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条约》与中国图书馆界的应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喀什论文,条约论文,中国论文,马拉论文,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923.41 修回日期:2013-08-22 DOI:10.7536/j.issn.0252-3116.2013.19.007
1 引言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大约有3.14亿人为盲人与视力障碍者,其中90%居住在发展中国家[1]。我国盲人及视力障碍者数量大,约占全世界盲人总数的五分之一。东亚与南亚国家约占全球盲人的三分之一,而印度就有2 000万盲人。然而如此庞大的视力障碍者群体获取知识的权利却没有受到应有保障。
视力障碍者群体要阅读正常人所接触的作品,必须对这些作品进行格式转换,将正常出版的作品转换成盲文、大字本和有声读物等格式的作品。然而,现今适合于视力障碍者与印刷品阅读障碍者阅读的作品非常有限。根据世界盲人协会统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100万左右的书籍出版,但其中只有不到5%的书籍被转换成无障碍格式的版本。这严重限制了视力障碍者与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限制了他们享受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研究的机会,也限制了他们参加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方面的能力。
2013年6月28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的《马拉喀什便利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出版作品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或《条约》)为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该条约通过规定一系列针对著作权的例外与限制措施便利了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复制、制作、发行、交换等,为解决视力障碍者“书籍贫乏”问题提供了制度支持。《条约》对于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以下统称为“视力障碍者”)以及多边体系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胜利[2]。包括中国、巴西、英国等在内的51个国家现已签署了《条约》。
2 《马拉喀什条约》便利视力障碍者接触作品的主要措施
《马拉喀什条约》针对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匮乏问题,该条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与例外,从而确保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复制、制作、发行、利用的成本最小化。另外,为了便利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传播,该《条约》在国际著作权体系中第一次规定了被授权实体概念。
2.1 解决无障碍格式版匮乏问题的措施
视力障碍者是社会弱势群体,其在阅读的材料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只能阅读特殊格式版本的作品。制作、传播、发行、表演这些特殊格式作品需要极高的成本。如果没有针对这些特殊格式版本作品建立特殊制度,视力障碍者将不大可能大量获取所需的作品。从著作权体系角度看,减少这些成本的途径包括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便利跨境分享、让非营利机构积极参与等。
2.1.1 著作权的国内法限制与例外《马拉喀什条约》关于著作权国内法限制与例外的规定列于第4、第11与第12条。第4条是关于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国内法限制与例外。该条明确了权利限制的种类,要求各签约国必须对此类作品的复制、发行以及向公众提供权进行限制。对于表演权,《条约》作出了任意性规定,由各签约方自由选择。对于广泛争议的翻译权问题,《条约》在其注释4中指出,对于与视力障碍者有关的翻译权而言,如果要规定关于翻译权的例外,需适用《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对于如何执行《条约》规定的限制与例外义务,《条约》作出了非常具有灵活性的规定,可由签约方选择适宜的方式。《条约》也明确指出缔约方也可以规定其他的限制与例外来执行第4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但这些限制与例外必须满足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这意味着选择其他的限制与例外来实施第4条第1款的要求时,缔约方需要遵守其在其他国际著作权条约下应承担的三步测试法义务(所谓“三步测试法”,是指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至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另外,第12条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实施限制与例外提供了特殊的灵活性。同时《条约》明确限制或例外是否需要支付报酬,由国内法自行决定。对于限制与例外与商业渠道获得之间的关联性问题,《条约》规定缔约方可以选择将限制或例外限于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为该市场中的受益人获得特定无障碍格式的作品。
2.1.2 便利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分享 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分享是《条约》最具突破性的措施之一。无障碍格式版分享提高了可获作品数量,各国可以制作并分享不同作品的无障碍版,现今不再需要多个国家制作同一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从而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效率。对于如何执行跨境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交换,《条约》的规定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缔约方可以通过例外与限制的方式许可被授权实体向另一缔约方的被授权实体或按照要求直接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发行或提供受益人专用的无障碍格式版。同时,《条约》也明确缔约方可以根据第5条第4款、第10条和第11条在其国内版权法中规定其他限制或例外来执行跨境作品分享的规定。另外,《条约》第12条所规定的灵活性同样适用于无障碍作品的跨境分享。《条约》鼓励各方合作以促进跨境交换,增加进口无障碍格式作品。
2.2 便利无障碍格式版传播的措施
对于视力障碍者而言,仅仅制作足够数量的无障碍格式作品并不足够,必须确保这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能以最小成本、最便利的方式到达视力障碍者手中。这意味着必须建立某种渠道来对接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向视力障碍者的传播。“被授权实体”就是《马拉喀什条约》中最具突破性的促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传播的机构。被授权实体是指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值得注意的是,《条约》中的被授权实体包括政府授权或承认的非盈利组织、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服务的政府机构以及未获政府授权或承认但其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除了规定“被授权实体”这一概念,《条约》也对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进行了限制。《条约》要求各方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制止规避有效的技术措施不妨碍受益人享受本《条约》规定的限制与例外。技术措施的保护很可能会损害公众合理使用作品的自由和权利——技术措施存在打破在模拟环境下著作权法建立的传统平衡的危险。换言之,在模拟环境下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分配和权利安排被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所取代,权利人的专有权借助于技术措施得到了很大的扩张,而使用者的权利被缩小,模拟环境下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著作权限制制度面临新的挑战[3]。《马拉喀什条约》关于技术措施例外的规定使得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更少受到技术措施的限制,从而便利了视力障碍者接触作品。另外,《条约》所规定的向公众传播、公开表演权的例外有助于无障碍格式版的传播。
