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

论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

张锦[1]2016年在《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公司收购和反收购活动频繁发生。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错综复杂,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各种深层次的利益冲突伴随着整个反收购过程。目前我国的反收购立法仍不完善,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作为反收购立法中的关键问题存在权利主体归属模糊、对相关反收购决定权主体的规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系列问题。面对反收购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分配反收购决定权利,如何科学地进行规制、最大化地维护目标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我国反收购立法亟需解决的问题。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是反收购立法的核心问题,直接关乎目标公司对于收购的立场、采取何种反收购措施以及如何实施反收购措施等一系列问题。由于我国的反收购立法存在严重滞后性,在大量的反收购实践中常存在目标公司反收购意识和能力不强、反收购权利滥用等等现象。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演绎推理法、理论联系实际法以及历史和实证分析法,围绕着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这一反收购制度的核心问题,介绍和肯定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归属的理论基础,辩证分析国外的反收购决定权模式,接着在我国国情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并尝试提出规制反收购决定权主体行为的一些建议,希冀对我国反收购立法有所裨益。在论文的结构上,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概述。这部分首先从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法律特征,接着引出反收购决定权的相关概念,剖析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方向,为本文的写作作了必要铺垫。第二章: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这部分从四个层面对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析:首先从理论基础角度分析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主体,接着辩证分析和评价目前国外主要存在的几种反收购决定模式,联系我国具体的反收购决定权立法实践,探索我国反收购决定权归属的应有选择,明确我国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第叁章: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实施。这部分主要介绍了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具体行使以及介绍几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反收购措施,如“驱鲨剂”措施、“毒丸计划”措施、“白衣骑士”措施等,结合万宝收购之争分析各反收购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况。第四章: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规制。这部分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原则从叁个层面对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进行规制:第一层面,从董事义务的完善和责任监管角度,规制享有一定反收购决定权的主体的行为;第二层面,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角度,加强对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义务的完善以及中小股东反收购权利的设置,第叁层面,从完善司法救济的角度规制反收购行为,切实维护反收购中利益受损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反收购决定权的研究,明确了我国反收购决定权应当属于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以及应当适当赋予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一定的反收购权利以应对形势复杂的收购竞争。接着在明确反收购决定权归属主体的基础上,通过明确相关决定权主体对目标公司和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义务、加强相关责任的监管以及完善利益受损主体的相关救济等方式完善对反收购决定权主体的监督和规制。研究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及其规制问题,有利于维护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推进我国反收购立法的完善,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刘权威[2]2018年在《论反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繁荣,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活动越来越频繁。在这种激烈的市场交易活动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其利益极易受到来自收购公司、目标公司控制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侵害。如何在反收购中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成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从目标公司受侵害的现实分析,试图从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对目标公司控制股东及经营管理层的权限界定、对反收购活动的监管等方面进行阐述,对加强和完善反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所帮助。

刘权威[3]2018年在《反收购决定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收购与反收购的话题不绝于耳。2017年3月,“万科股权之争”落下帷幕,在近两年时间内万科采取一系列措施反对宝能系的收购。那么万科管理层是否有权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本文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问题进行探讨,发掘反收购决定权的设置对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其实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权限划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决定权应当归属于股东大会,可是从部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来,该项权利却是由以董事会为代表的管理层来行使。对于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来说,即使作为管理层,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也极为少量,如果在此情况下,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决定权交于董事会,无疑将会导致管理层为保住自身控制权而牺牲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对此种情况进行规制。本文对收购与反收购各类理论进行简要分析,对国外较为成熟的两种决定权模式,即以英国为代表的“股东大会决定权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董事会决定权模式”,从立法层面对反收购决定权的行使方式和规制方式进行分析,对比我国大陆地区的有关立法,并综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站在我国国情以及市场发展需求的角度上,通过分析两种模式在我国大陆的可行性,最终建议我国应采取“股东大会决定权模式”,对如何行使股东大会决定权及对反收购决定权行使的规制提出建议。

