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起源与演进的制度经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领主论文,中国论文,起源论文,封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59(2001)04-0030-06
一、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起源
关于封建社会分期,史学界长期以来各执一端,笔者赞成中国封建领主制度是肇始于周代建国之时,而到战国末期已近瓦解。(注:翦伯赞主编:《中国通史纲要》上册,第三章。)笔者想分析的是:中国封建领主制度为什么起源于西周初年,导致这一制度起源的因素是什么?
诺斯认为:“制度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和委托人之间为实现作为专业化结果的交换收益,因而使其效用最大化而作出的契约安排。”又认为:“来自交换的收益,只能通过在委托人之间或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建立契约来实现,这些契约就构成了政治与经济体系的制度结构。”(注:诺斯:《交易成本.制度和经济史》,《经济译文》1994年第2期。)也就是说,任何制度都反映为一种契约关系。那么,中国封建领主制度是建立在什么契约关系基础上呢?
通过深入分析中国封建领主制时期历史后,笔者以为,中国封建领主制度是建立在封建领主与农民之间互相需求的契约关系基础之上。这种契约关系的建立首先导源于有效军事保护规模的有限性。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以及诺斯的分析,在人口数量、技术水平等条件一定的前提下,保护呈现U形成本曲线(如图①所示),保护的最佳规模是S[,M],在该规模下,保护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保护的平均成本最小。但当人口密度、技术水平以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时,该曲线会发生移动(如图②所示),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大,技术水平的提高,军事保护的最佳规模也就出现逐步扩大的趋势,即S[,M3]〉S[,M2]〉S[,M1]。
所谓封建领主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分封制度基础上的政治经济体制。在周以前的殷商王朝,农业仍是处于一种游耕或游农阶段,但到了西周时期随着人口的增长造成了人们所利用资源的相对稀缺,人口压力促进了技术变革,耦耕、垄作、条播、中耕以及选种、治虫、施肥等农业技术陆续出现,休闲耕作制逐步取代撂荒耕作制,游耕农业转变为定居农业。(注: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中国农业出版社。)人口增长、技术变革使周期的保护规模得以扩大,但还没扩大到可以对如此大的版图由国家来全面承担保护职能的程度。保护有效规模的限制,决定了西周只能实行分封制。中国封建领主制体系是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庶民等阶层构成,每层领主都对上层封建主有隶属关系,有镇守疆土、交纳贡赋的职责。也就是说,由于保护的有效规模的限制,西周封建领主制保护的职责是采取层层下递的分散方式。在西周人口密度、技术水平条件限制下,分封制无疑是一种既能充分获得保护收益又能使保护成本最低的制度的理性选择。
西周时期,农业生产技术刚进入定居锄耕农业阶段,虽较之夏商有进步,但相对来说产量还是不会很高的,这样的农业经营状况不可能提供很多的农业剩余来支撑一支庞大的军队。另外,在缺乏商品市场的条件下,组织一支庞大的军队其交易费用也是非常昂贵的,而刚进入的定居锄耕农业根基又是如此脆弱,任何过多的剥削而非保护都会令其破产。在一个农业社会,人口增长与农业破产交织在一起所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政权的崩溃。因此,国家集权的欲望受到了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而不得不分权于诸侯,诸侯再分权于属臣,重重下封的结果,是在封建领主制时期主要的保护职责、尤其是对产权的保护职责并非由国家和军队承担,而是采取寓兵于民的方式。分封制最基础的单位是井田制庄园、即井邑。
西周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所限,能供养的正规军队有限,对于普通庶民的财产保护、尤其是对定居农业土地排它性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以井田制为单位的井邑自保。也就是说,通过分封建制,使一个个井邑纳入封建国家的政治体系,同时又将保护的职能层层下递。如果遇到大型入侵,单靠国家有限的军队是不行的,诸侯将带他的兵力参战,而诸侯的兵力大部分又是属臣带来的,重重下递直到封建井田制井邑的领主。因此,最基层的封建领主对上负有带领他领地里的农民保护上层封建主的义务,对下则对他领土内的农民负有保护其财产和生命安全的职责。
