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理性范式的再思索与演进逻辑思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辨论文,范式论文,逻辑论文,理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67(2005)03-0088-09
转型无疑是20世纪最突出的事件之一,这两次相反方向的转型既深深地影响了世界,又深深地改变了世界(注:一次是20世纪上半叶由不发达的市场体制和半封建体制向计划体制的转型;另一次是在20世纪下半叶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从1917年到1950年,占世界总人口三分之一以上的国家退出了市场经济的舞台,进行计划体制的试验。而在20世纪下半叶,许多已经实施计划体制的国家却又在进行计划+市场的试验,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进程明显加快,至20世纪90年代,大部分计划体制国家已完全转向了市场体制。)。很多学者和经济学家都不得不对此问题予以关注,中国就更是如此,因为转型问题是中国目前面临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
对转型问题的研究,极具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目前的大多数研究往往局限在局部某方面,而对于转型最一般层面的理论研究则显得薄弱和不足。我们知道,转型的过程是自发演进与人类理性相互作用的结合过程,在转型中如何看待和定位人类理性的作用,如何把握制度演进逻辑都是转型研究中必须解决和正确对待的原则问题,本文结合目前国内外对转型问题的看法来探究和思索这些问题。
一、转型中理性范式的两种极端形式及对其折中
转型是人类社会经济制度的整体变迁,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变迁。其实,不论是研究制度变迁还是研究转型,人类理性的定位都是必须要明确回答的。从目前相关的理论来看,这方面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理性建构主义和进化自由主义学派之间。
1.理性建构主义 以培根、霍布斯尤其是笛卡儿等人为代表的新理性主义认为,一切有用的人类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自觉的理性特意设计的产物。这种理论被笛卡儿等人理解为:一种从若干确定不移的前提,通过演绎过程达到真理的精神能力[1](pp.23~25)。
笛卡儿相信,对自己的行为了如指掌的人类,应当运用理性所赋予的设计能力,按部就班地创造一种文明。这种意义上的理性主义假定,使人类获益的一切制度,过去是因为清楚地知道它们的好处而被设立,今后也应当如此。只有当我们能够证明它们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具体效果优于其他制度产生的效果时,才可以对它们表示赞同和尊重;我们天生就有能力这样来建立我们的各种制度;我们认为这些制度可能的结果优于其他结果,而且会全部实现;既然自觉地思考一切因素会使结果比自发过程产生的其他结果更为可取,因此我们的理性决不应再诉诸自发的或机械的方案。笛卡儿的后继者莱布尼茨·沃尔夫更是把这种绝对的理性发扬光大,他使理性越来越绝对、越来越狭隘,进而走向形而上学,成为理性的独断论[1](pp.23~52)。
经济学流派中的凯恩斯主义和诺思等新制度学家都相信人类理性的作用。如凯恩斯在晚年曾经写道:“我们彻底摈弃了我们应遵守一般原则的义务。我们宣布,有权按照每种情况的利弊得失去评价它们,而且宣布,自己有智慧、有经验、有自控能力去做好这件事。这是我们偏激而充满进攻型的信念中的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在外人看来,这是我们最为明确的危险标志。我们完全抛弃了道德上的陈规陋见和传统智慧。也就是说,从反道德论者这个词的严格含义上说,我们正是这种人。发现事物的结果,应当考虑它们的价值。但我们不承认自己承担着道德义务或内心的约束去顺应或服从别人。我们在上帝面前宣布,我们就是自己事物的法官。”[2](p.600)在诺思对制度的定义中,我们也能清晰地看出其制度建构主义的观点:“制度是社会博弈的规则,是人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3](p.35)。
试验经济学家弗农·史密斯发展了一整套实验研究方法,他因在实验室里研究市场机制选择性方面的贡献而获得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研究涉及博弈论、法学、实验经济学、心理学乃至神经学等多学科。他用大量例子来描述并讨论两种理性秩序:建构主义理性和生态理性。对于这两种秩序之间的关系,弗农认为,建构主义方法将理性用于设计个人行为规则,用于设计在全社会产生最佳结果的标准社会经济科学模型方面可以取得较好结果。如在一个拍卖实验中,史密斯将参与实验者随机分成两组:潜在的买者和卖者,给每个卖者一单位商品,并且秘密告诉他该商品的保留价格,同样,也秘密告诉每个买者一单位的保留价格。基于这样一种保留价格分配,史密斯画出了供给和需求曲线,并在二者的交叉点确定了竞争均衡价格。每个买者和卖者并不知道这一点,更不可能计算出理论上的均衡价格,但是,实际交易价格非常接近理论上的均衡价格。试验结果倾向于非个人的市场交易机制中建构主义存在的合理性。
