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_商业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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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行:

一、多角度认识依法治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依法治行是法制社会赋予商业银行的神圣职责和必然要求。“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是人们早已熟知的古训,这里的规矩就是法律、法规、制度。当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及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执法力度逐步加强,正迅速向法制社会迈进。在此情况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枢的商业银行也概莫能外。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一个企业法人,与其他企业法人一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自身不仅要以依法经营来体现法制社会对企业法人的普遍要求,同时也肩负着促使本行员工成为遵纪守法公民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从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要顺利实现从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变,要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银行,不依靠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科学性、权威性等特点的法制来进行经营管理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说,是否依法治行,是否走法制化办行之路已经成为衡量一个银行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

2.依法治行是贯彻落实商业银行统一法人体制、提高组织化程度的客观要求。商业银行统一法人体制是一种相对统一、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它的基本涵义有两条:一是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二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由此可见,依法开展业务,是统一法人体制的基础和前提。各分支机构只有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管理,才能做到对统一法人负责。商业银行是通过便捷、高效的资金运作来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的。因此,在信息的传递、资金的高度、决策的形成、内控的力度等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而这种高度的组织化程度只有在一个十分规范,具有约束性的体系框架中才能做到。

3.依法治行是防范银行风险的有效途径。商业银行是现代社会积聚和运营资金的枢纽,是经营货币资金的高风险企业,这种风险不仅来源于异常激烈的同业竞争,而且还由于成为各类犯罪份子、骗子紧盯的对象而加大。凝聚着成千上万创业者心血的具有庞大基业的银行,可能仅仅因为下属机构一个决策者的失误或一名员工的违法违规操作而毁于一旦。具有200多年历史的巴林银行的倒闭,美国新英格兰银行的破产,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因违规交易损失11亿美元被美国联邦储备局扫地出门等等金融事件的频频发生给银行从业人员及金融监管当局一次又一次地敲响了警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逐渐成为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风险不论有多少种表现形式,也不论何时以何种形式出现,究其根源无不与银行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违规操作有关,无不与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由于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稽核机制而使内控机制形同虚设有关。

4.新《刑法》的颁布实施为银行业依法治行增强了紧迫性。《刑法》可以剥夺罪犯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是禁止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法制实施最为有力的法制手段,被人们称为“万法之盾”。十月一日起正式生效的新《刑法》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首次作为专节写入共和国法典,并赋以严厉的制裁处罚措施,从而结束了过去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多采用民事的或行政的制裁手段,“比照”追究刑事责任的历史。它的颁布实施,不仅表明我国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和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同时,也对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法纪观念,敬业守法,严格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近,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在新《刑法》颁布之后、正式实施之前查处了深圳发展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违法违规经营事件,表明了金融监管当局对查处银行违法行为不同以往的决心和勇气。在金融机构中加大执法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法律教育已到刻不容缓的程度了。

二、着重从自身寻找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源

过去一谈起银行违法违规,人们首先就想到法制不完善、规章不健全,似乎大部分责任都应归咎于立法的落后,这好象已成为一种思维定势,这种思维定势显然在今天已越来越难以令人信服。客观地说,我国金融法制法规的制订还是能大体上与经济、金融的发展同步的。就全国性立法来看,不仅1995年陆续出台了五部金融大法及《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规定》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6年又颁布了《外汇管理条例》和《贷款通则》,今年又修订了《刑法》。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全国性的金融立法还是比较完备、比较及时的。就各行自身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操作规程来说,近年来,工商银行规定了《经营管理十大禁》及建行“四个不准”及“五个禁止”等等,从各自内容上看,除了针对金融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增加了一些防范风险的措施外,其它多为对原有规章制度的条理和重申。笔者认为,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最主要原因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是不学法,不懂法,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因此,在查找违法违纪原因的问题上,我们的目光不能老是盯在外部,而应该着重从自身寻概探源,找出差距与不足。通过查找问题,进行反思,笔者认为当前在依法治行上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是:

