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研究·
网约车犯罪的预防
——以“情境行为理论”为视角
赵 希
摘要: 网约车犯罪问题是社会舆论近期关注的焦点。构建网约车犯罪的预防体系必须首先反思其产生的原因。结合“情境行为理论”,网约车的特殊运营模式容易促生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因对网约车司机背景审查不彻底而导致危险人员成为司机和网约车的“社交属性”容易产生犯罪性情境这两个方面。美国是全球网约车发展的源头,它在防控相关犯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网约车的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对司机的背景筛查,同时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消减网约车运营中的犯罪性情境因素。
关键词: 网约车犯罪;犯罪原因;情境行为理论;犯罪预防
2018年5月初,空姐李某在郑州搭乘滴滴顺风车途中,遭到司机残忍杀害。短短三个月之后,浙江省乐清市20 岁女孩赵某也遭到滴滴顺风司机的抢劫,并被残忍杀害。这两起顺风车运营中发生的恶性事件一时间引起社会舆论哗然。舆论广泛质疑滴滴顺风车平台存在重大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① 《乐清女孩乘坐顺风车遇害引发行业整改》,《方圆》2019年第1 期。 滴滴平台对此发表长文致歉书,并对顺风车业务进行整改,截至本文写作时尚未恢复此业务。但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新的顺风车平台——哈喽顺风车开始在全国上线。此前一个月,该业务平台已经在上海、广州、杭州等城市进行了试运行。在此背景下,随着滴滴顺风车业务也恢复在即,人们不免会担忧:尽管滴滴平台目前已经增加了很多安全预防措施,包括乘车开始时的安全警示、设置紧急联系人、一键报警等,但即便如此,郑州空姐案、乐清女孩案这样的悲剧是否仍会重演?
一般而言,网约车司机信息更易获得,乘客更容易指认司机,犯罪后被抓获的概率更高,② Brishen Rogers,“The Social Costs of Uber”,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Dialogue ,Vol.82,pp.85-102.那么,为什么网约车领域仍频繁发生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相比在舆论推动下仓促制定相应的对策,或是采取简单粗暴地取缔或下线所有顺风车业务,更为重要的应是先深入思考在顺风车模式(或者说广义的网约车模式)下,犯罪的发生是否存在更高的几率或更大的诱因。换言之,顺风车是一种更有利于实施犯罪的环境吗?哪些因素促使顺风车司机在明知会受到惩罚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实施犯罪?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有助于明确那些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风险性因素,从而也有助于形成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显然,这是一条更为理性的防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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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约车犯罪原因探析
网约车属于汽车共享服务,这一业务模式是在“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交通运输领域出现的变革性科技成果。提供汽车共享业务的公司在美国被定性为交通网络公司(TNC,transportation-networking company),即使用电子平台来联结乘客和司机的组织。① Caleb Holloway,“Uber Unsettled: How Existing Taxicab Regulations Fail to address 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ies and Why Local Regulators Should Embrace Uber,Lyft,and Comparable Innovators”, Wake Forest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Vol.16,Issue 1 (Fall 2015),pp.20-67. 在我国,共享汽车业务被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通称“网约车”。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犯罪不仅是当前困扰我国网约车平台的重要难题,在网约车的诞生地——美国,也一直备受关注。从美国最大的网约车公司优步(Uber)诞生至今,优步司机已犯下了多起罪行。例如,芝加哥的一名优步司机曾被控性侵女性乘客;洛杉矶的一名司机涉嫌在一家俱乐部绑架一名年轻女子,并对她进行性侵犯;波士顿的一名司机涉嫌将一名年轻女性带至僻静地段,强奸并掐死了她;旧金山的一名优步司机被控因乘客批评其路线选择,而用锤子砸向该乘客。② Emily L.Dyer,“Need a Ride: Uber: The Trendy ChoiceThat Could Turn Threatening”,Nevada Law Journal ,Vol.17,pp.239-272.频发的案件让人们不得不思考在顺风车或网约车模式下,是否更容易滋生犯罪——特别是男性司机对女性乘客的性侵害等恶性人身伤害行为?