理性建构主义的某些假设被实验经济学证实,并不能说明理性建构主义在市场经济中是合理的。因为在个人交易的市场机制中,当不同主体之间存在风险合作时,建构主义能否成立还有待证明。弗农·史密斯也认为,实验经济学还要在学习机制的深化、博弈主体行为的存在价值判断和偏好差异方面进行更多的研究。虽然,实验经济学的结论不能说明一切,但可初步说明理性建构主义在市场体制的选择和建构方面还是有所作为的。
一般而言,转型中的理性建构主义主要是依据新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认为转型应该在人类理性的建构和设计下展开,并主要依靠政府的强制性来实施完成。该理论认为,理想社会的形成不会是自发的,天堂不会自动降临人间,自生自发的社会往往是落后和苦难的。因此,通过人类理性构建一个在各方面都较完善的理想社会才是人类合理的选择。而人类具有高度发达的理性思维能力,能洞察社会结构和预见社会发展规律,故能够设计人类美好的未来。
2.进化自由主义 该学派代表有荷兰的曼德维尔、英国的休谟以及将此思想发扬光大的移居英国的西方自由主义的精神领袖哈耶克。曼德维尔在《寓言》第二卷关于社会起源的研究中说,我们常把一些事情归功于人类非凡的天赋和深邃的洞察力,而实际上那是因为漫长的岁月和世代积累的经验,他们在天性和智慧上彼此并无多大差别。休谟在此基础上认为,我们坚信人之理解力是有限的。我们稍加思考即可断定,它疆域狭窄,受着很大的限制。正是这一点,这个惟一的原因,阻止着我们洞察自己的来源。休漠谈到人类理性时曾总结到:“理性的永恒性、不变性和神圣的来源,已经被人渲染的淋漓尽致;情感的盲目性、变幻性和欺骗性,也同样受到极度的强调。”[4](p.67)对个体、个性的否定,实际上正是通过对感性生命的否定而贯彻、实现的。实质上,当感性被排斥于自由范畴之外时,对个体、个性的肯定,势必将变的虚幻无着。如此的个体将不再是真实的感性的个人,而只是“多神状态”的偶像而已[5]。波普尔也指出,“企图缔造人间天堂的结果无一例外造成人间地狱,它导致不宽容。”[6](p.361)
哈耶克则坚信,由于知识和信息是主观的,而且是以分散的个人状态而存在,因而,人们根本无力认识和控制社会生活,文明的进化只能是对经验和传统不断适应的结果,自然而然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通过理性设计而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灾难。根据进化论观点,哈耶克认为,规则系统的生成和演化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群体间自发展开生存竞争,从而选择规则的过程。他认为,扩展秩序的好处是不在于它使一切各得其所,而在于它时刻创造着以前从未有过的新的力量。哈耶克根本不同意建构理性主义者的观点,即永恒存在的人类理性设计了文明的制度,因为社会人类学已经发现,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长久以来被认为是理性发明之物,事实上是和在生物领域发生的过程类似的演化和选择的结果[2]。
哈耶克认为,个人的知识并不能仅仅依靠理性来建构而更多的是靠文化传承。为此,哈耶克进一步分析了理性问题。他认为,人的理性绝非孤立存在的能自主决定自身之物。相反,理性是传统的产物,必须将理性本身理解为文明的一部分[2]。这就是说,人的心智的发展乃是文明发展的一部分,它在努力使自己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中不断发生着变化。所以,在《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指出,心灵是文化演进的产物,不是文化演进的向导。心灵更多的基于模仿,而不是基于明智或理性[7]。哈耶克还深入表述到,人世间的现象实在过于纷繁,使我们无法按部就班地建立秩序,在这种情况下,间接地建立秩序的一般方法,或可由以上所言来提供。这是一种支配着我们无法控制的具体现象的秩序,因为决定着这一秩序的规则只决定着它的一般特征,至于细节部分,则要取决于只有身临其境的个人才了解的具体情况。如果我们为了使其发生变化,对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刻意做出安排,我们非但不能使它有所改进,反而会使它受到干扰。惟一的改进之道,是完善那些指导着个人的抽象原则。这肯定是一项缓慢而困难的任务,这一过程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知识,决非任何一个人能够完全掌握。这意味着在我们期望对规则进行成功的改进之前,我们必须学会比现在更好地理解人为规则与社会自发力量之间相互作用的机制。他还强调:“对于任何有机体来说,更为重要的往往是知道为避免危险不能做什么,而不是知道为了达到具体目标必须做什么。”[7](p.613)我们在学会认识理性安排社会事务上的适当局限之前,就试图把某种想当然的模式强加于社会,会发生极大的危险:我们有可能断送那种自由,而那种自由正是逐步改进的主要前提。
哈耶克认为,通过理性设计而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灾难。社会制度的最佳演化模式来自于自然而然的演化,制度不是人类设计出来的,甚至他认为法律也绝对不完全是设计的产物,而是应在公正规则的架构内得到评价和检验,并且这一架构不是任何人发明的,甚至在这些规则以文字表达出来之前,它们就指导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了[7][8]。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认为,大凡认为一切有效的制度都产生于深思熟虑设计的人,大凡认为任何不是有意识设计的东西都无助于人的目的的人,几乎必然是自由之敌。在哈耶克辞世前的最后一部著作《致命的自负》中,他又大声呼吁,那是一种理性的致命的自负[7]。
