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西方国家商品出口的影响_商品标准论文

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西方国家商品出口的影响_商品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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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2;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4)03-0066-06

外贸政策是各国政府为维护本国利益、用于管理和调节对外贸易活动的手段。发达国家政府借助于外贸政策和相应的措施,在管理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们从维护本国垄断集团的利益出发,适应自身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既有限度地开放市场,又设置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贸易保护主义已渗透到发达国家贸易政策的各个方面,它和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浑然一体,而且贸易保护主义已具有制度化、法律化的特点。1973-1975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以后在国际贸易领域形成一种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要保护手段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结束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以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特征的贸易保护措施受到了很大限制,自由贸易原则更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以自由贸易为宗旨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同时也加剧了各国之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使原本已十分激烈的国际竞争,更趋白热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以“合理”、“合法”和更具隐蔽性的TBT、反倾销、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逃避世界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新贸易保护主义严重阻碍了世界经贸的健康发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所造成的影响更为严重。这不仅是由于工业发达国家所设置的许多非关税壁垒是直接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的,而且还由于:其一,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不发达,经不起打击,国际贸易领域的波动对其影响显得特别严重;其二,发展中国家的运输、通讯工具一般都比较落后,在国际贸易的许多方面根本无法与发达国家的出口厂商相竞争;其三,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量小,不少国家出口品种单一,缺乏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谈判和对抗其非关税壁垒的实力,如在运用质量标准时,他们的检测手段就远不如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因此,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出口产品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来自主要发达国家的TBT措施的挑战。

2003年6月11日,商务部发布最新调查表明,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遭遇到国外TBT的限制,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对出口的影响涉及到所有省份,发达地区损失绝对金额高,中西部地区损失相对比例低。食品土畜产品出口受到的损失最为严重,有近90%的企业受限,造成损失约90亿美元;轻工、机电类产品较加入世贸组织前受到影响更为严重,损失分别约40亿美元和20亿美元。TBT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减少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退出市场、损害企业信誉等不利影响,并使国外消费者对我国部分产品尤其是农产品食品信心下降,给我国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欧盟、美国、日本的贸易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占总损失的95%。其中,欧盟所占份额最大,为41%;日本和美国分别占30%和24%。其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方式是提高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和技术法规变化。TBT不但是目前我国千方百计扩大出口面临的重大挑战,而且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出口商品结构和档次仍较为落后及国内没有建立自己有效、强有力的TBT体系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积极发展对外经贸事业的今天,它将严重制约着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阻碍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的发展。本文拟从技术标准、包装和标签、商品检疫和检验、环境壁垒等主要TBT措施出发,阐释西方国家TBT的实施,已成为影响我国大多数主要商品出口的重要因素。

一、技术标准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

通过设置进口商品的技术标准来歧视外国商品并限制其进口是近年来实施TBT的主要手段之一。在运用质量标准作为保护手段时,最明显的是将技术标准只适用于进口商品或对进口商品使用更为严格的技术标准,这正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屡见不鲜的事实。而且不少国家在规定技术标准时往往使用所谓设计标准而不使用性能标准。

由于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型式的影响,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从标准内容看,我国产品标准多是生产型,主要体现设计、生产方的需求,内容上全、细、严,对消费使用方的要求体现不够,不利于商品交换。由于主要根据国内需要制定产品标准且更新缓慢,致使标准水平过低,不能在提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层次上发挥应有作用。标准构成不合理,不配套。在高科技产业标准化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从标准的法律属性看,我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法律属性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并且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这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不一致。我国技术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只能通过强制性标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加以规范。这就使强制性管理范围过大,同时管理部门过多,各自为政,相互间缺乏协调;从标准体制上看,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商品的监督检验上存在重复检验现象。不但造成浪费,也加重了企业负担。

目前,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越来越多,而且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出口贸易中常遇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主要有:(1)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2)陶瓷产品的含铅量;(3)皮革的PCP残留量;(4)烟草中的有机氯含量;(5)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指标;(6)汽油的含铅量;(7)汽车的排放标准;(8)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指标;(9)纺织品染料指标;(10)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如冰箱、空调、泡沫塑料及发胶等。仅就德国而言,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就达1.58万种,而这些标准大多都等同于国际标准,相比之下,我国工业标准约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这是我国不少商品由于不达标而被排斥在国际市场之外的根本原因。而且国际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要求越来越苛刻。

