码的宽容精神,不虚心接受别人的批评,甚至用一些非学术的态度对待争鸣者,于是,这在某种意义上也阻碍了其他学者对学术争鸣的勇气和兴趣。学术的活力在于交流与争鸣,缺少这样的争鸣,在某种意义上阻碍了中国法理人对某些问题的研究的深度,影响了法理学发展的速度。

3.法理学研究学科交流和合作不够

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取得的巨大成就和这一期间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总体发展有着密切关系的。但是,中国法理学对于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在对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吸收和借鉴上并不令人乐观。反过来,法理学甚至法学研究,也没有达到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产生影响的程度,相对于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哲学社会科学的快速发展和研究方法的变革,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更新不快,许多方法还停留在传统价值分析的方法上,经济学、社会学等实证的研究方法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许多学者更愿意停留在书斋里,做一种从书本到书本的“经院式”的研究,不愿意深入到社会中,利用实证调查的方法研究问题。由于拿不到一手材料,不能亲身经验,因此所做出的研究质量不高。

同时,在法学科学内部,法理学研究和各个部门法学的关系也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一时期我国法理学注重依法治国等热点问题和法的本质等抽象理论问题的研究,尽管对于部门法有一定影响,但是意义并不大。各个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也远远没有体现在法理学的研究中,两者的疏离比较严重。法理学没能和部门法学很好的结合起来。法理学是部门法学的指导,已经成为一个被接受的公理。但是无论在教学中还是在研究中,法理学的这种作用并没有真正的发挥。许多法理学者的部门法功底薄弱,不能从部门法中吸收资源,所进行的研究大部分也都是在法的价值、法的历史、法与社会等法律的外围做文章,深入到法的内部进行法的规范实证研究非常少,因此,这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法理学的地位和作用。

4.法理学研究学术传统薄弱、规范不够

我们的法理学缺乏深厚的学术传统。学术传统是在长期的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步积淀下来、凝结而成的知识体系、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学术规范等。学术传统必然要物化为、表现为有形的知识积累,但知识积累并不是学术传统中最重要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作为其精神表现形式的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和学术规范,它们是学术传统中活的灵魂。学术传统对于学术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是学术存在与发展的支撑点,也是学术生生不息、推陈出新的活力源头与生长点。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法理学研究很不发达,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传统和良好的学术规范。比如,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大量外国法理学论著的翻译以及对外交流的加强,一些重要的外国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成果被引入了我国。但是,很多的研究是进行简单介绍,还有一些研究试图把外国研究成果和我国实际相结合,却往往是使用的外国的术语却没有吃透该学术研究的真正精神,简单照搬或者横加批判,造成了两张皮、夹生饭的情况。同时,在学术研究中,存在引用文献注释不规范或者根本不使用注释的情况,这些都是学术传统还没有真正形成的表现。尽管,在20世纪末期以后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在这方面做很大的努力。

本文的写作系张文显教授提议,姚建宗教授提供了大致的写作思路与框架。

注释:

①在1978-1988年这十年中,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研究颇多,在此只点出每年具有代表性的论文,例如,李龙、朱开化:《马克思论法律的本质——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法学杂志》1983年第2期;齐乃宽:《论法的本质属性及其特征》,《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6期;吴世宦:《论法学现代化与法的本质概念的科学表述》,《政法论坛》1985年第3期;王子琳:《论法的本质》,《法律科学》1986年第1期;武步云:《法的本质的哲学反思——兼论研究法的本质的方法论问题》,《法律科学》1987年第4期;崔敏:《客观性也是法的本质属性》,《法学》1987年第3期;朱华泽、刘升平:《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中国法学》1988年第5期;等等。

②对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主要论述与总结,例如:王子琳:《关于法的阶级性当前争论的几个问题》,《现代法学》1982年第1期;黄子鸿:《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的讨论综述》,《法学》1983年第9期;任中杰、王启富:《试论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的统一》,《政法论坛》1984年第1期;尤俊意:《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4期;李林:《应该统一理解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5年第1期;陈桂明:《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浅探》,《法学评论》1985年第5期;卓泽渊:《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青海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蒋立山:《法是对多元利益的不平等确认——法律阶级性问题浅谈》,《中国法学》1988年第4期;等等。