一般而言,进化自由主义主要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和零散的,人类在转型中是没有能力构建出任何明确转型目标的,依靠自发扩展的秩序是转型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
3.两种观点的偏颇及对其折中 理性建构主义基于对人类理性能力的过高估计,以为凭借理性的先验设计可以重构一个理想的社会,因而忽视那些存在于理性之外的传统、习惯。他们主张通过大规模的社会重建而达到人类理想的目标,而正是这种“致命的自负”扼杀了一个自由社会之成长所需要的“自发秩序”,从而走向了自由的反面。相反,进化自由主义正视人类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因而对那些我们并不知道其起源及存在理由的传统、习惯及业已发展起来的种种制度予以尊重,反而有助于一个自由社会的形成与发育。但他们把人类社会等同于自然界,忽视了人类与自然界其他生物的区别,没有注意到人类的能力是自然界其他生灵不能比拟的。人类不仅要适应社会,还会对社会发展和演进产生重要影响和制约。
另外,哈耶克在《法律、立法和民主》中提到了人类社会的两种秩序,即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他认为自发秩序是一种人类可以依靠的有效力量,但人类历史的发展证明,并非所有的自发秩序都是有效和可以自我维系及有效实施的。这种秩序虽然是自发形成并自我实施的,但它可能与哈耶克所提及的自由秩序不可同日而语。另外,在人类社会中,几乎在每个发达市场国家,哪里没有人类理性构建的痕迹,几乎所有的正式法律制度颁布和实施都有人类理性建构的成分,难道它们都是无效和低效的吗?这说明哈耶克的自发扩展秩序并不一定都是有效的,而理性建构的秩序也不一定都是无效和低效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人类社会的演进和转型中,合理定位这两种秩序。其实,这两种秩序并非是彼此对立和水火不容的,目前的人类社会秩序都可以看作是二者结合的产物和结果。在人类社会,既有自发演进的自发秩序,也有基于人类理性建构的建构秩序,整个人类社会秩序可以看作是二者的混合类型。
人类社会秩序是两种秩序的有序结合,可能在某一方面以自发建构的秩序为主导;而在另一方面则以理性建构的秩序为主导。在制度变迁和转型中,自发秩序是一种由下而上形成的扩展秩序,它对应于诱致性制度变迁[9]。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变迁由一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而人类理想的建构秩序则可以归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它是由上而下通过政府命令和政策法规来实施的[9]。这两种秩序并不矛盾,任何国家转型都可以看作是这两种秩序共同作用的结果,人为地把这两种秩序割裂开是有害的。
二、人类有限理性的有选择建构模式
从目前对理性的把握来看,人们已经在避免过去那种绝对的、有明确目标的理性引导,而更加注重“可行性”的实践理性,从理性的绝对“主体性”向“交互主体性”靠拢,从传统的“理性”向更为实在的“合理”接近,从“纵向理性”向“横向理性”过渡。像哈贝马斯所说的,“在交往联系中,我们不仅把那种能提出一种论断,并且针对批评者,通过相当明确的阐述,论述这种论断的人,称为合理的。而且我们把那种遵循一种认可的规范,并且针对批判者,按照合法行动要求的观点解释现存情况,为自己行动辩护的人,也称为合理的。即具有‘可批判性’,也具有‘改善的能力’。”[10](p.31)哈贝马斯的表述,说明目前对理性的认识不是单纯和被动的认识,而是一种解放性、扬弃性的认识,也就是我们理解的批判性认识。他还说到:“理性遵循的是解放性的认识兴趣;解放性的认识兴趣的目的就是完成反思本身。”[11](p.201)
其实这种后现代理性已经完全摆脱了传统的那种绝对理性主义,而把理性看作是一种有限理性,这和目前在经济学中已经逐步受到重视和被接受的有限理性基本是一致的。当然,这种有限理性也是指导我们在转型中确立合理的“理性定位”的有力依据。
由于人类的理性作用是有限的,那么过去那种“达到宏伟目标”的绝对理性建构肯定是不适合的,而在有限理性框架下的理性建构必须限定在理性“力所能及”的基础上,在这种情况下,有选择的建构模式就是一种比较适合和合理的理性模式。
后现代理性中确立的“交互主体性”理性内涵在转型中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概念。这种“交互主体性”说明理性发生作用的基础是不同博弈主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必定是一种集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同时“交互性主体”也说明,理性发生作用是在不同博弈主体之间“合作”或“不合作”的重复博弈中实现的,这种理性的作用方式也充分体现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与“自下而上的诱致性”作用必定是交互的。
