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及其关系_收入分配论文

公平与效率及其相互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相互关系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经济学家们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争论,自本世纪30年代延续至今。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个人收入差距的逐渐扩大,这一问题同样成为我国公众关注、研究的热点。

一、公平内涵与外延辨析

围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之所以长期以来意见纷纭,笔者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未能就公平的内涵与外延取得共识。澄清这方面的混乱认识,无疑是深入探讨的前提。笔者认为,对公平范畴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与把握:

公平就是合理。这里的“理”,是指客观规律性,即人类社会的历史规律性。人们根据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制定出合理的行为规范,再以此行为规范作为评判基准去对人们行为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判断,于是便得出了某种行为公平与否的结论。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集团,有其不同的公平观,但唯有合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公平观才是合理的公平观。强调公平的合理性,无疑可使“公平”获得一个客观的尺度,从而为人们作出公平与否的评价提供客观的基础。

公平就是公允、公道、公正。当用公允性、公道性、公正性去界定公平性时,强调的是评判主体对诸评判客体行为的评判,是否掺杂有主观好恶,是否不偏不倚,是否能用同一把尺子去衡量。凡是不掺杂主观好恶,不偏不倚,严格按同一把尺子去评判诸评判客体行为的评判主体,均被视为是公平的,否则便被认为是不公平的。这里所说的公平与否,显然不是指评判客体行为的公平与否,而是指评判主体评判行为的公平与否。从公允性、公道性、公正性的角度对公平作出界定,同样是十分必要的,非如此,就不能保证评判行为的公正性。

公平就是平等。所谓平等,是指不存在特权与歧视,而不是指平均或均等,换言之,用平等性去界定公平性,强调的是评判客体行为的初始条件与评判基准的一致性。比如,当依据劳动量大小这一尺度去分配劳动产品时,应该以人们均拥有劳动的权利与非歧视的择业自由为前提,如若某些人在择业上被赋予特权,另外一些人在择业上却受到歧视,那么,用所提供劳动量的大小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依据就是不公平的。显然,这里所谈的公平与否,既不是指评判客体行为的公平与否,也不是指评判主体评判行为的公平与否,而是指评判客体行为的初始条件与评判基准的一致与否。二者若一致,便是公平的,若不一致,便是不公平的。从平等性的角度对公平涵义的界定,也是不可或缺的,非如此,便不能保证评判基准的适当性。

综上所述,公平与非公平是与评判主体运用一定的尺度对客体的行为进行评判相关联的一对范畴,是分别从评判基准、评判主体、评判客体三大构成要素的角度对评判活动的价值判断。任何评判活动都离不开三大构成要素,而与不同评判活动相关联的要素千差万别,所以就公平与非公平这一对价值判断范畴产生种种歧义就不奇怪了。

如前所述,就评判基准而言,公平性即合理性,亦即评判基准合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特定领域或社会发展的各个特定历史阶段的规律各有其特殊性。时间、空间不同,评判主体所依据的评判基准也有所不同。比如基于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便会得到效率基准;基于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便会得到等价交换基准;基于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便会得到等价交换基准;基于提高消费效用的要求,便会得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基准。再比如,个人收入分配,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阶段,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在生产力有所发展又未充分发展的阶段,实行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的阶段,实行的则是按需分配。由于公平与否的判断是依据一定的评判基准作出的,故评判基准的变化,势必导致公平与否判断的变化。也就是说,在某一场合、某一时期被视为是公平的行为,在另一场合、另一时期则可能被视为是非公平的行为。

上面所论及的评判基准是指客观的评判基准,非指主观的评判基准。由于评判主体所处的立场与所具利益的差异,其所奉行的评判基准也必然存在差异,评判主体不同,作出的评判也可能不同。不能排斥个体评判主体突破个体狭隘眼界的局限,从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出发对评判客体的行为作出评判的可能性;但个体通常是依据是否有利于自身存在与发展对评判客体的行为作出评判,却是不争的事实。也正因为如此,才引发了不同公平观之间的种种矛盾、摩擦,甚至冲突。