③这方面的主要文章有谢鹏程:《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的形成及理论贡献》,《烟台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郭道晖:《论法与法律的区别——对法的本质的再认识》,《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周旺生:《法的概念界说》,《北京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卢云:《重新界定法的本质论的内涵:法理学变革发展的基石》,《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马长山:《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对法本质的认识》,《法学研究》1995第3期;孙国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法学》1996年第1期;米健:《从人的本质看法的本质》,《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法律的本质:一个虚构的神话》,《法学》1998年第1期;郝铁川:《论现代法本质的另一面》,《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童之伟:《法的本质是一种实在还是一种虚无——法的本质研究之一》,《法学》1998年第10期;童之伟:《用什么方法确定法的本质——法的本质研究之二》,《法学》1998年第11期;童之伟:《当代中国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法本质观——法的本质研究之三》,《法学》1998年第12期;郭道晖:《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二次亚洲法哲学大会述评》,《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孙国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原理必须坚持》,《党政干部学刊》2003年第4期;郭道晖:《论法的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等等。

④这方面的文章主要有吕世伦:《现代人类学对法起源的解释》,《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周长龄:《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经典论述新探》,《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田成有:《原始法探析——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的运动》,《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张恒山:《人类理性协议与法律规则的来源》,《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胡旭晟:《论法律源于道德》,《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谢石松:《再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观》,《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等等。

⑤这方面的主要文章有张伟国:《“移植”和引进:我国法学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法学》1988年第10期;吴玉章:《对法律移植问题的初步思考》,《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2期;贺航洲:《论法律移植与经济法制建设》,《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郝铁川:《中国法制现代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法学》1993年第9期;沈宗灵:《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1期;张文显:《继承·移植·改革: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2期;张文显:《论立法中的法律移植》,《法学》1996年第1期;周少元:《二十世纪中国法制变革与法律移植》,《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刘星:《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到“当下”》,《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汪习根:《发展权视角下的法律移植方法新探》,《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苏力:《这里没有不动产——法律移植问题的理论梳理》,《法律适用》2005年第8期;信春鹰:《法律移植的理论与实践》,《北方法学》2007年第3期;等等。

⑥这方面的主要文章有黄海林:《法效力与法实效之研究》,《法学》1992年第1期;陈世荣:《法律效力论》,《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陈世荣:《法律效力补论》,《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李琦:《法律效力:合法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之保证力》,《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2期;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法商研究》1996年第4期;梁忠前:《法效力的逻辑探寻》,《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张根大:《论法律效力》,《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周永坤:《论法律的强制性与正当性》,《法学》1998年第7期;等等。

⑦研究权利与义务问题具有代表性的论文包括:张光博:《法定权利义务是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当代法学》1987年第3期;李龙:《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4期;张贵成:《论权利》,《政法论坛》1988年第1期;张文显:《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思考》,《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沈国明:《关于“权利”的几点思考》,《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张宗厚:《“权利本位”对于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葛洪义:《论法律权利的本质》,《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韦绍英:《“权利义务一致性”评析》,《法学评论》1988年第5期;等等。

⑧相关的大量论文中,对于权利本论进行论证的论文主要有葛洪义:《论法律权利的概念》,《法律科学》1989年第1期;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张文显:《“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郑成良:《权利本论论——兼与封曰贤同志商榷》,《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葛洪义:《法律·权利·权利本位》,《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文正邦:《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林喆:《权利本位——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学》1992年第6期;孙笑侠:《“权利本位说”的基本方法与理念》,《中国法学》1993年3期;邱本:《现代法学应是权利本位的人学》,《长白论丛》1995年第6期;夏勇:《权利发展说》,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等等。

