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监管论文,金融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国际金融业发展浪潮持续高涨,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融资方式及金融衍生商品的不断涌现,使金融业发生了质的变化,获得长足的发展。为了加快我国金融市场成熟和新市场的开发,推动我国金融业尽快与国际金融业接轨,认真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创新的趋势
目前,方兴未艾的金融创新浪潮以前所未有的态势推动着各国银行业的发展,不仅对银行业务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对整个金融体系也形成了极大的挑战。
金融创新,广义上是指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监管方式等;狭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创新是一种商业抉择行为,其动机是利润最大化。
从总体看,金融创新可分为两大类。一类创新是在主动状态下,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和取得更大发展所采取的开拓性、战略性措施;另一类则是在被动状态下,为求得生存和发展而采取的适应性对策措施。前者主要有以下方式:
1.金融发明。金融发明是难度最大的金融创新形式,它所创造的形式是一种全新的,至少是任何金融业务经营者都还没有采用的经营形式,如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其所创造出的就是一种全新金融经营活动方式。金融衍生商品市场的兴起和发展,是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最突出的变化之一。被称为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期货、期权以及互换等金融衍生商品的广泛运用,把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新一轮金融创新推向高潮。金融衍生商品市场是运用于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交易中的新的融资技术,与其他融资工具不同的是,衍生工具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其价格是从运用衍生工具进行买卖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价值中衍生出来的,这种衍生给予这种新的融资工具以广阔的运用空间和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它主要包括:金融期货、期权和互换。金融期货包括交易双方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对某种特定的通货期货、利率期货和股价指数期货等。期权是指交易双方在特定日期(欧式期权)或在一特定日期之前(美式期权)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基础资产的权利,它包括:通货期权、利率期权、债券期权、股价指数期权。互换则是交易双方依据预先约定的规则,在一段时间内交换一系列付款的交易。互换包括通货互换、利率互换、基础互换以及远期互换、期权互换等等。
2.金融拓展。其内涵是金融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机构多元化。金融拓展可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在负债方面,银行可通过主动发行各种具有吸引力的筹资工具,获得预期的资金来源;在资产方面,通过实行股份制、证券化,提高和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盈利性;在业务方面,许多银行已改变了其原始的、以经营存款业务为主的观点,大力发展各种表外业务。
3.金融模仿。金融模仿是一种策略,就具体经营活动方式讲,是一种行业的经营活动方式模仿另一种行业的经营活动方式,即一种“拿来主义”式的创新。如银行的股份制、商业化,源于企业和商业的管理模式。
4.金融改革。金融改革并不创造全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形式,亦未改变原经营形式的本质,而是金融工具、组织体系或管理方式、经营行为的局部变革,只限于形式、方法、工具等方面。金融改革一般都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既反映国家意见又具有一定的自发性,而且实施以后效果明显。
另一类金融创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采取新的措施或启用新的手段,避开现行金融制度限制。金融管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而被动金融创新多是为了逃避管制,直接创立新的金融工具并广泛推行。如存款准备金制度即如是。它是为了保障银行经营安全而制定的,但是它可使银行成本提高。为了增加可用资金比例,降低资金成本,银行便创造出不提或少提存款准备金的金融工具,如发行商业期票等。
第二,钻法制不完善的空子。以合法的名义开展在现行管制下被认为是“非法”的业务活动,旨在达到高利经营之目的。
第三,利用其他金融机构,以迂回交叉方式,绕开现行的金融管制。在政府对金融行业的不同部门实行差异性金融政策时,多实行迂回交叉的方式进行金融创新,它们或联合或代办,或与国外银行合作,把不能发展的业务、不能开拓的领域,转化为自己经营的项目或手段。
第四,逃避税制。金融业由于其经营的风险性以及它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巨大影响,因而所受的管制也最多。如银行为了避税而大力发展各种可免税或减税的业务,致使离岸金融业务迅速扩大,离岸金融中心纷纷建立,促成国际货币市场不断扩展,为新金融业务和新的金融工具提供了运用的场所。可见,这种金融创新实际上是在金融管制极其严格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回避性战略。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特征分析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金融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一)金融创新的特征
1.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全球化。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各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都正日趋国际化。当今西方各国金融机构大多在国外设立了办事机构并为所在的区域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在制定其市场战略时,已不仅仅局限于国内,对于国外的竞争和机会也予以高度重视。在当今跨国界金融业竞争中,唯有优良的服务质量和合理的价格才能取胜。因此,建立超大型跨国界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业创新的一大特色。
2.筹资资金与转移风险相结合。近几年,国际金融市场的汇率频繁波动,融资风险愈来愈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相继产生了金融期货市场和利率调换市场,金融期货和利率调换已成为各跨国性大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两个最重要的工具。金融期货是通过套期保值等手段转移风险,利率调换则是给不同信用级别的借款人以固定利率的债券,使融资同浮动利率贷款相互换,让双方发挥相对优势。这样既节约了筹资成本,又降低了筹资风险。
3.证券融资与银行信贷相结合。金融资产证券化是80年代世界最重要的金融发展趋势之一。应收货款证券化、票据化,银行贷出货币时更多的采用短期金融凭证的商业票据,较之普通放款增强了流动性。目前西方商业银行在商业信贷、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计算机出租、小企业协会担保贷款以及应收信用卡贷款等方面的证券化已获得了成功。证券化加剧了对现有金融资源的竞争,但同时也使借款者容易对各种资产的价格进行比较,以选择最低成本的资产。另外,证券化改善了国际金融市场上资产负债结构,大大降低了银行资产的风险。
(二)金融监管的特征