3 图书馆是适宜的被授权实体
3.1 被授权实体的主要特征与功能
·被授权实体是非营利性组织。被授权实体是《马拉喀什条约》的核心概念,《马拉喀什条约》关于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国内法限制与例外以及跨境交换的执行都是以被授权实体为主要参与者进行设计的。被授权实体也包括其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务的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而得到政府承认的实体可以包括接受政府财政支持,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从上述规定来看,被授权实体可以分为两类:①政府承认或授权的实体;②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当然,不管是哪类主体,其必须都是非营利性的。另外,获得财政支持的机构(如图书馆)是否可以被认可为被授权实体呢?《条约》明确指出,有无财政支持不是判断是否可以作为被授权实体的依据。因而,《马拉喀什条约》中的被授权实体概念是以非营利性作为核心判定标准,该实体是否获取政府承认或授权抑或是否获取政府支持并不是判断的标准。
·被授权实体是从事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制作、交换、进口的实体。《马拉喀什条约》针对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向公众提供权、公开表演权等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与例外。这些例外与限制有些涉及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与交换,有些涉及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发行与传播。当然,被授权实体作为便利无障碍格式版获取的主要机构,其可以利用这些例外与限制为视力障碍者服务。
被授权实体享有制作、进出口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权利。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授权实体可以在未经版权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从另一被授权实体获得无障碍格式版。如果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系根据限制或例外或者依法制作的,允许被授权实体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向另一缔约方的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受益人专用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同时,只要缔约方的国内法允许被授权实体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该缔约方的国内法也应同样允许其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为受益人的利益进口无障碍格式版。
·被授权实体是从事无障碍格式传播的组织。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被授权实体可以享有对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发行、向公众提供以及公开表演的权利。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授权实体可以以任何方式,包括以非商业性出借或者以有线或无线电子传播的方式将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提供给受益人以及为实现这些目的采取任何中间步骤。如果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系根据限制或例外或者依法制作的,被授权实体可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发行或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3.2 中国图书馆界在便利视力障碍者接触作品方面的探索
中国图书馆界便利视力障碍者接触作品相关探索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相关的行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3条规定,政府与社会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2008年中国图书馆学会颁布的《图书馆服务宣言》指出,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平等服务,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均等地享有图书馆服务。图书馆致力于消除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的困难,为全体读者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公共图书馆应考虑残疾人群体的特点,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服务。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区域。随着相关制度规范的建立,各地公共图书馆相继成立了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全国建立了盲人或视障阅览室的公共图书馆从2001年的8个增加到2009年的121个。这些建有盲人或视障阅览室的公共图书馆在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浙江图书馆就成立了盲文图书和语音图书制作室来加强盲文文献资源建设。该图书馆还通过个性化的视障读者服务,如邮寄、上门服务、网络服务等方式方便盲人获取作品。同时,该图书馆还通过加强硬件建设,增添了一系列盲人服务设备,使盲人读者能真正享受诸如电子图书馆的服务[4]。通过这些年的建设与发展,许多公共图书馆已经初步具备了向视力障碍者提供作品的能力。许多图书馆已经有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所需的场地与设备,在制作与传播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方面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3.3 中国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能为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便利
·中国图书馆是非营利机构。《马拉喀什条约》对被授权实体的核心要求是非营利性。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明确指出,建立公共图书馆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必须专门立法维持公共图书馆的运行,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第2条也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机构。毫无疑问,中国图书馆是典型的非营利性机构,中国几乎所有的图书馆都是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近年来虽然出现了一些数量有限的私人图书馆,但就其性质而言,也是非营利性机构。
