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有制形式多样化的综合认识_公有制论文

对公有制形式多样化的综合认识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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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探讨中,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值得商榷。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实就是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是一种具体的企业制度以及企业的运行机制及运作方式。”我觉得这种解释未能概括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全部含义,在实践中也不利于指导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

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相对公有制的实质和内容而言的。什么是公有制的实质和内容呢?按笔者理解,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有制,毫无疑问是指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消灭了剥削关系的财产制度。因此,公有制的实质是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这也是区别于一切非公有制的质的界定。根据这一理解,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是指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具体形式,它包括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公有主体的范围和具体形式;二是公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所谓公有主体的范围和具体形式,指的是劳动者在多大范围内和如何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比如,是全社会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还是部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是全社会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直接占有,还是由国家代表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实行占有,部分劳动者是通过社区、社团形式实现共同占有,还是借助基金形式实现共同占有;劳动者是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地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还是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如此等等。在这一层意义上的不同占有方式,形成了诸如社会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社区所有制、社团所有制、基金所有制、股份合作制等等。这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第一个层次,也是具有基本意义的实现形式。这些实现形式直接地表现了公有制的实质和内容,其选择性往往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公有制完善程度的制约。第二个层次即公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它指的是在公有主体的范围和形式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其占有的财产如何组织、如何运营,一般表现为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比如,同是国家所有,是由政府直接经营,还是实行承包、委托、租赁经营;是国家独资经营,还是和其他经济主体合资、合作经营;是投资参股,组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还是实行国家控股、建立具有明显公有性的股份公司。由于上述不同形式,分别形成国营企业、国有民营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和国家参股的一般股份制企业等多种类型的企业。这一层次属于非基本意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它与公有制的实质和内容没有直接联系,主要由财产权利的不同组合所决定,其选择性更多地取决于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市场的竞争条件等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论断。“多样化”是在多个层面上的多样化,既包括公有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也包括公有主体范围和形式的多样化。如果我们把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解只局限在某一个层面上,只是从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上来考察,显然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

我们不仅要完整地理解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上述两个层次的含义,而且更应注重理解第一个层次的意义,注重探索第一个层次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不仅是因为积极探索第一层次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开拓公有制的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是我国改革进程的客观要求,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向;而且因为正是第一层意义上的多样化,才在更深的层次上突破了传统理论的禁区,更加突出地体现了党的十五大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上的创新,从而具有更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如果就第二个层次的意义来说,事实上早在70年代末即已陆续开始。农村大包干的推行、国有企业的承包和租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兴办,都是国有经济和传统的集体经济在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上的改革,都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探索。只是过去我们大多把它们说成是管理体制或经营方式的改革,没有从所有制改革的高度或者根本回避从这方面来认识它们的意义。十五大报告全面总结并充分肯定了上述的改革实践,而且在理论上把它提到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高度,这无疑是我们党在所有制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发展。

但是,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成效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微观基础的要求来看,我们既要继续加大公有制实现形式第二层次改革的力度,同时更需要在第一个层次上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创新。实践已经证明,一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某些领域的中小企业,即使在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上进行了多次改革,仍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难以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一些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传统的集体经济一般理解为资产和积累不可分割的集体经济),在改革日益深化、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情况下,也逐步暴露了它们固有的一些弊端。这就使我们不能不思考,改革是不是仅仅只能局限在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上?国有经济和传统的集体经济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仅有的两种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否可以在更广阔的思路上进行创新?这样一些问题正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到深层次以后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一科学论断的真谛。

从另一角度看,深化所有制改革的思想阻力也正是来自第一层次上的传统认识。长期以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一直被奉为理论经典。即使在党的十五大以后,有的很有影响的经济学家在所发表的文章中仍持这种看法。而且从传统理论看来,全民所有制在现阶段就是国家所有制,两者不过是同一种财产关系的不同表述。因此,在不少同志看来,国家所有制是万万不可触动的,国有经济范围的适当收缩、国有经济比重的降低,就意味着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改变。正是这样一些传统观念,严重束缚了我们的手脚,误导了我们对改革形势的判断,以致使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9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的“抓大放小”等改革举措屡遭非议,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举步维艰。如果我们不能冲破在公有制经济问题上这一传统观念的束缚,如果国有企业改革只能局限在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框架内进行,那么,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改革,就无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目标就可能难以有效地实现。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国家所有制看作是全民所有制的同义语,看作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实在是理论上的一个误区。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来看,一方面,国家所有制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奠定工业化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最初阶段的迅速发展等方面都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所有制的一些弊端,特别是在很多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适应性,也是不容回避的。长期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有经济的监督、运营机制和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在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营机制的情况下,加之现阶段国家公务员素质参差不齐,国家所有制就难以保证能完全体现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出现“公有私用”的情况,以至局部地异化为一部分人权力的附属品。同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中,国家所有制的多级代理关系,使其不可避免地具有较为高昂的监督成本,影响经济效益的提高,在一般的竞争性、盈利性行业中,并不具有太多的优势。因此,尽管在现阶段,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仍居主导地位,但它并不广泛适用于一切领域,并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最理想的形式。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国有经济本身的改革力度,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经济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另一方面则应突破传统观念的局限,鼓励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目前已经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所有制、基金所有制等都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有益探索。历史将证明,只要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在我国居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一定会出现绚丽多姿,生机蓬勃的局面,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也一定将增加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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