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律章句学探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章句论文,汉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0)04-0036-10
提起律章句学,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以下看法:律章句学是以经学章句学的方法,来疏通、解说律令涵义的学问。因“家法”不同的缘故,律章句学也分数十家,著者如“小杜律”、郑氏章句。章句之学本以繁琐为弊病,律章句学也概莫能外,故史书有律章句学“家数十万言”①之记载。属于律章句学的“律说”留存至今的,《九朝律考》中辑佚八条②,敦煌汉简中可能也有一条③。这是古今学者较一致的看法。此外,龙大轩有《汉代律章句学考论》之论文(2006年),“概辑得著律章句者15家,钩沉律章句543条”④。龙氏钩沉的“律章句”,在“名”与“实”之间,或有从容讨论的余地,需专文讨论,此不赘言。不过,古今学者尤其是今人,在讨论“律章句”时,多忽略“章句”本意。不知本源而欲探其他,终究有所隔阂,故对律章句学仍有展开讨论之必要。本文以章句本意为切入点,对律章句学的原始意义进行探讨;又结合出土文献所见秦汉律令简,指出这些材料中可能含有最初的律章句;还对律章句的符号及汉律章句的特点,提出一些肤浅看法。是非对错,祈请方家不吝指正。
一 章句本意
欲讨论律章句之本意,先需明白章句的本意,这就牵涉到经学问题。就笔者所见而言,讨论章句的论著,大体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就传世文献立论。古人对章句的理解,多是只言片语,专论者较罕见。譬如,王充《论衡·正说》中说道:
夫经之有篇也,犹有章句;有章句也,犹有文字也。文字有意以立句,句有数以连章,章有体以成篇,篇则章句之大者也。⑤
刘勰《文心雕龙·章句》中亦言:
夫人之立言,因字而生句,积句而成章,积章而成篇。篇之彪炳,章无疵也;章之明靡,句无玷也;句之清英,字不妄也。振本而末从,知一而万毕矣。⑥
王充、刘勰的观点,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字、句、章、篇所以有别,是因为有不同层级的意义单位存在。唐人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亦袭用王、刘之说以释句、章。⑦既然有不同层级的意义单位存在,如何区分这些层级就成为必要,“离经辨志”问题因此而备受关注。
《礼记·学记》中的“离经辨志”,郑玄注曰:“离经,断句绝也;辨志,谓别其心意所趣向也。”孔颖达疏曰:“离经,谓离析经理,使章句断绝也;辨志,谓辨其志意趣向,习学何经矣。”⑧郑注将“离经”视为断句,孔疏则释之为析章断句。从断句(亦即句读)层次看,郑、孔同;是否涉及断章,郑、孔有别。宋人张载、近人胡朴安,对“离经”的理解,同于孔颖达,“离析经之章句”⑨、“章离句析”⑩。清人黄以周则是郑非孔。黄以周认为“离经”专指析句而言,“断章乃辨志之事。志与识通。辨志者,辨其章指而标识之也”。(11)换言之,“离经”仅涉及断句,“辨志”则关系断章。如何理解郑注之“辨志”,学者的看法或有不同(12);但综观诸人之说,“离经辨志”牵涉析章句读,殆为毋庸置疑之共识。
章句离析之所以重要,是关系到对经传的理解。胡朴安说道:“古书之训诂,寄于文字;古书之义理,托于章句。章句不辨,义理莫明。离析章句,所以求明义理者也。”(13)黄侃则更为明晰地指出:“凡为文辞,未有不辨章句而能工者也;凡览篇籍,未有不通章句而能识其义者也。故一切文辞学术,皆以章句为始基。”(14)句读、析章,其意义重大。清人武亿有《句读叙述》、《补句读叙述》,近人杨树达有《古书句读释例》,(15)申述句读、析章之不易及章句误读之弊,观其所举例证,诚知句读、析章看似易,实则难为不刊之论。
今人对章句比较有代表性的专论,有杨权的《论章句与章句之学》、张荣明的《政治与学术之间的汉代章句学》以及郜积意的《宣、章二帝与两汉章句学的兴衰》等。(16)这些论著的重心或有不同,但在章句含义的理解方面,或者说在章句特征的认知方面,基本都认可这一结论:章句的本意是分章断句,亦即分篇为章、析章为句。在此基础上,大体也都认可并强调其延伸意:即对内容进行诠释,实为一种注疏体裁。譬如,许道勋、徐洪兴的《中国经学史》中说道,章句、训诂是注释经典的两种方法,“所谓章句,就是‘离章辨句’的意思,即以分章析句的方法来解说经典。在解释词义外,再串讲文章大意”(17)。又如,马宗霍的《中国经学史》、王葆玹的《今古文经学新论》,将章句与传、说、记等并列,虽然彼此立名不同,但均为说经之体裁。(18)但是,章句为何兼有两意,学者似未曾关注。倒是冯友兰一语中的:“先秦的书是一连串写下来的,既不分章,又无断句。分章断句,都须要老师的口授。在分章断句之中,也表现了老师对于书的理解。因此,章句也成为一种注解的名称。”(19)换言之,章句之最初得名,与古书的抄写或书写有关。冯书写作时简牍文献尚少见,但上论实为睿见。
林庆彰《两汉章句之学重探》与上述学者对章句的认识有别。他曾据吕思勉《章句论》的文字,认为吕氏将章句理解为“传注”,但笔者认为他似乎误解了吕氏之意。(20)