(一)情境行为理论的引入
滴滴方面称,平台在审核车主注册信息时,会严格要求三证验真,即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均真实有效,且驾龄需在一年以上。但是,且不说在实际验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盗用他人信息注册的情况,即使就上述要求本身而言,标准也是非常低的,无法筛除具有犯罪倾向的顺风车司机。有学者指出,顺风车在短期内连续出现的车主杀害乘客事件,根本原因就在于规制手段不强调对司机的背景审查,导致存在违法行为或犯罪前科的人也能成为顺风车或网约车司机。② 王霁霞:《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逻辑——以网约车行政案件为切入点的分析》,《法学杂志》2019年第1 期。
根据维克斯特罗姆教授的观点,情境行为理论是一个一般性的、动态的、系统性的犯罪因果关系阐释理论。它的出发点,是将犯罪行为作为“破坏规则”(rule-breaking)行为加以分析,强调个体与环境交互作用的重要性。④ Per-Olof H Wikström et al.,“Young people's differential vulnerability to criminogenic exposure: 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people- and place-oriented approaches in the study of crime caus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15,No.1.2018,p.12.
SAT 的理论内涵可以用PEA 假定来加以说明:对于任何特定的动机(诱惑或挑衅)导致的行为(A)是感知—选择过程的结果,该结果是个体倾向(P)与暴露在特定环境(E)当中的交互作用的结果。公式表示为:P×E→A。其中,“×”表示交互作用,“→”表示感知—选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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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性”是SAT 理论中的关键词,因此对“情境性”的解读非常重要。SAT 认为“情境”是当个体置身于某个环境设定时,个体对行为选择的特殊认知。因此,“情境”并不是指环境因素,而是“对环境选择的认知”,它发生在个体和环境的交互作用当中。这就涉及到对个体倾向与环境因素的“交互作用”的理解。交互是双向的,意味着人们的犯罪倾向、所处的犯罪性环境以及二者的互动关系,最终引发了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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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强调网约车平台与警方的通力合作。除了上述建议,网约车平台也需要和警方展开持续密切的预防犯罪的合作。2015年,优步在其全球第二大市场印度发布了新的SOS 报警技术。当乘客进入车辆时,乘客的手机中会显示驾驶员的信息(姓名、车辆类型和车辆号码以及车辆当前位置的地图);呼救按钮位于主屏幕上,当乘客感到有危险时,按下按钮会立即将与执法人员建立联系,并将车辆GPS位置直接发送到当地警方控制室。但有学者认为,这一机制需要网约车平台与地方执法部门建立深度的制度联系和人员之间的调度协作机制。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SOS 按钮的意外触发,例如醉酒的乘客很容易按下这个按钮。相关调度人员需要加以培训以应对意外和虚假报警。① Emily L.Dyer,“Need a Ride—Uber: The Trendy ChoiceThat Could Turn Threatening”,Nevada Law Journal ,Vol.17,pp.239-272.
此外,SAT 还提出了对法律威慑效应的新理解。传统观点一般认为,威慑的效果是基于这一假设:法律惩罚的威胁会遏制犯罪的发生。但SAT 同样将威慑理解为一种情境性机制,是在特定环境中对违反道德规则的行为具有影响力。同自我控制的作用机制相似,SAT 认为威慑只对某些类型的个体才会产生制约作用,即只有当某个人将犯罪视为一种行为选择,并对于是否犯罪做出道德判断,对于后果的恐惧才可能影响他的选择。倘若个体认为犯罪并不是一种行为选择(例如无论怎样都会犯罪),那么威慑也就无法成为行为的控制性因素。② Debbie Schepers & Jost Reinecke,“Conditional relevance of controls: A simultaneous test of the influences of self-control and deterrence on criminal behaviour in the context of Situational Action Theory”,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15,No.1,2018,pp.78-79.
在某种意义上,情境行为理论是对传统理性选择犯罪学理论的颠覆。理性选择观点认为,犯罪人是基于选择而从事犯罪活动的,这样的犯罪人形象往往是“理性”且精于计算的。但这一理论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批评,做出犯罪决定可能并非基于理性,与其关注决定本身,不如关注如何做出决定的“过程”。由此,情境行为理论应运而生,强调用“感知—选择过程”来描述犯罪决策做出的过程。③ Lieven J.R.Pauwels,“Analysing the perception-choice process in Situational Action Theory: A randomized scenario study”,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15,No.1,2018,pp.130-140.SAT立基于道德价值和道德行为的一般理论基础上,将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整合在一个综合框架中来解释犯罪行为,认为犯罪行为之所以会发生,在于它是一种行为选择,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取决于一个人的犯罪倾向以及他被暴露于怎样的犯罪环境当中。因此,犯罪是个人倾向和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SAT 克服了犯罪学理论中的重大弊端,包括对犯罪、犯罪原因定义的不明确、解释机制的片面性、不同层次不同因素之间的整合性不强,对发展和变化的理解和应对不足等等。④ Debbie Scheppers,“Causes of the caus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Social disadvantages in the context of Situational Action Theory”,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14,No.2,2017,p.144.