·中国图书馆是制作、进口、交换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适宜机构。依据《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被授权实体在未经版权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从另一被授权实体获得无障碍格式版,以任何方式,包括以非商业性出借或者以有线或无线电子传播的方式将这些无障碍格式版提供给受益人时,其必须依法有权使用作品或该作品的复制件。这意味着被授权实体要制作、获取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必须首先对该作品享有使用权。图书馆对其丰富的馆藏资源具有合法使用权,这将确保其可以大规模制作、获取与传播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而其他机构显然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与资源。
《马拉喀什条约》规定,如果国内法允许被授权实体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也同样应允许其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为受益人的利益进口无障碍格式版。这意味着如果图书馆享有制作的权利,其也应享有进口的权利。进口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是《马拉喀什条约》最具突破性的规定之一。允许进口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作品将丰富无障碍作品格式版作品资源,使视力障碍者有机会获取更多的人类知识。显然,图书馆是从事进口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资源的最合适的组织。首先,图书馆具有从事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进口与跨境交换的人才资源。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进口与跨境交换需要懂外语的人才和能与外国相对应机构进行洽谈的机构。而许多较好的图书馆长期与国外相关机构进行图书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在这方面储备有丰富的人才。其次,许多图书馆长期从事视力障碍者的服务工作,其可能了解视力障碍者需要何种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最后,现今一些图书馆也储备有丰富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资源,其也具有与对应的外国被授权实体进行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交换的资源。纵观现今中国与视力障碍者相关的服务与教育机构,图书馆无疑在资源、人才以及需求等方面占据最为优势的地位。
·中国图书馆是传播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适宜机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传播需要相应的场所与人员。中国图书馆具有较为广泛的分布网络。《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报告2012》显示,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数量达2 951个,县县有图书馆的目标基本实现,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庞大的广泛分布的图书馆服务网络无疑为向广泛分布的视力障碍者传播作品提供了基本场所。有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阅读与欣赏需要专门场所,而图书馆提供的相关场所与设备可以满足视力障碍者的需求。
图书馆拥有传播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所需的丰富资源。这些资源包括人力、财力与物力资源。针对视力障碍者的服务具有特殊性,比如视力障碍者由于视力的不便,需要一对一的服务。而一些图书馆在近年来服务视力障碍者的实践中培育了一批懂视力障碍者需求、能为视力障碍者提供个性化服务的优秀人才。没有这些丰富的人力资源,视力障碍者不可能获取丰富的无障碍格式作品。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传播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中国的绝大部分图书馆都是财政全额拨款支持,如果赋予其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的责任,国家也会相应予以财政上的扶持,从而从财力上充分保障其有效履行职责。与其他一些机构相比,图书馆也拥有丰富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资源。现今中国的主要的无障碍格式版资源可能都在图书馆中。
中国当今涉及盲人获取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主要非营利性机构包括残疾人联合会以及相关的残疾人教育机构等。当然,这些机构也可以被指定为被授权实体。然而,与图书馆相比,这些机构可能没有丰富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资源、制作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所需的设备、传播无障碍格式所需的人才以及合适的场所等。因而,图书馆作为非营利机构,在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发行、进口、跨境交换以及传播等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就中国目前现状而言,其是最为适宜的被授权实体。
4 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的运行机制
4.1 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须遵守的基本规则
便利视力障碍者的限制与例外,其实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但著作权不能因为这种限制与例外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而,《马拉喀什条约》要求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必须制定一系列规则,从而在保障视力障碍者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时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这些规则包括:
·确定其服务对象必须是受益人。受益人是《马拉喀什条约》的适用对象。受益人为盲人、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无法改善到基本达到无此类缺陷或障碍者的视觉功能,因而无法像无缺陷或无障碍者一样以基本相同的程度阅读印刷作品;或者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需明确其服务对象必须是上述受益人,不能向非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
·确定无障碍格式版的发行和向公众传播的对象限于受益人与被授权实体。根据《条约》的规定,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可以发行无障碍格式作品,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但是,这种发行或提供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上述受益人,抑或是其他的被授权实体,而不能向第三方进行发行与提供。
