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军事化:从平民到军事力量?_政治论文

欧洲联盟军事化:从平民到军事力量?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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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欧洲联盟已经是一个自觉和自为的行为体,它的存在本身以及它的作为和不作 为都对国际关系和其他行为体产生着重要影响。同时,欧盟还是一个被其他行为体所感 知的行为体。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这些行为体对欧盟的影响和作用或感到焦虑,或充满 期待。长期以来,欧盟是以民事力量(civilian power)的身份出现在国际外交舞台上的 。不过,从90年代后期开始,欧盟通过发展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而加速了其军事化进程 ,本文就将探讨这一进程以及其对欧盟原有身份的挑战。

一、欧盟作为重要的民事力量

20世纪70年代初,欧共体经济一体化的成功、欧洲政治合作的启动以及欧共体扩大到 九国的事实,使欧共体不光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经济超级强权,而且其政治影响力也日 益不容忽视。一些学者因此试图为这个具有国际政治影响的新型行为体进行定位。曾任 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所长的迪歇纳(Duchene)提出了“欧洲民事强权”(Civilian Power Europe)的观点,把欧共体描绘成“一个以经济力量见长而武装力量相对薄弱的民事集 团”。(注:F.Duchêne,“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the Uncertainties of Interdependence”,in M.Kohnstamm & W.Hager eds.,A Nation Writ Large?Foreign-Policy Problems before the European Community,London:Macmillan,1973,pp.19—20.)后来,忒切特(Twitchett)更明确地指出,作为一个民事力量,欧共体是这 样一个“国际政治体,它尚未掌握军事力量,但通过外交、经济和法律因素来对其他国 家、地区组织、多国公司和国际机构施加影响”。(注:转引自P.Ifestos,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towards a Framework of Supranational Diplomacy?Gower:Aldershot,1987,p.62.)也就是说,虽然欧共体不具有传统民族国家所掌握的军事力量 ,但是却能和民族国家一样,对国际关系施加影响。

欧共体和后来的欧盟在国际政治中的这种影响力来自多个方面:首先是对外经济政策 的“政治化”(politicization),即“政策的特定领域和手段新增或衍生出政治上的含 义、理解和后果”(The addition or accretion of political meanings,understanding and consequences to particular areas and instruments of policy)。(注:Michael Smith,“Does the Flag Follow Trade?:‘Politicisation’ and the Emergence of a European Foreign Policy”,in J.Peterson and H.Sjursen eds.,A Common Foreign Policy for Europe?Competing Visions of the CFSP,London:Routledge,1998,p.83.)斯密斯从部门逻辑、机构积极性、成员国要求和系统压 力四个方面分析了欧共体对外经济政策政治化的三个过程,即从非政治化的冷战时代、 政治化的新冷战时代一直发展到进一步政治化的后冷战时代。对外经济政策政治化的结 果,使“欧盟成为行为体,而欧共体成为其代理人”(EU as actor,EC as agent)。(注 :Ibid.,p.78.)

其次,从欧洲政治合作的启动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出台,欧共体及后来的欧盟被 赋予了发挥国际政治影响的外交手段。通过政治宣言、政治对话、共同战略、共同立场 和联合行动等手段,欧盟日益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一个活跃和重要的行为体。而且,在 《马约》之后,欧共体所掌握的经济手段也可名正言顺地服务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使欧盟可以统一调度联盟的经济、外交及其他政策手段,从而扩大它在世界上的政治影 响力。

再次,通过建立一个区域一体化集团并逐步扩大其成员,欧共体/欧盟以它的“结构性 权力”(structural power)重塑了欧洲国际关系。借用英国学者斯特兰奇的概念,欧盟 所掌握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手段可以被列入“联系性权力”(relational power)的范畴 。在联系性权力之外,一个行为体还可以通过其掌握的“结构性权力”发挥影响。(注 :根据已故英国学者斯特兰奇的定义,“联系性权力就是甲依靠权力使乙去做本来不愿 意做的事”,“结构性权力就是决定办事方法的权力,就是构造国与国之间关系、国家 与人民之间关系或国家与公司之间关系框架的权力”。参见[英]苏珊·斯特兰奇:《国 际政治经济学导论:国家与市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9页。)泰洛(Telo)提 出了“欧洲结构性对外政策”(European structural foreign policy)的概念,即“向 外出口内部的共同体方式,通过经济相互依存而建立和平的政治关系”。(注:Mario Telo,“Reconsiderations:Three Scenarios”,in Mario Telo ed.,European Union and New Regionalism,Aldershot,England: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1,p.256.)欧共体/欧盟通过与非成员国建立“扩大前联系体制”、给予其候选国资格、展开入盟 谈判到最终吸纳其为新成员等手段,在中长期内对原来的非成员国施加长期的结构性影 响。此外,欧盟与非欧洲国家建立的各种联系和合作制度也为欧盟提供了发挥结构性影 响的渠道。