龚柳青[4]2003年在《论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文中指出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是反收购立法规制的两个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它涉及到应将实施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交给谁行使以及该权力如何行使等问题,决定着反收购决定权的行使主体以及主体权力的范围大小,对反收购中各方的权力配置、利益平衡等问题有着重大影响。 目前反收购决定权的权力分配模式有两种。其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股东大会决定权”模式,即反收购决定权由股东大会行使,目标公司的经营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采取反收购措施;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董事会决定权”模式,即目标公司董事会享有反收购措施的广泛权力。两种模式的生成受众多因素的影响。两国在证券法理念、立法发展方式、公司法理论的不同背景和环境下形成了适合各自国情的立法模式,也为我国在相应问题上的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 本文以反收购权力归属为主线,在介绍世界两种主要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对两种模式的生成原因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我国的反收购决定权归属的实践进行了审视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叁万五千字,分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收购、反收购与反收购决定权。本部分阐述收购的有关概念与特点,论述敌意收购与反收购各自的价值评判以及反收购决定权的概念与意义。反收购是敌意收购的产物,是指目标公司采取的旨在抵御或挫败行为的措施。对敌意收购的不同评价直接决定着对反收购的不同态度。本文认为,收购的利弊仍难以定论,而相伴相生的反收购的价值也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肯定,收购与反收购的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是一种中性的市场行为。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则体现的是反收购决定权的行使主体与行使方式,解决的是目标公司内部由何种机构行使反收购决定权的问题,对反收购决定权的实施以及各方主体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二部分,反收购决定权归属的两种模式。本部分详细考察了英国“股东大会决定权”模式与美国“董事会决定权”模式的司法实践,并对两国模式形成差异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正是因为两国在证券法理念、立法发展方式、公司法理论的不同导致了两国立法在决定权权力配置上的差异。 第叁部分,我国反收购决定权的实践、立法与完善。本部分对影响我国反收购决定权的因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思考,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决定权的归属立法提出了建议。本文认为,应当首先明确权力的归属,以此为基础关注董事的权利并对其义务进行完善。

夏振[5]2007年在《反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的作用在于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和调整,以达到各方面关系的平衡。在我国,有关并购的探讨和文章为数不少,其中对少数中小股东保护的研究也比较多,相比之下,对反收购中的少数股东保护的研究就显得较少,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全流通市场的到来,反收购的行为和现象将越来越多,而对反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研究有着一定的必要性。本文将反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界定为制定各种法律规则和建立有效的程序化制度以使中小股东权益在反收购中得到保障。研究和探讨中小股东权益在反收购中的保护内容和制度是本文的出发点,而对有关的反收购措施以及制度保障的理论探讨和所需完善的立法以及制度建设的分析是本文的归结点。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反收购的概念,描述了反收购措施种类以及它的双重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界定和对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反收购现象进行分析,并着重分析反收购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关系和中小股东保护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从反收购决定权以及董事义务和少数股东的诉讼救济等方面对英美以及其他国家的有关反收购法律中涉及中小股东保护的有关制度进行了考察。第叁部分则是对我国目前有关的反收购情况以及各种反收购措施结合当前一些实例分析其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有关的原则、各方的地位优劣以及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与中小股东保护相关的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相应的完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决定模式的完善以及控股股东、董事的相关义务,还有讨论有关的中小股东的法律救济方式。本文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分析比较和归纳的方法。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叁方面,一是比较深入的对反收购以及中小股东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反收购措施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双重性。二是对我国当前出现的各种反收购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叁是对有关的控股股东、董事的义务以及法律救济进行了考察和分析。

张琪苑[6]2017年在《论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间的收购与反收购开始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这场收购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权力争夺,引发了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目标公司的董事,如何恪守信义义务,避免职权的滥用,成为了反收购立法中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引言部分通过引入相关案例对目标公司反收购及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进行简单说明,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分析,指出这一课题的研究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以此为基础阐述本文的写作重点。第一章,目标公司的反收购。在这一部分主要是对与反收购有关的概念及理论观点进行汇总概括,详细论述反收购的概念及其特征问题,指出反收购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取向,并探讨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问题,指出目标公司董事参与反收购的原因。第二章,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董事的信义义务是论文的论述重点,为更好地进行论述,对其概念的归纳总结便显得至关重要。在这一部分,笔者着重对信义义务的概念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指出对董事信义义务进行规制的意义。第叁章,西方国家对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深入了解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与中国立法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通过借鉴其优秀成果,更好地完善中国的相关立法。第四章,我国对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这一部分为本文的论述重点,也是笔者要重点探讨的部分。通过列举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反收购及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指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并为规制董事信义义务提出笔者的相关建议。

易宝娜[7]2013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收购和反收购密切联系,反收购是伴随收购而产生的,其目的是抵制敌意收购,阻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早在一百多年前,英美发达国家就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反收购进行了法律规定,而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才开始活跃起来,之后证券市场上收购与反收购的活动越来越激烈,给我国反收购立法和实践带来严重考验。现阶段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本文从我国反收购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分析,对发达国家反收购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旨在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第一章介绍了上市公司收购和反收购含义,接着对反收购进行价值分析,包括反收购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以及支撑二者的两种不同理论,为下文展开反收购法律问题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立法和现状。通过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中反收购的规定及典型反收购案例的分析,详细阐述了反收购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亟需完善。第叁章是对世界上具有代表性国家的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反收购立法发展现状,以及采取的主导监管模式,为我国反收购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宝贵启示。第四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强调从反收购立法基本原则、决策权的归属、目标公司管理层诚信义务、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郭婷婷[8]2010年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并购是产权自由交易、资本自由流动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实现企业资产重组的重要手段。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正式实施;2006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反垄断法》也于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这些法律和规章为上市公司并购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设计和原则。值此市场环境及法律环境都发生巨大变化之时,本文意图重新审视我国的反收购制度,并对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及反收购决策权主体行使反收购权的合理限度问题是反收购制度的核心问题,而我国反收购相关法律对此均未明确规定。本文分叁部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从反收购的价值分析入手,肯定了反收购存在的价值,以及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其次,用比较的方法对我国的上市公司并购法律制度与美国、英国、欧盟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为我国反收购立法取向和反收购措施审查标准提供借鉴;最后对我国现有的反收购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反思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我国应将反收购决定权赋予目标公司董事会、制定一部公司并购法及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建议。