·不鼓励对未授权复制件的复制、发行和向公众提供的行为。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应建立相关规则,禁止对非授权的复制件进行发行、复制与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不应鼓励非法发行、复制以及通过网络提供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
·对作品复制件的处理保持应有的注意并设置记录,尊重受益人隐私。为防止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滥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条约》要求图书馆应保持应有的注意义务,关注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对复制件的处理建章订制,做到有据可查。另外,图书馆在服务视力障碍者的过程中,必须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
4.2 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的权利与义务
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到底享有何种例外与限制对其正确履行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至关重要。《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一系列允许被授权实体从事的行为,这些行为涵盖了无障碍格式的制作、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方面。
·制作与复制已出版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条约》规定,如果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遵守下述规则,其可以在未经版权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①希望制作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图书馆依法有权使用作品或该作品的复制件。也就是说,其用于制作无障碍格式的作品被授权实体拥有接触作品的权利。②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除非该修改是基于对受益人无障碍所需要的修改,也就是说,将作品制成替代性无障碍格式时所需要的修改应是合法的。在将作品转为无障碍格式版时,可以包括浏览无障碍格式的信息所需要的任何手段。③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供受益人专用并且是非营利性的。虽然图书馆可能不具有制作专门盲文图书的能力,但图书馆应该具有制作有声读物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图书馆具有完全的合法权利使用这些作品,这无疑将最大化地利用图书馆现有的丰富资源为视力障碍者服务。
制作本身是一种复制行为,但制作又不完全等同于复制行为,因为制作行为可能需要一定的修改以满足无障碍格式版的需要,而复制行为仅仅是一种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行为,一般不涉及修改问题。如果法律允许图书馆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图书馆能否将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如有声读物进行复制呢?《马拉喀什条约》第4条明确规定了缔约方应规定对于复制权的例外与限制,这意味着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完全有权对其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进行复制。
·获取无障碍格式版。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可以从另一被授权实体获得无障碍格式版。当然,其获取无障碍格式版的目的是基于受益人专用且是非营利性的。另外,《马拉喀什条约》规定,只要缔约方的国内法允许被授权实体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该缔约方的国内法也应同样允许其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为受益人的利益进口无障碍格式版。这意味着如果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被允许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其也应有权进口无障碍格式版,这意味着进口无障碍格式版的图书馆需满足其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时的条件。
·发行与出借无障碍格式版。发行即以出售、赠与或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受益人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有权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出售给或赠与受益人。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图书馆能否向受益人收取必要的费用。笔者认为,非营利性的要求并不是免费的意思,只要图书馆基于非营利性目标,向受益人收取必要的费用应是合理的。另外,被授权实体也可向受益人以非商业性方式出借无障碍格式版,图书馆无疑是最适合从事此项工作的被授权实体。
·通过网络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可以任何方式,包括以有线或无线电子传播的方式将这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提供给受益人。《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受益人提供作品,使其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受益人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行为。这意味着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可以通过网络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这无疑将极大地方便受益人获取相关资源。同时,图书馆良好的网络资源与技术支持无疑也为其提供此项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保障。
·表演无障碍格式版。表演是指以演唱、演奏、舞蹈、朗诵等方式向受益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受益人传播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行为。《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缔约方为便于受益人获得作品,还可以规定对公开表演权的限制或例外。这意味着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不但可以通过演唱、演奏、舞蹈、朗诵等方式向受益人传播作品,也可以通过技术设备向受益人播放有声读物等。
·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是从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易的适宜主体。图书馆拥有从事跨境交易所需的人力与财力资源,同时,图书馆之间现存的跨境交流渠道也为未来的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流提供了便利。图书馆可以向另一缔约方的被授权实体或受益人发行或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图书馆在向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前,需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无障碍格式版将被用于受益人以外的目的。
