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模式”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濮阳论文,对策论文,现状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姚耀军等(2004)研究,在1978-2001年间,通过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外流约达5180.7亿元,通过邮政储蓄约达2024.9亿元。伴随着资金的大量外流,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起就不足为怪。基金会曾一度起到了抑制民间高利贷、防止资金流出农业的重要作用(温铁军,2005)。但是,到1999年,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政策环境发生突变,农村合作基金会被迫转向“地下”。此后几年,农村的金融市场一直是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和高利贷、私人借贷等非正规金融的天下。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具有笔数多、额度小的特征,他们在信贷供给主体不足、正规金融机构“惜贷”的现实面前,不得不接受民间高息贷款的盘剥。一些介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资金供给主体随即产生,例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现实再次证实了林毅夫(1990)对制度变迁方式划分出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即制度不均衡创造了获利机会之后,必有人进行自发性制度变迁。目前,就反思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文献不胜枚举,但对国内被实践证明成功且具备可借鉴性的小额信贷机构个案展开研究的尚不多见。因此,本文主要借解析河南省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这个个案来探讨“濮阳模式”,这对于小额信贷机构在全国的推广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与“濮阳模式”
《河南日报》曾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以下也称“助贷社”)称为“破解农村金融问题的濮阳模式”。“濮阳模式”自此声名远扬,它是指许文盛配合中国社会科学院贫困问题研究中心在河南濮阳创建、设计的新型合作社模式,主要表现在组织自下而上的三级组织结构和贷款风险防控体系以及四大平台助农增收机制。其中,三级组织结构是指基于村落(社区)成立的互助中心、基于乡镇或县城的分社以及在濮阳市市区的总社(市社);较为完善的贷款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多层风险防控措施设计能够抵御多重风险,是互助社的坚强卫士;四大平台助农增收是通过引资助农、团购团销、生产互助、科技文化合作来实现的。“濮阳模式”依托于助贷社,所以要想了解和借鉴“濮阳模式”,还得对助贷社这个载体有一定的认识。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小额信贷合作试验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新乡村建设中心合作单位。其成立经历了从2004年12月到2006年7月前后共18个多月的注册登记历程,在经历“助贷社难产①”等重重困难之后,终于取得了合法的身份地位,成为在濮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助贷社有着明确的定位,即补充银行的不足,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中小企业办理小额贷款,坚决抵制高利贷,短期内做一个以小额信贷②为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借未来有利的发展机遇力争成为新型合作金融组织。这种定位决定了其独特的使命和宗旨:回归群众路线,传播合作思想,以小额信贷为媒介,动员组织培训农民,在确立农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创建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以金融为核心的新型农民合作社;通过强化农民互助合作意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调动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摸索解决困扰农村经济发展之农民贷款难、组织难、金融机构贷款回收难、小额信贷组织持续发展难等系列问题的新办法;全面整合农村生产关系,探索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推动新农村建设、破解“三农”难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路径,为建设诚信社会、小康社会、和谐社会提供成功的研究与实践案例。