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观念、金融运用与金融结构,金融发展出现了自由化、国际化和强化监管并存的新趋势。
1.由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转化。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行政监管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监管法制较为健全,市场体系完备且调节功能强,如美、德等国,在金融监管上多借助于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事实上,1974年成立的国际银行业监管与协调的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发起成员国主要就是这些发达国家。至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因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不充分,法制不健全,仅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难以有效制约国际银行业。这些国家中,往往以行政手段在国际银行监管上发挥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际经济的一体化程度加深以及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一国不能独立于国际经济金融以外,对母国金融机构及海外金融机构的监管也必须依国际惯例进行。因此,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加强法制建设和市场建设,所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进行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深度、广度也日益加强。
2.由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转化。8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手段上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借助规范且科学的计量方法代替定性的分析方法进行金融机构风险的估测。由于定性的方法缺乏统一的标准,且人为的因素较多,对问题的看法与判断往往含着一定的主观成分,因此以定性的方法进行金融监管可能失之偏颇。为了消除可能存在的隐患,各国开始尝试用客观的定量分析手段代替金融监管中的定性分析手段。譬如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就是采用统一的金融机构评级体系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该评级体系借助严格的计量手段对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风险程度进行考察,从而使监管工作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得到体现。
3.由一般化向规范化转化。《巴塞尔协议》颁布之后,该协议文件已逐步演变为一个国际性的银行监管契约,并成为规范金融监管的母本,它对全球金融监管的规范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巴塞尔协议内容要求的软约束范围的扩大,大多数国家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开始向规范化转变。这方面的代表是美国。美国不仅拥有较完备的国际银行业监管法制体系,而且建立了较为全面、规范、公正的国际银行监管体系与数量分析系统。如美国对国家风险的监管,主要根据各国近三年来经常项目收支及资本流出入状况确定各贷款国的国别风险的强弱程度,根据国别风险强弱程度确定银行对各国贷款与其资本的比率,并在此基础之上对银行国别进行监督。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接受了诸多的经验与教训后,也进一步认识到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规范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这些国家也逐步完善其国际银行业监管体制、体系,改进监管手段;改变原先的行政管理、人为干预的方法,而代之以依据法律、法规及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手段。除了本国金融主管当局对国际银行业业务管理的形成及规模化要求外,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金融业的规范化管理也有一定的示范性指导与要求。
总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金融监管的意义就在于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不超出有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边界,但由于管制一般落后于市场的发展,因此,金融管制必然会引发金融创新的出现。在金融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资金流动出现低效益问题,或法规对金融体系提出的要求不相适应时,金融机构为了逃避金融管制,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而不断推出新的业务种类、新的管理方式、新的交易工具、新的金融机构等。而金融机构为发展开拓市场、逃避管制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的矛盾,则不断推进着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强化金融监管的启示
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增强了金融业的传递机制,因此国际金融业中的监管趋势的演变对我国的影响不能不引起重视。目前已有700 多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我国的金融机构也纷纷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入跨国经营的行列。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程度加深,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也进一步暴露,将要面临的风险也逐步增大。为此,今后我国强化金融监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金融监管的内容
所谓金融监管是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行政监管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行政监管,首先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停业依照一定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其次是对金融机构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货币政策进行检查和裁决,包括贷款的规模、投向、存款来源渠道、存款保证金的缴存以及结算制度、汇率制度是否统一遵守。另外还有坚决处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非法集资以及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的问题。
在实施金融风险监管中,要紧盯住监管对象,以确保其合法经营、正常经营,保证其不损害社会和客户的利益。金融业的经营风险要做到绝对避免是不可能的,但为了减少和降低风险,金融风险监管就应负起责任,及早发现问题苗头,随时查看监管对象的资产结构情况,帮助降低风险,控制风险程度。鉴于金融风险存在危害及波及效应,因而金融风险监管在我国新的监管体系构架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对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明确金融风险监管特定对象,它一般包括;一是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二是社会各类信用活动当事人,包括社会集资主体;三是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中央银行金融风险监管实质是在彻底实现证券、银行分业管理基础上,对经营金融业务机构、社会信用活动主体及其活动合法经营实施监管。一个国家完善的金融风险监管工作,应以稳定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法规体系、统一高效的金融风险监管组织体系和健全完善的金融风险监管技术手段为主要内容,西方国家发此,我国亦应发此。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应具备的特性
