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与政府责任--德国政府在教师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及其启示_德国教育论文

教师教育与政府责任--德国政府在教师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及其启示_德国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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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世界上开展教师教育较早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上教师教育制度比较完善与发达的国家。德国教师教育的稳步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德国政府对教师教育的高度重视,严把教师质量关。德国政府主要通过政策立法、组织管理和经费资助等手段大力推进教师教育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在教师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一、积极完备的教师教育政策——教师教育法制化

德国教师教育的政策、法规具体完备,教师教育工作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规的操作性很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非常明确,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教。

1.教师教育的总体要求 德国宪法规定,联邦各州对教育事业有充分的自治与自主权,有关学校教育和教学活动的安排均依照各州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因此,各州颁布专门的法令规定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联邦政府则成立了一个由各州文教部长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统一协调,以促进各州的教师教育制度趋向统一,并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提出总体要求。首先,每一个教师必须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执教学科的内容,具有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学科方面的丰富知识,通晓执教学科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了解执教学科对生活的意义,并认识执教学科的发展前景;其次,能够正确分析学生的学习条件和环境,并在这一基础上运用现代教学论思想组织教学;第三,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使学生透彻地掌握知识,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努力学习的意愿,鼓励学生出色地完成学习任务和努力达到各项教学要求、遵守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第四,认识学校教育的可能性和界限,灵活处理好学生在教育和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五,乐于与同事合作,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工作,共同为办好学校而努力;第六,能够批判地思考自己的教育和教学效果以及学校各项工作,对学校教育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具有自我批评和高度责任感及觉悟;第七,能够积极参与教改,并独立进行教改实验,进行教育与教学研究。这些法规要求指导着德国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和培训。[1]

2.教师职前培养 目前,德国所有教师的培养皆由综合性学院和大学培养,其中综合大学占绝对主导地位。1995年,德国各州文化教育部长会议通过中小学决议草案,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评价与咨询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政府要求高等学校根据规定参与培养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德国教师的职前教育分为大学的职前教育阶段与职业准备教育阶段,这两个阶段都由政府负责。首先,政府有针对性地区分教师职前培养标准。根据中小学教育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学校对教师水平的需求,将师范生分为小学和中等教育阶段Ⅰ(初中)的基础课教师、中等教育阶段Ⅱ(高中)的教师、职业学校的高年级文化课教师、特殊学校教师四大类,进行有针对性的职前培养。师范生必须根据各州教师法中对各类型学校教师不同的标准规定,来制订自己的修业计划。其次,针对教师培养的具体过程,1990年德国制定的《关于相互承认教师职务考试与任职资格》决议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在大学或高等师范学校接受过一定课时的教育科学和学科科学教育,并有过一定年限的执教经历才能取得任职资格。[2] 在此基础上,2001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教师论坛建议书》,强调师资专业素质的提升是教育改革成功的关键,建议应该强化教育学科、专门学科以及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强化专业发展机制,以适应时代的需求。[3] 2004年,德国文化教育部颁发了德国教师教育新标准的决议,教师教育新标准详细规定了教师职业学习阶段、职业准备阶段和教师职业后教育阶段应达到的关键要求,并对教师的职能进行分类。德国文化教育部把该标准与已有的制定联邦教育和教养目标的学校法规联系起来,作为全德国师范生实习阶段和职业准备阶段专业要求的基本标准。

3.教师继续教育 从20世纪70年代起,德国把教师继续教育的地位与作用提高到历史上从未有的高度。1970年德国联邦政府教育政策报告(《1970年教育报告》)基于对教师继续教育必要性的充分认识,指出必须在此后的十年里逐步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使教师的继续教育向着计划化、组织化、体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1985年,联邦教育科学部发表《继续教育论纲》,强调“正在发生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的结构转化,只有通过公民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才能实现,而人们原来所完成的学业已不足以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因此继续教育为每个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成为终生的任务。”[4] 由此,教师的在职进修便被纳入法制化轨道。根据各州的法律规定,中小学教师到退休为止必须参加定期的教师进修活动,包括在职进修提高和留职带薪深造两种,并且教师每年有5个工作日可以带薪脱产进修。教师进修由各州负责进行,州教育文化厅等政府机构是管辖和推进州内教师进修活动的主要部门。各州为促进教师在职进修的顺利开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纷纷制定了各种相应的政策法规。如巴伐利亚州通过了《教师超产奖励法》,以确保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

