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学术讨论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技成果论文,农业论文,学术讨论会论文,全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上海农学院、上海农科院共同主办的“全国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学术讨论会,于1998年10月8日—12 日在上海农学院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农业科研、教学、农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专家和学者出席会议。现将会议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的内涵
关于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的定义和内涵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即商品化),即农业科技成果较为普遍地实现商品化。它意味着所有能够成为商品的农业科技成果在一定的时间内较为顺畅地进入市场,并成功地销售给使用者,从而实现自身的价值。从表面上看,它是一个农业科研成果由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向市场转移的场所变化过程;而究其实质,是一个从不够完善的初级产品形态向比较完善而实用的高级商品形态的转化过程。在中国,这一转化既是“惊险的一跳”,也是非常艰难的一跳。它充满障碍与风险。要使这一转化成功实现,除了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有足够的动力。
第二种观点是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事物。它主要是指科学研究要以市场信息为导向。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的本质是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而能否顺利实现这一转化,关键在于具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能否真正满足市场需求。如果某项农业科技成果能够满足农村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它就势必会迅速转化为商品。反之,则无法转化。近些年来,一些农业科研成果在科技市场上受到冷落,无人问津,其原因就在于此。
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是对现行农业科研体制、组织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我国实现改革开放已经快20年了,但时至今日,农业科研体制基本上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期的老一套。组织体制陈旧,部门分割,科研与生产脱节,机制僵化等到处可见。这些都严重障碍着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推进。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不仅要求人们的观念更新,同时也必将冲击陈旧的机制,促进农业科研体制、组织和机制进一步深化改革。
二、农业技术市场的组织形式、经营形式与产业化运行模式
(一)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的组织形式 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农业科研单位自办实体,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主动推向市场;
2.农科教与企业联姻。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可以和企业联合办经济实体,也可以组建股份制公司或产业集团;
3.成果转化。农业科教单位将科研成果以计价、折股等形式有偿转让给开发企业或中介组织;
4.合作开发。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与大企业、乡、村、个体专业户等合作开发某个项目或产品。项目和产品由主要出资方拥有,所得利益按股份分成。
(二)关于农业技术市场的经营形式 与会学者展开热烈的讨论,认为可以归纳为四类:第一类是农业科技企业。这是得到大家普遍赞同的做法,具体形式可以有很多种,一是科研机构与龙头企业相结合的形式,即针对具有发展前景的产业,科研机构着重研究关键技术,龙头企业解决中试和规模性商品生产等问题,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是技术经济服务合作的组织,即以科技为先导,以供销部门或加工企业为依托,集产前生产资料供应、产中技术指导、产后贮藏加工销售于一体。三是科技型企业。主要是民营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集科工贸一体化,直接将科技成果开发成产品,投放农村市场的经营形式。四是各种与基层农业组织联合的形式,主要有农业科研单位、企业、基地和农户的联合。五是组建大型农业科技企业集团。第二类是农业科技广场。这是一种农业技术市场的特殊形态,它利用一定的土地、水面和室内展厅,常年集中动态地展出和演示各种农业技术的作用过程和结果,直观地传播有关农业技术成果的全部信息。第三类是“三农”(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和农业推广)结合模式。一般可由地方分管农业科技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成立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参加的农科教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之间的关系,三者以科技推广项目为纽带。第四类是农业科技园区。
(三)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1、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涵。 关于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多数的学者都很重视,发表了大量的看法。共有三种观点:
一是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是在农业科技进步的内在推力和市场需求的外在拉力共同作用下,通过大量农业科技企业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再开发和创新,进行大规模的专业化、集约化,面向广大农村的一体化生产经营体系。
二是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是把农业科技成果作为商品推向市场,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是基础,市场需求是前提,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是手段,以科技产品占领市场是目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为目的,网络化经营的技术经济活动。