任何评判活动都是对客体行为的评判。评判客体的行为极其多样,有经济行为、政治行为、伦理行为等等。客体行为不同,适用的评判基准也不同。比如,评判经济行为公平与否,依据的是经济准则;评判政治行为公平与否,依据的是法律准则;评判伦理行为公平与否,依据的是道德准则。由于经济行为、政治行为、伦理行为等不过是同一人类行为的不同组成部分,因而其间必然存在相互统一、相互协调、相互依存的一面,对不同类型行为的评判基准也必然存在相互一致相互关联的一面。然而,由于人类不同类型的行为具有不同的目标,多重目标之间通常存在差异与矛盾,因而对不同类型行为的评判基准也必然存在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一面。

总而言之,由于评判主体、评判客体与评判基准的多样化,必然导致公平与否评判的多样化。为取得评判的共识,在进行评判之前,便必须首先对三大要素予以必要的界定。以往在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存在长期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要素的规定不一致。有鉴于此,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本文所论及的公平,是就社会整体这一评判主体,而非以某个个体或某个群体为评判主体的公平;二是本文所论及的公平是以经济行为作为评判客体的经济公平,而非以政治行为或伦理行为作为评判客体的政治公平或伦理公平;三是本文所论及的公平是以合乎人类社会整体的存在与发展这一最高目标为评判基准的公平,而非以人类社会某一方面、某一局部、某一领域的存在与发展目标为评判基准的公平。

二、基于人类社会整体角度的公平基准的确定

人类社会的经济行为,也就是人类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行为,即直接生产行为、交换行为、分配行为与消费行为的总和。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不同环节、不同领域的行为,各有其特殊的规律性,故各适用不同的公平基准。然而,作为人类社会再生产的有机统一体,也必有其共同的规律性与公平基准。那么,其共同的公平基准又是什么呢?

人类社会进行再生产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评价人们经济行为公平与否的最高基准,无疑应该是生存与发展基准。凡是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经济行为,都是公平的,反之则是非公平的。人类社会为了实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目的,一是必然要求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效率不断提高,从而能够提供出日益增多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来;二是必然要求把社会产品相对均等地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从而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与机会。从前者可以引申出经济公平的效率基准,从后者则可以引申出经济公平的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基准。

有的同志仅承认效率基准的普遍意义,都否认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基准的普遍意义。他们认为,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的要求仅存在于公有制社会,而不存在于私有制社会。在私有制社会,对经济行为公平与否的评价,依据的只是效率基准,而不包括个人收入均等化基准。在笔者看来,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即便是私有制社会,也同样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要求。其根据在于:一是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有赖于环境的安定,要维持环境的安定,就要将个人收入差距控制在人们所能承受的限度之内,以尽可能避免发生激烈的社会磨擦与冲突。二是按照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消费品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差距越小,全体社会成员从同量消费品的消费中得到的福利就越多,得到的满足就越大。三是人们对尊重、自我实现的普遍需要,内含着对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的要求。基于以上三点原因,无论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将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视为社会公平的思想观点从来就未曾消失过,只不过它具体体现为广大社会底层成员的公平观,并与社会上层人士的特权观相对立罢了。正是由于广大社会底层成员为争取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而进行不懈的斗争,才使个人收入差距被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求得了社会的相对稳定。

也有的同志仅承认经济公平的个人分配收入均等化基准,却不承认经济公平的效率基准。他们认为,唯有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方具有公平的意义,至于合乎效率基准的行为,充其量只具公平的外表,都不具公平的实质,不过是公平的背后掩盖的不公平。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同样是片面的。这些同志看到了效率基准与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基准运用于经济行为评价时的差异性、矛盾性,无疑是正确的,但把这一差异、矛盾过分地夸大,以至用后者来否定前者、取代前者,则是不正确的。依据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基准去评价维持私有财产制度、聚敛私人财富的行为,显然会得出非公平的结论。然而,相对社会生产力有所发展又未得到高度发展这一特定历史阶段而言,因私有财产制度、财富的私人积累形式是求得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必要社会形式,故依据效率基准,又必然得出公平的结论。这两种结论似乎是不相容的,却正是私有财产制度这一矛盾统一体在人们观念中的辩证的、全面的反映:私有财产制度作为社会生产力一定阶段发展的必要形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同时,它又是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得以产生的根源,不同程度地破坏了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又有其历史的暂时性、非合理性。