最后,除了欧盟的作为(what EU does)之外,欧盟的存在本身(What EU is)也是欧盟 政治影响力的一个源泉。欧盟的存在本身有现实的一面,比如它的地理位置、资源禀赋 、人口结构、经济实力、历史传统和一体化模式等;它还有规范的一面,即欧盟在数十 年的一体化进程中所建构起来的、独具特色的价值和原则,这被一些学者视为欧盟影响 力最重要的来源和特征。罗斯克兰斯甚至声称:“欧盟的成就更是规范的而不是经验的 。……这也许是一个需要指出的矛盾,即这个曾经通过帝国主义的武力强行统治世界的 大陆正在从规范层面上确定世界标准。”(注:R.Rosecrance,“The European Union:A New Type of International Actor”,In J.Zielonka ed.,Paradoxes of European Foreign Policy,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p.22.)曼那斯(Manners) 据此出发,提出应将欧盟视为一个“规范性权力”(Normative Power),并概括了欧盟 的五项核心规范和四项次要规范。这五项核心规范包括:和平、自由、民主、法制和人 权,它们载入了欧盟条约序言、欧共体发展合作政策和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有关 条约条款以及1993年哥本哈根首脑会议制定的入盟标准。四项次要规范包括:社会团结 、反歧视、可持续发展和善治。(注:I.Manners,“Normative Power Europe:a Contradiction in Terms”,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 40,2(June 2002),pp .235—258.)无疑,在上述核心价值方面欧盟和其他西方国家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 两者之间也存在显著区别:与崇尚武力和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不同,欧盟更注重和平、 法制、社会团结、反歧视、可持续发展和善治。正是这些独具特色的规范价值使欧盟成 为一个更具吸引力的规范样板,为欧盟从规范性角度影响世界事务奠定了基础。表1 透过五个案例看欧盟的政治影响 时间跨度无次要相当重要 至关重要 总计前南斯拉夫1991—95 2 1341 2480以色列1990年代 3 419 2 28巴勒斯坦 1990年代 1 310 7 21中东和平进程 1990年代 4 9 5 0 18美国 1990年代 7 1025 30 72合计 17 39

100 63217比重

7 1846 29100

基于上述影响力途径,军事力量欠缺的跛脚欧盟已经成为世界舞台上一个重要的民事 强权。也许,在一些关键的热点地区和重大问题上,欧盟尚未成为扭转乾坤的决定性力 量,但是,它强大的民事力量和在世界上无所不在的影响,使之在世界任何地方都不是 可有可无的力量。一些学者因此认为,所谓“经济巨人、政治侏儒”的判断需要加以重 新定义。为此,美国学者金斯伯格专门进行了一项实证研究,以量化的方式来测定欧盟 的政治影响。金斯伯格选取了五个案例:欧盟与前南斯拉夫的关系、欧盟和以色列的关 系、欧盟与巴勒斯坦的关系、欧盟与中东和平进程、欧盟与美国的关系。在这五个案例 中,金斯伯格进一步细分出219个涉及欧盟政治影响的领域,并衡量欧盟在各个领域中 的政治影响水平:无政治影响、次要政治影响、相当政治影响和至关重要的政治影响。 根据金斯伯格的研究,在总共219个领域中,欧盟在17个领域没有政治影响(7%);在39 个领域只具有次要影响(18%);在100个领域具有相当政治影响(46%);在62个领域发挥 至关重要的影响(29%)。(注:Roy H.Jinsberg,The European Union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Baptism by Fire,Lanham,Maryland: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Inc .,2001,p.278.)

