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税制:国际比较与改革取向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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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营利组织、慈善捐赠与税收制度

(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非营利组织是由教堂、学校、医院、联合会以及履行一系列重要功能的其他非政府机构组成的一个庞大的、异质的集合体(查尔斯·T·克劳特菲尔特、里查德·L·舒梅尔伯特,2001)。非营利组织的名称来自于美国的《联邦税法》(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IRC),该法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组织的一种,该组织限制将盈余分配给组织的人员,如组织的成员、董事或理事等。依该法第501条第C项第3款的规定,为公共利益服务而给予免税鼓励的团体,包括教育、宗教、科学和公共安全等。

根据萨拉蒙教授指导的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的成果,我们将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这五个特征的组织统称为“非营利组织”。其中,“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最本质特征,尽管判断“非营利性”的标准各有不同,但其核心标准则是举办者不以任何形式(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直接形式和间接形式)分配利润。

(二)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

非营利组织是于20世纪20年代中期在全球范围内悄然兴起的。据不完全统计,美国1990年处于运行之中的非营利组织已接近140万个。1991年这些组织中的大型非营利组织的总收入已经超过了6000亿美元,约占美国当年GDP的1/10。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由于其过度科层化,政治程序比较复杂,难以对社会需求做出及时回应,从而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政府失灵。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功能是弥补政府的缺陷,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必要补充。具体表现:一是弥补政府社会发展资金的不足。美国每年约有5000亿美元投入非营利事业,对其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创造就业机会。美国非营利组织的雇员就有约1000万人。三是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对我国来说,这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点。这是因为,许多非营利组织的主旨就是救助和帮助失业、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妇女、患疾病而缺乏救治以及家境贫寒的人。如果说初次分配以市场为主导是基于起点公平和规则公平,再分配以政府为主导是为了实现结果公平,那么,非营利组织所发挥的分配功能则可以称之为“第三次分配”,以弥补再分配的不足,促进社会公平。据国家统计局和人民网提供的数据,2000年-2003年,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17、0.458、0.454和0.460,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表明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已经相当大了。在目前形势下,大力发挥非营利组织的“第三次分配”功能,有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慈善捐赠的重要性

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构成(以美国为例),特别是慈善捐赠所占的比重(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慈善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来讲,项目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近73%,是其最主要收入来源;捐赠收入占总收入的10%多一点,是其第二大收入来源,可见捐赠对于慈善组织的正常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政府补贴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仅为8%,是各种收入来源中所占比重最低的,这表明美国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较淡,民间性和独立性较强。就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来说,医疗保健组织的项目服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最高,超过了92%;文化组织的捐赠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最高,超过了36%。

表1:美国各种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1992年) 单位:10亿美元

捐赠及占总 政府补贴及占 项目服务及占

其他收入及占

类 别 总收入

收入比重

总收入比重

总收入比重 总收入比重

收入

比重% 收入比重%

收入比重% 收入比重%

文化

11.84.336.441.613.60 3.025.422.924.54

教育研究109.1

15.514.21

14.813.5762.357.10

16.515.12

医疗保健289.99.1 3.146.8 2.35

268.392.555.7 1.96

社会服务 76.9

20.827.05

16.821.8529.738.629.612.48

其他

25.52.911.371.4 5.4911.143.53

10.139.61

合计 513.2

52.610.25

41.4 8.07

374.472.95

44.8 8.73

注:①资料根据查尔斯·T·克劳特菲尔特、里查德·L·舒梅尔伯特(2001)数据计算整理。②表中非营利组织不包括教堂和其他宗教组织、公立学校和大学以及正常年收入低于25000美元的组织。

(四)非营利组织与税收:一个简单的理论分析

在很大程度上,经济中的非营利部门是因税法而形成,因为税法对它们大多免税(查尔斯·T·克劳特菲尔特、里查德·L·舒梅尔伯特,2001)。尽管非营利组织不是税制改革的目标,但税收制度的任何大变动都可能对它们产生深刻的影响。