西周时期地广人稀,井邑与井邑相距很远,封国与封国之间相距更远。相距很远的井邑与井邑之间是高山、沼泽、森林,里面不仅有毒蛇猛兽,还有强盗,主要是夷狄,就是未开化的少数民族。农耕的华夏诸族依靠较先进的技术向原来夷狄所居之处扩展,占领了适宜农耕的地区,而丛林、沼泽、山地难以开发,夷狄就往往退居其间。终有周一代,始终未能改变华夷杂处的局面。(注:史念海:《中国历史地理纲要》(上),第149页,第19页,山西人民出版社。)这些夷狄直到春秋时期依然以游牧为主,强悍不驯,经常袭击井邑掠夺财物,如果仅靠国家保护,交通通讯设施不发达,井邑与井邑之间相距如此远,怎么传递信息?其次军队沿途的军粮及其他所需在市场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如何供给?这一切使军队的保护费用极其昂贵,已经大于保护的收益。
请军队来保护井邑的成本太大,只有将井邑的农民组织起来进行自保才是最经济的。而保护是一种公共产品,作为井邑的每个农民都有搭便车倾向,要克服农民的搭便车倾向,只有由井邑的统治者、最底层的封建领主来提供公正,以一定强制性手段克服农民的搭便车行为,将农民组织起来,平时巡逻,遇有夷狄进攻就可以集体反击。
除了提供保护与公正外,西周的封建领主还承担组织大家进行水利建设与维修的任务。由于当时农业生产工具的限制,周人主要的活动地区,基本上是河洛、河济、河渭等三大流域,也就是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因为该区域的土壤疏松肥沃,使用简陋的工具就能垦耕。但黄河中下游地区在上古时期分布着众多的薮泽沮洳,不少地方涝洼积水,排水不畅将导致土地发生盐碱化,因此,开发低平地区、清除水患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农田沟洫系统,这种农田沟洫体系就表现为井田制。(注: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中国农业出版社。)沟洫的维修与兴建不是使用木石工具的单个农户能承担的。而且作为经济理性人,单个农户在排水过程中往往只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问题,个体理性并不一定导致集体理性,单个农户以邻为壑的行为很容易引起农户之间的纠纷,导致整个井邑排水系统的混乱。而要协调这些矛盾的交易用很高,因此在多次重复博弈之后,大家开始意识到由封建领主用强制性手段组织大家进行水利设施的修建是节省交易费用的制度选择。井田制和沟洫制互为表里,集体修建农田沟洫系统这种公共产品,使建立和维持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成为必要。
协作劳动的需要是维系领主与农民契约关系的另一原因。在西周时期,普通农民仍是用木石工具,而且还没有用畜力来取代人力,因此所有田间耕种及沟洫维修都要靠人力进行,在此情况下必须采用协作劳动,单个农户是无力承担的。因此,在西周的农事诗中,往往描述井田制井邑的劳动都是大规模进行的。(注:《诗·周颂·噫噫》篇曰西周时期“十千维耦”,《周颂·载芟》中曰“千耦其耘”。)要组织大家进行有效协作劳动,防止搭便车行为,就需要封建领主进行监督。
封建领主给农民提供公正,组织农民进行井邑自保以及水利设施的修建和农忙时节的农业协作生产,而农民则以在公田上的劳役回报封建领主为他们提供的服务,农民与封建领主之间的契约关系是整个封建领主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
如果没有封建领主所提供的这些服务,农民就无法进行正常的定居农业生产,所以农民对封建领主的权威表示认可并服从他的劳役安排。而封建领主由于与农民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也保证了他提供必须的服务。西周王朝是在氏族公社解体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发展中的封建关系和氏族制度紧密交织在一起,因此,中国封建领主制井邑里的封建领主与农民不仅是统治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往往还可能是血缘的和非血缘的亲属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契约关系的亲亲色彩很浓厚,这种亲亲色彩固然使农民逃走投奔别的封建领主需要付出的成本增大,对井邑的封建领主来说也是一种约束。除了习俗外,亲亲色彩的封建关系,使井邑的封建领主地位的确认,更少地来源于上层,更多地来源于下层,即农民对其权威的认可。如果井邑的封建领主不能提供有效的服务,甚至无限制地索取劳役以致使农业再生产无法正常地维持下去,农民往往会运用家族的力量,杀死或另立新的封建领主,而鞭长莫及的上层统治为了维持稳定,往往对新的井邑领主进行分封确认。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井邑领主利益与农民利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也使井邑的领主必须提供有效的服务,并将其剥削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拉弗曾经用“拉弗曲线”来说明国家税率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拉弗曲线也可以用来解释封建领主利益与农民利益之间的依存关系。如图3所示