二、欧洲联盟的军事化

让欧盟充当民事强权的观点一直遭到持现实主义主张的学者的诘难。英国学者赫德利 ·布尔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形容“欧洲民事强权”的概念是一个“概念上的自我矛盾 ”:(注:Hedley Bull,“Civilian Power Europe:a Contradiction in Terms?”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 21,1(September 1982),pp.149—170.)首先,并 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欧洲行为体,而只有西欧国家的“协调”;其次,缺乏军事力量的支 持,仅靠民事手段无法成为一个强权。布尔认为,有关民事强权的思想,和上世纪60年 代末至70年代中期出现的其他经济相互依存、国家中心范式的衰落、武力作用下降等理 论,一起反映了当时东西方关系趋于缓和、经济关系重要性得到提升的时代背景,是国 际关系理论中出现的“新理想主义和新进步主义思潮”。在20世纪80年代新冷战带来的 “权力政治回潮”背景下,这种理想主义思想的不切实际之处便暴露无遗。布尔认为, “欧共体和其他民事行为体的权力和影响是有条件的,只能在各国军事权力所提供的安 全环境下发生作用,而这些民事行为体并不控制军事权力。”(注:Ibid.,pp.150—151 .)他还认为,西欧国家要在国际舞台上取得与其历史地位和总体实力相称的地位,必须 加强核力量和常规军事力量,并在欧共体层面发展防务和军事合作。

在布尔看来,没有军事力量支持的欧共体只能发挥有限作用。事实上,在冷战时期, 欧共体也只能扮演一个民事力量的角色,它没有军事力量,也不得发挥军事作用,因此 是一个“缺省型民事力量”(a civilian power by default)。(注:Stelios Stavridis,“Why the ‘Militarising’of the European Union is Strengthening the Concept of a ‘Civilian Power Europe’”,EUI Working Papers,RSC No.2001/ 17,p.7.)不论法国如何争取,也不管布尔这样的学者如何呼吁,冷战时代的欧共体都无 法使自己转化为一个军事力量。面对来自苏联的威胁,无论西欧国家自己在军事上如何 努力,它们都无法单独面对苏联,取得与苏联的军事平衡。在军事上,西欧必须依靠美 国的核保护伞,而既然要依赖美国,依赖美国主导下的北约,那么任何在北约之外发展 自己防务合作的举措都可能致使它受到美国的疏远,从而助长美国国内的孤立主义倾向 ,削弱美国对欧洲安全的承诺,进而削弱西欧的安全系数。总之,在冷战时代,欧共体 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发展自己的防务合作,把自己建设成为一个自主的军事力量。

冷战的结束从结构上部分解除了欧盟发展军事和防务合作的外部制约。苏联的崩溃以 及东方集团的瓦解给欧洲带来了民族矛盾、领土纠纷等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美国对 欧洲事务的兴趣下降,欧盟不得不需要依靠自身力量来应对地区安全挑战。欧洲发展军 事力量和防务合作的紧迫性日益凸现出来。另一方面,苏联威胁的消失大大降低了西欧 国家对美国的安全依赖,美国无法再像以往那样左右西欧国家的政策选择,欧盟发展军 事力量的机会之窗打开了。以1993年生效的《马约》为开端,欧盟开始建设共同安全政 策。在军事和防务合作领域,欧盟在《马约》中将西欧联盟定义为联盟的防务臂膀,进 而在《阿约》中为联盟规定了彼得斯堡任务。1998年12月,法英《圣马洛宣言》为欧盟 建设自主军事力量开辟了道路。2003年12月,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通过了题为《更美 好世界中的欧洲安全》的欧盟安全战略文件。2004年6月,欧盟首脑会议就第一部《欧 盟宪法条约》达成一致,该条约就加强欧盟的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做出了一系列新规定 。(注:根据条约的规定,如各成员国顺利完成条约批准程序,条约将在2006年11月1日 正式生效。本文中所涉及的《欧盟宪法条约》的相关条款目前尚未生效。)此前,在200 3年的3月和6月,以欧盟名义派出的欧盟军事力量分别在马其顿和民主刚果展开维和军 事行动。可以说,在过去数年中,欧盟正在组织架构、军事能力、安全战略和军事行动 等方面加速实现军事化,具体分析如下:

1.组织架构。在《马约》规定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机制下,由各国首脑组成的欧洲 理事会负责制定“总方针和共同战略”,由各国外交部长组成的欧盟理事会负责决策。 如果有关决定具有军事和防务含义,那么欧盟可委托独立于欧盟之外的西欧联盟负责实 施。《圣马洛宣言》后,欧盟决定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之中发展欧洲安全与防务政策 (ESDP),决心在欧盟内部设立相应的军事组织架构,以支持欧盟的自主军事行动。根据 2000年12月欧盟尼斯首脑会议的决定,欧盟理事会之下新设了三个常设军事机构,即政 治与安全委员会(PSC)、军事委员会(EUMC)和军事参谋部(EUMS)。政治与安全委员会由 各国大使级代表组成,受欧盟理事会委托,负责对欧盟军事能力的发展提供政治指导, 并在危机发生时,负责向理事会就危机处理的政治目标和解决危机的方案提出建议,对 欧盟的军事行动提供政治控制和战略指导。军事委员会由各国防务首长或其代表组成, 负责就欧盟的所有军事问题向政治与安全委员会提供军事建议,对欧盟的军事行动提供 军事指导。军事参谋部设在理事会秘书处内,主要使命是早期预警、形势分析、制订战 略计划等。

上述机构的建立使欧盟具备了独立制订军事战略计划和实施政治控制的能力。西欧联 盟的相关机构和资源被并入欧盟。与此同时,鉴于现有机制不能迅速而有效地弥补欧盟 防务能力建设中的关键能力落差,因此,欧盟各国强烈希望尽快建立一个欧盟机构,从 而协调成员国的军事能力建设,加强军备合作。欧盟的共同安全战略文件和欧盟宪法条 约对此也都作了专门规定。2004年7月,欧盟理事会正式决定建立欧盟防务局(European Defense Agency),该局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危机管理领域的防务能力;促进和加强欧 洲军备合作;加强欧洲防务工业和技术基础;建设竞争性的防务设备市场;配合共同体 的研究活动,促进旨在取得未来防务和安全能力的先进战略技术的研究,从而加强欧盟 在这一领域的工业潜力”。(注:Council Joint Action 2004/551/CFSP of 12 July 2 004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uropean Defence Agency.L 245/17.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July 17,2004.)欧盟防务局享有独立法人地位,首任 局长为索拉纳,它的决策机构由参与国的国防部长及其代表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国 防部长会议。

2.军事能力。1999年6月,欧盟科隆首脑会议决定,欧盟必须“拥有自主行动的能力, 并得到可信的军事力量、使用这种力量的决策手段和军事准备(readiness)的支持,以 便能在不损害北约行动的情况下对国际危机作出反应”。(注:European Council Declaration on Strengthening the Common European Policy on Security and Defence,Cologne,June 3—4,1999.)同年12月,欧盟赫尔辛基首脑会议确定了旨在建设 欧盟快速反应部队的“赫尔辛基重点目标”(Helsinki Headline Goal):到2003年,组 建一支6万人的快速反应部队,从而使欧盟有能力在北约不直接介入的情况下,独立实 施危机预防与控制、维和以及人道主义救援行动。该部队要在60天内部署到位,至少能 够维持1年的军事行动。另外,2000年6月的欧盟费拉首脑会议又决定,在2003年以前建 立一支5000人的欧洲警察部队,以保证欧盟具备处理危机的“民事管理”能力。

2000年11月,欧盟成员国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签署《军事能力承诺宣言》,同意向 这支快反部队提供总数达10万人的兵源、400架作战飞机及100艘作战舰只,从而满足了 “赫尔辛基重点目标”的数量指标。但是,更艰巨的挑战是达到它的质量指标,特别是 执行彼特斯堡任务中涉及战斗任务的高端部分所需要的军事能力。即使在“9·11事件 ”以前,虽然欧盟的军费一直维持在相当于美国军费55~60%的水平上,但欧盟在远距 离部署军事力量的能力方面只相当于美国的1/10。(注:Gilles Andréani,Christoph Bertram and Charles Grant,Europe's Military Revolution,The Centre for European Reform,2001,p.56.)为此,各国同意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出努力:(1)提供该部 队的可获得性、可部署性、可持续性和多任务性;(2)发展战略能力,包括战略运输、 指挥与控制能力,情报与通讯能力等;(3)加强战术行动能力,包括战场搜索与营救能 力、反导弹能力、发射精密制导武器能力、后勤支援能力等;(4)加强军工合作。(注: “Military Capabilities Commitment Declaration”,Brussels,November2000.)