综上所述,人们在对经济行为进行评价时,效率基准与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基准各有其功能,是不可偏废的。唯如此,才能辩证地、全面地认识与理解各种经济行为的作用,科学地预测各种经济行为的后果,合理地确定各种经济行为的规范。

三、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既然人们对经济行为的评价依据的是效率与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双重基准,因而必然得出合乎效率基准的公平判断与合乎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基准的公平判断。所谓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就既包括效率与合乎效率基准公平的关系,也包括效率与合乎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基准公平的关系。下面便分别就这两大关系类型作一探讨。

效率与合乎效率基准公平的关系。现代产业经济学将市场经济效率划分为配置效率与X效率两种类型。这两种效率的提高, 都必须以竞争为动力。竞争的存在有赖于三大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具有充分的自主权、自决权,有选择各种机会的自由;二是有一套竞争规则;三是承认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利益在不同行为主体间差异配置的合理合法性。故此,合乎市场经济效率基准的公平便包括:一是与机会选择自由相对应的“机会公平”,也就是说,面对同一机会,人们都具有凭借自身的实力进行平等选择的权力,不允许一些人拥有选择的特权,另一些人却在选择中受到歧视待遇;二是与竞争规则相对应的“规则公平”,也就是说,在竞争过程中,各个行为主体都必须按竞争规则行动,或者说竞争规则对所有的竞争者无例外均具有约束力与规范性;三是与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相对应的“行为主体利益差异配置的公平”。

既然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与行为主体利益差异配置公平均是合乎效率基准的公平,能否说它们与人类所追求的效率目标就是完全一致的呢?笔者认为,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与效率目标的一致性是无疑问的,但就行为主体利益差异配置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关系而言,则不能排除发生矛盾、非一致的可能性。因为并非任何一种利益差异配置格局都有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当行为主体的利益差异过大,财富在某些个人的手中过分集中,以致使不同的利益群体发生冲突与对抗,或形成过度的垄断,那么,经济效率非但不会提高,反而有可能下降。从这种意义上说,合乎效率基准的行为主体利益差异配置格局,应该是适度的,仅靠市场竞争机制本身是无法形成的,而有赖于国家再分配政策的干预。

效率与合乎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基准公平的关系。如前所述,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是评判人们经济行为公平与否的另一基准。从这一基准出发,凡是有利于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行为就是公平的,反之,则是不公平的。这种意义上的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既存在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一面,也存在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一面。

之所以说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是相互排斥、相互矛盾的,一方面是因为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会不同程度地削弱竞争激励机制的作用,使经济效率的提高速度趋缓甚至下降;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目标的实现通常会伴随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之所以说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公平与效率目标实现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一方面是因为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有利于增强社会的安定性,有助于弱化社会成员间的磨擦与冲突,减少社会的内耗,为效率目标的实现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只有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才能够创造出缩小乃至最终消除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条件来。效率与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公平,既是相反的,又是相成的。因为二者是相成的,所以可以兼顾,而且必须兼顾;因为二者是相反的,又使这种兼顾具有相当的难度。总之,我们既不能片面追求效率目标,也不能片面追求个人收入分配均等化目标,只能是寻找两大目标的最佳结合点,并为其最佳结合状态的实现而努力。

