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企业的国际化与社会责任_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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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061(2007)03-0127-03

一、相关概念的含义

民营企业的概念并无一个明确和统一的说法。中国工商联在其文献中仅使用了“民营经济”这一提法,并作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前者指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内资民营经济(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而后者则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所指的民营企业主要是其所称的狭义的民营企业,即属于既非国有也非外商所有的经营性实体或企业。

企业的国际化则是指企业通过参与国际分工,由一国企业嬗变为跨国公司的过程。这一过程从两个角度得以体现:一是企业投资与经营活动的空间扩展过程,这是企业由国内向国外,由一国向多国的扩展;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转换,即业已形成的参与国际竞争的方式。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指企业除谋求利润的最大化之外,还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即应充分考虑到消费者、股东、雇员、政府、社会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扮演社会角色。总的来说,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人权、劳工权益、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二、民营企业的国际化与企业社会责任

在经济高度一体化和全球化的今天,民营企业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实现最终的经营目标,则必须融入全球化的经济,开拓国际市场,实现企业的国际化。民营企业的国际化可以使得民营企业提高对世界市场的占有率;可以使得民营企业采用多样化的经营或投资策略来规避或减少风险;可以使得民营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利用和配置多种资源,提高竞争力;可以使得民营企业扩大生产和投资规模,延长产品生命周期,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国际化可以提高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并反过来促进其更好的国际化,进行良性互动。民营企业应当以国际化为企业发展的最终目标。

民营企业的国际化是一个渐近的过程,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外贸易阶段,主要有通过国内中间商或国外进口商进行间接出口和在国外设立分销机构进行直接出口的两种方式。第二阶段是国外生产经营阶段,即在国外设立生产基地并销售。第三阶段则是跨国公司阶段,即民营企业成立跨国公司,最终实现民营企业的国际化。

在国际化的过程中,民营企业需要提升包括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要素获取和技术创新能力、市场销售及组织与管理方式、外部政策与制度环境等的综合竞争力,这其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容忽视的极易影响到企业竞争力的因素——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得到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重视的今天,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国际化的重要制约因素。特别是对于中国的民营企业来说,由于起步时间及经济实力的原因,大部分民营企业为中小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正处于国际化的前两个阶段,尤其是第一个阶段。而目前有关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也更多地对处于第一个阶段的民营企业产生影响,这意味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无视和淡漠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从而断送其国际化的前程。因此,民营企业的国际化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现有规制及其对民营企业国际化的现实影响

在国际层面上,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受到两方面规则的规制。一是跨国公司内部的企业生产守则,二是以SA8000为代表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跨国公司内部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著名大型牛仔裤制造商Levi-Strauss公司由于无视职工权利,压榨职工血汗被媒体曝光,为了挽回形象,公司制定了第一个企业生产守则。随后,阿迪达斯、沃尔玛、耐克、麦当劳等著名跨国公司也纷纷制定了自己的企业生产守则。到2000年,全球共有118个跨国企业自己制定的生产守则。这些守则的内容主要包括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强迫性劳工、规定最低工资等。在实践中,跨国公司会派员到其各国供应商或分包商处进行调查,以是否符合守则作为下订单的依据。

在国内层面上,有关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如《宪法》中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劳动者、妇女儿童等权益的原则性规定;《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消费者的具体规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的提到了“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在目前的实践中,民营企业的国际化主要受到了国际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则的规制。我国大部分的民营企业属于中小型的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一部分在国内生产产品然后自行或通过中间商销往国外,另一部分则与大型跨国公司签订订单,为其生产产品。由于大型跨国公司往往都制定有自己的生产守则,因此常有一些企业因为被查到雇佣童工或劳动条件低下等未尽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而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被取消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订单。另外,随着美欧对SA8000的强制推行,许多跨国公司也将获得认证作为订单的附加条件。至2006年8月,全球36个国家共259家企业组织获得认证,其中我国共有42家企业组织获得认证。对于其他未认证或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来说,以后不仅仅是订单上受到影响,还有可能被排挤出欧美国际市场的大门之外。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国际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障碍。