纵轴表示井邑领主对农民索取的劳役地租率,横轴表示井邑领主的收入,那么井邑领主的收入就是一条如图③所示的抛物线。在没有破坏农民自然再生产基础的前提下增大地租率,能使井邑领主收入增加,但如果越过E点再增加剥削程度,导致农民减产或破产,则井邑领主的收入会随着剥削率的增大而减少,如果地租率达到100%,则邑领主的收入为零,农民完全破产。此时,井邑领主不但得不到经济收益,就是政治地位甚至生命也难以保全。井邑领主与农民之间这种相互利益的依存关系,保证了契约的实施。
笔者以为,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起源是上层制度供给意愿与下层制度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条件限制下,国家的控制和保护难以遍及每个属民,对保护与公正的需求,对共同维修水利以及协作劳动的需求,导致了农民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这种制度安排是反复博弈后的结果,从表面上看封建领主对农民的统治是强制性的,但从深层分析,这种制度安排也是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当然,封建领主制也满足了周朝统治者的需求,西周以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下所能维系的有限军事力量要统治一个版图如此大的国家,除了分封诸侯,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所以,周朝将封建领主制推行全国,即进行了制度供给。其深层原因则是经济主体(封建君主、封建领主、农民)的利益均衡,即只有各个博弈主体的利益均衡,才会出现制度均衡。
二、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演进过程
根据戴维斯—诺斯的制度创新过程模型,第一步是形成“第一行动集团”,即预见到潜在利益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便可获得潜在利益的决策者。在封建领主制度变迁过程中,这个第一行动集团是封建国家的代表即封建君主。作为经济理性人的封建君主总是谋求效用最大化,而封建君主的效用是其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的函数,即U=f(e.p)。技术变革、经济增长使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降低成为可能,通过制度创新封建君主就能获得统治国家的相对价格下降产生的潜在利润,而封建君主力图对内稳定自己的统治对外进行扩张的政治偏好,又使其对制度创新有着更迫切的需求。在利益的驱动下,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变迁是首先由封建君主率先倡导、组织和实施的。
前面已说过,封建领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土地分封制,国家所需经费都要由重重封建领主贡赋提供,包括战争中兵力的集聚。没有各层封建领主的认同和配合,国家不可能直接从农民手中得到任何东西。(注:李根蟠:《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中认为:西周时期在土地上进行生产劳动的农民,是直接依附于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各级贵族,与国家的关系反而是间接的,“与后世国家对编户齐民关系有很大差别”。)尽管农民尽力耕种并将很大部分所得上交领主,但经过层层领主盘剥后,到国家手中的贡赋少之又少,这当然不会令国君满意,因此,只要条件许可,国家就有废除中间领主阶层,以实现国家集权控制更多财力、物力、人力的欲望。
到战国时期,这种条件成熟了。到战国中期,中原广大地区基本上完成了金融农具代替木石农具地位的历史过程。铁武装了耕犁,畜耕也获得了初步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过程的个体性质获得了加强,以铁农具武装起来的“一夫挟五口”的个体农户,基本上可以独立完成“治田百亩”的任务。技术变迁使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下降成为可能,而大型水利灌溉工程修建的需要又使社会对国家集权制产生了制度需求并提供了尝试机会。
战国以前,尽管没有修筑河堤,黄河也一直安流,因此沟洫系统就能满足当时的水利所需。(注: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中国农业出版社。)到战国之后,尤其是黄河大改道之后,再以井邑为单位进行水利建设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因为修筑河堤是一项大的工程。由国家来承担兴修水利职责这一制度的确立是个多次博弈的过程,先是各个井邑尝试性地先建一些短河堤,但水利兴修是一个全面的工程,小河堤作用微乎其微,而且平均成本高。于是多次博弈后职责转交给更大的集体最后传递到诸侯封国,由各国国君来承担兴修水利之责,发全封国之工役,集全封国之财力,河堤贯穿整个诸侯封国。这当然比小群体修短河堤绩效高,但依然不能克服外部性问题。黄河贯穿了几乎所有诸侯封国,每个封国国君作为经济人的理性选择,他当然只关心自己封国的利益是否支出最少而收获最大,因此各封国往往以邻国为沟壑,在一些封国得利时,另一些封国却因此备受水患之苦,于是发生战争,使黄河水患更频繁发作。