三是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科技成果被生产部门应用,并进行一定规模的专业化、信息化、商品化生产的过程,是科技与经济全程结合的高层次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两高一优”农业的重要模式。
2、能够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应具有的特征。有五个方面:
(1)科技成果本身必须是技术含量高、可控性强的物化成果, 而且这些成果可以大规模、大批量地生产;(2 )农业科技企业的存在是关键。这些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是核心。它们是整个产业化链条中最活跃、最基本的组织。它们拥有高技术、高资金、高附加值的技术产品;(3)表现形式是主导产品,拳头产品,名牌产品;(4)技术商品的市场占有率高;(5)经营形式灵活多样, 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各方面的需求。
3、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模式。 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模式分为:
(1)合作生产模式, 指供方以农业科技成果作价投入到受方进行生产,并按合同规定比例从受方生产成果中分享利益;(2 )联合兴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这同前一种的差异是,前一种生产企业在成果转移时已经存在,既是受方主体,后一种的生产企业是在成果转移后,由供受两方共同建立的;(3)组建股份制农业科技企业模式, 这种形式是指企业的建设基金是通过股票从社会公众中融资而来的;(4 )科技成果转让模式,指成果在转让时,采取一次付清的结算方式;(5 )自我转化模式,也叫自主科技开发型,这种模式特点是农业科技成果不发生转移,科研单位自己研制,自己开发生产;(6 )政府促进转化模式,主要针对社会效益高,经济效益低,并且转化难度大的农业科技成果,由政府出现,给予支持,促其转化;(7)引进模式, 指从国外引进关键技术,开发生产,形成新的产业;(8 )技术、经济、服务合作型,指以科技为先导、并实现科技、加工、流通相结合和生产全过程一体化服务。
还有的学者根据农业科技成果的供方与受方的结合方式,把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分为:
(1)农业科教单位+基地+农户;(2)农业企业+基地+农户;(3)技术市场+农民科技协会+基地+农户;(4)大型农业科教集团等四种形式。
三、农业技术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农业技术市场存在的问题,与会的学者认为,我国农业技术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场机制不健全,管理滞后,未能带动新兴产业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孵化器的作用。表现在:
(一)认识问题 一方面政府部门对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认识不足,认为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不相关,耽心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会偏离科研正轨或根本无法形成产业化;另一方面,农业技术成果的供方——农业科研机构还存在重科研、轻推广的问题,使用方农民亦不能接受技术成果商品化,他们认为应无偿享用农业技术成果。
(二)成交量小,质量不高 农业科研机构向市场提供的技术成果较少,加之农业技术市场信息流通不畅等因素,使农民无法及时得到适用农业技术成果的信息,且农民需求的信息也不能及时反馈,另外还存在农业技术成果项目规模小、水平低的问题。
(三)中介问题 农业技术市场的中介组织和技术经纪人数量少、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健全。
(四)交易行为不规范且形式单一 在技术合同实施中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无法切实保护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此外,农业技术市场的利益驱动对农业技术商品提出了特定的要求,即那些可控性强的物化技术成果才适于进入市场,而保密性差的技术成果则难以商品化。
(五)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滞后 农业科研与市场需求长期脱节,研究内容重产中,轻产前、产后;重论文,轻应用;重产量,轻质量;重研究,轻转化的现象仍很突出。这种农业科研以“突出论文成果”为目标的价值取向,形成农业科研的“实验室”文化,造成了许多农业科研成果不能被转化,只能“束之高阁”,造成农业技术市场供给短缺,真正有经济效益的农业技术非常缺乏。
(六)农业技术市场政策法规缺乏,市场管理的规则不配套 技术市场调节政策出现偏差,主要表现为:一是政策着力点主要集中在促进技术商品的供给上,而对刺激农业技术商品需求的稳定增长和协调技术商品供求均衡机制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二是政策着眼点只放在技术转让上,而忽视了农业技术开发。三是政策着眼点只重国外引进轻国内消化吸收;四是金融政策不适应农业技术市场的发展需要,尤其是缺风险保障机制和风险金融投资政策。
四、关于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市场政策法规问题
关于农业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与会的学者认为技术市场政策是国家为发展技术市场、协调技术交易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而规定的行为准则。这些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后,即上升为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规范行为的依据。
我国农业技术市场政策体系包括技术市场的调节政策体系和控制政策体系。前者主要协调农业技术市场的供求均衡,后者用来规范农业技术市场的行为。首先,农业技术市场的调节政策从协调总量均衡和结构均衡的角度调节市场供求。一方面,我国的情况是农业技术市场交易总量有待进一步增加,因此这项政策基本上是以刺激技术商品的供求总量增加,使市场达到总量均衡。刺激供应总量增加的政策,包括有关资金方面的政策、有关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政策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政策;刺激需求总量增加的政策,主要是经济杠杆的诱导性政策和体制性政策。另一方面,技术商品的供求结构矛盾要从供求量和技术商品的水平两个方面来解决。因此,需要从政策上对需求结构进行引导,对供应结构进行调整。同时,通过政策调节刺激市场的供求均衡与国家的技术政策要求相吻合。其次,农业技术市场的控制政策体系主要从三方面规范技术市场行为,一是通过对上市农业技术商品的资格及价格等规定来规范技术商品和技术服务;二是通过对农业技术市场经营者的规定来规范技术市场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对农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技术市场建设的规定来规范技术市场管理行为。