⑨对权利本位的怀疑、否定、商榷之作主要有封曰贤:《关于公民权利义务不可分离的几个问题》,《法学论丛》1988年第3期;乔伟:《评“权利本位说”》,《求是》1990年第13期;张恒山:《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北岳:《“义务重心”与“权利本位”辨析》,《中外法学》1992年第3期;北岳:《法律义务的合理性依据》,《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等。此外,孙国华先生、沈宗灵先生也有文章涉及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请见孙国华:《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1996年第4期;沈宗灵:《权利、义务、权力》,《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⑩相关研究成果包括李拥军:《论权利的生成》,《学术研究》2005年第8期;李卓:《权利的社会本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叶立周:《试论权利的逻辑构成》,《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刘雪斌:《法定权利的伦理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2期;强昌文:《权利的伦理解析》,《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钱大军:《法律义务冲突的类型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尹奎杰:《权利思维方式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李拥军:《宽容与不容:现代社会法对性调整的特点与趋势——以性权利为视角的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赵合俊:《性权与人权——从〈性权宣言〉说起》,《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李晓辉:《信息权利——一种权利类型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朱振等:《“乞讨是一项权利吗?”——透视城市乞讨现象》,《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张玉堂:《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法学》2001年第10期;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

(11)主要文章有杜飞进:《试论法律责任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l990年第6期;张文显:《法律责任论纲》,《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第1期;周永坤:《法律责任论》,《法学研究》1991第3期;沈宗灵:《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学》1994年第6期;孙笑侠:《公私法法律责任分析》,《法学研究》1994第6期;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法学》1997年第10期;等等。

(12)这方面的主要文章有欧阳春:《试析法律解释》,《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陈兴良:《法的解释与解释的法》,《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张志铭:《法律解释概念探微》,《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陈金钊:《法律解释的意义及其对法治理论的影响》,《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钱大军:《法律解释的必为性和可行性》,《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李霞、李川:《司法解释的多维互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等等。

(13)例如,张琪:《司法判决与其他案例中的法律推理方法研究——说理的艺术》,《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张继成:《法律推理模式的理性构建》,《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张传新:《法律推理过程的形式分析》,《当代法学》2003年第7期;李桂林:《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张保生:《法律推理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等等。

(14)例如,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焦宝乾:《法律论证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6期;蔡琳:《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侯学勇:《法律论证中的证明思维和论证思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焦宝乾:《分析学还是解释学——法律论证之知识属性辨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焦宝乾:《事实与规范的二分及法律论证》,《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陈金钊:《法律论证的理论探寻》,《东岳论丛》2005年第1期;王晓:《走出困境:法律论证的认识论再思考》,《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桑本谦:《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以王斌余案检验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等等。

(15)例如,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理论》,《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1日;刘锦:《21世纪法律研究的新课题——法律全球化》,《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张文显:《WTO与中国法律发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慕亚平:《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剖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冯玉军:《法律与全球化一般理论评述》,《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冯玉军:《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之争及具超越》,《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1期;眭鸿明:《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的价值选择》,《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严存生:《自然法、万民法、世界法——西方法律全球化观念的历史渊源探寻》,《现代法学》2003第3期;冯玉军:《法律全球化的实现途径刍议》,《求是学刊》2004年第1期;朱景文:《“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等。

(16)主要成果有王学辉:《双向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话与思考》,《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和民间法》,《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张晓辉、王启梁:《民间法的变迁与作用——云南25个少数民族村寨的民间法分析》,《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田成有、李懿雄:《乡土社会民间法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刘作翔:《具体的“民间法”——一个法律社会学视野的考察》,《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徐昕:《国家的态度:民间收债和私利救济的表达与实践——以华南一个民间收债的个案为例》,《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曾宪义、马小红:《中国传统法的“一统性”与“多层次”之分析——兼论中国传统法研究中应谨慎使用“民间法”一词》,《法学家》2004年第1期;于语和:《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之反思》,《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于语和、于浩龙:《试论民间习惯在民间纠纷中的作用——以河北某村的实地调查为个案》,《法学家》2005年第3期;蔡宝刚:《透视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谢晖:《民间法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等等。

