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研究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研究

马丽莲[1]2017年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软件产业作为现代化产业的重要分支,是能够有力带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引擎之一。然而计算机软件由于其价值高又极易复制等特点,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重灾区",这对计算机软件研发人员投身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产生了消极影响。从目前的情况可以看出,以往单纯采取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模式囿于自身种种局限,在应对软件知识产权侵权方面表现乏力。关于软件知识产权应该采取怎样的法律保护模式,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通过深入理解计算机软件的特征以及对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分析梳理,笔者认为根据内在属性将软件划分为不同客体,综合运用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手段,是解决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由引言、正文以及结语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共有五章内容。第一章首先对软件的定义进行介绍,明确指出"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程序"两个概念在内涵上并不完全一致;其次着重分析了计算机软件的重要特征,为后文对文章主题展开论证提供充分依据;最后,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状况进行研究,包括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软件专利权法律保护现状以及软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由于商标权在实践和理论层面基本没有争议,因此本文并不渉及商标权方面的内容。第二章则是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路径研究,这一路径的论述线路基本上沿着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的确立历史、内在逻辑及缺陷分析这样一种递进关系,环环相扣地将这种保护方式的面貌完整地呈现出来,同时也为探讨软件专利化做好了铺垫。第三章紧接着展开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模式的路径分析:首先梳理了美国、日本等域外国家软件专利保护的基调演变过程;其次对软件专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有力论证,提供了软件区别于纯粹智力规则、软件可以构成技术方案、软件专利保护拥有优势等诸多层次的论据;与此同时,对软件专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总结。第四章建设性地提出计算机软件相关文档与软件程序的"两分法"模型,即根据内在属性的不同,对计算机软件的文档和程序部分提供不同类型的法律保护。一言以蔽之,软件相关文档作为一种文字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而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软件程序则有权获得专利保护。基于前面的理论铺垫,本文在第五章中有的放矢地构建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综合法律保护模式。这一保护模式以建立明确的区分原则为基础,即根据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计算机软件相关文档,对专有软件和公开软件采取有区别的保护策略。与此同时,充分运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作为重要补充,对竞业限制、反向工程等一些细节性问题予以完善。希望通过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实现计算机软件产业链条中各方的利益平衡,激励我国软件技术创新、知识突破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繁荣发展。