在2001年11月举行的欧盟第二次加强军事能力的会议上,军事参谋部提出了“赫尔辛 基提高目录”(Helsinki Progress Catalogue),标明了各国所承诺的军力与达到“赫 尔辛基重点目标”所需军力之间的42项落差。到2003年5月19日,42项能力缺陷中有16 项得到解决。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国防部长非正式会议据此宣布,欧盟在人道主义行 动、维持和平与建立和平等“所有领域”已拥有“行动能力”,实现了欧盟首脑在1999 年赫尔辛基会议上所作的承诺。同时,部长们也承认,这一行动能力尚存在缺陷,从而 限制欧盟发起大规模和高强度的军事行动,在同时发起多项行动时更是如此。(注:Luke Hill,“EU Force Declared Operational but Capability Shortfalls Remain” ,Jane's Defence Weekly,03 June 2003;鉴于尚存的能力缺陷,前北约军事委员会主 席、德国将军克劳斯·诺曼认为,欧盟可能要等到2010年才会具备真正的军事干预能力 。见Daniel Koehane,“Moving the Goalposts”,The Parliament Magazine,September22,2003.)

根据以往的安排,欧盟实施军事计划和进行军事指挥,需要借助北约或成员国资产(assets)。在法国等国的推动下,2003年12月,欧盟首脑会议采纳一份主席国文件,决 定在欧盟军事参谋部内设立一个小型的军事行动计划核心(planning cell)。当欧盟不 借用北约和成员国资产规划和指挥欧盟军事行动时,理事会可以在军事委员会的建议下 ,要求这个核心负责“形成计划和指挥军事行动的能力”(generating the capacity to plan and run the operation)。该核心不是一个“常设司令部”,“而是在需要发 起特定行动时迅速建立行动中心的能力”。(注:Italian Presidency document,“European Defence:Nato/EU Consultation,Planning and Operations”,December 15,2003,http://ue.eu.int/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misc/78414.pdf.)为此 ,文件表示,有必要增加欧盟军事参谋部的人员编制。

3.安全战略。冷战结束以来,欧盟发展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着手建设军事机构和 能力。但是,欧盟一直未能就统一的共同安全战略达成共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欧 盟各国因伊拉克战争问题而陷入内部分裂。面对内部危机,欧盟各国意识到应该尽快制 定一项共同安全战略。2003年6月,索拉纳提出一份草案,以此为基础,欧盟于12月的 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正式的欧盟安全战略文件,题为《更美好世界中的欧洲安全》。

这份长达15页的欧盟共同安全战略文件第一次系统阐明了欧盟所面临的安全威胁、欧 盟安全战略的目标以及欧盟的应对措施。文件认为,欧盟成员国“不太可能”遭到大规 模入侵,欧盟所面临的“关键威胁”主要来自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地 区冲突、失败国家和有组织犯罪。在这些“更为多样化、更不可见和更难预测的”新威 胁面前,文件提出三项欧盟战略目标:积极应对各种威胁;在欧洲周边构建安全;在有 效的多边主义基础之上建构国际秩序。为此,文件要求欧盟政策应该“更加积极”、“ 更有能力”和“更加一致”,并加强与主要伙伴的合作。“更加积极”指欧盟应该发展 一种早期、迅速和必要时能够进行强力干预的战略文化,强调要实行“预防性介入(preventative engagement)”,要求欧盟在危机爆发之初就动用包括军事在内的所有手 段进行介入。“更有能力”指欧盟应该加强军备,实现军事资源共享,增强外交能力, 加强情报交流等。“更为一致”指欧盟要更好地统一调度联盟所掌握的军事、外交和经 济资源。另外,文件再次肯定“跨大西洋联盟是不可替代的”,同时强调,要重点发展 与俄罗斯、日本、中国、印度和加拿大的战略伙伴关系。(注:See“A Secure Europe in a Better World:European Security Strategy”,Brussels,12 December 2003.)