近年来,人们对人类生命安全以及世界环境问题的关心,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中对这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使我国出口贸易难以适应,成为市场准入的障碍。比如,随着某种农药或兽药在农业中不再使用,或其在环境中不再构成危害,该种物质的限量即可取消。而在农业中或环境中新出现的物质必将有新的限量。近几年来,由于新的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开发使用,使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个数迅速增加。日本对我国出口的大米进行检测的农残项目从1994年的56项增加到1995年的64项,1996年的81项,1997年的91项,1998年的104项;对克球粉残留超过0.01PPm的冻鸡拒绝进口,这些标准非常苛刻,我国的一些出口商品由于未达到要求而遭退货。因此,从实施TBT的具体国别来看,我国出口日本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上,而轻工产品以及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目前比较少,因为我国的这些出口产品大多是日本在我国的合资企业制造的,其达到日本的技术标准没有太大的问题;而美国不仅对农产品有较高的卫生要求外,对于机电产品和玩具的安全性也更加看重。

西方发达国家对药品进口的要求越来越高,如美国对其进口药品要求必须通过FDA(美国联邦药物和食品管理局)的检查。要通过FDA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仅其产品质量要达到国际公认的质量标准,还要求对工厂生产药品的全过程质量保护体系有一个系统的审查和了解,而且对生产产品的厂房及周围环境也有严格的要求。目前国内仅有20多个厂家的单个品种通过了FDA检查。此外,最近几年不仅对产品的最终形式有技术性要求,而且对产品的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也提出了技术要求。例如,欧盟的TBT正由强制性的技术标准限制转向无定量的、人为管理控制的方法进行限制。美国则对进口的水产品、果汁、蔬菜从种植、收获、包装、运输直至销售的全过程进行限制,同时对水质、肥料、操作人员个人卫生及健康、仓储、运输工具卫生等进行全方位管理控制,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二、包装和标签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

在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对商品包装材料的易处理性和可回收率有较高的要求和标准,包装的材料要求首先是其安全性,其次是对人体和自然环境无害。我国的包装材料落后、不易处理,可回收率低,对进口国的环境污染严重,这就造成了我国许多产品因为包装问题而无法出口。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都对动植物检疫提出较高的要求,规定对一些天然材料生产的包装物要进行卫生和动植物检疫,以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传入。

我国的包装材料材质较差,不注重上述要求,部分出口产品的包装中还在大量使用木材、稻草等材料,不仅外观粗陋,而且常常因为其中含有病虫害而一再受到进口国的责难和限制,甚至经常因通不过动植物检疫而影响有关产品的出口。这里,木质包装的问题最为突出。1998年9月中旬美国农业部提出,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使用了未经处理的木料,将亚洲地区的长刺蜂带进美国。该部向中国发出90天的最后通牒,要求我国商品在此期限内改换包装,否则同年12月17日以后将禁止使用上述包装材料的商品出口到美国。此举发生了连锁反应,在1998年9月美国对离开我国港口运往美国的我国货物的木质包装提出新的检疫规定后,加拿大政府也于1998年11月决定对我国输出商品的木质包装提出新的检疫要求。1999年6月1日,对所有来自我国的货物木质包装规定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这对我国输往欧洲的产品提出严峻挑战。欧盟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立法来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欧盟除了对动植物产品有较高的要求外,对于我国出口的纺织品以及包装材料环境环保方面的要求非常高,因为欧盟的环保意识是最高的,特别是对于有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产品进行了限制。如对易燃、易爆、腐蚀品、有毒品,法律规定其包装和标签都要符合一系列特殊标志要求。法国根据1975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75-1349号法规,所有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传单、使用手册、保修单及其他信息材料都要强制性地使用法文。对于加工食品,法国法律规定必须在食品包装的外包装上用法文印刷准确的产品说明书:包括厂商名称、包装者和卖主、原产国、数量成份单等,有添加剂也必须注明,罐头或半成品罐头的盒外须标明日期。欧盟对纺织品等的进口产品还要求加贴生态标签。目前在欧盟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为OKO-Tex Standard 100,是纺织品进入欧洲纺织品市场的通行证。CE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案”涉及的机电产品有家用收音机、电视、移动无线设备、医药科学仪器、信息技术设备和灯具等。而我国的机电产品,如收音机、电视、灯具的出口都居世界第一位,而且主要销往欧美、日本等国。自1996年1月1日起,欧盟各国海关开始有权拒绝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关。随着欧盟CE标志的实施,澳大利亚已开始实行类似做法,美、加、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英联邦也会模仿欧盟的做法,因此,这种连锁反应就会使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更加困难。

