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的社会伦理与家庭伦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中国论文,家庭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传统中国社会是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其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具有同构性。伴随中国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传统社会赖以建构的家庭伦理开始瓦解,催生着一种新的社会伦理,与此同时家庭伦理也开始获得了全新的内容。
一、传统社会伦理与家庭伦理的同构
“社会”一词是舶来品,在传统思想学说及人们的观念中,只有“国”与“家”,并没有“社会”。这是由中国传统社会的性质决定的。
中国古代是由氏族部落直接进入国家社会的。国家建立在血缘氏族基础上,国在家中,家国同构,形成了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的宗法制度。这一制度的后果就是将原有的血缘氏族的社会体系转化为文明社会的家国一体化和伦理政治体制。它通过把社会政治制度确立在血缘宗法制上,并在意识形态上制礼作乐,完成了家国一体的社会体制与社会结构,形成了血缘—伦理—政治三位一体式的社会伦理政治结构,这使得家庭血缘成为中国伦理的根源和基点,家庭血缘伦理关系成为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就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拓展和延伸,这样家国两层次的伦理关系实质上则是家庭家族关系这样一个层面的内涵。虽然秦汉以后建立了中央集权专制的国家,以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宗法制度虽然消解了,但宗法制的社会基础和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并一直延续到近代。在小农经济的社会中生活之为生活,只能是家庭中的生活,人们无法想象,还能有任何本质上不同于家庭的组织,还能有任何不是按照家庭的方式和原则组织起来的人与人的共同体。因而家庭伦理一直是传统社会的基础,冯友兰先生就认为“家族制度在过去就是中国的社会制度”。[1](P24)传统的社会伦理不仅与家庭伦理融为一体,而且以个人德性作为贯穿家庭伦理关系与国家伦理关系的核心,三者高度密合成为一个内容充实而又丰富的伦理实体。这种一体性的思想在儒家经典《大学》中表述得相当完备。《大学》说:“古之欲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必先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尔后至知,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中国社会这种以家庭关系为原型的人伦关系图式,不仅反映的是一种人伦关系的类型,还内蕴着家庭情感扩充和上升为一般社会情感的内在逻辑,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血缘关系的放大,社会一切伦理道德自然就是处理家庭关系亲情原则的扩展。亲亲为仁,从兄为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由父慈子孝推演出君仁臣忠,由兄友弟悌推演成朋友有义,加上夫义妇顺,就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伦常,在以血缘家庭为基础的传统伦理环境中,人情主义(即以人伦为基础,以情感、情理为法则,来处理社会人际关系,调整自我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就起着社会凝聚力或向心力的主导性作用。当然,将血缘情感泛化和扩展,使之具有社会政治意识的功能,最终的结果则是政治伦理化,以伦理情感取代政治意识,这必然导致一种虚幻的伦理实体。说其虚幻,是指对于这个实体中的多数成员而言,它只是一种空幻的伦理理想,而不是使其幸福的社会现实,在这种虚幻的伦理理想的追求中,理性、个人权利与利益等都处于次要地位,甚至被伦理的情感所淹没。
传统社会伦理与家庭伦理的同构性,源于宗法社会结构的单一同质特性。这种由宗法血缘关系推演、由亲情扩展而成的农业社会的伦理,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面临着挑战,必然催生一种新的社会伦理。
二、现代社会伦理的再造
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强调的是公民的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社会的伦理关系是建立在个人公民身份的人格平等的关系基础上的,它诉诸理性,并依靠法律来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和个人权益。这与以家庭血缘为纽带的人伦关系根本不同。它要求废除传统宗法等级社会的君权、父权、夫权、族权,改变传统伦理中的家庭至上观念,把每个个体从狭小的家庭体系中解放出来。面对现代社会的到来,社会伦理必然实行深层转换,这种转换在中国社会经过了一百多年,但只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才真正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解放后,中国社会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模式与血缘伦理保持了一种文化上的深层认同。