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义与释义:多元关系中的信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释义论文,关系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80年代初,在我国的科技界、哲学界开始出现了“全面的”“信息热潮”。10年之后,科技界的“信息热”持续升温,而哲学界对信息问题的研究却后劲不足,显得有些冷清了。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以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为契机,信息科技创造的“奇迹”及其对社会影响的深广程度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哲学工作者有责任扭转信息哲学研究温度下降的局面,努力把信息哲学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
从狭义的信息哲学走向广义的信息哲学
自40年代末信息论、控制论创立以来,与信息有关的哲学问题成为了许多学者关注的一个焦点,发表了许多论文,出版了一批学术著作(或论文集),提出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克劳斯的《从哲学看控制论》(1961)、乌尔苏尔的《现代科学中的信息问题》(1975)、C.J.福克斯的《信息和错误信息》(1983)、马克卢普和曼斯菲尔德主编之《信息研究——交叉学科的传言》(1983)、米查姆和汉宁主编之《哲学和技术Ⅱ——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的理论与实践》(1986)、王雨田主编之《控制论、信息论、系统科学与哲学》(1986)等著作都是这方面的重要研究成果。由于这些研究基本上是立足于信息科学与信息技术而进行的哲学研究,我们可姑且称其为狭义的信息哲学。狭义的信息哲学从性质上说乃是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的一个“分支”或一个组成部分。
20世纪的欧美哲学流派纷呈,但大体而言,似仍可说语言哲学和解释学研究是其主流。于是就有了所谓“语言转向”和“解释转向”二说的提出和流行。这两个“转向”的重要意义和丰硕成果都是有目共睹的。值得注意的是,从信息哲学的角度来看,语言乃是人类交际时最重要的信息载体,语言现象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信息现象,所以,许多语言哲学和解释学中研究的问题同时也是信息哲学领域中的问题。可是,似乎许多语言哲学家和解释哲学家都未十分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研究的许多问题实际上也是对信息问题的哲学研究。由此可见,虽然狭义的信息哲学同语言哲学、解释学在形式上是疏离的,可是在对象上、性质上它们却是相通、相合的。明确认识并努力强化这种相通与相合对于哲学的进一步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已经向我们提出了建立一种新的、广义的信息哲学的要求。
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他又说,哲学是“文明的活的灵魂”。[①]信息社会的来临(或即将来临)所带来的深刻而巨大的社会变革,也为建设一种新的、广义的信息哲学提供了外部社会条件和环境。哲学领域之需要和必然随之出现新的变革实在是一件理有固然且势所必至的事情。
广义的信息哲学是适应和反映信息社会需要的哲学,是把狭义的信息哲学同语言哲学、解释学恰当综合又有所创新的哲学。在从狭义的信息哲学走向广义的信息哲学的艰巨路程上,中国学者应当有较大的贡献才对。
现代哲学家提出的六个“三角”
在现代的西方哲学中,曾有六位著名哲学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六个“三角”(即以“三项关系”为根本特征的研究主题)。这是引人注目和发人深思的。
美国哲学家皮尔士是一位死后才声誉鹊起的哲学家,阿佩尔称他为“美国哲学的康德”[②]。在我国,皮尔士主要是因其为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开创者而知名的,但他同时也是指号学(又译为符号学)的现代奠基人之一。主要由于后一方面的原因,他的哲学受到许多分析哲学家的青睐。他是最早提出“指号三角”的哲学家。