(二)网约车模式的解读
根据情境行为理论,当有犯罪倾向的人处于一个强有力的犯罪动机(诱惑或挑衅)的场合时,犯罪行为最有可能发生。由于网约车运营模式所具有的一些特殊性,容易滋生男性司机针对女性乘客的暴力犯罪行为。
SAT 理论认为感知—选择过程对理解人们的行为至关重要。“感知”作为信息选择的过程,与人们所处的环境有关;“选择”作为特定的行为意图与行为联系起来。感知—选择过程是符合决定论的原理的:当这一过程发生在人们熟悉的环境,且与人们认可的规则相一致时,人们会倾向于做出符合习惯的行为;但当这一过程发生在陌生环境时,人们会倾向于进行选择——此时,当具有犯罪倾向者面对一个强有力的犯罪动机(诱惑或挑衅)做出反应时,犯罪行为最有可能发生。
首先,网约车模式可能造成有犯罪倾向的人员进入正常运营活动当中。传统的出租车运营公司对于出租车司机进行统一管理,对出租车司机的个人情况相对清楚,一旦出现司机的不当行为倾向也容易及时发现并处理,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比较健全。但在顺风车或其他网约车模式下,平台将无数私家车主组织起来,网约车平台与具体从事客运服务的司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平台对司机的资质仅进行一些形式审查,其要求远低于出租车行业标准。特别是,对司机背景信息审核不彻底。① 牛凯:《平台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对策》,《检察风云》2018年第19 期。 在郑州空姐遇害案件中,犯罪分子就是通过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注册顺风车司机并验证通过的。
近年来,英国剑桥大学佩尔-奥洛夫·维克斯特罗姆(Per-Olof Wikström)教授提出的情境行为理论(Situational Action Theory,SAT)成为国外犯罪学研究者们解释犯罪成因时被引用最多的理论之一。该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将以环境为导向的犯罪原因论和以人为导向的犯罪原因论结合起来,核心论点是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个体与某种促进犯罪发生的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触发了感知选择过程,这一过程最终导致了犯罪行为。③ Helmut Hirtenlehner & Jost Reinecke,“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Issue with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role of self-control in Situational Action Theory”,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15,No.1,2018,p.3.
其次,网约车对于“社交”属性的强调容易促生犯罪性环境。滴滴顺风车一直标榜其社交功能,App 中也包含了大量社交功能。司机在接单前,能够查询到乘车人的人数、性别、职业、年龄、长相等信息。美国的Uber 司机性侵案件也多于出租车司机。对此,研究表明,网约车可能会促生犯罪性环境,相比于出租车环境,顺风车对于社交功能的强调会促生一种更为“亲密”的人际关系体验,让司机产生一种有机会控制乘客的认知,性侵犯更易发生。③ Emily L.Dyer,“Need a Ride—Uber: The Trendy ChoiceThat Could Turn Threatening”,Nevada Law Journal ,Vol.17,pp.239-272.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2016年的一项研究发现,女性乘客的平均乘车时间比男性乘客长5%,“女性乘客报告说,那些‘健谈’的司机驾驶的路线非常长”。在网约车特殊环境下,女性乘客不得不成为司机的“听众”,司机更有兴趣对女性乘客进行调戏甚至进行性骚扰。④ Pauline M.Tarife,“Female-Only Platforms in the Ride-Sharing Economy: Discriminatory or Necessary”, Rutgers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70,Issue 1 (Fall 2017),pp.295-334.