二、严格规范的教师教育管理——两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教师教育管理领域,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教师培训和工资的框架性规定,各州政府负责教师的录用、安置、工资和督导,掌管教师的培养和进修。教师一般都是各州的国家公务员,政府对教师的选拔和录用采用国家考试的方式进行。所谓“国家考试”是由州政府主管的教育机关派代表、高等学校教授及当地教育部门官员共同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实施的。公民获得教师资格的过程一般是:取得完全中学毕业证书、进入大学学习、参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预备期间实习、参加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授予教师资格申请教师岗位作为公务员的试用期(一般为两年)、取得终身教师身份。

具体而言,学生取得完全中学毕业证书后进入师范教育阶段Ⅰ,所有师范生必须接受统一规定的6~8个学期的大学科学教育(相当于硕士水平),课程包括一门主科和一门或多门副科,以及相应的教学法和教育实习,修完课程后进行第一次“国家考试”,“国家考试”资格和命题人资格需经州文化教育部专门批准,考试内容包括毕业论文、书面考试、试讲和教育实习。第一次考试通过后,由本人向州文教部提交大学毕业文凭以及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全部材料,申请到有教师培训中心的学校(一般是中学)担任实习教师。实习教师属于见习公务员。实习期为一年半到两年,实习教师在实习期间,按州文教部的规定要上一定数量的示范课,还要学习教师职业道德、教学技能和教学方法等与教师职业有关的内容。实习教师在各方面的表现由实习学校的教师培训中心做出评价。这次评价可谓第二次教师资格考试,此次考试要求十分严格。据德国近年来的统计,只有约80%的实习教师能够通过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5] 通过第二次教师资格考试后,政府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由于德国文化教育各州自治,各州在教师教育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教师资格名称不尽相同,州文化教育部长会议通过协定,基本上统一教师资格考试,为州际间相互承认教师资格创造了条件。国家考试对整个国家的教师教育起到了标准化作用,使得全国的教师教育基本水平大致相同。德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欧盟国家通用。

德国政府规定,德国的中小学教师、高校教授都是国家公务员。政府认为,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有利于提高教师地位,保障教师待遇,免除其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教育工作。另外,强调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有利于对教师进行管理和调整。政府规定,对不称职的教师,要通过考核进行调整。同时,德国政府还鼓励教师从政,教师若从政可以保留十二年教师身份。可见,德国教师教育管理的制度完备健全,从最初的教师职前培养到最终教师在职培训的各个环节政府都设置了严格的行之有效的管理规则和办法。

三、充足的教师教育投入——教师待遇丰厚

德国教师是国家公务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可以终身任职。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中,德国教师的工资待遇最高。联邦当局制定教师薪水条例,而薪水由各州自行提供。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根据学历、工龄和职务而定,1984年的《联邦薪金法》规定当时教师平均月工资约为2500~4000马克。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者可以获得教师资格而享受国家官员的待遇,国家规定给予教师较高的工资及其它较为优厚的待遇。中小学教师工资同中下级官员一样属第一类,高级官员为第二类,大学教授为第三类。除了基本工资以外,还有职务补贴、地区补贴和家庭生活补助。[6]

同时,为提升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德国联邦和各州政府投入大量的专项经费为师范生发放专门补助,不断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加大对教师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教师基本免费参加在职进修,从而保证教师队伍的质量。

四、对我国教师教育的启示

“政府应当承担发展教师教育的重责”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尽管在具体承担责任的形式上有所不同。通过以上对德国教师教育发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1.强化政府责任意识 教师教育是现代国家和现代教育的产物,教师教育制度是整个国家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教育制度是国家形成的必然结果。教育是一项公共性的事业,它主要由国家来承办。同样,发展教师教育的重任也应该由国家来承担。德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发展教师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责任和政府行为,政府在推进教师教育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

