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和与制衡的二重变奏——西方混合政体思想的演变

调和与制衡的二重变奏——西方混合政体思想的演变

储建国[1]2004年在《调和与制衡的二重变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许多学者喜欢用宪政民主的视角来观照以前的混合政体思想,认为前者是对后者的巨大超越。其实,这种超越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本文试图将这种思维反过来,以混合政体的视角来观照西方自古以来的政体思想,将宪政民主视为混合政体的一个变种。这种“反向视角”其实也是一种正常的视角,它可以消解现代人的迷思,弥合古代与现代之间被夸大了的鸿沟,并且可以更中性地考察现代混合政体思想的优劣。故而,本文试图回答这样一种问题:混合政体思想为什么是西方社会自古至今的主流政治思想,其含义经过了怎样的流变? 那么,什么是混合政体呢?在序言中,本文将它宽松地界定为由不同的单纯政体混合起来的政体,是由社会中的不同力量(君主/领袖、贵族/精英、平民/大众等)共同参与的政体,其混合的方式或者是调和互补,或者是分权制衡。就调和互补来说,实际上包括利益调和与优势互补两个方面,所谓利益调和,就是让各社会群体的利益都能在政体中得到平衡的实现,所谓优势互补,就是让单纯政体的优点在混合政体中相互补充,譬如说将君主制的统一、贵族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等统一起来。就分权制衡来说,混合政体需要让不同实体(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分别拥有自主性政治权力,而且这种权力通常与具体机构结合在一起,以达到某种制衡的效果。 根据前面所说的中心问题,本文很自然地分成两个部分:上篇讨论古代的混合政体思想,包括第一、二、叁章,下篇讨论近现代的混合政体思想,包括第四—九章。 古代混合政体思想包括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两个时期。首先在第一章讨论了古代希腊罗马时期的混合政体思想。某种混合观念在公元前九世纪的古希腊就已出现,荷马在《伊利亚特》中就描述了由军事首长、长老议事会和军务会议组成的混合体制。柏拉图晚年从关注哲学王政体转向了关注混合政体,亚里士多德则将混合政体观念予以理论化,形成了以阶级利益调和、政体优势互补为主要内容的混合政体思想。而古罗马的政治实践则提供了另外一种混合观念,那就是将各政体特征的混合与不同政治机构相互对抗联系在一起。这种观念被在罗马做人质的波利比阿理论化为分权制衡的混合政体思想。与亚氏相比,波氏思想更多地指向了现代政体思想,他们的分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西方整个政体思想史的基调。如果说这种历史是一个长时段的竞赛场的话,那么,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阿