在2004年各国首脑通过的《欧盟宪法条约》中,有关战略思想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和阐述。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在本土防卫方面,《欧盟宪法条约》从以下两方面确立 了欧盟向防务同盟的初步转型:(1)第I—41条第7款(类似于北约和西欧联盟条约第5条) 规定:“如一成员国的领土受到武装入侵,则其他成员国应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 定,向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和支持。”(2)第I—43条的“团结”条款规定:“联盟应 运用所掌握的一切手段,包括成员国提供的军事资源,在一成员国遭受恐怖主义袭击时 ,应该国政治当局的要求,在其领土上对其进行援助。”(注:See“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Brussels,6 August 2004,CIG 87/04.) 其次,在域外干预方面,《欧盟宪法条约》扩大了联盟域外军事行动的范围。第I—41 条第1款规定,在彼得斯堡任务之外,联盟在共同安全和防务政策之下动用军事和民事 力量可承担的任务还新增了下列几项:解除武装、提供军事参谋和援助、预防危机、确 保冲突后(的局势)稳定和反恐行动等。此外,第I—41条的其他条款还规定联盟可以允 许部分成员国建立常设的“结构合作”机制,发展更为紧密的军事合作,包括组建可在 5~30天内进行部署的战斗集群,开发军备项目,统一武器系统标准等。最后,通过设 立常设联盟外交部长一职(兼任欧盟委员会副主席),《欧盟宪法条约》将欧盟的共同外 交与安全政策以及委员会的对外关系置于联盟外交部长的统一领导之下,此举有望大大 加强欧盟对外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4.军事行动。2003年1月,欧盟警察团(EU Police Mission,EUPM)正式取代联合国国际 警察特遣队(UN International Police Task Force,IPIF),开始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 维那执行使命,这是欧洲安全与防务政策提出以来欧盟启动的“第一个危机管理行动” 。(注:Catriona Mace,“ESDP Goes Live:the EU Police Mission in Bosnia and Herzegovina”,European Security Review,February 2003,No.16,p.4.)从这一行动开 始,欧盟的军事化终于从机构和能力建设阶段跨入到行动实施阶段。

欧盟警察团的使命是监督、指导和检查波黑警察的管理和行动能力,保证联合国在波 黑已经建立起来的警察体系有效运转,确保警察队伍的政治中立、专业化和向公众负责 ,并保证波黑警察为回流难民提供安全的环境,帮助波黑警察打击有组织犯罪。欧盟警 察团由警察专员领导,该专员向欧盟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报告。 另外,欧盟政治与安全委员会负责对行动给予政治控制和战略指导(political control and strategic guidance)。

2003年3月31日,应马其顿政府的邀请,欧盟开始正式实施代号为“协和”的马其顿维 和行动。“协和”行动由来自13个欧盟国家和14个非欧盟国家的350位军事人员参加, 首期维和任务为期6个月。该行动的主要任务包括保护民事观察员的安全,协助马其顿 执行2001年与阿族签订的和平协议,打击有组织犯罪团伙,遏制种族敌对行动的重新抬 头等。“协和行动”是欧盟领导和实施的首次军事行动。它借用了北约军事资产,特别 是其行动计划和指挥机构,不过,整个行动的指挥链仍处于欧盟的政治控制和战略指导 之下。对欧盟而言,“协和”行动是对欧洲安全与防务政策机制的一次“洗礼”,是“ 首次理想的军事行动”,并“提供了一个有利的环境来检验柏林及其附加安排的运作” 。(注:Catriona Mace,“Putting‘Berlin Plus’into Practice:Taking Over from NATO in FYROM”,European Security Review,February 2003,No.16,p.4;关于“柏林 及附加安排”,请参阅陈志敏、古斯塔夫·盖拉茨:《欧洲联盟对外政策一体化——不 可能的使命?》,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258页。)

2003年6月初,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484号决议,欧盟再次做出一项联合行动决定:建立 一支由法国指挥的欧盟多国紧急维和部队,进驻刚果(金)东部发生部族冲突的地区,帮 助平息那里的种族屠杀,稳定当地局势。欧盟此次行动的代号为“阿特米斯”(Artemis ),为期三个月,总共派出1400人,其中法国800人。这是欧盟首次在欧洲以外的地区、 在不依靠北约资产的情况下完全独立地展开军事行动,从而开创了欧盟独立防务的两个 先例。

