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律范畴论纲
——基于社会性别的角度
陆嘉欣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 目前,家庭暴力似乎在世界上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对此有关的法律,各个国家的规定都不一致。在我国,一般将家庭暴力分为这三种,分别是肉体上的、精神上的以及性暴力。在对家庭暴力等级的判定中,我国普遍采用家庭暴力的程度和家庭暴力的发生频率。本文将基于社会性别的角度,综合阐述家庭暴力法律的范畴论纲,希望能为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一些参考意义。
关键词: 家庭暴力;法律范畴;社会性别;内涵
目前,家庭暴力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而这一问题也不仅仅存在于中国,在世界其他国家中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各种不良事件也时有发生。据统计,每年我国大约有50万户家庭的夫妻会离婚,而这50万的离婚家庭中,有四分之一都是由于家庭暴力而造成的。而家庭暴力不仅仅会给双方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更与当今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主旨相悖。因此,在关于家庭暴力方面,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视。[1]
一、国际层面及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都不尽相同。在国际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关注最早是在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在七十年代末,出台了一部公约,它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归类为人权问题。而到了八十年代,联合国再次对妇女的权益进行了保护,认为要想世界能够和平快速的发展就必须要尊重女性。后来各种保障妇女权益的条约也层出不穷,正是由于这些合约,在理论上界定了家庭暴力的含义,从而为世界各国在审理家庭暴力事件中提供了一定了的参考意义。
在美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是很广泛的,美国各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但美国的家庭暴力范围和概念的界定都是以社会学、法学等等多方面的理论为依据的。在英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被概括为:一对异性之间存在的一方对另一方施加暴力的行为,而这对异性之间存在性关系。一般来讲,都是男性一方对女性一方的施暴行为,英国在关于家庭暴力还有一点与我们认知的家庭暴力有一点区别,即这对异性之间可以不是夫妻关系。而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被分为以下几种,分别是身体、精神、性以及这几个方面的综合。在日本,关于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中,规定家庭暴力的对象是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离婚后或者结婚前男性(女性)对女性(男性)实施的暴力行为则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在2002年,日本新公布了《家庭暴力防止法》,这是为了在法律上确保家庭暴力的发生的减少。在新西兰,在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上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更加宽广,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与其他国家大致相同,而在主体方面,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在结婚前或离婚后,只要符合行为暴力的都可以称为家庭暴力。[2]
综上而言,各个国家虽然由于各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历史的不同使得各国在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上有不同的地方,但大体上,女性基本上是发生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方。
农业部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节水处处长高祥照针对“节水农业与水肥一体”进行了深度解读。他指出节水农业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方向,节水农业不仅仅是节约,更重要的是调节,是高效利用,包括“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两大部分。
二、我国的立法状况
目前,在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上还没有完全统一,这要取决于各个方面的实际情况而确定。大体上,我们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主要是根据严重的程度以及类似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次数。这样的判定方法相对来说更科学,如果侵害的行为发生次数极少,仅有一两次,这就不是家庭暴力,因为在生活中家庭双方的成员难免会存在一些不愉快,通过这样一种方式的发泄会更利于问题的解决,相反如果双方一直憋在心里,那么这些小问题会在心中越积越大,最后很可能会形成难以弥补的大问题。但是如果一个家庭发生这样行为次数的频率比较高,比如一个月就会发生两次或以上的,就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这里还有一个常见的概念,就是虐待。往往在人们看来,虐待和家庭暴力是不同的,而虐待的性质也比家庭暴力更恶劣,但实际上这两者其实是差不多的,因为虐待无论是发生的方式或者发生的对象都与家庭暴力大致相同,都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打击,而且基本上都是发生在具有比较亲密关系的人之间。[4]