在《四种无能的某些后果》中,皮尔士说:“指号本身有三个指称:第一,它对于(to)解释它的某个思想(或“思想—指号”)是指号;第二,它对于(for)在那个思想中它与之等价的某个对象是指号;第三,它在某个方面或在某种性质上是指号,这个方面或性质把它与它的对象联系起来。”[③]皮尔士多次指出,我们在指号研究中遇到的是一种三项关系。
后来,莫里斯系统地发展了皮尔士的思想。在1938年出版的《指号理论的基础》一书中,莫里斯首次提出了语用学(pragmatics,研究指号和解释者的关系)、语义学(semantics,研究指号与它可以应用于其上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和语形学(syntactics,又译为句法学,研究指号之间的形式关系)这三个概念。莫里斯认为这三者共同构成了指号学的整体。莫里斯的指号学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关于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三足鼎立”之说不胫而走,被学术界广泛采纳。
在《意谓和意义》一书中,莫里斯把指号过程定义为五项关系,他说:“指号学的基本术语可引进如下:指号过程(semiosis或sign process)被看作是一个五项的关系——v,w,x,y,z——其中v,在某种条件z之下,在w中造成以某种方式x对某种对象y(那时并未作为一种刺激进行活动)作出反应的倾向。在有了这种关系的那些事例中,v就是‘指号’,w是‘解释者’(interpreters),x是‘解释’(interpretants),y是‘意谓’(significations),z是记号在其中出现的‘周围条件’(contexts)。”[④]如果注意到莫里斯的这个“定义”中,v是一种“周围条件”,x是一种“方式”,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莫里斯所自称的“五项关系”从“框架”上说仍是一种“三角关系”或“三项关系”。
语言哲学虽然在本世纪很早就成了“人多势众”的“显学”,可是,语言哲学中对于“三项关系”的正式而明确的提出却实在是有点过于姗姗来迟了。
英国哲学家布莱克本于80年代在《对词的扩展》一书中提出:语言哲学应力图达到对于讲话者、语言和世界这三个因素的理解;研究这三种因素的分别为心理学、意义和形而上学;而研究三者关系的则分别是意义理论、真理论和知识论。他还给出了如下一个著名的三角形图示:
还有一位英国哲学家格雷林提出了另外一种“三角形”,他还为三角形的三边加上了箭头(如下图)。不过,他加的箭头方向并不是从发生学角度考察的历史箭头,而是进行哲学研究时所采取的逻辑顺序关系。[⑤]
可以看出:这种“三角关系”或“三项关系”在语言哲学中的正式“登台亮相”虽然有点姗姗来迟,但其正式“亮相”时在表达上的明晰、简洁还是值得称道的。在这里有一个“细节”也许值得顺便一提:之所以能够在表达上如此明晰、简洁,是因为语言哲学家在运用语言这个信息手段的同时又运用了图示这种信息表达方法。
在本世纪的哲学家中波普尔是声名颇为显赫的一位。1967年在第三次国际逻辑、方法论和科学哲学大会的讲演中,波普尔首次提出并阐述了他的关于三个世界的理论。他把物理客体或物理状态的世界称为第一世界,把人的意识状态或精神状态的世界称为第二世界,把人的精神产物的世界称为第三世界(后又改称为世界3)。虽然波普尔提出关于三个世界的理论,其用意和重点在于强调世界3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但这个理论的“基础框架”是一种三元关系或三角关系乃是一目了然的。
德国著名的技术哲学家拉普在《信息的理论负载》一文中提出:“信息传递至少包括三个成分:一个传递消息的物理状态的序列P;消息所传递的意义m;意义所指称的事物的状态S。这些事物的状态可以是空间和/或时间中的事实或是概念关系;为使问题简化,这里将只讨论前一种情况。根据通常关于物质与精神的划分,只有m属于精神世界,而P和S则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拉普又指出,在意义m之“上”还有一些附加成分,它们构成了意义的上层建筑。拉普以左图表示了他的这些看法:[⑥]
在这篇自称专论信息的认识论地位的论文中,拉普以p、m、s三项构成了一个“基础三角”,而i、b、c三项是m的“上层建筑”。
以上六个“三角”(三项关系)所涉及的“主题”并不完全相同,各位学者的具体的观点也颇有差别。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具体分析和评论各种观点之间的歧异之处。这里只想指出它们的一个共同点:从本质上看,它们都是对信息哲学问题的研究(其中只有拉普的观点直接点明了信息哲学研究这个主题)。在信息哲学中,对“信息三角”的研究占有关键性的地位。它是解决许多重要问题(特别是“何谓信息”这难解之谜)的关键之所在。
揭开“何谓信息”之谜需要有方法论上的创新
在狭义的信息哲学的研究中,关于信息定义、信息本质问题的研究占有首要和关键性的地位,这是很自然的。