二、美国治理网约车犯罪的探索和经验
(一)优步等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安全问题和基本监管模式
目前全球最大的交通网络公司——(Uber)位于美国。除优步公司之外,美国还存在Lyft、Sidecar等网约车运营公司。与我国情况类似,美国也一直受到网约车安全事件的困扰。根据相关统计,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涉及优步公司的性侵害案件达6千多件。例如,纽约警方表示纽约强奸案的报告数量从2014年的1354起上升到2015年的1439起,而陌生人强奸案的报告数量则从2014年的117起上升到2015年的166起。他们将这一增长部分归因于优步和Lyft。⑤ 同上。
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对优步等网约车安全性的监管,美国学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建议。 第一,背景审查基础上的综合防控措施。鉴于优步对其司机申请者的商业性背景信息审查力度较为宽松,很多美国学者建议优步采取类似于出租车司机背景审查的指纹审查,以确定申请者没有相关犯罪记录。如前所述,由于无法造假,指纹的安全性、真实性更强。但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即使对司机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其对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预测价值也是有限的,而且还可能造成对少数族裔司机的某种就业歧视。对此,有学者认为,进行实时的司机和乘客的体验反馈能够给乘客和司机提供更多安全性。③ Caleb Holloway,“Uber Unsettled: How Existing Taxicab Regulations Fail to address 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ies and Why Local Regulators Should Embrace Uber,Lyft,and Comparable Innovators”,Wake Forest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Vol.16,Issue 1 (Fall 2015),pp.20-67.
12月15日-16日,由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物流与采购商会以及珠海市港口协会共同主办,珠海跨境物流研究基地、珠海港航物流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北理珠赛斐迩智慧物流研究院共同承办的“第五届港航物流发展(珠海)论坛”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成功召开。本次论坛聚焦“新贸易、新通道、新作为”,围绕“智慧物流、绿色物流、协调发展”,旨在探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的珠海航物流发展策略。来自北京、上海、香港、澳门、西安、中山、珠海等单位共300多名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参加了此次盛会。
1.职责不清。目前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基本上与法制机构职责重叠,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其他税收法制人员之间的关系有待理顺,职责划分、管理架构需进一步明确。
从上述情况来看,优步等网约车司机的背景审查严格程度明显低于出租车司机,加之整个网约车市场份额的持续扩张,引发了美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并对区分式管理模式也产生了比较大的质疑。
(二)美国学者对监管模式的反思
总体来说,美国对于网约车管理实行的是不同于出租车管理的制度。以内华达州为例,当一名司机申请成为优步司机时,公司会基于商业上可获得的犯罪历史和性犯罪数据库的数据进行背景调查,并且检查申请者的行车记录。但是,内华达州对于出租车司机的审查更为严格。申请者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1)申请时已成为该州居民至少30 天;(2)拥有有效驾驶证;(3)提供医师证书证明符合健康条件;(4)必须列出所有涉嫌的定罪和未定罪的庭审案件;(5)接受英语阅读和会话能力的测试;(6)进行指纹录入;(7)记录子女情况;(8)参加司机认知的培训项目。然后,内华达州犯罪历史资料库,即一个根据法律建立的犯罪历史记录“档案柜”,通过州内的犯罪记录核查,对申请人的指纹进行核对,然后将其转交给联邦调查局(FBI)进行更详细的审查。① Emily L.Dyer,“Need a Ride—Uber: The Trendy ChoiceThat Could Turn Threatening”, Nevada Law Journal ,Vol.17,pp.239-272.
对于这两套不同的监管规则,美国学者深为担忧。有学者认为,预防网约车犯罪的核心在于背景调查措施的有效性。而背景调查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第一,由“谁”(who)来实施背景调查?第二,司机的“什么”(what)信息应当被用来进行背景调查?第三,网约车平台可以接受“哪些”(which)犯罪记录?在这三个问题上,优步公司都存在监管漏洞。首先,优步长期以来建立的司机筛选程序是通过第三方公司对司机申请者进行背景调查,属于商业性的背景调查,主要审核司机的名字、住址、驾驶证号、社会保险号等,相比于美国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指纹记录调查——一般运用联邦调查局和各州犯罪历史资料库的更权威、准确的档案记录,商业性调查的安全性显然更次一级。其次,优步的商业性背景信息调查以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搜索,其中会存在很多错误,包括名字拼写错误、信息没有及时更新等,且相关信息容易造假、伪造。第三,优步对于司机犯罪记录的容忍度要高于对出租车司机的要求。例如,允许性犯罪者成为司机(只要申请时至少7年无性犯罪记录),但出租车司机不能是性犯罪者。② 同上。
第二,倡导女性专车服务。鉴于对女性乘客安全和隐私的保护,美国出现了一些新的网约车公司如SheRides和Safr等,其运营模式是将女司机和女乘客配对,以保护乘客的安全,并为女司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虽然有批评意见认为,这种仅雇佣女性司机的政策违反了反歧视法,属于一种就业性别歧视,但有观点认为,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第七条有关禁止联邦一级的就业性别歧视的规定,当某一特定业务或企业的正常经营合理需要特定性别时,“善意的职业资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允许雇主以性别为基础进行歧视。具体来说,同时满足下述三个条件时,某项雇佣政策就是合法的:(1)企业的主要职能与员工的性别密不可分;(2)男司机对女乘客安全构成的威胁;(3)男性司机的存在涉及客户隐私问题。④ Pauline M.Tarife,“Female-Only Platforms in the Ride-Sharing Economy: Discriminatory or Necessary”, Rutgers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70,Issue 1 (Fall 2017),pp.295-334.