大多数慈善组织所享有的最大好处是它们的捐赠者可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捐赠额。扣除降低了从事慈善捐赠的净成本,它用慈善组织接受每1美元捐赠者所放弃的当期消费来测算。如果没有扣除,1美元捐赠收入会使潜在捐赠者的潜在消费减少1美元。如果捐赠可以扣除,那么,边际税率为m的纳税人每1美元的捐赠,就会使他放弃(1-m)美元的消费。所以说,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有利于刺激慈善捐赠行为。查尔斯·T·克劳特菲尔特和里查德·L·舒梅尔伯特(2001)用两个灵敏度的估计值进行了计算,结果表明,取消慈善捐赠扣除将使个人的慈善捐赠减少10%-20%。

公司所得税和遗产赠与税也允许类似的扣除。对公司收入的双重征税意味着边际公司税率和边际个人税率会影响因公司捐赠而导致的个人即期消费的减少。如果公司捐赠对利润或补偿没有影响,那么,用放弃股息的即期消费来表示,1美元公司捐赠的价格等于(1-t)(1-m),其中,t是边际公司税率。查尔斯·T·克劳特菲尔特和里查德·L·舒梅尔伯特(2001)通过计算认为,取消扣除会使公司捐赠减少15%-45%。

慈善扣除还减少了1美元慈善遗嘱必须放弃的非慈善遗嘱的数量。遗嘱捐赠的价格为(1-e),其中,e是死者遗产的边际税率。遗产税也鼓励在世的捐赠者进行捐赠,因为这种捐赠不仅减少了遗产的规模,还可以在当前进行所得税扣除。由于双重影响,捐赠人在其生命的最后一年进行的现金形式捐赠的税收价格为(1-e)(1-m)。因而,取消遗产税会使对一生捐赠以及慈善遗赠的刺激减少。奥坦等(Auten,Cilke and Randolph,1992)通过经验模型分析认为,取消遗产和赠与税会使父母的一生捐赠减少12%。查尔斯·T·克劳特菲尔特和里查德·L·舒梅尔伯特(2001)估计,取消遗产税会使遗嘱捐赠减少24%-45%。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企业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约有154.9万个(不包括以企业形式登记的非营利性企业组织),其中:事业单位130.5万个;社会团体13.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1万个①。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起步较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现阶段的非营利组织仍然带有浓厚的过渡期特征,许多非营利组织“政府”色彩较浓、民间色彩较淡,其主要经费来源仍是政府财政拨款,自治性较弱。

(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

1.税负方面。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财政拨款、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各项收费和各级政府资助等9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自用物和与其宗旨有关的活动免征相关税收。

2.鼓励捐赠方面。纳税人向特许的非营利组织(现有25个)捐赠额的10%、3%或30%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税收征管方面。税收征管关系的建立以发生纳税义务为条件。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

我国现行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基本沿袭了1994年前的税收政策,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不能对非营利组织发展形成有效的激励。首先,我国的税收优惠保留了较强的计划经济特征,按经济成份和官办民办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多元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例如,按财政拨款和是否是国有机构改制决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的方法,不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其次,非营利组织本身是有层次的,其活动范围、受益范围有一定的区域性,有的是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有的是地区性和社区性的非营利组织。而我国的税法规定,只有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许的25家全国性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这就大大限制了区域性非营利组织筹集资金的能力,阻碍了它们的健康发展。最后,国内企业3%的捐赠税前扣除和个人30%的年收入捐赠税前扣除,不利于鼓励本国企业和国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2.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不能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有效的规制。一是税收征管严重失控。《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课题组(2004)的调查显示,江苏省地税局、陕西省地税局和辽宁省地税局通过向辖区内的税务机关和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机关、主管部门调查发现,非营利组织基本上是既不纳税也不接受税务管理的(领取工商执照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税务管理的除外)。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财产和活动实际上享受着免税待遇,这种现象在各类非营利组织中都存在;部分享受免税收入没有用于公益事业,而用于提高其雇员的福利待遇,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事业单位;假借公益事业之名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变相分配免税收入,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三是没有对非营利组织从事竞争性的营利活动进行有效的规制。我国的许多事业单位从事赢利性的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可以分配(或变相分配),但仍享受免税,这既违背了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宗旨,也不利于公平竞争,还导致了税收收入的流失。