根据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为中央银行,既要服务于金融,采取灵活的措施和手段、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金融体系,活跃金融市场,又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监管,降低金融风险,减少社会震荡。笔者认为,我国今后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坚持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服务与监管并重,构建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和风险预报机制,建立和规范外部监管体系和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全程性管理,走一条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审慎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监管路子。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机制应该具备以下三个特性:
1.监管手段的灵活性、市场性和可操作性。我国经济体制目前正处于重要的转轨时期,新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不断出现,而金融监管法规、办法的制定和完善还需一段过程,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必然会经常出现金融监管法规不有明确界定的地方。为此,保持金融监管的灵活性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还应确保监管手段的市场性和可操作性,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客观实际的所要求。
2.监管过程的连续性和系统性。通过系统化、连续化的监管,中央银行可在监管过程中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对金融机构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纵向和横向比较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使有关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
3.监管体制的超前性、权威性和一致性。应该说,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不是“救火”,而是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出现市场动荡和金融危机。这就要求中央银行能够在问题暴露和情况恶化之前及早发现,进而寻求解决的正确途径。监管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即要防止“多头监管”,确保中央银行的绝对权威,以保证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和完善非现场监管。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尽快实现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及时的非现场监管,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非现场监管内容和水平方面,由指标考核、违规信号报警逐步达到对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并建立早期预警机制,比较科学地划分金融业务中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不断提高发现问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做到能按合并报表进行总体监督。实施监督要全方位进行。既监督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又监督其信用风险;既对国内金融机构监管,又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2.建立金融信息中心。金融信息处理中心是中央银行下属相对独立的一个庞大的金融信息“集散地”,各类金融信息在这里汇集,经过处理、分类和打包,供中央银行各部门及金融监管局随时调用。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国际化,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和应变处理能力便显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大量及时地占有信息,并具有极强的信息处理能力,而信息处理中心正是承担这一重要责任的关键部门,因此其信息处理能力和效率,便显得至关重要。金融信息处理中心应该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神经中枢”,其接收信息的一端应设在各金融机构和相关经济部门,另一端则设在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局中。
3.建立风险预警的评估系统和传导机制。我国应建立严格、完善的财务报表上报制度,各类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并做到上报资料的及时性、确准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中央银行在收集到金融机构上报的资料后,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并运用各种金融预警指标,计算出各家金融机构的得分值及排列出各家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程度。随后,中央银行应及时将金融风险反馈金融机构,向有问题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发出警示信号,提醒其予以高度警惕,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金融风险。
4.实行持续监管的差别监管。“持续监管”是指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最终实现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退出的全程性不间断跟踪监管,即不仅要随时掌握金融机构每个时点的经营状况,而且能及时对金融机构进行动态分析,了解金融机构动态发展趋势。差别监管是指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建立不同的监管指标体系,实行不同的监管标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可以分为三类,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对于转轨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可制定一套较低要求的监管指标体系,作为过渡时期的一种特例,以后逐渐过渡为严格的商业银行监管指标体系;而绝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和要求实施监管;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应视同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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