四、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正确认识

如何认识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对其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这只是发达国家限制竞争的工具,是其为发展中国家所设的另一个贸易壁垒。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确实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形成了一个壁垒,很多产品因此难以进入对方市场。但另一方面,应引起重视的是,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从本质上符合了当今国际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即注重对人权和社会利益的关注和保护。有关国际社会积极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规则也反映了在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浪潮的背景下,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跨国性问题,国际法从经济立法走向社会立法的趋势。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其内容上可以看出,社会责任保护的主要是个体的人的权益以及社会的利益,前者如消费者、劳动者、其他竞争者,这就是直接对具体的个人的人权保护,而后者如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其目的则是为了整个人类的利益,为了人类子孙后代的利益,这实际是人权保护在当今国际社会的一个新的发展,即从个体人权转向集体人权,从代内公平转向代际公平。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反映了以人为本位的思想。

再看中国的有关情况,一直以来,整个社会都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民营企业逃避企业社会责任的现象比比皆是,如通过各种手段偷逃税款;用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以牺牲职工权益和环境来获得低成本的优势等等。许多出口到国外的产品都是技术含量很低,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主要是利用国内廉价劳动力的优势来获得低价格的优势。因此,在许多国家,中国产品都是廉价货的代名词,难以登入大雅之堂。另外,虽然在立法上有相关规定,但难以得到认真执行,很少有企业以违反社会责任为由被追究责任。此外,还有一些企业违反其社会责任义务往往与当地政府监管不利有关,这些政府为了当地的税收和自身利益,对于一些赢利较多但损害当地自然资源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情不闻不问,造成了自然环境的不可逆转的破坏。归根结底,这都反映了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以及对人权及社会利益的淡漠。

虽然就眼前看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在短期内会直接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但从长远来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是加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动力。工作环境的改善、劳动者身心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产品质量,得到消费者的认同则必然地会巩固其市场地位,提高市场占有率;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更是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且,就那些已经获得SA8000认证的企业来看,其相对于未经过认证的企业来说,已从中获利颇多。

固然,发达国家推行诸如SA8000的社会责任评价制度也有其别有用心的企图,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代表了当今国际社会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趋势,是发展中国家所不应回避也不能回避的问题。就中国来说,一方面需要同少数发达国家利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限制竞争相斗争,但另一方面,不能片面地以保护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为借口忽视企业社会责任,应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切实加强中国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

五、相关立法建议

1、在国内立法上应当统一明确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强化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

其实,如果留意观察,中国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规定并不少见,基本涵盖了人权、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各方面。但是除新修改的《公司法》外,之前并没有其他法律提及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因而社会责任并没有被企业和社会大众所广泛认识和接受。这也是导致企业社会责任得不到重视,甚至连企业自身也不清楚其社会责任到底有哪些的重要原因,这就更谈不上外部社会对它的监督。因此,在立法上必须解决的问题是首先要统一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由于我国采取的是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进行分别立法的方法,所以不仅在《公司法》中,在其他涉及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主体的相关法律中都应明确社会责任的概念,并将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都纳入其中,如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责任的定义、原则及制度性安排等等。原则上,应规定以下几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诚实信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就业;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等。这样,可以避免给人产生只有公司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而其他主体无需承担的错觉。另外,再通过《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具体法律法规细化有关内容,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并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评价体系。

2、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制,加强对违反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责任追究。

民营企业对其社会责任义务的违反除了体现在侵犯个人权益的方面,也体现在对社会利益、某一特定群体利益的侵犯。因此,除了法律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规定之外,还应健全有关诉讼机制,使得受到损害的权利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因此,应当健全公益诉讼机制。这需要将程序当事人与实体适格当事人相区别,改革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原告一元化的资格限制的规定。在把国家作为对社会利益的代表的同时,应确立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包括确认团体作为社会整体利益补充代表机制中的主要力量,并在特定条件下赋予社会个体成员以诉讼权。

3、在国际立法上,中国应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加强人权的保护是国际社会立法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中国不应回避这一问题,而应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积极加入有关国际规则的制订。在规则的制订过程中,中国应争取主动权,敢于和发达国家讨价还价,致力于规则的透明化、公正和合理,而尽可能避免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被发达国家变相利用的可能,从而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利益。

然而,立法只是对企业的外部控制力量,其最终目的是促使民营企业加强其自身企业社会责任,为其国际化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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