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治理有效性刍议论文_严倩倩

国有企业监事会治理有效性刍议论文_严倩倩

(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摘要:本文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十九大的新政策探讨了监事会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地位,得出了监事会治理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并没有下降,监事会对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本监管和企业监管很重要的结论。

关键词:监事会治理绩效、国有企业监管、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一、文献回顾

(一)监事会治理与企业业绩关系

监事会治理无效或弱势有效。大量研究发现,监事会治理与企业业绩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或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监事会治理无效或弱势有效。胡铭(2001)采用250家于1997年前IPO只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应用回归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对监事会成员的特征与公司业绩之间做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监事会成员特征与公司业绩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监事会治理并不能显著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跛脚地位”。

监事会治理有效。部分学者得出监事会治理与企业业绩呈显著正相关关系的结论,即支持我国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结论。卿石松(2008)采用2000-2004年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数据,实证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征与公司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监事会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业绩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监事会可以促进公司业绩的提高。

(二)监事会治理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关系

监事会财务监督无效或弱势有效。大量研究发现,监事会财务监督无效或弱势有效。刘立国、杜莹(2003)采用1994 截止至2002年6月被证监会公开处罚的14家对财务报告进行舞弊的上市公司为数据样本,对公司治理与财务报告舞弊进行了logistic回归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监事会人数与财务报告舞弊显著正相关。余银波(2009)以2005—2007 年深交所上市的138 家民营公司为研究数据,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研究了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研究发现,监事会特征与信息披露质量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监事会并没有很好的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其并没有很好的发挥监督作用。

监事会财务监督有效。部分研究支持我国监事会财务监督有效的结论。薛祖云,黄皓(2004)以2001年和2002年发布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为准,分别对151,160家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了研究,以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会议频率、持股监事比例等作为衡量监事会特征的变量,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特征和监事会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做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显示,以上监事会特征变量能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监事会财务监督有效。张逸杰、王艳、唐元虎、蔡来兴(2006)以2001至2003年深交所的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和上交所的上证180指数样本股共711个样本为研究对象,从财务监督的角度实证分析了上市公司监事治理有效性的问题。研究发现,监事会规模与盈余管理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监事会会议次数与盈余管理无关。即监事会特征与盈余管理行为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从以上研究结果可以看出,虽然监事会治理“有效”或“无效”尚未形成统一和明确的结论,但还是有大部分学者认为监事会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监督职能,认为监事会“无效”或“弱势有效”。我将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十九大关于监事会的新政策对监事会的有效性做更为深入的探讨。

二、关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废”或“立”的思考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将其职责并入审计署。这一改革方案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监事会治理是否已经无效了?监事会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地位是否正在下降?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应该“废”还是“立”?通过查阅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发展历程的相关资料,不难发现,这一改革方案并不能说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被“废”,而是表明了国家对其的日益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政府将其职责更好的“立”起来了。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为什么说国家要将其“立”起来。

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中央企业实行“走出去”战略,参与全球竞争时,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也同样通过发挥其监督作用保护了国有资产。从2010年开始,其一直按要求监督管理国企海外资产,共监查了67家国企,这67家国企共拥有793个海外项目,包括2.55万亿元的资产总额和4900多亿元合同额。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在这几年对这些海外项目的监督和检查中,共揭示了2600多项与这些海外项目有关联的各类问题和风险。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共现场检查了5,684家央企和重点子企业,共参加了10,157次企业会议,并进行了20,679人次谈话,通过集中重点检查13家企业发现了12226项与企业有关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从以上列举的数据中不难看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变革与发展的舞台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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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理清监督职责。审计署的职责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不难看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实际上与审计署现行的一些职责重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将其职责并入审计署的改革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整合监督资源来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以这样的方式将监事会“立”起来有助于理清监督职责,提高相关领域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促进新时期审计监督的转变。以前审计署对国企的审计主要是结果式审计,并非过程式审计,前者是一种事后监督,而后者主要是监督整个经营过程。许多案例显示前者的监督效应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审计署很好的发挥其监督作用。反之,将监事会职责并入审计署,将有利于审计署更好地实现动态全过程监督,也有助于其完成从结果式审计过渡到过程式审计的转型,提高其审计效能。