它把一个无比庞大的社会组织成一个家庭,或者说按传统家庭原则和模式组织起来,就像一个自耕农家庭那样,政府扮演着父亲、家长的角色,是生产的组织者、利益的分配者,是一切事务的最高决定者,一切争端的裁定者,一切规则的颁布者,一切恩惠的最终赐予者,是一切权力权威的最高、最终的拥有者。然而理念上非常美好的模式,却在实践上失败了。这种失败无可辩驳地说明了:家庭、国家、社会不是一回事,不是同源同构的人类组织。它们的组织原则、内在要求和运作规范都很不相同。人们只有深刻理解了家庭和社会两类组织,并在实践中,把两种不同的原则、要求和规范协调起来,才可能过上一种美好的生活。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力地冲击了传统家庭式的社会组织结构,打破了传统的上下隶属关系,建构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横向联系。因而传统的伦理模式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一种新的伦理模式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伦理关系开始建构,这种新的社会伦理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广泛性。传统社会是一个封闭的社会,费孝通先生曾以“投石荡波”来比喻中国传统社会。他说:我们的社会就像是在水里投下石子,波纹所至之处,就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波纹之外的与我们不相关,也就在我们的伦理关系的调节之外,这就形成了一个狭小封闭的伦理圈子。这一局限性使中国人对“自己圈子”里的人表现出伦理关怀,而对其他人和公益事业则缺乏关怀。这也是近代学者常说的中国人“私德”发达,而公德缺乏。
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社会,是普遍联系的民族国家和“全球村”,它要求打破自己人的圈子,把伦理关系延伸到与我们有联系的每个人,这就要求人们能建立一套道德规范来协调个人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台湾学者李国鼎先生在1980年代初就曾提出过“第六伦”,因为传统的伦理规范主要是五伦,涉及的都是相当熟悉和亲密的关系,属于私德范畴,这与现代社会已不相适应。而第六伦道德规范,属于公德范畴,是大家都适用的具有广泛性的准则。
第二,理性化。传统社会伦理是建立在血缘家庭人伦之基础上的,是一种人情伦理。这表现为情大于法,情大于理,理在情之中。现代社会伦理则是理性伦理,它主要诉诸理性的作用来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格平等和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它避免了奠定在感情依恋与关怀基础上的家庭伦理的盲目、狭隘与自私;赋予了传统伦理以新的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现代社会伦理中已经完全排除了情感的作用。问题的关键是要处理好理性与情感在现代社会伦理中的关系,既要保留东方伦理的人情预设,又要以理性精神规范人情在社会生活中的运作,使人伦之情与社会之法相依相辅,达到情、理、法三者的有机统一。
第三,平等性。现代社会伦理平等地关涉其中的每个人。这与传统家庭伦理对其成员的区别对待不同。传统社会家庭成员基于先天的性别、年龄、血缘位次与关系、姻缘位次与关系的自然区别,分属在不同的位次与关系中。传统的家庭伦理将这些自然差别上升为伦理秩序,并把它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成为统摄一切社会关系的伦理秩序模型,形成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即以“己”为中心,依据离己距离的远近,亲疏有别,错落有序,这就是中国社会伦理的等级性和特殊性。现代社会的伦理与要求具有平等性、普遍性,是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实施、广泛遵守的。
第四、公益性。社会伦理代表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与传统家庭伦理相区别的地方。家庭伦理之所以称之为“私德”。是由于相对于更广泛的社会联系来说,它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有限的关系中对“私”的限制,而这种节制在一定的时候,也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更为发达的关系造成新的威胁与破坏。目前为止社会公德是社会中最无可辩驳,最能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因而也成为社会伦理的狭义,但社会伦理并不局限于此,社会伦理的公益性也不局限于此。在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凡是有社会联系、社会关系的地方,社会伦理就要发挥它的作用。现代社会伦理所反映的公共利益是对家庭利益的超越与扬弃。
社会伦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现代社会伦理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产物。尽管它有别于传统,但它也不是西方式的。它是对传统家庭伦理涵盖天地万物、贯通宇宙人事的统摄模式的反叛,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扬弃。
三、现代家庭伦理的定位