数十年来,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一直在高速发展,可说是日新月异。但是,学术界对于信息定义的看法不但未能趋向统一,似乎反而变得更加混乱了。1972年有一位学者在论文中统计了1959—1971年间关于信息科学的理论,他发现有39种信息的定义,这些定义中除了都有信息概念之外,找不到共同之处。更令人惊讶的是,据说目前有文献可查的信息定义已超过200个。我国学者在从哲学上考察信息本质时,也是众说纷纭,提出了分布论、属性论、关系论、价值论、表征论等许多不同的观点。[⑦]
关于信息定义、信息本质问题的哲学研究[*]之所以长期众说绘纭,不但是因为这个问题十分复杂,更在于这个问题对哲学研究来说是一个“新”问题,它的解决有待于方法论上的创新。
福克斯说,有两个相联系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有信息这种东西吗’或‘信息这个词真的在指示某种东西吗’?如果对这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这就有了第二个问题:‘准确地说,信息所是的这种东西究竟是什么’或‘信息这个术语指称的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对第一个问题作肯定回答的各种观点称为信息实在论观点,把那些作否定回答的各种观点称为信息唯名论观点。这两类观点之间的冲突同传统的实在论和唯名论的争论有很多共同之处……”[⑧]
实在论和唯名论的争论是本体论问题的争论。关于数学对象(例如:数)是否存在的争论就是本体论争论的一个具体事例。很多学者都关注于对信息本体论问题的研究,这是很自然的。
许多人认为:欧洲哲学的第一个阶段是以本体论为重心的哲学,第二个阶段是以认识论为重心的哲学。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也许可以说,本体论研究是以“一元研究”为其特点的哲学研究,认识论研究是以“二元研究”为特点的哲学研究。那么,在对信息问题进行哲学研究时,能否继续简单地沿用传统的一元研究法或二元研究法而获得成功呢?答案是否定的。信息问题是新类型的哲学问题。信息哲学的研究需要有方法论上的突破。上文中提到的6个“三角”便都是企图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运用“三角式研究”方法——的表现和标志。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虽则“三角式研究”不可避免地包括着“一元研究”和“二元研究”,然而其“灵魂”都是不能还原和归结为“一元研究”和“二元研究”的。“三角式研究”是对“一元研究”或“二元研究”的超越。
20世纪西方哲学中的所谓“语言转向”,从哲学发展的历史趋势和哲学方法论上来看,它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种从“二元研究”转向“三角式研究”的潮流的反映。
可是,许多身处于这个潮流之中,为推动“语言转向”作出了很大贡献的哲学家(甚至包括某些被称为“大师”的人物)却缺乏一种向“三角式研究”转向的“方法论转向”的自觉意识,他们墨守原有的“方法论模式”,于是,本应进行的“三角式研究”被他们“化简”为二元关系的研究。我国学者徐友渔尖锐地指出:语言、世界(存在)和人(讲话者)本是三角关系,可是,“分析传统的哲学家中大部分在研究中忽略了人这个因素”。“分析传统忽略人,可能是弗雷格起了带头作用。他是逻辑学家,只对语言符号与所指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感兴趣”,“在他的学说中,一边是语言,一边是世界,上述三角关系变成了二元关系。弗雷格之后的罗素、前期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一直延续到今天的蒯因、戴维森、达梅特、克里普克等人,一直是以逻辑的眼光看问题,人这一因素要么不存在,要么在远处作为不言而喻然而无关宏旨的背景”。后期维特根斯坦、斯特劳森、奥斯汀和塞尔“终于把人的因素带入话题”,“但是,仔细研究之后可以发现,在他们那里,人不过只是语言承载者”,“人不以自己的特性影响语言,人是语言方程式中的常量,处处离不开它,但它不起作用,不是影响函数值的自变量。”[⑨]这个批判是尖锐而中肯的。
语言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信息形式。对语言哲学的研究和对信息哲学的研究都必须采用“三角式研究法”,超越“二元关系”研究法。无论有多么困难,哲学家都必须努力实现这个超越。
信息是多元关系的他在之物
对于信息现象、信息过程、信息活动来说,信息载体、信息所有者(由个人组成的某一集体)和信息指代对象构成了一个“信息三角”。
