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合作(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几个关系问题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合作(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几个关系问题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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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合作(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也在逐步展开。在先行地区已经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保证和促进这项改革健康发展,有几个重要关系问题应当正确认识和正确处理。

(一)所有制和产权制度之间的关系 这是农村合作(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重要的关系问题。

我们在调研中遇到的问题有两个:一个问题是把所有制与产权制度相混同。认为所有制就是产权制度,集体所有制下公有资产的所有权,就是产权关系的一切。如果变卖了公有资产,就是“化公为私”,就是私有化行为,就是背离了产权制度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另一个问题是把产权制度和所有制分割开来。认为产权制度要改革,就不应强调什么公有制不公有制,否则就是抱残守缺。重回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老路。

这两个问题之所以存在,究其原因都是没有弄清所有制和产权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没有弄清二者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事物。把二者混同的观点,没有弄清所有制只能说明财产的归属(归谁所有)问题,只明确这个归属问题本身并不能使公有资产自然增值;要想公有财产增值,只有投入经济运行才能办到。而产权制度和产权关系,正是解决公有资产投入经济运行而不断增值的制度和机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这种实现过程中,只要是明确所有权主体保证原有公有财产能够保值、增值,即使变卖(法律规定不准买卖者除外)了也决不是什么“化公为私”的私有化;不仅不是私有化,而且正是维护和发展了公有制,当然,更不存在什么偏离方向的问题了。把二者分割的观点,没有弄清所有制是产权制度的基础,所有制制约产权制度,如果片面的强调产权制度改革而忽视所有制的制约,那就将失去基础,真的可能偏离方向了!

事实上,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事物。既不应混同起来,也不应分割开来。二者之间的联系在于:所有制是基础,所有制关系制约着产权关系,产权关系反作用于所有制关系;所有制关系的主体和产权关系的主体,各自拥有对财产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界定和保护。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经济关系层次不同, 所有制关系居于社会经济制度层次,产权关系居于经济运行层次;(2 )主体的权利关系不同,在所有制关系中所有者、所有权占支配地位,在产权关系中,各当事人以民法主体身份处于平等地位;(3)产财关系不同, 所有制关系强调自身纯洁性,财产关系讲求融合;(4)代表关系不同, 所有制关系在一些场合采取非人格化,而产权关系必须人格化。

(二)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是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又一个重要关系问题。

调研中看到,农村第一步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广泛实行了“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承包权)之间的分离。无论是社区性合作(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还是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的各类企业承包制,都是在“两权分离”前提下进行的。正是因为“两权分离”,才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取得了重大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功。当前面临着“两个根本转变”和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进入了一个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在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难看到原有的“两权分离”还有它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在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上的不对等(不平等)。这种不对等状况无论在社区性合作(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之中,还是在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的各类企业承包制之中,都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在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土地所有权主体一般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行使主体权利,可是它应尽什么样的义务,又应负哪些责任,并不是很明确的。因而权利多于义务和责任。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者——农户,拥有经营决策和产品处理权利,承担交纳土地承包费、上缴提留以及农业税等义务和责任。在两个主体之间虽有土地承包合同,但因权利、义务和责任上的不对等,这个承包合同就变成了村民委员会向农户下达的承担义务和责任的通知书,在现实农村经济生活中,不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都是所有权主体侵犯使用权主体权益的案例,就是这个原因产生的。在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中的企业承包制,也由于“两权分离”不彻底,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不明确、不对等,导致“包盈不包亏”和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甚至产生“集体买马个人骑,骑来骑去变成驴,交回集体剩张皮”的反常现象。

应当明确,在产权关系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各当事人以民法主体身份,完全居于平等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是对等的。既享有应有的权利,又必须尽到应尽的义务和负到应负的责任。任何侵犯对方权益的观点、做法和行为都是不对的,都是不符合产权制度改革、建设的客观要求的。

(三)行政隶属下的产权关系和产权关系之间的关系 产权关系指的是产权各项权能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所有者主体与使用者主体之间在经营决策、财产收益(分割)和处置权能方面的关系。在改革之初,包括已经实行的“两权分离”在内,绝大多数的产权关系都属于行政隶属下的产权关系。这一点以乡(镇)办企业尤为突出。乡(镇)一级政府直接办企业,由此而形成了行政隶属下的产权关系。它的基本特征是:(1)政企不分,高度集中;(2)行政权力渗透到产权关系之中,在经济运行的一些环节以行政权力代替财产权利;(3)所有权决定一切, 即使实行了“两权分离”,在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之间仍然是主从关系;(4)企业从属于行政,没有完整的财产权利, 未能形成真正的法人企业。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弊端:一是政府直接办企业,办了不该办的事情,削弱了政府职能;二是企业不能自主经营,难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三是影响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降低了企业职工对企业财产的关切度。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逐步解决。对于这一点,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先行地区已经提供了不少经验:一是政企分开,各司其职;二是明确集体所有公有制下的财产归属问题,使所有权主体到位;三是“两权分离,两权对等”;四是企业拥有完整的产权关系,真正成为法人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四)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 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决定其改革的形式,而改革的形式又反作用于改革的内容。我们的工作应当是努力做到形式与内容相统一,产生良好的实际效果。