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与“濮阳模式”其实是一体的,是组织实体与发展机制的统一。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复制性,社科院1993年在全国进行小额信贷试点在目前看来是盛衰各半,助贷社就属成功案例之一。经过几年的发展,助贷社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不仅给当地城乡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且在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探索方面提供了很多实践经验。
“濮阳模式”的发展现状
在“能生存下来就是成功”的评判标准下,助贷社的持续发展证明了“濮阳模式”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下面主要从助贷社的组织架构及规模、风险防控体系、盈利模式、指导思想几个方面分析其发展现状。
(一)助贷社组织架构及发展规模
几年来,许文盛的大胆创新和社科院的理论指导,使得助贷社的组织架构基本形成并逐趋完善。为了便于信息的上传下达、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助贷社采取了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设计。这种组织架构为“管理兴社”理念的落实打下了坚实基础(具体组织架构见图1)。
图1:助贷社的组织架构图
如图1所示,助贷社的组织框架是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最先在局部地区成立了互助中心,例如许屯资金互助中心、前南孟资金互助中心;随着规模逐渐扩大,互助中心数量增多,为了便于管理就成立分社,分管当地中心;随着互助中心遍布范围扩大,分社的数量也在增加,至今已有四家分社,需要一个总社来管理各分社,随即市社成立。就这样,多级组织模式得以建立。互助中心在村庄(社区),分社多设在乡镇或县城,总社在濮阳市市区,实施“内联外引”战略③的贷款互助社把农村和城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至此,“农村包围城市,城市反哺农村”的发展战略有了现实基础,从此“先富带后富,城镇带乡村”的长效机制就有了组织载体,不再是一句空话。
总社也是一个分社,但它不仅拥有每个分社的所有业务种类,而且还兼具管理、组织、协调各分社的职能。总社类似于合作社联合社的形式,如果说互助中心是一颗颗的珍珠,那么分社就是串珍珠的线,总社就是这些线拧成的一股绳。总社的领导管理协调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全社发展需要在各分社之间调配人员;第二,各分社如果流动资金不足,可以请求总社调配资金以调剂余缺;第三,各分社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及其他相关财务账表要及时报给总社;第四,超过五万元的大额贷款在项目调查和手续审批阶段需要向总社请示,由三人督察小组④审批、签字。
助贷社的特色部门——拓展部⑤,直接隶属于总社。它所做的中心拓展工作(培训发动农民组建属于他们自己的互助中心)直接为全社服务,是为打造百年信用机构之参天大树播种,关系到全社的持久发展。
各分社都有自己独立的财务核算,拥有自己的理财、信贷和内勤人员,在分社长的带领下能够独立开展工作。截至2009年7月,助贷社已有4家分社,分别为濮阳县城关分社、柳屯分社、文留分社(出于节减开支等原因考虑,业务暂由柳屯分社代管)和市区总社;下属的互助中心共119个,分布在濮阳市区及其周边乡镇和濮阳县众乡镇;吸收社员3958户;贷款余额近4000万。
(二)风险防控体系
如何解决农民贷款难、贷款回收难的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农村金融界的实践者和理论思考者,这可谓农村金融领域的一大难题。但是伴随着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GB)模式⑥在濮阳的成功嫁接,不断的实践和理论创新使得助贷社摸索出一套有效的多重风险防控体系,也使得几年以来助贷社的还款率始终保持在99%以上。这套风险防控体系主要是通过下面介绍的规则制度来减少农户信用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以达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
