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诉讼”引发思想冲突_法律论文

“一元诉讼”引发思想冲突_法律论文

“一元钱官司”引爆观念交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司论文,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元钱官司”出现频率越高,越说明社会在不断进步。

●随着时间推移,人们会对这种现象多一些理性的思考。

●利用司法渠道进行“炒作”,这样的”一元钱官司”有钻法律空子之嫌。

●对“一元钱官司”现象,既不应轻易提倡,也不应武断地反对。

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因为丈夫被村长踢伤的事,挺着个大肚子,推着几车辣子去告状,历时几载,只是死认一个理:“村长打人就不对,我就是要讨个说法”。如今“讨说法”一词常常出现在“一元钱官司”的起诉书上。

一元钱官司的宗旨:要理不为钱

近两年来,各地法院相继受理了一批损害赔偿金额为一元钱的官司,与前几年相比,此类案件明显增加,而且呈现出继续上升的趋势。几乎所有打“一元钱官司”的人都说:钱不在多少,不是为钱打这个官司,只是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为自己或者为公众讨回公道。也就是说,打官司抱定的宗旨是:要理不为钱。

必须承认,权益受到侵害,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说明法律意识在老百姓当中得到了推广和普及,但是,既然是利益确实受到了损害,有凭有据,为什么当事人不理直气壮地索取更多的经济赔偿?中国社科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春晨认为,这种对法律权利的价值判断与我国的伦理文化传统是有关联的。在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我国伦理文化传统中,“和为贵”“君子言义不言利”等伦理观念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态度。虽然我国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社会,一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生活观念和方式逐渐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但是,本民族长期形成的伦理文化传统是不容易被轻易打破的,它是一种历史的积淀,人们在处理相关生活事务时,仍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这些伦理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伦理文化传统把道义上的同情和支持看得比利益上的获得更重要。从相关案件看,其中的当事人选择以“一元钱”的补偿方式来了结法律纠纷的做法,显然是更看重道义的力量和意义,对他们来说,能够获得道义上的同情和支持,就是维护了他们所主张的法律权利,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补偿不是他们打官司的目的。

孙春晨指出,现代法律权利是由多项权利组成的,如人格权利、经济权利、财产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为了争取这些权利,有时就不能做到“和为贵”,而要诉诸法律,并且在“言义”的同时也要“言利”。但我们不能认为这些“一元钱官司”就一定与现代法制观念相冲突,实际上,“一元钱官司”的当事人具备了现代法律的意识,知道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他们选择“一元钱官司”只是表明他们在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上有所选择,在价值取向上有自己的判断,从而比较接近于我们的伦理文化传统。

但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全面进入市场经济后,经济利益在人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中分量越来越重,“言利”不再为人们所耻,反而成了增加社会财富,调节社会经济秩序,评价贡献多少的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手段。应当说,既要“言义”同时也要“言利”,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动力之一。这种“言利”体现在法律层面,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去争取自己应得的经济利益。如果说,在道德领域奉行“君子言义不言利”是一种传统美德的话,那么在面对法律,特别是诉至法院后,既要“言义”又要“言利”则是现代法制观念的一种展现。因此,凡是法定的权利,就应大胆、积极地去主张,去争取,不必羞羞答答,难于启齿。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实中的一些“一元钱官司”表面上看是当事人放弃经济上可能得到的成千上万倍的诉权,而实际上是另有所图,诸如博得新闻界的关注,赢得社会舆论的支持,树立当事人(个人或企业)的社会形象等等。只不过这种转换是利用司法的渠道加以实现而已,这样的“一元钱官司”有钻法律的空子之嫌,属不应提倡之列。

一元钱官司的疑惑:法律惩戒性问题

仅仅象征性地索赔一元钱,能有效地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罚侵权者不法行为的作用吗?

对这个问题,孙春晨说要具体分析。首先要看到,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不是所有的法律纠纷都可以用“一元钱官司”来解决,而且同一个人在面对不同的法律纠纷时,也不可能总采取“一元钱官司”的解决方式。人是有理性的,当事人会针对不同的情形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获得相应的法律权利(包括经济利益)。因此,“一元钱官司”不可能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其次,法律的惩戒不仅仅表现为让过错方承受经济上的损失,还表现为让过错方感到灵魂或精神上的“理亏”;同时由于人在法律和道德素质上的差异,对一些过错方来说,让其承受经济上损失越大(当然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法律所起的惩戒作用就越大;而对另一些过错方来说,让其认识到自己“理亏”就足以起到惩戒作用。因此,放弃法律上应得经济利益的“一元钱官司”不一定必然影响法律的惩戒作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也有一种观点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索赔一元钱官司的原告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法律不是道德审判台,更不是象征性的摆设。如果打官司的结果是让法庭判决败诉者赔礼道歉,外加赔偿区区一元钱,则很可能在事实上大大削弱法律对不法行为的惩戒功能。甚至会影响法律应有的威严,形成对不法行为的变相纵容。