2.完善教师教育政策 政府的教师教育政策是调节教师教育发展的有力杠杆,政府应在教师职前培养、在职培训等各方面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确保教师教育各个环节有序、稳步发展。从德国教师教育政策中可以得出的启示是:国家要制定一体化的教师教育政策,并且在这种政策下,国家对教师教育要加强管理。无论办学形式如何多样,体制如何多元,仍需加强国家的一体化“管治”,把教师作为国家的代表来教育年轻一代。同时,国际经验也表明,各国政府不仅不放松对教师教育的控制,反而比以往更加严格,非常强调国家对教师教育的高质量要求。我国正处于教师教育发展的关键转型期,其中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可以还原为教育政策或制度的缺失问题,因此,我们应尽快制定出一系列规范政府在教师教育中应该承担的责任的制度性条款和政策,以促进当前教师教育的成功转型和健康发展。

3.加大教师教育投入 从德国教师教育的资源配置来看,教师教育为国家基础教育培养教师人才的功能与经济不发生直接联系,以企业和个人利益为激励机制的市场经济一般不会承担对教师教育的投资,而只能以政府计划投资的方式配置资源。同样,教师教育体系在我国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教师教育处在资源利用中的双重不利地位。一方面国家没有通过立法来保证教师教育的经费需求,尽管政府在教师教育的发展规模方面,尤其在高师教育上进行了投资倾斜,但从预算外经费总量和预算外生均经费方面看,教师教育机构普遍低于其他教育机构。另一方面,教师教育机构存在筹资有限性的问题。教师教育机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能力有限,取得预算外经费的来源渠道单一,可能性小。教师教育的“师范性”限制了向技术市场提供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社会在没有看到潜在的利益需求条件下不会把资源投入到教师教育领域。[7] 中小学校自身发展的处境不允许其向教师教育贡献资源,可见,教师教育无法在完全的市场运作中利用来自各方面的有效资源。因此,在教师教育的资源配置中应主要以国家计划投资的方式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教师教育要进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作用。政府应对教师教育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大幅度增加投资,对教师教育领域的投资高于其他非教师教育领域投资的增长比率,以解决教师教育机构的财政困难。

4.加强教师教育管理 从德国教师教育的实践来看,政府对教师教育的生源市场进行调节。就教师教育结构的调节机制而言,教师属于国家需求的人才,属于需求调节机制,这和生源调节机制不同,生源调节机制是属于无社会需求鉴别。政府根据社会需求对生源进行引导,使其按社会需求合理分布,这是政府干预的范畴。教师教育是属于国家急需的专业,而在市场经济中却有些受冷落,如果政府不进行干预,会给整个教育事业带来负面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教育运行机制由以下三个基本要素组成:教师教育机构自主办学、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从理论上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问题是,在教师教育管理中,政府要转变哪些职能?有学者认为,政府应解决那些教师教育机构自身无法解决而严重制约这些机构运行和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采取有力的调控手段,寻求教师教育的综合平衡发展,如基础教育学校对教师人才供求的总量平衡,优化教师教育结构,教师教育规模与可能提供的办学条件之间大体平衡,教师教育生源的供需平衡等。[8] 同时,还应吸收非教师教育系统力量介入,打破单一的教师教育体系,即以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师教育为主体,充分调动教育系统中非教师教育力量的介入,发挥其他各类高等院校的优势来发展教师教育,形成一个多样开放型的体系。政府在这种体系的形成过程中进行宏观指导和控制,通过制定法规、颁布行政指令等协调各高校的力量共同承担教师教育的责任。教师教育主要由政府举办,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举办、社会积极参与支持的办学体制,建立中央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为主,分级管理的新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加强地方政府对教师教育的统筹权、决策权和管理权。

当然,我国政府在教师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还包括提高从事教师教育工作者的地位和待遇,特别是在待遇上,应当高于其他高等院校;提高师范生的生活待遇,坚决取消对师范生的各种收费;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吸引更多更优秀的生源愿意读师范、当教师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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