2004年6月底,在土耳其举行的北约首脑会议正式决定在年底终止北约在波黑的军事维 和行动。这意味着欧盟届时将可接替北约,在波黑进行维和。拟议中的欧盟维和部队将 达7000人。鉴于维和部队规模可观且肩负的使命颇具挑战性,因此,欧盟在波黑的维和 行动将“象征欧盟安全与防务政策的成熟”。(注:Rory Keane,“EUFOR Mission for Bosnia by the End of 2004”,European Security Review,July 2004,No.24,p.2.)

三、欧盟:一个新的超级强权?

欧盟这个民事力量的军事化激起了一场有关欧盟身份的辩论。一些学者认为,这一变 化宣告了欧盟作为一个民事力量的终结。(注:K.E.Smith,“The End of Civilian Pow er EU:A Welcome Demise or Cause for Concern?”International Spectator XXXV,2 (April-June 2002),pp.11—28.)在掌握了军事力量之后,欧盟正在从一个民事力量转 化为一个“诞生中的超级强权”(A superpower in the making),(注:See J.Galtu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A Superpower in the Making,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1973.)这一点加尔通在20世纪70年代就曾预言过。欧盟将可以和其他强权一样, 在权力政治依然盛行的今天,利用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这根“大棒”,大大增强对外援 助和贸易好处这些“胡萝卜”的效用。(注:J.Howorth,“European Integration and Defence:the Ultimate Challenge?”in Chaillot Paper,No.43,Paris:WEU Institute for Security Studies 2000,p.81.)

在另一方面,希尔(Hill)和齐隆卡(Zielonka)等人则认为,欧盟的军事化并不值得欢 迎。希尔指出,国际政治并不完全与军事力量有关,使用军事力量的历史记录表明,其 有效性常常是可疑的;与此相对照,民事力量的作用却常常是可观的。与超级强权相比 ,成为一个民事力量是一个更加有吸引力的目标。据此,希尔认为,任何朝着超级强权 方向的发展都将背离欧共体的固有本质。(注:Christopher Hill,“European Foreign Policy:Power Bloc,Civilian Model-or Flop?”in R.Rummel ed.,The Evolu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Actor:Western Europe's New Assertiveness,Boulder,Colorado:Westview Press,1990,pp.31—55.)齐隆卡也认为,军事力量固然重要,但其功用显然 已经削弱。“对欧盟而言,企求获得一个军事力量地位的尝试将使之付出昂贵的代价, 发生分裂并基本上是枉费心机”。必须在欧洲的各个机构之间建立分工:欧盟保持民事 力量身份,北约提供集体防务,西欧联盟则承担美国不参加的维和和人道主义行动。( 注:Jan Zielonka,Explaining Euro-Paralysis:Why Europe is Unable to Act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Basingstoke,UK:MacMillan Press LTD,1998,pp.228—229.)

那么,欧盟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发展和欧盟军事力量的建设到底给欧盟的国际行为 体身份带来了哪些变化呢?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无论人们喜欢与否,欧盟已经发展成为国际舞台上的一个新生 军事力量。目前,欧盟已建立了自身的军事机构,具备了一定军事能力,形成了安全战 略,并已经在域外采取了军事行动。年底,欧盟还将接管北约在波黑的大规模维和行动 。新的《欧盟宪法条约》如果生效,将在一定程度上使欧盟成为一个防务同盟,并强化 欧盟的域外军事干预范围与能力。如同支持者们所期盼的,欧盟从此将有能力在自己的 周边或更远的区域进行军事干预,从而使欧盟能够掌握一个国际行为体所可能掌握的所 有手段。就像欧盟的共同安全战略文件所表露的,虽然冷战的结束使美国成为占主导地 位的军事强权,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单靠自己的能力来解决当今的复杂问题”; 一个拥有25个国家、4.5亿人口和1/4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欧洲联盟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一 个全球行为体,“它应该做好分担全球安全责任的准备”。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把欧 盟这个处在军事化进程中的超级民事强权看作一个“崛起中的超级强权”并不为过。