目前,我国技术市场的法规建设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构成的工业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构成的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还远不能满足技术市场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五、关于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的建议
到会的专家和学者还对近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园区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农业科技园区是近年来我国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实践中涌现出来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以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等单位为技术依托,充分发挥农业科技进步的优势;集农业、林业、水利、农机、工程设施等高新技术为一体,广泛利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实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采用集约化生产和企业化管理。综合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有效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它有利于农业高新技术的集成、组合开发应用;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并通过园区的示范和推广的功能,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技术进步。
有的学者指出,农业科技园区近几年来在我国发展较快,但由于开发建设和运行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是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尚未列入国家农业发展计划,对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建设布局缺乏统一指导、协调和扶持,致使一些地方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且影响资源优势发挥;
二是农业科技园区的设计和建设出现了脱离实际,贪大求洋的倾向;
三是一些地方对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农业科技园区的行政干预过多,注重政绩展示的功效,而对园区的新技术示范、扩散以及园区生产的农产品市场、成本效益不太关心;许多农业科技园区难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缺乏应有的活力,经营效果不佳;
四是农业科技园区开发建设资金不足,国家支持力度小而资金使用和管理分散,使一些对我国未来农业发展具有带动性、全局性的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开发项目无力安排实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一些专家提出加快我国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的建议:
1、尽快把农业科技园区的开发建设纳入国家农业发展计划, 作为农业科技产业开发和国家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业部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做好全国农业科技园区的布局和规划,并按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来组织实施和验收考核。
2、 坚持农业科技园区开发建设以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为主的现行投资机制,可采取股份制联营、合资等方式积极筹措建设资金。鼓励外商投资建设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园区,充分利用各种国际合作机会,吸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资金,以及引进现代农业科研和生产设备设施,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经验,来加快我国农业科技产业的发展。
3、发展农业科技园区也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 不同层次的农民对农业科技的多样化需求,本着多渠道建设、多形式开发、全方位辐射的原则,统筹规划、协调布点、灵活运作,不断探索园区建设的新路子,在鼓励各级政府和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等部门带头领办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的同时,积极引导农业专业合作组织、骨干龙头企业、个体种养大户以及外商独立创办或以资金、设备、技术、信息入股等形式,联合开发农业科技园区;
4、农业科技园区的开发建设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因地制宜, 根据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生态类型,选择不同的建设标准。在引进高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方面,各类园区都要以市场需求来确定引进技术项目和推广规模。围绕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增收效果明显的科技项目,大力引进具有高效益、高辐射、高更新换代速度的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尤其是对那些能够填补空白、给当地农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内外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宁可多费些周折,多花些钱,也要千方百计把它引进来。
5、农业科技园区的开发建设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 承担着较大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建议国家制订有关的优惠政策,减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进口自用的农业生产、科研设备设施、种子种苗、科研材料免征关税,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作出巨大贡献的科技专家、企业家给予重奖,制订有利于人才流动的人事管理制度,鼓励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到园区建功立业,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吸引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共同合作,加速农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