一元钱官司的代价:诉讼成本问题

打“一元钱官司”不是为钱,可是“钱”在诉讼中却是不可回避的。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败诉一方承担,可是胜诉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法律上并不支持。这样,“一元钱官司”的实际诉讼费用就可能是数百元、数千元,甚至上万元,而为此耗费的精力和时间更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对于法院来说,“一元钱官司”也是有点像烫嘴的山芋——不受理,违背法理,受理了,成本太高。

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于小额财产赔偿,究竟有没有进行诉讼的价值?法院动用人力和财力审理此类案件,是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辽海认为,近些年来,普通百姓一次次为“一元钱”打官司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活动,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日常生活中某一问题一次次的关注,也就是通过这样的关注,使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判例为老百姓树立了平等、意思自治、诚信的民主法制观念,我们的法律制度才日渐健全和渐进完善。以单个具体案件高诉讼成本的支出换取整个社会诉讼成本的降低。这就是一元钱官司中包含的社会价值。

还有人提出:“一元钱官司“的泛滥是否给法院带来了负担,影响了法律效率?对此,孙春晨认为,法院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它是为了支持社会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无论案件的标的物是大还是小,在法官那里都是平等的,都需要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一元钱官司”的当事人只要不是把法律当儿戏,而是真的希望通过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利,那么就不存在“一元钱官司”影响司法效率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一元钱官司”目前已经被一些当事人为追求炒作而滥用,在舆论宣传和社会认识上应该加以正确的引导。

一元钱官司的启示:认真地对待权利

对于“一元钱官司”,从它出现的那一天起就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用一元钱的芝麻官司牵扯法院的精力,实在没有必要,法律意识的提高不等于人人都要上法庭,事事都要打官司。事无巨细都去找法院,恰恰是不会用“法”的表现。

对此观点,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谈了自己的看法:“一元钱官司”看起来是小事,但是,涉及到侵犯权利以及违法就是大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制度的实质就是运用法律禁锢人,法律只是维护统治者特权的工具,而不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武器。在人治的背景下,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摆设,所谓“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我们的社会中,人民做了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法律再也不是少数统治者意志的体现,维护的也不再是少数统治者的特权。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法律通过设定各种权利来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对于一个普通公民而言,他不可能掌握国家所有的法律,关键是应当具有必要的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知道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一元钱官司”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反映的是当事人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任。这一点正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所必不可少的群众基础。只有每一个公民都信任国家的法律,都相信权利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都对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主持正义充满了信心,法治的观念才能真正地深人人心,法治的权威也才能得到尊重。与“私了”、“乱讼”等现象相比,“一元钱官司”当事人具有更高的法律素质。

让普通的公民了解权利的价值,其实质是真正地将个人从封建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权利连接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权利意味着政府应当对公民承担义务和责任。所以,放弃权利或者是忽视权利的价值,实质上是破坏法治的根基,行使权利、喜爱权利,才能坚固国家法治的基础。“一元钱官司”虽然微不足道,但是,在它背后所反映的却是我们这个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法律在普通老百姓心中权威地位的攀升。

一元钱官司的焦点:值不值得提倡

近年来见诸于新闻媒体的许多“一元钱官司”都曾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讨论和认识,在民众中正在逐步树立“法律至上、权利至上”的观念,这对于一个有几千年专利集权历史的国家来说的确是巨大的进步。那么,这种现象是否应该提倡?

谈到这一点,孙春晨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呈多元化趋势,我们不可能用一种价值观来衡量和评价所有人的所有行为,而是要采取宽容和尊重的态度来看待他人的行为选择。如果某一行为是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在伦理和法律规范下所做的自主选择,那么,我们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所做的决定。比如,当事人愿意用“一元”而不是“一万元”或者“十万元”来追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并解决法律上的纠纷,而且,对这样几乎没有经济补偿的解决方式感到满意,认为已经达到了自己获得法律权利的目的。那么,虽然其他人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可以展开讨论,但我们仍然要尊重当事人个人的决定,不能用自己的价值观来否定他人的行为选择。孙春晨还认为,总的来说,由于“一元钱官司”是当事人自己的法律行为选择,它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社会普遍的法律行为。因此,对“一元钱官司”应该采取既不轻易提倡也不武断反对的态度。同时,要以严肃。认真的法律精神来处理“一元钱官司”,就是说,在当事人一方,不能利用舆论和媒体通过“一元钱官司”来炒作自己,法律是不能“做秀”的;在法院方,当然就是要公正地做出判决。