三、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对相关商业活动和无关商业活动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

概括地讲,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活动可分为相关商业活动和无关商业活动。各国解决非营利组织商业活动的税收待遇问题有两个办法:一是看收入来源,源于相关商业活动的收入与其他非营利收入的税收待遇相同,源于无关商业活动的收入则与企业的征税方式相同;二是看收入的最终目的,如果是用于非营利性活动的,则可享受相关商业活动的税收待遇。

美国联邦税法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业务活动有着严格的限制,对与组织宗旨相关或无关的业务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相关商业活动,是指与组织宗旨相关、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而开展的活动,这类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是不用缴税的。无关商业活动,是指与组织宗旨无关、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这类活动所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税。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商业活动,但免税组织的无关商业活动必须少于年活动或收入的一半。

德国有两个基本的法律制约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活动:民法和税法。德国税法对非营利组织商业活动的规定较为宽松。税法区分了慈善团体中两方面的利益:“理想的”和“私利的”。“理想的”利益是指符合慈善团体章程目标的商业活动收入,即与实现组织的非营利性目标相关的商业活动收入,如文化、教育和类似慈善项目的入场费,体育项目的门票和由医院、学校、护理院及类似的部门承担的服务费等。“私利的”利益是指组织资金积累和利益分配。在慈善团体解散后向成员或捐献者分配剩余资产以及无关商业活动都归于私利方面。一般超过投资收入的25%的资产积累和资产分配是被禁止的。无关商业活动,如开办俱乐部旅馆、来自慈善杂志的广告收入、超过6万马克运动项目的入场费和来自商业赞助的收入,要像一般法人那样缴税。

在俄罗斯,来自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性活动的收入必须照章纳税,而非营利组织的其他收入通常免除所得税。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教组织和公共组织一般被免除所得税。但由艺术协会拥有的应课税企业纳税前,对用于完成协会特许活动的经费,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非营利组织开展与组织宗旨无关的商业活动,所以法律上也未对与非营利组织宗旨无关的营业所得做出相应的规定。

(二)各国税法对捐赠问题的处理与其市场经济发育的程度有关

一般而言,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捐赠制度越复杂。我们以加拿大、印度和俄罗斯的捐赠税收制度为例作比较(见表2)。

表2:加拿大、印度和俄罗斯的捐赠税收制度比较

加拿大 印度 俄罗斯

1.个个捐赠。加拿大税收体系中为个人慈善捐 1961年印度所1.个人捐赠。1994年修正

赠设置了税收抵免机制。对个体捐赠者的累进税率不得税法第80G条规 案中限制了捐赠的范围。只有向

论大小都给予他们最低联邦和省级税率。现在加拿大定,任何个人和团体 “俄联邦领域的,部分或全部经费

的所得税税收体系为3级累进税率17%、20%和 向免税组织捐赠,都 由政府财政预算负担的文化、教

29%,为税收抵免捐赠额超过200加元的捐赠者提供 可获得其捐赠50%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组织”的捐

积极的税收刺激。 的减免税权。为了获 赠,捐赠额才可从个人应纳税所

2.公司捐赠。公司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如果在其

得减免税资格,捐赠 得额中扣除,扣除额可达到年收

应纳税所得额的75%以内,则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不少于250卢 入的100%。

(这个扣除比例在近年里是逐步提高的,从原来的

比,不超过50万卢2.企业、团体捐赠。企业、

20%提高到50%,又进一步提高到75%)。 比,或者不超过捐赠 团体为慈善目的捐赠,可从应纳

(1)资本财产捐赠。捐赠者可以在公平市场价值 者总收入的10%。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超

(FMV)和调整成本基础(ACB)之间确定其财产价格。 对于营利企业的捐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向文