吴小玲[2]2013年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计算机软件发展几十年,其法律保护也日渐增强。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但是著作法只保护软件的外在形式而不保护软件的设计思想,不能有效地保护计算机软件。美国、日本、欧洲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虽然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也存在不少缺陷,但是专利保护更能充分有效地保护计算机软件,并表现出很多优势的特征。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不仅仅是知识产权法理论上的问题,更是关于一个国家经济政策上的问题。我国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随着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要求也日益迫切。所以,加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一共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征,归纳了计算机软件的几种保护途径,并对这些保护途径进行了比较,着重对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专利保护独占优势,初步说明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必要性。然后指出,以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几种保护途径结合起来能更有效地保护计算机软件。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地区诸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现状,包括发展和法律法规及审查实践,引用几个案例说明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方面的认知和演变,为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提供参考,以使我国与世界各国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方面达成一致。第三部分比较深入地分析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界定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客体,重点讨论了计算机软件与智力活动的关系及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方案的关系,得出计算机软件是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并阐述了符合专利法客体必须符合的三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第四部分详细归纳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分别从修改法律法规、审查指南和实施细则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建议,逐渐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吴引弟[3]2004年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计算机软件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具有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软件的法律保护以促进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软件产业是一个国际化产业,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闭门造车地发展软件产业。这就要求各国在软件立法保护的过程中互相协调、配合,以利于软件技术的交流和合作。随着我国加入WTO,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即我国的软件立法保护水平一方面要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适应软件业发展的国际往来。2002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各界普遍反映软件保护水平过高,尤其是在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上明显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如何完善我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软件法律保护水平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围绕软件生命流程的三个阶段,即软件的开发、流通和使用中的利益关系,以维护我国利益和寻求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为基础,研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评论软件各种保护方式的同时,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利益平衡分析,并着重分析了软件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协调。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从计算机软件本身出发,分析了它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性。接着讨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从版权模式为主到不断加强的专利保护趋势,反映了软件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软件法律保护的不同要求。可以说,软件产业的高速发展导致了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转变。第二部分 论述计算机软件三种主要保护模式,分析每种模式的优缺点和面临的主要困难。一般来说,对计算机软件产业者的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大量非法复制软件,这主要出现在软件的流通中,此外还包括一些用户在使用中对软件的非法复制;其二是大量非法使用软件,即未经软件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软件,这主要发生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此外,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付出巨大的智力劳动。对于开发中的软件,涉及软件开发的一些信息必须得到严格的控制以防泄露。因此,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调整软件在开发、流通、使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就在于现有的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都无法对软件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版权法在阻止非法复制、打击盗版上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却无法阻止软件的非法使用(如在软件的仿制方<WP=5>面)。专利法虽然能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但软件的创造性相对较低,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能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商业秘密对保护软件开发阶段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不能保证软件在流通和使用中发生泄密。因此,版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最实质的复制权,对流通中的软件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专利法则对软件的使用起到较强的保护作用;对开发中的软件,商业秘密法则保护效力较强。每一种保护方式都只能从某个方面对软件加以保护。第三部分用利益平衡理论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分析。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对计算机软件而言,主要是确定软件在开发、流通和使用的过程中软件的开发者、使用者、竞争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建立一种合理的协调各方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通过分析软件版权保护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软件反向工程和软件最终用户责任中所体现的利益协调以及我国版权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构想,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当今各国对计算机软件普遍套用了版权保护模式,不管这种模式是否受到政治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各国对该模式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上都有较深刻的理解。因此,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是另辟蹊径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而是应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协调现有的相关制度,建立起版权法为主、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为辅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各法律实行分工,调整软件在开发、流通和使用中的利益关系。此外,结合我国软件产业对法律保护的实际需要,对完善我国的软件保护条例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依再提·吾斯曼[4]2017年在《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几乎任何一个领域都离不开计算机的使用,因此作为计算机的一构成部分,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也愈来愈普遍,进而对它的保护也显得极度重要。当初我国因为对其本质特征认识不够,将其看作“作品”给以著作权保护。可是随着它的技术性、功能性特征越来越突出,著作权保护模式的种种不足不断地开始显现出来,人们开始感受到这种保护方式并不能很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而专利法会是更佳的选择。文本共有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首先对计算机软件及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阐述其本质特征。其次介绍计算机软件现行几种保护模式,通过说明其他保护模式存在的不足以及专利法保护模式的优点来突出专利法保护模式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简单介绍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的发展历程,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分析计算机软件在我国的可专利性的适当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依照我国目前现状,结合外国软件强国的经验,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的角度,提出了本人设想的几点立法建议。

聂世建[5]2006年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文中提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为许多学者关注,他们分别从著作权法、商标法、商业秘密相关法律、合同法、专利法等方面对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分歧较大,争议的焦点是“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是否可行”,“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是否适合在一国确立”。这两个问题正是本文所关注研究的。对第一个问题,本文从专利审查障碍角度对其进行了论述,而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是否适合在一国确立”问题,文章从利益平衡这个视角进行了探究。当然,在文章之中分别对计算机软件的概念、特征,计算机软件的其它法律保护途径,美、欧、日软件专利保护发展,专利保护的优点与缺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这些对研究上述两个问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铺垫与补充。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以及其与法律相关的一些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途径,分析了各种途径存在的问题,并重点阐述了专利保护途径的优、缺点;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发展情况;第四部分从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所遇到的障碍方面,探讨了“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是否可行”问题;第五部分从利益平衡的视角解释了各国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不同态度的原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论述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是否适合在一国确立”的问题;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现状,并讨论了我国是否适合确立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且提出了几点前瞻性的对策。