继《文心雕龙·章句》篇后,吕思勉的《章句论》恐是近人最早专论章句之作。从“考诸古书,则古人所谓章句,似即后世之传注”等话看,林庆彰的理解似无偏失,但这是孤立看问题之蔽。吕氏曾肯定地说道,“古所谓章句者,实后世画段点句之类”;划段点句之符号,他举·(实心圆点)、等为例,说它们是“古断句之符号矣。章句二字,本义如此”。章句之本意非为传注,应该说是很明白的事实。虽然,他也说“章句之初,盖仅如今之符号,其后加之以说,实由经义之难明”,但这说明章句具有“传注”之引申义不过是由其本意而来罢了。吕思勉还就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说道,《论语》《孟子》称集注,《大学》《中庸》则称章句,“明其注此二书,在章句上亦曾用过一番功力也”。(21)换言之,朱子注《大学》时,即以己意分别经传,颠倒次序;注《中庸》时,虽未颠倒次序,亦不依郑注分章。
第二类是就出土文献立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述,是陈梦家的《汉代章句学的试释》以及李零《银雀山简本〈孙子〉校读举例》等。陈梦家认为最早的章句“是指分篇分章定句”(详下),并结合简上的符号标识来确定《仪礼》章句。李零承袭并发展陈梦家之说:
关于古书的章句之学,经过对甘肃武威县出土《仪礼》简册的研究,已经弄清楚它的最初含义只是指书的编排与分节,无涉于解诂。但那还只是说篇次划定后,为了便于讲读,在一篇之内人为地根据书的内容层次进一步分章定句。实际上,古书在未经编次成篇之前,本来就存在着许多意义相对独立的片断,也就是自然的章句。古书的编次成篇就是对这种自然章句加以归并和整理的结果,书的篇题最初也只是在篇次划定后,拈取书中的现成词语加上去的。篇与章的区别乃是片断的大小,篇题的作用乃是为了识别。因此,往往会有篇题不能概括内容,一篇之内层次不能衔接以及篇与篇之间内容重复出入等问题。这种问题往往被后世注家笼统地称之为“错简”,并有各种移正“错简”之说的发生。但严格地说,此类问题与古人以整简为计的所谓“错简”却有区别,实际上并不应叫做“错简”,倒不妨叫做“章句割裂”。(22)
李零的“章句论”,一方面认可陈梦家的分篇分章定句说,指出章句本意仅涉及书的编排、分节;另一方面,又探讨古书未经编次成篇前的状态,即原本就存在意义相对独立的片断,才会有后来的编次成篇。值得注意的是,在编次成篇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种种问题,即所谓的“章句割裂”,如文不对题、衔接不顺等。这揭示出古书即便编次成篇,但篇、章之间未必合理、顺当。
从表面上看,不论是以传世文献立论,还是据出土文献立论,学者对章句本意或特征的认识并无太大差异。虽说沈文倬对陈梦家的说法持异议(23),但结合熹平石经(24)及其他简帛资料来看,出土文献(尤其是古书)中存在分章句读之事实,更印证陈梦家之说。然而,令人疑惑不解的是,依据传世文献立论的学者,特别是今人,对陈梦家的研究很少或根本未提及。陈文中据以分章断句的符号标识,也自然在他们的研究、讨论范围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遗憾:不仅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重复研究,也使得章句符号的意义隐而不彰。从某种情况而言,章句符号直接关系到文本自身,关系到文本的篇、章结构,对学术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李零对郭店楚简简文结构的重新理解,是以简文原有的篇号、章号、句读为依据;楚简,帛书,今本《老子》篇、章的差异,亦足以说明章句在文化传承中的重要地位。(25)此外,北京大学2009年收藏的‘北大竹书”汉简中,有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的汉代《老子》简本。用整理小组的话说,北大简本《老子》几乎堪称“完整”,“北大简本《老子》每章之前均有分章符号,其章节划分与传世本有所不同,为探讨《老子》古本分章问题提供了最为齐备的资料”(26)。从目前披露的北大竹书的这些信息看,古抄本中分章符号所具有之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本文之所以要讨论律章句本意,实际上正是受陈梦家文章启发。所以,不避繁复地将陈先生的主要论述征引于下:
此狭义的章句之学,乃一个经师学派对于某一经文各篇的如何案其时代先后、内容性质编次定篇,对于每一篇的如何案其内容定章,对于每一章的如何定其句读。它当然是根据某一师法或家法对于某一专经的理解和看法而有所异的,但章句本身只是对经文的编排与分节,无涉于解,故与传、记、注皆不同。
陈梦家又说道:
“经”或经传的部分,则新章必另简开始,简首作一圆点或圆圈,其前一简因系是上章之末,故不一定写足一整行,留了或长或短的空白(也有上章恰好写满到底的,为数较少)。在简的中间,又出现了圆点,则是表明小于章的“句”或“节”的开始,它往往在简的中间而不另起一简的。由此知道凡在简首开始而有章号的(即圆圈或圆点),又其前简留有空白的,必须是小于篇而大于句或节的段落的开始,即一章之始。(27)
简言之,分篇、析章、句读,是章句的本意,《仪礼》简中的符号,则是章句的具体表现。“经本”虽然相同,因章句有别,故形成不同的师传、家法。
律章句学既有“章句”之名,是否意味着存在类似问题呢?