·其他权利与义务。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除了可以进行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发行、传播以及跨境交换外,其也有义务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而为受益人提供教育培训、适应性阅读以及信息渠道等正是图书馆最为擅长的工作,图书馆应利用其丰富的资源为视力障碍者提供获取资源所需的服务。
另外,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在向受益人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三步测试法的规定,避免对权利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5 中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中国现今拥有数量庞大的视力障碍人群。《马拉喀什条约》为他们提供了便利接触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契机,中国理应尽快批准该条约从而为这些弱势人群的发展提供支持。现今中国正在进行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订,这是一个绝佳的将《马拉喀什条约》文本纳入其中的机会。为此,本研究将结合国家版权局2012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以下简称《草案》)论述中国《著作权法》如何修订以满足《马拉喀什条约》的要求,从而促进无障碍格式作品在中国的传播。
5.1 《草案》涉及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的相关条款
《草案》第4章涉及权利的限制,其第42条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一般限制与例外,采取了列举具体例外与限制和三步测试法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在列举的限制与例外中,其专门就盲文出版做出了规定。《草案》指出,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为合理使用。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列举的合理使用方式需要受到三步测试法的进一步检验。这样的立法模式与《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基本一致。
另外,《草案》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此处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为盲人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而进行的对技术措施的规避,没有涉及到对技术措施的限制问题。同时,《草案》也对这种规避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要求无障碍格式作品不能从正常的商业渠道获得,这明显超出了《马拉喀什条约》的要求。
与《马拉喀什条约》相比,《草案》对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规定是零碎、非系统以及弱化的,因而,有必要对该《草案》文本进一步修订从而满足《马拉喀什条约》的要求。修订后的文本应涉及针对视力障碍者的特殊限制与例外、明确被授权实体的范畴以及受益人的范围等。下面将围绕图书馆作为便利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获取的主要被授权实体,讨论著作权相关立法。
5.2 《著作权法》修订的具体建议
·明确图书馆为被授权实体。正确界定与规范被授权实体将是保证《马拉喀什条约》获得良好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被授权实体被赋予处理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发行、进口、跨境交换、传播等众多权利与义务,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这些被授权实体是否有能力与资源来承担这些职责。在条约谈判中,一些国家就担心一些被授权实体可能缺乏相关能力来实施条约所赋予的权利。从上面的分析来看,中国的图书馆最具有履行《马拉喀什条约》所规定的职责的能力。因而,为保障视力障碍者便利地获取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著作权法》应明确图书馆为政府承认的被授权实体,从而在法律层面确认图书馆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出版作品的地位,这将为图书馆制作、发行、进口、跨境交换、传播以及出租无障碍格式作品提供法律保障。
·明确被授权实体可以服务的受益人范围。《著作权法》相关条文应明确被授权实体可以服务的受益人范围,包括盲人、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等。
·明确被授权实体可以享有的限制与例外。《马拉喀什条约》明确规定了被授权实体可以享有的限制与例外的权利范围、限制与例外的具体类型等。上述的例外与限制是《马拉喀什条约》的核心内容,中国著作权理应纳入与此相关的规定。为此,中国《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被授权实体可以享有的例外与限制的权利范围,针对复制权、发行权和向公众提供权设置例外。虽然《马拉喀什条约》未强制要求对公开表演权提供限制与例外,但鉴于作品的公开表演正成为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的主要方式之一,因而,我国《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针对表演权的例外与限制。另外,《马拉喀什条约》规定各国可以根据其自己的国情,采取灵活性措施,以便利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传播。鉴于中国目前的现状,中国《著作权法》也可以给予被授权实体实施广播权、出租权等的例外,从而促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传播。
在例外与限制的具体类型上,中国《著作权法》应遵从《马拉喀什条约》的立法模式,规定两种例外与限制:①国内法的限制与例外;②针对作品跨境交换的限制与例外。在国内法的限制与例外方面,保留《草案》第42条的立法模式,在例外与限制的列举部分增加对视力障碍者的特殊规定,将《马拉喀什条约》第4条的具体内容纳入。在针对作品的跨境交换的限制与例外方面,《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被授权实体可以向另一缔约方的被授权实体或受益人提供或发行无障碍格式版作品,鼓励图书馆进口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开展跨境交换合作等。
6 结语
《马拉喀什条约》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条约,其首次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知识产权的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马拉喀什条约》通过设置一系列的限制与例外便利了视力障碍者获取已出版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视力障碍者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要获取无障碍格式版作品须有中间环节的介入。这个中间环节在《马拉喀什条约》中被定义为被授权实体。鉴于中国目前的现状,图书馆无疑是最为合适的被授权实体,其具有丰富的服务视力障碍者的经验,制作、进口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作品所需的资源与场所,传播无障碍格式作品所需的人力、财力与物力。图书馆要承担便利无障碍格式作品获取的职责,就必须从法律层面确认其法律地位、法律职责与义务。正在修订的中国《著作权法》为此提供了绝佳的契机。《著作权法》应明确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明确国家有义务从人力、财力与物力上保障其履行便利视力障碍者的职责,明确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所享有的例外与限制的范围、类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