一是小组联保自动筛选机制。助贷社现在实行的小组联保制度源自GB模式。贺雪峰(2009)认为中国的村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个圈子里面,大家都是既讲人情又爱面子,总是积极地表现自己最好的一面,家丑不外扬。小组联保制就是借助这种熟人社会,借助他们爱面子很自私的心理,让他们相互协商自愿组成担保小组以相互监督,这样就能把群众中那些不守信誉和规则的人排除在外,以防鱼目混珠。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彼此之间相对更为了解,谁人品好不好心里都有数,不守规则的人终究没有人愿意与他结成小组。当然,助贷社的担保小组是需要质量的,如果认为指定小组成员最终会得不偿失,成员之间不熟悉或者不愿意担保,虽然也签订了担保协议,但担保小组的风险防患作用也就名存实亡了。所以说,有了规范的小组联保制,即使有人混进来并产生贷款拖欠,从长期来看亦无伤大雅。因为不仅没人愿意再给他作担保,而且他自己在村里见了谁他都无地自容,在其他事情的合作上也很难再找到合伙人。这样,经过这一轮的自动筛选,助贷社和群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大大减少。
二是中心社长和客户经理双层风险防控机制。“互助中心管人不管钱,分社(客户经理)管钱不管人”的模式不仅任务分工明确,而且能各取所长。互助中心由群众自己组成,与群众紧密接触,他们比社里员工更了解实情;但是涉及到钱的事情由分社(客户经理)通过“流动银行⑦”的方式来管理更为妥当。在互助中心,入社需要条件,包括人品和信誉等各方面,需要经过老社员介绍、通过互助中心社员会议的评议、通过分社和客户经理的评价之后方能入社。这就为入社设立了门槛,起到了第一轮风险防范的作用。助贷社实行客户经理全岗责任制,全体正式员工中,除了中高层管理者之外其余都兼任客户经理,如果某客户经理所做的贷款出现拖欠,并超过一周的缓冲处理期,则超过一天罚中心社长和客户经理每人5元;如果贷款本息能按时收回,则按管理费15%、贷款利息2.5%的比例提成算作客户经理的绩效工资。这种权、责、利相结合,薪酬与绩效挂钩的管理体制大大增强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风险责任意识。另外,信贷部的员工都通过“两人一组、单人负责”的方式办理放贷业务,两人相互监督。
三是严密的贷款手续和审批制度。每一笔贷款都做到全程控制风险,实行贷前调查、贷时控制和贷后跟踪回访。在决定放贷之前,借款人需要向中心社长提出申请;通过后,中心社长召集评议会,评议其信用、人格、小组、家庭状况等;通过之后,电话通知客户经理进村调查,客户经理在听取中心社长的意见之后,需要对借款人进行正面、反面和侧面调查,落实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发展项目、人品、信誉和还款来源等情况。如果都没有问题,就可以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贷时手续相当严格,每一步都有相关法律做保障。例如借款人需按规定缴纳保险费⑧和中心管理费⑨、提交借款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书、责任承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需出示其工作关系、工资本;保证人也需要其所在单位出示其本人工作关系、工资本,本人身份证、担保函及其财产说明等;同时客户经理还需要做好贷前调查记录,填好调查表,写好调查报告,画好借款人家庭住址示意图。各项手续办妥之后,需报内勤审批(单笔额度超过5万需要分社长亲自审批,超过10万需要报总社社长审批、由督察小组进行调查和审批),通过后当日或次日客户经理护送资金进村。此后,贷款就进入贷后跟踪阶段。按规定,客户经理在放贷后15日内要跟踪贷户,确保贷款不被挪用。
四是较为完善的动态激励机制。对借款人施以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在降低放贷风险中必不可少,这也符合农民自利的特点,是个促成双赢的策略。如果借款人两笔贷款都能及时还本付息,那么他在第二笔贷款还清后的第三天立即可以取得第三笔贷款,并晋级成星级社员,贷款额度可以在“股一贷十”的范围内得到放大,贷款业务繁忙的时候可以优先办理,同时可以享受利息优惠10%的好处。同时,如果出现违约则对借款人施以严重的惩罚,例如信用降级、停贷、处以违约金等。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还可通过还款方式、贷款额度和最底限担保等方式降低放贷风险。还款方式上主要有还本付利的期限规定、整贷整还与整贷零还相结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差异对待等;贷款额度上严格把握,无论是社员还是非社员,原则上是担保能力决定贷款额度;还有最底限担保,例如通过依法变卖借款人的担保资产、通过法律程序起诉违约人、与保险公司合作申请贷款保险等。
(三)助贷社的盈利模式分析
从2005年到2008年初助贷社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直到2008年5月才扭亏为盈。助贷社要想完成其使命、践行其宗旨,就必须做到可持续发展,能生存下来才有发展壮大的机会。而要生存下来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维持其正常运转的成本,衡量的标准是在现有的盈利模式下收入能否弥补支出。