其中,人们的犯罪倾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与法律相关的个人道德(内化的行为准则以及羞愧、内疚等道德情感)以及自我控制能力。道德水平越强、自我控制能力越强,就越不可能被诱惑去违背自己的道德。由此,SAT 假设了两个极端情境:即使身处犯罪诱惑性的环境当中,遵守法律的道德感强、以及自控能力强的人也不容易犯罪;相反,低道德、低自控能力的人置身于犯罪性环境当中,则很可能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行为倾向虽然重要,人们自身当然是其行动的来源,但行为的原因却应当是情境性的。个体的犯罪倾向被所处的犯罪性环境所激发。但犯罪环境也不是全然客观的,SAT 认为,犯罪环境因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所感知到的法律相关的道德语境,即一个环境是否容易导致犯罪的产生,是受制于个体所感知道的道德规范等因素。① Per-Olof H Wikstroüm et al.,“Young people's differential vulnerability to criminogenic exposure: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people- and place-oriented approaches in the study of crime caus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15,No.1,2018,pp.10-31.
三、对完善我国监管制度的启示
(一)整体监管思路:法律框架下的市场主体自我改进
我国的网约车发展兴起于2014年下半年,在“打车难”的“城市病”背景下,网约车在我国迅速发展为一种新兴的城市客运服务形式。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将其定性为“预约出租汽车”,纳入出租车监管机制当中。同时,还规定各地应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管细则。② 马竞遥:《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管理立法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9 期。
当前,在顺风车以及其他类型网约车频繁发生刑事案件后,我国网约车监管制度的完善更需要作出深入的思考和严密的制度设计。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不能采取完全抑制顺风车等网约车发展的监管思路。网约车的诞生,为出租车服务创造了一个效率更高的市场,引发了出租车行业的两大变革。一方面,网约车消减了困扰出租车行业的各种交易成本,尤其是搜索成本,从而创造了一个类似于汽车租赁服务的自由市场,对于乘客来说减少了长时间等候出租车或叫不到车的不便,大大节约了成本和时间;另一方面,网约车不需要传统出租车公司那样雇佣司机或授权所有者经营,促进了出租车行业的纵向和横向整合,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因此,完全遏制顺风车等网约车的发展不利于公共服务的健全和完善。
3.培育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工会干部队伍。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保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企业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只能加强,而不能弱化,在工会人员编制方面,应给予必要的倾斜,不能使工会人员受人员限制而忙于应付一般工作;要采用多种措施和途径,全面提高企业工会干部的业务素质,特别是懂法律法规、懂具体的劳动保护政策、掌握劳动保护的方法与手段,以及具有分析和解决劳动保护中出现各种问题的能力。
其次,在监管的整体思路上,即究竟是依靠市场内部推进还是法律外部推进的问题上,固然需要法律规定加以介入,对网约车平台的责任义务进行强制性规定,但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措施归根结底还需要网约车平台从内部进行解决,而非外部强制推进。诚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相比公共机构从外部进行强制改革,大型、成熟的公司能够发展并根除内部的违规行为,同时在改变其雇员行为方面具有更大优势。大型网约车平台拥有庞大的司机和客户网络以及相关行为的海量数据,有能力在犯罪预防方面采取更具有执行力的措施。③ Brishen Rogers,“The Social Costs of Uber”,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Dialogue ,Vol.82,pp.85-102.从美国优步公司的发展来看,一系列针对犯罪预防的手段、技术都是公司自身研发而生的。网约车平台的长远发展依赖于用户体验和反馈,加之犯罪事件对于公司运营的严重不利影响,网约车平台有动力提升自身运营的安全性,否则这将会影响其市场份额和市场形象。
镜心羽衣的内心焦虑万分,她迫切地想知道紫丁儿和曼香罗等同伴此时的状况。三网融合后,她目前仍然只能感应到队友所在的位置,无法看到他们的实际状况。怎么办?如果能量足够多的话,说不定壶天晓还能想出别的办法来。去哪儿寻找能量呢?云织女,对了,如果我是云织女,那——镜心羽衣想到这里,眼前忽然一亮。
(二)具体预防措施的设计
首先,必须加强对网约车司机的背景审查。犯罪记录特别是性犯罪记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司机的人身危险性。相比于美国对网约车司机背景的审查,我国做得还远远不够。滴滴顺风车平台之前提出的车主三证验真(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均真实有效)且驾龄1年以上的要求实在过低,导致具有性犯罪记录的司机很容易混入,对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暂行办法》第14 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一规定无疑更为严格,但是网约车平台在对司机进行背景审查时,如何获取相关的犯罪记录信息?这需要网约车平台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犯罪记录共享机制。