有利于提高监管的独立性。自2003年国资委设立以来,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已与国资委并肩工作了15年。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一直是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其监督管理的国企委派的,而且国资委还要负责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是国资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政府企业和政府资金的分离,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与国资委的分离已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要是再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和国资委联系在一起,不仅会阻碍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实施,而且还会削弱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这一改革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其维持独立性,国资委与监事会的“并肩作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督与管理合在了一起,这样并没有很好地让监事会做到真正的独立,不利于监事会对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从国资委到审计署,有利于监事会的功能实现“由虚变实”的转换,也是由原来一定程度的内审向外审转变的必然。

三、针对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治理的建议

建立与完善国家审计的控制体系。将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审计监督体系的建立,但这一举措同时也引发了另一个难题,以前监事会是国资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样有利于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之间做到信息对称。现在将监事会从国资委的系统中分离出来,监事会转换为了一种外部监督,这样难以实现以上所说的信息对称,不利于监事会更好的了解国企的情况,这就对纳入监事会职责的审计署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需要审计署一方面在新形势、新政策下转变监管方式来应对新的变化,另一方面针对新变化创立新的秩序,建立与完善国家审计的控制体系。

优化整合监事会上与审计署的交叉职能。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能以财务监督为主,将其职责划入审计署后,虽然与其原来职能也相配,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与审计署的部分职责有交叉的地方,一方面审计署应合理整合其重复的财务监督职责,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具有专业性,审计署在吸收整合时应保留借鉴其合理的地方,从而加强审计署在其监督范畴内的效能,使审计监查工作在新形势、新政策下更加科学有用。

携手国资委,共抓监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并入到审计署中,但是国资委该监管的还要监管,不能放弃。撤销监事会并不意味着国资委的监督职能将被撤销。从监督职能来看,国资委的监督主要侧重于对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监督,而审计署的监督主要侧重于行政监督,其侧重点在于财务监督。从监管周期看,审计监管的周期可能存在一些间歇性情况,但国资委监督是持续的,长期的监督。审计署和国资委联合起来共同监督,坚持协调的方式,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四、结语

通过以上对监事会治理绩效方面的相关研究成果的梳理,并结合对“两会”关于监事会的新政策的解读。可以得到以下启示:首先,虽然学术界对监事会治理绩效的研究并没有形成统一和明确的结论,但是这并不能说明研究监事会治理的绩效没有意义。 从上述回顾可以看出,这些学者在指标选择,样本数据选择和模型设计上存在很多差异。而这些差异会影响实证分析的结果,所以会导致研究方向一样但是研究结果不一样的现象。其次,通过对“两会”关于监事会的新政策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在两会中关于监事会的规定实则是将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由虚到实”的转换,其实际上是将监事会的职责“立”起来了,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对监事会治理的日益重视和监事会治理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并没有下降,监事会治理对国有资产监督、国有资本监管和公司监管很重要。最后,在新形势、新政策的引导下,要抓住机遇,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切实解决监事会“形同虚设”现象,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胡铭.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经营绩效的实证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6):6-9.

[2]袁萍,刘士余,高峰.关于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研究[J].金融研究,2006(06):23-32.

[3]刘名旭.监事会、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基于民营上市公司的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7(10):95-98.

[4]卿石松.监事会特征与公司绩效关系实证分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03):51-55.

[5]王淑慧,童宁,周昭.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评价实证研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4(04):61-65.

作者简介:严倩倩(1993年—),女,湖北荆州人,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会计硕士,研究方向为金融审计。

论文作者:严倩倩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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