助贷社的收入来源⑩主要有六部分:一是“存”贷利差;二是放贷时收取的中心管理费和贷款保险费;三是代管中心基金,即贷款社员缴纳的股金;四是社科院等资金支持;五是银行存款收益;六是团购团销收益。后五项较为稳定,单项量小也易计算,这里主要对“存”贷利差加以说明,因为“存”贷利差较易受业务量、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整体收益。这里的“存”贷利差是指助贷社放贷业务收取的利息减去其委托贷款理财(11)业务中支付给委托人的利息,这里“委托贷款理财”是指城乡拥有富余资金的人通过委托助贷社帮其把资金放贷出去的方式获得较高投资收益。但是,由于助贷社独特的还款模式设计,即可以选择一般贷款,按规定自定还款计划,也可以选择孟加拉模式贷款,需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同等的贷款额度在两种还款模式下会有不同的利息收益。客户通过一般贷款选择自定还款计划,那么助贷社获得的是正常的利差,但是如果客户通过孟加拉模式贷款需选择按月等额还本付息,也就是说获取贷款时先付总利息的一半,借款还清时随付另一半(皆按名义利率计算),半年期的自第二月开始等额还本(本金的1/5),一年期的自第三月起等额还本(本金的1/10)。这样一来,实际利率必然高于名义利率,所以由此引起的差额部分由助贷社以隐性利差的形式获取,也存在于所谓的“存”贷利差之中。
贷款利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助贷社的收益。助贷社贷款利率(见表1)大致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新型小额信贷机构持平,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远低于地下钱庄、高利贷、典当行、私人借贷和担保公司等。具体说来,社员贷款利率约为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81~2.92倍,非社员为3.71~3.86倍(具体值由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决定),社员信用积累一定次数,可享受10%到20%的利息优惠。贷款利率为什么这么高呢?这是由小额信贷的特征决定的。低利率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低利率难以补偿小额信贷所需成本(张改清、陈凯,2003)。只要能够借到低息贷款,转手就可以放高利贷,这样的便宜谁不想要,大家都抢的话,最后钱一定是借给了有社会关系的人,或者是借给了送回扣的人,穷人就挨不上了,这已经是反复被证明了的事(茅于轼,2007)。
关于助贷社的主要支出构成:助贷社的会计成本主要有委托贷款理财利息支出、互助中心基金的红利支出、管理费支出等。其中,委托贷款利息支出是指按委托贷款理财利率(见表2)支付给委托人的利息;红利支出是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12),参照银行利率支付给股金社员的利息和年终分红;管理费包括职工工资、职工保险、租赁费、办公费、交通费、水电费等。如果知道某期间内相关的具体数据就可以计算助贷社净收益(净亏损),即总收益与总支出之差。
(四)依托互助中心扎根基层,回归群众路线
互助中心由群众自己组建、自己管理,是助贷社的根基,只有根扎得牢、扎得深,助贷社才会枝繁叶茂。互助中心的组建和正常运转是助贷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而互助中心所在的环境就是中国社会的最基层,是离群众最近的地方。要想让互助中心正常运转,就需要回归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的支持,与群众站在一起,不打折扣地贯彻助贷社的宗旨。同时,由助贷社的性质宗旨和农村资金需求导向的现实决定贫困农户是其主要客户。由此,笔者认为“扎根基层、回归群众路线”应该就是助贷社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也是与商业银行最大的区别所在。
互助中心在基层采取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第一,各村至少有五户入股,才能成立村银行,村银行内部的股金由分社代为管理,但各村银行的股金只能为社员提供贷款支持,不足的可以注入社区外部提供的资金,这两种资金共同组成了村银行的互助基金,主要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上的金融服务。互助基金是村银行的基本体现形式,与村银行互为依存。其本质就是互助合作,其特点是社员共同出资、共同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第二,各互助中心之间的社员原则上不能相互作担保,但是他们之间可作借款介绍人。例如,A中心的社员a可以作B中心的社员b的借款介绍人。第三,各互助中心内部风险不外延,独自承担自身风险。
“濮阳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濮阳模式”是GB模式在中国嫁接较为成功的一个实例,也是中国农村金融界值得研究的一个实践案例。由于“濮阳模式”以小额信贷为媒介,必然存在小额信贷本身内在的不足;同时,助贷社独特的运营模式和生存环境必然造成其特有的问题。