(17)相关内容参见李学兰:《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2-2005)》,《山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8)该时期关于人治与法治之争的论证与总结性文章主要参见高格:《谈谈人治与法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79年第4期;吴文翰:《论人治与法治》,《甘肃社会科学》1980年第4期;黎昌:《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讨论简介》,《法学杂志》1980年第1期;王洪福:《人治和法治提法探源》,《政治与法律》1983年第2期;赵树民:《对法治和人治讨论的认识》,《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张树义:《政治体制改革:人治-法治的转变》,《法学》1988年第4期;等等。此外,很多论述该问题的文章被汇集成册,收录进《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

(19)法学工作者的理论努力,如199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举办的“法治与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王家福研究员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主讲《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发表在《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上的由王家福、刘海年、刘瀚、李步云等人署名的文章《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等,这些研究工作对于党中央在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20)这方面主要文章有沈宗灵:《再谈“法制”与“法治”二词的词义》,《法学》1996年第1期;孙国华:《应当区分“法制”与“法治”》,《光明日报》1996年4月28日;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吴德星:《法治的理论形态与实现过程》,《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赵肖筠、郭相宏:《法治要素论略——兼论我国实行法治的障碍性因素》,《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等等。

(21)这方面主要文章有孙国华:《依法治国是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需要》,《法学》1996年第10期;刘升平:《实行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法学》1996年第10期;孙笑侠:《法治、合理性及其代价》,《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1期;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刘海年:《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蒋先福:《法治的文化伦理基础及其构建》,《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等等。

(22)这方面的文章主要有:孙笑侠:《中国法治的现实目标》,《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李林:《法治的理论制度和运作》,《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2期;郭润生、杨建华:《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张朝霞:《法治论纲》,《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等等。

(23)这方面的文章主要有张晋藩:《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点滴思考》,《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郭道晖:《实现法治的“四要”》,《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周永坤:《分权——中国法治的战略突破口》,《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陈金钊:《法治之路的技术选择》,《法律科学》l996年第3期;《中国法治实现方略》(笔谈会),《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谢鹏程:《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权威》,《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李国海:《论普遍法治理念及其构筑》,《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赵肖筠、郭相宏:《法治要素论略——兼论我国实行法治的障碍性因素》,《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中外法学》1998年第3、4期;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等等。

(24)例如,郝铁川:《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求是》2001年第6期;周永坤:《寻求宪法原则下的德治》,《法学》2002年第4期;张中秋:《法治及其与德治关系论》,《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刘新:《中国传统法文化与“以德治国”》,《法学家》2002年第2期;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温晓莉:《实践哲学视野中的“法治”与“德治”》,《法学》2003年第3期;等等。

(25)相关内容参见王晨光:《和谐社会中的法律调解机制》,《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蔡守秋:《论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学理论》,《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孙谦:《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3期;胡锦光、刘飞宇:《法治与和谐社会论纲》,《法学家》2006年第6期;李晓安、杨宏舟:《寻找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基础——和谐社会的法律供给》,《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刘国礼、朱勇:《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分立与契合——对构建法治社会和谐利益秩序的一点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朱景文:《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法制发展》,《法学家》2007年第1期;等等。

(26)在法理学初步发展时期,有关民主与法制问题研究的成果非常丰富,在此只列出每年具有代表性的文章,力新:《关于民主和法制问题的讨论情况》,《哲学动态》1979年第1期;王子琳:《现代法制概念试解》,《现代法学》1979年第2期;刘升平:《新中国法制性质的转变问题》,《青海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李步云:《社会主义法制同资产阶级法制的区别》,《法学》1984年第2期;张友谊:《关于开展我国法制建设协调发展问题讨论的意见》,《法学》1984年第5期;于浩成:《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的问题》,《社会科学》1984年第9期;倪正茂:《法制建设要与改革开放相协调》,《法学》1985年第2期;谷安梁:《略论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制和法学的改革》,《政法论坛》1986年第2期;张宗厚:《法学应注重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研究》,《法学》1987年第6期;王勇飞:《试论法制的民主与民主的法制》,《中国法学》1988年第2期;刘富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国法学》1988年第2期;谢佑平:《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3期;等等。