(一)家庭暴力中的“家庭”
家庭暴力中的这个家庭的范围界定上,我们比较赞同的是英美国家的界定范围,即它不仅指夫妻双方或者具有血缘关系的双方,还包括前女友或前男友、前夫或前妻、现女友或现男友等,只要是双方的关系比较亲密的,都应当纳入这个家庭暴力的家庭范围中来。对于这个家庭的的界定,主要是从这些方面来进行考虑的:第一,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就是夫妻为主的家庭,而在现实中,还存在有许多单亲家庭,尤其是女性为主的家庭,她们或因为丈夫生病去世,或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自己生活。第二,在思想越来越开放的现代社会,人们的思想的开放程度和接受度也有了很大的提升,已经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男女双方必须在结婚后才能同居,现在有很多的情侣在没有结婚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生活,对于这些有亲密关系的未婚男女,也应当纳入到家庭的范围中。而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未婚男女同居以及感情破裂快要分开的已婚家庭发生频率最高,其次就是就是已婚的家庭,而这些家庭行为的发生对这些特殊家庭的成员会造成特别大的危害,如若不将这类人群纳入到家庭中来,是一定不行的。[3]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家庭暴力的范围比较窄,而且是特指对妇女发生家庭暴力的行为,也有人认为只要是一个家庭中的成员,无论是男女双方,都可以发生家庭暴力。而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有着明确的说明:家庭暴力指用殴打、辱骂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给受害者造成心理上的严重迫害的不合法行为,称为家庭暴力。这其中并未将性暴力纳入到其范围中,而有的学者认为性暴力也应当属于家庭暴力中的一种。
不久,果然隐约听到一些传言,说我勾引良家妇女。尤其是镇政府家属院子里的女人,多是半边户,整天三个一群五个一伙挤在一块扯家常,东家长西家短,扯得最多的偷人养汉。有时我从院子里走过,明显地感觉到有眼光像刺一样扎在我背上,远远地还听到她们放荡的笑声。哎,人言可畏哟。
(三)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
目前,在对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判断上,主要的依据是暴力行为的伤害方向。因此,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包括外在身体上的、内在精神上的以及性侵犯的暴力等。其中大家几乎对身体上的暴力没有异议,而有人对其中的性暴力的类型不赞同。他们认为夫妻之间有性生活是很正常的事情,即使有时候性生活的方式比较另类,如果将性暴力纳入到家庭暴力的类型中,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家庭的和睦。对此,我不赞同。因为上面也说到过,现代家庭的构成中,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夫妻家庭,还有那些未婚同居或单亲家庭,对于这些家庭的性暴力就是完全不合法的。而且一方面夫妻之间是需要相互尊重的,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性生活让对方的身体和心灵上受到损伤,这样的性行为也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在现代许多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多正是由于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性暴力而导致的。最后,暴力的性行为一定会给受害者一方的身体和心理带来极大的伤害,这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的。在精神暴力方面,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当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范围中,但是这样的观点也不太正确。据统计,在现代离婚家庭中,有很多都是因为家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双方因为感情的消逝,从而导致夫妻双方不交流,发生冷暴力,导致夫妻双方精神上的压力和折磨,长此以往,很可能会使人精神异常或者心理扭曲,造成的后果甚至会比身体上的家庭暴力更加严重。
三、总结
综上分析,所谓的家庭暴力,在行为上是指通过一系列不合法的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在精神上会给受害者带来很大的负担和伤害。而家庭暴力并不完全指受害者身体上的伤害,心理上的伤害也在家庭暴力的范畴内。家庭暴力的行为有极大的危害,总之,我们要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来遏制家庭暴力的出现,促进和谐美好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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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崔睿泽.论世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J].中国新通信,2019,v.21,No:226-227.
[2]李霞.家庭暴力法律范畴论纲——基于社会性别的角度[J].社会科学研究,2005:93-97.
[3]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和干预项目”取得重要进展[J].红旗文稿,2003:43-46.
[4]陈金娥.家庭暴力导致的问题及措施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60-61.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183-02
作者简介: 陆嘉欣(1994- ),女,汉族,广东肇庆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