刘淼[6]2004年在《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软件开发技术的变迁必然要求为其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做出回应,并相应调整其保护模式。虽然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条约中,对计算机软件均已采用以版权法为主体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现在越来越倾向于对软件产品的设计技术思想进行仿制,而非直接拷贝复制,以版权法为主的保护模式已经不能为软件相关发明提供充分的保护。为此,许多国家的产业界和法律界不得不寻求更有效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途径。 基于组件技术等全新的软件开发方式使软件的代码实现变得很简单,软件开发过程主要体现为对技术思想的构思,软件的作品性和工具性特征二者明显此消彼长。文章正是以前瞻性的技术发展为支点,分析了计算机软件开发模式的变迁对法律保护模式的影响和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与在软件产业界和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发展过程中一直起主导地位的美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的现状予以分类解析。进而,以我国的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水平为现实基础,以知识产权激励理论之上的平衡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一些关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建议和对策,供大家批评、讨论。全文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计算机软件及其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本部分首先介绍了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分类及其特点,认为无论是技术意义上还是版权法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的定义都不能回避软件的技术性和功能性特征,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在简要介绍了传统的对软件分类之后,提出了方便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分类方法,并基于和传统产品不同点的比较,归纳了计算机软件的五个特点。然后,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几种主要模式进行了讨论,对版权法保护、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一一加以评析,其中着重指出了版权法保护和专利法保护的优点和不足。 第二部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因。本部分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正当性寻找依据。文章指出,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的变迁,实质上是来自于现实的软件开发模式变化的要求。作者认为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每一阶段,软件开发方式和法律保护模式之间都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软件开发方式历经三个阶段的发展,使得软件的作品性特征日益弱化,而其技术功能性特征正在强化,赋予技术特征较强的软件以可专利性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作者认为,组件技术的出现和日渐成熟对软件开发模式的影响是革命性的,法律应当对这种变化予以回应,学术界应当加强对软件专利保护的研究。 第三部分: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中美比较。在这一部分,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首先对在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上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一一美国的基本规范分三个层面进行了介绍。第一个层面是美国专利法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的一般规定及对其理解;在第二个层面,作者分析了美国法院判例法中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最有影响的十一个案例,并对部分案例的意义及其判决所形成的规则进行了归纳总结;第三层面是对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 PTO)颁布的《与计算机软件有关发明的审查基准》的要点的分析。虽然该审查基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在事实上对软件可专利性判断有重要影响。然后,文章结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论述了我国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一般规定,分析了我国现在对软件可专利性界定标准的技术性三要素,并对软件可专利性问题予以分类评述。最后作者将美国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软件相关发明的主题归纳为:程序+方法,程序+装置,“程序+公知计算机”构成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商业方法软件发明。指出我国目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发明的范围与美国相比要小的多,可以表述为:严格技术性要求下的程序十方法,程序+装置,“程序+公知计算机”构成新的计算机。 第四部分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建议。文章指出,一国专利制度并非保护程度越高越好,应当与产业的成熟度相适应,并且立法必须既能激励创造者,又能够使公众获得利益,在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基于以上认识,作者认为,首先,应当对软件专利保护的技术性标准适当从宽认定,同时对软件发明申请的新颖性可采用世界性标准,对其创造性的审查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来保证软件发明的专利审查品质。其次,针对软件专利侵权认定的特殊性,文章指出应当认可以程序为特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可专利性,可以防止对软件专利的间接侵权。最后,作者提出两点具体的建议:缩短软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将审查过程中的早期公开制改为授权公开制。

刘珊[7]2006年在《美欧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比较研究》文中指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商业秘密保护和版权保护的过程,20世纪末,在美国等软件强国的推动下,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正逐步迈入以强化专利保护为特色的新阶段。本篇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就是围绕着美国和欧盟的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比较研究而展开的。本文首先明晰了美国和欧盟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概念的界定,将其与“计算机程序”等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区分开,然后运用法律比较研究与大量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美国和欧盟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状况进行比较研究。文章先对美国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立法、判例法的发展和演变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出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现行实践准则,并通过对相关专利数据、判例的分析,得出美国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状态及发展趋势;然后从跟踪欧盟的最新立法动态着眼,分析欧盟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相关立法状况,通过对欧洲专利局一系列典型判例的剖析,得出其判例法的发展和演变历程,总结出欧洲专利局在该领域的现行审查实践准则;接下来从立法、司法实践发展演变、以及现行实践准则三个方面,对美国和欧盟的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状况逐一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两者现行司法和审查实践中的一致和分歧、以及各自的优劣。此外,针对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现状,本文还对中国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立法、现行审查实践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中国知识产权局的现行实践准则,并结合最新修订的《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分析总结出中国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审查实践发展趋势,并提出初步建议。

曾珂[8]2008年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软件产业超越其自身广泛渗透到各行各业,带动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起到倍增效应。为了抢占经济制高点,就要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路径,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创造合适的外部环境,制定合理的制度以达到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这就需要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加以分析。由于不同的软件保护方式都有其利弊,因此,本文就是通过对各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实践的分析,并针对软件的具体特点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寻找合适的软件保护制度,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本文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综合了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并采用案例及比较的方法进行分析,找出不足及可借鉴之处。(2)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数据相关资料,用统计学原理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3)通过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对我国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提出建议。通过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得知我国大多数软件知识产权律师、学者更倾向于利用版权法对软件进行保护。被调查者期望的版权保护期限为13.14年,专利的保护期限为6.64年。这也说明被调查者希望通过减少保护期限来促进软件的更新。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还是希望能通过专门立法对软件进行保护。但调查也显示大多数律师并不支持对软件进行专门立法保护。被调查者普遍支持专门立法的保护强度高于专利保护的强度。对软件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年限平均值为6.73年,比期望的专利保护年限略微高一点。多数被调查者赞同对软件进行版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组合保护。希望现有法律能各取所长,对软件进行合适的保护。软件专利审查制度受审查人员及审查判断标准的严重影响。因此要想完善审查制度,就必须制定合理的审查标准并充分运用审查人员先进的经验。通过归纳比较我国和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发现美国近年来的倾向是,回归版权保护的保守阶段,即缩小版权保护范围,防止垄断,为新软件的开发者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美国的软件专利保护曲曲折折,虽坎坷,其保护范围却在不断扩大。相对于美国,我国在短短的时间内就同国际接轨,没有经历不同时期的发展过程。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有着美国施加影响的明显痕迹。中国的软件保护立法进程,既缺乏中国本土的经验,又没有足够的时间认真仔细地权衡每一次提高保护水平的可行性和利弊,从而使得这一立法进程带有明显的因时造法、应急立法的特点。