1.法制观念淡薄。法制观念淡薄大致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有些基层行,从行长到一般干部员工平时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研究法,利用法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与金钱频繁打交道的银行,一个懵懵懂懂过日子的法盲,一经诱惑,就会违法违纪。二是知法犯法,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这类人懂法,也明了规章制度,更懂得不守法不按章办事的后果,但他们总是藐视法制与规章的尊严与权威,为了一已之利或小单位利益,利用工作之便,自以为熟悉业务,存有做点手脚不会被发现,或者发现了也不会怎样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三是涉案单位负责人在单位或职工个人违法违纪的问题败露之后,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要么是想方设法掩盖事实真象,要么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变通化解,以权乱法,沆瀣一气。

2.干部员工法律知识贫乏,尤其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前些年,为了适应银行业务迅猛发展的需要,各级银行将很大一部分精力投放到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和银行经营管理知识教育上,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学法律仅仅是作为实施全民普法教育来进行的,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开展过有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这是导致银行干部员工法律知识贫乏、存在大量法盲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由于缺乏长远的眼光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大部分银行在法律人才培养及引进上也跟不上发展步伐,其具体表现就是法律人才占比低,尤其是缺乏能够辅佐银行行长正确决策的高级法律人才。

3.对违法违纪人员查处不力。应该说,过去我们银行内部对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是失之于宽的,这种失之于宽的查处往往又直接导致更多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为了保名誉,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无论是涉案单位,还是上级管理行都主张“家丑不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了问题总是尽可能“在内部解决”。内部解决的做法又往往先是将功过是非评价一番,然后“将功补过”、“从宽处理”。甚至有的行在司法检察机关对本级行或下级行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追查时,仍隐瞒事实真相,避重就轻,妨碍执法,这都客观上起到了纵容违法的作用。这里还要强调一点的是,当前金融系统的人事考核、干部任免中重业绩、轻法纪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禁戒作用。上级行在对下级行的干部进行考核时“只看结果,不看过程”,这样就会导致一些习惯违法乱纪、钻空子、打擦边球的风险人物就有可能被提拔和重用。从建设银行的情况来看,就有一批这样的干部,他们习惯于拼拼打打,淡于遵纪守法,疏于管理控制,致使在金融系统深入开展“四讲一服务”活动的今天,他们那种高息揽存屡禁不绝,违规折借、放贷,弄虚作假,问题隐瞒不报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类案件不断,成为麻烦最多,经营亏损最大的地方,给全局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如果对这类干部不重新考察甑别,继续让“无法无天”者得道,老实人吃亏,业已在部分从业人员中形成的糊涂思想得不到廊清,就势必影响到遵纪守法行为的弘扬。

4.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未得到很好落实贯彻。目前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现象屡屡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即使有,在管理和操作两个层次上也未能认真贯彻落实。由于管理弱化和操作上的不规范,现行的内控制度既没有很好地确保国家金融法制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个宏观目标,也未达到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的微观目标。其突出的表现其一就是操作人员,也包括一部分基层行决策者可以不受内控制度的约束,我行我素,肆意践踏规章制度,不按制度办。其二就是内部稽核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由于体制上的障碍和“内外有别”的观念作崇,不能有效地履行监督作用。

三、从严自律、走法制化的办行之路

实现依法治行,走法制化办行之路是一项长期而艰巨任务,要完全达到这个目标必须依靠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必须循序渐进,既要将目光看得长远一些,又要有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措施,要实现依法治行,在现阶段应该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重新树立法制、法规的权威性。各级银行的干部、员工要彻底“换脑筋”,强化法制观念,赋予法制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并以身作则,防止以言代法。要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大力提倡“不唯上、只唯法”和对法律、法规、制度负责的良好风尚,从根本上杜绝置法纪而不顾,只对领导个人负责的行为。