向国内非 税收抵免的限额为非捐赠产生应税资本所得的 赠,根据所得税法化艺术、电影艺术、档案馆、艺术

营利组织 100%。

35CCA条规定,向农

家联合会以及其他艺术协会的政

捐赠的税(2)文化性捐赠。捐赠者具有两项重要的税收优

村发展工程捐赠,这 府机构和组织捐赠,扣除额不超

收规定惠:一是捐赠者可以要求相当于赠品公平市场价值金种法人捐赠可获得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向军官

额的税收抵免;二是由“文化捐赠”产生的税收抵免可 100%的减免税。 和士兵再培训项目、生态和改革

以全部用于抵免其所得税。另规定,如果授权机构在基金会残疾人公共组织等11类

5年内将捐赠的文化财产出售(出售给另外一家授权 组织捐赠,扣除额不得超过3%。

机构除外),将需要缴纳相当于其公平市场价值30%

的税额。

(3)艺术品捐赠。如果艺术家将其作品捐赠给慈

善机构,将免除所有所得税,同时他可以因其工作付出

而获得税收抵免。

(4)国王捐赠。就是向“国王代理人”机构所设立

的基金会捐赠。这一捐赠的优惠没有限额,个人捐赠

享受100%税收抵免,公司捐赠享受100%减免。

加拿大境外的合格受赠人直接接受捐赠时,捐赠个人所得税说明中明确规定,向

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与向加拿大本地的慈善机构捐赠外国非营利机构捐赠不享受减免

向国外非 时一样。外国“合格的受赠者”是指联合国及其所属机 税优惠。

营利组织 构、加拿大国外的授权大学、以及加拿大政府在当年或

捐赠的税 前一年向其捐赠的国外慈善机构。这种捐赠与其他按

收规定双边税收条约给予的税收优惠具有重要的区别,在于

对捐赠者在受捐赠的国家的收入情况不作任何限制。

加拿大与美国之间的边界线很长,许多人住在加根据1976年国非营利组织接受外国慈善组

拿大却要乘车去美国工作。加拿大《所得税法》规定, 外捐赠管理法规及织的赠款免交所得税和增值税。

如果这些人用经营所得和工作收入,按照《美国国内税 1985年修正案,所有 但接受赠款的组织必须向税务机

收守则》向美国慈善机构捐赠,他们有权向加拿大政府 获得国外基金的非营 构提供一份受到资助的计划说明

要求,享受与向加拿大慈善机构捐赠时同样的税收减利组织必须在国内注 及外国捐赠者慈善地位的证明文

非营利组 免优惠。 册,并将所有捐赠存 件。人道主义援助一般免除关税

织接受巨入一个账户中,每笔 和增值税,但捐赠者须遵守最新

外捐赠的捐赠的数额需通知国 海关条例。

税收规定内注册部门。即使组

织已经在国内注册,

要获得国外基金,必

须提前得到许可。

资料来源:《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课题组(2004)。

(三)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税收管理的共同做法

1.普遍纳入税收管理范围。世界各国一般都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纳税登记,赋予纳税编号,以方便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监管。在有些国家,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还要求进行免税登记,填写免税申请登记表,如美国矽肺信托基金。而另一些国家只要在税务机关登记为慈善组织等非营利组织就可自动获得免税资格,而无须再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如俄罗斯。

2.普遍进行纳税申报。无论非营利组织享有何种税收待遇,世界各国一般都要求非营利组织进行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最终判定其收入是否属于应税范围,是否发生了应税义务。

3.年度资格审核。许多国家对非营利组织都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全部或部分收入减税或免税,但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了许多条件,并且需要经过年度资格审核。一旦资格获得审核通过,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无需再提交免税申请。