莫纪宏认为,在当今社会迈步走向“权利的时代”,应当有更多的“一元钱官司”的出现。“一元钱官司”出现的频率越高,越能说明我们的社会在不断进步。试想,如果人民法院对“一元钱官司”置之不理,谁还能保证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是真实的呢?所以,从“一元钱官司”以小见大,它预示着我国司法机关在保障公民的权利领域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民也正在越来越认真地对待自己的权利。

谷辽海认为,在现阶段,不要过于强调这类案件的诉讼成本和负面影响,应考虑此类案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不断深入发展,曰臻完善,“一元钱官司”及其类似案件自然会逐年减少,人们会慢慢地多一些理性思维,会更多地考虑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问题。

相关案例链接:

案例一:

维护人格尊严权受辱少妇索赔一元

今年“三八”妇女节刚过,一位名叫马克(Mark)的美国青年在深圳的公共汽车上,当众撩开一位中国少妇的衬衫。致使少妇胸部在大庭广众之下“暴光”数秒钟,并打了一位仗义执言的乘客。事后,在被要求向受辱者赔礼道歉的时候,马克仍然嬉皮笑脸神气活现,根本没有内疚与悔改的诚意。

受辱少妇认为他的道歉不诚恳,不接受这样的道歉,准备将马克送上法庭,并索赔一元钱。

案例二:

为讨名誉权王志文打一元官司

2000年10月,《安徽商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口香糖与牛皮糖》的讽刺小品,说王志文在拍《刑警本色》时,和当地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并大打出手。文章据此评论:“王志文的坏脾气好像牛皮糖一样,嚼不烂,忍更乱。”

2001年3月,暂住上海的王志文向普陀区人民法院具状,起诉书上,他否认曾与安徽司机动手,并称《安徽商报》无根据的文章对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导致他无法接拍《大法官》、《悲情丽人》、《大唐情史》等多部长篇电视剧、精神、经济均遭受重大损失。王志文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处《安徽商报》登报致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一元钱。

案例三:

医生为争姓名权要单位赔偿一元

2001年9月,北京市某医院的一名叫赵秀菊的医生为了“捍卫”自己的名字把自己的单位送上法庭。1998年7月,某医院的赵秀菊参加了由单位组织并委托某旅行社组团的出外旅游。但不巧,在旅游期间发生了食物中毒,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所幸的是,赵秀菊的抢救治疗费用均由中保人寿保险公司西城分公司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对个人进行赔偿,个人应在赔偿收据上签字。但赵秀菊在诉状中称“被告(医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赔偿收据上替自己签了姓名。并一直未将此事告知本人。“她认为医院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遂诉诸法律,要求医院以书面形式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其人民币一元。

案例四:

讨要知情权消费者索赔一元

2001年9月,成都市一高姓女士委托律师状告卫生巾知名品牌“护舒宝”,向厂家讨要知情权。消费者高女士称,她已持续两三年消费“护舒宝”,最近她才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既没有注明使用说明,也没有注明产品是属于消毒级还是普通级,这明显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于是她决定与厂家打一个索赔标的为一元的官司,目的是讨要知情权。

案例五:

知识产权受侵“大汉灵芝”索赔一元

2000年8月,创知识产权案索赔金额最低的“大汉灵芝”科技成果侵权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上海大汉灵芝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聚茂医药研究所停止侵害原告上海民生中医药研究所“大汉灵芝胶囊”“灵芝破壁孢子冲剂”产品科技成果权,赔偿原告一元,并在《解放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费用10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案例六:

黄山地名混乱引出一元钱官司

2000年12月,福建省龙岩市游客邱建东向黄山市黄山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黄山市地名混乱,误导消费者,损害游客知情权,要求法院判决黄山区政府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并尽快改变黄山地名混乱状况。

案例七: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假索赔一元钱

在南京,有一个名叫杨鸿的青年,近年来将众多厂家、商家、媒体,甚至将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厂商修改夸大产品功能的说明书,收回虚假广告;更正广告用语,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据统计,近两年来,他为百姓打下了96起官司,且无一败诉,然而,与别的打假者不同的是,他打假不是为了索赔,他打的许多官司仅象征性地索赔一元钱,被人们称为“中国第一打假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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