其次,采取综合性犯罪预防措施。背景审查只能属于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还需要采取综合性犯罪预防措施。例如,重视司机与乘客对行程的实时体验评价反馈意见。在乐清女孩遇害案发生前,犯罪嫌疑人就有过骚扰乘客的记录,乘客也对平台进行了相关反馈,但是很遗憾没有受到重视。在对于海量的反馈信息如何有效筛选的问题上,或许可以运用大数据算法的相关知识,避免上述悲剧发生。此外,对于弱势群体较为密集的地区应加强监管。例如,城市中外地游客聚集的地区如火车站、旅游景区以及夜生活较丰富的地区,游客、醉酒人员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可以为这些人群设立专门的保护措施,例如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另外,可以开发类似美国SheRides 和Safr 公司等专门为女性司机和女性乘客提供的服务,能够为女性乘客提供更多的安全感。
第三,除了人身暴力伤害犯罪的预防,网约车的其他隐患也需要重视。例如,网约车平台对于隐私权可能的侵害。由于网约车平台掌握大量乘客信息,这些数据的安全使用容易产生问题。美国目前已经发生了优步将风险投资家、记者、官员的乘车数据用于不正当目的的案件,例如企业间谍活动。① Brishen Rogers,“The Social Costs of Uber”,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Dialogue ,Vol.82,pp.85-102.因此,对于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也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定。
共享经济模式下,只有尽最大努力维护司机和乘客的安全,才能克服共享模式的潜在隐患,带来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情境行为理论,一方面必须加强对注册司机的背景审查,防范马甲账号、虚假信息等情况,把危险的犯罪个体排除出去;另一方面,应当尽量避免网约车的“社交属性”,防止犯罪性情境的产生,采取实时行程体验反馈、视频音频监控、一键报警等综合防控方式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各地也应结合自身情况,在旅游区、夜生活密集区对弱势人群提供更多保护。纵观历史,“技术创新的速度永远快于法律”② Yanelys Crespo,“Uber v.Regulation: 'Ride-Sharing'Creates a Legal Gray Area”,University of Miami Business Law Review ,Vol.25,Issue 1 (Winter 2016),pp.79-110.,面对共享经济的新时代,监管方式应当找到一种与共享经济共存的方式,既不遏制创新,也能有效改进共享经济的内在弊端,更有力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The Rational Path of Online Car-hailing Crime Preven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ituational Action Theory
ZHAO Xi
Abstract: Online car-hailing crime has always been the focus of public opinions.To construct the prevention system of this crime,we must first reflect on the causes of online car-hailing crime.Combined with the situational action theory,the special operation mode of hitch car is easy to promote criminal behaviors,which is mainly manifested in two aspects: the incomplete background examination of car drivers leads to dangerous criminals becoming drivers,and the social attribute of the car is easy to produce criminal situations.The United States'experience and lessons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ride-hailing crimes are worthy of our reference.We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the safety supervision of ride-hailing,strictly regulate the background screening of ride-hailing drivers without curbing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ride-hailing,and take comprehensive preventive measures to reduce the criminal situational factors in the operation of ride-hailing.
Key words: online car-hailing crime;causes of crime;situational action theory;crime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1020(2019)05-0051-07
基金项目: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2018智库项目“顺风车模式下犯罪的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编号:Zk1802)。 收稿日期:2019-07-09
作者简介: 赵希(1987-),女,河北秦皇岛人,汉族,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天津,300191。
[责任编辑:王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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