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比例与出口贸易产品质量关系的模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贸易论文,产品质量论文,模型论文,比例论文,信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根据国际惯例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它通过承保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来补偿企业损失,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提高其国际竞争力。该业务通常是由政府设立、参股或保证,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由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对外投资援助等国家经济政治战略或意图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Export Credit Agency)(以下简称“ECA”)提供。[1]目前,全球有50多个国家通过各自的ECA为本国的出口项目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担保,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在政府的支持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既不希望亏损,也不希望因过于谨慎或收取过高的保费而制约了出口商提供价格合理、有竞争力的服务,因此保险费率的设定通常在保证盈亏平衡的前提下尽量体现优惠的原则。理论上讲,ECA可以通过降低保费费率和扩大承保比例为企业出口增加竞争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共同签署的《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指导原则的安排》(简称“君子协议”)中对7个国家风险分类确定了最低的保险费标准;[2]参与国对直接信贷/融资、再融资、出口信贷的主权信贷风险和国家信贷风险及担保所进行的官方支持,将索要不低于最低基准的保险费。[3]“君子协议”虽然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实际上却对参与国具有类似国际法性质的约束。在此背景下,承保比例对于促进贸易的作用开始受到更多的关注。如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在2003年的《出口信用机构比较报告》中就将承保比例作为与同类竞争的优势进行比较。[4]但因涉及贸易合同各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提高承保比例是否一定会促进贸易,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承保比例越高越有助于促进贸易,因为这表明政府的支持力度很大,对产品质量的说服力也越充分。如埃斯特林等人(Estrin et al.)曾提出,官方出口信用保险会增加进口国对出口商的信任,其中包括对进口产品质量的信任。因为质量问题一旦被发觉就会导致支付违约,出口国政府不会对低质量的产品提供支持。[5]但这有一个假设前提,就是出口国政府与出口商之间的信息必须是充分对称的,出口国政府比进口国政府更加了解出口产品/服务的质量。而现实的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在很多项目的产品质量上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和出口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在出口商开发的以进口国政府为唯一客户的采购项目中更是如此。此外,这种项目的产品质量在交货前甚至在交货后也是不易被进口商或其他第三方鉴定的。所以,在此类政府采购项目中供货商/公司和客户/政府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因存在信息不对称,出口商可能会对出口国或进口国政府隐瞒产品质量,从而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