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鼓励对商品进行合理的包装,不提倡重复包装和过度包装,以利于资源的节约。欧美等国的消费者也具有较高的环保意识,在挑选和购买商品时会较多地考虑产品包装对环境的污染,对产品包装的观念已由追求豪华、精美转向简明、实用和对环境的友善。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不利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竞争力。

许多发达国家都重视商品标志标签制度,对标签内容、文字、图形、代号等都有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往往对我国的出口商品造成障碍。而在出口商品的条码化方面,由于我国实现条码化的企业和产品为数不多,不但不能适应无纸贸易(即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发展,而且由于无条码商品很难进入国外的超级市场和零售商店,也同样成为技术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三、商品检疫和检验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

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深受农药及有毒物质残留量、动植物的病虫害规定、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对农产品和食品加工的规定、保护特定动植物物种等国外产品检疫和检验要求的影响。因此造成的禁止进口和退货、被进口国海关扣留或拒收、索赔等的案例已发生过多起,给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带来巨大的损失。除一部分为质量原因外,主要是由于进口国重新制订了检验标准,而我国的有关厂家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以欧盟为例,它们进口肉类食品,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我国冻鸡肉因不符合欧盟卫生检疫标准,欧盟已决定自1996年8月1日起禁止我国冻鸡肉进入欧盟市场,致使中国每年损失1亿多美元。据报道,欧盟兽医专家考察团1998年9月来华考察后,认为我国动物防疫检疫体系、质量保护体系和有关加工厂不符合欧盟要求,因此继续禁止我国向欧盟出口禽肉。在中国禽肉被禁期间,巴西、泰国等冻鸡出口国填补中国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如1996年欧盟从巴西、泰国进口的禽肉只有3000吨,到2001年已达到40万吨。直到2001年5月25日欧盟才对上海和山东等地区的14家企业开关,要求每批出栏的鸡不少于15万只,不得并群等,并要求对出口禽肉进行新卫生检疫检测。由于欧盟只认可北京和上海2家检测实验室,这2家实验室即使满负荷运转也难以完成检测任务,而且检测费用较高(每次约3000美元),检测周期需要30天,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出口的禽肉、龙虾制品农药残留及微生物超标为由,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市场又被重新关闭。此外,欧盟理事会92/5/EEC指令还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作了严格的规定。目前,欧盟各国已制定了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的统一标准,已完成200多项商品数万种标准的制定。仅是洗衣机的机电系统标准就多达100页打印纸的资料。

日本进口食品卫生检疫分为命令检查、监测检查和免检三类。其中命令检查即强制性检查,是对于某些易于残留有害物质或易于沾染有害物质的食品要逐批进行百分之百的检验。如食品检疫的重点是:小麦、大豆、花生等受潮后易腐败发霉的食物;生鲜、冷冻食品等易因冰箱故障腐烂变质的食物;蘑菇和鱼等有毒种类混入的食物;糖果中使用违规染色剂;酱油中使用违规食品添加剂;沾染在食物上的高锰酸钾、铅元素和包装纸中荧光物质等。根据日本1999年1月16日的最新家畜传染病预防实施细则,规定全世界只有韩国、美国、菲律宾等32个国家和地区属于无口蹄疫的“清洁地区”。中国等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其他国家的产品被禁止入境。允许进口一些活动物家禽,但要提前1-4个月申报,出口前需要专门隔离35天,到岸后实行逐个体检,需耗费10-15天,致使成本过大。根据其“植物检疫法实施规则”,我国大部分水果、瓜类蔬菜遭禁止,现在部分水果,如哈密瓜、荔枝允许在接受检疫合格后进口。