总之,人类在转型中对理性的定位应该是人类有限理性的有选择建构模式。该模式认为,人类不能洞察事物发展变化的全部,人类理性在认识和把握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规律时也是有限的,但人类有限理性在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变迁过程中确实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自生自发的路径,可以但不一定会产生出有效率的社会制度,人类借助于自己的有限理性可在改革道路上施加外力,使改革向“有序”的方向演化。一般而言,人类的有限理性只能在转型的方向和秩序上加以引导,并对演化的路径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一些认识和预测,任何夸大人类理性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极其有害的。同时,应该认识到转型过程既是社会自发的,又是人类社会自觉参与的过程,虽然我们无法认清转型的整个过程,但人类参与其中对转型过程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组织确是有效的。所以,转型是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互相作用的结果,它的演化机制是自发秩序的,不取决于人类的想象和设计;但是,人类是可以对转型施加影响的,人类的影响是否恰当和正确,直接关系到转型结果的好坏。
三、转型中的自发秩序与有选择建构秩序
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又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即转型是一个以自发演进为主的过程,还是一个以人类理性参与和目标优化为主的过程?相信转型是一个自发形成(演化)过程的人们认为,世界万物的演化都是自组织的过程,这是自然界万物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逻辑。在这个框架下,从人类起源和人类市场体制的形成来看,它也是一个自组织的演进过程。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社会的演化变迁过程中,人类理性参与下的制度设计是无处不在的,现在社会的很多制度以及正在实施和完善的制度哪一个没有人类理性参与的痕迹(虽然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特别是近年来,人们把制度作为各级主体“博弈的结果”[12]和“设计出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3][13],那么,即便是最完善的市场体制的形成又怎能没有人类理性参与的成分呢?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应该辩证统一的来看待。由于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制度的演化变迁起基础作用的是自发秩序,这和自然界的演化规律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人类不同于一般的动物,人类社会也完全不同于自然界,虽然人类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认识是不完全和理性有限的,但是,人类的经验、学习、模仿和预测在社会经济的演化、发展过程中还是起着积极的作用。人类社会的演化和自然界完全自发的演化机制是明显不同的,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人类的智慧和创造力在人类社会制度的演化过程中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当然,自发秩序是一种自然秩序,它不是人类理性计划设计的产物,它肯定是一种基础秩序和演进秩序。但自发秩序本身并不绝对排斥某些方面的理性建构,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就已经可以说明,在某种程度上自发秩序是可以与人类的理性建构相结合的。其实,真正的人类社会是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合秩序,当然,这种混合秩序通常是以自发秩序为主自组织运行的,人类建立的秩序只有和自发秩序的演进方向一致,二者的结合才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
所以,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并不一定是矛盾和水火不容的,如果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还是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实,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来看,自发秩序大多是起一种基础性的作用,人类理性只有在自发演进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施加影响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任何与自发秩序的演化方向相背离和任意扩大人类理性的作用从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结果来看都是有害的。