(27)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公丕祥:《邓小平法制思想与中国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刘瀚、谢鹏程:《学习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北京日报》1995年6月13日;李龙:《论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基本特征》,《武汉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张文显:《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并依赖法制》,《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2期;张文显:《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4期;等等。

(28)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吕世伦、姚建宗:《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载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第1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公丕祥:《论法制现代化的标准》,《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3期;公丕祥:《清末法制改革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精神依归》,《法学》1994年第12期;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刘作翔:《法制现代化概念、释义和实现目标》,《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29)这方面的著作文章除了上面提到的以外,还有苏晓宏、郝铁川:《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的特点》,《法学》1994年第5期;李双元、肖北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现代化取向》,《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6期;刘作翔:《理想法律模式建构之形式要件》,《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刘作翔:《理想法律模式建构之内容要件》,《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征分析》,《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郝铁川、傅鼎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难点和重点》,《法学》1995年第7期;等等。

(30)这方面的著作文章主要有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郝铁川:《中国法制现代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法学》1993年第9期;张正平:《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十大趋势》,《法商研究》1996年第1期;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夏锦文:《论法制现代化的多样化模式》,《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童之伟:《法制现代化必须完成十一项宪制改革》,《法学》1997年第1期;谢晖:《权威推进与权威转化——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学》1998年第2期;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

(31)主要研究成果有吴大英、刘瀚:《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1983年第1期;沈宗灵:《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政法论坛》1983年第3期;朱华荣:《试论法律体系及其科学分类》,《法学》1983年第3期;王召棠、张传桢、陈鹏生:《对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探讨》,《法学》1983年第5期;谢发东:《首次法学理论讨论会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讨论综述》,《法学》1983年第6期;王传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科学结构》,《法学》1983年第7期;余声:《法律体系与法律专业课程设置的改革》,《法学》1983年第8期;王勇飞:《试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政法论坛》1984年第4期;李步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律科学》1985年第3期;王宝明、刘淑娟:《谈谈如何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河北法学》1985年第6期;郁忠民、蒋集耀:《对建立中国法律体系框架的设想——访著名法学家陶希晋》,《法学》1986年第8期;等等。

(32)这一期间有关市场经济与法的现代精神这一主题的主要成果有林喆:《当代中国市场经济需要何种法的精神——“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理论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郭道晖:《社会主义自由——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法学》1994年第10期;公丕祥、葛洪义、孙潮、王申等:《论现代法的精神》,《法学》1994年第12期;刘武俊:《市民社会与现代法的精神》,《法学》1995年第8期;陈弘毅:《西方人文思想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初步研究》,《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子谦、文娟:《论现代法的精神》,《法学家》1996年第6期;马梦启:《“现代法的精神”质疑》,《当代法学》1996年第6期;李步云:《现代法的精神论纲》,《法学》1997年第6期;汪太贤:《传统道德观与当代法精神的裂变和整合》,《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等等。此外,与之相关的是孙国华:《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1996年第4期;江平:《国家与社会——论中国现今法律观念之转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春季号;等等。

(33)例如,李林:《法治的理念、制度和运作》,《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李国海:《论普遍性法治理念及其构筑》,《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张卫平:《建筑与法治理念》,《法学》2002年第5期;叶传星:《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内在悖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张文显、徐显明、刘金国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笔谈》,《法学家》2006年第5期;张恒山:《略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学家》2006年第5期;朱景文:《服务大局与“法学家的幻想”》,《法学家》2006年第5期;肖金明:《政治文明、和谐社会与法治理念——法治乃政治文明所需、和谐社会所求》,《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李龙、蒋银华、潘传表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与实践”笔谈》,《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李龙等:《“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笔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等等。