二 律章句本意
通常认为可以分章的,多是儒、道经典,如《孟子》七篇二百六十一章、《老子》通行本有八十一章,等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中有“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等记载,《算术书》中“共有六十九个章题”(28),可知其他类典籍也可以分章。律令是否也是如此呢?《二年律令》中并没有直接记载,《奏谳书》中却有实证存在。
在“女子甲与丙和奸”(29)案中,廷尉正、廷监、廷史等认为女子甲“致次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所谓次不孝、(敖)悍之律二章,亦即犯下次不孝、(敖)悍两罪。(敖)悍之罪,简文中明白与道:“(敖)悍,完为城旦舂,铁其足,输巴县盐。”次不孝罪,《奏谳书》中虽然有“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等记载(30),担这仅仅是对相关律条某些核心内容截取式的表述。《二年律令》中并没有与之完全相符的律文,但“子牧杀父母”条律文似仍可作为一般参照:
[1]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中略)教人不孝,黥为城旦舂。(31)(按:简文前的序号为笔者所加,下同)
第[1]简内容比较明白,意在维护家长的权威。一旦裁定为不孝罪,则被告者将受弃市之刑;教唆他人不孝的,教唆者将被处以黥城旦舂刑。显然,法吏们依据(敖)悍罪及比附不孝罪(即“次不孝”罪)的条文,裁定了女子甲最终所应受到的刑罚。此处所说的“律二章”,是有具体指代内容的,确切说是两条律文规定。
律条也可以被称之为“章”,不仅是秦汉时期的历史事实,似乎也沿用至后代的法律。比如,唐《名例律》“八议者”条被称为“议章”,“官爵五品以上”条被称为“请章”,还有“减章”、“赎章”等等(32),可能就是延续律条可称之为“章”的惯例。实际上,《奏谳书》中所见“未有以捕章捕论”等记载,如整理小组“捕章”即“捕律”的说法无误(33),那么,或可说“章”不仅可用来称律条,也可用来指代、称谓律篇。“九章律”中的“章”,大概就是指代律篇的。
此处需就“篇”、“章”稍作进一步申述。由若干不等的句子构成“章句”,这些“章句”又组成一个大的“章”,从而形成一个意义相对完整的“篇”。“章”既可指小的意义单位,如作为律条称谓的“章”;也可作为大的意义单位,如作为律篇称谓的“章”。通常,作为“篇”意义的“章”,都表示一个较长(相对而言)的意义单位,表达一个相对较完整的意思。作为大的意义单位的“章”,有时与“篇”可能是等同的,《急就章》又称《急就篇》可为例证。
律章句可能并不涉及分篇,而与律篇中的分章、断句相关。不论是睡虎地《秦律十八种》,还是张家山《二年律令》,诸律篇题名基本保存完好,依据篇题就可确定是否为同一篇律。同一律篇内律条的书写格式,恐是与章句直接关联的问题。一般来说,律令简多是分条(章)书写的,一条(章)律或由一句话构成,也可能由多句话构成。“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34),大概是律条(章)中的特例。通常,学界在判定律令条文是否属于同一条款时,会不约而同地以书写格式为切入点:前简尚未足行而另起一简书写,基本上可确定为一条新的律文。但从现在所见律令简来看,这一判定似乎未必尽然。
简牍所见的秦汉律令,并不是国家颁行律令的原貌,而是以之为据、有选择的抄录。抄录时不能随意改变文字是可以断言的(35),但是否按原有格式抄写就无从知晓了(36)。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汉律十五种”尚未公布(37),故无法同《二年律令》展开文字、篇章比较。睡虎地、王家台秦简中有不同“版本”的《效律》简,恰好能够以之为例来说明问题。
《秦律十八种》的《效律》简有这样三条律文:
[2]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
[3]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隄(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4]禾、芻稾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貱)赏(偿),皆与盗同法。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至计而上廥籍内史。入禾、发屚(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芻稾如禾。
单篇《效律》简中与之类似内容如下:
[5]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隄(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
[6]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禾、芻稾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貱)赏(偿),皆与盗同法。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
[7]入禾及发屚(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芻稾如禾。(38)
仔细比较[2]、[3]、[4]简与[5]、[6]、[7]简就会发现其中的文字差异以及律文抄写、接续格式之不同。整理小组认为单篇《效律》是首尾完具的律文,但“至计而上廥籍内史”一句揭示的事实并非如此。律条接续之异更揭示出问题所在:不同律条是否可以接续书写,可能并没有严格的要求或标准,故不能仅以书写格式判定律文是否属同一条款。换言之,今天所见的秦汉律令抄本多是分条书写(律文从十余字到数十字、百字不等),但这种“分条”未必是“原本”面貌的客观反映;有些律文虽然是接续书写在一起,如睡虎地秦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39)条(律文有三百余字),但这种“接续”也未必是“原本”面貌的客观反映。那么,如何确定前后律条的书写,即到底是接续书写(属于同一律条文),还是应分条独立书写(属于不同的律条),也就成为较棘手的问题。
从某种情况而言,判定前后律条之书写,似乎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通过特殊字起例判定;一是,通过特殊的符号标识。