近年来,我国商检部门虽然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例如,出口日本的蜂皇浆中一项重要指标葵燃酸(HAD)含量既无国际规定指标,也无确定检测方法,但各大口岸均有出口任务。为此,商检部门制定了专业标准2B83001-83003-87《出口蜂皇浆干粉中HAD的测定》,满足了外贸要求。

四、环境壁垒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

发达国家以环境污染和破坏已日益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任何国家为保护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有权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来控制甚至禁止污染环境产品的进口和出口、任何产品都应使环境与资源成本内在化以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任何国家应以国际标准为准来使环境与资源成本内在化、即使是发展中国家也不能给予企业环境补贴等等理由推行环境壁垒,显而易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其技术水平落后、国际竞争力低,环境壁垒已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品被发达国家拒之于门外,我国也深受其害。可以说,环境壁垒是对我国出口商品产生影响最大的TBT措施之一。它通过环境技术标准(PPM标准)、环境标志、环境卫生检疫制度、环境包装制度等对我国商品的出口进行限制。

PPM标准是指产品的加工过程和加工方法须符合特定环境标准的简称。一般来说,一国为保护环境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安全,有权要求进口产品须符合本国的产品标准,否则,进口国可实施限制措施。对纳入WTO属下的PPM标准,我们大致须注意如下几点:(1)修改后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进口国有权限制不符合本国PPM标准的产品进口,如果这种PPM标准影响产品的性能。为了便于理解,协议附注两个相反事例以示差别:若A国因B国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没能遵循A国关于药品生产必须清洁工艺的标准,而这种PPM标准影响药品的性能,则A国可以限制B国的药品进口;反之,若B国钢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超过A国的PPM标准,但这种标准对钢铁的性能无影响,则A国不得实施贸易限制;(2)在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中,进口国实施PPM标准限制贸易,只能以保护其领域内的动植物或人类生命健康为限;(3)WTO要求缔约国在实施《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和SPS协议中的PPM标准时,不至于影响正当的国际贸易,即该PPM标准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仅依道德观念实施贸易措施是不符合WTO的规定的。这主要是针对产品的加工方法而言,因为各国的道德价值观念在产品的加工方法上往往表现不一,如欧共体禁止进口用“腿夹”猎取动物而获取的皮毛,因为它认为这种捕捉方法不人道;伊斯兰教国家对动物屠宰方法的规定(自脖颈切断);再如欧美的“牛肉之争”,欧共体禁止从美国进口使用荷尔蒙催生的牛肉,美国则认为这毫无科学依据。

我国出口商品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环保因素的影响较大。我国出口纺织品、油漆、涂料、建筑材料、清洁用品、纸张、纸制品、电池、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受控物质及其制品、机械产品、鞋类、橡胶制品等已经或正在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据我国外经贸部公布,我国出口产品受影响的主要是以下环境标准:(1)陶瓷产品含铅量。(2)皮革中五氧苯酚残留量。(3)为保护臭氧层对使用受控物质的产品,如冰箱、空调、泡沫塑料及制品的限制,发胶已于96年停产、禁用。(4)环境标志的广泛使用。(5)我国一些食品的出口因质量特别是农药残留量和其它有害物质超标问题而受到严重影响,如不采取措施,我国食品的出口竞争力会严重受挫。

由于我国的渔船上没有装海龟逃生装置,危害某些海龟的生息,因此用这种捕捞技术捕获的虾类禁止输入到美国。1995年,美国FDA宣布对中国虾类制品实行“自动扣留”,中国输入美国的虾类制品大大减少。据中国海关统计,冻龙虾由1995年1203.9万美元减少到1997年56.7万美元,冻螯虾由23.8万美元减少到2.4万美元。日本、韩国对进口的水产品的细菌指标已开始逐批化验,河豚也逐条检验,山东省荣城市出口日本、韩国的虾仁、鱿鱼,均曾因细菌超标而被提出退货。对机电产品贸易影响较大的环保法规主要有防止空气污染法规、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电磁污染防治法规、节约能源的有关法规等。

欧美、日本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其环保法规也是世界上最严格、最完善的,其中有许多条款涉及机电产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兼容性、可回收率、节能性等众多方面,这些条款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少限制和困难。