王晓笛[9]2009年在《上市公司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的调整机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利益冲突问题关系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在构建公司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的调整机制中,应首先考虑运用公司合同解决,当合同机制无法达成效率最大化的安排时,则需要法律的干预。依照此原则本文对上市公司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调整机制的构建进行了探讨。本文主体部分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基本法律问题。本文所指的公司收购是指公司收购者以控制其它公司为目的而取得其它公司的股份或者资产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发生在一国公开资本市场的收购行为。公司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控制者为防止其控制权转移,维护自己或公司的利益,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阻止收购者收购公司的行为,反收购的核心在于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第二章提出了构建上市公司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调整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在公司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围绕经营权、决策权展开的。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是多元化的,公司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产生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代理成本问题;投资专用性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继续性合同问题。其中的核心问题是代理成本问题。第叁章针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对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调整模式的构建进行了理论分析。首先,提出了公司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的调整原则,即先考虑合同机制,后进行法律干预。其次,分析了公司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的合同调整模式,从公司合同理论的角度分析了公司合同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对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调整模式的构建所产生的启示。最后,对公司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整模式进行了分析,着重分析了公司法介入的合理性、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并从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两方面对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整模式进行了框架性构建。第四章通过对我国反收购现状的分析,对我国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调整模式的构建提出了建议。首先,分析了公司合同理论在我国反收购实践中的运用状况,提出在章程修改实践方面所涉及的问题。其次,从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反收购立法的现状。在强制性法律规范方面,对于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我国公司法未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缺乏对董事信义义务的完整规定;我国反收购方面的立法缺乏系统性规定。在任意性法律规范方面,缺乏任意性规范的引导。最后,针对我国反收购实践,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的合同调整模式和法律调整模式进行了构建。

王宏宇[10]2006年在《反收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的利益保护。同时,由于其没有认识到敌意收购的负面效用,忽视公司收购中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而存在较大的理论缺陷。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对传统的股东主权至上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的有效修正,它不仅仅考虑公司股东的利益,更要考量除股东以外的其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调是如何综合衡平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就为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根据,其对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是持肯定态度。反收购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探讨的是如何解决目标公司内部以董事为代表的公司经营层与股东之间的分权实施机制和利益冲突解决机制。反收购作为一种动机不纯的利益冲突行为,对其实施法律规制,既要考虑到股东、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又要考虑到如何实现对公司经营层的激励,调动其积极性,确保两权的有效分离。第叁大块探讨了反收购规制中的两大具体问题:其一是反收购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本文认为,肯定抑或否肯反收购,其实质都是对反收购中利益较量和选择的评判过程。利益是一种中性事物,无所谓好坏,然而利益的较量和选择过程,却体现了一定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应根据社会主流价值观来确定利益选择的等级和秩序。笔者以为,反收购法律规制的价值标准就是效益,要通过整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效益,短期效益和长远效益来综合权衡评判。整体效益好则予以肯定,反之予以否定。其二是反收购规制中的核心问题——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本文认为,在立法上应对中小股东予以倾斜保护,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是给予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特殊保护的制度原因;股东平等原则是给予弱势地位中小股东特殊保护的理论根据;我国对中小股东进行特别保护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叁大部分主要阐述了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原则,其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包括效益最大化原则,叁公原则;具体原则体现为实体性具体原则和程序性具体原则。实体性具体原则包括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股东平等原则、管理层有限反收购权原则,公益优先原则。程序性原则包括:信息披露原则、反收购程序合法原则,司法介入适度原则。 第四部分简要概述了目标公司反收购措施。反收购措施可以分为事前反收购措施和事后反收购措施,事前反收购措施包括:驱鲨剂条款、毒丸计划、合理的股权结构、降落伞计划。事后反收购措施包括:诉讼方法、股份回购、发行新股、白衣骑士和定局交易、焦土策略、帕克曼式防御、

参考文献:

[1]. 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研究[D]. 张锦.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2]. 论反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J]. 刘权威. 邢台学院学报. 2018

[3]. 反收购决定权法律问题研究[D]. 刘权威. 上海师范大学. 2018

[4]. 论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D]. 龚柳青.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5]. 反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研究[D]. 夏振.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6]. 论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D]. 张琪苑. 山东大学. 2017

[7].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D]. 易宝娜. 北方工业大学. 2013

[8]. 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D]. 郭婷婷. 华中科技大学. 2010

[9]. 上市公司反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的调整机制[D]. 王晓笛.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10]. 反收购法律规制研究[D]. 王宏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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