刘静[9]2011年在《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架构产品专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今在全世界范围内,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如日中天,并由于专利保护的诸多优势,使得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成为众矢之的,具体如何在国情背景下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更有效的保护,2006年《审查指南》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即产生了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架构产品专利保护形式。在近年实践中,有些问题引起了思考和研究,本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和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分析和借鉴国外处理方式,对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架构产品专利保护形式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旨在清楚认识到我国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架构产品专利保护形式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方向,并认真思考提出建议,以期为计算机软件产品专利保护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帮助。本文共分为五章,具体为:第一章: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架构产品专利保护概述。主要介绍计算机软件的概念,特点,发展趋势;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特点,发展趋势和现存问题;以及功能模块架构的相关规定,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国外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产品专利保护实践。介绍了美国,欧洲的计算机软件的发展背景,以及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产品专利保护实践情况。第三章:我国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产品专利保护相关问题分析。对于第一章中所提出的功能模块架构存在的问题,对比国外相关实践,进行分析和研究。第四章: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架构产品专利保护的完善建议。基于前文的介绍、分析、比较,认真思考给出对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架构产品专利保护的完善建议。第五章:结论。对前四章的内容进行了总结。

张蔚[10]2007年在《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文中提出如何保护和适用何种法律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界、产业界一直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由于软件是带有“作品性”和“工具性”的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所以究竟用版权法还是专利法保护成为多年来争论的焦点,近年来关于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研究的文章也是数不胜数,从最开始的版权保护到专利保护到商业秘密再到专利保护,走过了一段曲折的过程,当版权法所保护的出版、发行和复制不能满足计算机产业界的要求时,专利法保护的优势表现出来,专利法所保护的软件的内容以及软件的应用满足了软件产业界所希望获得的更为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采用专利保护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文深入分析了专利强国美国、欧洲、日本在计算机软件保护这一问题上的历史演变过程,保护模式的变化状况以及近年来为适应技术发展的现状,各国对专利法和指南的修订和变化,包括美、日、欧三方关于计算机程序相关专利申请可专利性方面的审查规则,适用的法条、审查流程、相关的案例以及授予计算机程序相关申请专利权所应具备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审查基准。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讨了在我国的专利制度规定下,计算机程序相关申请可专利性的历史发展状况。尤其着重深入研究了2006年新审查指南颁布前后与计算机程序相关主题的发明申请的可专利性审查基准的改变,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法律适用条款变化的原因。由于计算机程序相关申请的特殊性,使得它在满足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之外,还在申请文件的撰写方面有着特殊的要求,随着计算机程序相关申请由硬件和软件相结合的申请模式发展到纯软件技术的改进,当前的审查基准已经不能适应技术发展的现状,本文介绍了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申请的撰写要求的审查基准改变,并从技术层面上和法律层面上论证了保护功能模块构架的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的可行性。本文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审查实践的要求,提出了目前法律规定中尚需完善的法律定义以及计算机程序相关申请授权后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制定商业方法专利战略保护,深入企业,为企业服务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研究[D]. 马丽莲. 山东大学. 2017

[2].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D]. 吴小玲. 大连海事大学. 2013

[3].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吴引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4]. 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研究[D]. 依再提·吾斯曼. 新疆大学. 2017

[5].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D]. 聂世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6].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研究[D]. 刘淼.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7]. 美欧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比较研究[D]. 刘珊. 华中科技大学. 2006

[8].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研究[D]. 曾珂. 同济大学. 2008

[9]. 计算机软件功能模块架构产品专利保护研究[D]. 刘静.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10]. 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D]. 张蔚.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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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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