现代化浪潮带来的社会变迁,使人类家庭发生着有史以来从未有过的急剧变革,这场家庭变革导致人们的家庭关系、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调控机制等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随着家庭功能的部分外移,转向社会,家与国分离,家庭更多地退到日常生活领域。人们开始担心未来家庭的命运。尤其是当人口生产与家庭分离,性与婚姻分裂时,更使人怀疑婚姻的神圣,怀疑家庭是否已走到尽头?然而事实却告诉人们,尽管现代家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人类家庭的发展是走向日趋完善,而不是消亡。现代生殖技术也是侧重于利用它来促进人类的优生,帮助人类完善自己的家庭。况且家庭具有的心理、情感功能与培养教育功能等是任何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因而家庭仍然是迄今为止人类生存发展的最佳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面对现代化的浪潮冲击,家庭及家庭伦理如何定位?综合一些学者的分析,我认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2]
第一,家庭伦理的社会适应性。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它不可能独立社会之外,它总要受到社会的影响。与此相应,家庭伦理最终也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对传统家庭伦理进行了革命的改造,批判和否定了其不平等的规定,剔除了其中封建性的毒素,建立了民主、平等、互助、互爱的新型家庭伦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庭遭受到市场经济炼就的“经济理性”的侵入,它无情地撕破了家庭原有的温情脉脉的面纱,露出了利益的冰冷本质,择偶方面功利主义的选择大大增强,金钱的多少决定着婚姻的分分合合。婚前财产公证、AA制……这一切都使家庭应有的关怀合作、情感交流功能相对削弱,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援助、必要时作出自我牺牲以抗击意外灾难的利他主义道德力量相对弱化。这在家庭仍然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仍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互助、保障、心理情感功能的今天,非常不利于人的发展。
然而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伦理也必然要与之相适应,作出相应的转变。这表现为家庭在实现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应注意培养个体的独立人格和竞争意识,使个体具有高成就动机的价值标准,同时家庭不仅仅只具有救助功能,还应该具有发展功能和扩张功能。
第二,家庭伦理保持相对独立性,尽管人类社会历经沧桑巨变,家庭伦理在其发展过程中深深地打上了社会的烙印,但人类的血缘亲情和家庭关系始终是存在的,家庭伦理在发展中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体系。因而在封建礼教发展到极致的宋明时期,仍然有梁山伯与祝英台式的爱情,市场经济极为发达的西方社会也到处洋溢着母子亲情。
如果说在宗法制的农业社会,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表现出同构性,宗法社会结构单一同质特征,造成了伦理构造的单一性、同质性。那么今天的伦理道德正在走向多元,这种多元性不仅仅是基于当今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还基于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组织的高度分化,市场作为经济组织在分化过程中获得发育的同时,也发展出相对独立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不仅不同民族、阶层有不同的道德原则,而且不同领域有不同的道德原则。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的家庭,其伦理原则必然要与市场相衔接,并表现出相适应的一面。这一点前面已有所论述,但适应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地尊奉市场的价值标准,家庭伦理应保持其自身应有的独立。
市场的道德信条是公平竞争的原则,而家庭伦理则应突出关怀原则,关心家庭成员的物质、精神和心理需求,使每个人在家庭中得到照料、支持、温情与愉悦。尤其是要使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能得到满足。因而市场的价值原则不适用于家庭。在家庭中我们实行的是“按需分配”,而不能搞“按劳分配”,家庭必须发挥它自身独特的救助、保障功能。今天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家庭的心理慰籍和精神安抚的功能在不断强化。而家庭情感功能的实现就在于家庭本身拥有某种核心精神即家庭道德,人们只有生活在一个充满民主平等、亲切和谐、长慈幼孝、夫妻恩爱的家庭中,才能真正享受到家庭提供的情感功能,在这样的环境中,个体才能培养健康的人格。家庭道德是提供这种功能的源泉性保障,家庭伦理有其独立的不可替代的价值。
通过社会伦理的再造,家庭伦理的重新定位,我们把属于社会的还给社会,属于家庭的留给家庭,不以家庭妨害社会,也不以社会妨害家庭,在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区分的基础上实现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的重新整合。这是中国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趋势,也是传统家庭伦理现代转向的必然要求。这样建构起来的家庭伦理,相对于传统家庭伦理而言,具有以下特质:
第一,尊重家庭成员的人格和个性。每个人之所以称为个人,正是因为每个人在世界上都是唯一的、个别的存在方式。任何个人都是首先作为单个心理、生理的个体生命的独立存在,任何他人和群体都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应该尊重个体的人格和权力,满足个体的利益。传统家庭伦理建立在单极的权力结构中,男权、夫权、父权是单极的主体性,家庭本位的思想和等级服从的价值观念,剥夺了个人的独立人格,取消了个体自由选择和实现自我生命价值的正当权利和主体能力。现代家庭伦理建立在个体独立、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强调承认与尊重每个成员的个性,因而现代家庭伦理关系是一种交互主体性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彼此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家庭人际关系愈来愈呈现平等、民主化趋势,家庭尽其可能尊重和满足每个成员的需要和利益。
第二,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双向性。一个和美的家庭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传统家庭中,家长对家庭成员的支配权、控制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尽管早期的儒家也曾讲过“父慈子孝、夫义妇顺”等主张,但实际生活中都是父权、夫权至上、长者为贵,而贱者、卑者、幼者只能俯首听命。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助式的关系,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是双向性的。如作为子女尊重父母、敬养父母,同时也希望获得父母给予的一定形式的回报,以满足自身的情感需要。作为父母,不仅仅要求子女的关心体贴、精心照料,而同时也应该对子女施慈、讲爱心。夫妻关系也应该如此,双方在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上应该平等,如果一方只享受权力,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将导致夫妻关系的失和。只有家庭成员各自都能正确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才能建立和睦、亲善的家庭人伦关系。
第三,注重感情性和自律性。传统社会的家庭人伦规范的遵守虽有内在自觉的一面,但更多的是体现他律性,带有盲目服从和被迫遵守的性质,这种家庭道德并未将情感自愿和行为自主作为道德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相反是用国家强制手段来推行和实现道德价值,如传统“贞节”道德规范和孝道的推行。宋代以后国家对贞节的旌表更加制度化。明代洪武元年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因此即使未亡人不愿守节,本家也会劝她守,甚至逼迫她守,因为贞节不仅可以赢得一座“贞节牌坊”,还可使本家得到好处。而对于“孝”,国家更是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来确认子女孝亲的责任,惩罚子女不孝的行为。这表明传统家庭人伦规范的主体感情认同程度较差,不得不借助非道德手段来实现其功效,这种他律化的德性不能在人们内心扎根,只能造成虚伪的两面人格。当然现代家庭伦理要发挥作用,也需要一定的外部强制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与之相结合,但它更强调道德的自律性和感情性。它要求家庭成员自觉自愿地去遵守,达到理性自觉和情感自愿的高度统一。对于家庭伦理规范而言,感情性和自律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家庭毕竟是一个由道德情感维系的共同体。
第四,具备一定的宽容性。任何一个社会的伦理价值体系都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以核心价值观为主导并有多层面价值观与之相结合的复杂体系,家庭伦理也不例外。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家庭伦理的社会主义主导价值观的地位,另一方面对其他家庭伦理观念也应持有一定的宽容度。只要坚持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前提,人的行为选择就不应是非此即彼的和唯一的。这就需要我们尊重人的个性,容忍差异,对家庭中因为道德观念不同而导致的冲突,应通过对话方式去协商解决。这样才能既使家庭伦理的社会主义主导价值观得到贯彻,又可适应现代社会多元价值观发展的需要,使家庭伦理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保持家庭在整体上协调和发展。
现代家庭伦理的建构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一个能与现代化相适应的开放的家庭伦理是系统,应能随时对变化的关系和出现的问题做出适当的反应。只有将家庭伦理植根于现实生活之中,才可能真正建构起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家庭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