由于汉语中“三”字本身亦有“多”之含义(例如“三令五申”),更由于信息所有者不是个体的人而是一个集体;所以,所谓“信息三角”实际上是一种多元关系。
什么是信息呢?让我们通过一个假想的事例进行简要的说明。假设有一在押囚徒,有一看守,有一位囚徒的家属。看守允许囚徒的家属给囚徒送水果等食品,但必须经由看守转送。囚徒与其家属曾有约定,他们将通过以下方式传送信息:如果送去的是苹果,就表示其同伙也已经被捕;如果送去的是香蕉,就表示其同伙尚未被捕。当囚徒收到水果时他也就收到了一条信息。
任何信息都须有其载体,而其载体自身必有其一定的物质形式,在此例中信息载体就是苹果或香蕉。
如果说,对“信息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对信息本体问题的回答,那末,我们自然应该承认信息的本体论地位问题是一个重大问题。可是,“信息三角”的“存在”又使得信息的本体论地位问题同传统的本体论问题有了根本性的区别。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从康德哲学中借用一个术语——“自在之物”(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下有时亦使用另一同义术语“物自身”)。我们将抛弃康德在解释这个术语时所赋予它的不可知论和唯心主义的含义,并在必要时允许将其所指的范围适当地加以扩大。也就是说,我们是借用了这个术语,而将其“重新定义”,特别是令其不但可以指“物”,而且可以指“事”。这样一来,自在之物也就成了“自在的事物”的简称。
可以看出,信息载体(如上例中之水果)本身亦是某种可识别的物自身,否则它就不可能被用来传送信息。
可是,在信息三角中,信息载体的自身发生了“奇妙的”变化,以至于载体自身变成了非自身,非自在之物。载体自身“负载”着信息,表达了信息,这就使得信息载体成了他在之物,载体自身成了他在之身。在上举例子中,水果不再是水果的自身,而是表达“同伙是否被捕”这件他在之事物的“躯壳”了。
信息是处于信息三角中的存在。信息所有者即人(R)、信息载体(Z)和他在之事物(T)构成了一个信息三角。
信息可以定义为:如果Z对于R表达T或R用Z表达T,我们便说Z对R负载(表达)了T的信息。
信息是不可还原(归结)为二元关系的三元(三角)关系,但由于信息载体本身又是一种“实体”(一种“物自身”),所以笼统地说信息是关系范畴有些不够确切。
信息载体在信息三角中发生的“奇妙”变化,使得载体自身成了非自身,成了他在之物(在上例中,苹果不再是作为自在之物的苹果)。于是,信息的存在在信息三角中成了非自在之物的存在,他在之物的存在。这种“非自身存在”或“他在之物存在”的存在性使得信息的本体论地位同传统的自在之物的本体论地位问题有了根本性的不同。鉴于这种不同,也许我们避免谈论信息的本体问题会更恰当一些。在讨论信息哲学问题时,如果使用实在论、唯名论这些术语,那是难免会造成误导和误解的。
从以上分析中还可看出:只有在“信息三角”中,才有信息可言。而信息三角是人“建造”出来的。如果脱离了信息三角,信息载体之自身便又“还原”成了“单纯的”物自身。
在信息三角中,人是集体的人,信息载体和他在之物也都是复数(不是单数)的对象;所以,所谓信息三角实际上乃是一种极其复杂的多元关系。
卡西尔说,人是符号动物。其实,更恰当的说法应该是,人是信息动物。
人的进化和发展过程,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和内容就是信息能力和人“创造”的“信息世界”的进化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创造出语言符号作为信息载体是一个关键性的“事件”。
在信息三角中,他在之物不但可以是现实的事物,而且可以是虚构的事物(例如:神话人物、文学人物)。于是,通过信息创造和信息活动,人又成为了文化动物。
个体的人通过其感知器官所直接“面对”的自在之物的“世界范围”是十分有限的;通过语言符号等信息载体,社会的人(集体的人)所“间接把握”、“间接面对”的“世界范围”不知扩大了多少倍;尤其是,社会的人还能够由此而生活在一个“虚存在”的“文化世界”中。
研究信息三角问题的哲学家,生活在信息三角中的人类,是很容易犯各种把信息三角“二元化”的错误的。
第一种错误是忽视人甚至不见人,徐友渔已经批评了这种错误。
第二种错误是:把信息载体与其表征的现实存在的他在之物当成完全等同关系。许多巫术都是以把符号与相应的自在之物“完全等同”起来为基本特征的。
第三种错误是:否认信息符号可用于表征虚构的他在之物,刻板地认为只要构造出了一个语言符号就必须有与其对应的他在之物在现实世界中存在。有些语言哲学家曾经犯过这种错误。