哈耶克的制度演化的自发秩序思想认为人们遵循自然形成的规则,这些规则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并逐渐形成社会秩序。他认为这种秩序是自然发生的,它作为一种抽象的规则指导着人类活动;并且这种规则是内生于社会经济系统之中,它不仅是指市场,而且还包括法律、道德等一般性和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的规则。但是,在这里必须看到,哈耶克过分夸大了自发秩序的作用,虽然自发秩序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演进秩序,但从制度的多层次形成机制看,在习俗、习惯、惯例、低级制度、高级制度、宪法制度各个层次,人类理性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是多方面的,越是高级的制度人类理性的建构作用越显著[7]。
诺思的思想和哈耶克相反,他在批评哈耶克的同时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他所说的,制度是一系列人所发明设计的约束人们行动与相互交往的规则。制度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东西,它演进着,亦为人们所改变。在各种社会经济制度的驻存与演变的历史中,如果没有一些外在或者说外生力量的冲击,而任由各社会内部的自生自发力量和秩序在那里生长与发育,一个社会可能会由于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和锁入效应而在同一个制度层面上不断地自我复制与内敛,从而可能在很长的时间中甚至永远也不能自生自发地生发出哈耶克所理解的那种“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来。诺思这种过分强调人类理性的作用也是有害的[3][13]。
自生自发的路径,可以但不一定会产生出有效率的社会制度。凡勃伦在其演化思想中虽然认为演化结果是不可测的,但他并没有完全否定人类在社会经济系统演化中的部分作用。他认为,虽然单个人和小部分群体人的意愿不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但人类对该系统的演化目标或多或少总会有一些理性适应,并且人类社会经济系统的变化往往伴随生活方式的变化,它是由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所引起的。这一结果反过来又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按凡勃伦自己的话说,人类的行为就是“生活的需求强制适应、实施选择”的结果[14](p.79)。他的这种观点还是比较科学地界定了在制度变迁和转型中人类理性作用的适用范围和界限[14](pp.211~212)。
我们必须看到自发演进与人类理性在转型中的不同作用。自发秩序是基础,而依据人类理性的有限建构一般是在自发秩序基础上的补充和调整。人类理性只能对自发秩序加以引导和控制,并不能任意改变自发秩序演进的方向。人类理性建构在转型中的作用必须从两个方面来看待,它既有有效的一面,也有无效甚至低效的一面。由于制度系统的复杂性和难预测性,有时根据人类理性(有限理性)所建构(设计)的制度在很多时候也会是低效率的;另外,政府在实施制度创新时,不仅具有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实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的动机,而且总是力图获取最大化的垄断租金。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来设计产权,并且交易费用致使一些典型的非效率的产权普遍存在[13]。
由于人类理性是有限的,在转型过程中,人类不可能构建出一个清晰的转型目标然后去实施,而只能在实践理性的启发下才会逐步找到有效的路径和合理的方式。当然,这种实践理性也可以看作是人类的“批判性”和“反思性”理性。总之,这种理性就是强调,只有通过不断的总结和学习,人类理性才有发挥的空间。另外,人类在转型中的理性应该是各博弈主体的“互动性理性”,但由于政府在转型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毫无疑问,人类理性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作用方面。另外,由于人类理性一般是由上而下发挥作用的,所以,也只有政府具备实施这种作用的能力,人类理性作用通常表现为政府的理性作用也就不足为怪了。从两次转型历史进程的对比研究中也可以看出,政府的理性作用在转型中是非常突出和显著的。
四、转型的逻辑演绎——自发作用与政府作用的有机结合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那就是在转型过程中,自发作用和人类有限理性的建构作用是客观存在和不可分割的,而人类的理性建构作用又通常表现为政府的作用,所以,自发作用和政府作用都是转型发生和演进中不可或缺的两种重要力量。这也正是本文分析和研究转型的逻辑主线。