2.全行动员,在普法教育的基础上,掀起学习新《刑法》和金融法律的高潮。要把全行员工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各级行的“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对全行员工法律知识学习活动的组织领导。为确保学习的效果,各行要结合全国性的“三五”普法活动,在以《刑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和周密的学习部署。为使学习活动进行得有声有色,可采取“三结合”方式,即阶段性学习和经常性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统一考试与知识竞赛相结合。同时,各行应要求员工结合自己的岗位特性,有针对性地重点学习有关法律,特别是新《刑法》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等有关条款,使新《刑法》能够深入人心,让各行干部职工成为学法、执法、守法、护法的楷模,要让他们认清哪些行为是提倡的,哪些行为是可为的,哪些行为是不可为的,自觉用法律来规范个体行为和群体行为,提高识别金融犯罪的能力,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守法的公民、保护金融安全的卫士。

3.认真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各级行要抛弃“家丑不外扬”的陈腐观念和“有案不报、大案小报、小案不报、早案迟报”的错误做法,要秉承对国家和存款人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与司法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切实推动上述法制原则在本行的深入贯彻执行,以达到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上级行不应该再成为下级行违法犯罪的“保护伞”,也不能充当本行为违法违纪人员求情开脱的说客。同时,银行系统内部还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排除所谓“将功补过”“弹性度量”对执法的干扰,使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能及时得到整改和纠正。可考虑成立由信贷、财会、监察、审计和法规部门组成“执法监督委员会”,并赋予其独立的“检查权”、“处理权”,直接对“一把手”负责,从根本上解决“查处不力”的问题。

4.形成合理的法律人才结构,组建相应机构,确保依法经营。一个行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按章办事的关键归概结底还是人,首先是领导人。因此,在各级行领导班子的任免、考核、配备中必须突出“法纪”这项重要内容。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应该是知法、懂法、守法的楷模。对此那些一贯藐视法纪,有可能带来后患的风险人物要及时调离领导岗位。与此同时,为确保依法经营有深厚坚实的群众基础,在从业人员人人知法、懂法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一大批既懂金融经济,又掌握了相当法律知识,能自觉守法、护法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法制社会的要求,为未来更加激烈的金融竞争打好基础。除此以外,在市场机制日趋完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情况下,为了适应新形势,加大银行内部法制建设的力度,各级行,特别是总行、分行可考虑通过各种渠道引进或自我培养高级法律人才,并让他们成为商业银行各级领导的“高参”。其职责就在于负责解答决策者的法律、法规征询,帮助决策者依法决策,减少决策中的失误,避免因决策违法违规而带来法律上的风险。此外,“高参”还应随时研究国家新近颁布实施的金融法律及与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向领导提供法律建议书、意见书,报告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银行业务的关联和影响,违法违规操作所带来的后果及其整改意见等等。通过这种多层次法律人才培养,使银行内部逐步形成比较合理的金字塔式的法律人才结构。

5.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内控机制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等三个方面。应该说,随着授权授信工作的开展及新的稽核组织、领导体制的建立,我国几家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若按全面、审慎、有效等原则来要求则还有很大差距,有的业务环节和业务部门仍然存在管理监控的死角和空白点。即使各项内控制度已比较完备的行,由于尚未认真执行或缺乏一整套监督稽核体系,或虽有监督稽核体系但未真正发挥应有作用,而使内控制度流于形式,为此,应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充实稽核力量,尽可能使稽核部门直接对总行一级法人或监事会负责,在业务上实行各分支行的内部稽核部门由总行内部稽核部门统一垂直领导,实行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稽核责任制,确保稽核部门在组织体系上具有独立性,在处理与被稽核对象的关系上具有超脱性,在稽核查处工作上具有权威性,从而充分发挥内部稽核的职能作用。

6.要把法制建设作为提高全员素质及创建优秀企业文化的重要前提和得力措施抓紧抓好。未来银行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各自企业文化的较量。实践证明,一个成功的商业银行背后,必定有一支受优秀企业文化熏陶、行为规范、具有共同价值观,由金融专业人才、科技人才及管理人才组成的队伍。如今,各商业银行都将提高人员素质、创建富有个性特征的企业文化提上了议事日程,并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然而,面对现实情况,要想将员工素质大幅提高,在企业文化建设中不加进法制建设这一重要内容,则是不完整的。只有把法制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一大主体显现出来,企业文化建设才能具有丰厚的底蕴和无限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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