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核算、经营管理中的两难问题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经营管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通过近两年对商业银行的审计,我们发现当前商业银行在核算、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并且让银行困惑、被动和无奈的“两难”问题:
一、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按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保险企业核算收支要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根据我们审计某银行两个办事处的情况看,它们都未严格按此原则进行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一个采用了收付实现制;一个把一部分应记入表内的应收息记入表外,二者共计少计当年利息收入607万元。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能保证收入核算的真实、合规,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能实现利息收入最大化,体现一定的经营绩效,但巨额表内应收息的存在,却使银行难以过贷款收息率的考核关。并且从根本利益上讲,银行自身不愿表内垫息,核心问题是表内垫息所涉及到的税收,其中基层行为营业税及附加,到了总行还涉及到所得税。因此,一方面既要体现遵守财经纪律,另一方面又要兼顾自身利益,便出现了系统内利息收入核算方法的新“布置”和“安排”,即通过表内、表外利息之间的“拉锯”和“分割”,人为减少利息收入和调节损益。并往往由此产生一些连带问题,如某办事处因上级文件规定“核销某企业表内应收利息××元”,便将这部分原应记入表内的应收息再由表外调到表内,致使1998年利息收入虚增100万元。
二、贷,还是不贷?可以说,银行对这个问题多数情况下是可以自主抉择的,但在少数和特殊情况下,面临以下的矛盾:(一)贷款规模和信贷质量的矛盾。银行一方面要保证贷款规模,一方面又要力求放出去的每笔贷款均能投向经营状况好的企业,取得较好的效益。前者是数量,后者是质量,前者要求“宁多而全”,后者提倡“宁少而精”。而在实行计划体制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前,确保前者是第一位的。因此,两者的矛盾有时使银行处于两难境地。就是在今天,这个问题也没有根本解决。(二)政府意愿及银行自身意愿的矛盾,即行政干预。政企不分是我国由来已久的一个弊端,具体表现为“政府——部门——所属企业”的垂直式连带和领导,贷款往往是“政府出面、主管跑办、企业用钱”。我们在信贷资料中大量地看到“某某企业,隶属某某局”,有时甚至由其主管部门来担保。另外有些经上级批准立项的大型建设或技改项目,银行贷款更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资金来源,政府出面更是“义不容辞”和“理所当然”。某县为了救活濒临倒闭的化肥厂,让该县某银行贷款200万元,结果分文未收回;另外某县的县政府工作报告中竟要求“明年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要提高20%”。总之,在这样那样因素影响下,银行明知有些贷款至到期日肯定收不回来,但也还是贷了出去。新建企业“短期借款长期占用”就是一个例子。如某银行办事处就发放了用途为商业网点基本建设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4笔计1149万元。
三、抵押这只“手”,是“抓紧”还是“放松”?抵 押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有效形式。抵押这只“手”,银行当然想抓紧。但审计发现,抵押这只手抓来抓去,却连抵 押物也抓不住,便只有“放松”了。如某银行办事处抓了半天,抓了一大堆始终处于生产加工流程中,形态及价值不断变化的原材料作抵押;某银行办事处贷款给某房地产公司,想抓住以下东西作抵押:(一)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二)该公司兴建的某小区1号楼其中的二单元(即抵押房间)的钥匙。可房屋未竣工,无产权证,而竣了工,办理的是整个大楼的一个产权证;另外对企业来说,把钥匙交给银行无疑是受制于人,所以钥匙是轻易不肯交的。另外,合同还规定贷款期间企业未经银行允许不得出售所抵押的房屋,但由于抵押物控制不着,银行对此也不在意了,出售了也许还能用售房款归还点贷款。因此,抵押这只手,银行不是不想抓紧,只是在现行体制下,由于种种原因,银行不能获得和实现抵押权,严格意义上的抵押贷款还未真正建立起来,银行也只好无奈而无力地放松了这只“手”。
四、贷款审查,是“宽”还是“严”?是只作为贷款的例行文书,还是贷款企业的“试金石”?我们知道,贷前审查是决定是否贷款的最关键环节。而审计发现,这一本应大书特书的环节在实际中却被几乎毫无例外地简化、抽掉了其应有的详尽和深刻。没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现金净流量分析、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析,一张简单的16开《贷前调查情况表》,“企业财务、经营及管理状况”处写上3行字便可将栏目撑满,再就是一些企业的会计报表(而不是经审检过的)有时也没有。我们不排除某些信贷员素质较低、作风粗糙,但也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即很多贷款是先有“贷款意向”而后才去搞贷前调查的,或者说某些贷前调查只是决定了贷款再去办的手续之一。于是信贷人员便陷入了两难境地:搞得不认真,于制度不符,且承担风险;搞得太认真,企业的真实情况出来后,又怕不符合贷款条件,于是只好化繁为简,以简代繁。
五、起诉,还是不起诉?我们发现银行对起诉却极为谨慎,且信心不大。经了解,有3个原因:(一)成效不大,强制措施少且很难执行,经查因贷款逾期银行起诉借款单位的情况有多起,但没有一笔贷款得以全部归还,抵押物还没有一件给予处置。(二)会相应增加诉讼费用,现在法院为保证诉讼费的收费,采取先由起诉方预交,再由法院向败诉方追偿的方式。我们看到,有一笔贷款的诉讼费用,判决书上注明竟高达两万多元。(三)诉诸法律,增加了双方的敌意,恶化了与借款单位的关系,给以后收贷收息工作又带来了不少的阻力。如原某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所余的330万贷款余额,当时大多是以金融租赁的形式放出,用途为购买设备。根据租赁合同,现在这些设备的所有权还归银行,就是说,可以通过起诉运用法律手段强行收回这些设备。但银行方面考虑,一是经过多年,这些设备本身价值已不大;二是有些成套的连带型设备,其拆分、运输、组装费用过高,所以还不如就保留着原有债权,通过多做工作力争多收回一些现实的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