本文所要研究的就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官方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促进本国出口的作用。这里对于进口商决定是否进口产品有两个假设前提:(1)进口商会将出口国政府向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担保情况作为鉴别出口产品质量的依据。因为ECA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往往反映出出口商是否有足够的激励去生产合格产品。它将向进口国政府传递出口商产品质量的重要信息。(2)进口商只有在认为出口商提供高质量产品的预期收益高于提供低质量产品的预期收益时才会与出口商签订合同,[6]即保证出口商提供高质量产品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发生作用决定着交易的是否发生。在上述前提下,ECA对出口商的支持程度将对出口贸易的发生起关键作用。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的确会鼓励风险规避者向可能会由于政治因素而发生支付违约的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上述分析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ECA应避免向出口商提供过高承保比例的信用保险,以保证出口商有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动机,从而使进口国政府认为激励约束机制能发挥作用,签署进口合同是安全的。
本文假设进口国政府在合同签署前无法鉴别进口产品的质量。产品的真实质量只有在收到产品后才有发现的可能性。有人认为,进口国政府在与出口商签署的进出口合同中应包括当产品质量不合格时可以对出口商采取惩罚措施的规定。[7]但是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为:(1)进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很难对外国公司(发达国家)实施惩罚。(2)产品质量很难被检验,进口国政府自身甚至就有以产品质量很低为由而拒绝支付的动机,以避免在信誉上的损失。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政治违约行为。由于在国际法庭上很难去鉴别进口国支付违约发生的真实原因,从而使得进口商即使发现出口商有欺瞒质量的行为,也很难实施惩罚措施。
综上所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存在道德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或阻止贸易的发生中将起到关键作用。本文将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激励相容机制和参与约束对贸易发生的影响,并引入出口信用保险来研究承保比例对贸易范围的作用,以分析得出有关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保险博弈模型
(一)模型的建立
A国的垄断出口商向B国出口一种产品/项目。由于我们关注的是在A国的道德风险问题,为简单起见,我们假设B国为风险中性,产品的效用函数U[,B]为:
U[,B]=θq-p(1)
q为进口产品的质量,p为合同价格,θ代表质量决定的支付意愿。A国的出口商生产好质量产品所发生的成本为(q),其中(0)=0。假设纯生产成本为c,且出口商获得了全额支付p,则出口商利润为:
π[,A]=π[,A](q)=p-c-(q)(2)
若出口商为风险厌恶者,为方便起见,假设其可分效用函数U[,A]=f(p-c)-(q),其中f′>0且f″<0;若出口商为风险中性者,则U[,A]=π[,A]。
假设B国为发展中国家,面临资金/信贷短缺,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无法支付货款;而此产品的质量在进口国政府使用/测试之前,无法鉴别。B国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选择不按合同价格支付,从而发生违约:(1)存在概率δ,θ=0,即B国选择违约,设当θ=,概率为1-δ;(2)如果q=0,存在概率γ,进口国发现进口产品的真实质量。同时,我们考虑上述假设为独立的事件。由于产品质量在国际法庭上很难鉴别,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进口国政府一旦收到产品,必须决定是支付货款还是发生违约而被强制支付最大额r。在此,我们假设仅发生上述两种情况,产品被使用即被视为无违约事件发生,亦即我们假设发展中国家如果使用产品但不支付货款,将遭受巨大的名誉损失(通过金融市场将对其征收更高的风险费用),因而发展中国家不会做出如此选择。很明显,当r≥p时,没有违约动机;当p>r时,存在违约概率。则博弈过程步骤如下:
1.A国出口商和B国商定的合同价格p>r。
2.出口商产品质量为好质量(q=),或低质量(q=0)。
3.B国有两种偏好选择:(1)当θ=0,概率为δ;(2)当θ=时,概率为1-δ。
4.如果θ=0,进口产品将不被使用,B国发生向A公司支付的违约成本为r;如果θ=,B国检验了产品的质量。
5.存在概率γ,B国发现产品真实质量。如果产品质量很低,产品将不被使用,发生违约;如果质量很好,产品被使用并全额支付。存在概率1-γ,B国没有发现产品真实质量,产品被使用,并全额支付。
图1为上述事件的博弈图。依据此图,我们可得出出口商的预期利润函数和进口国的预期效用函数为:
图1
E[π[,A]│q=0]=[(1-δ)γ+δ](r-c)+(1-δ)(1-γ)(p-c)(3)
E[π[,A]│q=]=(1-δ)p+δr-c-()(4)
E[U[,B]│q=0]=-[(1-δ)γ+δ]r-(1-δ)(1-γ)p(5)
E[U[,B]│q=]=(1-δ)(-p)-δr(6)
(二)决定交易的激励相容条件和参与约束
有3个条件决定合同的价格和交易的发生。一是保证A国出口商生产高质量产品的激励相容条件(IC)。否则如果进口国政府认为激励相容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出口商有欺瞒产品质量的动机,则它肯定不会进口产品。条件一的公式为:
IC[,A]∶E[U[,A]│q=]>E[U[,A]│q=0](7)
即只要欺瞒质量时的预期效用低于生产合格质量产品时的效用,出口商将不隐瞒产品质量。如果出口国政府可以检测产品的质量,那么最优的选择是出口国政府实施一种惩罚体制,以保证企业激励相容的约束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在此,我们假设出口国政府无产品质量的充分信息,只能观测到是否有违约情况发生。假设在激励相容条件下生产出的产品质量为。
其他两个决定条件为参与约束。参与约束表明交易是帕累托改进的,即:
PC[,A]∶E[U[,B]│q=]≥f(0)(8)
PC[,B]∶E[U[,B]│q=]≥0(9)
从PC[,B]可以得出B国在E[U[,B]│q=]=(1-δ)-p)-δr=0的情况下,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即:
p==-(δ/1-δ[r])(10)
从(10)式可以看出,最高价格是好质量价值的递增函数,是发生违约时的违约概率δ和最小强制支付r的递减函数。
B国愿意支付的最小价格必须同时满足激励相容条件和参与约束,这样交易才会发生。首先,假设A国出口商是风险中性者,我们通过仿射变换(affine transformation)可以得出U[,A]=π[,A]。满足激励相容条件的最低价格为:E[π[,A]│q=]=E[π[,A]│q=0]。由(3)和(4)式可以得出最低价格满足(1-δ)γ(p-r)=,即:
p=[IC]=r+(()/(1-δ)γ)(11)
同时,由于出口公司为风险中性者,最低价格也必须满足参与约束,即(1-δ)(p-c-())+δ(r-c-())=0,则:
p=[PC]=(()-δr/1-δ)+c(12)
那么最终达成的价格一定是:
max[[PC],[IC]]≤p≤(13)
由此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种均衡:均衡(Ⅱ)[PC]<[IC],只有激励相容约束可以约束A公司,和均衡(Ⅰ)[PC]>[IC],只有参与约束可以约束A公司。从(11)和(12)式可以得出,当且仅当:
r>c(1-δ)-()((1/γ)-1)(14)
此时均衡(Ⅱ)发生。如果δ=0,r>c-()((1/γ)-1),则(14)式成立,均衡(Ⅱ)发生。如果r<c-()((1/γ)-1),则存在值δ[*]∈(0,1),当δ∈(0,δ[*])时存在均衡(Ⅱ),而当δ∈(δ[*],1]时存在均衡(Ⅰ)。图2说明了上述两种情况:(注:图2假设r>c,即违约强制支付成本大于纯生产成本。)
图2.a.只存在均衡Ⅱ情况
图2.b.存在均衡Ⅰ和Ⅱ情况
(三)引入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析
现在我们假设出口商为规避风险者,寻求A国政府的保险支持。出口商希望能够对全额支付和强制执行支付之间的差额损失即p-r投保。如果政府征收商业保费费率,则保险费率等于违约概率δ。承保比例为β∈[0,1],如果发生违约,概率为δ,公司可收回货款β(p-r)+r;如果没有发生违约,概率为1-δ,则可获得全额支付。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需支付保费δβ(p-r)。在没有违约发生时,净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和保费,但包括质量成本)为R[,n]=p-c-βδ(p-r),而发生违约时净收入为R[,d]=β(1-δ)(p-r)+r-c。很明显,在全额赔付即β=1时,R[,n]=R[,d]=p-c-δ(p-r)。但是,全额赔付会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即出口商会有隐瞒产品质量的动机,进口商可能因此而不进口产品。由上面分析可得:
E[U[,A]│q=0]=[(1-δ)γ+δ]f(R[,d])+(1-δ)(1-γ)f(R[,n])
E[U[,A]│q=]=δf(R[,d])+(1-δ)f(R[,n])-()
当两式相等,可得:
(1-δ)γ(f(R[,n])-f(R[,d]))=()(15)
如果出口商为轻度风险规避者,即出口商预期利润受进口国政府违约概率的影响较小,但它仍会询保,那么由A国出口商的激励约束机制可得(1-δ)γ(p-r)(1-β)=(),即可约得出:(注:此情况下,E[π[,A]│q=0]=[(1-δ)αγ+δ]f(R[,d])+(1-δ)(1-γ)f(R[,n])-(1-δ)(1-α)γ[,c]。)
p=[IC]=r+(()/(1-β)(1-δ)γ)(16)
从(16)式可以得出,保险其实会提高约束A公司生产好质量产品动机的最低价格。对更倾向于规避风险的公司来说,通过对(15)式求微分,可以得出最低价格和承保比例之间的关系为:
(d[IC]/dβ)=-((p-r)(δf′(R[,n])+(1-δ)f′(R[,d]))/(1-δ)βf′(R[,d])-(1-βδ)f′(R[,n]))(17)
根据中值定理,存在α∈(R[,d],R[,n]),f′(R[,n])-f′(R[,d])=(R[,n]-R[,d])f″(α)=(p-r)(1-β)f″(α)。因而(17)式可变为:
(d[IC]/dβ)=((p-r)(δf′(R[,n])+(1-δ)f′(R[,d]))/(1-β)[(1-δ)(p-r)βf″(α)+f′(R[,n])])(18)
因为f″(α)<0,所以无法判断上述微分的正负值。
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当出口商风险规避倾向较高时,无法明确判断保险对激励约束机制决定的价格的影响。但当它为轻度风险规避者时,越高的承保比例越能提高激励相容机制决定的价格。
此外,出口信用保险还会改变公司的参与约束。在激励相容条件下,满足A国出口商参与约束的最低价格为:(1-δ)(f(R[,n])-())+δ(f(R[,d])-())=f(0)。
用β对A国出口商的参与约束的斜率求微分,因为R[,n]>R[,d]且f″<0,则得:
(d[PC]/dβ)=(δ(p-r)(f′(R[,n])-f′(R[,d]))/(1-δβ)f′(R[,n])+δβf′(R[,d]))<0(19)
图3显示了承保比例β∈[0,1]提高时,出口商为轻度风险规避者的情况下激励相容条件约束和参与约束的变化曲线。B国进口商的参与约束在图中保持不变。
图3
图3中,β∈[0,1]为承保比例,≥0和<1分别为PC[,A]、IC[,A]和PC[,B]的交叉点。β[*]为PC[,A]和IC[,A]的交叉点。那么在β∈[,]的区域会产生交易。在[,β[*])区间存在均衡(Ⅰ),即PC[,A]起作用。在此区间内,承保比例越高,出口商乐于进行贸易的最低价格越低,因而增大了交易区域。在[β[*],]区间,存在均衡(Ⅱ),即IC[,A]起约束作用。在此区域,增加的承保比例会提高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最低价格,从而缩小交易区域。反之,在此区间,降低承保比例会扩大交易区域。在全额承保即β=1的情况下,出口商缺乏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动机,交易就不会发生。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提高承保比例会增加出口商的预期利润,从而降低由参与约束所决定的最低价格;同时,提高承保比例会降低企业提供低质量产品所遭受的预期损失,从而提高激励相容约束所决定的价格。在评价提高承保比例对贸易范围的影响时,这两种效应都应该考虑。
(四)其他变量影响的比较经济静态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ECA通常对风险的承保比率作一揽子规定,而不是根据单个公司或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最佳的承保比例。但如果我们假设出口商在合同谈判中拥有完全的议价权利,且A国政府可以针对此单个企业制定承保比例,那么最佳承保比例为,成交价格为。出口商讨价还价的权利越小,那么出口价格越低,相应会降低最佳承保比例至β[*]。在本部分,我们将分析模型参量r、γ和δ的变化对贸易范围以及最优承保比例区间[β[*],]的影响。