从辽宁农村合作(集体)经济的实际出发,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集体所有制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改政企不分为政企分开;(2)改集体所有公有财产的权属不清、所有权主体不到位为归属清楚、主体到位;(3 )改原有“两权分离”基础上的“两权不对等”为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上对等;(4 )改企业不成其法人企业为真正的法人企业,自主经营,通向市场。完成这些改革内容就要求采取和运用与之相适应的比较恰当的手段和形式来实现。因而又注定了要把改革和建设结合起来,既要有继承,又要有改革、发展和创新;既要有破,还要有立,又要把破与立统一于深化改革的实践之中。

在集体所有制条件下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有一定的继承。继承什么?核心问题是继承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这个所有制关系的基础,用这个基础来制约整个产权制度改革。这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这项改革的性质仍然是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所以,任何否定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想改公有制为私有制的观点、主张和行为,都是背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都是应该防止的。由于产权关系反作用于所有制关系,在改革过程中所有权主体多元化(例如股份制中的非公有制股份)的趋向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趋向又必然导致所有制关系的多元化。因而,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没有必要也不应该追求那种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所需要坚持的有两条:第一,所有权主体到位,原有公有财产保值、增值;第二,在社会上,公有制占居主导地位。

在坚持所有权主体到位,原有公有财产保值、增值和在社会上公有制占居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产权制度改革的手段,方法和企业资产的组合形式,除了法律规定不准者外,可以灵活多样,先行地区在改革手段和方法上,已有一次买断、分期买断、分期赊销、租赁、借贷、承包及承包权转让与流动等等,都属于法律允许的经济手段和做法,都是可以采取和运用的。对于资产重新组合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双层经营下的土地承包制、乡村合作(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包含内外合资);已成为法人企业,有些是企业集团公司,有些是经济实体向法人企业过渡的形态,等等,也都属于法律允许的资产组合形式。具体到一个社区、一个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方法进行实际的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其资产重新组合又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这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党和国家所制定的有关问题的路线、方针、政策,由资产所有者、使用者,由合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一起充分协商,妥善选择。

(五)产权制度改革与企业科学管理之间的关系 农村合作(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而强化企业科学管理也同样是客观需要。正因为这样,国家对现代企业建设才制定了“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十六字方针。实践证明,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而强化科学管理则是办好企业的永恒课题。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产权制度改革,为强化科学管理开辟了新的途径,充实了新的内容;而强化科学管理,完善新的机制,既可以巩固、发展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又可以更好地配置、使用生产力诸要素,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当前,在人们广泛关注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势下,应当注意防止忽视科学管理的倾向,特别是应当注意防止“以改代管”。

(六)政企分开与政府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政企分开、各司其职是必然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政企分开是产权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如果政企不分开,行政权力渗透于产权关系之中,什么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都难以实现。

当前,在人们广泛关注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生活中,对于政企分开的必然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已经有了共识,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一个新的课题是政企分开之后,政府如何管理企业,特别是以往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的乡(镇)政府如何管理企业。这需要在观点、习惯和政府行为上做出急剧的转变。关于这一点,先行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

1.把当前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好、组织好、引导好。一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把市场经济的产权理论同我国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树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观;二是在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改革方案,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三是鼓励干部和农民特别是鼓励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发扬敢闯、敢冒、敢试、敢改的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创造,对于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新做法,只要不是明显的背离社会主义方向,都应热忱对待;四是以“三个有利于”标准判断产权制度改革的是非成败,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2.注意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以后的后续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发展工作。这项工作工作量很大,任务很重。例如:有些企业原来是乡(镇)政府直接办的企业,现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是企业自身还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章程;有的企业政企分开以后,乡(镇)在转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参股,可是谁是这份股权的代表尚未明确;有的村卖出了原有企业,得到一笔资金,这笔资金如何管好、用好,还没有个谱。诸如此类,还有很多。都应及时安排,妥善解决。

3.注意改革后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管理企业的职能作用。乡(镇)政府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变直接管理企业为间接管理企业,这是一个重要转变,也是乡(镇)政府机关行政体制上的重要变革。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尽快明确间接管理企业的功能和机制,避免不知所措、放弃管理的现象发生。乡(镇)政府如何搞好间接管理企业,海城同志有个形象的说法:“你发展,我服务;你有难,我帮助;你赚钱,我收税;你违法,我查处”;有些地方概括为管理、指导、服务、协调、监督五项功能;有些乡(镇)相应地加强了合作(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设立了集体公有资产管理机构,加强了对改制企业和公有资产的管理,效果很好。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既可直接经营企业又可间接管理企业。许多地方在产权制度改革中都注意了这个特点。既有“两权分离”的承包经营,又有“四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统一”的集体经营;还有变卖资产、保值增值等多种做法。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主体到位、权责分明和强化企业自主经营上,都是有效的、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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