所谓特殊字起例,指以“凡”、“诸”等字发语。李零曾指出:《孙子兵法》《司马法》等古书及数术、方技之书,经常以“凡”字发语,这对了解古书体例非常重要。譬如,《性自命出》一篇,郭店楚简、上博楚简均有,但章句结构并不一样。李零对郭店简《性自命出》篇的分章并非参考上博简,而是依据其自身所包含的二十多个“凡”字,由此可知特殊字起例之意义。(40)古书如此,律令亦如此。从今天所见秦汉法律简看,以“凡”字为发语的极少见,多数是以“诸”字起头。以“凡”字为发语的律文,似仅见于《秦律十八种·司空》“凡不能自衣者”条,此条律文之上尚有圆点标识,具有分章性质。(41)以“诸”字为发语的律文,粗略统计张家山汉律简中近二十条,如“诸食脯肉”、“诸当坐劫人以论者”、“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42)等,且每条律文均是独立书写,视为独立条文或无不可。虽说秦汉时特殊字起例的律条数量并不算多,但反观魏晋以来诸律尤其是唐律的面貌,即绝大多数条文以“诸”字发语而界定彼此关系,可知特殊字起例对理解律篇之内部结构大有裨益。
所谓特殊的符号标识,即通常所说之简牍符号。不同的简牍符号可能有相同的功能,相同的简牍符号可能有不同的意义。关于简牍符号,下文有专论,此不赘言。仅举一例加以说明。睡虎地秦简尚属于分条书写的形制,王家台秦简则是自始至终接续书写的。为了区别不同律条,“每条目之间”(整理者语)皆以“”符号隔开。例如:
[8]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盾
[9]为都官及县效律:其有赢、不备物直之以其贾多者辠之,勿赢
[10]官啬夫冗吏皆共赏不备之货而入赢(43)
第[8]简对应睡虎地单篇《效律》简的“县料而不备其见(现)数五分一以上”条,第[9]简对应“为都官及县效律”条,第[10]简对应“官啬夫、冗吏皆共赏(偿)不备之货而入赢”条。(44)[9]、[10]简均从中间折断。一般来说这会影响文义,但这两枚简却是个例外,文字依然可衔接通顺,难免令人生疑其接续。从[8]、[10]两简来看,王家台《效律》简中凡标有“”者,确实是律条的起始或结束处。实际上,通过特殊符号来标识律条,秦汉律如此,敦煌文书中所见唐律亦如此。编号为P3608、P3252的两个残卷,书写唐律《职制》、《户婚》及《廄库》等律。绝大多数情况下,每条律文前有“朱笔圆点”,且律文前均有“诸”字起头,很容易判定律条与律条间的关系,不会因接续书写而产生误解。(45)唐律抄本中的这种外在特征,在经学文献中也有突出反映。点校本《四书章句集注》,按今人习惯析分段节,事实上“原书章节之间用圆圈隔开”(46)。不论经学,还是律学,以特殊标识区分章节,看来是通用之列。
以上系针对律简而言,令简的情况并非如此。令篇内部结构之区分,似乎较律简容易一些。今天所见令简,以张家山汉简《津关令》最为典型。岳麓书院所藏秦简及未公布的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简,从目前披露的部分信息看,对了解令简书写也较为有益。《津关令》中每条令文均有编号书于简首(有部分令简文字磨灭而未见编号),通过编号可知其为一条相对完整之令文。有少数令文虽无编号,但简首有圆点“·”,具有分条分段之意义。(47)岳麓书院目前公布的部分律令简文(律、令文字有时难以区分,故此处不得不使用泛称)中,涉及律令简编序的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令文后书写令的编号,如“卒令丙五”、“卒令丙二”等;一是在令名后按干支编序,如“内史郡二千石共令”按干支编为“第甲”、“第乙”至“第庚”;一是在法律条文后书写编号。(48)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简中,有《功令》简一篇,篇幅宏大、内容丰富,系西汉初官吏考绩、升迁之规定,令文前或有编号。(49)令简前的编号或编序,是朝廷法令所固有,还是后来为人所增,已难知其实。
如前所述,不同抄本律条间的分合书写,可能没有固定的标准或要求。故而,王家台《效律》简的排序与睡虎地简有重大差异:上引[9]、[10]两条,睡虎地简后接“衡石不正”条,而王家台“衡石不正”则在“甲旅札赢其籍”条后;睡虎地“甲旅札赢其籍”在“公器不久刻者”后(按:整理者误写为“效公器”,今已改正),而王家台则在“器戠耳不当籍者”之后;“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条,睡虎地简接在“上节发委输”条后,而王家台秦简则在“同官而各有主殹”之后;“殳戟弩”条,睡虎地简接在“马牛误识”条后,而王家台简则在“仓屚禾”条后;“度禾芻稾”条睡虎地简在“仓屚禾”条后,而王家台简则接在“县料而不备者”条后。(50)
既如此,难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不同律条之间的分合书写,是否会影响对律文的理解呢?或以为,第[4]简中“至计而上廥籍内史”条在单篇《效律》中省去,但第[6]、[7]两简的文意似乎并未受什么影响,就认为律条的分合书写乃至省略,对律文没有什么影响。这仅是问题的一方面,还必须注意到另一面。此时,可以第[5]简为例。“啬夫免而效”句之前的律文,规定了谷物入仓的手续,其后则是说官吏任免、权力交接时要核验仓储,两者在意思上并没有什么直接关联。与“啬夫免而效”后简文意思可衔接的,应是第[6]简“禾、芻稾积廥”句之前的律文,如此方能表达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意思。这样的理解如无误的话,再来审视第[5]、[6]两简,必须承认以下结论:这两枚简前后所表达的意思不同,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律条接续有别导致的。从意思表达明白的角度看,《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律》接续似胜单篇《效律》一筹。
当律条的分合书写影响到对律文意义的理解时,如何克服这种障碍,就成为律令运用、传习中不得不注意的问题。如此,除上述判定律令条款关系的两点外在依据外,以“章句”来确定律条的分合,恐怕也就不是生硬、牵强的比附了。笔者认为这才是律章句得名的根本原因:所谓律章句学,是以自然章句为基础,确定某些律条的分合(亦即次生章句),构成一个意义相对完整的单位,亦即“章”,与之同时是进行文字方面的断句以及为疏通律文所作的注说。这里所说的“自然章句”,借用韩禄伯的话说,就是读者能够识别原文各意义单位(章)的不同,即使早期版本没有句读、章数。(51)这可以睡虎地不同“版本”《效律》简中接续一致的律条为证,也可以《二年律令》中那些自然存在的律章为例。(52)“次生章句”,借用宁镇疆的话说,就是以这些自然章序为基础,出于“条理”、“逻辑”甚至是篇幅等方面的需要,对它们进行重新的分合独立组合。(53)上述秦《效律》简律条的不同序次,似可视为“次生章句”的典型例证。