(注:《战国策·东周》曰:“东周欲为稻,西周不下水”《孟子·告子》(下)曰:“以邻国为壑”。《孟子·离娄》(上)曰:“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饱受水患之苦的诸侯开始结盟,共同约定不损害别国利益,靠结盟鉴约,约束机制是不健全的,此时,极需国家集权来克服搭便车问题及降低修筑河堤的交易成本,但东周王室国力已衰退,各国力量又难分胜负,条件的限制使中央集权制先出现在各诸侯封国。由于区域性限制,以诸侯来统领兴修河堤,当然没有国家集权兴修的绩效高,但较之更小的组织单位,则交易费用要低得多。从这里可看出,大型水利兴修已经导致了对国家集权制的需求。考古发现也证明,在战国以前的水利设施基本上是沟洫排水系统,大型河堤坝等水利设施都是战国时期才出现的。(注: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中国农业出版社。)
诸侯封国的国君在封建领主制下只能享受领主的贡赋,集权于国家国君就能控制和调配更多财力、物力和人力。而大型水利设施的兴修又证明了集权的可能性。诸侯国之间连年争战需要大量的军费开支,这一切在封建领主制下只能靠封建领主的贡赋。随着封建领主自身的繁衍,世袭贵族越来越多,农民的租赋经过层层领主的盘剥,交到国君手里的真是太少了。各诸侯国为了在争霸中取胜,极欲增加手中可以自由支配的人力、财力、物力,要达此目的,就必须废除封建领主制。
仅仅产生第一行动集团(由少数人组成)还不足以促发制度创新,制度创新能否成功还取决于第一行动集团试图供给的制度是否能够同时为社会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带来大于零的预期收益,从而将这一部分人吸收到制度创新的队伍中来。也就是说,通过允诺新制度的香甜果实来诱导潜在的追随者并最终完成制度创新。这些潜在的追随者在戴维斯—诺思制度创新过程模型中被称为第二行动集团,在中国封建领主制度变迁过程中,充当响应者的第二行动集团是农民。
技术变革、经济增长改变了制度选择集合,使农民有可能寻求比封建领主与农民之间契约关系付费更低、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即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大型水利设施的兴修使农民看到新制度的收益,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水利建设的相对价格下降,农民付费更低却可以得到更好的水利服务。人口密度增大、技术变革、经济增长又使军事保护有效规模扩大,此时国家在提供保护与公正方面比封建领主更具有比较优势,铁农具和牛耕的普及又使生产过程的个体性质获得加强,单个农户已经可以独立完成土地的耕种。这一切变化,使农民在与封建领主之间的契约关系中的成本—收益核算中觉得付费太高,从而逐渐转向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农民在菜单选择中的时滞是比较长的,有一个逐渐的过程。刚开始,国君似乎扮演的是一位特殊封建领主的角色,与其他领主竞争农户。国君手里往往掌握着大量的公田,这些公田之所以在以前没有分封是因为它们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不适于农耕,如荒山、丛林等,除此之外还有黄河改道之后的原河床地区。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以前不适于农耕地区现在可以开垦了,尤其是铁器的发明,使单个农户脱离封建领主的保护与控制、独立进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营成为可能,国家兴修的大型水力设施也使井田制沟洫不再必要。按封建领主制安排,为了满足新增人口的需要,对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后适宜开垦的地区应重新分封,但国家此时要与封建贵族争夺对农民的直接控制权,当然不会这样做。国家采取的方式是将公田分给单个农户开垦经营,并给以比封建领主更优厚的条件来招徕农民,比如,在开荒后三年不收税,有的还由国家提供农具,荒地开垦三年后成熟地,国家也只征收十一之税,有的甚至是三十税一。(注: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这么低的税对农民来说比之在封建领主的领地劳动收益要高,对农民是具有诱惑力的。对国家来说,尽管十一之税很轻,但比起由封建领主层层克扣的贡赋,即使实行三十税一,比较收益也是高的。为了招徕更多的农民成为国家的直接编户,秦、魏、晋等国又改小亩为大亩,每100步为一亩改为240步为一亩,而每亩税赋不变,(注:《史记·秦本纪》《孙子兵法》佚文《吴问》篇)这意味着税赋再次降低,这是封建君主为了培植自己能够直接掌握的小自耕农的重要举措。