第一,反贫困目标和可持续性目标的矛盾难以调和,使得助贷社发展“畏首畏尾”。在小额信贷领域,一直存在着坚持扶贫目的的“福利主义”与坚持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主义”之间的争议;实际上,任何一个小额信贷机构,都必定是“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的有机结合与微妙权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是成功实现扶贫目标的制度前提,而反贫困则是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但是,如何实现这两个目标的平衡,如何使小额信贷机构有一个正确的定位与发展愿景,则一直是困扰很多小额信贷机构的重要问题之一(王曙光,2009)。目前以委托理财和小额信贷为核心业务的助贷社难免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助贷社的使命是反贫困,但这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又迫使助贷社不得不走上商业化的道路,二者形成双向牵制,使得助贷社不能自由发展。如何在这二者中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度”是年轻的助贷社不得不解决的一大难题。
第二,法律地位不清晰严重制约了助贷社的发展。由于对类似助贷社这种以扶贫而不是盈利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目前仍然缺乏一部明晰其法律地位的法规。助贷社仅仅能够以在民政部门注册的非营利性组织而存在,而不能以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存在。这种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严重影响了助贷社的社会信誉度、融资能力以及与其他经济主体的缔约能力。
第三,发动群众的必要性和组织群众的高难度之间的矛盾影响着助贷社的稳健发展。与农户打交道是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要做的工作,因为农户就是它们的主要客户,所以这会成为小额信贷机构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助贷社实体作为既源自乡村社会又超越乡村社会的外在权威,必须坚持发动、组织群众的工作,目的在于通过组建互助中心的方式让合作互助的理念深入人心,以巩固和开拓助贷社的“大后方”。但是,人心易散难结,组织群众谈何容易。究其原因,“中国的大部分小农具有‘内源融资’偏好,即‘不轻言债’”(张杰,2004),可能是因为农民缺乏外源融资的观念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以致助贷社扶贫的吸引力相对减弱。笔者认同张杰(2005)的观点,即中国农户的融资次序主要表现为,在农业收入不足以抵补维生成本时,首先考虑增加非农收入(一种内源融资),其次才寻求信贷支持(一种外源融资),且就信贷支持而言,先争取国家政策性农贷,再谋求民间熟人无息信贷,最后才考虑高利信贷(助贷社的小额贷款属其中一种)。可见,农民是最淳朴最勤劳的,但同时也是最麻木最难以组织的,他们就是这样一个矛盾的综合体。如果发动和组织群众这关无法攻克,那么助贷社的发展将会趋于停滞,甚至会给助贷社致命打击。
第四,急需人才和人才难留的矛盾成为制约助贷社壮大的关键因素。至2009年7月止,助贷社员工总数36人,其中正式员工30人,实习生6人;女性27人,占75%;男性9人,占25%。当中有一部分来自许文盛同村,包括其亲属和邻里;还有一部分骨干是他以前的同事;另外还有一些省内高校三农社团出身的人。大专金融会计相关专业毕业者所占比例较大。随着管理的复杂化、专业化,为了维持逐渐扩大的规模和不断增加的业务量,助贷社急需三类人才,一是熟悉农村工作,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才;二是具有银行、金融业工作经验的人才;三是没有经验却具有为“三农”服务的奉献精神和坚定志向的人才。但是实践证明,助贷社很难留住这样的人才,原因在于:(1)助贷社的扶贫宗旨决定了这里的员工必须是能沉下来真心实意地想为农民做点实事,而不是单单追求高薪和权力的人,现实中这样的人是稀缺的;(2)内部员工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注重从思想上引导员工、从生活中教化员工;(3)福利残缺,基本工资太低,就是再有激情和理想的人也需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4)缺乏对员工的长期职业规划,增大了对未来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他们对未来的预期。急需人才与人才难留的矛盾严重制约了助贷社对当地人力资本的充分利用,不利于通过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从而阻碍了助贷社的正常发展。