之所以要进行序次条理,似与早期文本特质相关。早期文本,如简帛本、传世本《老子》,又如简本、传世本《淄衣》,并非是围绕一个中心议题而写作的系列文章,而是有着共同议题的章节段落的松散结合。(54)律令简的情况与书籍简略有不同。作为文书的律令简,多是分条颁行,譬如《津关令》即为不同时期令文之汇编。如果李零对古代牒书的解释无误(55),即越是文件才越是一条条书写,然后才往起攒,“编辑的问题比写作的问题更突出”,那么,对律令条文进行条理恐怕也就在所难免了。
依据王家台《效律》简与睡虎地《效律》简以及相同律条的不同分合书写格式,或许可这样说:不仅王家台《效律》简中存在章句,睡虎地《效律》简中恐怕也是如此。但这些章句未必就是合理的,借用李零的话说,“章句割裂”现象似也存在着。
三 律章句符号
既然视之为章句,章句符号是什么呢?《说文解字》中的“、”“”普遍被视为句读符号。(56)汉代以降,用于标识章句(主要是断句)的符号,学界已有专论(57),此不赘言。
律章句符号,与一般章句符号,似无大的差异。睡虎地秦简中,整理小组仅保留表示分条分段的圆点(“·”)和横线(“”),表示“句读的钩识”(“”)符号则在释文中省去。一般来说,《秦律十八种》、单篇《效律》中多见圆点、钩识符,《法律答问》等内容中圆点、横线等出现频度较高。譬如:
[11]“臣妾牧杀主。”·可(何)谓牧?·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
[12]“辞者辞廷。”·今郡守为廷不为?为殹(也)。“辞者不先辞官长、啬夫。”可(何)谓“官长”?可(何)谓“啬夫”?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
[13]臣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斗折脊项骨,可(何)论?比折支(肢)。(58)
实际上,睡虎地秦简中常见的“·”、“—”,不一定总是表示分条分段,有时候也可起到句读功能,有时两者又可互用,[11]、[12]、[13]即如此。(59)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律令条文中是不见此类标识的。王家台《效律》简中用来标识章句的,不仅有位于简中(多见)、简端(少见)“”符号,还有置于简中某字右下角的“▲”符号。从目前披露的资料来看,“上赀一甲▲人户马牛一□赀一盾……”条中的“▲”,显然是属于句读性质的符号;“赀官啬夫一盾斤不正三朱以上”条中的“”,则是属于分章性质的符号。虽说此种章句符号并不常见(60),但分章断句的功能并无不同。
秦简如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呢?除去表示重文或合文的符号“=”外,《二年律令》中的符号主要有三种:一是“■”,用在书名或律篇名之前,有强调提示的意思。《二年律令》属于“律令集合体”之一种,共抄录不同的律令近三十种。大概是为了区别前后律条分属于不同律篇;所以在抄录一定数量的律条之后,以“■×律”的形式抄录上所属律的篇名。二是“·”,主要见于《津关令》中。《津关令》中诸令大多数有编号,没有编号的则在简首用“”标出,大概起到区别不同令条的作用,应该与王家台简“”章号作用相同。三是“·”,形制与第二种相似,稍微小些,主要出现在律、令文字中,也有出现在简首的例子。但此种情况是极其少见的,可能是书写不规范造成的。用于律、令文字之中的“·”,大概有句读功能。用在简首的,性质与“”相近,也应是用来分段、分条(章)的章号。
另,在此还要说一下律文中的“钩识符”。可能是受睡虎地秦简整理的影响,张家山汉简中的钩识符也被省去。那么,此作法是否可取呢?
先来看下面的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及武威汉简的部分引文(为突出原有符号断句功能,将整理小组所加标点删除):
[14]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61)
以上三条简文内容各异,用钩识来表示断句则如一。这些钩识符出现在盾、上、舍、舂、初等字的右下角。对比相关图版可知,自秦朝及汉代以来,钩识符的形制完全不变地被延续下来。虽然有时也会出现某些替代符号,如“”、“·”、“▲”(如前引王家台简)等等,但钩识符功能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凡是出现钩识符的地方,都是需要标示句读之处。上引三例简文就如此,今人断句亦是如此。
关于句读与文义的关系,陈槃引述汪之昌之说,所论最为中肯,最有指导意义:
句绝之别,即如此读,则为一义;如彼读,又别为一义。上属下属,只一二字之间,义遂之而不同,所谓心意所趣向者此耳。(64)
钩识符如少见倒也罢了,但在睡虎地、张家山简中,此类符号的数量并不少,甚至比所见的“·”更普遍。一旦在释文中省去这些钩识符,虽然其功能会被现代标点体现,但古人曾经断句的事实将被掩盖,“律章句”本意也将长久湮没无闻了。
四 余论
承认秦及汉初就存在律令分章断句的情形,并不意味着这种分章断句就是合理的。实际上,汉律篇的分章原本就不那么合理,故唐人撰修《晋书·刑法志》时指责道:
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65)
这段话大意是说汉律篇章不合理,一章本来该围绕同一中心展开,但汉律分章并非如此而是错糅无常。比如说,贼伤之条该在《贼律》却出现于《盗律》,《兴律》是征发徭役之章却有治狱之文。《二年律令》的某些条文恰可与上述记载相印证:
[17]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者,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
[18]县道官所治死罪及过失、戏而杀人,狱已具,勿庸论,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复案,问(闻)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谨录,当论,乃告县道官以从事。徹侯邑上在所郡守。(66)
第[17]简是说干肉如毒害、毒伤人的话,应将剩余的尽快全部焚烧掉,官府所藏纳者亦如此。应该焚烧而不焚烧(的人),负责干肉的官吏将被视为盗赃而以盗律论处。此简大概可与“《贼律》有盗章之文”相对。更典型的例子,应是第[18]简的条文。第[18]简律文确实是治狱的条文,也确实出现于《二年律令·兴律》之中。那么,这似乎只能说明上面的观点:汉律篇分章原本就不是那么合理,各律篇中可能杂糅有性质不同的律文。