张晒[2]2015年在《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分配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话题。由柏拉图开创、经功利主义者推进,并在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那里发展到顶峰的一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在西方思想界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一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坚信“哲学能够正确地成就一种,并且是唯一一种分配系统”的假设,并以此为基础,去努力发现或建构一种唯一的、普适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分配正义原理及其法则。一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理论假设和研究路径引起了沃尔泽的关注和不满。基于对一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质疑,沃尔泽重启了分配正义新的探索和研究之路,提出了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由于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包括柏拉图、功利主义者、权利论者等在内的哲学家们所创立或传承的一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所引发的,尤其是由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所催生的;进而言之,由于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代表的一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正面回应,因此,本论文主要采用文本中心主义的研究方法对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且,按照文本中心主义的研究方法,严格遵循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内在理路,搭建了以思想缘起——理论根基——逻辑前提——核心原则——综合深思等为一条主线的论述框架来对这一研究予以实施。首先,在思想缘起上,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思想缘起可以从分配正义的一元主义传统尤其罗尔斯分配正义观以及沃尔泽对其进行的批判与挑战来阐述。一元主义分配正义传统包括柏拉图的分配正义遗产、功利主义的单一化分配正义,以及权利政治主导的模式化分配正义等。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主要由“正当优先于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正义二原则及其现实稳定性”等核心内容所构成。沃尔泽从抽象的方法论、虚幻的乌托邦、“意义”缺失的分配正义等叁个方面对一元主义分配正义传统进行了批判与挑战。其次,在理论根基上,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理论根基主要由方法论和核心论断所构成。方法论表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以“社群本原”为观察对象的整体主义本体论;另一个是以“知识的情景化”为铺陈逻辑的语境主义认识论。其中,整体主义本体论是从对“自我的构成”以及遍布于社会中的“我们”与“他们”现象的分析得以确立的,语境主义认识论是从对道德的“厚”与“薄”以及哲学研究的发现之路、创造之路、阐释之路的分析得以确立的。核心论断为善的社会意义决定善的分配。根据善的社会意义决定善的分配以及善的意义具有流变性可知,善的社会意义决定的分配一定是多元的和正义的。再次,在逻辑前提上,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逻辑前提主要有叁个。第一个逻辑前提是,分配发生的真实场景是政治共同体,而既不是世界共同体,也不是历史共同体;第二个逻辑前提是,分配的理想目标是捍卫差别的复合平等,而不是注重分配的数量或质量的简单平等;第叁个逻辑前提的是,分配的根本法则是建立在合理的垄断的基础之上并明确反对支配的独立自主。然后,在核心原则上,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核心原则分别为自愿性的自由交换原则、对称性的归于应得原则、保底性的满足需要原则。自由交换原则是由特定的善相对它的占有者而言所具有的“持有的权利”这一社会意义所决定的;归于应得原则建立在“善与其承受者之间具有严格的对称与对等关系”这一基础之上;满足需要原则是由特定的善相对于它的领受者而言所具有的“做人的底线和尊严”这一社会意义所决定的。无论是自愿性的自由交换原则,还是对称性的归于应得原则,抑或是保底性的满足需要原则,它们都只能在特定的分配领域发挥指导作用,而不能在所有的分配领域发挥指导作用。进一步来说,自愿性的自由交换原则不能用于“绝望交易”,对称性的应得原则具有“难言之隐”,保底性的满足需要原则存在“不能承受之重”。最后,就综合审思而言,对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综合审思主要有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整体主义本体论和语境主义认识论所构成的方法论,使得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呈现出实证主义、文化主义、相对主义的理论特质;第二,就分配正义理论在平等目标上的实际效果来看,沃尔泽与马克思是分道扬镳的、与罗尔斯是貌合神离的、与诺齐克是殊途同归的;第叁,在分配领域、共享理解、控制强国家等关键问题上,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即容易引起人们对它的争议。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是对一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历史性超越,无论是在研究方法上,还是在论证逻辑上,抑或是在核心观点上,它都呈现出一元主义分配正义论不曾有过的亮点。尤其是,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为人们对平等的追求提出了“复合平等”这一全新思路和努力方向,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开出了独到的处方,极大地激励和鼓舞了人们对实现平等理想的信心。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虽然产生于美国的理论土壤,并被沃尔泽断定为最适合于像美国那样的宪政民主社会,但是,它对于当下中国的分配正义实践仍然具有多方面的重要启示,例如,它启示我们必须继续推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必须正视收入差距的合理存在、必须提高国家的自主性和权威以阻止其它支配性善的跨领域分配、必须杜绝“绝望交易”以捍卫人们的人格尊严等。

张丹丹[3]2007年在《论美国宪法的平衡原则》文中认为美国宪法在人类宪政史上影响深远,它是在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文化环境、世界思潮等综合条件下所催生的杰作。在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之前,当时的邦联政府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因此,在费城制宪会议上聚首的制宪者们致力于“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以通达时变,解决独立后邦联所面临的种种难题。作为一部应时之作,美国宪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不仅满足了最初邦联的某些迫切的需要,而且两个多世纪以来,为经济繁荣的美国“保驾护航”。美国宪法存在的常态不是大破大立,不是走极端,而是平稳中庸,其自身所蕴含的平衡机制是宪法运作成功的重要因素。在美国宪法制订的过程中,制宪者们最重视的就是各种因素之间的平衡,其核心的叁个要素是联邦与州之间的平衡,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叁者之间的平衡,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平衡。联邦与州之间的平衡主要通过授予联邦政府一系列明确的、实质性的权力,各州保留未明确授予联邦的权力而实现的。联邦政府获得了能够帮助其达成目的的有效的权力和权威,其权力的行使不再依赖各州的善意。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叁者之间的平衡则是通过权力分立和制约平衡的原则确立的。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平衡来源于联邦议会内部的分权,通过实现精英与大众、大小州议会代表权及南北方利益的平衡来巩固议会两院的平衡。以上所有权力的合法性均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美国宪法的平衡原则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上,它有效地保障了美国人民无比珍视的自由。宪法平衡原则的产生与确立离不开制宪者们的学识、智慧和美德,但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促成了宪法平衡原则的成功。其中,本文主要分析了美国传统积累下来的制度遗产,以及制宪者们在吸收借鉴英国平衡宪政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独创性成果——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的完美结合。