(34)例如,张文显:《厉行法治需以法治精神的启蒙教育为先导》,《法学》1989年第4期;钱鸿猷:《西方法治精神和中国法治之路》,《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蒋先福:《法治战略与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求索》1997年第6期;管仁林、周世中、黄竹胜:《论法治的精神》,《广西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陈云良:《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李丽:《论社会中个人应有的法治精神》,《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6期;陈金全:《原创文化与人类的法治精神》,《现代法学》2002年第6期;王福民:《法治精神: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灵魂》,《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6期;徐亚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4期;陶爱萍:《略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0期;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法学家》2006年第5期;张文显:《弘扬法治精神》,《法制日报》2007年8月17日;房绍坤:《充满法治精神的权利宣言》,《法学论坛》2007年第6期;等等。

(35)这一时期的主要论文有刘升平:《应该十分重视人权问题的研究》,《中外法学》1991年第3期;陈守一:《认真研究人权问题》,《中外法学》1991年第3期;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刘翰、李林:《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初论》,《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饶方:《人权与法制研究综述》,《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赵世义:《关于人权理论问题的几点思考》,《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等等。主要著作有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995年版;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等等。

(36)主要文章有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刘红臻:《人权的制度表达》,《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焦洪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齐延平:《论中国人权精神的建设》,《文史哲》2005年第3期;何志鹏:《人权的来源与基础探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等等。

(37)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在此仅仅列举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慕槐:《法律文化随感录》,《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2期;何勤华:《日本法律文化研究的历史与现状》,《中外法学》1989年第5期;张文显:《法律文化的结构与功能分析》,《法律科学》1992年第5期;刘作翔:《法律文化冲突的原因和形式》,《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毛剑平:《哲学视野中的法律文化建构》,《法学》1995年第1期;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中央政法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刘作翔:《从文化概念到法律文化概念》,《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范忠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眭鸿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精神评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5期;公丕祥:《传统东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马克思的理论分析》,《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黄文艺:《论法律文化传播》,《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胡旭晟:《作为一种立场和方法的法律文化》,《法学家》2004年第6期;张中秋:《人与文化和法——从人的文化原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与难题及其克服》,《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等等。同时也有很多研究著作,例如,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版;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等等。

(38)这方面的文章主要有张文显、马新福、郑成良:《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6期;刘升平、章文、张朝霞:《市场经济与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刘作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比较、借鉴和革新》,《法学》1994年第8期;刘作翔:《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点及其功能》,《法律科学》1996年第6期;王建东:《论我国法理学的改革与创新》,《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刘升平、张文显:《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1期;张文显:《再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舒国滢:《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法学》1995年第9期;舒国滢:《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法学》1998年第10期;章戎、肖丽萍:《探索与超越: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云南法学》1995年第3期;杜飞进:《论现代法学之重构》,《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张文显:《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1997年8月16日;苏力:《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法学》1997年第3期;姚建宗、徐岱:《为法哲学申辩:法哲学研究提纲》,《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期;杨春福:《“法哲学”正名》,《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秋季号;等等。

(39)比如,文正邦:《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刘瀚、李林:《开创跨世纪法理学研究的新局面——近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回顾前瞻》,《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文正邦:《世纪之交法理学面临的双重历史性任务》,《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5期;李步云、江平、许崇德、应松年、陈光中、周国均:《坚持实事求是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笔谈》,《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张文显、姚建宗、黄文艺、周永胜:《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尤俊义:《恢复、发展和开拓: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二十年》,《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期;等等。主要的著作有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以及刘升平、冯治良主编:《走向21世纪的法理学》,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等等。

(40)这方面的论文主要有:刘作翔:《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理论导刊》1994年第6期;张文显:《依法治国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党与法关系的论述》,《求是》1998年第14期;张文显、黄文艺:《理论创新是法学的第一要务》,《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张文显:《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之精髓》,《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6期;林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难题》,《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李龙:《“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法学的创新》,《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4期;李龙:《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中国法学的全局——再论人本法律观》,《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4期;周世中:《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及其进程》,《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等等。

(41)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第1、2、3、4期。

(42)主要论文参见强昌文、颜艺毅、卢学英、吴宁:《呼唤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黄文艺:《法律职业的特征解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霍宪丹:《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孙笑侠、李学尧:《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条件》,《法学》2004年第4期;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社会科学》2005年第9期;黄文艺:《法律职业的话语解析》,《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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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法学:1978/2008_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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