此点对考察《二年律令》编序问题尤为重要。《二年律令》的现有编序确实不尽合理,但目前调整编序的思路似也存在问题。学界对《二年律令》编序的调整,多少都存有以下倾向:同类、类似的行为或规定,应该处在同一律篇之中。比如,王伟将《钱律》中的“捕盗铸钱及佐者”条归入《捕律》,“毋论是从文义还是从出土位置来看,这两简(笔者按:即“捕盗铸钱及佐者”条)归入《捕律》都比归入《钱律》稍优”(67)。然而,笔者并不认为如此调整的编联,会比整理小组的旧编联合理。也就是说,《钱律》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规范货币的使用,为确保《钱律》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涉及一些刑事行为也并不是不可能的。除非有相同或类似汉律文献出土,否则很难从整体上调整《二年律令》的编联,虽然局部的调整确实是有可能实现的。
当然,与外在的章句划分相比,对律文的注疏、阐发更重要些。故而,因章句、解说不同,律章句学也从西汉中后期逐渐兴盛起来。与之相应的则是“家法”的出现、形成,大杜律、小杜律的出现可作为其标志。至东汉时,“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68)。律章句学的兴盛,既达到了释字求义、疏通文句、阐明要义的目标,又可使经学(主要是儒家)思想渗入法律、推动“法律儒家化”的进程。(69)同时,也对魏晋新律之修订、注释产生了重要影响。魏初天子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70)。晋“泰始律”之修订、注说,矫魏纯用郑氏之“偏党”,不专主一家章句;故能撷其精要、序列律义要旨,开启律令法系发展之新时代。(71)究其源,汉律章句学可谓意义重大。而且,就汉代而言,律章句学的重要贡献还在于,作为离章析句、解故注疏的载体——“律本”由此产生,并在无形中推动了“九章律”这一“律本”的出现。
论文写作及修改过程中,李零、邢义田、孙家洲、李晓菊诸先生均提出不少宝贵意见,谨此致谢。
注释:
①房玄龄等:《晋书》卷三○《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
②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85~186页。
③[日]大庭脩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74页。
④龙大轩:《汉代律章句学考论》,《序》第1页,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俞荣根),2006年。
⑤北京大学历史系《论衡》注释小组:《论衡注释·正说篇》,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589页。
⑥刘勰著,杨明照校注拾遗:《文心雕龙校注·章句》,中华书局1969年版,第231页。
⑦⑧阮元:《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74页,第1521页。
⑨(12)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59页。
⑩(13)胡朴安:《古书校读法》,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1926年初版),第117页。
(11)黄以周:《群经说》,载续修《四库全书》编委会编:《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2002年版,第622页。
(14)黄侃:《文心雕龙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15)武亿:《授堂遗书》,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338页;杨树达:《古书句读释例》(与《马氏文通刊误》、《古书疑义举例续补》合订),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16)杨权:《论章句与章句之学》,《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郜积意:《宣、章二帝与两汉章句学的兴衰》,《汉学研究》第25卷第1期(2007年6月);张荣明:《政治与学术之间的汉代章句学》,《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7)许道勋、徐洪兴:《中国经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7页。
(18)马宗霍:《中国经学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据1937年版影印),第54~55页;王葆玹:《今古文经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72页。
(19)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史料学》,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
(20)林庆彰:《两汉章句之学重探》,载氏主编:《中国经学史论文选集》,(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1993年版,第277页。
(21)吕思勉:《章句论》,载氏著:《文字学四种》,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5、8、10、46页。
(22)李零:《〈孙子〉十三篇综合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64页。
(23)沈文倬:《宗周礼乐文明考论(增订本)》,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4页。
(24)熹平石经凡遇章、节更换处,施以圆点标识而不提行另起,参见马衡:《从实验上窥见汉石经之一斑》(1933年),载氏著:《凡将斋金石丛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05~206页;赵铁寒:《读熹平石经残碑记》,《大陆杂志》第十卷第五期(1955年)。
(25)参见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增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宁镇疆:《〈老子〉“早期传本”结构及其流变研究》,学林出版社2006年版。