随着国家所掌握的小自耕农人数的增多,对封建领主的地位构成的威胁也越来越大。本来随着人口的增长,相对于有限的已开垦土地来说,人口是过剩的,劳动力价值相对下降,土地价值相对上升,在领主与农户的谈判中,领主处于有利的地位,领主往往会借此增加对农民的剥削。此时农民有两种选择:①离开井邑,开垦荒地;②忍受剥削。第一种选择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风险,尤其是产权问题,独立开垦的荒地国家能否象封建领主那样提供有一定绩效的产权保护?随后的事实证明了国家提供的产权保护的绩效比封建领主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典型示范的结果使原来选择忍受剥削的农民开始逃离井邑成为国家的编户。封建领主井邑里耕作的农民越来越少,此时,领主的优势已经消失了,原来他们可以提供的保护与公正以及水利建设等公共产品,如今都已被国家替代,而且国家还通过实践证明它比封建领主做得更好,平均成本更低,更有绩效。此时封建领主与留下来的农民进行谈判,农民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并且较好地利用了封建君主与封建领主之间的竞争性政治市场,封建领主做出一定的让步,比如给农民以更多的自由权,或者再加上降租。当然,封建领主定给农民的地租是要高于国家的,但他也有优势,最早分封的土地都是河流的两岸,土地肥沃,离国家所建的水利灌溉设施也近,而且农民还可免受开荒的风险和劳累以及离乡背井之苦。因此,在成本—收益核算之后有些安于现状的农民仍然留在领主井邑。
但是,封建领主自身的繁衍,使封地在“以处子孙”后越来越小,而消费水平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上涨了,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多,尽管理性选择是不能竭泽而渔,但面临经济困境,封建领主的有限理性就促使他通过提高地租来加强对农民的剥削以增加收入,农民不堪忍受,纷纷逃离井邑。没有了农民的土地也就体现不出价值,没有了农民的封建领主也不再可能保持领主地位,甚至连生存都很困难。此时,一些经济很困难的封建领主就偷偷与农民协商,如果农民肯出钱买他的份地,他可以给农民以完全自由并不再收租。当然单个农民的积蓄是有限,只能买很少的地,但整个井邑有很多农民。在生产力已发展的情况下,积聚的财富还是能够让封建领主消费一时,总比人走完后一点收益都没有强。封建领主的土地也在领主与领主之间偷偷买卖,但由于国家以它特有的优势与封建领主竞争,再加上封建贵族的奢侈生活,总的说来,封建领主还是破产的多。
从国家手中接受荒地进行开垦后,即使是只要十一之税或三十税一仍是要交税,何况荒地开垦成熟地,三年才能收成稳定,其间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成本。而从封建领主手里买地,虽花了一定代价,但不需交税,也不需担风险,这样看来从领主的手里买地收益更大,国家手中的编户人口增长开始停滞。国家也发现了这一点,由于此时国家与农民力量的联合已经使封建领主在博弈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于是国家废井田,除阡陌,彻底实行土地私有,规定只要国土内的任何土地都要向国家交税。土地私有制以国家法律形式得以肯定,标志着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解体。此时,所有的国民,无论他们以前是贵族还是农民,都成为国家的直接编户,国君则成了所有属民之上的唯一主人。在新的国家集权制度确立过程中,国家造就出了一批自由独立的小自耕农,反过来又正是这些小自耕农所形成的新的生产力,支持了这一制度的变迁。
三、结论
本文对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起源与演进过程进行了经济学分析,所运用的理论工具首先是制度创新主体的理性假定。在制度选择过程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在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并尽可能把其行动规模逼近于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效用最大化水平。如封建领主制度的起源,首先来自于上层的制度供给意愿。由于规模经济十分有限的军事技术,低的人口密度以及缺乏安全和运输基础设施,西周王朝只能通过土地分封来实行统治,因为在当时的条件限制下,封建领主制度能够使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最低。从制度需求方面分析,西周时期华夷杂处使刚进入的定居农业有很高的保护需求,特殊的地理条件导致了兴修沟洫系统的需求,简陋的木石工具使农民有互相协作劳动并在协作过程中克服搭便车行为的需求,而当时国家的力量又不够强大,无法直接供给这些公共产品,只能分权于层层封建领主,其基础就是封建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一契约关系所体现的是制度所保障的每个人的生存权利,这与当时环境相符。刚进入定居农业初始阶段的西周时期,地广人稀,人是宝贵的资源,而要保证每个人的生存以及脆弱的定居农业再生产过程不被干扰和破坏,就必须对人们的生活加以控制以保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平衡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封建领主制度正是提供了保障制度约束下每个人生存权利的秩序。制度的供给意愿与制度的需求二者共同作用,导致了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产生,可见制度的起源是制度创新主体在当时环境条件下理性选择后的结果。