由于欧美、日本等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日益发展的环保运动,环境因素也逐步成为纺织品贸易中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例如,欧盟一些国家实施纺织品环境标志(对棉花生产中农药的使用、对漂白剂、染色剂等提出较高环保要求),主要是对纺织品中有害化学品的限制和禁止的规定,禁止使用偶氮染料及对进口服装附件的要求等。目前正在实施的环境标志和IS014000认证等,不仅涉及产品本身,而且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保护亦提出要求。关于生态服装的内容,国际生态学研究测试协会发布的纺织品和服装生态标准作了如下规定:(1)服装原料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生态学标准。生产服装用纺织纤维的生态标准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要求植物纤维的栽培、施肥、植被保护、生长助剂的使用,以及提供动物纤维的动物饲养、保健、防病和生长剂的使用要尽量减少或消除纤维上的农药毒性残留,避免大剂量使用农药与化肥造成的生态失衡和破坏土地肥力。另一方面要求尽量使用生态良好的化学纤维。(2)服装的生产、加工和包装必须符合生态学标准。一方面做到清洁生产,避免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保证最终产品PH值达到最佳值,不含解吸的染料及有害化学物质,不含杀菌剂,以避免服装使用过程中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3)服装使用后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依据尽量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的原则,恰当选择诸如回收作用、回收再循环使用、降解化学原料与焚烧等方式。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多数服装一次性使用后即处理掉,因此服装使用后的处理方法十分重要。

目前国际上有十几种“绿色”生态纺织品标准,其中较有影响、使用最广泛、最具权威性、也最严格的生态纺织品标准是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这是国际环保纺织协会1992年在基于对产品生态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的,专门用于检验纺织品上的有害物质。该标准的测试对象涉及游离甲醛残留量、多氯联苯酸碱度、可溶性重金属的残留物,杀虫剂残留量、防腐防霉剂、有机氯载体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使用国际环保标签(Oeko-Lable)来控制纺织品服装的环保性。Oeko-Tex Standard 100自问世以来,得到欧美消费者的广泛认可。纺织服装产品获得了Oeko-Tex Standard 100认证,就意味着获得了更多进入欧美市场的贸易机会。此外,西方许多国家对其进口的纺织品服装还存在特殊的环保要求。如德国政府曾多次修订《食品及日常用品消费法》,明确规定22种芳胺类物质的染料为禁用染料;德国法令还规定,对于用偶氯染料染色的日用进口消费品,一旦检测出含有致癌芳香胺,全部就地销毁,并向厂家索赔。欧盟禁止进口纺织品使用含镍在0.5mg/2cm以上的与人体接触的辅料,如钮扣、拉链、装饰品等金属物。2002年2月5日欧洲议会首次通过了欧洲委员会提出的禁用致癌、诱变及损害生育功能的25种有害物质的建议。日、美、欧盟等进口方对羽绒制品要求残脂率检测结果控制在0.3%~0.5%,此项要求来源于国际标准。有些国家还要求不得检出沙门氏菌,这是以往所没有规定的。墨西哥在实施新的进口预警检验制(API)中规定:在发现进口商品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时,将要求进口商提交预警检验申请表及产品单价证明,此项规定针对中国等13个国家和地区。日本实施的《制造物责任法》中规定:只要证明制品缺陷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不论制品商是否有过失,受害者都可申请赔偿。日本客户已明确要求我国生产的服装对缝针、大头针、断针、手针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必须在箱外贴上相应的标记。

在进口方面我国也是环境破坏的受害者。近年来,国外一些废旧船舶、汽车、电器、电缆等工业垃圾的进口严重污染了环境;一些进口产品带有病虫害和传染病;旧服装、旧磁带等生活垃圾的进口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

据统计,包括经香港的转口贸易在内,我国出口商品近75%销往美、日、欧盟等国家或地区,而这三大经济实体也是实施TBT的积极倡导者,绝大多数TBT措施发源于这三大经济实体。这就决定了我国将不得不直面TBT的威胁。为此,我国政府、企业及行业组织应高度重视TBT措施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优化贸易商品结构,建立及时有效的预警机制,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跨越西方国家实施的TBT,顺利开展国际贸易。

收稿日期:200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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