(26)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情况简介》,载《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工作简报》总第1期(2009年10月),第5页。
(27)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武威汉简》,文物出版社1964年版,第36页。
(2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249页。
(29)对此案例的解说,参见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下)》,《文物》1995年第3期;彭浩:《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邢义田:《秦或西汉初和奸案中所见的亲属伦理关系——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奏谳书〉简180~196考论》,载柳立言主编:《传统中国法律的理念与实践》,(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8年版,第101~147页。按:邢氏根据“律二章”等语,精辟指出“律乃以‘章’分”。
(30)(31)(3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27,139,224、225页。
(32)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13、118、127~128、133页。
(34)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三○《刑法志》。
(35)《商君书》有言:“有敢剟定法令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五《定分第二十六》,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41页)按:在实际抄录过程中,错简及增、漏字的情况,恐怕是无法避免的。睡虎地秦简及张家山汉简中,均有此类情形存在。比如,《法律答问》中“可(何)谓‘家罪’”等条(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9页);再如,张家山《金布律》“不幸流”条、“诸收人”条等等(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0~191页)。正因为抄录过程可能存在问题,故而,方有“岁雠辟律于狱史”(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4页)之类的规定。
(36)学术界通常将律令简作为史料直接加以使用,却很少考虑出土文献所具有的“明器”性质。如考虑到这一点,则“抄写错漏时见,格式也不一定合乎原样”(邢义田语)恐在所难免。用日本学者冨谷治的话说,“如果古墓出土的法律是面向冥界的东西的话,将其无条件地视为现实世界的资料,或者将其作为与埋葬的时代相同时期的资料来利用,是否完全没有问题呢?”([日]冨谷治著:《译著中国历代刑法志·解说》,薛夷风译、周东平校,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6页)这个问题确实应引起律令简、书籍简研究者的注意。私以为律令简及书籍简,可能具有“明器”性质,也可能是个人生前用品。之所以如此,是考虑到不少律令简及书籍简中,都有抄、雠者名。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抄录者姓名见简81的“郑(?)书”;《张家山汉墓竹简·筭数书》中,校雠者名不止一次地出现,如简42的“王已雠”、简56的“杨已雠”。更有甚者,张家山336号汉墓律令简中,若干已废弃而不合时宜之法律,如“肉刑”、“刖刑”,校雠者则括去“肉”、“刖”字。这些例证未必能直接说明律令简、书籍简是生前用品,但一定程度上揭示出即便是用于随葬而具有“明器”性质,其抄写内容及书写格式至少有一定的可信性。否则,郑重其事的书写抄、雠者名也就无法解释了。书籍简的情况也同于律令简,已有学者揭示此点。参见黄人二:《简论先秦两汉书手抄写后之校勘大概》,载氏著:《出土文献论文集》,(台中)高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93~100页。
(37)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
(3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8~59、73页。
(3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1页。
(40)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增订本)》,第149~150页;又见李零:《上博楚简三篇校读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122页。
(4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1页。按:“凡不能自衣者”条律文之上,接续抄写有其他法律条文。不过,从“凡”字发语及标识符号,判定其为一条独立条文,似无大碍。
(4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36、144、156页。
(43)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文物》1995年第1期;王明钦:《王家台秦墓竹简概述》,载邢文、艾兰编:《新出简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按:发掘简报中“”作“”,王明钦文中则作“”。今统一规范为“”。本文所说王家台秦简,均见于这两篇论文,以下不再出注。
(4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1、69页。
(45)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唐耕耦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三册《敦煌法制文书》,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3页。