诺斯把制度演进视为一种制度的均衡——非均衡——均衡的过程,认为随着技术进步,市场规模扩大或特定社会团体收入预期的变化,初始的均衡状态被打破,进而,当改变制度安排会提高潜在收入或降低制度安排成本时,就会引起制度创新的发生。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演进过程与诺思的推断很吻合,从前面分析可知,中国封建领主制度在建立时是处于均衡状态的,但随着技术变革和经济增长,导致了制度不均衡。首先意识到潜在利润存在的是各诸侯国的国君。封建领主阶层随着自身的繁衍,人数越来越多,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使他们的消费需求增加,这意味着在社会产品的分配方面,封建领主阶层切的蛋糕份额越来越大,利益受损的是处于封建领主制度最高层的封建君主与最底层的农民,而铁农具和牛耕的普及,大型水利设施的兴修,以及军事保护有效规模的扩大,又使封建领主可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少,最后发展到社会如果没有这一阶层能运行得更好的地步,而他们却依然占据着社会收入分配的最大份额。尽管农民对此不满也有改变制度的欲望,但其分散性和非权威性使其无法具备直接与封建领主博弈的力量,而且搭便车的思想使每个农民都不愿为制度创新付费。封建君主是潜在利润的最大获得者,他特殊的地位又决定了由他首倡制度创新成本最小。封建君主代表的是国家,国有暴力潜能优势,又能更廉价更有效地提供农民所需的一切公共产品服务,这些大大降低了农民参与制度创新的成本,而收益又是那么可观。于是农民通过成本—收益核算后在利益的引诱下加入了制度创新的队伍,成为支持第一行动集团的第二行动集团。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利益受损的是封建领主,但由于封建君主与农民的联合,在力量上远远大于封建领主,封建领主在反抗遭受严重打击之后,也会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如果继续抵抗成本很高而收益很低,理性选择是在新的制度安排中寻找自己的位置,于是一些封建领主转化为封建地主,改革的阻力消失,制度创新完成。
在战国时期先进行制度创新的诸侯国由于制度绩效的作用,人口增加,经济增长,国势旺盛,而没有进行制度变迁的诸侯国则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停滞,很容易被别国兼并。残酷的竞争环境以及制度变迁所带来的巨大收益的示范作用,使新的制度在各国迅速被学习推广。谁进行制度创新最彻底谁就能在竞争中取胜。此时,制度绩效表现得十分明显。最后秦国从一个相对落后的小国迅速强大起来,并最终建立了大一统的秦王朝。秦的崛起,商鞅变法功不可没。尽管由于封建领主阶层的报复,商鞅被车裂而死,但此后的一百年间,秦坚持执行商鞅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政策:经济上,彻底地废除了封建领主制度,实行土地私有,规定新开垦的土地归个人私有,除交纳国家赋税外,剩下产品全归农民自己支配,在此制度下,农民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个人努力与其报酬真正挂钩。在制度的激励下,秦耕地面积不断扩大,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在政治方面,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比之封建领主制度工作效率高,社会稳定,政权巩固。(注:《荀子·强国篇》曰:秦的官吏“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秦与六国相比,无论是技术水平、自然资源等方面都不占优势,秦与六国最大的不同是变法彻底,实行了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它相对于封建领主制度在当时条件下具有比较优势,正是秦国在制度方面的比较优势,使它能灭六国,实现全国大一统。这一事实证明了制度在经济增长、国家兴衰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考察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起源与演进过程,笔者以为,尽管东西方制度背景存在很大差异,但作为制度主体的理性选择原则是一致的,因而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是相象的。通过对中国封建领主制起源和演变的制度分析,似乎可发现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社会得以长久延续的线索——土地私有与中央集权的巧妙结合,这恐怕是中国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关系的核心。这一点将对当前中国的产权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至于东西方以后制度绩效出现了非常悬殊的差别,这不是制度变迁选择的失误,而是制度初始禀赋的差异造成的,有关这一问题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