第五,联保小组的风险防控功能与其自动排除赤贫群体之间的矛盾,说明“濮阳模式”在风险防控的小组联保制上仍有漏洞。前面已谈过联保小组的风险防控作用机理,在此只谈其是如何自动排除赤贫群体的。继承GB模式的小组联保制,采取了以人的保证代替实物抵押等正规金融的担保方式产生了两大缺陷。1.以人为担保更为灵活,那些家庭经济贫困、没有经济来源但人品、信誉好的农户,难以缴纳股金,缺乏展现自己信用积累的机会,因而愿意与他合作的担保人就少,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们获得贷款的门槛。目前的中国农民总体上要比孟加拉模式面对的农民群体富裕得多,内部的贫富差距也比它们大得多,GB模式能利用小组联保自动瞄准当地大多数家庭即可实现瞄准绝对贫困人口的目标,但在中国就很难做到。正如杜晓山(2006)所言,社会人群可分为六类:赤贫者、极贫者、贫困者、脆弱的非贫困者、一般收入者和富裕者,小额信贷一般只覆盖其中的三类:极贫者、贫困者和脆弱的非贫困者。2.目前的小组联保制以熟人社会中的交往为基础,仍不能避开村庄宗族势力和派系斗争的影响。在这个熟人社会中,弱小的派系或宗族在小组联保制的规则约束下找到的担保人,难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排挤,在同等的小组联保制规则下得不到平等的贷款服务。由此可见,“濮阳模式”的小组联保制还不够完善。
第六,“小组联保悖论”给助贷社埋下严重隐患。小组联保制除了自动排除赤贫群体之外,还造成其他负面的影响。笔者赞成焦瑾璞等(2006)对小组联保的思考,他认为联保小组通过使内部各成员相互承担着担保连带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小组借款人进行串谋和共同抵赖贷款的概率。如果因为某种服务或传言影响到了借款人对助贷社的看法,他们自私、侥幸的心理随时都可能会促使其做出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这种小组联保模式还自动地内生了特殊的风险扩散机制,尽管助贷社严禁贷款拖欠,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根除,风险依然存在,一旦小组内部出现一户发生违约现象而得不到有效制止,就立即会发生“传染”,由单个借款人的拖欠和违约孳生出集体拖欠或违约现象,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就会产生无法设想的后果。正如刘晓昀等(2002)所言,小组联保中还会出现小组成员均不还款的潜在风险。
可见,在不同的环境中,联保小组制的应用效果也不尽相同,在中国特殊的乡村社会中很有必要进一步探索新的模式。
相关的几点政策思考
(一)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减少行政干预
各级政府应该逐渐适度地放开农村金融市场,从政策、法规等方面大力扶持各种小额信贷机构,减少行政干预,为农村金融市场营造一个有利的宏观环境。小额贷款机构不仅需要独立经营,还需要法律的保护,助贷社“安全建社”的理念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二)允许农村资金借贷模式多样化,鼓励金融创新
农村的资金需求量庞大,而且需求结构呈多样化特点,这就要求对应需求的各种借贷模式,大概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其中非正规金融又具有多种形式,例如熟人无息借贷、通过小额信贷机构借贷、民间高利贷等。中国68万个行政村、将近400万个自然村、24000万农户、8亿农民的需求任何单一模式都难以满足,因而我国小额信贷模式必定是以市场化经营为基础、资金来源与参与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张乐柱,2008)。另外,通过降低各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额信贷模式的进入门槛,并对其进行引导和扶持,因为只有多元化主体才会产生竞争,只有竞争才会使助贷社产生创新的动力。正如何广文(1999)基于对浙江、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省的21个县的365个农户的问卷调研得出的结论,有必要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在可能的范围内允许和扶持其他形式的金融组织的发展,例如鼓励农村民营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建立在农村居民自愿基础上的规范化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再者,通过对小额信贷模式的部分创新提供申请专利的机会等方式给予其创新收益,也是一种方式。
(三)紧密结合实体经济,开辟多种利润源
助贷社的四大增收平台目前只有信贷业务是核心,其他业务开展的不多。像银行存款收益、团购团销收益等都较少,不足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从长期来看,离开了实体经济,只局限于信贷等虚拟经济领域随时都会有潜在的金融风险。由此,建议助贷社应在有能力的时候尽快全面开展生产、科技文化合作以及团购团销业务,这些都是很好的利润源泉,同时也会对信贷业务起到很好的宣传促进作用。正如温铁军(2005)所言,我还是希望把金融领域的合作和生产、加工、购销、保险等领域合作结合在一起,组成综合性的农业合作组织,这样才能用盈利的部分弥补亏损的部分。
(四)充分利用周边资源,走多方联动道路