四、公平与效率结合点的优化选择

由于合乎效率基准的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无所谓其结合点的优化选择问题。下面论及的优化选择,是指个人收入均等化公平目标的实现程度与效率目标的实现程度结合点的优化选择。要选择,便必须解决选择的依据。笔者认为,这一依据只有通过对公平目标与效率目标的综合经济分析方能确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机制的作用,伴随着经济效率的提高,必然是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它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会加大竞争强度,刺激经济效率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会加大社会成员间的磨擦、矛盾与冲突,增加内耗,导致效率损失与社会总福利损失。在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未突破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前,随着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其对经济效率的激励作用会逐渐加强,主要表现为一种正效应。然而,一旦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突破了人们的承受限度,随着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其对经济效率的激励作用则会逐渐削弱,社会成员间的内耗则会大幅度增加,主要表现为一种负效应。若以横坐标表示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纵坐标表示边际效率(注:边际效率,即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一个单位所带来的经济效率的增量。)与边际激励成本(注:边际激励成本,即个人分配差距扩大一个单位所导致的社会内耗的增量,这种内耗因是为获得提高经济效率的刺激力而支付的一种社会成本代价,故称为激励成本。),便可得到边际效率曲线与边际激励成本曲线,见下图。

如图所示,边际效率曲线是一条自原点始,向左上方倾斜且增幅逐渐缩小的一条曲线。其所以向右上方倾斜且增幅逐渐缩小,是因为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所提供的经济效率刺激力的增幅先加大后缩小的缘故。边际激励成本曲线是一条自原点始,向右上方倾斜且增幅逐渐加大的一条曲线。其所以向右上方倾斜且增幅逐渐加大,是因为随着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社会内耗先是小幅攀升,后是大幅攀升的缘故。二曲线交于E点。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在与E点相对应的X[,a] 限度内逐渐扩大时,其所带来的边际效率大于所支付的边际激励成本,故可增加净社会福利量;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越过X[,a]点继续扩大时, 其所带来的边际效率小于所支付的边际激励成本,则会减少净社会福利量;当个人收入差距为X[,a]时,其所带来的边际效率等于所支付的边际激励成本,净社会福利量最大。简言之,E(X[,a],Y[,a] )即效率目标与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最佳结合点。在这一点,或使得到同量净社会总福利所支付的成本代价最小,或使付出同量的成本代价所得到的净社会总福利最大。

依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不过是向效率目标与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目标最佳结合点E(X[,a],Y[,a])趋近的两种政策取向, 抽象地谈论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是毫无意义的。何种政策取向正确,只有在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后方能得出结论。具体说来,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尚未达到X[,a]点以前, 应适当扩大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超过X[,a]点时,则应适当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 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

应当指出的是,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与市场机制的健全程度不同,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社会平均承受程度会有所不同,边际效率曲线与边际激励成本曲线也会存在差异。经验事实表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社会平均承受强度会相对加大,从而获得同边际效率量所支付的激励成本减少,使边际激励成本曲线向下移动;随着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与市场机制健全程度的提高,由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所获得的边际效率量会逐渐增加,使边际效率曲线向上移动。反之则反是。由于边际效率曲线与边际激励成本曲线会因地因时而异,故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的最佳结合点政策取向也会因地因时而异。

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方面的正确的政策取向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有较大幅度的扩大,但这种扩大在相当的程度上并不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一市场竞争机制运行与作用的结果,而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难以避免的寻租行为与超经济特权作用的结果。寻租行为与超经济特权所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非但无助于增强对经济效率的刺激力,反而对经济效率的提高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无疑必须通过继续深化改革予以缩小以至消除。然而,本文所论及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并不是泛指由任一原因所导致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而是特指与效率处于同一矛盾统一体中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就此种个人收入差距而言,应该说在我国还远未拉开。工资分配中仍大量存在着的反映甚为强烈的平均主义做法就说明了这一点。实际上而不是口头上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进一步拉开个人收入差距,非但不会削弱人们的公平感,反而有助于增强人们的公平感,从而为效率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大的动力。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应该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但实行这一政策,丝毫不意味着对凭借超经济特权与非法手段聚敛个人财富所造成的个人收入差距的放任不管。必须在适当扩大有利于效率目标实现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同时,缩小乃至消除由超经济特权与非法行为所造成的个人收入差距。有的同志认为,我国目前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已接近危险的边缘,或主张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平分秋色,或主张“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认识,在笔者看来,盖缘于将与效率目标相反相成的个人收入差距与由超经济特权、非法手段所造成的个人收入差距相混同之故。

标签:;  ;  ;  ;  ;  

公平与效率及其关系_收入分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