丁平[4]2010年在《尼德兰联省共和国宪政剖析》文中提出纪录片《大国崛起》中有一句富有哲理的解说词:“大海总是在最平静的地方掀起波涛。历史像大海,总是在最让人意想不到的地方创造奇迹。”16-17世纪的欧洲正处于绝对君主主义大行其道的时代,此时的欧洲各国纷纷建立起了以个人专权为核心特征的君主专制制度。然而,偏处欧洲西北一隅的尼德兰(荷兰)却通过一场反对西班牙殖民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出人意料地缔造了一个崭新的共和国,并以其联省共和宪政的独特风采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宪政大潮的历史前奏和序曲。鉴于该国在欧洲乃至世界宪政史上无可取代的历史地位,本文拟对尼德兰联省共和宪政作一专门探讨。文章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尼德兰联省共和宪政的起源。首先,阐述了尼德兰地区自古罗马统治时代至哈布斯堡王朝统治时代的政治发展史及尼德兰联省共和国的建国历程。其次,简要介绍了“乌特勒支同盟”的建立过程,分析了其宪政意义;该同盟以明文规定的盟约形式确立了尼德兰联省共和国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协商共治式的政治运行模式,标志着尼德兰联省共和宪政的建立。第二部分,考察了尼德兰联省共和宪政的政治结构。共和国的政治结构分为市镇、省、联省叁个层级。市镇层级内,各市镇按照传统实行自治,并设有市镇议会,由市政官、法官和警察官组成的地方治安团,市镇议长等机构。其中,市镇议会是市镇的核心权力机构,享有对市镇内政治、经济、司法、军事等事务的全面管辖权;由市政官、法官和警察官组成的地方治安团是市镇议会最重要的职能机构,市政官主要负责行使行政性事务的管辖权,法官主要负责各类案件管辖权,警察官主要负责治安和刑事公诉事务的管辖权;市镇议长作为市镇议会内唯一的会议组织者、发言人和记录员,权力很大。在市镇内,只有摄政家族能参与政治生活,普通市民无参政议政权。省层级内,各省普遍按照传统实行自治,主要设有省议会、执政、省议长、省执行委员会、省法院等机构。省议会是省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省内各项事务的管辖权和所有重要官员的任命权;执政在性质上是共和国为应对外部军事威胁和纠正内部摄政家族统治失误而设置的应急性的机构;省议长负责提出法制建设和政策拟定的倡议;省执行委员会负责法律执行、财政开支核算、军费筹集;省法院主要行使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和对当事人选择起诉至省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省政治活动的参与者是“有投票权”的市镇和贵族团体,“无投票权”的市镇不能参与。联省层级内,设有联省议会、联省议事会、联省财政署等机构。联省不设法院,但联省议事会有少量军事、财政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其中,联省议会是核心权力机构,享有联省层级内的外交、政治、经济、军事等事务的管辖权;联省议事会是联省议会最主要的辅助和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财政税收的核算与分配、公地管理、联省军事和财政案件的司法审判权等;联省财政署主要负责联省的各项财务收支核算、收取各省分担的军事预算并向联省议会报告实际支付情况。七省是联省政治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公地等无权参加。第叁部分,剖析了尼德兰联省共和宪政的内在机制。分权制衡原则是尼德兰联省共和宪政得以形成的根本,同时也是尼德兰联省共和宪政的内在机制。该原则的根本特征是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若干部分,并使各部分权力之间能够相互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共和国分权制衡原则的成因主要有:第一,直接原因是“结盟”的建国模式;第二,根本原因是各政治势力利益方面的多元冲突。共和国内,分权制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联邦制下的权力分立制衡和政治派系间的权力分立制衡。第四部分,分析了尼德兰联省共和宪政的特点及其局限性。其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具有在政治运行模式上典型的“协商共治”特色;第二,具有鲜明的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的特点。局限性主要包括:第一,分权不合理,表现为横向不分权和纵向分权不均衡;第二,民主有限和法治含量比较低。

参考文献:

[1]. 调和与制衡的二重变奏[D]. 储建国. 武汉大学. 2004

[2]. 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研究[D]. 张晒. 武汉大学. 2015

[3]. 论美国宪法的平衡原则[D]. 张丹丹.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尼德兰联省共和国宪政剖析[D]. 丁平. 山东师范大学. 2010

标签:;  ;  ;  ;  ;  

调和与制衡的二重变奏——西方混合政体思想的演变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