其次,欧盟仍然是一个有限的军事力量。到目前为止,欧盟可以承担的军事任务仍然 是有限的,主要限于维和与人道主义行动。规划中的快速反应部队也只有6万人,这反 映出欧盟建立自主军事力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今后不再依赖美国,而靠自身力量解决 科索沃式的地区性危机”。它仅仅是一个“对外干预军事力量,而非欧洲独立防务力量 ”,“不是针对大规模军事入侵而成立的防务力量”。(注:冯仲平:“冷战后的中欧 关系与中国对欧政策”,林甦、张茂明、罗天虹主编:《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与 中国—欧盟关系》,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28—229页。)联盟在共同安全和防务政策 上的合作机制仍然是政府间主义的。即使在欧盟的《欧盟宪法条约》中,所有涉及安全 与防务政策的重要决定依然需要全体一致通过。在25个国家都拥有否决权的情况下,可 以想象形成共同政策的巨大难度。此外,欧盟的军事化仍然受到北约和内部中立国的制 约。《欧盟宪法条约》虽规定了成员国的相互安全保证义务,但马上又表示,“这不应 妨碍某些成员国在安全与防务政策上存在特殊性”,成员国中的中立国家因此可以无需 承担义务;条约还规定,对于参加北约的成员国来说,北约“仍然是它们的集体防务基 石”和落实相关义务与合作的“场所”。所以,尽管未来的欧盟将具有防务同盟的性质 ,但与北约相比它仍是次要的和第二位的,甚至是形同虚设的。在欧盟军事参谋部内建 立“计划核心”一事也反映了这种情况。美国曾强烈反对欧盟发展自己的军事行动司令 部,由于英国立场的松动,“计划核心”计划才得以放行。不过,英国的条件是,欧盟 军事行动只有在北约作为一个整体不采取行动时才能展开;这类行动应首先借用北约的 军事资产;如决定采取独立行动,应优先借用成员国的司令部来实施行动计划和指挥; 只有在各国同意不借用北约和成员国军事资产的情况下,才考虑动用“计划核心”。在 这一系列决定中,任何一个成员国都拥有否决权。因此,“计划核心”即使成立了,它 的作用也仍将受到层层束缚。可以说,欧盟这些年的所有努力尚未从根本上摆脱美国、 北约、中立国和政府间主义者所施加的种种限制,这决定了在可见的将来欧盟完全无法 成为一个与美国相匹敌的军事力量。

第三,欧盟目前的军事化趋势不足以彻底改变欧盟作为一个民事力量的基本身份。笔 者认为,在探讨这一问题时需关注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1)欧盟是否掌握军事力 量?(2)欧盟如何使用军事力量?(3)欧盟追求什么样的最终目标?以往的讨论常常认为, 欧盟作为民事力量的前提是不掌有军事力量。一旦欧盟走上军事化道路,那么它就不能 被称为一个民事力量。这种理解显然过于偏狭。笔者认为,决定欧盟是否还是民事力量 的关键,不在于它是否拥有军事力量,更在于它到底拥有多少军事力量,如何使用军事 力量,以及出于什么目的而使用军事力量。正是在这三个方面,欧盟与尚武的美国依然 存在着明显差别:欧盟仅拥有有限的军事力量;军事力量对欧盟而言只是它种种政策手 段中的一种,要使用它还需得到国际权威机构的授权;并且,如同欧盟共同安全战略文 件所言,欧盟的所有努力在于“促成一个有效的多边体系,迎来一个更加公正、安全和 统一的世界”。(注:“A Secure Europe in a Better World:European Security Strategy”,Brussels,12 December 2003.)出于上述这些理由,一些学者将欧盟共同安 全与防务政策的发展视为重塑欧盟民事力量的“机会之窗”,使欧盟从一个“缺省型民 事力量”转化为一个“自我设计型民事力量”(a civilian power by design)。(注:Stelios Stavridis,op.cit.,p.20.)

总之,欧盟的军事化使欧盟俨然成了一个“崛起中的超级强权”。但是,由于欧盟军 事化的有限程度、欧盟国家对民事手段的传统偏爱以及对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国际秩序 的向往,欧盟难以发展成为另一个美国式的超级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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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军事化:从平民到军事力量?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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