第四种错误是忽视甚至完全没有觉察信息载体(语言符号)所起的重大作用。本世纪的语言转向的最重要的历史意义也许就在于对这种错误倾向的发现与纠正。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所谓信息乃是多元关系的他在之物,真正的、完全意义的信息只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对于自在之物自身的发展(例如:天体演化、地质变化)来说,是无信息可言的。
那么,为什么许多人又在谈论人造系统(机器)中的信息呢?马克卢普说:“实际的信息只能来自一位发信者。没有发信者——一个说出某事物的人——的信息只不过是一种隐喻意义上的信息罢了。”[⑩]我们同意马克卢普的这个观点和分析。
赋义、释义和信息交流
在信息活动中,信息传送、信息交流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申农正是由于运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方法研究通信领域的问题而创立信息论这门科学的。
在那篇为信息论奠基的论文《通信的数学理论》中,申农在文章开头处就非常明确地指出与申明,“通信的基本问题是在通信的一端精确地或近似地复现另一端所挑选的信息。通常,消息是有意义的;那就是说它按照某一种关系与某些物质或概念的实体联系起来。通信的语义方面的问题与工程问题是没有关系的。”[(11)]由此可见,对于信息是语义与符号(信息载体)的统一体,申农是心中甚明且言之甚明的。可是,由于申农把研究的范围限于通信工程的范围之内,他才把语义问题搁置不论。对于申农的目的和他企图解决的问题来说,他这样做是完全正确和成效卓著的。从申农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申农绝对无意把他所提出的信息定义当成信息的全面而完整的定义。有人把申农的信息定义当成信息的全面定义,实在是误释了申农。同时,我们又要注意与承认,申农的研究提示我们:在不同的条件下,意义与符号又是“可分”、“可合”的。
一个符号系统是由一定的符号及其结合、变换规则构成的。对于不同的符号系统来说,其表达范围、表达能力、表达的恰当程度是有差别的。对符号系统进行“抽象”(脱离意义)研究是可能的和必要的。在所有的符号系统中,语言符号系统是最重要的。
可是,“单纯的”符号只是无“灵魂”的“躯壳”。符号有了意义才能同对象世界联系起来。符号自身不可能主动地、自动地同其他对象建立起联系。符号是通过人的赋义活动而同其他对象联系起来的。赋义活动是人的一种意向性活动。正是由于有了人的意向性活动,“无生命”的符号才有了“灵魂”,有了内容和意义。在赋义活动之前,文学符号无异于白纸上的一些墨迹、声音符号也无异于山泉的流淌声。
布伦坦诺、胡塞尔、塞尔等哲学家曾对意向性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他们的观点是值得我们重视的。我国汉代的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说:“名之为言,鸣与命也。”所谓“鸣”就是物理发音上的语音符号;所谓“命”就是“命名”,更一般地说就是赋义活动;赋义之后的声音符号才变成了有意义的语言。
赋义活动是一种主体间的约定。
约定性是信息传送的必要条件。没有发出信息方与接收信息方的约定,信息传送是不可能的。
由此来看,我们有必要对西方学者提出的指称三角(或曰信息三角)进行一些扩充和改进。
在这个表示两个主体的图形中,原来的一个指称三角(信息三角)“扩充”成了有一条“共同边”的两个相对应的“指称三角”,或者说扩充成了一个“四角形”。两个主体图示为两个独立的“顶点”,其间由“约定”线联系起来。这个图形有两个重要作用。第一个作用是用来表示不同主体间的信息约定关系。由于任何约定都不可能是完全一致而是有可能出现差异与差错(例如写错别字和不同释义的情况)的,所以符号系统与对象系统都被表示成了不完全重合的圆圈。这个图形显然可以很容易地扩充到表示多个主体的情况。
此图的第二个作用是可以用来表示两个人信息交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互为“主”“客”,即交替地作为信息发送者与信息接受者。信息发送者(说话人或作者)通过赋义/表达(说话、写作)过程,产生出信息,传递出一段话语(一个“文本”)。这时,以说话者为顶点的信息三角更具体地说是以“说话三角”的机能而发挥作用的。通过一个信息通道(此图中没有显示出信息通道的存在及其作用,只以两个信息三角拥有“共用边”的方式“暗示”了这个信息通道的存在)之后,这段话语(文本)被信息接收者(听话人,读者)所接受。信息接收者通过感知/释义过程[(12)],接受并解释了信息。这时,以听话者为顶点的信息三角更具体地说是以“听话三角”的机能而发挥作用的。于是信息的发送/接受过程,也就成为了赋义/释义(说话/听话)的过程。