要动员群众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还需要一定的外在权威,例如各级政府和村两委,但目前助贷社各项资源有限。有鉴于此,助贷社可以和相关高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在开展生产、科技合作时,可利用高校的相关科研资源,在高校寒暑假期可给学生提供相应的实习机会,这样能够很容易地实现校社双赢。另外,与政府部门、社会精英、社员骨干等也可以开展多方合作,走联动道路,是助贷社发展事半功倍不可缺少的一环。
(五)小组联保大有文章,改进创新势在必行
江能等(2007)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得出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回收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及系统风险诱发概率具有正向指数关系;联保小组规模应以3~6人(户)为宜。因此,小组规模太大、太小都达不到降低贷款风险的作用。另外,江能等(2008)还通过建立联保贷款和传统贷款还款模型分析得出结论,当社会惩罚有效时,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有利于提高贷款还款率。否则,联保贷款内生的责任推诿机制对借款人还款行为存在负激励。因此确保社会惩罚有效是联保贷款实践的关键问题。
注释:
①“助贷社难产”:2005年注册期间,许文盛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因为与现行法律法规有些冲突,在民政局注册有些困难。”因为民政局领导说:“如果按照社团法人注册的话,就必须是非营利性组织。但是民政局认为这个组织是营利性的,按照现行法律,必须具有金融机构从业许可证。”这显然是他很难办到的,因此这第一家纯粹意义上的民营小额信贷互助合作社就“难产”了。
②小额信贷(microcredit)是一种以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旨在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持久地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促进其走向自我生存和发展。它既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又是一种扶贫的重要方式。小额信贷具有放款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面对的农户弱小分散等特点。
③“内联外引”战略:“内联”是指组织群众,以小额信贷为媒介通过互助中心以小组联保的形式向需要贷款的群众放贷,以助其创收,同时通过科技文化合作、生产互助等形式与基层群众紧密结合,实现双赢;“外引”主要是指从农村社区外部的城镇向农村回引资金,缓解多年来农村资金外流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助农增收。
④三人督察小组:2009年6月就已设立,共3名成员,但具体人员尚未指定,此小组专门负责额度较大的单笔贷款放贷时的项目调查和手续审批。
⑤拓展部:包括农村拓展部和城市拓展部。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是全国所有金融机构中唯一一家拥有此种部门的机构。这个部门拥有自己的宣传车、流动厨房、工作人员(5人左右,许多大学“三农”社团的学生常借假期依托助贷社下基层实习),并且拥有直接调动其他部门人员配合本部工作的权利。
⑥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简称GB模式。1976年,穆罕默德·尤纳斯博士在孟加拉的Jobra村开创小额信贷实验项目,1983年该项目获许注册为正规银行,乡村银行由此成立。在此后的30年间,乡村银行逐渐发展成为组织遍及全国的金融机构,服务于全国64个地区的68000个村,还款率达到97%以上。这种模式也被称为GB模式。
⑦流动银行:一种现代营销理念,是指通过客户经理在乡间不停地流动,把银行的系列服务(存贷款、利息、贷后评价、分红等)送上贷户家门,对贷款营销、管理和回收全程跟踪的金融管理模式。
⑧保险费收取办法:每2.5万元收取50元的保险费,万元起收。
⑨中心管理费收取办法:小于1万的部分(含1万),按10‰收取;大于1万,小于20万(含20万)的部分按5‰收取;大于20万的按3‰收取。
⑩先期一般会员需缴50元会员费(股金社员不用),但后来取消了这种入社方式。
(11)委托贷款理财:截至作者发稿期,该业务已更名为“助贷投资”,意思是客户为了助贷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换句话说,就是拥有富余资金的人如果有帮助穷人的意愿,可通过委托助贷社帮其贷出的方式实现,同时他自己也可从助贷社获取一定“投资”收入。
(12)“就高不就低”原则,指股金社员获取股金利息的利率是参考银行存款利率,如果银行利率上调,此利率亦上调;如果银行利率下调,此利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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