那么在转型中,自发作用和政府作用分工和协作的基础是什么呢?我们知道,转型不是一般的制度变迁,而是一种特殊的和整体的制度变迁,它通常是由政府首先推动的,在这一点上转型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变迁。但即便如此,也不是说转型的实施机制与一般意义的制度变迁有质的区别。那种自发的、演化的作用是应该居于基础地位的,而政府所起的应该是一种辅助的对自发作用加以修正和引导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目标选择和秩序控制方面。因此,在转型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和地位也是重要的,它之所以比一般性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显著,是因为在相对较短时间内的大规模激烈变化更需要稳定和平稳的环境和秩序,更需要有一个核心来平衡和组织各方面的纷争和关系。总的来讲,政府作用主要是在引导、方向控制和对自下而上反馈信息的选择和鉴别上;而自发作用则主要起到新制度试验和制度培育以及新制度自增强方面的作用[15]。自发作用是一种基础性的作用,而政府作用是对自发演化中的某些不利方面加以调整和引导,并努力使自发作用能够更好走上良性发展和有序演进的道路。
下面针对中国农村从人民公社的计划体制向以家庭承包到户的初步市场体制的转型过程来说明自发作用与政府作用的关系。
在从一种体制向另一种体制的转型中,制度创新往往是从微观主体的创新试验开始的。1978年12月的一个晚上,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一间破旧的房子里,20个农民冒着生死的抉择,进行了一项中国农村生产制度的改革试验,他们决定把土地分开,实行“包产到户”试验,想不到正是他们拉开了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包产到户”是由农民首先自发搞起来的制度创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这一新问题的出现在宏观层次也进行了激烈的博弈和争执,从不赞成到容忍,再到承认其合法化向全国推广经过了一个从微观层次“突变”到宏观层次“选择”的反复博弈过程,最后,由于这项制度的适用性和强生命力,从而使它成为改变我国农业生产面貌的重要制度。
为了准确地再现这一历史过程,同时也为了考察转型中的连续性和变迁轨迹,有必要向前作一些追溯,从而清晰地展现这一演化过程。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国的高级土地使用制度文本很少,主要是1962年9月在中共中央第八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老六十条”)。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条例)》(“新六十条”),总的来看,新、老六十条文件内容基本相似,但“新六十条”更加强调了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但此时值得重视的是转型和制度变迁的大环境已有所变化,出现了一些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快农业发展”、“社员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等新的话语,这些话语充分利用了以往制度环境中的合法性成分,其实这正是转型和制度变迁的思想准备。1979年4月3日,中共中央将《国家农委〈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在这份“纪要”里明确指出了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应当按照本地具体条件,由社会民主讨论决定。与此同时社会上新话语又有所变化,如把“加快农业发展”和“尊重农民的抉择”联系起来等。总的来看,此时“纪要”仍与新、老六十条保持了高度的连续性。其实在这个阶段农村已有地方进行包产到户的试验,这已不算是“十恶不赦”的错误,而此时政府也只是要求把土地重新收回、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这说明转型和制度变迁的大环境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同年9月28日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是此时最高的正式制度文本,也是延续了老的土地使用条例并重申土地不许包产到户。
1980年形势又发生了变化,该年2月国家农委副主任杜润生在《农村工作通讯》上提到包产到户不应当作为方向去提倡。3月15日,《人民日报》为一封读者来信发了一个编者按语,要求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必须坚决纠正。但此时实行土地包产到户政策使农民积极性极大提高的现实已引起人们的重视;同时,一些有突出业绩的地方领导人先后加入到中央领导班子,中央决定推进农村改革的态度和立场越来越明显。3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另一“读者来信”和“本报记者调查”,大力宣扬包产到户的好处。9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终于有限度地认可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该文件其实也只是一个尝试性的制度安排。接着又出台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著名的75号文件),该“决定”在初始文件的基础上把包产到户政策引向深入,其重要性要高于上述“几个问题”的过渡性制度安排。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土地使用制度的变通实践推向非耕地领域,该“决定”是第一个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制度文本。