在进行对话时,赋义活动(说话)和释义活动(听话)是缺一不可的。说话人和听话人是不同的社会角色。对话的基本“单元”是一次的“说/听”活动,即一方的一次说话“加上”相应的另一方的一次听话。在进行真正的对话时,双方都在轮流地变换着自己作为说话人或听话人的“角色”。无人说话自然谈不上有相应的听话;然而,如无听话活动,则说话活动在“严格的意义上”也不再是真正的说话活动了。两个“聋子”的对话决不是真正的对话。在对话过程中,听话人和听话过程与说话人和说话过程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由此来看,所谓信息交流(对话)过程,实际上乃是一个赋义/释义(说/听)的循环和互动的过程。
在信息哲学、语言哲学的研究中,对赋义和释义的循环互动的研究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不应该片面地只注意某一方,忽视另一方。
许多分析派的语言哲学家都十分注意对说话人一方说话活动的研究和分析,他们的细致入微的分析是值得称赞的。可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却忽视了对听话人听话活动的分析。这不能不说是他们语言哲学研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有些欧洲哲学家认为,释义学方法是人文科学特有的方法。实际上,释义过程是所有的信息传递、信息交流过程中都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应该承认:对人文学科信息的释义同对自然科学信息的释义在许多方面都是大不相同的。但无论如何,二者之间只是在“释义原则”和“释义方式”上存在差别,而决不是在“需否释义”和“有无释义活动”问题上存在区别。
大体而言,在对赋义/释义循环、说/听循环的研究中,英美分析流派的哲学研究以对说话方的说话活动的具体、细致分析见长,而欧洲大陆释义学流派的哲学研究以对读者释义活动的“宏观”解说见长。双方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
在释义学中,所谓释义学循环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现在我们看到:一个更重要,更复杂的循环是赋义/释义循环(说/听循环)。
信息哲学涉及的问题很多,许多问题也都很复杂。我们应该认真地研究和分析外国学者有关研究的长短得失。中国学者应努力在信息哲学的研究中作出自己的新贡献。
* 在不同学科中,信息可有不同的定义。本文关注的是哲学定义,哲学范畴方面的问题。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9页;第1卷,第121页。
② 阿佩尔:《哲学的改造》,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92页。
③ 马丁:《论皮尔士代表关系》,中译文载车铭洲编:《西方现代语言哲学》,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
④ 《当代美国哲学资料》第3集,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96—197页。
⑤ 参见徐友渔:《“哥白尼式”的革命—哲学中的语言转向》,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4年版,第6页。
⑥ Friedrich Rapp,"The Theory—ladenness,"in C.Mitcham and A.Huning (eds.),Philoslphy and Technolohy Ⅱ (Dordrecht,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6).
⑦ 本段材料据胡文耕:《信息、脑与意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4—207页。
⑧ C.J.Fox,Information and Misinformation.Westport:Greenwood press,1983.P.17.
⑨ 徐友渔等著:《语言与哲学:当代英美与德法哲学传统比较研究》,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40—242页。
(11) 庞元正、李建华编:《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经典文献选编》,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508页。
(12) 李伯聪:《论语言的感知和理解》,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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