1.r的影响。如果进口国最低的强制支付提高,那么,图3中IC[,A]曲线会上移(因为出口商为轻度风险厌恶者),即,(d[IC]/dr)>0;PC[,A]曲线会下移,即(d[PC]/dr)<0;进口国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将下降,即(d/dr)<0。因此,r增加对贸易区域的影响是不明确的。但是,应注意到承保比例区间的最小值β[*]和最大值都变小了。可见,强制支付越高,出口商越倾向于参加交易,即使是在承保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也如此。此时,出口商也越有欺瞒质量的动机,为避免道德风险,ECA应降低最高的承保比例。
2.γ的影响。如果买方发现真实产品质量概率增大,那么,图3中IC[,A]曲线会下移,即(d[IC]/dγ)<0;对PC[,A]曲线没有影响,即(d[PC]/dγ)=0。同时,由于(d/dγ)=0,意味着买方发现真实产品质量概率增大的情况下,承保比例越高,交易区域和机会越大。此外,最优承保比例最小值β[*]和最大值都变大了。在此,由于质量很容易被鉴别,因而欺瞒价格的动机降低,所以承保比例越高越能刺激贸易。
3.δ的影响。违约概率增大会使IC[,A]曲线和PC[,A]曲线上移,即(d[IC]/dδ)>0,(d[PC]/dδ)>0;同时由于(d/dδ)<0,意味着δ的增加会减小贸易范围和机会。因此,变量增加对于最优承保比例的影响不是很确定,但会降低最优承保比例的最高值。据此可以得出,高违约率会使出口商不愿意参与交易,因而需要提高承保比例来刺激其参与动机;但是,高承保比例也刺激了出口商的欺瞒动机,因而为保证出口合格质量产品,需适当降低承保比例。
4.的影响。进口国支付意愿的减少只会负面地对产生影响,减小贸易范围,使得贸易机会“窗口”[,]和变小,但对β[*]没有影响。
5.如果考虑有追索权的情况,假设1-α代表有追索权的可能性。当r=0,公司没有收到任何的赔偿,且我们假设追索权只有在进口国发现低质量的情况下(概率为γ)才会被使用,如成功追索的存在只会影响激励相容约束,即(1-δ)γ[f(R[n])-αf(R[,d])]+(1-δ)(1-α)γf(c)-()=0(IC追索),可容易证明(d[IC]/dα)>0。很明显,追索可能性的增加(α减小)会增加交易范围,使得图3中IC曲线下移,β[*]和都变大了。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体验性产品(experience goods)(注:体验性产品一般指质量只有通过使用才能确定的产品,通常附加值较高。)优效产品(注:优效产品一般是对个人和社会均有益且效用高的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产品,具有准公共财产的特征。政府通常会作出干预,如进行补贴,使该类产品价格较低。)(merit goods)的出口更容易受到统一的高承保比例的负面影响。因为在这些货物的交易中买家很难发现产品的真实质量,即γ减小;也更容易改变购买意愿,即δ增加;且成功追索的概率较低,即α增加。因此,一个提供高承保率的保险体系将会把这些产品排除在交易之外,而其中可能被进口商低评估价值的体验性产品(低)可能会更受到统一的高承保率的负面影响。
从上面分析中可以得出:(1)为最大化发挥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促进出口的政策目标,承保率不应该对所有的项目都是同一的。(2)拥有追索权的确可以鼓励高质量产品的出口,但只有在法院具备足够高的概率鉴定项目质量的情况下交易才会顺利进行。(3)买方或法院正确鉴别质量的概率提高,相应贸易范围也会增大。所以,改善法院和买方鉴别产品真实质量的体系非常重要。
三、结论
通过分析本文得出,出口信用保险可以鼓励风险厌恶者与那些政治违约风险较高的国家进行贸易来扩大出口,但同时也可能会由于刺激公司出口低质量产品的动机而减少了贸易范围。这表明,过度的承保比例会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即高承保率会减少出口商提供低质量产品时的预期损失,产生道德风险,从而不利于鼓励进口国和出口商签署出口合同。
本文特别针对那些出口信用机构支持的但在项目交付前甚至交付后质量都很难鉴定的产品和项目。一般而言,对于有供货记录或者出口技术很成熟的出口商而言,高承保率产生的道德风险较低,且买方也有一定的技术经验和能力去评估此类项目的质量。显而易见,“特制”(tailed made)的项目比“流水线”(product line)项目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更大,因此,最优的方法是对于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承保比例。尤其是对于上述已分析的“体验性产品”应采取稍低的承保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