1982年和1983年以制度变通为主要手段形成的新土地制度在转型和制度变迁中的巨大效用逐渐显现,新土地制度在中国农村取得了主导地位。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982年1号文件),首次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作出根本性的变更。所以,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史来看,该纪要是一份里程碑式的制度文本,开启了从人民公社土地制度向新土地制度变换的大门。1986年4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变通后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给予法律上的确认。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改和删除了与新土地制度相悖的条款。至此,与初级制度文本相衔接的制度文本体系,终于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得以顺利完成。上述就是中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变迁和转型的一个连续和渐进的演化过程,其中自发演进是居于主导地位的[16]。
新制度的形成既是在哈耶克所说的“人类自发秩序”基础上自发形成的,也可能是在人类有限理性的基础上通过人类学习和设计而完成的[17]。制度其实可以通俗理解为是指导人类活动的有形和无形的规则和理念。这种规则和理念既可以是自然演化形成的,也可能是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是各级政府制定和限定的,当然有时领导人的言论也可能成为指导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准规则。但是,政府制定和限定的法律、法规必须与自发形成的低级制度相吻合,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的作用在制度变迁和转型中就是积极有效的;反之,就可能南辕北辙,得不偿失。另外,有形制度和无形制度也是紧密联系和互相作用的,无形制度对有形制度的形成和演化有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当然,各种制度形式之间又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如准制度演变为低级制度,低级制度又可以转化为高级制度等等。转型中制度变迁的过程一般是从非正式制度到正式制度、低级制度到高级制度、一般制度安排到宪法秩序逐渐形成和完善的渐进过程。在各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18]。
从制度的内涵看,制度是一个由许多子制度相互交织、作用的复合体。制度的形成和供给既可能是自发形成的,又可能是受外部因素影响而出现的。所以,制度既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而判别的标准就是实践。
从转型过程来看,它确实是各级政府和各类微观主体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也是各利益主体和各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国家)对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演化会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另外,社会意识形态也会影响到体制的转型过程。
从中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转型过程来看,转型需要一个渐进和连续的演化过程,因为完善和适合本国实际的市场体制(自组织结构的完善)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19],而人类的理性也决不能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转型方案来实施,因为有效的转型过程和路径必须靠试验,靠自发的作用。向市场体制的转型过程一般经过变迁的准备阶段(国家宏观环境的改变和社会新话语的盛行)、转型的开始阶段(新制度的局部试验和过渡型政策和准政策的出台)、转型的全面推进阶段(新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已占主流,前一时期的过渡性政策逐渐过渡和完善并形成低级制度)、转型的后期整合阶段(新制度实施总结,低级制度形成高级制度,非正式制度形成正式制度)。当然,整个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而是一个不断反复和委婉曲折的演化过程,并且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
收稿日期:200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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