(46)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点校说明》第3页。
(47)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05~210页。
(48)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行书律令初论》,《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
(49)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彭浩:《湖北江陵出土西汉简牍概说》,载大庭脩编:《漢簡研究の現狀と展望》,日本关西大学出版部1993年版,第171~172页。
(50)整理者认为可据王家台《效律》简校定睡虎地《效律》简的排列顺序。显然,整理者是将王家台《效律》简视为定本或足本,亦即不作任何改动的国家律令“摹本”。然而,就目前的材料来看,并不能得出此一结论。能否以之来校定睡虎地《效律》简序次,在笔者看来还是采取审慎态度为好。
(51)[美]韩禄伯著,郭沂、温少霞译:《论〈老子〉的分章》,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译丛(第二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52)例如“实官佐、史柀免、徙”条,《秦律十八种·效律》与单篇《效律》接续相同。《二年律令》中第349简“实官史免、徙”条虽残断不全,但形制与睡虎地《效律》简格式相同:上一简虽留有书写余地,但仍然是另起一简,单独书写。相关图版分别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8、36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36页。
(53)宁镇疆:《〈老子〉“早期传本”结构及其流变研究》,第86~88页。
(54)刘笑敢:《〈老子〉演变中的趋同现象:从简帛本到通行本》,《文史》2004年第2辑(总67辑)。
(55)李零:《视日、日书和叶书:三种简帛文献的区别和定名》,《文物》2008年第12期。
(56)黄以周:《群经说》,载续修《四库全书》编委会编:《续修四库全书》,第128~129页;吕思勉:《章句论》,载氏著:《文字学四种》,第5页。
(57)参见管锡华:《中国古代标点符号发展史》,巴蜀书社2002年版。
(5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1、115~116页。
(59)对睡虎地秦简中符号的探讨,台湾学者徐富昌研究较精详,详见氏著:《睡虎地秦简研究》,(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3年版,第194~208页。按:徐富昌所论未与律章句学结合起来,故为说明问题而重新加以讨论。
(60)对简帛符号标识的一般论述,参见张显成编著:《简帛文献学通论》,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79~214页;又见程鹏万:《简牍帛书格式研究》,第109~139页,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吴振武),2006年。
(6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0页,图版第35页。
(6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34页,图版第7页。按:“贼燔市舍”之“贼”,原释文中漏,今据“校读记”增。参见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载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2002、200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页。
(63)《武威汉简》二《释文》,第97页;《摹本四·甲本特牲一》、《图版四·甲本特牲一》。按:仔细翻看摹本及图版,可知钩识符写作“∠”。睡虎地秦简及张家山汉简中,均写作此形制。陈梦家在释文中将之统一写作“”,今从。对于钩识符之意义,《流沙坠简》认为“如后世之施句读”,陈槃对此也有所论。参见氏著:《汉晋遗简识小七种》,(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5年版,第8b页。
(64)陈槃:《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第101页。
(65)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三○《刑法志》。
(6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36、186页。
(67)讨论张家山汉简编联的论文,可参见李均明:《〈二年律令·具律〉中应分出〈囚律〉条款》,《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彭浩:《谈〈二年律令〉中几种律的分类与编联》,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1~69页;王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编联初探》,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367页。
(68)(70)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三○《刑法志》。
(69)张晋藩总主编,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战国秦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238页;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载氏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1~381页。
(71)沈家本撰,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50~17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