四、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改革取向

(一)明确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目标定位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差别在于企业提供的是私人产品,而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将市场经济社会的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定位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对于解决当前税收实践中突出的非营利组织活动与企业活动难以区分的矛盾有重要意义。根据公共产品的理论,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具体情况,可以将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分为四种类型(《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课题组,2004):第一种类型是向全社会或特定群体无偿提供服务、福利的活动,如基础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等;第二种类型是非营利组织与受益人之间虽然存在利益给付关系,但受益人的给付与获得的利益之间无对价关系的活动;第三种类型是非营利组织与受益人存在服务售卖关系的活动;第四种类型是非营利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活动(资产营运行为)。上述四种类型的活动中,第一、第二种类型的活动属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活动,第三种类型活动属于提供私人产品的活动,第四种类型属于与提供公共产品相关的活动,因此税收政策应当对第三种类型活动区别对待。

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公益事业是现行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政策目标。根据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民间性”和“商业化运作”趋势,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政策目标应当是“鼓励非营利组织自筹资金,通过资本运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独立开展公益活动”。同时对非营利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设计。不仅要考虑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政策目标,而且要考虑如何通过税收制度的实施对非营利组织强化监控,将监控的意图体现在税收征管制度中。

(二)构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法律体系

完整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体系应包括民法、组织法、税法等法律规章的综合。鉴于我国非营利组织出现较晚,正式的文件中还没有相应的概念,建议修订《民法通则》,将政府机关和非营利组织法人确立为与企业法人相对应的民事行为主体。另外,从便于税收管理的角度和我国税收制度特点看,可预先在税法中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建议在即将制订颁布的《税收基本法》中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确认标准和基本税收政策,这既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又有利于防止产生税收漏洞。

(三)严格区分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商业活动和无关商业活动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相关性和无关性的区分。随着非营利组织筹资方式的多样化和商业活动的增多,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税收政策上对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商业活动和无关商业活动进行区别对待:对于非营利组织向全社会或特定群体无偿提供服务、福利的活动,实行免税;对非营利组织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利益给付关系、但受益人的给付与获得的利益之间无对价关系的活动,实行免税;对非营利组织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服务售卖关系的活动,视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征税;对非营利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活动(资产营运行为),在流通环节按照企业活动进行征税,对其用于公益活动的收益免征所得税。

(四)规范旨在激励捐赠行为的捐赠税收制度

1.制定向外国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制度。非营利组织促进的社会公益事业如环境保护、人道主义、科学、教育、卫生往往具有全球意义,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国际交往的频繁,对于向中国境内的外国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应当同向国内的非营利组织捐赠一样得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待遇,对通过国内特定组织向境外非营利组织的捐赠也应当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

2.应扩大享受捐赠税收扣除优惠的范围和捐赠渠道。只要是向税务机关所认可的非营利组织所作的捐赠,就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改“特许制”为“审核制”,发展地区性的非营利组织,对其资格进行管理。在扩大范围的同时,应明确对互惠性的非营利组织捐赠不予减免税,只对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减免税,保证各项捐赠为公众服务。

3.统一内外资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捐赠政策,提高捐赠税收抵扣限额,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4.考虑到我国公民社会责任意识较弱、非营利组织及慈善捐赠事业刚刚起步的现实,从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角度看,建议对公民的慈善捐赠实行实捐实扣的办法。

(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

1.建立免税组织独立认证制度。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与俄罗斯相同,非营利组织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免税资格,无须在税务机关办理任何认证或审核、审批手续。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法国等多数国家的做法,由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独立认证,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后,在其存续期间,其活动发生变化、丧失免税条件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严格纳税申报制度。将纳税申报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义务,无论是否产生纳税义务都要进行纳税申报,这样既可以强化非营利组织的纳税意识,又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的纳税情况,给以后的税务稽查奠定基础。

3.设立免税审核制度。目前,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财产、活动是否符合税法的免税要求,由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活动情况和税法的规定自行判断,无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审核或审批,导致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财产、活动是否符合税法的免税要求无法控制,对滥用免税政策的情况无法掌握。为了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应当对非营利组织实施免税审核制度。

(六)加快制定与税法相协调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监管需要其他的制度相配合,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我国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目前所执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鉴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目前执行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之间的过多差异已成为影响其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重要因素,建议在制订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时应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比如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公认会计原则,GAAP for NPO),力求使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规范与税法相协调。

注释:

①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关于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结果的公报》和《民政部200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数据计算估计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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